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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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23日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规范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切实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清远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本办法组织规划条件核实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划条件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清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分为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市政工程(含道路、桥梁与管线等)规划条件核实两大类。

轨道交通、机场、铁路、港口、站场、城市防灾、市政环卫、公园等城市基础设施中的建(构)筑物工程,其规划条件核实按照有关建(构)筑物工程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申报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原则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单位。

清远市2024年重点建设前期预备项目计划表

清远市2024年重点建设前期预备项目计划表

项目名称:清远市城镇园区建设项目计划时间:2024年1月-12月计划总投资:5000万元项目概述:该项目旨在通过对清远市城镇园区的建设,提升城镇化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

1.前期准备阶段(1月-2月)a.调研分析:对市区现有城镇园区进行调研分析,了解存在的问题和需求。

b.制定规划方案:根据调研结果,制定清远市城镇园区建设规划方案,包括拟定园区用地、功能规划以及建设时序等。

c.项目立项:提交项目申请,争取相关批准。

2.勘察设计阶段(3月-4月)a.地质勘察:对规划用地进行地质勘察,评估用地可行性。

b.展示设计:根据规划方案,组织设计公司进行园区的展示设计,包括景观规划、道路规划、绿化设计等。

c.定标招标:根据设计方案,组织招标工作,确定施工单位。

3.施工准备阶段(5月-6月)a.施工方案: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明确施工流程和工期。

b.土地拆迁:完成用地拆迁工作,确保规划用地的空置。

c.材料采购:根据施工方案,及时采购所需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4.实施阶段(7月-11月)a.基础设施建设:按照规划方案,先进行基础设施的建设,包括道路、给排水、电力等。

b.主体建设:根据规划方案,进行主体建设,包括商业用房、公共设施、住宅建筑等。

c.环境整治和绿化:对园区进行环境整治和绿化美化工作,提升生态环境质量。

5.完工验收阶段(12月)a.完工验收:对建设项目进行完工验收,确保符合规划要求和验收标准。

b.功能配套:进行功能配套工作,包括与规划用地相适应的商业配套、社区配套等。

c.交付使用:完成项目的最后收尾工作,交付使用。

6.收尾工作阶段(12月)a.项目总结:对项目进行总结,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b.部门移交:将项目移交给相应的管理部门,确保项目后续管理和运营。

以上为清远市2024年重点建设前期预备项目计划表,计划总投资5000万元。

该项目将通过城镇园区的建设,推动清远市的城镇化进程,促进经济和城市规划建设的发展。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3]94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3]94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3〕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13日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规划区各类管线的规划管理,规范各类管线工程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管线工程包括地下管线工程和架空管线工程。

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架空管线工程是指架设在地面上空的前款所列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管线工程规划管理活动。

第四条清远市城乡规划局是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线工程规划编制和年度计划的统筹第五条各类管线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由相关管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市规划区内各管线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各类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相互衔接,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制定和实施管线工程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按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科学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挖掘。

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二、《规定》主要包括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市政管理等方面内 容。本次修订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新增第五章《居住区公共设施》、 第九章《景观与环境》;完善建筑间距规定;适当调整停车位指标及 相关内容;完善容积率、绿地率的计算规则;对《规定》中原有章节 进行分类与合并,并根据近几年国家、省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对部 分章节内容进行了增删;加强措辞的严谨性。
2
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机关、 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等设施 用地;
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 职业培训学校、技术培训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以及 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托幼设施用地(纳 入居住用地);
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清远市城乡规划局 二 0 一 0 年七月十四日
修订说明
一、《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自 1999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以来,对我市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起到了 很强的现实指导作用。但随着我市近几年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城市 规模的扩大,城市发展定位的明确,国家、省有关政策的调整,以及 我市总体规划的修编,该《规定》有部分内容已与我市的发展形势不 相适应。为此,依据国家、省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省内其它城 市同类规定,并结合清远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对《规定》 进行修订。
(八) 对外交通用地(T)。 (九) 特殊用地(D)。 (十) 水域和其它用地(E)。 第七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依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 规划和本规定来执行。 涉及用地性质调整的,按表 1 的规定执行,由建设单位先提出申请, 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用地审批小组审批。超出表 1 规定 的,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再上报市政府审批。

