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评审工作职责范围..doc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12.30•【文号】财建[2005]1065号•【施行日期】2006.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建[2005]10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加强财政评审质量的控制,我部制定了《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督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第一章一般原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管理,保证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从事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时,按本办法进行质量控制。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实施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以及委托评审要求,在委托授权范围内,遵循合法、公正、客观的原则,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从事财政投资评审业务质量控制包括评审人员要求、评审实施、评审工作底稿和评审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质量控制,以及未达到质量控制标准的处罚原则。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合理运用质量控制程序,选派能胜任评审工作的专业人员,搜集充分准确的评审证据,编制详细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完善评审内部控制、复核体系,保证所有评审工作符合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独立完成评审任务。
对个别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用专业评审人员的,须征得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
浅谈财政评审职能定位与结果应用机制
浅谈财政评审职能定位与结果应用机制作者:王虎,汪正猛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13年第02期摘要:1998年,在财政内部产生了第一轮绩效考评风暴,财政评审应运产生。
财政评审即是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概(预)算和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财政评审事业在全国发展一山更比一山高,其技术行政职能得到进一步的拓展,不过发展也面临一些问题。
本文主要从财政评审职能定位、评审结果应用机制等方面探讨财政评审。
关键词:财政评审;职能定位;结果应用一、背景财政评审工作长期以来由财政部门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代理。
随着金融体制和投资机制改革,财政部门逐渐收回该职能,并于1998年机构改革财政部成立了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负责,随后在全国范围内先后成立了该行政职能机构。
截止2011年12月底,全国财政系统省级评审机构(含计划单列市)35个,地市级财政部门评审机构330个,覆盖面达95%;县市级政府或财政部门成立机构1297个,覆盖面45%;各级财政评审机构人员编制总数已达10329,专业技术职称比重达70%,同时各地的“评审人才专家库”已基本建立。
二、财政评审范围界定2000年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三定”方案明确指出:财政部参与国家投资重大项目的前期研究和项目评估,参与其投资概算的确定和招标工作,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算审核及管理工作,办理委托建设和有关机构对中央财政投资项目有关管理业务工作,参与国家重点项目竣工验收。
1.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包括: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其他财政投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修改版]
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作职责精修订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作职责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作职责主要任务是:负责拟定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相关制度和办法;负责组织财政性投资项目的概(预)算、结算、决算的评审工作;负责财政性投资的市场研究分析、投资风险分析和效益分析工作,为实施财政投资决策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实施对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工程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其职责如下:(一)负责财政投资评审相关办法、制度的起草和修订。
(二)负责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委托的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竣工决算的审查,并及时出具评审报告。
(三)负责财政性投资(30-50万元实行竞争性谈判)项目的标底的审查工作。
(四)负责财政性投资的市场研究分析、投资风险分析和效益分析工作,为实施财政投资政策提供基础信息服务。
(五)负责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库、评审专家库及评审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
(六)围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开展相关课题研究,为财政实施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决策提供基础信息资料;参与工程建设项目后评价等业务工作。
(七)反映财政性投资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性投资项目监督的政策建议。
(八)负责评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确保评审资料的收集完整、整理规范、归档及时、保管安全。
(九)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醴陵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内部操作管理规定一、根据财政业务股室评审项目书面移送资料,由评审中心主任签收后进入评审程序;二、中心主任根据评审工作总体开展情况,合理安排、适时分配、限定时间、提出要求,将评审通知书送达评审人员;三、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工作时限,结合评审工作总体进程,由主任核定具体工作时限;四、评审人员要加强学习、熟悉掌握相关项目评审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相关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有关市场价格信息,为全面项目评审做好资料与业务准备;五、评审人员根据评审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项目评审工作,并确保评审质量,不得出现任何原则性问题及重大误差;六、项目评审中发现或有异议的事项,评审人员不得单独确定,应先及时告之主任,由主任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三方协商、相关单位协调、汇报领导商讨等方式进行确定,重要事项形成会议记录作为评审依据;七、除现场收方外,评审人员不得在办公室以外的地方进行项目评审或与建设方、施工方衔接事项、交换意见;八、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应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沟通,重要证据应进行书面取证;九、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评审意见或与施工单位核对工程量,若建设单位不签署意见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签署意见的,施工单位未按时回复的,评审人员及时将相关情况告之主任,由主任进行总体协调处理;十、所评审的项目,接受市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跟踪审计或抽查审计,与审计部门的工作联系,由评审人员就具体事项告之主任后,统一安排与审计部门协调;十一、工程项目评审完结出具评审报告(结论)后,评审人员将评审整套资料、评审初步结论、工程计算式草稿及评审电脑资料等全部材料送交主任,由主任审核后再出具正式评审报告(结论)并签字盖章;十二、评审报告(结论)出具一式四份,建设方、施工方、财政业务股室、财政评审中心各一份,完整的项目评审资料与项目建设单位意见资料按规定登记归档。
