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模式探讨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问题研究
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 ,共同推广非物质文化 遗产,提高公众对非物 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 。
探索新的保护模式和方法,应对现代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 产的冲击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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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全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网 络,加强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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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更加严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法律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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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合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实践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推动非 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合作与 保护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非 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标准和 规则
欧盟: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基金,支持成员国开展 保护工作
亚太经合组织:推动亚太地 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 传承
非洲联盟:制定非洲非物质 文化遗产保护计划,促进非 洲国家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措施:立法、政策、资 金、技术等
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与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的重要性
保护人类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 人类文明的重要组 成部分,需要得到 国际法的保护。
促进文化交流:国 际法保护非物质文 化遗产可以促进不 同国家、不同文化 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和教 育,提高公众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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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 承人和传承机构,提供更多的支 持和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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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数字化、 虚拟现实等,保护和传承非物质 文化遗产
感谢观看
汇报人:
保护范围:传统知识、传统技艺、
传统艺术等
0 2 知 识 产 权 保护:商标 、专利、版 权等
0 4 保 护 措 施 :登记、认 证、传承、 宣传等
05
非物质文化遗产著作权保护模式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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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 警官职业掌 院学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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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 《 乌苏里船 歌 》时 , 明其为 赫哲族 民歌 , 说 并对侵 犯著作 权一 事作 出道 歉 , 令被告赔偿 原告经济 损失 4 万元 , 神 判 0 精
的财产权 内容 , 财产 权利主要是取得合 理报酬的权利 。保护
传统 文化是 为 了让 其在不 断更新 的现实 生活 中具 有鲜活 的 生命力 , 而不能 阻止创作 者从传统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中获取 精神 营养 和创 作灵感 , 进而对 民间文学 艺术作品进行改编或 根据 素材再 创作 。对 民问 文学艺术 作 品进 行改编 或再创作 可 以不经 任何人许可 , 但应尊重 民间文 学艺术作品权利人 的 精神 权利 和获 取一 定报 酬 的权利 。【对 于集体 性著作 权 主 5
得相 应 的利 益。此类 作品 的权利 主体也享 有著作权 法规定
刊登在 15 年 《 曲 》杂 志上 的赫哲族 民歌 《 99 歌 狩猎 的哥哥 回来 了 》和 19 年 版的 《中国各 民族 民歌选集 》收录 的 92
赫哲族 民歌 《 我们的家 乡多美 好 》两 首歌 曲。这两首 歌 曲 具备 了固定 的表达方式 , 有作 品的外在 特征 , 具 属于著作 权 保护 的民间文学艺术作 品。【 3 本案在 司法 判例 中确 立了重 l 6 要原则 :民间文学 艺术作 品著作权 由产生 、 传承该作 品的特
再使用音 乐作 品 《 乌苏里船 歌 》时 , 当注明 “ 应 根据赫哲 族 民间曲调 改编” 。郭颂 和 中央 电视 台以四排赫哲族 乡人 民政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模式研究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公约> 中 < > 指出 “ 非物质文化遗产 ”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 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 识和技 能 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 、工 艺品和文化场所。非物质文化遗 产是人类 发展过程中文明成果的结晶。 随着人类 对 自身认识 的不断加深 ,非物质文化遗产 中蕴涵的经济价值 F益得到 1
