政治民主与宪政
宪政与民主的区别在哪里
宪政与民主的区别在哪里1940年,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中有过这样的表述:“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
”如果从学术的角度,既然宪政就是民主,为什么民主之外,还要宪政这个词。
今天,从我看到许多关于宪政与民主的论述中,都是将两者当一个政治概念来表达。
比如,我所敬重的胡适先生,也有这个问题。
1950年代,胡适在《四十年来中国文艺复兴运动留下的抗暴消毒力量》中这样论述民主:“…民主的真正意义只是一种生活方式‟。
民主的生活方式,千言万语,归根只有一句话,就是承认人人各有其价值,人人都应该可以自由发展的生活方式。
一切保障人权,保障自由的制度,根本上都只是承认个人的价值,根本都只是要使得那种承认个人价值的生活方式成为可能。
”胡适与毛泽东,可谓政治上的两极,但在宪政与民主的表述上,却如出一辙。
毛泽东那句话如果可以精简,即“宪政就是民主”。
胡适的表述一经压缩,即“民主就是宪政”。
然而,在政治学的范畴内,宪政就是宪政,正如民主就是民主。
两者有着明确的制度分工,无法淆同。
这里不论毛泽东而只论胡适,试看胡适先生问题何在。
第一句,“民主的真正意义只是一种生活方式”,这句话来自胡适的老师杜威,没有问题。
如果可以补充,民主的真正意义更重要的是一种政治生活的方式。
第二句,“民主的生活方式,千言万语,归根只有一句话,就是承认人人各有其价值,人人都应该可以自由发展的生活方式。
”但,这句话如果“归根”,就不是民主而是自由。
只有自由,方才承认人人各有其价值,同时人人也都可以按照他自己认可的方式发展。
这种自由是个人生活的自由,并且这种自由与民主无关。
毕竟民主关注的是国家政治生活,这是个人生活之外的公共生活。
胡适这里不免把属于私人领域的个人生活和公共生活混为一谈。
第三句,“一切保障人权,保障自由的制度,根本上都只是承认个人的价值,根本都只是要使得那种承认个人价值的生活方式成为可能。
”这一句承第二句而来,亦即承自由而来。
一种什么样的制度才能保障人权和自由呢,答曰:保障人权和自由的制度不是民主而是宪政。
浅议民主与宪政的关系
的, 理论 的道德基 础 同样也是 尊重人 的价值 和尊严, 民主 宪政 这与 理 论 的道 德基 础正好 相同 , 这正好 可 以作为宪政 和 民主这两者 而 概 念相 互融 合 的一个 契机 点。 民主和 宪政 各 自都 具有 各 自的功 能和 多重价 值 。 中, 其 民主 确 立 了主权 在 民的政 治理念 , 这种 理念摈 弃 了神统 治 的说法 , 也 确 定 了个 人 专政 的违 法性 。民主选 举 是 民主 这一 概念 在现 实实 践 中演变 而来 的政 治权利 , 使权 力 的追 逐者 不得 不关注 普通 它迫 选 民的偏 好和 利益, 出现 了 民主 的概 念 。 次, 概念有 力 从而 其 民主 地促 进 了平等 的 发展 其 中、 等 是民主 的重 要价 值取 向, 是 平 也 民主 运 作 的结果 。 第三 , 民主可 以有效 的培 养公 民 的政 治意 识和 技能, 使公 民成 为 了政 治 选举 和参 与公共 事务 的主 体 , 从而 使公 民在 参与 的过 程 中得到培 养 和发展 。 四 , 第 体现 在 民主 对于宪 政 的支持作用, 而这一作用重点体现了实现宪政, 抑制个人专制上。 仅仅 依靠 宪政 来抑 制个 人 的专制 或者 是专 制 的扩 大是远 远不 够 的 。我们 不可 能 脱离 民主 的概念 在 宪政 的基 础上 实现对 专制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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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 民主与宪 政 的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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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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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 民主与宪政的基本关系再一次成为学者与专家探讨的对象, 形成 了很多不同的学说流派 , 本文作者在
浅谈宪政、民主及宪政民主制度
浅谈宪政、民主及宪政民主制度近代意义的“宪政”也称“民主宪政”、“立宪政体”。
在中外学者、政治家中,对它的含义概括也不尽相同。
尽管如此,在宪政与宪法紧密相联,以及宪政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也就是实行民主政治等方面则认识一致。
即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显然,宪政是以法律的形式界定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活动范围,限制政治权力、特别是政府权力,维护和发展人的尊严和权利。
在宪政的发展过程中,其与民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宪政民主与专制独裁历来都是对立的。
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反对专制和独裁,追求自由和解放的奋斗史。
“民主”最初的含义是指“人民的权力”或“多数人的统治”,指的是一种国家制度,政治制度。
列宁说:“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
”古代民主的特点强调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直接参与政权、政事取决于民众。
近代意义的民主,是针对封建君主专制而言的,在这种民主制度下,承认公民在政治上享有自由和平等权利,国家的主要机关主要公职人员由选举产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和法律至上的原则等等。
宪政离不开民主,但纯粹的宪政主义(或称立宪主义)不同于民主主义。
一般说来,民主主义强调一个制度如何选择决策者以及决策者在形成公共政策时必须遵循的程序。
