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村庄改造长效管理考核细则(试行) - 青浦区农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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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村庄改造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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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村庄改造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村庄改造项目是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载体,其实施质量直接关系到美丽乡村建设的成败。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村庄改造验收工作,保障村庄改造取得实效,根据《关于本市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的意见》、《上海市农村村庄改造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办法》等文件精神和市级检查工作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方式按照镇级验收、区级验收、市级验收等三个阶段,依次进行。

(一)镇级验收村庄改造项目竣工后,街镇作为建设单位,应按照《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好牵头组织竣工验收的法定责任。

街镇在组织正式验收前,项目施工总包单位应组织对村庄改造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全面严格的自查自纠。

自查自纠结果和验收预告要作为村民议事和村务公开内容,在村委会、村民小组公示7天,接受村民监督和评议。

符合验收条件后,由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项目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财务监理单位、村委会,对照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依法进行竣工验收。

街镇的村庄改造牵头单位、拆违办、— 1 —市容卫生等部门负责人、村委会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涉及村民小组长要共同参与验收,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委会要在验收结果上盖章。

镇级验收一般在每年的3月份进行。

街镇通过竣工验收一周内,正式函告区农委,提交自查自纠、公示情况说明和竣工验收报告,申请区级验收。

(二)区级验收区级验收是在镇级验收的基础上进行,主要检查验收项目的组织推进、具体实施、改造任务完成及改造效果等方面内容,具体对照市级检查要求。

具体由区农委牵头组成区级验收小组,对相关村庄改造点实地验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验收。

区级验收小组实地验收具体程序如下:1.在镇政府观看村庄改造的影像资料(含重要节点的改造前后对比,涉及每个村民小组各6对照片)。

2.听取街镇关于年度村庄改造工作的汇报。

3.对自查自纠、公示情况说明和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基础台账资料进行审查。

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0.31•【字号】青府规发〔2019〕4号•【施行日期】2019.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青府规发〔201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维护村民的基本居住权益,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农民集中居住,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区常住农业户口的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农户建房,是指由村民以户为单位,自行申请宅基地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受村民委托,在村域或者镇域范围内,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集中建造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农业农村委”)是本区农村宅基地使用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使用的资格权审核和具体管理。

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区规划资源局”)是本区村民建房规划、用地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用地管理,镇(街道)规划资源所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

青浦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设管理委”)是本区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和农村建筑风貌的引导。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

镇(街道)受区农业农村委委托,审核宅基地使用的资格权和用地人数;受区规划资源局委托,审核、发放农村村民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农户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区建设管理委委托,进行农户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监督。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加强成本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加强成本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加强成本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10•【字号】青府办发〔2023〕57号•【施行日期】2023.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加强成本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府办发〔2023〕5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加强成本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2023年10月10日青浦区加强成本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文件精神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成本预算绩效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中央和我市、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成本效益理念,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绩效导向,深入推进成本预算绩效管理改革,推动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业务流程再造,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为健全现代预算制度提供有力支撑,推动财政治理效能和政府治理能力持续提升。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总体设计,分步推进。

统筹谋划成本预算绩效管理的路径和制度体系,将成本预算绩效管理从项目支出向部门预算、政府预算拓展,从区向镇延伸。

(二)坚持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聚焦重点项目、重点政策、重点领域,找准绩效基线,对标流程规范,确定成本定额,强化成本管控约束,加大结果应用力度,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坚持优化机制,健全体系。

将成本效益理念和方法融入预算管理全过程,建立科学规范、约束有力的成本预算绩效管理机制,逐步形成科学合理、动态调整、分类分档的支出标准体系。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村庄改造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村庄改造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村庄改造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6.25•【字号】沪农委〔2015〕171号•【施行日期】2015.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村庄改造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5〕171号各区、县农委、财政局:为推进本市美丽乡村建设,加强和规范农村村庄改造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效益,市农委、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农村村庄改造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5年6月25日上海市农村村庄改造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市美丽乡村建设,加强和规范农村村庄改造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财政部关于发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作用推动美丽乡村建设试点的通知》(财农改〔2013〕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90号)、《本市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的意见》(沪府办〔2014〕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村庄改造项目纳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

第三条市级村庄改造奖补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管理规范、量力而行、力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区县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和项目实施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年度资金配置计划,重点支持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农村人居环境改善项目。

