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296.3-1995《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对美发美容职业教学的影响
化妆品规范
化妆品规范篇一:化妆品的基本原则及规范用语《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关于化妆品说明书中的标识用语,由于大家思维方式和理解能力的不同,对哪些是不可使用的医疗术语,哪些是夸大词语和不可使用的词语,哪些属于规范用语,都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
就此,卫生部有关专家根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转载于: 小龙文档网:化妆品,规范)定》的原则,提供了一些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借鉴,但不作为法律法规使用。
化妆品标识的基本原则: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符合化妆品定义范畴,并按法规要求在标签上醒目地注明所规定的内容,包括:名称、剂型、净含量、卫生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制造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
进口化妆品应标明原产国名、地区名(指台湾、香港、澳门)、制造者名称、地址和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化妆品标识的内容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或备案时的一致;主要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围。
在标注生产企业信息时,应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和产品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信息(两者相同时,不必重复标注)。
所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应为实际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化妆品说明书内容的标识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化妆品标签中禁止以图形或其他形式,使用一些措辞、名称、商标或形象来暗示化妆品本身并不具备的某些特征;不应有夸大和虚假的宣传内容,不应使用医疗用语、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或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传特殊功效。
〃化妆品产品名称及销售包装的的标识化妆品产品名称包括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化妆品产品名称中含有化妆品原料或成分时,应与产品配方中所提供的名称保持一致;仅被理解为产品颜色、光泽、或气味的词语,如珍珠色、水果型、玫瑰花型等出现在品名中可不按产品名称中含有原料或成分进行处理。
标签相关标准、法律法规
标签相关标准、法律法规一、化妆品:1、GB 5296.3-1995《化妆品通用标签》。
2、《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卫生部3、《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2008年9月1日实施4、《关于规范我省化妆品标签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普通食品1、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2008.09.01实施3、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三、特殊膳食用食品1、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2008.09.01实施3、GB 13432-2004《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四、保健食品1、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2008.09.01实施3、《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卫生监发【1996】第38号。
五、饮料酒1、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2008.09.01实施3、《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六、纺织品和服装1、GB 5296.4-1998《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2、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3、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图形和符号。
4、婴幼儿服装标准七、玩具1、GB 5296.5-1996《消费品使用说明玩具使用说明》2、实施加强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3、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八、家电1、GB 5296-1999《家电和类似用途电器的使用说明》九、日用百货1、日用百货行业标准十、金银饰品1、《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十一、运动器材、钟表、照相器材1、根据《运动器材》《钟表》《照相器材》行业标准十二、鞋类1、QB/T 2673-2004《鞋类产品标识》十三、背提包、旅行箱包、公事包/传真机电话机/数码相机1、《背提包、旅行箱包、公事包》行业标准十四、消毒产品(消毒剂)1、《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2007.07.01实施2、《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卫监督发【2005】426号3、《消毒产品分类目录》卫生部十五、消毒产品(卫生用品)1、《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2007.07.01实施2、《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卫监督发【2005】426号3、《消毒产品分类目录》卫生部。
GB 5296.3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1范围GB 5296的本部分规定了化妆品销售包装通用标签的形式、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 5296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卫生部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联合编译《化妆品成分国际命名(INCI)中文译名》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 5296的本部分。
