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朝法制与隋朝兴亡的辩证统一——从《开皇律》修定及其实施谈起
考研法制史分析题:隋唐
2015考研法制史分析题:隋唐2015考研法制史分析题:隋唐1、为什么说开皇律是一部承先启后的法典?隋文帝在开皇元年命高颍、杨素等人总结魏晋南北朝以来的立法经验,最后主要以《北齐律》为蓝本制定完成《开皇律》。
开皇三年,隋文帝又命苏威、牛弘等人本着去重就轻、删繁为简的原则修订《开皇律》,废除死罪八十余条、流一百多罪条、徒杖等罪一千多条。
开皇三年议定的《开皇律》,在继承《北齐律》立法成果的基础上又有所改进:(1)全律分为12篇500条,比《北齐律》的12篇949条更为简要。
(2)系统地规定了封建官僚、权贵享有的法律特权,不仅保留完并善了以前的八议、官当制度,还新增加了请、减、赎等特权。
(3)在《北齐律》“重罪十条”的基础上,于《名例律》中特设“十恶”之条,并在量刑及法定减免条款方面加以特别规定。
(4)废除了前朝的许多酷刑,以北朝的五刑制度为基础,在名称、刑等方面稍作变化尤其是基于减少重刑种等级的原则,对刑等作了适当调整,使其进一步趋于合理。
最终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度:死刑,分为绞斩二等;流刑分为三等,并明定里程数;徒刑仍为五等,但是各等年限均已缩短;杖刑、笞刑各为五等,各等级之间相互衔接。
《开皇律》又成为制定唐律的蓝本,它的上述内容基本为后来的唐律所接受。
由此可以看出,《开皇律》上承魏晋南北朝之立法,下启唐律的议定,在我国历史上是一部承前启后的法典。
2.试述隋朝兴亡与法制的关系。
隋朝建立之初,隋文帝即命高颖、杨素等重臣修订法律。
当时经过比较分析,没有采用徒饰虚文的北周《大律》,而是以科条简要的《北齐律》为蓝本修订完成本朝律典。
开皇三年,隋文帝在亲录囚徒的时候注意到,司法中存在着案狱繁多、刑罚苛酷的流弊。
于是又命苏威、牛弘等人本着删繁就简、去重就轻的原则修订新律,废除许多重罪条款,最终完成了开皇律。
隋文帝晚年与前期适成相反,他毁弃成法、恣意刑杀,败坏了法制。
隋炀帝即位以后虽然在开皇律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大业律,但是后来为了稳固统治并不依法行事,而是重刑轻罪专任刑杀。
隋唐时期的法制
永徽律疏
3.《永徽律疏》。《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 议》。永徽二年(公元652年),唐高宗命长孙无 忌等人以《贞观律》为蓝本,稍加修改,制定出了 《永徽律》12篇,500条。同时,鉴于当时中央和 地方的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 时也缺乏统一标准的情况,经大臣建议,高宗令长 孙无忌、于志宁等主持,广召解律者对《永徽律》 逐条逐句地进行疏解。历时一年,终于完成了《永 徽律》的疏议工作。永徽四年(公元653年),经 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天下,时 称《永徽律疏》,疏议部分同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经过开元年间的刊定,唐律及其疏议变得更加 完善。《永徽疏律》是我国历史上迄今保存得最完 整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封建法典。
刑法适用原则
1.区分公罪与私罪。所谓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 无私曲者”,即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 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 所谓私罪包括两种:一种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 者”,即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如盗窃、强奸等; 另一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犯罪,即利 用职权,徇私枉法,如受人嘱托枉法裁判等,虽因 公事,也以私罪论处。其处罚原则是公罪从轻,私 罪从重。目的是要调动官吏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整 饬吏治以及减少贪赃枉法现象。
《唐六典》的编纂
《唐六典》是记载唐代封建国家行政制度的一 部重要文献。 《唐六典》集秦汉以来行政立法之大成, 把凡具有行政性质的立法汇集在一起。经精 心编纂,与律、令、格、式相辅而行,这是 封建立法史上的一个创举,自此产生了封建 刑律与行政法典既相分立又相互为用的两大 法典体系。明清两代《会典》的编纂深受 《唐六典》的影响。