人们的重视。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现状 据报 道,2 0 0 9年伞 国共有 3 0 6 0多项 中报 “ 1物质 文化 遗产 ”,共耗资 3亿死人 民币以. 令困 地 以世 界遗产 为主题的公园,文化 艺术节则层 j 穷 。文化搭 台,经济唱 J I 戏,非物质文化遗 产保护过 程中的过度商业化运作 , 往往使 非物 质文化遗产 使丫作 为文化 传承 的纽带, 却一味成为地 方发展经济 的_具 。 I T l 此当前我国急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 天 法保护 ,而对应该采取何种法律模式主要有 以下几种观点: ( )由政府主导的行政法保护模式 1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 当代不仅蕴涵着 巨人的文化 内涵 , 还 包含可观 的经济利益 ,被誉为 “ 现代城市的金字名片”,各 地方政府部 门在 “ 非遗 ”的保护过程 中 自然而然起着十分重 要 的作用 。 同时 非物 质文化遗产 固有 的脆弱性或者后天的生 态环境恶化等 , 导致其 自然传承功能障碍 , 冈此需要借助某 些力量的干预而进行传承 。 社会干预性传承主要是通过制定 相应的法律、提供技术服 务或指 导、采取行政手段 、给 予财 政资助 ,建立传承 人培养制度 ,保 障传承活动的实现 ,促进 特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政府主导的行政法保 护模式是“ 非遗 ” 保护的有效途径。 采取政府主导的行 政法保 护模式能够最大化利用各级政府 的行政优 势,去鼓励 、推动 、协调 民间社会 的非物质文化遗 产传承。 同时可 以最有效的避免各级政府在保护 非物质文化 遗产 过程 中弄错 自己的定位 ,放着保护主体 的工作不做 , 反 而以 自己的强势地位 , 直接取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职 责。使保存有大 量传 统文 化基 因的、已经相 当稀有 的非物质 文化遗产遭受全面破坏 。从而出现 “ 大保护大破坏 , 小保护 小破坏 ,不保护不破坏 ”这样一种令人十分尴 尬的局面。 ( )“ 2 非遗 ”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智力活动的产 物,其本质是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素及模式创新研究
港 澳 地 区项 目 除 外 ) , 生 存 状 态 较 好 ,传 承 有 序 的 项 目共 1 7 2 6项 , 占 6 5 . 6 % 。 其 次 ,项 目得 到 了 一 定 的 保 护 ,存 续 状 况 得 到 一 定 程 度 改 善 的 项 目共
大 报 告 中强 调 ,文 化 是 中华 民族 的 血 脉 ,是 华 夏 人 民 的精 神 家 园 ,要 扎 实 推 进 社 会 主 义 文 化 强 国 建 设 。 为 此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工 作 再 次 进 入 了 又
况 下 ,凭 借 自 己的 强 势 地 位 和 行 政 力 量 ,将 民 间舞 蹈 、 民歌 、 民 俗 等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用 于 旅 游 、商 品
二 、非物 质文化 遗产 保护研 究新 视角
[ 基金项 目】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 目 《 震后羌族非 物质遗产的修复现状 调查与保护模式研究》 ( 项目 编号 :1 0 E G 1 1 2 ) 。
[ 收稿 日期 ]2 0 1 3—0 3—1 0
[ 作 者简介]廖
恒, 四川音 乐学院副教授 ,研 究方向:文化遗产保护。 四川成都
6 2 3 5 0 0
进 行创 新 ,并据 此构 建 区域覆 盖 型 、组 织孕 育型 、 民间成长型 、 开放 增值 型 和 融合 重生型 等
五种 非文质 文化 遗产保 护模 式 。
[ 关键词]非物质 文化 遗产 保护 ;要 素保 护链 ;保 护模 式
[ 中图分类号 ]G 1 2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 号]1 0 0 4— 0 6 3 3( 2 0 1 3 )0 1—1 0 9— 5
改 革 开 放 以来 ,尤 其 是 党 的 十 六 大 以 来非 原 则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工 作 的意见 》 提 出的 我 国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的 工 作 目标 、 工 作 指 导 方 针 和 工 作 原 则 , 为 推 动 我 国 最 近 八 年 对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的保 护 起 到 了 至 关 重 要 的 作 用。 ¨ 文化 部非 物质 文 化 遗 产 司司 长 马 文辉 同志 在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模式
择公法保护和私法保护的协调法律保护路径[3], 或认为 “我 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模式应确立以行政法为主的公 法保护模式为经线, 以知识产权法为主的私法保护模式为 纬线, 国内法与国际法相结合的立体、 互补、 综合保护的基 本框架” , 或主张行政法的一般性保护与著作权法、 刑法的
[4]
特别保护相结合的模式 。 还有的学者提出司法保护, 认为 [6]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 要引入公益诉讼制度” 。
[2]
二、 法律保护模式的分类 笔者认为,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主要有公法模式 与私法模式, 国际法模式与国内法模式, 专门法模式与一般 法模式, 地方法模式与国家法模式, 立法模式、 执法模式与 司法模式五种分类。 公法模式与私法模式。这一分类的主要依据在于, 是 侧重公权力的实施还是强调对私权主体的保障。 公法模式 在公法领域内, 运用国家公权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 法模式运用的主要是行政法, 也有学者论述了刑法对非物 质文化遗产的保护[7][8]。 私法模式在私法领域内, 运用民法、 知识产权法等, 保护私权利主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享有的 权益。还有的学者将公法模式与私法模式相协调, 提出混 合模式, 即调整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或行 为的私法保护模式与规范国家、 政府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 产工作中的职责或行为的公法保护相结合的方式。 国际法模式与国内法模式。这一分类以国家为标准。 国际法模式以国家法、 国际条约或国际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关系①。国 内法模式以国内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调整国内 各主体间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关系。② 专门法模式与一般法模式。 专门法模式指以非物质文 化遗产法来统一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问题, 如 日本、 韩国的《文化财保护法》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 法》 。一般法模式指通过民法、 行政法、 知识产权法等相关 规定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地方法模式与国家法模式。 地方法模式是指由有立法 权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自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探讨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探讨[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工作是国家坚持可持续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通过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实状况进行宏观分析,针对当前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进行仔细梳理,并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进行思考的基础上,从民事法律保护、行政法律保护的角度出发,对如何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提出了建议,希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体系能够早日完善,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一个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保护机制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无形文化遗产”,是相对于“有形文化遗产”而言的。