宪政主义同样关注程序问题,同时宪政奉行的是以确定的,良好的宪法为最高准则来管理国家,任何其他法律或政策均不得违反宪法的规定。
但是,宪政主义并不相信公开的政治程序能够保护人类尊严与其他价值。
宪政主义者认为,一个法律,即使是一个由自由选举和公开辩论而产生的立法机关根据严格程序一致通过的法律,而且法律通过后由一个严格认真的执行机关根据相关的程序规则实施,但只要这一法律侵犯了人类尊严,它仍然不具有合法性。
概括地说,民主注重权力的来源,强调权力的合法性。
高中复习宪政与民主制度
高中复习宪政与民主制度宪政与民主制度是现代社会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高中政治学科的学习来说,它们也是必不可少的内容。
本文将通过介绍宪政的含义和原则、民主制度的概念和特点、以及二者在现代社会中的关系和作用等方面,帮助高中生复习和加深对宪政与民主制度的理解。
一、宪政的含义和原则1. 宪政的含义宪政,指的是一个国家的政权掌握和运行受到一部宪法的制约和限制。
宪政体现了一种合法权力和合法管理的方式,通过明确规定政府权力的来源与范围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政府的行为合法、公正和有效。
2. 宪政的原则(1)权力分立原则:宪政要求政府的权力在行使上实现相对的独立与互制。
(2)法治原则:宪政强调依法治国,法律与法治是实现政府权力合法性和公正性的基础。
(3)公民权利原则:宪政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对政府行为进行限制,确保政府服从于公民。
二、民主制度的概念和特点1. 民主制度的概念民主制度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国家政治制度,强调人民的主权和平等参与,通过选举和公民参与等方式来决策建设国家。
2. 民主制度的特点(1)政府选举制度:民主制度通过选举产生政府,实现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和代表性。
(2)多党竞争制度:民主制度允许多个政党参与选举和政治竞争,保证政府的多样性和代表性。
(3)言论自由和多样性:民主制度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允许不同意见的存在和表达。
(4)权力制约和监督:民主制度通过司法独立、媒体监督、公民投票等方式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
三、宪政与民主制度的关系和作用1. 宪政与民主制度的关系宪政和民主制度是相辅相成的概念。
宪政为民主制度提供了基本的规范框架和制度保障,确保政府依法行使权力、维护公众利益。
而民主制度则是宪政的实现方式,通过选举和公众参与等方式来实现宪政原则和价值。
2. 宪政与民主制度的作用(1)保障公民权利:宪政和民主制度共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确保政府行为合法、公正和有效。
(2)限制政府权力:宪政和民主制度有效限制政府的权力,确保政府行使权力不滥用、不腐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众利益。
宪政为本,民主为根
最初的法律产生于远古时代,是统治阶级压迫被统治阶级的工具。
而作为国家总章程和根本大法的宪法,则产生于近代社会。
然而,以宪法为核心的民主政治被称为宪政。
它是民主和法制的结合,是构成政权的组织形式[1].故要体现出国家权力为人民的权力,就要务必树立以宪政为本,民主为根的理念。
一、民主宪政与政治体制的关系我们讨论我国民主宪政与政治体制的关系,就必须先了解这两者各自的内容。
何为民主宪政?首先,民主,源于希腊文demokratia,意指“人民的权力”[2].具体的讲,民主是指人民有参与国事或对国事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3],而宪政的含义则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进行治理的政治制度[4].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中写到“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
什么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呢?就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付汉奸反动派的民主专政[5].”可见,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离开了民主大谈宪政就等于天方夜谭,不会有真正的宪政;同样离开宪政谈民主,也不会有真正的民主,民主与宪政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民主宪政是以宪法为核心,根据宪法和法律来对国家进行治理的一种政治体制政治体制即政体,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
我国学术界的定义各有不同,但本文选定狭义的概念界定,即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6].它是根本政治制度在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中的具体化和落实。
政体和国体是相适应的,是国体的具体表现形式。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在诸多政治体制中,一般可分为两大类:一种是指剥削阶级国家中由极少数剥削者独揽政权的统治制度。
例如,国王、皇帝以及法西斯独裁统治就属于这一类,有人称这一类叫做“寡头政治[7]”;还有一类就是“平民政治”,国家主权在民,实现民主政治,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代表,参与国家的决策,以确保国家的决策体现人民的意志。
尽管“平民政治”在不同的国度、时代和制度下,人民的意志体现的程度有所不同,但它体现的精神是一致的。
民主与宪政
民主的实现方式
直接民主-----公民投票、公民表决
间接民主-----精英民主、协商民主、多元民主 等
民主的价值