3.1化妆品cosmetics以涂抹、洒、喷或其它类似方式,施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芳香、改变外观、修正人体气味、保养、保持良好状态目的的产品。
3.2标签labelling粘贴或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和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书。
3.3销售包装sales packaging以销售为目的,与内装物一起交付给消费者的包装。
3.4内装物contents包装容器内所装的产品。
3.5展示面display panels化妆品在陈列时,除底面外能被消费者看到的任何面。
3.6可视面visible panels化妆品在不破坏销售包装的情况下,消费者能够看到的任何面。
去除包装容器和其它包装材料后,内装物的实际质量或体积或长度。
3.8保质期shelf life在化妆品产品标准和标签规定的条件下,保持化妆品品质的期限。
在此期限内,化妆品应符合产品标准和标签中所规定的品质。
试论 GB 5296.3-1995 行政执法中的处罚办法和依据
第18卷标 准 化 报 道Vol.18第4期REPOR TING OF STANDARDIZATION No.4 1997试论GB5296.3-1995行政执法中的处罚办法和依据赵宏建(甘肃省技术监督局 兰州 73000) 摘 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对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GB5296.3的行为,论述了相应的处罚办法,以便在行政执法中做到客观、准确、适度。
关键词 国家标准 行政执法 处罚和依据 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5年7月7日正式批准发布了GB5296.3-1995《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以下简称:“化妆品标签标准”)。
该标准是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6年12月1日起化妆品的制造者必须使用符合该标准的销售包装的标签;自1997年10月1日起市场上一律仃止销售标签不符合该标准的化妆品。
为了规范化妆品市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违犯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化妆品要坚决查处。
为了帮助同志们在行政执法中能客观、准确、适度地运用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化妆品标签标准》行政执法中的处罚办法和依据说明如下:1 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或“生产批号,限期使用日期”1.1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执行:“……;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仃止生产、销售,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1.2 本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的内容收稿日期6是:“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注:“安全使用期”包括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第十五条中第6条的规定)。
2 应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而未标注2.1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执行(内容同1)。
2.2 本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的内容是:“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附件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生产专供出口的化妆品不适用于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材料。
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
化妆品企业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的要求完整标注有关内容,并对标签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
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如“xx例有效”,“xx%有效”等类似用语。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明确、完整地标识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特进字(xxxx)第xxxx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备进字(xxxx)第xxxx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特字(xxxx)第xxxx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xx>卫妆准字xx-XK-xxxx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xx>卫妆准字xx-XK-xxxx号”)。
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例如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批准时一致。
化妆品中香精香料安全问题与检测分析
化妆品中香精香料安全问题与检测分析摘要:随着我国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审美观与生活实力在逐步增强,无论是哪个年龄段的人都十分注重皮肤保养,促使化妆品种类越来越多,化妆品的功能也越来越强大,进而推动了化妆品行业的快速发展。
不管是对哪种化妆品,人们都会添加一定的香料,主要是为了让其变得气味怡人。
然而,经过调查了解到,很多化妆品中的香料添加量存在着超标的现象,严重威胁着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关键词:化妆品;香精香料;安全问题;检测分析引言化妆品过敏是对各类美容护肤品、美发护发品等引起的急(慢)性皮肤病的总称,最常见的是化妆品接触性皮炎、化妆品色素沉着和化妆品痤疮。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以及人民经济水平与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人们的审美观不断变化,对于美的追求也是日盛一日,化妆品已成为人们日常消费的一部分,也成为生活必需品。