第四条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村庄改造财政奖补管理政策,安排年度计划,组织工作推进,对年度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市财政局负责村庄改造项目的资金管理,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122号

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122号

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122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区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07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城、新市镇、工业园区以及相关功能区近期建设规划控制范围除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区常住户口的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业户口)。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青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地局”)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镇(街道)房地所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

青浦区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区规划局”)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

青浦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交委”)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受区规划管理部门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区建设管理部门委托,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监督。

加强农田环境整治青浦区着力建设生态宜居新农村

加强农田环境整治青浦区着力建设生态宜居新农村


周 密 部 署
础。
科学制定整治实施方案
青浦 蔬菜 种植 面积 较 大 ,大 量外 来种 植户 在 农
二、 部门联动
落实属地化管理职 责
农 田棚 舍 和 小 型养 猪 场 综 合 整 治 是 一 项 多 部
门参 与 、 系统 性 较 强 的工 作 。按 照 属 地 化 管理 的原
田内私 自 违规搭建窝棚作为生产和安家之所。这些

整治 的 目标任 务与 时 间节 点 , 制 定 实施 方案 , 确 保综 合整 治 工作 有 序推 进 。2 0 1 3年 下 半年 , 各 街 镇 又适
时重新锁定整治 目标 ,制定了更细致的攻坚推进方 案, 对重点村还形成一村一册整治方案 , 重点户形成

户 一册 方案 ,为完 成整 治 目标任 务 奠定 坚 实的基
加强 农田 环境整 l i : i
青浦区 着力 建设生态宜居新农 村
■ 青浦 区农业委 员会
青 浦 区委 、 区政 府 高 度 重 视 农 村 环 境 整 治 , 大 力 推 进 农 田窝 棚 和 不 规 范 养 殖 的综 合 整 治 工 作 , 制定并下发 了 《 青 浦 区 关 于 开 展 农 田棚 舍 综 合 治 理实施意见》 和《 青 浦 区 小型 养 猪 场 综 合 治 理 实 施 为 了彻 底 完 成 农 田棚 舍 和 小 型 养 猪场 的整 治 , 不 留尾 巴 , 确 保 不 回潮 、 不 反弹 , 青 浦 区农 委 多 次 组 织 召开 由各街 镇 、 村和 各相 关 委 办局参 加 的座 谈会 , 听取 各方 意 见 ,形成 了切 实有 效 的农 田棚 舍和 小 型 养 猪场 综 合整 治 的实 施方 案 。根据 区 两项 整 治的 实 施方案 ,各街 镇对 辖 区 内的农 田棚 舍和 小型养 猪场 情 况进 行 摸底 调查 , 在 摸清 外 来务农 人 员 的人数 、 籍 贯、 居 住状 况 的基础 上 , 对 其 农 田棚 舍 、 小 型养 猪 场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10•【字号】青府办发〔2015〕60号•【施行日期】2015.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青府办发〔2015〕6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10日上海市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青浦区委、青浦区人民政府印发〈青浦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青委〔2015〕26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上海市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挂上海市青浦区交通委员会、上海市青浦区交通战备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环节与施工许可审批合并,原报监所需采集的信息在施工许可环节中一并采集,所需验证的条件要素在施工许可环节一并验证,与报监关联的审图信息、合同备案等信息在施工许可环节进行关联)。

2.取消其他已由市政府、区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的职责1.将原青浦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的职责,划入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将原青浦区交通运输管理局的职责,划入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3.将青浦区民防办公室的本区地下空间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等职责,划入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4.将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负责的道路交通信号中标志、标线以及可变车道、路口诱导屏等交通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职责,划入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三)增加的职责1.增加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下放的区立项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招投标情况的备案职责。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青府发[2007]93号【发布部门】80903F002【发布日期】2007.07.12【实施日期】2007.08.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2008)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府发[2007]9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7年6月25日区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二日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07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城、新市镇、工业园区以及相关功能区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区常住户口的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业户口)。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青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地局")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镇(街道)房地所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已经区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07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和《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青府发【2007】93号),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规定:一、适用范围本补充规定适用范围参照《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即: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城、新市镇、工业园区以及相关功能区近期建设控制范围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二、用地布局村民新建住房的,应根据规划在整体改造点和环境改造点建设,整治改造点和保护改造点一律不得新建住房。