讨论的是“民主”究竟是目的 or手段的问题
(一)实质民主 将民主本身看作是具有实质 内容的价值、民主是目的
(二)程序民主 把民主看成是实现一定社会 目的和政治价值的手段、工 具和方法
托克维尔对这种多数暴政也很警惕。他认为,由 于身分的平等和普选权的扩大,美国是个实在的 民主共和国,多数在民主政体中有天然的力量。 但他注意到立法机构的不良倾向:有可能包揽一 切权力。将全部社会力量集中于立法机构之手, 正是民主制度的自然趋势。这就为多数的暴政奠 定了基础:立法者们通过普选和多数的表决, 几乎把所有权力都控制在自己手中,这就有可能 帮助立法者合法的的专制。所以他也十分同意联 邦党人通过三权分立来限制立法权的专制。需要 指出的是,由多数选举出来的立法机构也存在异 化的危险, 从而使人民的代表变为假托人民的 意志而实施专政
“因为我不反对民主,我才认真对待民主”
多数的暴政的表现形式 1.多数名义下的少数人的暴政。对此托克维尔说,“据我们欧洲的 一些人说, 共和并非象大家至今所认为的那样是多数的统治,而是 依靠多数得势的几个人的统治;在这种统治中起领导作用的不是人 民,而是那知道人民具有最大作用的人;这些人经过自己的独特判 断, 可以不与人民商量而以人民的名义行事。”也就是说,“人民” 对他们来说只是一个使自己的统治合法的工具,他们虽然以人民的 名义行事,实际上却把人民踩在脚下, 还要求人民对他们感恩戴德, 在这种情况下,不仅少数人的自由得不到保障,几乎是任何人的自 由都有可能被打着人民旗号的人以冠冕堂皇的理由被侵犯。显然这 种专制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多数专制,所谓“多数”也是虚假的多数。
专制、宪政、民主的逻辑关系
关于宪政、民主、自由等的著述虽如汗牛充栋,但这些概念却并不见得越来越清晰,这种情形与百年之前的哲学有些相象。
不同的是,政治领域却是在政治哲学的影响下实实在在地实现着的领域,虽然我们对宪政、民主的描述文字越来越长,但它们都是确有所指的。
我相信在这样一个实践着的、本应相当成熟的领域里还需要大量的文字和精力来辨析概念,并不是件很正常的事。
我能想象得出这个概念辨析的任务为何如此繁重:政治学本是个庞大的领域,在这样一个缺乏系统性理论的领域里,任何概念都需要表明它在各个对立关系中的立场,任何概念都需要与这个领域里一切可能的问题相关。
简单说,政治哲学缺乏规范、系统的理论结构,理论只能以概念为中心展开,所以即使我们沿着分析的方向走得再远,也只能使概念后的尾巴越来越长,而不能使理论更加清晰。
我想,政治哲学需要有方法上的突破。
在政治领域,我们不仅仅需要精巧的分析,需要把问题分解,使理论更细致,也需要了解问题的来龙去脉,看到不同问题之间的关联,需要有全局性的认识。
全局性的认识如何得来?第一不再把重心放在概念上,而要着重分析概念之间的关系,以理清理论的脉络;第二需要把关系连接成一个结构,使理论结构化、模型化,这需要引进模型化方法。
概括起来说,分析使我们的认识深入,在分析的基础上,还应该有个综合的过程,才能得到完整的认识。
基于这个认识,本文希望作个尝试,把政治学中最重要的几个概念作个联接。
一按照比较一致的意见,专制和宪政是一对对立的概念,宪政是专制的反面。
当然因为大多数人关注的是宪政,对他们来说,理解这种关系只是为了理解宪政概念,并无其它意义。
现在我们把注意力转移到关系上来,考察这个对立关系本身。
(一)、这个对立关系的实质是什么?我们从专制概念开始。
专制指专断的权力,这种权力具有无条件的绝对性,在这里专制指对一种政治形态的概括。
这个概括所针对的不是政治的全部,而主要是作为一种权力的政治,政治的其它内涵并不为它所重视。
作为一种政治权力,专制指被垄断了的政治权力,权力只属于一人或一个小集团,其它社会成员只是权力的被动承受者。
浅议民主与宪政
浅议民主与宪政作者:黄颖婷来源:《商情》2015年第43期民主与宪政是两个独立的概念,对两者关系的不同认识甚至成为当代西方种种政治思潮的分水岭。
近年来,各国的政治实践表明,民主与宪政处于复杂的关系之中,一方面,民主对宪政起着关键性的支持作用,宪政在某种程度上支持和促进了民主,但另一方面,民主与宪政还可能存在潜在的冲突关系。
因此如何实现两者的动态平衡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难题。
民主宪政关系一、引言宪政与民主是两个各自独立但又密切相关的概念。
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没有宪政的民主有可能是暴民专政;没有民主的宪政,闻所未闻。
实行宪政本身就意味着实行民主,宪政需要民主才能贯彻;民主需要宪政才能得到保障。
因此,宪政民主或民主宪政这些说法都表明宪政与民主往往是连到一起的。
二、什么是民主所谓民主大体上指的是由全体公民以多数决定的方式行使政治权力。
究其实质是一种关于主权归属及如何行使主权的理论,它拟解决的是权力机构的职位由谁来占有,权力由哪些具体的人物来行使的问题,以及何种监督制度才能更为有效。
民主政治带给人类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
那些成功建立民主制度的国家,由于作为最重要生产力元素的人得到前所未有的解放,科学技术水平也因而得到极大提高,无数发明创造使得这些国家的经济迅速发展,财富大量积累,社会文明进入更高级阶段。
民主因此成为所有国家摆脱落后挨打困境的不二法门,成为人类的普世价值。
其它国家纷纷开始向西方已经民主化了的国家学习经验,主动或者被动地引进西方式的民主制度。
三、什么是宪政所谓宪政在最简单的意义上,不过是指存在一部规定政治活动原则的宪法,或者类似的宪法性法律、判例、习惯。
就宪法被承认为政治生活方式的权威性安排来说,宪政还要求法治原则。
一部规范意义上的宪法加上法治原则就可以成为最低限度上的宪政。
近代的宪政已经历史性地变成了民主宪政的简称,`所谓宪政,不过就是民主的法治。
因此,简言之宪政是一种基于宪法体制的民主政治,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
宪政与民主
宪政与民主今天是国家首个宪法日,体现了国家正在积极推进法治观念的传播,通过法治建设重拾市场信心和活力。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的法治观念逐渐被唤醒。
现阶段法治体系的落后已满足不了时代的发展。
十八大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作为全会议题凸显了政府对司法改革的决心。
同时习近平提出要实现宪政梦,试图通过制度改革重新激发国内经济活力,使改革重回正轨,实现经济的稳定发展。