(完整word版)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方案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根据评审委托合同,在规定的标准期限内,采用合理的审核方法、符合的人员配置、严谨的控制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完成委托的工程项目审核工作,并保证审计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
二、审计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3、建设部(149)号令《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4、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5、招投标书、招标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竣工图、现场签证单及工程结算的计量支付依据、计量支付清单等相关资料;6、施工同期国家有关工程造价和工程结算方面的规定等.三、评审组织方案根据我公司结算审核的三级复核制度,由公司总经理组织经验丰富的土建、水电、暖通空调等各专业的造价工程师组成工程结算审核组。
各专业的造价工程师负责工程量计算、复核、资料收集与分析等具体审核工作;项目经理负责检查复核工程审核质量及与外界一般联系协调工作;总工程师负责对经项目经理审核后的结算审核报告、结算审核书等进行总体审核和技术把关,涉及造价争议方面工作的协调管理等;结算报告初稿经总工程师审核无误后出具并送审计局复核.三、评审工作流程(一)评审前期准备阶段(1)组织结算审核小组.接到评审委托任务后公司总经理根据项目规模、技术特点组织评审小组。
(2)资料检查与熟悉。
应安排专职资料员接收资料。
应具备下列资料(但不限于);✧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书;✧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签定的工程承发包合同、补充协议以及有关会议纪要;✧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竣工图纸;✧工程预、结算书;✧监理单位的有关文件;✧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签证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甲供设备和材料明细表;✧招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纪要;✧由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分部分项作业指导书;✧开、竣工报告;✧各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等;由资料员收集同时逐项核对,逐一清点交接,办理签收手续。
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评审操作指南.doc
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评审操作指南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方便区属各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办理建设项目送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和《黄埔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必须办理工程预、结(决)算评审,具体项目有:工程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水电气的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建设;农林水利建设;拆迁补偿等等。
预算金额超过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需办理工程预结算评审(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成立后需作调整的,则另行通知)。
二、建设项目的预算评审(一)在建设项目实施前(需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在招标信息公告前,非公开招标项目在签订合同前),建设单位按《工程预算送审资料清单》(详见附件一)的要求向区财政局采购管理科送审预算评审资料。
送审时填写并附以下资料:1、《申请办理工程预算评审的函》,其主要内容包括建设资金的来源、项目建设进度计划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如在时间较紧的情况下,需对评审工作完成时间的要求作说明);2、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等有关文件;3、初步设计资料、概算资料;4、施工图 ( 必须有设计单位的图章和有关设计人员的签字) ;5、施工图预算、标底预算(工程量清单);6、技术交底、图纸会审记录;7、详细工程量计算书;8、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及说明、施工方案;9、编制说明:包括工程预算定额、取费标准、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品牌、生产厂家名称、价格表等;10、编制工程预算(标底)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建设工程预算书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工程量计算书须列明建设项目所用的材料的单价和数量,送审的工程预算书须有编制人员签字和编制单位。
(三)区财政局采购管理科收齐评审资料后,委托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评审机构一般情况下在20 天内(500 万元以上项目则在 30 天内)出具初审意见并送给建设单位:1、《工程预(结)算书评审初稿》;2、《建设项目预(结)算评审确认表》(见附件二);3、《建设项目评审结论送达回执》(见附件三);4、《建设单位意见回复》(见附件四)。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办建〔2002〕619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第三章项目预算评审第四章项目竣工决算评审第五章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第六章项目评审的质量控制第七章评审报告第八章附则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我们制定了《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经济建设司:附件: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财政部办公厅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财办建[2002]6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
第三条评审机构在开展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第四条项目评审依据:(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五条项目评审程序:(一)评审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需的资料;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
财政评审工作职责范围.