三、个人建房(一)对在2002年4月(本区停止审批农民建房)至2007年8月15日(《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施行)期间申请建房的村民,如其申请条件均符合《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1992年10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规定,可批准其建房。

村民建房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的要求,其宅基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标准和计户人数等应按《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青府发【2007】93号)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农委等部门关于青浦区推进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农委等部门关于青浦区推进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农委等部门关于青浦区推进农业旅游发展试行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80903F002
【发布日期】2010.03.17
【实施日期】2010.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农委等部门关于青浦区推进农业旅游发展试行
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农委等部门制订的《青浦区关于推进农业旅游发展的试行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青浦区关于推进农业旅游发展的试行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
定〉的实施意见》、市农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农业旅游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和区委《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快推进本区农业旅游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新农村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农业旅游推进机制
建立青浦区农业旅游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

区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委、区农委、区建设交通委、公安青浦分局、区财政局、区文广影视局、区环保局、区规划土地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旅游局、工商青浦分局、区税务局、食品药品监管青浦分局、青浦消防支队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负责农业旅游规划的编制、农业旅游发展项目的评审以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理。

区。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农委等部门《关于青浦区粮田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农委等部门《关于青浦区粮田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农委等部门《关于青浦区粮田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请示》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农委等部门《关于青浦区粮田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请示》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区政府同意区农委、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制订的《关于青浦区粮田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关于青浦区粮田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根据沪府办〔2005〕6号文件精神,我区2005~2007年新建设施粮田面积72500亩,为确保完成建设任务,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对青浦区粮田基础设施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建设原则(一)合理布局。

要在本区17万亩粮田保护区内选择有一定生产条件的区域,实施72500亩粮田基础设施建设。

有关镇、街道要优化配置现有粮食生产基地资源,合理布局粮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二)集中连片。

为提高设施利用效率,推进农业规模经营,建设区域要相对集中连片。

每个节点的建设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0亩。

(三)注重衔接。

粮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要与规划的17万亩粮田中原“三高”粮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相衔接。

(四)可持续发展。

粮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要在充分发挥粮田生产功能的同时,重点凸现粮田的生态功能;要把该项目作为建设城市湿地、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抓手。

(五)一次规划,分年度推进。

要在本区规划的17万亩粮田保护区中一次规划,分年度集中连片推进建设。

二、建设内容与标准粮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必须围绕粮田高产、生态、集中连片的要求,做到农田平整、排灌通畅、道路配套、配置合理,并满足本区农田防洪、排涝、水环境治理等需要。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区绿化市容局关于青浦区村庄改造长效管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区绿化市容局关于青浦区村庄改造长效管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区绿化市容局关于青浦区村庄改造长效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2.06.28•【字号】青府办发[2012]78号•【施行日期】2012.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区绿化市容局关于青浦区村庄改造长效管理意见的通知(青府办发〔2012〕7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农委、区绿化市容局关于《青浦区村庄改造长效管理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青浦区村庄改造长效管理意见村庄改造是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载体。

为切实巩固和维护村庄改造的成果,把农村建设成为广大农民生产生活的美好家园,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市农委关于加强本市村庄改造长效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1〕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城乡一体、建管并举、重在管理”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符合本区特点的村级公益设施和环境管理养护有效机制,不断提高村级公益设施维护和环境管理水平,发挥村庄改造持久效益,努力提升农民居住环境的质量,确保农村居民长期受益。

(二)总体目标。

理顺管理机制,明确管理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和实施内容,建立健全村庄改造长效管理制度。

通过实施村庄改造的长效管理,保持“路平、桥稳、水清、宅洁、村美”和设施、设备运转正常。

(三)基本原则1.政府引导、村民主体。

村级公益事业与农民生产生活直接相关,属于准公共产品,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都有建设管理养护的责任。

在政府加强公共服务、发挥组织协调、引导扶持等功能的同时,必须充分发挥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主体作用。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转发区农业农村委关于《青浦区农村人居环境优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转发区农业农村委关于《青浦区农村人居环境优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转发区农业农村委关于《青浦区农村人居环境优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08•【字号】青府办发〔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转发区农业农村委关于《青浦区农村人居环境优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区农业农村委牵头制订的《青浦区农村人居环境优化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1年5月8日青浦区农村人居环境优化工程实施方案为全面优化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加快推进本区美丽乡村建设,按照《上海市农村人居环境优化工程方案》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区美丽乡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现状和基础条件,制定青浦区农村人居环境优化工程实施方案。

