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龙股份总经理工作细则年月
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07年8月修订)(WORD6页)
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07年8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完善经理层的工作制度,规范总经理的管理行为,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以确保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运作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
受董事会委托,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章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第四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3名,财务总监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经董事会聘任可以兼任总经理。
第五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
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公司法》第57 条、第58 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以及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宜担任上市公司总经理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总经理;(二)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济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和行政执行能力;(三)具有知能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四)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五)诚信勤勉,廉洁自律,无私奉献,对公司事业忠诚;(六)年富力强,开拓进取,锐意创新,具有团队精神,有较强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
第七条总经理可以在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辞职具体程序和办法按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签订的聘任合同执行。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公司总经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面主持公司经营业务和管理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海印股份:总经理工作细则(2010年7月) 2010-07-31
广东海印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10年7月修订,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健全广东海印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制度体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职责,规范公司以总经理为首的经营班子的行为,提高其工作质量和效率,防范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广东海印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四条 如因国家颁布或修订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修改公司章程致使本工作细则的内容与上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召开会议修订本工作细则。
在董事会召开正式会议通过修订后的工作细则之前,工作细则中前述涉及相抵触内容的条款自动失效,按届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规定的事项,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照执行。
第二章 总经理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第六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知识、管理知识以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二)具有统揽全局、协调各方面内外关系、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和调动职工积极性的能力;(三)具有一定年限的管理工作经历,精通业务,熟悉与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四)诚信、勤勉、廉洁、公道,有较强的使命感和进取精神。
第七条 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第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第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中工国际:总经理工作细则(XXXX年8月) XXXX-08-25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为便于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各项经营管理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经理办公会第一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下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重大问题由总经理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并决定。
经讨论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时,由总经理做出最后决定。
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总经理承担最后责任。
第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参加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总经理指定的部门负责人;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根据会议内容指定一名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主持会议。
第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内容:(一)拟订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报董事会审批;(二)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业务部门的设置方案,报董事会审批;(三)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审批;(四)拟订公司的工资、福利、奖惩规定,报董事会审批;(五)制定公司具体的经营管理规章及管理办法;(六)决定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免事宜;(七)确定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各自分工和职权范围;(八)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九)决定是否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十)组织研究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应至少提前一天由总经理秘书通知全体参会人员并提交相关的资料。
总经理办公会应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要内容,与会人员均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会议记录纳入公司档案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章 经理层人员与职权第六条 公司经理层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若干名,董事会秘书1名,财务总监1名。
第七条 《公司法》第57 条、第58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经理层人员。
和而泰:总经理工作细则(2010年7月) 2010-07-02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的管理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经营工作,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以使公司的生产经营高效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条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并受董事会委托组织实施董事会会议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总经理是指总经理本人或经合法授权以总经理名义对外行使其权限的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总经理的工作应贯彻诚信、勤勉、守法、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总经理职责权限第六条总经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面主持公司经营管理事务,并向董事会负责。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其具体职责权限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后,由总经理作出决定。
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管理公司的财务计划、财务核算和资金调度等工作。
第七条总经理享有的职权如下:(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未达到《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董事会决策权限的,按下述标准对总经理授权:(一)关于非关联交易的授权:购买或出售固定资产等类别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单次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单次交易金额低于100万元。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修订)二○○七年八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管理效率,确保公司的生产经营高效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并结合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总经理是指总经理本人或被赋予总经理职权的副总经理;第三条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职责权限和主要管理职能作出规定,并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主要管理职能作出规定。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除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以公司总经理为代表的高级管理人员团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应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以保证:(一)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二)以诚信原则对公司董事会负责;(三)执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四)接受董事会、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认真履行职责。
第六条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有约束力。
第二章总经理的聘任与解聘第七条公司经理机构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
第八条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满两年;(八)有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的其他情况;(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总经理工作细则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经2002年6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职责、权限,规范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保证总经理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四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辞职程序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五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章总经理职责第七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八)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九)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总经理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二) 执行董事会决议;(三) 勤勉尽责,搞好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四) 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竞争或损害公司利益、形象的活动;(五) 接受监事会监督;(六) 应当根据董事会或监事会要求,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定、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林州重机:总经理工作细则(2011年3月) 2011-03-18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权限和程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第二条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丰富的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三)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四)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七)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
第三章总经理的权限第四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视工作需要设置副总经理若干名。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名产生。
第五条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七)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八)组织制定、批准具体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九)根据董事会要求,组织编制公司业务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十)按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情况、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并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十一)向董事会报告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事项;(十二)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兴民钢圈:总经理工作细则(2010年3月) 2010-03-19
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10年3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促进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
以公司总经理为代表的高级管理人员团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高级管理人员应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以保证:(一)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二)以诚信原则对公司董事会负责;(三)执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四)接受董事会、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条本工作细则对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工作细则执行。
第二章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第五条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