03清远市建(构)筑物退让规划管理办法

03清远市建(构)筑物退让规划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当建设用地相邻公园、绿地、广场等开敞空间时,各类建筑最小退 让红线距离按表2中其他非居住建筑的退让距离控制。
第三十四条 工业厂房、仓库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5米。 第三十五条 当建设用地相邻城市道路时,各类建(构)筑最小退让红线距离按
本办法第二章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控制。 第三十六条 地下建(构)筑物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5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
36≤W≤60
13
城市次干路
24≤W<36
10
城市支路
15≤W<24
5
其他道路
7≤W<15
3
注:
[1] 二级公路参照城市主干路退让;
[2] 本表所指建筑物为地面建(构)筑物,地下建筑另行规定。
第五条 对已批准修建性详规的项目、周边建筑已基本建成、整段道路的景观风
貌已基本形成的街区,执行第四条退让距离确有困难时,规划主管部门
主要 一 朝向 般 地 区 次要
朝向
主要 旧 朝向 城 改 建 区 次要
朝向
注: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控制表
表3
低层
居住建筑
文、教、卫建筑 其他非居住建筑
建筑高 最小距 建筑高 最小距 建筑高 最小距 度倍数 离(m) 度倍数 离(m) 度倍数 离(m)
0.5
4
0.6
5
3.5
多层、中高层
0.5
7
0.5
(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建 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 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城市 道路红线不小于20 米后,同时增设集散广场,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 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个案确定。

清远市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引

清远市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引

清远市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引为全面加强我市限额以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市政工程(以下称“限额以下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规范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我局印发的《关于加强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清建(2023)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编制了本《工作指引》。

具体内容如下:一、实施对象限额以下工程指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市政工程,具体限额以下工程类别以省的有关规定为准。

二、实施原则限额以下工程建设管理遵循属地管理、部门指导、主体落实、社会监督的原则,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面统筹,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镇街具体负责,落实辖区内限额以下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三、实施流程(一)办理用地手续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限额以下工程应向各级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用地许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符合《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继续深化若干规划用地改革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552号文)中免于办理的建设项目除外。

2.清远市【含县(市)、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城镇建设用地内的新建限额以下工程应同时向属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取得人防专项规划建设意见,按有关规定无需取得人防专项规划建设意见的除外。

(二)办理开工建设信息报备手续。

1.建设单位(或业主)在工程开工前到工程属地镇街办理建设信息报备手续,填写《清远市限额以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备案申请表(范本)》(一式二份,见附件1)进行备案;完成报备手续后,由属地镇街核发《清远市限额以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备案证明(范本)》(见附件2)。

2.依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清远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要求,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过规定范围的乡村建筑工程,以及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乡村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建设三层(含三层)以上乡村建筑物的,其施工建设应聘用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

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

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为适应新的城市发展需要,更好地指导城市各项建设活动,对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第二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4)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及《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6)国务院国发〔2002〕年13号《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7)广东省城镇体系规划(2002~2020);(8)《清远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9)清远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10)国家、省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第三条规划期限本次规划修编规划期限分为近期、远期。

其中:近期:2004年-2010年;远期:2011年-2020年。

第四条本规划在地域空间上分为市域、中心城区两个层次;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范围为清远市全市域,土地面积19160平方公里;中心城区以现状凤城街道办事处、东城街道办事处、洲心街道办事处以及横荷街道办事处为主体,包括龙塘镇、源潭镇、石角镇部分用地,总面积约271.3平方公里。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为清远市市辖区范围,总面积927.2平方公里;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一切规划建设及土地利用,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执行本规划。

第六条本规划条文中标注的黑体,为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

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属严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的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

