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期末复习重点(2)

合集下载

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经济法1 公司:公司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而设立的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 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3 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5 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6 公司的种类:1)按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分类,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不同,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3)根据公司对外信用基础不同,可分为资合公司和人合公司。

4)根据公司之间的控制与依附关系不同,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5)根据公司的独立性不同,可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6)根据公司的国籍不同,可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7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50个人以下)2)股东出资额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及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8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即各种有形财产;知识产权即工业产权、植物新品种权及非专利技术等;土地使用权包括对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使用权;其他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10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监事会或监事。

11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以提出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即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做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经济法期末复习重点

经济法期末复习重点

经济法名词解释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指外国的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和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股权式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和中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契约式企业。

2.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主要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

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主要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以外伤害保险等。

3.内幕交易行为(又称知情交易行为):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的证券交易活动。

欺诈客户行为: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证券交易及相关活动中,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进行代理的行为,以及诱导客户委托其代理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4.要约:也称订约提议,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的。

希望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邀约一般应向特定的人发出。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邀约的一种意思表示。

5.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6.民事权力能力: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功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简答题1.保险合同的基本特征包括哪些?射幸性:这是指当事人利益有一定的机会性,也就是如果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合同约定的意外,可获得超出保险费的赔偿,如果没有发生损失,被保人就无任何收益。

有偿性:保险合同的赔付虽然具有不确定性,但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是存在对价的,即投保人给付保险费是以保险人承担危险责任为对价的。

经济法学期末重点整理

经济法学期末重点整理

经济法学--(二)一、经济法总论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基本特征是:①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②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组织的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

3、宏观调控法律关系:指在宏观经济调控过程中产生的宏观调控主体和被调控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经由宏观调控法的调整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4、市场规制法律关系:指市场规制机关在规制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过程中产生的规制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5、宏观调控关系的主体:指参与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关系的双方,是在宏观调控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6、宏观调控主体:指拥有宏观经济调控权力,依法执行宏观调控职责,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影响国民经济运行的法定国家宏观经济主管机关。

包括人大及其常务、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宏观调控信息部门。

7、市场规制主体:指拥有市场规制权力,依法执行市场规制职责,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影响市场主体行为的主管机关。

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①两者调整范围不同。

经济法调整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所发生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以交换为中心所发生的财产关系。

②主体构成不同。

民法中的主体分自然人与法人两类;经济法主体体系更为广泛,包括法人,也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和内部组织。

民法主体只讲平等性;经济法主体体系是成人一定的必要的层次性的。

③主旨思想不同。

民法是个人权利本位;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

④调整手段不完全相同。

民法主要采取民事手段,经济法则同样采取民事手段,但也运用行政手段、刑事手段,实行综合调整。

试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中、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整体公平原则:经济法上的公平是指在承认经济主体的资源和个人禀赋等差异的前提下,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即实质公平(包括机会公平、分配公平和地区发展公平)2、整体效率原则:经济效率是指对最小化成本的追求(包括资源配置的有效率,生产级交易的有效率和分配的有效率)3、适度干预原则:指国家根据社会经济整体发展的需要,在给经济个体提供足够的自由发挥功能的前提下,对社会经济进行一种有效、合理及谨慎的干预。

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经济法重点1、经济法的概念:是调整国家在监管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内容:①企业组织管理关系②市场管理关系③宏观经济调控关系④社会经济保障关系3、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①股东人数有最高数额限制②股东责任的有限性③设立手续和公司机关简易化④股东对外转让出资受到严格限制⑤公司的封闭性4、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④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⑤有公司住所5、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①股东大会②董事会③经理④监事会6合伙的主要特征:①合伙协议是合伙成立的基础②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同所有,由合伙人共同使用③合伙是一种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关系④合伙是一种共同分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关系⑤合伙是“人的组合”,合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等都影响到合伙企业的存续⑥合伙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的资格7、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①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②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③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⑤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⑦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8、合同的分类:⑴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法规规定了具体名称和调整规范的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法律、法规尚未规定其名称和相应的调整规范的合同)⑵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如普通货物买卖合同、委托合同等;实践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如质押合同、定金合同等)⑶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法规要求或当事人约定必须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城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抵押合同等;不要式合同是指不以特定形式为成立要件的合同,如普通货物买卖合同等)⑷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而另一方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合同等)⑸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必须偿付代价才能享有权利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无偿合同是指不必偿付代价而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合同)⑹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需要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如承揽合同等;从合同是指需要依赖其他合同(主合同)才能成立的合同,如担保合同等)9、要约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①要约是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②要约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即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对方一经接受,合同也就成立③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约束10、承诺有效成立的必备条件:①承诺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②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向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③承诺必须在要约约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1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12、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先履行)抗辩权三种。