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1第六条公司总经理任职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坚定正确的理想和信念,能够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二)具有较丰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三)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四)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验,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五)诚信勤勉,清正廉洁;(六)年富力强,有较强的责任感和勇于开拓进取的精神。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2(七)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八)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雅克科技:总经理工作细则(2011年2月) 2011-02-25
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的议事、决策程序,确保企业高效、有序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工作细则所适用人员范围为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经理层构成及任免第三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总经理及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行使《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在本细则规定和总经理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职权。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遵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公司应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章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权限第六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审议;(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九)拟订公司对外投资、出售资产、关联交易、贷款、资产抵押、对外担保、资产报损等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十)拟订公司年度工作总结与计划,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十一)拟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制定;(十二)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的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十三)审批并与公司财务负责人联合签署预算范围内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十四)以公司名义执行的各类经营性合同,由总经理在权限范围内签订。
北玻股份:总经理工作细则(2020年6月)
证券代码:002613 证券简称:北玻股份公告编号:2020074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0年6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行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总裁)的职责、权限和规范总经理(总裁)的行为,保证总经理(总裁)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总裁),总经理(总裁)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第三条总经理(总裁)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内外各种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正。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者,期限尚未届满;(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八)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
天润曲轴:总经理工作细则(2011年2月) 2011-03-01
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职责及分工第三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条副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三)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对关键岗位人员的任免、组织机构变更等事项有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利;对非关键岗位人员的任免有决定权;(五)有权召开主管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并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六)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七)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有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力;(八)总经理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财务总监行使以下职权:(一)监督公司日常的财务会计活动,协助公司制定和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各项内控制度;(二)对公司财务会计人员的配备、任用和考核提出意见;(三)参与公司年度预、决算方案、费用开支计划、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的编制;(四)审核公司资金使用的调度、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活动;(五)对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六)审核公司的财务报表、报告,确认其真实性、准确性,并报送股东大会和公司董事会;(七)审查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情况;(八)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管理和资金运作情况。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18年3月20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经理层的职责权限,健全和规范总经理领导下的经营管理层的工作、议事和决策程序,兼顾效率、管控和风险控制,有效贯彻、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公司战略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经营层构成与任免第三条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遵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五条公司经营层由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组成。
第六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同总经理任期,可以连聘连任。
第七条公司应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力义务关系。
第八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必须于30日前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必须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董事会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第九条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2.拟定公司发展规划;3.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拟定公司一级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5.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6.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7.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 2 ―8.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9.拟订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10.《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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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范总经理行为,提高其工作效率,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完成,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总经理与《公司章程》所称总经理相对应。
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总经理在执行业务范围内,是公司行政管理工作负责人。
第四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六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聘期与总经理同步。
第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其辞职的具体办法和程序由其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中规定。
第八条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章职责及分工
第九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关联交易决策审批程序执行。
上述有关授权的事项,《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或与之相抵触或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总经理应忠实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
在行使职权时,不能变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者超越授权范围。
总经理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在一定限额内行使有关资金、资产运用,签订合同,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决策权力,具体如下:
(一)总经理有权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关联交易;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总经理在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和签署重大合同方面的权限为相当于公司最近一期(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以内,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对运用公司资金、资产在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以上的项目,应由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或董事会指定一名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代行职权。
第十二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副总经理具体分工由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按照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的分工,分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应每月向总经理书面或口头汇报工作;
(三)在分管工作范围内,有权向总经理提出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调整的建议;
(四)有权召开分管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并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五)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分管部门的业务开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有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力;
(七)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其他应参会人员包括:
(一)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与会议议题相关的部门负责人、办公室主任、会议记录员等;
(三)应邀参加会议的内外部审计、法律等专业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每月的总经理办公例会,由各部门负责人分别汇报本部门的生产运营情况,研究制定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召开条件:
(一)需要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做出决策时;
(二)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要求召开总经理会议时;
(三)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草案时;
(四)拟定财务预算、决算草案,以及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草案时;
(五)拟定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草案时;
(六)拟对外签订重大合同时;
(七)执行董事会投资方案时;
(八)拟定员工工资、福利、奖惩方案时;
(九)需对员工工资、福利做出决定时;
(十)拟定公司内部机构调整时;
(十一)董事长提议时;
(十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第十八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召开程序:
(一)总经理根据各方面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会议议题、内容、参会人员、时间、地点。
(二)总经理办公室应提前以书面、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应参会人员,并做好会议通知记录。
(三)总经理办公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应参会人员出席方可举行。
总经理办公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总经理负责制的原则。
对于会议讨论的议题,总经理应当在归纳多数与会成员意见后作出决定;对于不宜即时作出决定的议题,总经理有权决定以后再议;对于必须作出决定但又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由总经理决定或报公司董事会审定。
(四)会议纪要由参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经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审查后,呈送总经理审阅签发,并印发有关领导和部门。
会议纪要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五)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姓名、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发言要点、表决方式和结果。
会议记录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负责保存,保管期不少于十年。
(六)总经理根据工作分工和工作需要,指定专人负责对会议中形成的意见进行落实、催办。
(七)总经理要定期对会议决议落实催办情况进行调度检查。
对出现的问题
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有关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交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等。
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总经理拟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员工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并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根据实际情况就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向董事长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总经理组织制定,自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的修改由总经理组织拟订草案,报董事会会议审议并批准后方才有效。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