据统计,2015-2021年,我国化妆品商品零售总额从 2,049.4 亿元增长至 4,026 亿元,是同期全球化妆品市场规模年均复合增速水平最快的国家,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化妆品市场之一。
1化妆品中香精香料定义定义按照用途,香精一般可分为食用香精、烟用香精和日用香精。
其中,日用香精用量最大,其销售额约占全世界香精总销售额的50%。
在化妆品中香精的作用是为了掩盖原料中的异味,增加使用体验。
根据《日用香精》(GB/T22731—2017)的定义,日用香精是由日用香料以及辅料按一定配方调制而成的混合物。
可见,香精既是一种混合物,又是一种加工产品。
日用香精的安全性取决于其所用辅料和香料的安全性。
对于香料系指天然或人工合成的、能被人类嗅觉嗅出香气的物质,它具有特定功能团或特定化学结构。
从来源的角度,指从带香物质中提取或人工合成方法得到的致香物质,是配制香精的原料。
很多合成香料是化合物单体,如清香型香精常采用苯乙醛、顺式-3-己烯醇等香料。
按照上述定义,必须明确在化妆品中对香精和香料叫法。
海飞丝洗发水被疑双重标准成分不明存健康隐患
海飞丝洗发水被疑双重标准成分不明存健康隐患“洗发水包装上只写了效果,却没有任何成分说明,这叫消费者怎么放心呢?”市民黄小姐拿着刚买的去屑洗发水,向记者反映了她的担忧。
由此,记者对市场做了实地调查,发现深圳市面上大部分日化用品说明书上都没有产品的成分说明,包括很多国际大品牌。
据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介绍,根据规定,从今年10 月 1 日开始,所有化妆品生产厂家都必须在其包装上标明化妆品成分表。
记者从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凡是接触皮肤的沐浴露、洗发水、护肤用品的日化用品皆属化妆品。
婴儿洗涤品妈妈不放心日化用品没有成分说明,作为妈妈的蔡小姐最为担忧。
蔡小姐说,为了孩子健康,一直以来,她都很注意孩子所使用的各种产品的成分。
有一次,在给孩子选购沐浴露时,她发现,经常在媒体上做广告的强生婴儿沐浴露包装上只写明产品能使婴儿皮肤如何柔嫩的广告词、产品的使用方法,却没有产品的成分说明。
刚开始以为自己买到了假货,后来到大商场和大超市选购,也发现同样的问题。
最后,跑遍了几个市场,查遍了几种沐浴露,但几乎所有的婴儿沐浴露都存在同样问题今年年初,“强生”风波席卷中国,令很多妈妈在一夜之间不知如何选择婴儿洗涤用品。
蔡小姐赶紧托人从海外购买了婴儿洗涤用品。
她告诉记者,产品包装上没有成分说明,消费者只能依靠广告和品牌来选择产品,一旦有产品被国外机构检验出含有致癌成分,中国的消费者显得很被动,因为消费者根本就不知道洗涤用品中含有哪些成分,哪些成分对婴儿有影响。
市民江小姐和蔡小姐有着同样担忧,她认为,婴儿的皮肤很敏感,商家没有在婴儿洗涤用品上表明成分,确实让她很不放心,万一孩子皮肤出现问题,消费者都不知道要从哪一方面着手治疗。
敏感皮肤最怕成分不明家住福田区的黄小姐也发现了同样的问题。
不久前,她在广告的驱动下购买了宝洁公司的海飞丝洗发水,使用后发现去屑效果并不理想,而且头发没有以前柔顺,头皮发痒。
后来,在一次洗完头发后,她想了解洗发水含有哪些成分,可拿起洗发水左看右看,包装上只标明了去屑主要成分,其他成分一个没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5.12•【文号】国质检食函[2006]293号•【施行日期】2006.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的通知(2006年5月12日国质检食函[2006]293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贯彻落实《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2006年第44号公告),做好调整后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工作,规范、统一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执法把关行为,总局组织制定了《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局在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中遇到问题及时上报总局。
附件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1.目的和依据为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和监督管理,统一规范标签检验工作,提高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有关规定,结合标签检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2.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规程所称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均指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包括散装进境国内分装且在国内销售和海关罚没的进口食品、化妆品。
3.术语3.1预包装食品: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3.2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3.3特殊膳食用食品:为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营养需要,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的食品。
这类食品的成分或成分含量,应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
3.4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于特定人群食用,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化妆品的定义
化妆品的定义。