现如今借西方的民主制度纠正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言论层出不穷。
但我们必须要认识到一点----什么是民主!民主和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有什么联系。
一般来说,现代国家的政府或掌权者的权力产生于政治民主,选民通过选票选出权力机关并赋予个人权力。
在一个政治民主国家,权力产生的基本条件是少数派服从多数派原则。
如果这个条件成为国家权力分配的唯一准则且无其他约束时,那么少数派将遭到排挤并逐渐丧失权利。
例如在A国中贫穷者属于多数派,对应的富人阶级就是少数派。
如果A国在上述的国家体制下运行,即少数派服从多数派。
那么多数派就会利用其手中的选票对少数的富人阶层的财富进行变相掠夺。
这个例子向我们阐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弊端,即产生实质上国家由多数派专政并剥夺少数派权利的政治作风。
既然民主存在上述弊端,那么为何还要提倡民主制度呢?政治民主有一个很大的优势,即对掌权者滥用权力进行约束。
由于权力产生于民主选举,掌权者的任何以人民赋予的权力为自己谋利的行为必将遭到选民们的反对,这就遏制了独裁者的出现。
考虑到民主政治的这个巨大优势,全世界人民依旧不遗余力的推进着民主制度。
现在再回来反思A国的情况。
穷人阶级对富人阶级的掠夺和排挤将导致创造财富者丧失继续追逐私利的激励。
根据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理论,即个人追逐私利的结果将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在长期中,A国的社会福利和人民生活水平将显著下降,最终维持在大多数人民生活水平相当但更加贫穷的均衡状态。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分析A国问题的根源在于缺乏激励导致地创新能力不足,科技发展缓慢,生产力难以得到发展并最终导致人民生活水平低下。
宪法、法治与民主宪政
宪法、法治与民主宪政民主与法治是相辅相成的,民主制度是依法治理的制度,民主制度需要法治来保障,因此,论民主就不能不论法治㊂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政治主张,按‘牛津法律词典“的解释,法治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㊁立法㊁政治㊁司法及其他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这些原则一般被看做是表达了法律的各种特性,如正义的基本原则㊁道德原则㊁公平合理的原则等㊂现代法治概念包括法律的至高权威,法律的公众性㊁稳定性㊁公开性和平等性,法律对公共权力的限制与制约,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等一系列原理㊁原则和基本要求㊂法治与宪政密不可分,法治是自由民主国家的一项基本宪政原则,强调权力服从法律,要求每个人和社会组织都服从法律,更要求政府有限,政府守法,透过限制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利㊂宪法至上是法治的核心和首要的要求,也是宪政最为重要的标志㊂张君劢和胡适虽然在法治与宪政关系上的认识未能达到现代人的高度,但他们将法治作为宪政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阐述,也构成了他们宪政思想的重要内容㊂一㊀法治是现代民族国家的基本精神那么法治在宪政中具有什么地位和价值?张君劢和胡适从不同的视角进行了一些论述㊂是实行人治还是实行法治,这是构建现代民族国家政治无法回避的问题㊂现宪法㊁法治与民主宪政㊀239㊀代中国在构建民族国家过程中,是演绎传统的人治德政,还是推行法治,是关心中国政治发展的人们必须回答的问题㊂对此,张君劢侧重从民族国家建设与治理的角度探讨法律㊁法治的重要,而胡适侧重从人权保障的角度加以论述㊂张君劢认为,国家组织有两大源头,一是法律,二是道德,它们 好似水之源头,树之根本,有源自有水,有本自有木 ,如无源无本,则国家没有基础,民族无法生存㊂所以他把法律与道德视为 民族建国之最高原则 ㊂①张君劢认为: 所谓道德就是要有集体的道德,不做任何丧失国体的事情,尤其是最高当局不能不有道德的完全人格㊂可以想象,一个没有高尚道德的民族,是很难完成民族建国大业的㊂ ②所谓法治就是 以法律治国,不是以人治国 ,即 政府以法律来制裁人民,而人民在宪法上亦有监督政府之权 ,这两者的对立与结合便是 法治国的真精神㊂ ③张君劢认为法治是近代民族国家的基本精神㊂他说,国家是多数人集合而成的团体㊂人民既多,思想行为不同,冲突难以避免㊂为了维持社会秩序,就需要法律来加以规范㊂在法治国家,私人权利受国家保护,任何人不能横加干涉㊂而国家保护实际上是限制任何人不得有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㊂如有侵权行为发生,被侵的一方有权依法请求政府保护,政府也有权依法对侵权者进行制裁㊂如果没有法律,一旦发生权利冲突时,只有诉诸武力来解决,这是非法治国家人民的权利得不到根本保证的重要原因㊂ 所以,从国家本身看来,没有法律,国家便无从维持其秩序,从人民全体看来,没有法律,也不能保持其安宁㊂ ④概而言之,没有法律,便不是法治国家,不是法治国家,也就无法保障公民权利,也就不成为近代国家㊂在张君劢看来,法律及依法治国乃是近代民族国家的基本精神,是他所期盼的民族建国的最高原则,它既与民族前途休戚相关,也与人民福祉密切相连㊂他主张法治要周密实施㊂既然法律与国家人民的命运休戚相关,张君劢认为国家在法律上应采取如下审慎态度,抓好法治的各个环节㊂第一,郑重立法㊂①②③④张君劢:‘立国之道“,广西桂林,1938年,第28页㊂同上书,第40页㊂张君劢:‘法治与独裁“,‘再生“第2卷,第10期㊂同上㊂240㊀㊀第三编㊀中西文化视野中的宪政梦寻立法不是为了点缀㊁敷衍㊁应付了事,法律既是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增进社会福祉而立㊂法律一经公布,就要付诸实施㊂如果 有法而不行,不但政府难见信于人民,同时人民对于法律之信仰,也就渐渐削消减下去了 ㊂①如果将法律当做官样文章,那么 在治者则敷衍了事,被治者则存着轻视的心理,其流弊必至善成舞文弄法的恶习,或变成无道揆无法守的状态 ②㊂第二,公平执行㊂既是法律便应该公平执行,不能因其地位尊卑而有所出入轩轾㊂第三,正确解释㊂对法律的解释,即 