根据相关立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包括: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第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第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第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第五,传统体育和游艺;第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特征第一,非物质性或无形性。
这里的物质性首先是指人们的理念、情感、技能、才智、知识以及生活状态,它本身具有无实体性或无形性,但是它可以通过人或物表达、体现和展示出来,成为人们能够感受、认识和共享的客观现象。
其次是指表现形式或者类型,包括特定的语言、传统表演、技艺、仪式、习俗、岁时节令等,以及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器具、实物和文化空间。
第二,特定民族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特定民族在一定地域长期的共同生产、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体现该民族成员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具有本民族特色的文化。
第三,传承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称作“非物质”是因为其没有将其文化内涵用物质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性,其也无法用物质形式固定下来。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案例-
2例:河曲名歌
河曲位于山西省西北部,东界偏关、五寨,南界 岢岚、保德,西、北隔黄河分别与陕西、内蒙相邻, 是一个“一鸡鸣三省”的特殊地区。由于地处黄河 弯道,河曲历史上交通阻隔,土地贫瘠,旱涝无定, 老百姓灾难深重。这一特殊的人文地理环境形成了 当地老百姓每年春去冬回,到内蒙古大青山、河套 一带打短工、拉长工的“走西口”生活生产方式。 由这种年复一年的离妻别子的痛苦人生中自然产生 了咏叹人间离苦、别绪、思念、期盼的“走西口” 民歌,当地人称之为“山曲”。山曲属山歌体裁, 它形成于何时尚无确定,但在山曲基础上形成的 “二人台”,据考已有二百年左右的历史。方志中 就有明代河曲“户有弦歌新治谱,儿童妇老尽歌讴” 的记载,足见其歌唱传统的久远。
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4例:山西老陈醋酿制技艺
山西做醋的历史大约有3000年之久。北魏贾思勰 在其名著《齐民要术》中总结的22种制醋法,有人考 证认为就是山西人的酿造法。其中“作米酢法”便是 “山西老陈醋”的酿制方法。到了清初顺治年 间, 介休出了一位“醋仙”,名叫王来福,他在清 徐城 关开办了一个“美和居”醋坊,又在白醋的基 础上 增加了熏醋工艺,大胆地改革、创新,“冬捞 冰, 夏伏晒”,终于创出了山西“老陈醋”名牌, 使老 陈醋一举名列中国四大名醋之首。
★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基础上具有变化性。如 果仅是传承,那就是对人类既有知识和智
力成果的吸收,就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但由 于存在变化,往往就会出现反映时代气息,凝 聚个人或群体的新的智慧结晶的独到之处,这 也符合知识产权法对其保护客体在整体上的创 造性要求。
★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 即总是与人的活动密切相关,表明特定的知遗产开发和经济效益的实现。
2、有利于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模式
从而为世界保护传统医药知识提供参 考。
《 明专 利 权 的价 值 及 实 例 解 析 》 文 提 出根 据 市 场 特 点 , 立 适 合 发 明 专 利 技 术 市 场 的 带 跳 的 期 权 定 价 模 型 , 出 发 一 建 得
发 明 专 利 权 价 值 的 偏 微 分 方 程 , 使 用 有 限 差 分 方 法 将 模 型 离 散 化 , 而 借 助 M tb编 程 得 出它 的 近 似 解 , 一 步 研 究 了 并 进 aa l 进
第2 3卷 第 5期
V0 . 3 No. 12 5
重 庆 工 学 院 学 报 ( 会科 学) 社
Ju a o C ogigIst eo eho g(oi c ne or l f hn q tu f c nl y Sc l i c ) n n n it T o aSe
20 0 9年 5月
统人文 精 神 的 载体 , 价 值 核 心就 在 于 其 中的 “ 化 内 其 文
涵 ”可 称 之 为非 物质 文 化 遗 产 的 人 文 价值 。人 文 价 值 , , 即
化遗 产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义 。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的 法 律 保 护 首 先 应 当 解 决 的 是 保 护 模 式 问 能 在 此 框 架 下 进 行 具 体 制 度 的 建 构 。鉴 于 非 物 才
“ 精神类型 的文化价值 , 它是指客体 ( 社会 、 精神产 品) 同人
的 精 神 文 化 需要 的 关 系 , 指 那 些 凝 结 在 人 们 通 过 精 神 生 是 产 活 动 所 生 产 的 精 神 产 品 中 能 满 足 人 们 精 神 需 要 的 文 化 价 值 。[ 正 是 由于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中 蕴 含 着 丰 富 的 “ 神 ”1 ] 精 文 化 ” 值 , 使 得 物 质 遗 产 与 自然 遗 产 具 有 异 乎 寻 常 的 价 才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问题研究
上第一部关于保护文物 的法律 。
第 三 世 界 国家 在 保 护 知 识 产 权 方 面 也 制 定 了不 少 类 似 于保 护 非
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公约》 建议各国加强立法, 建立保护非物质
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机制 。 由此看来 , 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对非物质 文化的地方性法 规《 云南省 民族民间传统 文化保护条例》 0 6 9 2 0 年
文化遗产进行保护, 各个国家纷纷制定 了相关的法律 。 日本保护非物 质文化遗产 的历史相对久远 了, 其制度也相对完善。 为了维护天皇的 统治, 日本曾先后颁布三 部保护文化遗产法: 8 1 17 年的 < 古器旧物保 存法》 1 t 、9 9年的《 史迹 名胜 、 天然 纪念物保存法》 12 、9 9年的< 国宝保 存法》 。这三部法律为 日本保护文化遗产起到了积极作用, 也为后来 《 文化财保护法》 的出台提供 了蓝本 。 该部法律后经四次大修改 , 日 使