自改革开放以来,为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加强对化妆品的规范管理,我国先后颁布了(化妆品生产管理条例)(1987年)、(化妆品卫生标准》(1987年)、《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1995年)、《化妆品卫生规范》(1999年)、《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其中均列出对化妆品的明确定义。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列》对化妆品的定义: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发布(1989)62号文件,批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并由卫生部发布实施。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2.《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对化妆品的定义:1995年7月7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的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GB 5296.3-1995《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将化妆品定义为:“是以涂抹、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如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起到清洁、保养、美化或消除不良气味作用的产品,该产品对使用部分可以有缓和作用。
”它规定了化妆品的术语和功能,其主要作用可概括为:(1)清洁作用。
去除面部、体表、毛发的污垢。
这类化妆品如清洁霜(蜜、水、面膜)、磨面膏、香波、护发素、洗面奶等。
(2)保养作用。
保养面部、体表,保持皮肤角质层的含水量,使皮肤柔润光滑,延缓皮肤衰老。
这类化妆品如各种润肤膏、霜、蜜、香脂以及添加氨基酸、维生素、微量元素、生物活性体等各种添加剂与化妆品的各种营养霜。
(3)美化作用。
美化面部、体表及毛发,或散发香气。
这类化妆品如香粉、粉饼、胭脂、眉笔、唇膏、眼线笔、眼影粉饼、睫毛膏、指甲油、香水、古龙水、煽油膏、摩丝、喷雾发胶等。
(4)特殊作用。
具有特殊功效,介于药品和普通化妆品之间的产品,如祛斑霜、除臭剂、脱毛膏、健美苗条霜等。
进口化妆品质检报告
进口化妆品质检报告一、检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503号令)《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化妆品卫生标准》(GB7916)《化妆品卫生规范》《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43号令)《关于取消进口化妆品加贴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39号)《关于调整从疯牛病疫区进口化妆品管理措施的公告》(质检总局卫生部2007年第116号)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等。
二、办理流程及材料(一)进口商备案(二)检验(三)检务审单及接受报检(四)签发通关单(五)施检部门接单(六)查验、抽样(七)检验检疫及标签检验(八)结果评定、出证(九)复验(十)离境免税化妆品(十一)进口和销售记录管理备案注意:1、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设计、审核和备案是一个好要点2、标签的设计需要根据外包装的实际情况以及化妆品国标进行制作和修改以及排版3、中文标签是进行标签备案的前奏也是一个比较重要的环节4、中文标签备案是在化妆品远程申报系统中进行的,需要审批以及回复在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过程中,授权书备案是非常重要的。
区别于经销授权书(协议)需要提供的材料:1、生产企业授权书公证件2、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接受授权公证件3、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4、化妆品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用户名以及用户名以及密码申请表,审核无误后通知领取用户名和密码进口需要提供的单据装箱单(packinglist),商业invoice,购销合同(contract)海运提单(B/L)(如电放提单,提供电放保函)国外产地证(certificateoforigin),自由销售证明,卫生证书(certifiateofsanitary)灌装日期成分分析表原包装样张、外文标签一对一中文翻译件进口化妆品注册申报所需资料:(1)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申请表(2)产品配方(3)功效成份、使用依据及功效成份的检验方法(特殊用途化妆品)(4)生产工艺及简图(5)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6)卫生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7)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8)产品说明书(9)受委托申报单位应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10)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11)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产品,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12)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雪某某诉乐金某某、苏某某消费者权益纠纷案
雪某某诉乐金某某、苏某某消费者权益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5.03.10裁判规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在限期使用的化妆品包装上虽标注限用合格日期,但没有说明该日期的确切含义,造成消费者无法了解化妆品安全使用期的,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正文雪某某诉乐金某某、苏某某消费者权益纠纷案原告:刘雪某某。
被告:浙江省杭州市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震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省南京市苏宁环球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晓勇,该中心负责人。
原告刘雪某某因与被告浙江省杭州市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金某某)、江苏省南京市苏宁环球购物中心(以下简称苏某某)发生消费者权益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刘雪某某诉称:原告在被告苏某某处购买了由被告乐金某某生产的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
该化妆品外包装上,没有标注开瓶后的使用期限以及正确的使用方法。
原告买到这样的化妆品,难以正确使用。
乐金某某不在化妆品外包装上正确标注,苏某某将这样的化妆品销售给消费者,这种行为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消费者知情权。
请求判令被告:1.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外包装上标注开瓶使用期限,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2.说明和标注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