不可过于宽泛,以免上下其手之流弊,但同时亦不可过于呆板,以免胶柱鼓瑟而有与时代生活脱节的毛病 ③㊂第四,改革以渐㊂法律一经制定,就应保持其相对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使社会无所适从㊂遇到法律非改不可时,应先许各方面提出修改意见,然后由专家审查,再由民意机关提出修正案㊂在修改未结束前,原有的法律不可废弃不守,使人民无法可依㊂总之,张君劢认为,中国要成为一个近代国家,就必须养成法治习惯与诚挚的守法精神,革除原来那种对于法律 朝三暮四 ㊁ 心血来潮 和 遇事应付 的恶习㊂④与张君劢不同,胡适首先非常明确地从法律的视角界定宪政㊂他说: 宪政的意义是共同遵守法律的政治,宪政就是守法的政治㊂ ⑤ 宪政论无甚么玄秘,只是政治必须依据法律和政府对人民应负责任两个原则而已㊂ ⑥他认为,法治是实行民主制度的基础,确立法治基础和维护民主制度在于宪政㊂所以,1922年他在‘我们的政治主张“中提出: 我们要求一个 宪政的政府 ,因为这是政治上轨道的第一步㊂ 1929年又在‘人权与约法“一文中提出要制定一个中华民国的宪法㊂胡适所讲的法治主要是 要政府官吏的一切行为都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权限㊂法治只认得法律,不认得人 ㊂⑦他没有进一步探讨法律与民族国家构建的关系,而是侧重从人权自由保障的角度论述法律与法治的意义和①②③④⑤⑥⑦张君劢:‘立国之道“,广西桂林,1938年,第35页㊂同上㊂同上书,第37页同上书,第38页㊂胡适:‘宪政与宪法“,‘独立评论“第242号,1937年7月11日㊂胡适:‘宪政问题“,‘独立评论“第1号,1932年5月22日㊂‘胡适文集“(五),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27页㊂。
“宪政”与“民主”的表达(一)
“宪政”与“民主”的表达(一)【摘要】据1986条期刊篇名数据库的统计分析,在1940至1947年的中国社会政治运动当中,宪政与民主的话语具有时效性、背离性和场域性三大基本变化规律。
宪政话语反映了体制内知识分子的呼声,民主话语反映了体制外知识分子的诉求。
毛泽东洞见民主主义潮流是一种可以汲取的政治资源,可用以对抗政治上的敌对力量,统合国家的各种政治势力,从而构建新的国家体制。
以此为思想基础,他提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的论断。
在近代中国,宪政与民主要完成制度设置与价值关怀的双重社会功能。
在人民主权确立以后,重要的是政体的建设。
中国宪政建设面临的难题是在价值上重塑新文化,在实践中强化政治家责任。
【英文摘要】According to the analysis of 1986 items journal rubric stat, during the Chinese social and political movement from 1940 to 1947, the change of the discourse of Constitutionalism and Democracy had three basic rules which would be named time-effectiveness, deviation and contextuality. The discourse of Constitutionalism conveyed the voice of intellects inside of the political system,while Democracy conveyed the voice of intellects outside of the political system. Mao Tse-tung saw clearly that the tide of Democracy was a kind of political resource which could be used to confront political enemies, conform the political strength all over thecountry so as to construct a new country. Through this judgement, Mao brought forward his conclusion: Constitutionalism was Democracy. In modern China, Constitutionalism and Democracy was intended to realize the double function of institutional design and direct of values. Once the people’ s sovereignty was established, the construction of political institution was significant. The conundrum which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ese Constitutionalism confronted with is toremold a sort of new culture in theory and to strengthen the responsibility of politicians in reality.【关键词】宪政;民主;话语;政治正当性;中国宪法思想史;毛泽东[英文关键词]Constitutionalism; Democracy; Discourse; the History of Constitutional Thoughts of China; Mao Tse-tung【正文】2008年是中国立宪百年,也是中国改革开放及新时期法制建设三十周年。
宪政与民主的冲突与契合
宪政与民主的冲突与契合宪政与民主的关系,历来众说纷纭,争论不休。
对于民主与宪政来说,相互争论的观点主要在两个极端之间徘徊:一方面,著名宪法学家,如伊利(Ely)和霍姆斯(Hoimes),声称民主与宪政互相依赖、密不可分。
他们认为,宪政约束并不是旨在反对民主,相反,却能巩固和加强民主体制。
但是另一方面,其他一些人,包括卢梭、潘恩、杰弗逊等在内的经典作家,则认为这两个概念完全背道而驰。
他们深信民主与宪政互不相容,宪政是非民主的。
一、现代宪法的民主理论“民主”一词具有很多含义,在现代宪法理论中,民主的基本含义是政治事物中最基本的权力应属于人民。