初中七年级下册《隋朝的统一与灭亡》教案优质范文5篇
初中七年级下册《隋朝的统一与灭亡》教案优质范文5篇教育是石,撞击生命的火花。
教育是灯,照亮夜行者踽踽独行的路。
教育是路,引领人类走向黎明。
因为有教育,一切才都那么美好,因为有教育,人类才有无穷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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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七年级下册《隋朝的统一与灭亡》教案优质范文一一、教学目标1.知道隋朝建立、统一与灭亡的史实,了解隋朝灭亡的原因;2.掌握隋朝大运河开通的目的,大运河的概况、地位和作用,能够辩证地评价大运河的开通;3.知道科举制创建的史实,理解科举制开创的影响。
二、教学重难点教学重点:隋朝大运河开通的目的,大运河的概况、地位和作用;开创科举制度教学难点:能够辩证地评价大运河的开通;三、讲授新课(一)导入新课入郭登桥出郭船, 红楼日日柳年年。
君王忍把平陈业, 只博雷塘数亩田。
扬州是历史文化名城,名胜古迹众多。
诗中提到的“雷塘”在扬州,那么“君王”指的是谁?这首诗将的哪一朝的史事呢?(二)新课教授1.平陈立业——隋的统一教师:学生阅读教材“隋的统一”一目,说出隋朝建立的时间,建立者,都城分别是什么?何时统一全国,统一的标志是什么,统一有何意义?学生:学生自主学习,小组交流,教师巡视,最后再次强调与归纳学生的回答。
小结:隋朝建立,国家统一,社会相对安定,这为隋朝的发展与繁荣奠定了基础,那隋朝的国力发展如何呢?出示任务:PPT呈现有关隋朝经济富庶的史料。
请同学们回答:隋朝的经济为何如此繁荣?反馈指导:学生阅读教材,自主学习与交流。
(1)发展经济;(2)编订户籍;(3)统一南北货币和度量衡制度;(4)加强中央集权,提高行政效率。
教师设疑:这些措施的实施又给隋朝带来怎样的结果?学生结合教材及PPT呈现的“柱状图”进行交流。
师生共同总结:隋朝实施这些措施,促进了社会经济迅速恢复和发展,人口数量和垦田面积大幅度增长,隋朝成为一个疆域辽阔,国力强盛的王朝。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南北朝后期,北周灭北齐。
至公元581年,辅政大臣杨坚篡夺了帝位,建立了隋王朝,定都于大兴(今陕西西安)。
8年后,隋灭南朝陈,至此,在持续了360余年的分裂对峙局面之后,统一的封建王朝重新建立。
虽然隋在历史上仅存在了37年,但以《开皇律》为代表的隋代法律,无论在篇章体例还是在基本内容上均颇多建树,成为唐律的直接蓝本,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重点问题:1、隋代法制概况2、《开皇律》及其历史地位第一节隋代法制概况一、隋代法制概述(一)隋代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1、隋文帝杨坚于开皇元年(公元581年)便诏令高颖等大臣总结魏晋以来的立法经验,修订刑律,制定“新律”。
2、开皇三年(公元583年),又命大臣苏威、牛弘等人以《北齐律》为蓝本,以“宽简”为原则,制定出了历史上著名的《开皇律》,于同年正式颁行。
3、《开皇律》共十二篇,500条,在中国法制史上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而著称。
《开皇律》在体例和内容方面都有所改革和创新,成为制定唐律的蓝本。
4、隋炀帝即位后,诏令修订刑律,于大业三年(公元607年)完成,称为《大业律》,于同年颁行全国。
5、《大业律》仍为十二篇,500条,与《开皇律》相比,内容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仅仅在于:(1)篇目稍有改动,由十二篇增至十八篇,将户婚、厩库、贼盗三篇一分为二,新增了关市、请赊、告劾三篇。
(2)刑罚有所减轻,删除了《名例》中的“十恶”之条;减轻了五刑之内的刑罚200余条;枷杖、决罚、讯囚之制也轻于旧律。
(二)隋代的司法状况及隋代法制的历史教训1、隋文帝制定《开皇律》,促进了“开皇之治”。
但后来,随着阶级矛盾的日益激化,宽简、完备的《开皇律》被弃置不用。
2、隋炀帝制定的《大业律》,虽有“轻典”之名,但可以说从一开始就没有实行。
3、近代著名法学家沈家本论述:“观于炀帝之先轻刑而后淫刑,与文帝如出一辙。
文淫刑而身被弑,炀淫刑而国遂亡。
盖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而已。
隋唐宋法律制度的演变历程
隋唐宋法律制度的演变历程隋唐宋法律制度的演变历程隋唐宋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重要时期,也是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关键阶段。