[全]经济法学期末考试重点最终版

[全]经济法学期末考试重点最终版

经济法学期末考试重点最终版一、宏观调控1.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关系(P143):(1)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发同属于经济法。

这个经济法体系中,宏观调控法是与市场规制法并列的部门法。

它们分别调控的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虽然是不同的经济关系,但同属于经济法说调整的调制关系。

(2)宏观调控关系与市场规制关系之间在逻辑上的并列关系,并不排除他们在客观表现上的密切联系。

宏观调控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分别发生在经济运行的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而经济运行的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之间又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

基于上述密切联系,在针对经济运行研究、拟定经济发展对策时,往往需要同时从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发等多个方面思考。

2.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P147):(1)调控法定原则。

调控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国家进入市场、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并受宏观调控发实体性、程序性规范的约束。

(2)调控绩效原则。

调控绩效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以提高经济运行的宏观效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增长为目标。

(3)调控公平原则。

调控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当兼顾效率与公平,增进经济资源配置在地区、产业和国民分配上的公平。

(4)调控适度原则。

调控适度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在法律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的范围内,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当以量化的、最佳的效率和公平状态为目标,统筹宏观经济运行个变量之间的关系,兼顾宏观调控的各项目标,准确、有效地运用各种相关的宏观调控手段,努力实现宏观调控综合效果的最优化。

二、财税法预算法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预算体系预算体系是指通过确定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预算管理职权、划分预算收支范围的方式处理国家财政分配关系的一项基本财政法律制度。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市、县、县五级预算。

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预算组成。

大学经济法期末复习重点

大学经济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公司法1、公司的概念、特征(PS:三独)(1)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独立财产、独立名义、独立责任。

(2)公司是典型的企业法人。

(3)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2、公司分类(PS: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的区别)(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法定数额的股东组成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法定数量以上的发起人发起的,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的股份,每一个股东仅以其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总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母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公司设立条件(PS: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1、股东资格和人数:除国有独资公司外,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为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要求:(1)最低注册资本:人民币3万元。

(2)出资形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Ps: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不得出资的形式: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

(原因:无法转移所有权。

)(3)资本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万),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总结:公司注册资本≤15 万的,首期都得≥3 万;公司注册资本≥15 万的,首期都得≥20%。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1)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 最低注册资本和法定资本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经济法学结业考试复习重点

经济法学结业考试复习重点

经济法考试重点归纳目录一、考试的题型 (1)二、考试的主要范围 (1)1.第一章重点 (1)1.1民事法律行为的不同效力 (1)①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和种类 (1)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 (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3)1.2代理和诉讼时效制度的内容 (4)代理的特征: (4)代理的适用范围 (4)代理的种类 (4)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 (4)无权代理 (5)诉讼时效 (5)①概念与特征 (5)②适用范围 (6)③种类 (6)1.诉讼时效的中止: (6)2.诉讼时效的中断: (7)3.诉讼时效的延长: (7)诉讼时效的行使 (7)1.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7)2.主动提出抗辩 (7)3.及时提出抗辩 (7)4.禁止反悔 (8)(3)经济法基础理论 (8)(一)经济法体系 (8)(二)经济法学的体系 (8)(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9)2.第二章重点: (10)(1)公司资本 (10)概念 (10)(二)公司资本的立法原则 (10)(三)股东出资制度 (10)(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和义务 (10)(一)消极任职资格(行业禁止) (11)(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11)公司的特征 (12)(3)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12)(4)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3)(5)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13)(6)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3)(一)股东大会(权力机构) (13)3.第三章重点: (14)(1)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14)(2)合同法律制度 (15)三、合同法概述(物权法:财产归属) (15)(3)合同的订立 (16)(4)合同的履行 (16)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17)三、抗辩权的行使 (17)(5)合同的担保 (18)(一)担保的概念与方式 (18)二、保证(二)保证人的消极资格 (18)三、抵押(一)抵押与抵押合同 (18)权利质押: (19)(6)几种典型合同 (19)4.第四章重点: (21)(1)不正当竞争行为 (21)(3)消费者权利与争议解决 (23)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23)(4)商业秘密 (24)*知识点精简背诵版* (26)一、考试的题型1.单项选择题2.多项选择题3.判断题4.名词解释法律关系: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经济法期末复习