第七条本规划由清远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城市发展目标与策略第八条城市发展总目标突出工业和旅游两个重点,发展以高新技术为特点的现代工业和以旅游商贸、旅游服务为特色的第三产业,加快经济发展、建立良好的生态环境,突出城市山水特色,把清远建设成为珠江三角洲后花园和新兴的现代工业城市。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26•【字号】粤府函〔2023〕196号•【施行日期】2023.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粤府函〔2023〕196号清远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报〈清远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审批的请示》(清府〔2023〕14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清远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清远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围绕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任务,为清远在融湾发展、城乡融合、生态保护利用方面提供有力支撑。

二、清远市是全国旅游名城、广东省区域协调发展示范市、环大湾区新兴产业基地、生态宜居示范城市。

清远市要立足国家战略、区域职能和本地实际,将建设人民城市作为新时代清远城市发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努力探索出一条内涵式、集约型、绿色化的发展路线。

要在《规划》的指导下,推进清远全面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加强与省外周边地区的合作交流。

积极参与广州都市圈建设,纵深推进广清一体化发展,提升产业协作、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平。

三、严守国土空间安全底线。

到2035年,清远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708.88平方公里(256.33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528.05平方公里(229.21万亩);陆域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4311.95平方公里;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550.64平方公里以内。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09•【字号】清府〔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防交通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的通知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已经七届第1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9日清远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清远市人民防空建设与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清远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管理工作。

第三条清远市人民防空坚持国家“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人民防空与经济社会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融合发展原则。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各行政管辖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二者之间应当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人民防空工作的融合发展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人民防空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人民防空和防灾救灾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充分利用人民防空资源为防灾救灾提供支持。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求同级军事机关和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的人民防空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制定的人民防空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人民防空工作措施;(二)编制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三)组织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四)监督检查和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贯彻人民防空要求的执行情况;(五)拟定人民防空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六)组织人民防空通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七)检查督促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水电供应和其他保障方案的落实;(八)组织人民防空队伍建设和训练;(九)组织人民防空演习;(十)组织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十一)组织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十二)管理人民防空经费、物资和资产;(十三)战时负责发放防空警报和组织实施灯火管制,组织指挥人民防空疏散和掩蔽,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活供应和其他保障工作,组织消除空袭后果,协助有关部门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秩序;(十四)指导下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接受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完成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

清远西站项目规划方案 (2)

清远西站项目规划方案 (2)

清远西站项目规划方案项目概述清远市位于广东中部,是广东省内最大的生态示范城市之一,近年来也得到了不断的发展。

为了适应城市发展需求,同时改善城市交通拥堵状况,清远市政府打算在市区西部规划建设清远西站,此项目旨在缩小清远与周边城市之间的交通距离,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

该项目由广州市建筑设计院规划设计,规划总面积约为1900亩。

设计理念本项目规划以“旅游+创新驱动”为主题,依托清远市独特的旅游资源优势,同时打造清远市第一大商业区。

功能布局1.公路交通立体化:项目以清连高速公路、广清高速公路作为轴线,将城市主要交通方式进行整合,使各项交通资源得以合理利用。

2.城市轨道交通连接:地铁清远线与站场互换工程的建设连接了清远西站和清远市中心区,缩小区域内的交通距离,减少交通拥堵状况。

3.商贸综合体:打造清远市第一大商业区,集购物、休闲、娱乐、用餐于一体,吸引周边居民及游客前来消费。

4.生态绿化带:以清远西站为中心,辐射周边区域,打造城市绿心,从而提升城市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环境。

设计亮点1.全天候可行走本项目地面交通、地下交通、商业区等都采用全天候室内设计,以增加城市对于不同天气状况下的舒适度和安全系数。

2.多元化商业区商业区内上百家店铺无死角地打造商业区,满足当地居民的购物、休闲、娱乐等需求,同时还可吸引区域游客。

3.生态绿化与共享单车在绿化带中,本项目还将配备共享单车,为游客提供更加便利的交通方式,同时也能大力推广环保出行的理念。

设计效果图清远西站项目规划效果图清远西站项目规划效果图结语清远市政府希望此项目建设能够为市区西部经济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清远西站是城市新时代的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它的建成将极大地提升清远市的综合竞争力,改善居民的出行状况。