在这个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发生了许多变化,这些变化极大地影响了当时社会的方方面面。
本文将从隋唐宋法律制度的演变历程入手,详细介绍这个时期中国法律制度的变化和发展情况。
一、隋朝法律制度的演变隋朝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二个封建王朝,其法律制度的演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封建制度发展的过程。
隋朝的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两部法律,即《隋律》和《隋则》。
隋律是隋朝最早颁布的一部法律典,其规定了战争、刑罚、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对后来的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演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隋律中,对刑罚的内容规定较多,例如“坊巷杀人者,流血十日,从二千石起”等,反映了当时社会安全局势艰难、刑罚严厉的特点。
此外,隋律中还规定了国家机构的职能和限制,例如规定宰相不能兼任其他官职,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国家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力平衡。
不过,隋律对于社会中一些问题的规制并不完善,例如对于女性的保护、土地的分配等问题存在一些瑕疵。
因此,在隋律颁布后不久,隋朝又颁布了《隋则》来完善法律制度。
《隋则》主要对与隋律相关的问题进行了规制,如罪名与量刑的规则、司法诉讼、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与隋律不同的是,隋则还规定了律令官的职责,明确了律令官的地位与职责,保证了司法实践的正常开展。
总的来说,隋朝法律制度的演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无组织无纪律到有组织有纪律的转变,第二是从以往依法行政转变为“创制”时期。
二、唐朝法律制度的演变唐朝是中国历史上最为辉煌的封建王朝之一,其法律制度的演变体现了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唐朝的法律制度变化主要表现为《大唐律》的发布和不断完善。
《大唐律》是唐朝制定的一部全面的法律典籍,将隋朝已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整合和完善。
相比于隋律而言,大唐律对于女性和贫困农民的保护更为完善,例如明确规定“奴婢凡有离奴,不得侵夺其财产和人身自由”,创制了一定的人权保护机制。
初中七年级下册《隋朝的统一与灭亡》教案优质(通用16篇)
初中七年级下册《隋朝的统一与灭亡》教案优质(通用16篇)初中七年级下册《隋朝的统一与灭亡》优质篇1一、教材分析本课是部编本《义务教育教科书·中国历史(七年级下册)》第一单元《隋唐时期:繁荣与开放的时代》第1课《隋朝的统一与灭亡》。
《义务教育历史课程标准(20__年版)》对本课的要求是:“知道隋朝的统一,了解科举取士制度的创建和大运河的开通;知道隋朝灭亡的原因。
”本课共四部分,即隋的统一、开通大运河、开创科举取士制度、隋朝的灭亡。
本课主要讲述了隋朝结束魏晋南北朝割据混乱完成统一,为巩固统治采取一系列措施,但最终因暴政而亡的历史过程。
隋朝的统一及发展为此后唐朝盛世时代的到来奠定了基础。
为了让学生更好地理解本课知识,可以对教材进行简单的整合,即分为大运河为何能开通、大运河如何开通、大运河开通致隋亡三部分进行教学。
二、学情分析本课的教学对象是七年级学生,经过一个学期的历史学习,他们已经掌握简单的历史学习方法,对历史充满了好奇,这有利于调动他们参与学习的积极性。
七年级学生了解隋朝这段历史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图书、影视剧(如《隋唐英雄》《隋唐演义》)、网络游戏、遗址博物馆等。
很多同学对这段历史都有一定了解。
这对于开展本课教学是十分有利的,因为学生很容易进入历史情境。
但是由于一些影视剧、网络游戏的误导,七年级学生在认知上存在偏差,对历史人物和历史事件还不能辩证地分析,故教师应在课堂中予以正确的引导,使学生学会分析历史问题,正确评价历史人物和历史事件。
三、教学目标通过阅读教材了解隋的建立、大运河的开通、科举制度的创设及隋的灭亡等基本史实。
通过对隋文帝灭陈建立隋朝的学习,认识到统一是历史发展的潮流。