经济法期末复习

经济法期末复习经济法期末复习第一部分:名词解释1.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在调整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2.行业协会是由单一行业的竞争者所构成的非盈利性组织,其目的在于促进该行业中的产品销售和为雇佣方面提供多边性援助服务。

3.企业社会责任一般而言,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

4.垄断:(T241)是指各国反垄断法律中规定的,垄断主体对市场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的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

5.本身违法原则:(T265)是指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市场机构或行为本身来判断是否违法,而无需考虑该行为对市场是否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6.合理原则:(T266)是对本身违法原则的修正与限制,它的基本要义是限制竞争行为有合理与不合理之分。

全面考虑限制竞争行为的合理与否,不合理的才构成违法;适用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7.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8.商业贿赂行为:即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如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商业回扣行为。

9.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建设工程产品和军工产品,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产品的范围。

10.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11.宏观经济调控:是指国家从经济运行的全局出发,运用各种宏观经济手段,对国民经济总体的供求关系进行调节和控制。

12.财政关系:国家凭借政治权利对一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所形成的以国家为一方主体的一种分配关系P42813.比例税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百分比的税率P434 14.全额累进税率:把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等级,对每一个等级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当征税对象达到某一等级,就对其全部数额适用该级别的税率征税P434 15.超额累进税率:根据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成若干不同的等级,并对每一个等级规定税率,分别计算税额P43416.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经济法期末复习重点(全)

经济法期末复习重点(全)

第二章:(1.)母公司和子公司属于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都有独立法人资格(2)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公司没有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只可领取营业执照,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3)公司法人财产权.1:公司为其他公司投资或者担保要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如果公司章程里限定数额,不得超过数额.2: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要开会决议,且那个人不得参与投票决定,且要在会的人半数通过。

3:公司可以投资,但不是承担债务责任人(4)股东出资方式,基本上只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

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应当用人民币表示。

(5)变更登记事项及要求1:关于30日的变更公司名称,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股东变更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2:关于45日后的变更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不得少于法定最低限额}、公司合并,分立{解散,要注销。

合并要登记}应当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一定要记得是45后,不是内!(6)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重点)1:股东人数1≤N≥50.2:股东出资最低限额为3万元,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分期缴付出资,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不低于3万,2年内交清,投资公司可以5年内交清4:出资要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值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出资。

价值评估后因为市场变化贬值/升值的不算数。

5:货币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7)股东缴纳出资1:股东不安规定缴纳出资的,要足额缴纳还包括未出资的利息。

2:发起人与被告人承担连带责任,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3:股东为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后,受让人和原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可以追偿。

4:违法犯罪得来的股权会被变卖或者拍卖,低价转给受害人,不得直接将资本从公司抽离。

(8)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协助其抽逃出资的承担连带责任。

(9)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职权和决议:分为一般和特别的,一般的:公司是全体股东组建,大小事情人家说了算。

经济法大二期末复习知识点

经济法大二期末复习知识点

经济法大二期末复习知识点经济法是一门研究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的学科。

在大二期末复习中,我们需要掌握一系列的经济法知识点,以便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下面是一些重要的经济法知识点:一、合同法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法律行为之一。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基本原则。

其中,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合意、真实意思表示、足够的民事行为能力等。

合同的履行方式有实际履行、债权转让和债务代位等形式。

当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二、公司法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及其运作的法律规范。

公司是一种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组织,必须依法设立并按照法定程序经营。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的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程序。

三、劳动法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终止、解除等进行了规定,并对劳动报酬、劳动时间、休假等方面的问题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此外,劳动法还保障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并且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劳动保护义务。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如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和公平交易权等。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商家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捆绑销售等不正当手段对消费者进行侵害。

对于侵权行为,消费者可以通过申请退货、退款、索赔等方式进行维权。

五、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保护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法规定了知识产权的获取方式、保护范围和实施维权的途径。

此外,知识产权法还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赔偿方法,以保护知识产权的权益。

综上所述,经济法大二期末复习的知识点包括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知识产权法等。

掌握这些知识点,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和应用法律规范,为日后的经济活动提供合法合规的指导。