一、基础条件2018年,为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要求,本区制定了《青浦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试点区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

经过三年努力,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184个行政村生产、生活设施得到改善,生态环境明显好转。

一是“三大整治”及村庄清洁行动有力推进,青浦乡村“底色”全面展现。

通过有力的组织领导、有效的推进机制,连续两年的“三大整治”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清洁行动深入推进,成效显著,乡村环境面貌发生根本性转变,“干净、整洁、有序、安全、和美”的青浦宜居乡村底色全面展现。

二是全面完成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试点区建设任务,青浦乡村“成色”普遍呈现。

2018年,本区列入上海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试点区。

全区11个街镇184个行政村“全区域、全要素”整镇推进、成片实施。

至2020年底,11大类34项重点任务全面完成,村容村貌显著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断健全,民主管理能力和乡村治理水平明显加强,乡村成色普遍呈现。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需修改、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需修改、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需修改、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6.04
•【字号】青府发〔2015〕27号
•【施行日期】2015.06.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需修改、失效和
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青府发〔2015〕2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的通知》的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下列规范性文件分别作有效、修改、失效和废止处理,请按照执行。

附件:1.《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汇总表》
2.《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汇总表》
3.《失效、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汇总表》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15年6月4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农委等七部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农委等七部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农委等七部门关于青浦区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青府办发[2009]36号【发布部门】80903F002【发布日期】2009.05.04【实施日期】2009.05.04【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失效、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农委等七部门关于青浦区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府办发[2009]3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级公司: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农委、科委、财政局、环保局、统计局《青浦区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四日青浦区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依据和目的)为进一步调动全社会力量,大力推动循环经济试点区建设,根据《青浦区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青浦区循环经济试点工作主要目标任务分解表》(青府办发〔2009〕7号),结合国家和上海市对发展循环经济的相关政策和要求,设立青浦区循环经济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我区循环经济发展的导向与激励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本办法所称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专项用于全区循环经济发展(主要包括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支持性资金。

第三条(支持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一)节约降耗方面重点支持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方面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发、推广应用和示范性项目。

(二)环保产业方面重点支持工业污染源防治、清洁生产等环保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和示范性项目。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农委等部门关于青浦区农业专项资金项目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农委等部门关于青浦区农业专项资金项目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农委等部门关于青浦区农业专项资金项目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7.03.20•【字号】•【施行日期】2007.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农委等部门关于青浦区农业专项资金项目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农委、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制定的《青浦区农业专项资金项目资产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青浦区农业专项资金项目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规范财政投资农业发展项目资产的产权归属、调拨、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农业专项资金项目资产的效益,依据《青浦区财政性农业发展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青府办发[2006]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专项资金项目资产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土地综合治理、产业化经营项目)、三高粮田建设项目、设施粮田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农业发展项目等所形成的各类资产。

第三条农业专项资金项目资产按照"权属清晰、调拨有序"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成立区级资产调拨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受区农业发展项目领导小组领导,由区农委主任担任组长,区农委、国资委、财政局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区农委、财政局等单位有关人员为成员。

第二章资产调拨第五条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资产调拨工作小组对项目所形成的资产按投资比例界定产权归属,确认项目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编制《农业专项资金项目资产调拨单》,将项目资产整体调拨给项目所在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或现代农业园区。

《农业专项资金项目资产调拨单》应注明项目名称、批准单位和文号、项目投资额及组成比例;《审价报告》文号及核准的工程造价,资产产权调拨额及产权归属,各类固定资产明细;项目资产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青浦区村庄改造长效管理考核细则(试行) - 青浦区农业委员会

青浦区村庄改造长效管理考核细则(试行) - 青浦区农业委员会

青浦区村庄改造长效管理考核细则(试行) - 青浦区农业委员会青浦区村庄改造长效管理考核细则(试行) - 青浦区农业委员会附件一:青浦区村庄改造长效管理考核细则第一条(考核的目的和依据)为切实巩固和维护村庄改造成果,根据《青浦区村庄改造长效管理意见》(青府办发202*78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考核的范围与对象)对已完成村庄改造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的长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村庄改造完成已满五年的行政村纳入常态化管理,不再纳入本考核范围。