通过对隋朝户籍制度及科举制度的学习,学生能认识到隋朝政治经济政策的实行有利于中央集权的加强,促进了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为大运河等公共工程的修建提供了条件。
通过对隋朝灭亡原因的分析,学生能学会正确评价历史事件的方法。
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一、唐律的基本结构
第十一篇《捕亡律》,1卷18条, 是关于缉捕和处罚逃亡兵丁、罪 犯、奴婢等方面的法律。
第十二篇《断狱律》,2卷34条, 是关于囚禁罪犯、取证、审讯、 判决及法官责任等诉讼方面的法 律。
唐律
总则 (1)
分则
程序法
(2-10) (11-12)
唐朝武士彩俑
二、刑事法律内容
(一)五刑制度 笞:十至五十 杖:六十至一百 徒:一年至三年 流刑:二千里至 三千里三等
刑事 责任
完全的 刑事责任
相对的 刑事责任
完全不负 刑事责任
年满十五以上 至七十以下, 身体无残疾者
七十以上、十五 以下及废疾者, 犯流罪以下,收赎
八十以上、十岁以下 及笃疾者,犯反九十以上、 七岁以下,虽 犯死罪不加刑
(二)刑法适用制度
5.同居相隐不为罪 6.共犯区分首从
才能施工,以免劳民伤财。
三、民事法律内容
(一)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的保护
第一,严禁盗耕种公私田。 第二,禁止妄认公私田。 第三,禁止在官侵夺私田。
二、债权债务关系 大宗买卖须订立 “市券”
赵怀满租田契
三、民事法律内容
(三)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多妾制。 关于婚姻的成立。 关于婚龄。 婚姻的解除。
婚书
关于婚姻的成立
➢州:刺史 ➢县:县令
唐玄宗封禅泰山玉册文
(二)官吏管理制度
1.官吏的选拔与任用
科举考试:
➢秀才、明经、进士、
俊士、明法、明字、明算
➢考试分为乡试、会试、
殿试三个等级。
➢武举考试
➢门荫制度
彩绘釉陶武官俑
(二)官吏管理制度
2.官吏的考核与奖惩 德是道德高尚 清是清正廉洁 公是公正公平 勤是勤劳尽职
隋唐法制研究综述
隋唐法制研究综述隋唐时期,是我国封建法典融礼于法的完成阶段,也是我国封建法典的完备化阶段。
隋初统治者实行政治和经济改革,很重视立法,对封建立法有重要的改进。
唐王朝当时成为经济繁荣、国势强盛、文化发达的东方大国。
唐律集秦汉以来历朝封建立法之大成,在运用礼制进行政治统治方面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使中国封建法制臻于成熟和定型。
《唐律疏议》和初唐法制被后世封建统治者奉为楷模,它对当时世界封建法制的发展也起过积极的推动作用。
学习隋唐时期法制,以唐律为主。
一、隋朝的立法概况和主要法律形式开皇元年(581年)隋文帝即位之初,即命大臣高熲、郑译、杨素等制定新律。
律成奏上,诏颁天下,是为《开皇律》。
开皇三年(583年),文帝“以为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又命大臣苏威、牛弘等人更定新律;是为《开皇律》之修定版。
大业元年(605年),炀帝“以高祖禁网深刻,又敕修律令”。
大业三年(607年),新律成,是为《大业律》。
据《隋书·刑法志》记载,有隋一代,正式进行的修律活动有以上三次。
此为隋代首要法律形式――“律”之制定情形。
隋代的其它法律形式有“令”、“格”、“式”,《隋书·经籍志》谓“隋则律令格式并存”。
开皇二年(582年),文帝颁行《开皇令》,分为30篇,系承袭晋令,再增加数篇而成[2]。
大业三年(607年),炀帝命将隋令编纂为30卷,其篇名、条数不得而知。
大业四年(608年),又颁布新式。
二、《开皇律》、《大业律》与隋代法制的进步并没有直接承袭北周之律,而是以北齐之律为蓝本,适当参酌北周律。
隋律上承秦汉至北齐近八百年法制发展成就,合南北法制之长,体现了重大的法制进步。
这些进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律典十二篇体例的最后确定据《隋书·刑法志》载,北齐清河三年(564年),武成帝颁布新律,是为《北齐律》。
其律由名例、卫禁、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等12篇构成。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八章隋唐的法律制度重点与难点一、隋朝法律的基本内容1、《开皇律》——隋文帝时期制定颁行,共12篇500条。
更定刑名为笞、杖、徒、流、死;规定"八议"之制;将"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
《开皇律》上承汉律的源流,下开唐律的先河,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2、《大业律》——隋炀帝时期制定颁行,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