同时,它规划与设计理念的绿色环保、生态跟规模配合合理的规划方案,也能给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建设带来一定的启示与借鉴。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用地超容积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用地超容积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用地超容积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2•【字号】清府办[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用地超容积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府办[2010]30号)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用地超容积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规划局反映。

二○一○年四月二日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用地超容积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城乡规划管理的顺利实施,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和《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建规〔2009〕5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内所有经营性建设用地超容积率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超容积率是指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容积率超过基准容积率。

已出让土地合同中有容积率约定的,其约定容积率即为基准容积率;已出让土地合同中没有容积率约定的,按下列原则确定基准容积率:(一)出让时已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为基准容积率。

(二)出让时无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但有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为基准容积率。

(三)出让时既无已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又无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根据用地性质以2.5(镇2.0)为基准容积率。

清远市城区大燕河城市规划

清远市城区大燕河城市规划

清远市城区大燕河城市规划一、清远市大燕河(云定村西瓜岭段)堤防改造工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河堤位于大燕河右岸,原清东围支堤桩号9+168至10+002。

由于历史的原因,现状堤防存在防洪标准低,堤线曲折,穿堤建筑老化,堤身稳定性差的问题。

为提高该段堤防的防洪能力并解决高新区市政道路燕河北路与外界及园区的连接问题,加快园区布局,促进园区建设,优化园区空间结构,我局同意按清远科技园(百嘉)园区规划的路线将该段堤防进行改线并新建防洪堤。

二、同意本工程新建堤防553.4m。

采用均质土堤,设计堤顶高程为17.95m~18.05m。

堤顶结合交通要求,采用堤路结合的形式,堤顶宽度8m,路面结构采用C30混凝土结构。

迎水面坡比为1:2.75,采用厚0.3m干砌石护坡;背水坡坡度为1:2.5,采用植草护坡。

迎水坡、背水坡堤脚均设齿墙护脚。

三、同意工程堤防级别为2级,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主要建筑物级别为2级,次要建筑物级别为3级,临时建筑物级别为5级。

四、基本同意本工程的总体布置、主要建筑物等设计。

五、基本同意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工期为6个月。

六、基本同意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计。

七、经审查,核定工程概算总投资为2931.59万元。

所需建设资金由市财政统筹解决。

九、请督促设计单位按照审查意见对工程设计进行补充和完善,确保工程方案科学合理、安全经济。

十、你司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积极筹措落实建设资金,推进项目建设顺利开展。

各参建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和执行规程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各项度汛、安全预案,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

十一、应建立工程长效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人员及经费来源,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十二、其他同意河南水环境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技术审查意见(见附件)和清城区水利局《关于清远市大燕河(云定村西瓜岭段)堤防改造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初审意见》。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30•【字号】清府办〔2016〕27号•【施行日期】2016.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已经六届第9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30日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行为,保障城乡规划管理的顺利实施,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住建部《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建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内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国土资源、财政等主管部门协同管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容积率调整的组织审核及报批工作,并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容积率调整情况清单;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清单和核发的规划条件,办理调整容积率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核定征收所需补交土地出让价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入库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

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

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为适应新的城市发展需要,更好地指导城市各项建设活动,对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第二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4)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及《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6)国务院国发〔2002〕年13号《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7)广东省城镇体系规划(2002~2020);(8)《清远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9)清远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10)国家、省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第三条规划期限本次规划修编规划期限分为近期、远期。