原告刘雪某某向法庭提交了购物发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包装盒以及照片4张,用以证明起诉事实。
被告乐金某某辩称: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包装盒内有使用方法说明书,该化妆品在出厂前都经过检测并有检测报告。
化妆品保管和使用的不合理,会影响化妆品的使用寿命,因此化妆品开封后的保质期是难以确定的。
原告要求在化妆品外包装上标注开瓶使用的期限,没有法律依据,该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被告乐金某某向法庭提交了海皙蓝商标注册证、企业标准备案号、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杭州市病症预防控制中心的检验报告、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包装盒和说明书,用以证明其经批准生产的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是合格化妆品,该化妆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已经向消费者说明。
目前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法规体系主要包括法规
目前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法规体系主要包括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等部分。
1.法规: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由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起实施。
2.部门规章: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3号)、《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0号令)、《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
3.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卫监督发〔2007〕1号)、《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9号)、《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3号)、《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和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79号)、《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关于印发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07号)等。
4.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可分为通用基础标准、卫生标准、方法标准、产品标准和原料标准几大类。
(1)通用基础标准:如《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2008)、《化妆品分类》(GB/T 18670—2002)、《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09)、《化妆品检验规则》(QB/T 1684—2005)、《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QB/T 1685—2006)等。
《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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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通 用 标 签 > 国家 标准 的通知 》 通 知要 求 各地 技术 监督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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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发 性 家 准 布 制 施 标 实
化 妆 品 市场 保 护 消费 者利 益 及与 国 际接 轨起 到 积 极 作 用
19 96
国 家 技术 监 督 局 将 该 标 准 批准 为强 制性 国 家 标准 要 求 自 2 月 年 1
7
日 起 化 妆 品 制 造 者 必 须使 用 符 合 该 标 准
质监信息
国 家技 术 监 督 局 于
G B5 2
199 5
年
7
月
7
日正 式 批 准 发布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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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费 品 使 用 说 明 5
化 妆 品 通 用 标签 》 代
日用 化 妆 品 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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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B 5296
。
3一 8 7《 消
费品 使用 说 明
明》
该 标准 是化 妆 行业 一 项重 要 的基 础 标准 将 对 规范
, 、
证 号 和 产 品标 准 号 进 口 化 妆 品 应 标 明进
;
;
口 化妆 品 卫 生 批
准 文 号 特 殊 用 途 化 妆 品 还 须标 注 特 殊 用 途 化妆 品 卫 生 批
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
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 (2)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5)3 企业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8)4 申请的受理 (9)5 工厂生产条件审查 (10)6 产品检验 (11)7 审定与发证 (12)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13)9 申诉 (15)10 许可证换(发)证收费办法················· ·1511 附则··························· ·16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总则1.1 为了加强化妆品的质量管理,做好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委经质[1984]526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产品生产的所有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