“ 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 的精神。 履行我 国 加入‘ 公约》 的义务, 进一步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 目前,我国一些地 区也 出台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 方性法 规。 其中 ,00年 5月, 20 云南省颁布了我国第一部专 门保护民族 民间
20 年 l 0 3 O月,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 3 届大会在 巴黎通过 了‘ 2 保
关 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传统手工艺 。 二、 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的现状 ( ) 一 国外非物质 文化 遗产保 护的现状
一
。
20 文化遗
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 [ 0 】8 , ( 2 51 号)要求各级政府贯彻十六大 0
本 的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更 为完 善 。韩 国于 16 9 2年 1月 出 台 了‘ 国 文 化 韩
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以知识产权保护为视角
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知识产权保护是指通过法律手段保护人们的智力成果和商业信誉,包括专利权、 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促进创新、发展和技术转移具有重要意 义,同时也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合法权益保障。在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 产保护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涉及传统体育项目的技巧、武术动作以及民俗 活动的表现形式等。
2、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在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过程中, 许多传承人及相关从业者缺乏足够的知识产权意识,对自身权益维护重视不够, 可能导致技艺流失或内,各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 争夺日益激烈。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走向世界的过程中,也面 临着国际竞争压力和知识产权纠纷的风险。
1、促进传承发展: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可以赋予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 产以法律地位,为其传承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这有助于激发传承人的积极性 和创造性,促进技艺的提高与创新。
2、防止文化传承受损:在全球化背景下,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 着外来文化的冲击。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可以确保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 化遗产的独特性和原真性,避免文化传承受损。
参考内容
引言
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体育文化作为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 着丰富的历史信息和独特的民族精神。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这些珍贵的文化 遗产面临着逐渐消失的风险。本次演示将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体育文化 的保护现状,以及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进行传承与弘扬。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 律保护以知识产权保护为视角
目录
01 引言
03 对策与建议
02 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04 参考内容
引言
中国是一个拥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国度,孕育了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在这片土 地上,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同颗颗璀璨的明珠,闪耀着中华民族的 智慧与精神。然而,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快速推进,许多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 化遗产正面临着传承与发展的困境。如何有效保护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成为 社会的焦点。本次演示以知识产权保护为视角,探讨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 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与完善——以知识产权为中心
私法 。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 到国家政策和 国家权力 , 因此 , 非物质文
化 遗 产 是 带有 公权 性 质 的私 权 。
一
二 、 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我 目前 , 国还没有完善 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制度, 我 导致 些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 了不适当的开发 , 独有的非物质文化
代 管机构 , 非物质 文化遗产进 行集中的管理 。 对 第二 , 合理 使用制度 的建构 。 合理 使用 制度是指未经权利人的许 可 的 情 况 下 , 用 者 在 一 定 范 围 内无 偿 使 用 已 发表 的 享 有 著作 权 的 作 使 品 。 制 度 设 立 的 目的 是为 了 维护 文 化 的传 播 性 和 继 承 性 , 止 阻 断 此 防
L g l y t m n o iW e a S s e A d S 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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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0. 下 02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与完善
以知 识 产权 为 中心
黄 月娜
摘 要
石金风
张邦铺
本 文 在分 析非 物质 文化 遗产 权 利性质 的基 础上 , 讨 了非物质 文化 遗 产知 识产 权保 护 的必要 性 , 对我 国非物 质 探 并
( ) 二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的架构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制度 . 第一, 权利主体的确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成和发展 是~个长 期的、 多元的、 反复的智力劳动投入的过程 , 传递并汇集 了群体的智慧