二、唐朝的立法概况1、《武德律》——唐高祖武德年间制定。
共12篇,500条,在内容上大多采用隋朝开皇时期的法律。
2、《贞观律》——唐太宗李世民命长孙无忌等人在《武德律》基础上修定而成,仍为12篇、500条,以隋开皇律令为蓝本作了较大改动,奠定了唐律的基本风貌。
3、《永徽律疏》——唐高宗永徽年间,以《贞观律》为基础编纂出《永徽律》,此后又对500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作疏议。
律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称《永徽律疏》,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
后人又称之为《唐律疏议》。
4、《唐六典》——唐玄宗开元年间制定,内容涉及国家机关职掌和活动的各个方面,是中国封建时代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
5、《大中刑律统类》——唐宣宗时张葵编定。
即:将同一性质的律、令、格、式混合编在一起的法典形式。
三、唐朝的法律形式1、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
2、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
3、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
1、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四、唐律的刑法原则划分公罪和私罪;自首减免刑罚;共犯区分首从;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累犯加重;同居相隐;比况类推;老小废疾减免刑罚;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同罪异罚;区分故意和过失。
五、唐律十二篇的内容1、第一篇名例:57条,是关于刑罚种类及其适用的一般原则的规定,为《唐律疏议》的总纲,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
五刑——即笞、杖、徒、流、死。
十恶——谋反、谋叛、谋大逆、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浅谈中国古代法制发展过程中《开皇律》的作用
浅谈中国古代法制发展过程中《开皇律》的作用作者:李燕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06期摘要《开皇律》是隋朝制定的一部律法,其是在吸收了前朝的一些重要律法精华的基础上修撰而来,具有体例完整、刑网简要、疏而不失、明了有序、立法宽缓,慎狱恤刑等特点。
它所订立使用的十二篇律典体例篇章结构、封建五刑制、“十恶”罪名及一些阶级特权制度,为后朝所继承和发展,对中国古代法制的演进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开皇律》古代法制法制发展作者简介:李燕,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研究所讲师,法学博士。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2.246中国古代隋朝虽然开朝立国持续时间不长,仅有短短的三十余年,但却曾是一个国力强盛的大一统王朝。
该朝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建设方面也做出了重要贡献,编制颁布了一部较为成熟的法典《开皇律》。
该法典借鉴和吸收了之前各朝的一些重要法典的体例和内容,又融汇了当时统治阶层的一些法制指导思想。
其具有体例完整、刑网简要、疏而不失、明了有序、立法宽缓,慎狱恤刑等特点。
在中国古代法制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地位。
隋朝继秦汉之后实现了我国古代历史上的又一次大一统,结束了自东晋以来南北朝延续了数百年的国家分裂局面。
为在稳定社会的同时又能促进其繁荣发展,新朝迫切需要一部新的律法,《开皇律》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的。
隋朝开皇元年(公元581年),隋文帝杨坚令当时的重臣高熲、郑译、杨素、李德林等人着手总结前朝律法的精髓和优点,并根据隋朝的实际发展情况,制定了《开皇律》。
(“高祖既受周禅,开皇元年,乃诏尚书左仆射、渤海郡公高,上柱国、沛公郑译,上柱国、清河郡公杨素,大理前少卿、平原县公常明,刑部侍郎、保城县公韩浚,比部侍郎李谔,兼考功侍郎柳雄亮等,更定新律,奏上之。
” )。