1.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化妆品产品:适用于GB 5296.3-1995《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中对“化妆品”术语定义的产品。
即:化妆品是以涂抹、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如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起到清洁、保养、美化或消除不良气味作用的产品,该产品对使用部位可以有缓和作用。
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药监局)
②生产的卫生要求
◆企业建在清洁区内,周围无有毒、有害场; ◆车间天花板、墙壁、地面要光洁,应当有良
好的采光,还要防止鼠害和其他昆虫孳生; ◆应具备和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车间 和库房; ◆生产设施和工艺规程符合卫生要求; ◆企业应有化妆品微生物检测仪器设备和人员。
6、生产人员的健康状况
①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每年进 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方可从事生产
• ①第四十九条修改为:《条例》中规定没收的产 品,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 • ②第五十条原“‘责令企业停产’、‘停止经 营’、‘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价值五千元以上、 “罚款”五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报上一级卫生 行政部门批准”修改为: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 卫生许可证》、撤销批准文号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 2 、监督发证情况
2007年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不包 括北京、上海、广东),现有卫生许可证的化妆 品生产企业共3,129户,从业人员28,670人,持健 康证明人数27,144人,持证率94.68%。2007年, 全国省级卫生监督机构(不包括北京、上海、广 东)向化妆品生产企业新发卫生许可证865份, 变更118份,延续856份,注销66份。
《化妆品卫生规范》
1999年12月1日卫生部发布实施, 2002年9月19日修订发布 2003年1月1日实施
2007年7月1日修改实施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2001年1月1日卫生部发布实施 2007年修改2008年1月1日实施
(五)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的基本情况
1 、一般情况 2007年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不包括北京、 上海、广东),现有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共 3,129户,从业人员28,670人,持健康证明人数27,144人, 持证率94.68%。2007年,全国省级卫生监督机构(不包 括北京、上海、广东)向化妆品生产企业新发卫生许可证 865份,变更118份,延续856份,注销66份。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生产专供出口的化妆品不适用于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材料。
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
化妆品企业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的要求完整标注有关内容,并对标签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
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如“xx例有效”,“xx%有效”等类似用语。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明确、完整地标识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特进字(xxxx)第xxxx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备进字(xxxx)第xxxx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特字(xxxx)第xxxx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xx-XK-xxxx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xx-XK-xxxx号”)。
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例如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批准时一致。
第七条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一)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的目的是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生产专供出口的化妆品不适用于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材料。
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
化妆品企业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的要求完整标注有关内容,并对标签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
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如“xx例有效”,“xx%有效”等类似用语。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明确、完整地标识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特进字(xxxx)第xxxx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备进字(xxxx)第xxxx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特字(xxxx)第xxxx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xx-XK-xxxx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xx-XK-xxxx号”)。