经济法学期末知识要点

经济法学期末知识要点

《经济法》课程复习第一讲经济法的基本理论一、市场经济与经济法二者的相互需要。

经济法如调整市场经济?1为规制和保障所采取的第一种式,即对市场的干预机制,需要制定市场规制法2为规制和保障调节的第二种式,即直接参与投资经营活动,需要制定投资经营法3为规制和保障调节的第三种式,即对经济的引导调控,需要制定经济引导调控法(或称宏观调控法)调整的限度:这种调整也应控制在一定的限度来,否则会走向相反的目标。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分为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三、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哪些不是经济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四、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和区分1.经济法与民商法2.经济法与行政法五、经济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性法规5.国际条约从宏观上来看,经济法主要由三个部分所构成,即:1.市场规制法:市场规制法的立法体系(P80-81)2.投资经营法3.引导调控法第二讲反垄断法市场规制法及其体系反垄断法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P80-81一、竞争和竞争法(一)竞争的作用:(1)优化配置资源。

(2)推动经济和技术的发展。

(3)保护消费者,让消费者获得实惠。

(二)竞争法的作用第一,创设、完善公平竞争的社会条件,维持合理的市场结构,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制度;第二,制止非法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持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第三,保护和鼓励正当竞争,保护合法经营者的竞争权利,为竞争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提供良好的条件;第四,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反垄断法(一)基本概念1.什么是垄断:一般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有组织的联合行动等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或状态2.垄断的成因:资源垄断、自然垄断、市场垄断、知识产权垄断、行政垄断3.垄断的特征:排斥竞争/危害社会/违法4.垄断的界定:状态/行为(二)垄断行为的类型(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市场垄断(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经济法学复习提纲

经济法学复习提纲

经济法学复习提纲考点一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

(2)经济法属于国内法的体系。

(3)经济法具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

考点二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基本类型1 投资主体法人投资主体和自然人投资主体、国有投资主体和非国有投资主体、国内投资主体和外国投资主体等。

2经营主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营利活动的事业单位、合伙组织等。

3劳动主体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劳动能力、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为其他市场主体提供劳动的公民。

是市场主体中最活跃、最富有生命力的基本主体。

4消费主体考点三合伙企业法中合伙事务的执行下列合伙事务中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考点五考点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考点八公司分立公司分立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

考点九公司清算分配公司财产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算公司债务后剩余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考点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一)商业混同行为和虚假标示行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要注意是相同或者相近的行业之间发生的。

(二)商业贿赂行为(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注意商业秘密构成的三个条件: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

(五)低价销售排挤对手行为属于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即到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除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的商品。

最新[经济法学]期末复习资料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最新[经济法学]期末复习资料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经济法学》期末复习应考指南第一部分期末复习重点范围第一编总论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本质和地位(略)第二章经济法律关系1.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的概念和含义,经济权利,经济义务。

P30、P31、P332.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行为,经济法律关系的管理和保护。

P36、P36-37、P37第二编经济组织法第三章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律制度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义务、经营责任。

P53-56、P56-58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规定的法律责任,《转机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P69、P69-70第四章集体所有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略)第五章私营企业法律制度1.私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

P99-100、P103-1042.合伙和合伙协议,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企业盈亏分配及分担,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法律责任。

P107-109、P109、P109-110、P110-111、P111-112、P112-1133.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法律责任。

P115-116、P116-117、P117-119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出资方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P130-133、P134-1352.外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P150-151第七章公司法律制度1.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

P166-169、P169-170、P170-1722.股票的发行,上市公司。

P173-174、P175-1763.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发行程序。

P177-178、P1784.发起人或股东的法律责任,董事、监事、经理和职工的法律责任,清算组的法律责任,资产评估、验资、验证或审计机构的法律责任,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P182-184、P184、P185、P185、P185-186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债权人会议,和解和整顿,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破产财产的构成,破产债权。

《经济法概论》重点问题分析(二)

《经济法概论》重点问题分析(二)

《经济法概论》重点问题分析(二)三、市场办理法(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这一章的重点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内容包罗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产品质量法律制度这一章的重点是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原则及主要内容。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产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包罗产品质量的办理与监督、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和义务以及违法责任等内容。

(三)消费者权益庇护法律制度这一章的重点是消费者权益庇护法的概念与主要内容。

消费者权益庇护法是调整在庇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罗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与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庇护、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的确定等内容。