第三条(考核的基本原则)村庄改造长效管理以“政府引导、村民主体;落实主体、定规明责;加强监督、强化考核;保障投入、实施奖补”为基本原则。

区农委、区绿化市容局是本区推进村庄改造长效管理的牵头部门,各镇、街道为村庄改造长效管理的责任主体,所在村民委员会为长效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

实施长效管理考核,应坚持定期考核与日常巡查和抽查相结合、政府检查与群众民主评议相结合,应将村庄改造长效管理列入对村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四条(考核的形式与方法)区级考核每年一次,于每年第四季度开展,对本年度工作进行考核。

区级考核由区农委和区绿化市容局牵头,会同区建交委、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爱卫办、区拆违办等区各相关职能部门组成抽查复核小组。

区级考核以抽查复核为主,参考相关镇、街道提供的考核记录和考核等次建议。

区级考核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考核范围内行政村数的30%,被检查对象具体名单由牵头部门提前三天随机抽取。

区各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结合条线考核,开展不定期的抽查和巡查,共同推进本区村庄改造长效管理工作。

各部门应将涉及村庄改造长效管理范围的条线考核结果以及示范创建情况,及时抄送区农委和区绿化市容局,作为区级考核的重要参考。

各有关镇、街道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考核,于下一季度首月上旬完成,检查考核结果报区农委、区绿化市容局备案,年终向区农委、区绿化市容局提出该年度考核等次建议。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青浦区2013年农村村庄改造市级财政奖补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青浦区2013年农村村庄改造市级财政奖补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青浦区2013年农村村庄改造市级财政奖补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4.24•【字号】沪农委〔2013〕123号•【施行日期】2013.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青浦区2013年农村村庄改造市级财政奖补计划的通知沪农委〔2013〕123号青浦区农委、财政局:《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委员会、青浦区财政局关于调整2013年度农村村庄改造项目计划的请示》(青农委〔2013〕54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市级财政(含中央)奖补计划下达给你们,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区农委、区财政局要根据市下达的计划任务,将建设任务及时分解落实至有关乡镇。

二、按要求及时足额落实项目建设配套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切实用于改造项目,保障各项工程顺利实施。

三、按照下达的项目计划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调整,应按程序报批备案。

规范工程管理程序,切实加强监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抓紧开展项目建设,确保工程建设进度,按月向市农委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四、项目建设完工后,区农委、区财政局组织力量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审计、审价,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情况原则上于2014年6月前报送市农委、市财政局。

五、落实长效管理工作,发挥财政奖补工作持久效益。

附件:青浦区2013年农村村庄改造实施计划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3年4月24日附件青浦区2013年农村村庄改造实施计划表。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2019年青浦区农田建设项目的验收意见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2019年青浦区农田建设项目的验收意见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2019年青浦区农田建设项目的验收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5.16•【字号】沪农委〔2023〕114号•【施行日期】2023.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2019年青浦区农田建设项目的验收意见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你区上报的《关于青浦区2019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请示》(青农委〔2022〕28号)收悉。

市农业农村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该项目开展市级验收。

一、项目总体情况(一)青浦区练塘镇农田建设项目根据《关于青浦区2019年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批复》(沪农委〔2019〕442号),建设地点为青浦区练塘镇。

计划完成建设面积6145亩,经竣工测绘,实际建成耕地面积为6104.33亩。

项目计划总投资8180.14万元,项目竣工后,经审计核定项目验收投资总额为7516.35万元。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增加倒虹吸-B 6座、道路修复、土地平整单价增加、代建费等内容缺乏充分理由和合理性,建议超过批复投资额的部分自筹解决,累计扣除金额495.46万元,实际认定完成总投资为7020.89万元。

按照《上海市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19〕20号),市级财政应拨付资金4914.62万元,已拨付资金5726.09万元,多拨付的资金为811.47万元,通过市对区的项目清算予以扣回。

(二)青浦区重固镇新丰村农田建设项目根据《关于青浦区2019年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批复》(沪农委〔2019〕442号),建设地点为青浦区重固镇新丰村。