财政评审工作职责范围.
财政评审工作是指对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和分配等方面进行审核和评价的工作。
其职责范围如下:
1审核财务报表。
财政评审人员需要对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包括账簿、收付款凭证、发票等,并核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各项财务数据准确无误。
2.评估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财政评审人员需要对财政预算进行实际执行情况的审查,评估财政预算编制的合理性和执行效果,分析预算执行情况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3,审查财政项目拨款方式。
财政评审人员需要对各项财政资金拨付方式进行审查,确保拨付符合预算安排、法律法规和审批程序的要求,防止财政资金的浪费和滥用。
4,评估各类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评审人员需要评估各类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包括项目预算决策的科学性、业务管理的规范性、项目完成的质量和效果等方面,为决策提供依据。
5.监督财政机关和公共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
财政评审人员需要对财政机关和公共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审查运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防止财务管理中的违法违规、浪费和失误现象发生。
6,参与财政审计。
财政评审人员需要按照审计程序参与财政审计工作,对各类财政资金的收入、支出、存储和运用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总之,财政评审工作是财政管理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职责范围涉及财政资金的各个环节和方面,需要认真负责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本级财政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本级财政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2.23•【字号】长政办发〔2022〕 12 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本级财政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市本级财政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2月23日长沙市市本级财政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评审,是指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程类项目、费用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类项目、财政专项等进行评价与审查。
第三条财政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建立规范的公共财政管理制度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财政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是市本级政府财政评审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评审的业务由市财政评审中心(以下称财政评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根据工作需要,财政评审部门可以聘请专家或者依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参与财政评审工作。
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对属于评审范围的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应遵循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采购、先评审后支付、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原则。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6.11•【文号】财库[2012]69号•【施行日期】2012.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逐步提高,但也还存在着评审程序不够完善、工作职责不够明晰、权利义务不对称等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为加强评审工作管理,明确评审工作相关各方的职责,提高评审工作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组织政府采购评审工作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公正、客观、审慎地组织和参与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
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在采购结果确定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委员会名单负有保密责任。
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石家庄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资金、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活动。
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市财政部门组织对财政资金、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概)算、竣工决(结)算进行的评价与审查行为。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市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进行,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中介机构通过公开招标产生,评审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应依法依规进行,严格遵循客观、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按规定对预(概)算、决(结)算进行评审。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一)单项投资额度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维护、修缮等项目,由市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评审。
(二)不列入市财政部门评审的范围:1部门预算内的单项投资额度在100万元以下项目;2施工过程中,验工计价做中期支付的项目;3项目预(概)算内的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洽商);4国家、省、市无明确取费标准和无评审依据的项目;5决算突破概算未经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以及竣工后仍未能按程序完成概算审批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报市审计部门进行决算审计。
(三)不列入财政部门评审范围的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委托评审中心中介库内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或按有关规定办理,评审费用由评审中心统一支付。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7.26•【字号】赣财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的通知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财政厅2024年7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范围和内容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四章评审资料和评审程序第五章工作要求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省级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以下简称“财政评审”),是指省财政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政策规定,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造价和财务管理两个方面,对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的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修缮、技术改造等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论证和评价,具体分为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等预算评审、工程结算评审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第三条财政评审业务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可由省财政厅委托所属的投资评审机构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程序和形式产生的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四条除涉密项目外,财政评审依法依规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