隋朝之前的古代社会各律法的各项律例条目,在《北齐律》和《北周律》中进行了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总结。
隋唐制度的变化与创新 课堂笔记
隋唐制度的变化与创新课堂笔记一、隋唐制度的变化1.科举制度的创立:隋朝开创了科举制度,通过考试选拔人才,打破了以门第高低为标准的选官制度。
唐朝继承并发展了科举制度,使科举成为主要的选官途径。
2.三省六部制的完善:隋朝确立了三省六部制,使中央官制更加完善。
唐朝进一步调整了三省的权力分配,使其相互制约,加强了皇权。
3.均田制的推行:隋朝实行均田制,将无主的荒地分配给农民,并对土地进行定期重新分配,以减轻土地兼并现象。
唐朝沿袭了均田制,并对其进行调整和完善。
4.租庸调制的实行:隋朝实行租庸调制,以人头为征收对象,按照人丁数量和土地多少进行征收。
唐朝在租庸调制的基础上,增加了“庸”的比重,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二、隋唐制度的创新1.创新官制:隋朝开创了新的官制,设立了五省六部制,使中央官制更加完善。
唐朝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形成了更加完善的官制。
2.创新法制:隋朝在法制方面进行了重大创新,修订了《开皇律》,删除了前代酷刑,确立了死、流、徒、杖、鞭五刑,为后世法制发展奠定了基础。
3.创新财政制度:隋朝实行了新的财政制度,通过编制预算、统一税制等方式,加强了对财政的管理和控制。
唐朝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形成了更加完善的财政制度。
4.创新教育制度:隋朝开创了国子监制度,设立了国子学、太学等学校,推动了教育的发展。
唐朝进一步完善了教育制度,推行了科举制度,使教育更加普及。
三、总结隋唐时期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时期之一,隋唐制度的变化与创新为后世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科举制度、三省六部制、均田制、租庸调制等制度的实施和创新,推动了社会的繁荣和发展。
同时,隋唐时期的创新官制、法制、财政制度和教育制度等也为后世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启示。
中国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代法律
唐律的修订过程
• 《唐六典》涉及内容广泛,其正文部分详尽记述了盛唐时 期的职官建制与官规、政令的各个方面,其注文部分又介 绍了上述各项的变化由来。因此,称《唐六典》为盛唐时 期的行政法规大全,并不为过。
• 《唐六典》是我国现存的一部最古老的行政法典,传至后 世则称其为《大唐六典》。《大唐六典》的出现,不仅反 映了唐代法律制度的完备,以及古代行政立法的突出发展, 而且使以往法典形式为之一变,自此产生了封建刑律与行 政法典既相分离又相互为用的两大法典体系。明清两代在 编定刑律以外,多方组织人力汇编本朝的《会典》,从中 反映了唐代法典形式对后代的重大影响。
与指示的汇编。 • 式是有关封建国家各级政权组织或各类机关活动的规则,以
及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细致规定。
法律形式
• 封建君主专制主义统治下的唐代,皇帝是最高的立法者, 律、令、格、式或由皇帝直接下颁,或由臣僚修订,经皇 帝批准,再以皇帝名义颁布。唐代多种法律形式的并用, 不单说明封建法律体系的完备化与系统化,而且反映了封 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的发展与皇帝个人支配立法权的 明显加强。从实质上看,唐代律、令、格、式等法律形式 进行统治,无非要把复杂的社会关系纳入封建法律调整的 范围,确立有利于封建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进而达到长 治久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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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现今,每个人都在谈论着创意,坦白讲,我害怕我们会假创意之名犯下一切过失。21.8.1513:09:3513:09Aug-2115-Aug-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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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在购买时,你可以用任何语言;但在销售时,你必须使用购买者的语言。13:09:3513:09:3513:09Sunday, August 15, 2021