其中:近期:2004年-2010年;远期:2011年-2020年。

第四条本规划在地域空间上分为市域、中心城区两个层次;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范围为清远市全市域,土地面积19160平方公里;中心城区以现状凤城街道办事处、东城街道办事处、洲心街道办事处以及横荷街道办事处为主体,包括龙塘镇、源潭镇、石角镇部分用地,总面积约271.3平方公里。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为清远市市辖区范围,总面积927.2平方公里;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一切规划建设及土地利用,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执行本规划。

第六条本规划条文中标注的黑体,为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

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属严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的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

第七条本规划由清远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城市发展目标与策略第八条城市发展总目标突出工业和旅游两个重点,发展以高新技术为特点的现代工业和以旅游商贸、旅游服务为特色的第三产业,加快经济发展、建立良好的生态环境,突出城市山水特色,把清远建设成为珠江三角洲后花园和新兴的现代工业城市。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2022年度城镇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更新项目成果》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2022年度城镇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更新项目成果》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2022年度城镇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更新项目成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2.08•【字号】清府办函〔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2022年度城镇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更新项目成果》的通知清府办函〔2023〕13号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区2022年度城镇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更新项目成果》已经八届第1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2月8日清远市区2022年度城镇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更新项目成果的基本内容一、本次公布的城镇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以下简称标定地价)的公示范围包括清城区(凤城街道、东城街道、洲心街道、横荷街道4个街道,源潭镇、龙塘镇、石角镇、飞来峡镇4个镇及银盏林场)和清新区(太和镇、山塘镇、太平镇、三坑镇、龙颈镇、禾云镇、浸潭镇、石潭镇8个镇及笔架山林场)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141个标定区域和141宗标准宗地的标定地价。

二、本次标定地价评估体系包括清远市区的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含单家独户用地)、混合用地(同一宗地含一种以上用途)、工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共六种用途。

其中,混合用途指商住混合用途。

价格单位为元/平方米,币种为人民币。

各用途标定地价的地价内涵见下表:备注:1.本次标定地价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及公用设施用地均仅有一宗标准宗地;2.现状土地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或“六通一平”。

其中,“五通一平”:宗地红线外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路、通讯,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六通一平”:宗地红线外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气、通路,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3.容积率为该用途各标准宗地的现状或规划条件下的容积率范围值。

清远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

清远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

清远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2.0版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促进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有序有效开展,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广东省档案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粤建规范〔2019〕第3号)和《清远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清府〔2019〕4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通知》(粤建改办〔202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清远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的竣工联合验收,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联合验收按照“统一申报、信息共享、各司其职、限时办理、集中反馈”的原则,实行网上办理,通过系统流转完成。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牵头单位是核发施工许可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其它工程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

专项验收单位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水利部门、气象部门及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等。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条件:(一)建设工程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已组织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并合格;(二)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文件完成建设,达到《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清府办函〔2019〕122号)的要求;(三)建设工程已按消防设计文件要求完成,各项消防设施和功能满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并取得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和参建单位签署的验收合格文件;(四)人防建设工程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五)城建档案验收实行告知承诺制。

清远市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清远市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前言清远市位于广东省的中北部、北江中游、南岭山脉南侧与珠江三角洲的结合带上,土地总面积19152.90平方公里。

全境位于东经111°55'-113°55'、北纬23°31'-25°12'之间,南连广州、佛山,北接湖南、广西,东及东北和韶关市交界,西及西南与肇庆市为邻。

市区距广州64公里,是以广州为中心的南方经济圈重要组成部分。

现辖清城区、清新县、英德市、佛冈县、连山县、连南县、连州市和阳山县,2005年,全市户籍人口393.17万人,常住人口408.82万人(其中城镇人口128.31万人),国内生产总值322.96亿元,三次产业比例为0.22:0.39:0.39。

《清远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现行规划》)实施以来,对于加强土地宏观管理和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促进土地集约利用、贯彻科学发展观、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经济与生态效益。

面对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现行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规划指标不足、规划用地与实际需求不符、规划调整频繁等问题,土地资源保障与社会经济发展用地需求之间的差距日益扩大,同时,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与发展战略的调整,以及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都对清远市土地规划管理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现行规划》已难以适应清远市的发展实际需要。