(四)证券法律制度这一章的重点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与内容。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和证券监管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自愿、有偿、诚实原则,其主要内容包罗证券市场的主体、证券发行制度、证券上市、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监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等内容。

(五)票据法律制度这一章的重点是票据的种类与票据法的内容。

票证法律制度主要包罗票据的法律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汇票、本票与支票、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票据的办理等内容。

(六)城市房地产办理法律制度这一章的重点是城市房地产办理法的概念与主要内容。

城市房地产办理法律制度主要包罗房地产开发地办理、房地产开发经营办理、房地产交易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办理以及违法责任等内容。

四、宏不雅调控法(一)财政法律制度这一章的重点是财政法的概念、体系和主要内容。

财政法是调整在国家为了满足公共需求而取得、使用和办理资财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财政法具有国家主体性,法域称定性以及调整对象的独特性等特征,其主要包罗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与转移支付法等。

经济法学-期末重点复习

经济法学-期末重点复习

经济法一、名词解释1.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为限制竞争而达成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

2.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调节控制的行为。

4.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和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和个体。

5.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

6.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如果后履行的一方财产状况恶化,先履行债务一方在后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或未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先为履行的权利。

7.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8.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所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的违法行为。

二、简答题1.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

公司权力机构:股东会(股东组成)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日常管理事务的业务执行人: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监督机关:监事会或监事(对股东会负责)2.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简述经济法体系。

经济法体系首先可以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部分,从而形成了一个基本的“二元结构”。

其次,上述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还可进一步细分,从而形成经济法体系中的各个部门法。

其中,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可分别简称为财税法、金融法和计划法;市场规制法也包括三个部门法,即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

经济法学期末复习总结重点.doc

经济法学期末复习总结重点.doc

经济法review经济法第1章:法律基本原理法的特征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行为规范。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习惯的行为规范。

法是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社会规范。

我国的法律渊源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调整带有普遍性的法律关系,如《刑法》《民法总则》一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调整某一方面社会关系,如《公司法》《证券法》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我国的法律渊源(续)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国际条约和协定法律规范_种类授权性规范规定人们可以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可以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可以 .... 有权……、享有……权利义务性规范命令性规范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规定主体应当或者必须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范。

应当 .... 必须……、有……义务禁止性规范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

不得 .... 禁止……法律规范_种类(续)强行性规范所规定的义务具有确定的性质,不允许任意变动和伸缩。

如: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任意性规范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自行确定其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

如: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法律规范_种类(续)确定性规范内容已经完备明确,无需再援引或者参照其他规范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范。

非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具体内容由有关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者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范。

准用性规范:本身没有具体的规则内容,而是规定可以援引或者参照其他有关规定内容的法律规范。

2023春《经济法学》(纸考)期末考试重要知识点梳理2

2023春《经济法学》(纸考)期末考试重要知识点梳理2

2023年春季学期“经济法学”课程考查重点知识【说明:本文件中“1.2一、(一)”指的是该知识点位于教材的第一章“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第二节经济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一、经济法的理念(一)以消费者为本的理念。

其他章节也是类似表述。

标注有“形考”的知识点,表示该知识点在形考中出现过。

】第一章经济法的基础理论客观题(包括单选、多选)1.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形考】【1.1一、(三)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两大类: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2.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两类,市场规制关系包括哪些关系?【1.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市场规制是国家通过确认和运用市场规则引导、调节、控制、监督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一系列经济协调管理措施的总称。

市场规制是国家对微观经济的调整,具体体现为确认经营者的法律资格和法律地位,设定市场准入的条件和负面清单,制定生产经营者经营活动规则、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和市场公平竞争规则,实行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惩处破坏市场行为等。

国家或政府实施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市场规制关系,一般包括有企业公司等登记关系、市场准入关系和市场退出关系,生产经营关系,市场竞争关系,市场监管关系等。

3. 经济法理念的主导思想是?【形考】【1.2一、(一)】以消费者为本属于经济法具有的内在价值理念,它是经济法理念的主导思想。

4. 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2】(1)社会利益本位原则:(2)维护社会公平原则;(3)平衡协调原则;(4)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5. 经济法律关系是()经过经济法调整后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形考】【1.4一、(一)经济法律关系根源于经济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关系经过经济法调整后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将统治阶级意志通过法律形式对之进行梳理、筛选、确认后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是以经济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得到国家法律强制力的保障。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