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复习资料

合集下载

民法总论复习重点

民法总论复习重点

民法总论复习重点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民法: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民法典)实质民法:除民法典外,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规范以及民事判例法和民事习惯法图1-1民事权利体系(五)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我国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2、有权解释3、习惯法二、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三、民事法律关系表示行为:凡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或一定精神内容的表达为要素的行为。

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发表其自由形成的私法效果目的的行为事实行为:又称非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是无关心理状态的行为,行为的结果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直接由法律规定,与行为人的意志无关,即行为结果具有法定性。

四、自然人(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保护失踪人):概念: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1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宣告死亡(保护利害人)概念: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结束其生前居住地的权利能力)条件:(1)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之次日起,杳无音讯达4年的,利害关系人即可对其申请宣告死亡,包括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情形(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之日起满2年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其申请宣告死亡(3)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须发出公告,公告期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3个月撤销:被撤销死亡宣告的自然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配偶与他人再婚的,新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配偶没有再婚的,原婚姻关系从撤销之日起自行恢复。

子女父母权利义务关系恢复,但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其收养关系不得单方解除。

民法总论复习资料

民法总论复习资料

民法总论复习资料民法学总论一、名词解释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或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规和其他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2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3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换句话说,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拘束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正是通过民事法律关系实现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职能的。

4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5 请求权: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与形成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如合同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等。

6 形成权: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与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单方的行为便可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如追认权、选择权、解除权、继承抛弃权等都属于形成权。

7 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权利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者,才享有法律上的人格,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才能享有某项具体民事权利或承担某项具体民事义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主体资格的集中表现。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8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不仅包括公民的合法行为的能力,而且也包括公民对其违法行为应承担责任的能力。

《民法总论》复习资料

《民法总论》复习资料

一、客观题部分(一)单项选择题1. 甲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已满6年。

根据法律规定,其配偶(D )A. 只能申请宣告甲失踪B. 只能申请宣告甲死亡C•只能先申请宣告甲失踪,再申请宣告甲死亡D.既可以申请宣告甲失踪,也可以申请宣告甲死亡★考核知识点: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考核知识点解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但从法律规定看,申请宣告失踪并不是申请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不管利害关系人是否曾经申请宣告失踪,都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2. 2008年5月,甲、乙、丙合开了一间酒吧,甲以现金10万元出资,乙以其所有的房屋出资,丙以担任调酒师工作的劳务出资。

2008年12月,酒吧欠某酒厂5万元货款。

后甲因与其他合伙人发生矛盾,于2009年2月退伙。

上述债务应当(D)A.由乙独立承担责任B.由乙和丙承担连带责任C•由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 D.由甲、乙和丙承担连带责任★考核知识点: 退伙的法律后果考核知识点解释: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 甲出国前嘱托乙将甲的手机卖掉。

数日后甲收到乙汇来的手机价款300元,并称手机已卖掉。

数月后,甲看望乙,看到乙所用的正是声称已卖掉的那部手机。

乙的行为属于(B)A. 越权代理 B. 自己代理C. 无权代理D. 双方代理★考核知识点: 代理权的行使考核知识点解释: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这种代理属于代理权滥用的行为,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所以法律是禁止的,但被代理人同意除外。

(二)判断题1. 我国民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也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x)★考核知识点: 民法的调整对象考核知识点解释:我国民法通则第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总论期末复习

民法总论期末复习

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与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调整对象:从具体层面看: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从抽象层面看:民法调整对象为市民社会关系1财产关系:又称经济关系,是以财产为媒介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应体现以下特点: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一般要求等价有偿。

民法中形成财产的条件:1具有使用价值2具有支配性3具有稀缺性4原则上存在于人体之外(这是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分类:1静态财产关系:财产的归属关系(财产的控制和支配)2动态财产关系:财产的流转关系(财产不同所有者之间的交换和转移的事实)二者关系:静态财产关系是发生动态财产关系的基础和前提,而动态财产关系则是实现静态财产关系的方法,并最终归属于新的静态财产关系。

2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密切相连、不可分割而又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内容:1人格关系:人们基于彼此的人格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身份关系:人们基于彼此的身份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特征:1与主人身体的不可分离性2非财产性(它所体现的不是主体的经济利益,而是主体的精神利益)人格的物质性要素包括:生命、身体、健康等不变的客观要素精神性要素包括:姓名、肖像、自由、名誉、隐私等内容,这些取决于社会生活条件身份是社会地位的标志它具有相对稳定性与相互依存性的特点。