和 结 晶 , 此 权 利 主 体 具 有 群 体 性 的特 征 。 议 可 以 采取 确 立 以权 利 因 建
和转让权。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研究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 保护模式
1、法律保护: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遗的知识产权属性, 打击非遗侵权行为,为非遗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2、行政保护:政府通过设立专门的非遗保护机构、提供财政支持等措施, 加强对非遗的传承与保护工作。
3、行业自律: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通过制定行业标准、加强技术培训等 措施,提高非遗持有人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解决方案:积极参与国际非遗保护合作,加强与国际组织的沟通与合作,借 鉴国际先进经验,提高我国非遗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五、案例分析
以某地传统剪纸艺术为例,该地区剪纸艺术历史悠久,具有独特的艺术风格 和丰富的文化内涵。然而,在现代化进程中,该艺术形式面临失传的危险。为保 护这一非遗,当地政府采取了多项措施:一是制定相关法规,明确剪纸艺术的产 权归属和保护范围;二是设立剪纸艺术传承基地,为传承人提供良好的传习场所; 三是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举办国际剪纸艺术交流活动,
一、背景介绍
非遗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 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等。我国拥有丰富的非遗资源,涵盖了民间文学、传 统技艺、舞蹈、音乐、戏曲等多个领域。然而,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和现代化进程 的加快,许多非遗的传承和发展面临着严峻挑战。为此,加强非遗的知识产权保 护已成为社会各界的焦点。
解决方案:积极参与国际非遗保护合作,加强与国际组织的沟通与合作,借 鉴国际先进经验,提高我国非遗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五、案例分析
以某地传统剪纸艺术为例,该地区剪纸艺术历史悠久,具有独特的艺术风格 和丰富的文化内涵。然而,在现代化进程中,该艺术形式面临失传的危险。为保 护这一非遗,当地政府采取了多项措施:一是制定相关法规,明确剪纸艺术的产 权归属和保护范围;二是设立剪纸艺术传承基地,为传承人提供良好的传习场所; 三是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举办国际剪纸艺术交流活动,
试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统 口头 文学 以及作 为 其载 体 的语 言 ;传
统 美术 、书 法 、音 乐 、舞蹈 、戏剧 、曲艺 和杂技 ;传 统技 艺 、医药 和历法 ;传统礼 仪 、 庆等 民俗 ;传 统体 育和游 艺;其他 节
贾 湖遗址 发现 的距今 大约 9 0 年前 酿造 00
出的一种 酒类饮 料 ,并 以 “ 贾湖 城 ”为商 标 将产 品投 向市场 ,而 贾湖遗 址 所 在地
卷《 玛纳斯 河南汉族叙事长诗郭丁香传 说 的传承人潘景娥能 演唱 《 郭丁香 》十本
唱词 ;河北梆子 传承 人之一裴艳玲 有诸多
北 舞渡镇 贾湖村 对此 无可奈 何;再如 , 日 本、 国、 韩 泰国等 国 的一些制 药企业 大量
无偿 利用我 国传统 中药方 进行二 次开发 , 通 过专 利 申请 和 商标 注册 获得 了专 利权
与 商 标 权 , 仅 向全 球 销 售 中成 药 , 且 不 而
代表剧 目, 哪吒 闹海 》《 山救母 》 如《 、劈 等; 越剧传承人之一茅威涛也有许多代表剧 目, 如 《 乙己》 《 山伯 与祝英 台 》等 ;对 孔 、梁
非物 质 文 化 遗 产 的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重任 。
诗《 玛纳斯 》等 等 ,这些古老的民间故事 与传说 无法 与著作权 法直接对接 ,但一代
代传承人 的成果 用著作权 法保 护NI 理成  ̄ F , 章 。耿村 民间故 事的传承人靳景祥出版有
关键 词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知 识 产 权
出版 了一本 《 魏显德 民间故事 集 》 玛纳 ;《 斯》 的传承人居素甫 ・ 玛玛依 , 被誉为 “ 活
着 的荷马 ” 他 相继演唱 出版 了全部8 1 , 部 8
的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非物质 文化遗 产法 》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个案研究以安顺地戏为例
基本内容
基本内容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作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 极高的文化、历史和艺术价值。然而,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许多非遗面临失传 或被滥用的危险。因此,加强非遗的知识产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本次演示将从 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背景、研究现状、模式、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案例分析以 及结论等方面展开论述。
基本内容
2、加强传承人保护与培养:建立健全传承人保护机制,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政 策支持,鼓励传承人开展收徒传艺活动。同时,加强对青年传承人的培养,提高 他们的技艺水平和文化素养。
基本内容
3、增强社会度与宣传推广: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安顺地戏的宣传和推广,如 举办文化节、展览、演出等活动,提高公众对安顺地戏的认识和了解。同时,积 极开展国际文化交流活动,将安顺地戏推向世界舞台。
基本内容
目前,国内外对于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和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 方面:
1、法律法规不完善:尽管许多国家都出台了与非遗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知 识产权保护方面仍存在不少漏洞和缺陷。
基本内容
2、缺乏专门的管理机构:很多国家缺乏专门负责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机 构,导致非遗的传承和发展难以得到有效的指导和支持。
一、背景介绍
一、背景介绍
非遗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 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等。我国拥有丰富的非遗资源,涵盖了民间文学、传 统技艺、舞蹈、音乐、戏曲等多个领域。然而,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和现代化进程 的加快,许多非遗的传承和发展面临着严峻挑战。为此,加强非遗的知识产权保 护已成为社会各界的焦点。
基本内容
4、推进数字化保护: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安顺地戏进行数字化保护,如录制 音像资料、建立数据库等,以便永久保存这一珍贵文化遗产。
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的探讨