为保障规划期内清远市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宜居城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按照省政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部署和《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全省规划》),制订《清远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以《全省规划》各项土地利用指标为指导,以耕地保护为前提,以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以建设用地规模控制为重点,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为手段,对清远市的土地利用做出战略性、时序性的安排。

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用地 二类工业
用地
C5 × △ △ △ △ ● △ × × × △ △ △ △ △ × △ × △ C6 × △ △ △ △ △ ● × × × △ △ △ × △ △ × × △ M1 × × × △ △ △ × ● × △ △ △ △ △ △ △ △ × △ M2 × × × × × × × △ ● △ × × △ △ △ × △ × △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城市用地.......................................... 2 第三章 建筑容量与公共开放空间 ........................... 12 第四章 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 ............................. 19 第五章 居住区公共设施 ................................... 30 第六章 建设用地出入口和停车位控制 ...................... 33 第七章 城市道路交通及附属设施 ........................... 36 第八章 市政设施及其它公用设施 ........................... 44 第九章 景观与环境....................................... 61 第十章 附则............................................. 63 附录一:用词说明........................................ 64 附录二:名词解释........................................ 65 附录三:计算规则........................................ 68 附录四:建筑间距和朝向图示 .............................. 76 参考文献................................................ 83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01•【字号】清府办函〔2022〕87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函〔2022〕87号清远高新区管委会,清城区、清新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1日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是市人民政府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而向建设单位和个人所收取的费用,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与维护,包括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处理、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城市防洪排涝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基建投资额的4%征收。

基建投资额依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清远市区“分类建筑工程单位建筑面积造价”核定,每五年核定一次。

未在参考造价中明确的建设项目,基建投资额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项目总投资估算中建安费确定。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需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分类建筑工程单位建筑面积造价”提交至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公布实施的第五年第二季度,依据近几年基建投资额情况,拟定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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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规范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切实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清远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本办法组织规划条件核实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划条件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清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分为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市政工程(含道路、桥梁与管线等)规划条件核实两大类。

轨道交通、机场、铁路、港口、站场、城市防灾、市政环卫、公园等城市基础设施中的建(构)筑物工程,其规划条件核实按照有关建(构)筑物工程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申报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原则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单位。

允许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一同申报规划条件核实,但不同意单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次进行规划条件核实。

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前,应当对照下列条件先行自检:(一)建设工程已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全部完成建设,建(构)筑物外墙装修完毕;(二)配套工程(道路、绿地、管线、相应停车位等)和规划许可要求先行建设的邻避性公建配套用房(如垃圾收集站点、公厕、变配电房、污水处理用房等)已完成建设;(三)施工用房、施工围墙以及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已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四)建成区与施工区已设置安全隔离设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须核查以下内容:(一)总平面布置1. 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室外地面标高以及建筑物退让距离等;2. 核查总平面图中配置的公共绿地、广场和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围墙等;3. 核查总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基底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泊位等;4. 核查机动车停车位位置和数量、机动车出入口、地下车库出入口及起坡点位置等;5. 核查小区雨污水管线工程的布置、与市政管线的衔接等;6. 核查用地红线内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7. 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要求的其它内容。

(二)建筑单体1. 核查该建筑工程的性质、平面位置及尺寸、建筑高度、层数及层高、建筑立面、出入口方向、室外标高等;2. 核查该建筑工程的建筑基底面积、总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分类建筑面积(如住宅面积、商业面积、商务面积、公共配套设施面积、公共架空层面积)等技术指标;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要求的其它内容。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立案申请表》、《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数据信息承诺表》;(二)土地使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及坐标范围图(含电子文件);(三)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含电子文件,地下市政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测绘)。

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的最后一批建(构)筑物规划条件核实时,除需提交申请该建(构)筑物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外,还应当同时提交整个建设项目的总平面测绘图(1:500)、技术经济指标表及小区雨、污水管线测绘图(1:500)。