计划完成建设面积1130亩,经竣工测绘,实际建成耕地面积为1062.37亩。

项目计划总投资3072.36万元,项目竣工后,经审计核定项目验收投资总额为2500.59万元。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田间道路工程的金额超出批复金额,系自行全部调整为水泥路,专家组建议超过批复投资额的部分自筹解决,代建费也由区自行承担,以上累计扣除金额352.17万元,实际认定完成总投资为2148.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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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青浦区村庄改造长效管理考核细则第一条(考核的目的和依据)
为切实巩固和维护村庄改造成果,根据《青浦区村庄改造长效管理意见》(青府办发…2012‟78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考核的范围与对象)
对已完成村庄改造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的长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村庄改造完成已满五年的行政村纳入常态化管理,不再纳入本考核范围。

第三条(考核的基本原则)
村庄改造长效管理以“政府引导、村民主体;落实主体、定规明责;加强监督、强化考核;保障投入、实施奖补”为基本原则。

区农委、区绿化市容局是本区推进村庄改造长效管理的牵头部门,各镇、街道为村庄改造长效管理的责任主体,所在村民委员会为长效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

实施长效管理考核,应坚持定期考核与日常巡查和抽查相结合、政府检查与群众民主评议相结合,应将村庄改造长效管理列入对村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四条(考核的形式与方法)
区级考核每年一次,于每年第四季度开展,对本年度工作进行考核。

区级考核由区农委和区绿化市容局牵头,会同区建交委、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爱卫办、区拆违办等区各相关职能部门组成抽查复核小组。

区级考核以抽查复核为主,参考相关镇、街道提供的考核记录和考核等次建议。

区级考核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考核
范围内行政村数的30%,被检查对象具体名单由牵头部门提前三天随机抽取。

区各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结合条线考核,开展不定期的抽查和巡查,共同推进本区村庄改造长效管理工作。

各部门应将涉及村庄改造长效管理范围的条线考核结果以及示范创建情况,及时抄送区农委和区绿化市容局,作为区级考核的重要参考。

各有关镇、街道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考核,于下一季度首月上旬完成,检查考核结果报区农委、区绿化市容局备案,年终向区农委、区绿化市容局提出该年度考核等次建议。

各有关村委会原则上每月一次对本村长效管理工作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所在镇、街道。

第五条(考核的内容与标准)
实行百分制考核。

考核内容分为制度类和实效类,详见附件(评分表):
(一)规章制度与民主管理(30分)
建立健全全面详细、切实可行的长效管理制度(6分);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长效管理队伍(4分);
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考核(4分);
建立台帐记录和工作档案(4分);
落实必要的经费,纳入村级预算管理(4分);
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农民群众共同参与(4分);
长效管理情况纳入村务公开事项,接受民主监督。

(4分);
(二)长效管理的实际绩效(70分)
1.管护保洁(50分)
⑴村内道路桥梁保洁养护(6分);
⑵村庄绿化及绿化养护(6分);
⑶村庄河道保洁及河道岸线养护(7分);
⑷环卫设施保洁及生活垃圾清运(7分);
⑸村庄路灯、公共设施和公共活动场所维护(6分);
⑹污水处理设施维护(6分);
⑺宅前屋后环境维护(6分);
⑻村庄村容整洁(6分);
2.示范创建情况(20分)
⑴生态村(区级8分,市级10分,不是为0分)
⑵美好家园示范村(区级8分,市级10分,不是为0分)
⑶市级村容整洁示范村创建作为加分,加分分值为5分。

第六条(考核评分与等次划分)
依据考核得分高低,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档:100~91分为优秀、90~81分为良好、80~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各镇、街道在对村进行季度考核时,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列出等次和排名,提出详细整改意见。

镇、街道对行政村的年终考评分为全年4个季度考评分的算术平均分。

第七条(考核结果公布形式)
向区政府报告区级年度考核结果以及相关村创建“生态村”、“美好家园示范村”、“市级村容整洁示范村”等情况,并在各相关镇、街道以及区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范围内通报。

考核结果作为对镇、街道实施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也与村干部
绩效考核、村级组织“托底”资金发放挂钩。

年度考核结果与各镇、街道申报下一年度村庄改造计划挂钩。

青浦区农业委员会
青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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