关于人的价值与尊严的道德信念是民主理论的基础:人是万物之灵,是理性动物。
他们必须受到社会与国家权力的尊重。
社会与国家尊重个人的实际方式是给予个人高度的自治权,使他们能够参与社会管理,包括对他们自己的管理。
然而,不仅是在复杂的现代社会,甚至在现代以前的社会里,所有的公民直接参加社会管理是不可能的。
他们唯一可选择的方式是将自己参加社会管理的权力授予自由选举而产生的代表民主理论认为,法津的力量在于它承认和保护个人的尊严和权利。
为了保护人的尊严和权利,最重要的是让人们通过他们自己选举出来的代表制定代表民众利益的法律,然后通过法律实行管理。
在这样的前提之下,人民就会遵守和尊重法律,这就是法律力量的源泉。
既然人民是国家与社会的主体,既然人民的政治参与权及其保障是宪法至高无上的目标,那么,合乎逻辑的结论就是:宪法与法律的合法性只能来自于这样的事实,即它必须是由主权人民行使自治权所授予的权威制定的。
人民受法律的约束,因为法律表达他们的意志。
反之,在没有民主的情况下,政策与法律便不具有合法性。
二、现代宪法的宪政理论宪政理论的价值倾向与民主理论有所不同。
宪政理论家们不相信政治权威的道德性,即使是通过民主选择的决策者,宪政理论也不相信他们在制定公共政策时所遵守的程序能够保障个人的权利和尊严。
论民主与宪政的良性互动
论民主与宪政的良性互动若单独、分离地看待民主和宪政的问题,通常无法得到满意的答案。
而民主、宪政都各自存在内部缺陷,它们的发展过程是一个互相批评、互相补救的过程,这一过程是有始无终的,但此过程的稳定状态便是民主和宪政的良性互动。
民主与宪政在精神上的融合,就要求构建宪政民主体制,以程序法则为规制。
关键词:民主宪政宪政民主“民主”(democracy)源于希腊文dmokratia,这个词由两部分组成:dmos 意指“人民”;kratia的原意是“力量”或“权力”,后被用来代表“政府”与“统治”。
可见,民主是作为一个政治概念而滥觞,通常认为民主即主权在民,其原则在于,谁也不可自封为统治者,谁也不能以个人名义握有不可让渡的权力。
当历史长卷翻至近代社会,以代议制形式存在的间接民主终于出现,并从直接民主那里吸收了不少灵感,同时也作了实质性的改造。
这一发展导致了一种立宪体制的形成,并在英国的宪政实践中固定下来;18世纪,宪政运动在美国趋于成熟。
此后,民主和宪政便紧密相连、息息相关。
然而,若将民主与宪政剥离开来,则无法克服其各自存在的缺陷;唯有民主与宪政的良性互动,方可达致公共福祉的保障。
民主的语义分析及其内在缺陷究竟什么是民主?有人认为民主首先应是一种利益代表机制,是一套决策程序;有人则坚持民主应当体现若干超验的价值;有时民主被理解为制度性惯常的统治方式;有时它又被坚定的理解为一种“共和主义的自治”。
可见,站在不同的时代、以不同的角度、持不同的追求,不同的人理解民主的方式就纷乱繁杂起来。
卓越的古代思想家普遍对民主持激烈的批判和不信任态度。
而立于当代社会的角度来说,可以下这样一个结论:民主形式并不必然创造民主社会。
第一,直接民主的缺陷。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指出,纯粹的直接民主与暴君制有着许多相似之处;英国思想家柏克更是从法国大革命中发现了直接民主的诉求与暴政之间的内在联系:法国大革命声称要追求一种纯粹的民主制,但却沿着一条笔直的道路迅速变成一种灾难而不光彩的寡头政治。
现代政治中的民主、法治与宪政
现代政治中的民主、法治与宪政作者:付建明来源:《社会科学研究》2008年第03期[摘要]现代政治是民主、法治、宪政三位一体的政治。
民主和宪政并非内在冲突而是相互契合的。
民主政治发展的制度化趋势,成为民主与宪政的基本契合点。
尽管宪政和民主在价值取向上各有侧重,但在现当代政治发展中,二者变得越来越相互依赖,宪政以民主为基础,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而得以有效运行。
宪政必然实行法治,而法治的实施依赖于宪法权威和宪政体制的确立。
在宪政体制条件下,宪法以其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使法治得以真正实现,进而为民主政治的运行提供保障。
[关键词]现代政治;民主;法治;宪政[中图分类号]D6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08)03-0059-05民主、法治和宪政作为现代政治中的三大核心要素在当今被普遍承认。
然而,三者之间尤其是民主与宪政的关系如何,人们的认识则存在较大分歧。
当下中国的政治发展以民主和法治为基本取向,在这一背景下,厘清民主、法治与宪政的关系,明确宪政对民主和法治有何意义,无疑是一个具有重要现实关照性的理论课题。
本文主要就“三要素”在现代政治中的内在关联性作一初步分析。
一、制度化——民主与宪政的契合民主与宪政的关系历来存在争议。
分歧的焦点在于:宪政是促进民主还是限制民主?肯定者认为,民主与宪政相互依赖、密不可分,宪政并非排斥民主,相反却能巩固和加强民主体制。
反对者则声称,民主与宪政互不相容,宪政是死者统治活人的工具,在本质上是非民主的。
孰是孰非?关键在于民主与宪政之间是否存在契合点。
以笔者的分析,回答应该是肯定的,这就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制度化趋势。
民主是什么?最简单也最没有争议的回答是:民主是指人民的权力或多数人的统治。
正如萨托利所说:“民主的词源学定义很简单,民主即人民的统治或权力。
”然而,人民何指?人民的权力表现为什么?多数人的统治又是何种状态?对这些问题的解答衍生出不同的有关民主的思想和理论。
1政治制度的思想基础:共和、民主与宪政
• 民主制必须是共和的,共和必须是民主的, 而两者都必须是宪政的。
• 在宪政民主的共和政体之下,一切人都享 受法律所保障的平等自由,都有同等的权 力去追求他们的生存利益。
3、古代共和与现代共和之分(1)
• 时代区分—— • 古代共和国:如雅典、斯巴达、古罗马,
以及中世纪到近代广泛分布于从南欧到北 欧的若干城邦共和国,如威尼斯、佛罗伦 萨和日内瓦等。 • 现代共和国:表现为在宪法约束下运作的 代议政府。当代的自由民主共和国,尊重 公民的个人权利和私人利益,实行民主、 宪政。
• 戴维赫尔德[英] ,民主的模式,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
民主的不同模式
古 古典民主 典 模 式
共和主义(两
种主要的变异 形式)
自由(代议制)
民主(两种主 要的变异形式)
直接民主
发展型共 保护型共
和主义
和主义
保护型 民主