民法调整人身关系,但不调整全部的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亦同。

注意: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区别:1一个涉及到财产利益另一个涉及到人身利益2财产关系中涉及的权利可以转让而人身关系涉及的权利则不可以转让3平等主体:主体的平等特点:1人格独立(在法律上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2意思自治二民法的概念:民法是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以调整的部门法(民法是市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内容民法两大支柱:物权法和债权法(其它还包括知识产权法和继承法)物权法: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三节民法的性质一民法为私法强调民法私法性质的意义:重点在于重新认识民法的私法属性,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民法总论期末复习资料》民法总论.doc

《民法总论期末复习资料》民法总论.doc

民法总论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类型1、人身关系——身份关系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关系2、财产关系(1)债权关系①合同Z债②侵权行为Z债卬开车将乙撞伤,乙依据法律要求卬赔偿③无因管理之债乙被甲撞伤后甲逃跑,乙躺在地上此时行人丙路过将乙送往医院,替乙支付医疗费,事后丙请求乙支付为其处付的费用所形成的关系。

④不当得利之债乙的妻子丁得知丙替乙垫付了医疗费,于是就将足额将该医疗费支付给丙的妻子戊。

然而,乙和丙都不知道这一情形,,乙又再次支付给内一笔医疗费,此时乙和丙形成的乙请求丙返还这笔多支付的医疗费的关系。

(2)物权关系①用益物权关系②担保物权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是否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关键是法律是否赋予其民事权利能力(3)现代社会民事主体主要有三大类,W: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等)。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1)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対象。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包扌舌作为和不作为)、智1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受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以及救济民事权利而法律设定的民事责任。

三、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1、划分标准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作丿IJ的不同而作的区分。

(1)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民法总论复习大纲

民法总论复习大纲

民法总论
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类型认定民事权利的类型、区分标准民事法律事实(事件和行为的区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及法律后果住所的认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入伙退火的条件合伙债务的承担方式(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法人的类型法人的责任法人的分立和合并(责任承担)&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撤销权行使的期限代理的适用范围&复代理的含义与成立要件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代理中的连带责任的情形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诉讼时效期间的判断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物权法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请求权的类型集体所有的财产范围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预告登记、区分原则)
动产物权的变动-----交付(观念交付)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先占拾得遗失物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和善意取得按份共有的份额转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重大事务的管理权)用益物权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抵押权的担保范围抵押人的权利(处分权)权利质权的客体&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占有的分类(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区分)。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一、名词解释:1.民事权利能力[P65]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

又称法人格,或人格。

[魏振瀛《民法》]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民事行为能力[P66]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魏振瀛《民法》]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支配权[P73]指权利人得直接支配其标的,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4.请求权[P73]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5.宣告失踪[P109]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魏振瀛《民法》]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6.宣告死亡[P111]指依照法定程序,推定失踪人为“已死亡”,使之产生与事实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魏振瀛《民法》]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7.法人[P116]所谓法人,指由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和财合组织。

[民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8.不动产[P151]所谓不动产,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物,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

[魏振瀛《民法》]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价值的物,不动产主要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

9.民事法律行为[P159]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

[民通54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10.无效的民事行为[P195]无效的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的、当然、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民法总论复习

民法总论复习

民法总论复习内容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形式民法,实质民法形式民法主要是以民法命名的法律。

主要称其为民法典。

实质民法,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皆为民法规范。

民法规范的总称这一意思的民法是实质民法。

3.平等原则。

(首要基本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4.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实际上就是意思自治,即由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决定民事事项。

含义:1.民事主体自由自主地决定民事活动。

2.当事人仅对于表达自己真实意思的行为负责。

5.公平原则表现:1.民事主体参与法律关系的机会均等,提倡正当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

2.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利益应均衡,合理分配权利义务。

3.在责任面前要合理负担。

6.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守信用,善意的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7.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8.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必有一定的根据或原因,这一根据原因就是民事法律事实。

9.事件,行为1.依据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分为自然事实包括事件,行为事件是指某种偶发的客观现象。

2.行为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行为,是指与人的意志有关的客观现象。

既然行为与人的意志有关,也就是可以控制的。

行为包括民事行为,如合同。

事实行为,如侵权。

10.标准:根据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

1.人身权是指与主体的人格,身份不可分离,并不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权利,所以又称为非财产权。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在受到侵害时首先应当以非财产的方式予以救济。

2.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权利。

财产权包括1.物权2.债权3.知识产权4.继承权11.绝对权与相对权1.绝对权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权利人之外一切人的权利。