建之初 . 已经意识到非 物质文 化遗产保 护 就
的重要意 义。 14 在 9 9年 的《 中国人 民政治协
知》 通知 》 出 , 。《 中指 各地在开展老字号普查 的过程 中.要特别 注意对老字号的传统手工
方性法规等 , 逐步形成了以《 非物质文化遗产 法》 为核心 , 各项行政规范为具体措施 的非物
质文化遗产的保 护体 系。
了各级 政府保 护传统工艺美术的责任 ,并 为
传统工艺美术设 置了商业秘密 的保护措施 。
但这些立法 中大多是关于政府如何履行 保护职能 .很少涉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 属性的规定 .透露出我 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立法浓厚 的行政色彩 国家动用公共资源 以 确保非 物质文化遗产 得以传 承的模式. 被称 为公法保护模式 。而这种公法保护在我 国主 要 体现 为政府 运用公 共资源 。对于非 物质文
院关 于加强 文化 遗产保 护的通 知》 。决定 自
20 0 6年起 每年六 月的第 二个 星期六 为我 国
“ 化 遗 产 日” 文
府 主导 、 社会参与 , 明确职责 、 形成合力 ; 长远
规 划 、 步实施 , 分 点面结合 、 讲求 实效” 显 。 然, 根据该《 意见》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 , 面, 政府应 当发挥最主要 的作用 , 在实践 当中 也正是 如此 行政保护模式下 的政府主要采 取以下措施来 实现对 非物质 文化遗 产的保 护 与传承。 1 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 对
化遗产 的保护工作。 关于加强我国非物 质文 《 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中的基本原则为“ 政
法; 传统礼仪 、 节庆等 民俗 : 传统体育 和游艺 : 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 《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模式分析
4、引导社会参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非遗的保护与传承工作,发挥 社会团体的作用。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措施,激发社会各界参与非遗保护 的积极性,形成政府与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总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模式的完善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通 过加强立法、执法和公众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非遗保护的重视程度,推动我 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
2、公众认知程度:尽管非遗保护的宣传力度不断加大,但公众对非遗的认 知仍存在不足。这主要表现在公众对非遗的范围、特点和价值认识不够深入,参 与非遗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
四、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我国非遗法律保护模式具有一定的优势,但也存在诸多问题。为 此,本次演示提出以下建议:
1、完善立法:应加强对非遗法律保护的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 高立法技术水平。同时,注重与其他部门法(如文物保护法、著作权法等)的协 调与衔接,确保非遗法律保护的有效性。
二、非遗法律保护模式分析
1、立法技术:我国非遗法律保护模式在立法技术方面表现出科学性、实用 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采用了总分结合的方式,先总体规定非遗的范围、特点和 原则,再针对各类非遗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同时,注重与国际公约相衔接,确 保我国非遗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与保护。
2、法律实施:在法律实施方面,我国通过行政、司法和社会监督等手段, 全方位保障非遗法律的有效执行。政府职能部门积极开展非遗的调查、认定和传 承工作,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盗用、侵犯非遗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非遗的保护与传承。
然而,我国非遗法律保护模式也 存在一些问题。
三、非遗法律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1、法律实施效果:虽然我国非遗法律保护制度初具规模,但实际实施效果 仍有待提高。部分地方政府对非遗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重申报、轻保护 的现象。此外,由于执法力度不够,一些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惩处力度有限,导致 法律威慑力不足。
中国式现代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新模式
中国式现代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新模式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中国式现代化正以独特的姿态崛起。
然而,这一进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为了有效应对这一问题,中国已经开始尝试着创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新模式。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框架完善中国政府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法律框架。
例如,2002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等方面的具体措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并创新传承方式为了更好地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积极开展工作,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的深度挖掘和研究,创新传承方式。
例如,在舞蹈、音乐等领域,传统的技艺得到了创新与升级,融合了现代元素,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了更广泛的传播和认可。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需要良好的基础设施保障。
中国政府加大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础设施的投入,修建了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专门场所,如博物馆、展览馆等,为人们深入了解和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便利条件。
四、社会参与与国际交流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不仅需要政府的努力,还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
中国政府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鼓励群众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创新。