发展型 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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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的精
世 纪
英民主
民
主 模 式
多元主义 民主
合法型民主
参与制民主
• 宪政的精神之一就是用法律的手段使政治家对公 民采取负责任的行动,为公民提供判断政治行为 合法、正当与否的最可靠天平。
(四)共和、民主与宪政之关系
• 共和与民主在历史时序上先于宪政,但宪 政在逻辑上先于民主与共和。
• 共和分离了公域与私域,宪法则勘定了两 者间的界限。民主涉及的是权力的归属, 宪政涉及的是对权力的限制。宪政与共和、 民主的根本差异在于限政的概念。
(三)宪政
• 任何合乎宪政精神的宪法都必然包含这样两大部 分:一部分是对公民作为私人的权利的规定和保 护,另一部分是对管理公共事务的政府如何行使 权利所作的程序上的规定,表现为用列举的方式 规定政府的权限。
宪法、宪政与民主的关系
宪法、宪政与民主的关系一、宪法的学理界定(一)宪法词义的演变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后演变为英文constitution,其本来意义为组织、结构等。
在西方,最早使用“Constitutio”一词的是古罗马的西塞罗。
他在《国家论》(De Re Publica )一书中,用以表示平民的权力是构成罗马人统治之源泉的国家状态。
在中世纪,“Constitutio”是用以限制教会和王权的国王制定法,如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克拉伦登法(constitution of Clarendon)。
在1610年,怀特洛克(whitelocke)在平民院的演说中,明确指出:未经议会同意的课税,违反了王国统治的本来架构,意指违反了constitution(基本法)。
英国是最早使用近现代意义宪法的国家。
从中世纪以后,英国建立了代议制度,确立了国王未得到议会之同意不得征税和立法的原则,英国人把这种确认代议制度和限制王权的法律称之为本国特有的“Constitution”。
在近代社会,实定法意义之宪法的标志性成果是英国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美国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按照萨托利教授的观点,近代意义的宪法包含两个基本要素: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基本权利。
宪法一词,在我国古代典籍中就有之,如《尚书》中的“监于先王成宪”,《史记》中的“怀王使屈平造为宪令”,《唐书》中的“永垂宪则,贻范后昆”,《唐熙字典》把“宪”解释为“悬法示人日宪”。
这里的“宪、宪令、宪制”,指的都是典章制度或普通法规,不是近现代意义的宪法。
又如日本圣德太子的“十七条宪法”等。
这里的宪法是指尊贵的法和重要的法,但不是指近现代意义的宪法。
在亚洲,最早使用近现代意义宪法的国家当属日本。
在1873年,日本学者林正明翻译了“合众国宪法”、“英国宪法”等。
于是,宪法在日本广为流传,并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中国使用近现代意义的宪法一词,始于19世纪中叶。
政治制度的思想基础:共和、民主与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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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古代共和与现代共和之分(2)
• 政治理想区分—— • 古典共和主义:只有在小国寡民的地方才能实行共和,只
有小共和国才能长久维持美德和对共和国的忠诚,因此, 共和制度的成败取决于公民的美德,即“民德”(civic virtue) • 孟德斯鸠发现:“在古代共和国,美德就是爱祖国,这种 热爱要求人们不断把公共的利益置于个人利益至上,具体 表现为爱平等、爱简朴”。 • 结论: • 培养美德绝非易事,它要求有特别的条件和严密的控制, 要求把城邦当作一座“大学校”来培养新型公民。 • 古代共和制度赋予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发言权,但却并不必 然会建立起权力制衡制度,因此,公共权力容易被装扮成 民众领袖的煽动家所攫取。
• 宪政的精神之一就是用法律的手段使政治家对公 民采取负责任的行动,为公民提供判断政治行为 合法、正当与否的最可靠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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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共和、民主与宪政之关系
• 共和与民主在历史时序上先于宪政,但宪 政在逻辑上先于民主与共和。
• 共和分离了公域与私域,宪法则勘定了两 者间的界限。民主涉及的是权力的归属, 宪政涉及的是对权力的限制。宪政与共和、 民主的根本差异在于限政的概念。
• 民主规定谁拥有权力,共和规定权力的目 的,宪政则规定取得与运用权力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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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前
• 宪政与民主、共和的结合医治了民主与共 和的根本缺陷,为民主与共和提供了法律 上和制度上的实现手段。
• 民主制必须是共和的,共和必须是民主的, 而两者都必须是宪政的。
• 在宪政民主的共和政体之下,一切人都享 受法律所保障的平等自由,都有同等的权 力去追求他们的生存利益。
• 社群主义:崇拜农业经营,充满怀旧情绪,具有 平均主义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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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 Power :