绝对权的权利人可向任何人主张其权利。

特点:义务人为不特定人,权利人不须借助义务人的行为即可实现其权利。

民法总论复习资料

民法总论复习资料

民法复习资料简答题1.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司法。

二、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三、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四、民法是实体法。

五、民法是权力法。

2、简述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民法通知》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民事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要求。

其内容主要体现在①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竞争。

②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③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公民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能力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简述确定自然人住所的法律意义。

⑴确定自然人权利、义务的享有地和承担地。

⑵确定有关组织或者机关的管辖权。

⑶确定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时间计算⑷在涉外案件中,确定法律适用的实体法⑸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某些特定行为的实施地。

4社团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区别。

社团法人是以社员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

社会团体法人是之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起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4.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区别⑴着眼点不同。

民事行为的成立着眼于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律构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视为一种客观存在;民事行为的生效着眼于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条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⑵判断标准和构成要见不同。

民事行为的成立以意思表示的成立或者意思表示一致为要见;民事行为的生效要见,则包括民事行为能力规则、意思表示自愿真实规则、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原则等。

民事行为的成立要见着眼与表一行为的实施构成,此类规则的判断不以来与当事人后来的意志;民事行为的有效要见却着眼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

民法总论资料

民法总论资料

一,填空选择1.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4. 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5. 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6. 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7. 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8. 第十五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9.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10. 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民法总论期末考试复习

民法总论期末考试复习

《民法总论》必做第一章民法概述三、简答题1、民法的含义是什么?2、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什么?3、民法为什么是私法?四、论述题1、论述我国民法的发展。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三、简答题1、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是什么?2、概括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

3、简述我国民法公平原则主要体现。

四、论述题1、论述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三、简答题1、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2、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3、简述形成权及其特点.四、论述题1、论述民事权利的保护。

第四章自然人三、简答题1、宣告死亡的效力如何?2、死亡宣告撤消后的效力如何?3、监护人的职责内容是什么?四、论述题1、论述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死者生命痕迹保护法律关系三、简答题1、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人的清算的种类有哪些。

2、简述企业法人终止的原因.3、简述我国《公司法》对企业设立的规定。

四、论述题1、如何理解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第六章非法人组织三、简答题1、合伙的特点有哪些。

2、个体工商户有何特点.四、论述题1、合伙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

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三、简答题1、区分动产与不动产有何法律意义。

2、智力成果的主要类型。

四、论述题1、试论述物的特点。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三、简答题1、民事法律行为有何特点。

2、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3、区分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的意义。

4、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5、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条件有哪些。

四、论述题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种类。

2、试论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的种类3、试论无效行为的种类三、简答题1、代理的特点主要有哪些?2、再代理的成立条件有哪些?3、法定代理权、指定代理权的消灭原因有哪些?四、论述题1、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2、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第十章实效与期限三、简答题1、诉讼时效有何特点?四、论述题1、试论述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异同2、说明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异《民法总论》必做答案第一章民法概述三、简答题1、答: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总论复习资料

民法总论复习资料

民法总论复习资料民法总论复习资料民法总论是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它是法学的基础,也是各类法律专业课程的前提和基础。

在学习民法总论时,我们需要掌握一些基本概念、原则和制度,以及相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进行复习资料的整理和总结。

一、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 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涉及个人、家庭、财产等方面的法律关系,以保护个人权益为目的。

2. 民法的特征:民法是以平等自由为基础的私法,它具有自愿性、平等性、保护性和继承性等特征。

3. 民法的任务:民法的任务是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 民法的原则:民法的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由原则、责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这些原则是民法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准则。

二、民法总论的基本制度和理论1. 民事权利的取得与行使: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有法定取得、合同取得、侵权取得等。

民事权利的行使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合理方式。

2.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实现法律目的的行为。

它包括合同、侵权、遗赠等各种形式。

3.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它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4. 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有终止、解除、消灭等方式。

在终止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合法原则。

三、民法总论的相关问题和实践1. 民法的发展与改革: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民法也需要不断发展和改革。

在改革过程中,应当坚持法治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 民法与经济社会:民法与经济社会密切相关,它对经济活动和社会关系起着重要的调整和规范作用。

3. 民法与社会公平正义:民法的目标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在实践中,我们应当注重司法公正,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4. 民法与国际法: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交往的加深,民法与国际法的联系越来越密切。

在处理国际民事关系时,我们应当遵循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

民法总论复习资料

民法总论复习资料

民法总论复习资料第一章民法概述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注:土地承包合同不是。

下列选项中哪些必须经过登记注册才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A.城镇个体工商户B.农村承包经营户C.公司法人D.社会团体AC。