第五条财政评审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依规。
财政评审应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政策规定,规范评审行为。
财政评审工作职责范围
财政评审工作职责范围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职责范围主要任务是:负责对财政性资金和专项资金支出的必要性、可行性与不可行性、项目支出的合理性、绩效性与公共性等方面的评审工作;参与有关项目支出标准的研究;拟订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等。
具体职责如下:(一)承担财政性资金支出项目的概、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工作,为编制、下达、调整项目支出预算提供依据,为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办理交付使用资产提供依据。
(二)承担财政投资政策、制度、体制、机制等相关课题的研究,为实施财政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承担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土地补偿评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及其他需要评估补偿审核等工作。
(四)承担财政性投资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与预算控制价编制、审核、发布等工作。
(五)承担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和项目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有关项目造价的评审工作。
(六)承担对利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投资项目,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收费、罚设收入安排的投资项目,纳入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投资项目以及财政部门担保的债务类项目有关评审工作。
(七)承担市建设工程审价机构业务管理;负责对中心委托的审价中介机构承担的财政投资项目审价业务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开展与财政性投资咨询有关的市场研究、财务管理和分析、投资风险分析预测、信息服务等工作。
(九)参与财政支出项目库的遴选、论证、审核、排序等工作。
(十)参与项目支出预算定额标准的研究拟订和工程造价管理有关工作。
(十一)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系统信息化建设和统计评价工作。
(十二)承担财政厅、财政部安排的有关项目评审工作。
(十三)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具体职责。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和《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对财政性资金5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
市财政局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二)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制定评审计划;(三)负责协调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四)负责建立评审供应商库,必要时选取中介机构协助评审,并对其执业质量进行监督;(五)加强对财政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对评审报告进行复核。
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
第五条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费用由市财政专项安排,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项目建设单位也不得在建设资金中列支评审费用。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属于评审的范围:(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四)上级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五)专业工程暂估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六)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建设项目。
不属评审的范围:(一)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二)工程类设备、货物;(三)工程服务类收费如设计费、监理费、审计费、可研报告费、预算费等;(四)工程征地拆迁发生的拆迁补偿费、占地青苗费等。
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必须接受市评审中心评审。
镇(街道)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建设项目由镇(街道)自行组织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聘请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按《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进行采购。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作职责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作职责主要任务是:负责拟定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相关制度和办法;负责组织财政性投资项目的概(预)算、结算、决算的评审工作;负责财政性投资的市场研究分析、投资风险分析和效益分析工作,为实施财政投资决策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实施对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工程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其职责如下:(一)负责财政投资评审相关办法、制度的起草和修订.(二)负责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委托的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竣工决算的审查,并及时出具评审报告.(三)负责财政性投资(30—50万元实行竞争性谈判)项目的标底的审查工作.(四)负责财政性投资的市场研究分析、投资风险分析和效益分析工作,为实施财政投资政策提供基础信息服务.(五)负责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库、评审专家库及评审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六)围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开展相关课题研究,为财政实施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决策提供基础信息资料;参与工程建设项目后评价等业务工作.(七)反映财政性投资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性投资项目监督的政策建议.(八)负责评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确保评审资料的收集完整、整理规范、归档及时、保管安全.(九)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醴陵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内部操作管理规定一、根据财政业务股室评审项目书面移送资料,由评审中心主任签收后进入评审程序;二、中心主任根据评审工作总体开展情况,合理安排、适时分配、限定时间、提出要求,将评审通知书送达评审人员;三、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工作时限,结合评审工作总体进程,由主任核定具体工作时限;四、评审人员要加强学习、熟悉掌握相关项目评审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相关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有关市场价格信息,为全面项目评审做好资料与业务准备;五、评审人员根据评审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项目评审工作,并确保评审质量,不得出现任何原则性问题及重大误差;六、项目评审中发现或有异议的事项,评审人员不得单独确定,应先及时告之主任,由主任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三方协商、相关单位协调、汇报领导商讨等方式进行确定,重要事项形成会议记录作为评审依据;七、除现场收方外,评审人员不得在办公室以外的地方进行项目评审或与建设方、施工方衔接事项、交换意见;八、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应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沟通,重要证据应进行书面取证;九、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评审意见或与施工单位核对工程量,若建设单位不签署意见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签署意见的,施工单位未按时回复的,评审人员及时将相关情况告之主任,由主任进行总体协调处理;十、所评审的项目,接受市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跟踪审计或抽查审计,与审计部门的工作联系,由评审人员就具体事项告之主任后,统一安排与审计部门协调;十一、工程项目评审完结出具评审报告(结论)后,评审人员将评审整套资料、评审初步结论、工程计算式草稿及评审电脑资料等全部材料送交主任,由主任审核后再出具正式评审报告(结论)并签字盖章;十二、评审报告(结论)出具一式四份,建设方、施工方、财政业务股室、财政评审中心各一份,完整的项目评审资料与项目建设单位意见资料按规定登记归档。