A 的意志控制、调配 的行为 的意志控制、调配B ―― 秩序 权威 秩序―权威 因此, 权力是次生的, 第二性的 权力是次生的, ――主权在民 主权在民 符合民众意愿的Power 才有正当性 符合民众意愿的
人民 People :
归纳为6种 萨托利把对人民的理解 归纳为 种
1、人民是每一个人或所有人; 、人民是每一个人或所有人; 2、人民意味着不确定的大部分人 、 或庞大的许多人; 或庞大的许多人; 3、人民意味着较低阶层的人; 、人民意味着较低阶层的人; 4、人民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人民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一个有机整体; 一个有机整体; 5、人民是绝对的多数原则所称的大部分人; 、人民是绝对的多数原则所称的大部分人; 6、人民是有限的多数原则所称的大部分人 、人民是有限的多数原则所称的大部分人。
三 民主保障的条件
1 良性的市场经济; 良性的市场经济; 2 稳定的政治秩序; 稳定的政治秩序; 3 宪政法治; 宪政法治; 4 市民社会的确立和强大; 市民社会的确立和强大; 5 民主的政治文化 民主的政治文化――以理性、独立、 以理性、 以理性 独立、 平等、自由、参与、宽容、 平等、自由、参与、宽容、 自尊为特征
(四)多元民主论 Pluralism
达尔:民主是“多重少数人的统治” 达尔:民主是“多重少数人的统治” “人民的统治”只是“理想的民 人民的统治”只是“ 是不现实的, 主”,是不现实的,民主的实际意义不 在于是多数人统治还是少数人统治, 在于是多数人统治还是少数人统治,而 在于群众通过众多的利益集团实现广泛 众多的利益集团实现 在于群众通过众多的利益集团实现广泛 的政治参与。 的政治参与。
波普( 波普(Karl Popper): “民主悖论” 民主悖论”
民主的核心不在于由谁来统治, 民主的核心不在于由谁来统治,也不是 所谓的多数人统治的制度, 所谓的多数人统治的制度,而是政治的科学方 式的体现和合理化, 式的体现和合理化,是人民能够有效地控制统 治者的权力的一种制度。 治者的权力的一种制度。 “我们需要的与其说是好的人,还不如 我们需要的与其说是好的人, 说是好的制度。 我们渴望得到好的统治者, 说是好的制度。―― 我们渴望得到好的统治者, 但历史的经验向我们表明, 但历史的经验向我们表明,我们不可能找到这 样的人。正因为这样, 样的人。正因为这样,设计使甚至坏的统治者 也不会造成太大损害的制度是十分重要的 是十分重要的。 也不会造成太大损害的制度是十分重要的。”
宪法至上 保护公民权利 限制政府
参考书目:
托克维尔,美国的民主,绪论P4-18 乔·萨托利,民主新论 罗伯特·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
(二)古典民主论 Classic Democracy
雅典直接民主制:
公民大会 雅典悲剧 近代复兴古希腊的民主思想: 近代复兴古希腊的民主思想 洛克,卢梭――人民主权原则 洛克,卢梭 人民主权原则
Hale Waihona Puke (三)精英民主论Elitism
帕雷托: 帕雷托: 寡头铁律 韦伯, 熊彼特: 韦伯, 熊彼特:
“民主并不是指,也不可能是指,按照 民主并不是指,也不可能是指, 人民’ 统治’ ‘人民’和‘统治’这两个词的明显意义说的 人民是确实在那里统治的意思。 人民是确实在那里统治的意思。” 民主不同于独裁的地方在于“ 民主不同于独裁的地方在于“民主不过 有机会接受要来统治他们的人的意思 是指人民有机会接受要来统治他们的人的意思。 是指人民有机会接受要来统治他们的人的意思。 ------自称的领导们之间为争取选民而进行的自 自称的领导们之间为争取选民而进行的自 自称的领导们之间为争取选民而进行的 由竞争” 熊彼特) 由竞争” (熊彼特)
民主的评估标准
公民的参政资格 有效的参与 投票的平等 充分的知情 对议程的最终控制
民主的实践模式
雅典的实践 代议制民主 参与式民主 协商民主 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
亨廷顿,第三波:二十世纪末的民主化浪潮 第一波,1828-1926年,回潮1922-1942; 第二波,1943-1962年,回潮1958-1975 第三波,1974-,尚未结束
三次民主化浪潮的特点
政治背景 内外因关系 民主化方 式 暴力革命 结果和反应 33个建立 22个被颠覆 40个建立 22个被颠覆 33个建立, 很少出现反 民主运动。
1 取代绝对君 政治文化和 主制和贵族 政治实践的 制统治 自然演化 2 取代法西斯、 通过外部压 殖民地和个 力和非殖民 人军事统治 化实现 3 取代一党制、 内部民主条 军人政体或 件发育成熟 个人专制统 的自然结果 治
军事革命
妥协、选 举和非暴 力,和平 的浪潮
和平政治民主化的条件
1、经济发展 2、文化世俗化 3、政治文明化 4、政治领袖开明化
宪政民主:控制政府与规则民意 什么是宪政? 宪政是一种以法治为形式、以民主为基础、以分 权制衡为手段、以个人自由为宗旨的政治体制。 只有当一部宪法是以保障个人自由为目的的“保 障性宪法”,并能够得到有效施行和维护的时候, 施行这样的宪法才能称之为宪政。否则是“装饰 性宪法”和“冒牌宪法”。——萨托利
讨论
什么是民主?民主是否具有普世性? 成熟民主的条件?实现路径? 什么是宪政?为什么要实现宪政?怎样实 现宪政? 中国的民主处于怎样的状态?(全球化背 景) 中国的民主化和宪政之路?
第八讲 第二部分 民主和宪政 Democracy and Democratic Politics
一 民主的内涵
(一)民主本意 (Democracy) ) 人民的统治(人民当家作主) 人民的统治 权利 Rights :正当的资格 正当性 正当的资格 自然权利说) 天生的, (自然法 自然权利说) 天生的, natural 合乎人性、人道的 合乎人性、人道的。 因此, 人民的权利具有本原性, 价值优先 人民的权利具有本原性, 性
( 五)马克思主义民主论
一种阶级统治; 一种阶级统治; 一种国家形式; 一种国家形式; 人民的权力
现实民主的标志(特征) 二 现实民主的标志(特征)
亨廷顿: 亨廷顿: 两个维度 参与性和竞争性 达尔:( ) 达尔 (1) 成人普选权 (2) 定期选举 ) (3) 秘密投票 (4) 党派竞争 ) ) (5) 结社自由 (6) 行政责任 ) ) (7) 新闻自由 ) 保护少数人的 (8) 多数原则 ) 多数原则――保护少数人的 权利; 权利;持异议和不服从的权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