此外,中国还积极推动国际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交流与合作,通过与世界各国的交流合作,推广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达到传承和保护的国际化。
五、加强教育与培训,确保传承人才的培养为了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长期传承,中国政府加强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的培养。
从各级教育机构到社会培训机构,都开设了相关课程和培训项目,培养了一大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才,确保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不会中断。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与模式-精品文档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原则
2.1整体规划,系统保护的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是一个涉及面广、 工作量大的系统工程。对于庞大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 源来说,没有统一规划的利用和保护。一方面我们的财力 不允许,另一方面,会造成盲目开发和利用混乱的局面。 因此,必须坚持统一规划,系统保护的原则 。
• 2.4.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归纳的标准
• • • • • • • • • 2.4.1.1必须是高度集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2.4.1.2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必须具有突出的价值 。 2.4.1.3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植根于当地社团 。 2.4.1.4民间文化必须对本社团的文化特性起重要作用。 2.4.1.5必须在技术和质量上都非常出色。 2.4.1.6具有反映现存文化传统的价值 。 2.4.1.7其生存受到某种程度的威胁 。 2.4.1.8符合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 。 2.4.1.9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
1.1.1从学理的层面
施予式保护满足了人类学、社会学、民族学等 学科开展研究所需要的第一手资料,并且就保护所收 集的资料本身,通过出版等方式,也成为了学术资源 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1.1.2从现实政治的层面
通过对民族民间文化的收集、整理,完成了对多民 族国家文化多样性的现实论证,增强了民族的自我体认和 文化自豪感,达到了“民族团结”的预期目的。正因如此, 在近半个世纪的时期内,施予式保护成为了我国非物质文 化遗产保护的典型模式。
• 2.2.1目前,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存 在的错误思想
轻视或忽视民间文化包括民俗文化在主流文化中的地 位和作用轻视或忽视民间文化包括民俗文化在主流文化中 的地位和作用。 在认识和实践中,“文化遗产”往往被“文物”所取 代,“文物”保护被视为对整个文化遗产的保护,从而使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得不到足够重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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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模式探讨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其存在形式和利益传承的特殊性,决定着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要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综合
的考虑,本文试图从民法和行政法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得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进行的立法保护的思考途径。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民法;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5-5312(2011)35-0286-02
文化遗产对于一个民族来说,是一笔巨大的精神财富,是一个民族之所以立足于世界的根本。
只有保留住自己民族的文化特色才不会被世界文化一体化的大潮所侵吞,才能保持自己的民族特色。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遗产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由于其存在方式的特殊性,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显得更加的突出和重要。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法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传统文化的一种载体,其核心价值的文化性决定了它必须要作为一个世代沿袭的民族文化不断地传
承下去。
①非物质文化遗产大部分形成于过去的农业社会和近现代社会,在过去就给予我们民族不断地精神和物质激励,并且在现在和将来也是一个民族文化的见证。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产品属性、人文价值和资源价值决定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公法保护的必要性。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传统人文精神的载体之一,其凝结着一个民族历史对于社会实践所产生的精神的精华。
因此,保护这种民族文化精神,使得其得以流传下去,这种历史的使命感要求一个国家必须在宏观上于以关注和支持。
同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中,“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也要求这种精神是一个集体的精神,是一个民族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这种民族文化多样性的保持和文化生态平衡的维系。
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是一个群体的创作,体现的往往是一个民族或地区的国家共同利益,以此,如果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力必然导致民族文化的受损和国家形象的光辉。
在法律划分中有一种形式是从利益角度进行的,公法是调整公共利益的,私法则是保护私人利益的,公法所要调整的公共利益正好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集体性特征结合在一起,正好契合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公权力的要求。
公权力的介入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包含的民族文化内涵得以很好的保护和坚持,从而使得保护对象的选择直指文化内涵而不是经济利益。
②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内涵得以保留,保证人们对于民族认同感的获得。