唐律的修订过程
• 1. 《武德律》 • 李渊代隋建唐以后,唐律全面修订,武德七年
隋朝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隋朝是我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朝代,其法律制度在我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隋朝法律体系以《隋律》为代表,对后世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通过对隋朝法律案件的分析,探讨隋朝法律的特点、法律案件的处理方式以及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方面的作用。
二、隋朝法律特点1.法典编纂体系完整隋朝法律以《隋律》为核心,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典编纂体系。
《隋律》分为《刑律》、《律令》、《格敕》三部分,涵盖了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领域,为后世法律制度提供了借鉴。
2.刑罚种类繁多隋朝刑罚种类繁多,包括死刑、流刑、杖刑、罚金等。
其中,死刑种类繁多,如斩、绞、枭首、腰斩等。
此外,隋朝还规定了赎刑、杖刑等替代刑罚。
3.重视法律教育隋朝重视法律教育,设立了律学、法学等专门学校,培养了一批精通法律的官员。
这些官员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提高了法律案件的审判质量。
4.强调法律的适用性隋朝法律注重法律的适用性,强调法律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
在处理案件时,法官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到公平、公正。
三、隋朝法律案件处理方式1.诉讼程序隋朝诉讼程序较为规范,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等环节。
起诉方式分为自诉和告发两种。
受理后,法官要依法审理案件,确保案件公正、公平。
2.证据制度隋朝证据制度较为完善,包括人证、物证、书证等。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充分审查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3.法律适用隋朝法律适用严格,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不能随意解释法律。
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法官应参照类似案例或类推适用。
4.判决执行隋朝判决执行严格,对于判决确定的刑罚,必须依法执行。
对于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诉。
四、隋朝法律案件案例分析1.典型案例一:杨素案杨素,隋朝名将,因涉嫌谋反被逮捕。
在审理过程中,杨素承认自己的罪行,但坚称是受人指使。
法官在审理此案时,充分考虑了证据和事实,最终判决杨素谋反罪成立,判处死刑。
隋唐时期的法制
长孙无忌《武德律》
杨广《大业律》
李世民《贞观律》
本章提要
公元581年,外戚杨坚废北周静帝,夺取政权, 建立隋朝。隋朝统一后,制定了著名的《开皇律》, 并为唐律的产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隋朝后期, 法制败坏,导致了隋朝的灭亡。公元618年,李渊 父子建立了唐朝。唐朝建立后,统治者调整统治策 略,励精图治,使唐朝达到历史上空前的繁荣和富 强。随着经济的繁荣,唐朝的法制也进入了定型化 和完备化的阶段。唐律不仅成为后世封建立法的楷 模,而且也影响了邻近的亚洲各国,成为中华法系 的典型代表。
刑法适用原则
1.区分公罪与私罪。所谓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 无私曲者”,即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 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 所谓私罪包括两种:一种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 者”,即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如盗窃、强奸等; 另一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犯罪,即利 用职权,徇私枉法,如受人嘱托枉法裁判等,虽因 公事,也以私罪论处。其处罚原则是公罪从轻,私 罪从重。目的是要调动官吏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整 饬吏治以及减少贪赃枉法现象。