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例如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批准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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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发美容化妆品的性能、选购和使用是 美发美容职业教学中的重要部分。以前由于 缺乏权威的、统一的、标准的解释和说明 ,教 师们只能按照社会上印制的简易教材、各种 杂志及自己的经验进行教学 ,随意性和局限 性较大 ,影响了整个专业教学质量的提高。
(×× )卫妆准字×× - QG- ×× - ×××× ↓ ↓ ↓ ↓
年号 地方代码 类号 顺序号 QG: 表示“特殊用途 化妆品”
1. 3. 2 举例说明 《尤维日日蜜》上海凤凰日用化学有限公
司生产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文号: ( 1994)卫妆准字 06- QG- 09- 0391
通过对该项国家标准的学习 ,使我们开 阔了眼界 ,更新了的专业知识 ,特别是以下几 个方面的内容 ,已纳入到正常的教学之中 ,对 今后整个专业教学质量的提高 ,将产生积极 的影响。 1 特殊用途化妆品 1. 1 什么是特殊用途化妆品
特殊 用途化妆 品是指具有某些特殊功 效 ,介于药品与普通化妆品之间的产品。
收稿日期: 19 96- 11-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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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特殊用途化妆品指的是哪些化妆品 按特殊功效可分为以下 9类: ( 1) 育发化妆品 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
妆品。 例如: 多效生发水 功效: 本 品长期 使用 , 不但能 防头发 脱
落 ,而且具有生发功能和清洁头发的作用。 ( 2) 染发化妆品 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 例如: 杏仁油黑色染发剂 功效: 本品可将头发染成自然黑色 ,且能
改善头发枯干等现象。 ( 3) 烫发化妆品 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 ,并维持相对稳定
的化妆品。 例如: 貂油卷发液 功效: 本品比一般冷烫液的效果好 ,使用
后卷发时间保持较长 ,且不易对头发造成损 伤。
( 4) 脱毛: 脱毛膏 功效: 经常使用可抑制、减少、消除体毛。 ( 5) 美乳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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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总量的 91. 1% ; d) 喷雾发胶的成分中 ,无水酒精占产品
总量的 32. 8% , (推动剂 )丙烷、丁烷占产品 总量的 63% ;
e) 两剂型黑色染发液 (甲组分 )的成分 中 ,酒精 ( 75% )占产品总量的 34% ;
有助于乳房健美的化妆品。 例如: 姗拉娜健乳霜 功效: 能促使 乳房海 绵体 增大、脂 肪增 厚 ,达到健乳的作用。 ( 6) 健美化妆品 有助于使体形健美的化妆品。 例如: 植物减肥霜 功效: 本品涂于皮肤上能促进皮肤新陈 代谢 ,消除皮下脂 肪 ,长期 使用起到 减肥作 用。 ( 7) 除臭化妆品 用于消除腋臭的化妆品。 例如: 特效脱狐臭粉 功效: 本品对 皮肤无 刺激 性 ,其气 味芳 香、持久 ,是治疗狐臭的佳品。 ( 8) 祛斑化妆品 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 例如: 艾丽碧丝祛斑霜 功效: 本品含有 ABT、复合生物酶等 ,具 有很强的皮肤渗透性 ,能直接作用于黑色素 细胞 ,分解消溶黑色素 ,并能有效抑制黑色素 分泌。 ( 9) 防晒化妆品 具有吸收紫外线作用 ,减轻因日晒引起 皮肤损伤功能的化妆品。 例如: 植物防晒油 功效: 本品在防晒的同时 ,还可改善皮肤 的营养状况 ,且芳香宜人。 1. 3 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 1. 3. 1 批准文号的含义
例如: 染发产品在标签或说明书上应标 明以下事项: “该产品含有可能对某些个体产 生过敏反应的成分 ,须按说明配比先做皮肤 过敏试验后方可使用 ,不可染睫毛和眉毛。如 与眼睛接触应立即冲冼”。 2 化妆品的危险性 2. 1 什么是化妆品的危险性
有些化妆品的原料中含有化学危险品 , 使用或贮存不当易发生燃烧、爆炸等现象 ,造 成人身伤害或财产的损失 , 人们将这种生活 用品称为危险生活用品。
1. 4 特殊用途化妆品标签上应注明的事项
由于在此类化妆品中添加了一些特殊成 分 ,这些有特殊功能的成分可能有一定的毒 性 ,如果对其安全性注意不够的话 ,就必然会 带来一定的副作用 ,因此 ,特殊用途化妆品引 起人体不良反应的机率比普通化妆品高。为 了确保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使用安全 ,必要时 应在标签说 明书上标明使用 方法和注 意事 项。
例如: 江苏省射阳县×××理发用品店 工作人员将“护发定型摩丝”放在钢精锅内加 热 ,当温度超过 50℃时 ,他伸手去揭锅盖 ,摩 丝突然爆炸 ,气液直冲他的面部 ,伤及鼻子和 嘴 ,满脸鲜血 ,被送往医院。 2. 2 化妆品中的危险品有那些
含有化学危险品的化妆品包括: 花露水、 指甲油、香水、摩丝、喷雾发胶、染发液、生发 灵等。 2 . 3 化妆品中的危险品为什么会燃烧、爆 炸
首先应从这些化妆品的化学组成成分的 性质来分析。
例如: a) 甘菊花露水的成分中 ,乙醇 ( 95% )占 产品总量的 78% ; b) 丁香指甲油的成分中 ,甲苯占产品总 量 的 24 % , 硝 化 纤 维 素 占 产 品 总 量 的 12% ; c) 玫瑰香水的成分中 ,乙醇 ( 95% )占产
摘 要 国家标准 GB 5296. 3的发 布 ,规范 了美发美 容职业教学 中对美发 美容用品的 论述 , 促进了教学质量的提高。
关键词 国家标准 通用标签 化妆品 职业教育 教学质量
GB 5296. 3- 1995《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 妆 品通用 标 签》(以下 简称 “化 妆 品标 签标 准”)国家标准已于 1995年 7月 7日经国家 技术监督局批准正式发布。
第 18卷 第 2期
标 准 化 报 道 REPORTING OF ST ANDARDZATION
Vo1. 18 No. 2 1997
GB 5296. 3- 1995《消 费 品 使 用 说 明 化 妆 品 通 用 标 签 》
对美发美容职业教学 的 影响
谭玉新
(兰州市旅游职业学校 兰州 7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