对于开发量特别大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应当划分组团,并明确各组团的开发时序、开发建设量。

同一建设期的建设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组团内最后一期建(构)筑物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同时提交整个组团的总平面测绘图(1:500)及技术经济指标表。

第十一条项目用地内独立设置的垃圾收集点(站)、公厕、变配电房、污水处理用房等邻避性公建配套设施须先于住宅、商业商务建筑等主体功能进行规划条件核实。

项目用地内独立设置的其它公共服务设施须在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不含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的50%前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对于总开发量特别大且分组团开发的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条件核实按组团管控。

组团内独立设置的垃圾收集点(站)、公厕、变配电房、污水处理用房等邻避性公建配套设施须先于该组团住宅、商业商务建筑等主体功能进行规划条件核实。

组团内独立设置的其它公共服务设施须在该组团总建筑面积(不含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的50%前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审查阶段有专门提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第十二条市政工程规划条件核实,须核查以下内容:(一)市政道路、桥梁工程1. 核查道路平面位置、工程实施范围是否与规划一致;2. 核查道路中心线、道路红线、竖向控制节点标高、横断面等;3. 核查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隧道、桥梁、路灯及架空管线等)。

(二)市政管线工程1. 核查管线平面位置、工程实施范围是否与规划一致;2. 核查管线中心线、管径、排向、控制点管顶(底)标高等;3. 核查管线规格、孔数等;4. 核查管线附属设施(如检查井、泵站等);5. 核查管线综合布置断面、上下级管线衔接关系、相邻管线安全距离等;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要求的其它内容。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市政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立案申请表》、《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数据信息承诺表》;(二)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含电子文件,地下市政管线工程应在覆土前进行测绘)。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须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报告内容及相关标准等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应当标注测绘时间,有效期为30天。

逾期未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的,应当重新委托测绘单位进行现场核实,并出具测量成果报告与建设工程现状是否相符的核实意见,现场核实意见有效期为15天。

如经现场核实不符,须重新委托测量。

第十五条受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请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予以办理:(一)对申报资料内容完整性、正确性进行审核,并核查竣工测量成果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经批准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二)两人或以上进行现场核实,填写现场核实意见单;(三)经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通知书》;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通知书》,说明不合格的内容、规划条件核实意见及法律救济途径等。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实时,建设单位需准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验线结果通知书及验线报告(上述材料均为原件)以待核查。

现场核实采用重点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对《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反映的建设工程现状与规划许可内容不符的部分以及下列位置应当进行重点检查:(一)地下室、架空层、首层、顶层、屋面;(二)配电房、水泵房、垃圾房、社区用房、物业管理用房;(三)停车位、出入口。

第十七条规划条件核实合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除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通知书》外,还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上盖章确认。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通知书》和规划部门盖章确认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进行不动产确权登记。

第十八条规划条件核实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经批准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的,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重新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并提交改正报告及改正后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

规划主管部门须对改正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与规划许可内容不一致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移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理。

(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移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1. 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2. 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3. 侵占现状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4. 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5. 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6. 在已完成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7. 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第十九条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3%;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合理误差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建设单位须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核准的建筑面积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二十条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一)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二)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三)100米以上部分为0.1%;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

各层层高的合理误差不得超过规划层高的1%。

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高度,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当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建筑单体局部有合理调整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不影响规划实施:1. 建筑内部增加或减少非承重隔墙;2. 建筑内部房间尺寸变化;3. 楼梯间、电梯间等因设备设置要求空间加大或减少;4. 经消防部门同意的建筑内部增设或减设楼梯、消防疏散通道、电梯、自动扶梯等;5. 建筑内部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及架空平台等在不减少面积、不改变位置前提下的平面形状调整;6. 不影响建筑整体立面效果的前提下,建筑门窗移位、增减,建筑外轮廓尺寸局部调整,阳台造型局部调整;7. 其他与规划无影响的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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