本题考民事主体的登记。

《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A当选。

第27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B不选。

第41条规定:“(第1款)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2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公司法》第8条第1款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

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C当选。

《民法通则》第50条第2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D不选。

2.民法的调整对象、渊源、适用范围3.民法的基本原则书中没有提到的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合同优先原则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4.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它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它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法笔记第一章民法概述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注:土地承包合同不是。

下列选项中哪些必须经过登记注册才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A.城镇个体工商户B.农村承包经营户C.公司法人D.社会团体AC。

本题考民事主体的登记。

《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A当选。

第27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B 不选。

第41条规定:“(第1款)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2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公司法》第8条第1款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

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C当选。

《民法通则》第50条第2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D不选。

2.民法的调整对象、渊源、适用范围3.民法的基本原则书中没有提到的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合同优先原则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4.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它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它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

(1) 事件;与人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如:出生、死亡;(2) 行为:人有意识的活动。

行为取得所有权需要登记,事件则事后登记就可。

(三)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1) 民事权利A. 财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后两者主要是财产权))与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B.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a. 支配权: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如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b. 请求权: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债权上的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基于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请求权;物权上的请求权:确认所有权,排除妨碍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人格权上的请求权,身份权上的请求权(抚养费、赡养费)。

c. 形成权:权利人依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包括:承认权、选择权、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及继承权的抛弃权等。

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注意,催告本身并不发生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在行为人行使的权利中,下列哪些属于形成权?A.对越权代理的追认权B.债权人对债务人行使的催告权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权利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行使的解除权e. 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追认ACD。

本题考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只需要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得法律关系得丧变更的权利。

追认权的行使令越权代理行为有效;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令受遗赠人能够获得遗赠物;解除权的行使令租赁关系解除。

ACD当选。

催告权的行使仅仅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意思通知,不足以导致法律关系得丧变更,更接近于请求权。

B,E不选d. 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延期性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担保法)C. 绝对权与相对权a. 绝对权: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又称对世权,包括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b. 相对权: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又称对人权,如债权。

D. 主权利与从权利,专属权(矿藏、水流)与非专属权,既得权与期待权5.民事权利的保护a公力救济;b私力救济(自力救济),私力救济只能针对侵权行为。

自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如属于正当防卫的有:家中狼狗咬死小偷(),果园电网电死人(国家禁止私设电网),将小偷耳朵咬掉一块(超过必要限度),将小偷开的车的车胎扎破(√)。

自助行为:6.民事义务、民事责任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按份责任,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担保法));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

第二章自然人自然人既包括本国自然人,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我国民法通则的自然人的概念与合同法自然人的概念相同1.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A.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提民事义务的资格):a.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b.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c.胎儿不享有继承权,但给予胎儿利益给予特殊保护: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d.自然人死亡后,原则上不具有权利能力,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如著作权。

死者不再享有名誉、隐私、肖像权,但是,生前享有的这些权利可以延续。

B.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享有民事义务的资格):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纯粹获益行为不须行为能力(一)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注:不是等同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能力和处分不动产的权利必须年满18岁。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享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荣誉权、发明权、著作权等民事权利);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认定: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杨某15周岁,智力超常,大学三年级学生。

杨某因有某项发明,而与刘某达成转让该发明的协议。

问:该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 )A.该转让协议有效B.该转让协议效力未定C.该转让协议无效D.该转让协议可撤销[参考答案]B[解题思路和依据]杨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合同法》第47条,协议在性质上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应注意的问题](1)行为能力的认定有法律规定,与智力超常无关,非个案认定(关于成年人的精神病鉴定除外)。

(2)注意区别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行为与从事其他民事行为的性质的认定。

第一,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有效;第二,根据《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订立合同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c.无民事行为能力:(一)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就算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不得单独实施。

(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就算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不得单独实施。

d.相关规定:(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三)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

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

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四)在诉讼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包括痴呆症)。

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认定的,应当按照民诉特别程序,先作出当事人有无民事能力的判决。

确认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也应当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C.住所:a.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b.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

c.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2.监护:A.监护人比较:未成年人(包括患精神病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一般监护人(按顺序)首先是父母,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单位监护人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单位监护人不分顺序,按有利原则。

精神病人被宣告为无限能力人的申请和撤销,都要通过法院,未成年人则不用B.指定监护:a.单位指定:(一)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二)上述有关组织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

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b.法院指定:(一)对有关组织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法院裁决。

(二)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将未成年人监护人中的(一)(二)(三)项或精神病人监护人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

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