财政评审方案
财政评审方案一、工作目标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工作目标是:规范和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和监督,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和预、决(结)算审核方法,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审核与评价,力求使财政投资项目造价最合理,尽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操作程序按照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的“暂行规定”、“操作规程”要求和《津市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评审工作的实际,评审中心在接受委托后将坚持按以下程序开展工作:(一)、前期准备阶段1、组织项目评审小组。
接到评审任务后评审中心组织项目评审小组。
评审小组对该项目组织全过程评审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2、资料审查。
评审小组对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送审资料和相关业务股室签署的资金来源及意见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由建设单位填写预(结)算送审资料登记表,如有漏报应要求及时补报,并详细记录追收资料的时间,由评审组长和建设单位共同签收。
评审中需要追报的资料建设单位应及时送达。
3、制定评审方案。
由评审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评审方案,评审方案应包括项目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内容、需勘验的隐蔽工程、评审时间。
评审方案经评审中心主任认可后实施。
4、开展学习培训。
根据项目的具体评审内容及要求开展业务技术培训,组织评审人员学习相关政策文件和专业资料。
(二)、项目评审阶段1、项目初审。
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方案对项目进行全面审查,必须到项目现场勘察、核实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工程量等;对评审重点、难点和疑点内容要在现场书面取证、量度、拍照以备查,反复核实、仔细计算;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应详细记录和计算,及时向评审中心领导汇报,并提出解决方案,同时要求建设单位给予解答;评审工作底稿必须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存入项目档案。
评审报告披露问题应充分,要有分析,有评价,有建议;初审完成后由初审人员签署初审意见。
2、项目复审。
复审主要对评审原则、依据、方法是否合法、合理,计算是否准确,运用政策尺度是否一致。
对项目投资进行复审,发现疑问,必须查阅初审工作底稿,核实清楚。
三乙评审财务科工作职责
三乙评审财务科工作职责
三乙评审财务科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负责组织编制财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现金流预算等,并
监督预算的执行情况。
2.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定期分析,包括收入、支出、现金流等方面的数
据分析,为公司决策提供财务依据。
3.审核公司的各项财务收支,包括日常报销、采购付款、销售收款等,确
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4.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包括对财务收支、财务报表、内部控制等方面
的审计,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5.协调与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的关系,确保公司财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6.参与公司重大经济决策的讨论和制定,为公司提供财务方面的建议和支
持。
7.组织员工培训和学习,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总之,三乙评审财务科的工作职责是确保公司财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财务审核岗位职责
序号
财务(审核岗位)的职责
1
负责审查和核实公司的财务数据,包括收入、支出、资产、负债等方面的记录和报表,确保其准确性和合规性
2
审阅财务报表,验证各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确保报表符合相关会计准则和法规要求
3
评估和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提出改进建议并监督执行,以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管控
8
撰写审核报告和审计意见,向管理层汇报审核结果和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4
参与编制和审核公司的预算计划,监控预算执行情况,发现偏差并提出调整建议,确保预算目标的实现
5
审核公司与外部合作伙伴签订的合同和协议,确保支付款项的合理性和合规性,避免财务风险
6
配合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申报和审核工作,确保纳税合规,降低税务风险
协助外部审计师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务文件和资料,配合完成审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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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职责范围
主要任务是:负责对财政性资金和专项资金支出的必要性、可行性与不可行
性、项目支出的合理性、绩效性与公共性等方面的评审工作;参与有关项目支出标准的研究;拟订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等。
具体职责如下:
(一)承担财政性资金支出项目的概、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工作,为编制、下达、调整项目支出预算提供依据,为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办理交
付使用资产提供依据。
(二)承担财政投资政策、制度、体制、机制等相关课题的研究,为实施财政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承担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土地补偿评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及其他需要评估补偿审核等工作。
(四)承担财政性投资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与预算控制价编制、审核、发布等工作。
(五)承担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和项目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有关项目造价的评审工作。
(六)承担对利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投资项目,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收费、罚设收入安排的投资项目,纳入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投资项目以及财政
部门担保的债务类项目有关评审工作。
(七)承担市建设工程审价机构业务管理;负责对中心委托的审价中介机构承担的财政投资项目审价业务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开展与财政性投资咨询有关的市场研究、财务管理和分析、投资风险分析预测、信息服务等工作。
(九)参与财政支出项目库的遴选、论证、审核、排序等工作。
(十)参与项目支出预算定额标准的研究拟订和工程造价管理有关工作。
(十一)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系统信息化建设和统计评价工作。
(十二)承担财政厅、财政部安排的有关项目评审工作。
(十三)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具体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