公法保护超越了私法对于个人利益的坚持,能够很好的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满足人们对于文化利益的需要。
再次,从公法的角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利于保护非物质
文化遗产的原真性。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态度应该是保护为主,开发为辅,并且在其历史演化过程中也注重的是社会文化对于它的影响而不是纯粹的经济的影响。
但现在的社会由于对于经济的过度狂热,使得一切社会资源都要为经济服务。
过分的商业化违背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态度,严重的破坏了其文化内涵。
保留其原真性必然要束缚其一定的资源价值,最大限度的保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原生态。
最后,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法保护有利于国家文化安全。
文化对于一个国家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部分,是一个国家个性和品格的体现,因此,一定要保持民族文化的独立性。
继冷战之前的武力入侵和冷战之后的经济入侵之后,文化入侵成为现代社会最主要的入侵手段。
由于其手段的潜移默化的特点,较容易躲开人们关注的视点,但是文化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一个民族的文化如果出现断层,则民族个性和独立性就会直接走向灭亡。
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公法保护有利于加强对其的管理。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法保护
现代社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注意对于文化需求的关注。
各地纷纷打出的文化旅游牌既是一个明证。
文化作为一种资源经过包装变成了文化产品,可以获得巨额的利润,因此越来越多的人投身进入文化市场领域。
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道路可以实现“文化遗产”向“文化资本”的转变。
但是在这种转变的背后
必须有着私法的保护才能使得这种产业化道路得以顺利的实现。
文化之所以可以作为一种产品进行经济的交流主要基于它所包含的资源价值。
这种资源价值可以使其成为产品出售给消费者,进而获得经济利润,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文化价值资源更甚。
当文化、经济与时代结合在一起必然导致个人和市场利益的出现,而平衡和保护这种私权利必然需要私法的保护。
同时市场的出现需要买卖双方共同遵守一定的市场秩序,共同维护文化市场的平衡。
私法以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平衡和自觉为基础,并规定了产权制度与契约制度从而实现整个文化市场的有效运行。
私法的保护同时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弘扬。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采取保护为主,开发为辅的战略,但是如果仅仅依靠政府的财政和税收支持并不能将这种文化完全的放入到社会
之中,不仅增加了政府的支出,而且有可能造成遗产的固步自封,影响其进一步发展。
在我国目前经济相对不发达的阶段,也无更多的财力投入到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之中,既然如此,我们就不如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人以经济和精神权利,一方面经济权利可以使继承人在文化市场获得相应的经济支持为遗产的
保护、弘扬和传承提供必要的经济投入,另一方面,精神权利的获得有利于继承人的人格尊严,防止非物质文化遗产被不正当或者破坏性使用,有利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我们不能仅仅局限于对其形式的
保存,而要充分的利用市场合理的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
只有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条件的文化资源转化为文化生产力,带来经济效益,才能有更多的资金反过来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两者相辅相成。
产权的界定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成为可能,同时为私权利提供了制度保障。
③同时,对其进行私法保护有利于传统和创新之间的利益平衡。
在以往的传统知识保护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公共资源可以免费使用,并且在这些公共资源基础上产生的新的形式的东西则被赋予了知识产权保护,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原本和创新之间的利益出现严重的失衡,造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破坏,如果采用私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则有利于两者之间一种利益的均衡,可以避免资源的流失和破坏,同时有利于遗产的开发和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公法为主,私法为辅。
综合以上对于公法和私法的探讨,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两种法律保护的利弊和优劣,两者表面看来相互矛盾,但是其实是一种相辅相成、相互协调的关系。
在这两种法律实施过程中,应当坚持公共利益首要位置,以公法为主,私法为辅的方式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在200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中,确立的“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仿真的指导下,这种立法方式也就显得更加合理、有据。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对其采取公法保护的模
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最主要的就是其自身的文化内涵,而对于文化内涵的保护很难在“私”这个层面进行构造,必须出现一个超越个体的组织进行,而它就是国家。
以整个国家、民族、地区的利益做追求,促进民族认同感和历史感,创造人类文化的多样性。
私法的应用也只是为了考虑在现实状况面前为了弥补公法保护模式的不足,平衡和权衡公私利益的基础之上产生的,私法虽然是为了公法服务,但是其产生的基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价值决定了公法保护的模式,在其人文价值基础之上产生的资源价值则决定了私法保护的模式,这两种价值的结合导致了公私法保护模式的必然,也就是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的原则,以公法保护为主,同时兼顾其自身资源价值,以私法保护为辅。
注释:
①王光文.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探究[j].理论研究,2007(4).
②齐爱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j].电子知识产权,2007(6).
③李林起.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体系构建[j].经济与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