隋代后期法制的败坏
隋代初年,隋文帝制定了以“宽简”著称的《开皇律》。法 典颁行后,文帝以身作则并要求官吏和天下老百姓严格遵守, 促进了隋朝前期“开皇之治”的形成。但是,这部法律并没 有贯彻始终。到了隋文帝晚年,“用法益峻”,“喜怒不恒, 不复依准科律”(《隋书· 刑法志》)。 隋炀帝即位后制定的《大业律》虽有“轻典”之名,但 《大业律》颁布不久,因炀帝好大喜功,对外征伐打杖,对 内大兴土木,极大地加重了人民的负担,引起社会的强烈不 满,一时间盗贼蜂起。于是炀帝“更立严刑”。加速了隋朝 的灭亡。 隋代在中国历史上仅存在了37年,它的法制的盛衰史, 正是隋王朝的兴亡史。
隋唐法律制度
二、唐朝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唐律的总则——《名例律》
1、刑名:五刑
笞刑五等,10-50下,每10下为一等; 以大头二分、小头一分半的楚枝即荆条为刑具,责 打受刑者的臀部和腿部,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 杖刑五等,60-100下,每10下为一等; 以大头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长三尺五寸、削 平竹节的常行杖为刑具,责打受刑者的臀部、腿部和 脊背。
1、《武德律》—草创时期
武德元年,本着“务在宽简,取便于时” 的立法 宗旨,首先颁布“五十三条新格”,在此基础上, 唐高祖又指派尚书左仆射裴寂等十五人,正式制定 武德律令。 武德七年,新律令完成,由高祖下诏“颁行天下 ”。这次“撰定律令,大略以开皇为准” 。其中的 《武德律》仍为十二篇五百条,无论篇目条文还是 法典结构,基本都是照搬隋朝《开皇律》制定而成
唐律的体例:
(1)内容
12篇
今本《唐律》及其《律疏》名为《唐律疏议》,
共十二篇三十卷五百零二条。
第一篇《名例》六卷五十七条。《名例》是整个法典的
纲领和统率,主要规定了唐朝法定的罪名、刑名及定
罪量刑的适用原则,集中体现了唐律的立法指导思想 与法制指导原则。因此,它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 部分,对全律起着提纲挈领的作用
同时,还系统地进行了关于官制官规等行政管
理制度方面的立法,成功地编纂了第一部比较
系统详备的国家政权机关及其职官管理制度方
面的组织行政法规
三、法律形式
1、律令格式
1)律:《唐六典·刑部》:“律以正刑定罪”。
主要是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刑事镇压的法律条文。
2)令:《唐六典·刑部》:“令以设范立制”
第七篇《贼盗》四卷五十四条。主要是关于严 厉镇压贼盗犯罪的法律规定。
历史学考研名词解释: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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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皇律》
隋文帝在开皇年间命大臣总结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经验后修改制订的一部封建制法律。
《开皇律》律文500条,素有“刑纲简要,疏而不失”的美誉,是《唐律》的制定基础,具有很高的立法成就,实是法制史上的一大进步,亦对后世产生了深刻影响。
大索貌阅
隋朝推行的整顿户籍和赋役的措施。
隋初,为了更好地控制劳动力和征收赋税,隋文帝于开皇三年下令州县官吏“大索貌阅”,即根据面貌查对户口,户口不实则惩办里正、保长、党长。
通过检查,增加了政府控制的人口和赋税收入。
输籍定样
输籍定样,又称“输籍法”,是隋朝制定各户等级和纳税标准的办法。
隋开皇五年,隋文帝采纳高颎的建议,实行了“输籍法”。
即根据标准定户等上下,从轻制定税额,并写成定薄。
此法抑制了豪族,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经济发展。
科举制
中国古代通过考试选拔官吏的制度。
隋代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打击门阀世袭,故实行科举制,庶族寒门,只要通过考试,即可入仕。
科举制从隋朝
开始实行,直至1905年举行最后一科进士考试为止,前后经历一千三百余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