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律师协会投诉查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1999年12月18日四届全国律协第五次常务理事会通过,2004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律师执业秩序,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协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行为实施行业处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会员具有本规则列举的违规行为的,适用本规则;会员具有本规则未列举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协会管理规范的违规行为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公职、公司律师的违规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地方各级律师协会团体会员,不是本规则调整对象,不适用本规则。
第六条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有违规行为的称“投诉”。
第七条会员违规行为的被侵害人,或者能够证明会员有违规行为发生的人向律师协会投诉的,称“投诉人”。
第八条律师协会实施行业处分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适用和管辖第九条律师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作出的行业处分种类有:(一)训诫;(二)通报批评;(三)公开谴责;(四)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条律师协会认为会员违规行为需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提请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个人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一)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以上执业的或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或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三)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四)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五)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六)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包括:不及时调查了解案情,不及时收集、申请保全证据材料,或者无故延误参与诉讼、申请执行,逾期行使撤销权、异议权等权利,或者逾期申请办理批准、登记、变更、披露、备案、公告等手续,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七)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八)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九)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十)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代理活动的;(十一)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利益;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或者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的;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十二)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或者宣称与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有特殊关系的;(十三)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宣传的;(十四)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的;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十五)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十六)明示或者暗示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仲裁等法律服务业务的;(十七)为阻挠当事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当事人或者扣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的;(十八)假借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十九)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二十)承办案件期间,为了不正当目的,在非工作期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二十一)在事前和事后为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牟取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利益的。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1999年12月18日第四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3月20日第五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修订;2017年1月8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第—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活动,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的惩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以下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会员具有本规则列举的违规行为的,适用本规则;会员具有本规则未列举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管理规范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子处分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公职、公司律师的违规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有违规行为的称“投诉”。
第六条会员违规行为的被侵害人,或者能够证明会员有违规行为发生的人向律师协会投诉的,称“投诉人”。
第七条律师协会实施纪律处分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调查与惩戒相分离。
第二章惩戒委员会第八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律师行业处分相关规则的制定及对地方律师协会处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对违规会员进行处分。
第十条对会员涉嫌违规案件的调查和纪律处分,由涉嫌违规行为发生时该会员所属律师协会管辖;被调查的会员执业所在的行政区域未设立律师协会的,由该区域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管辖。
被调查的会员在涉嫌违规行为发生后,加入其他地方律师协会的,该地方律师协会应当协助其原属律师协会进行调查。
违规行为持续期间,被调查的会员先后加入两个以上地方律师协会的,所涉及律师协会均有调查和纪律处分的管辖权,由最先立案的律师协会行使管辖权。
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投诉查处行为,促进律师依法依规诚信执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律师行业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本所及其律师(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律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规定以及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执业行为规范的行为。
第四条投诉查处应坚持以预防为主、有诉必接,注重化解矛盾和教育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第五条本所成立投诉受理查处部门,负责接待、调查和处理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投诉人一般应提交投诉书、委托代理合同、收费凭证、投诉人身份证明等书面资料和相应证据材料。
投诉人口头投诉的,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并由投诉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投诉接待人员应填写《投诉接待登记表》,包括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和住址、投诉内容等,妥善保管投诉材料,并耐心细致地做好接待解释工作,避免矛盾激化。
第八条投诉受理查处部门应对投诉案件进行初查,及时向被投诉人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
被投诉律师应在接到投诉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提交自查报告或申辩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初查工作一般应在接到投诉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经初查认为被投诉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对该投诉进行立案。
在初查期间投诉人撤回投诉的,或经初查后认为投诉人的投诉没有证据支持或者是不合理投诉,可对该投诉不予立案,但应做好投诉人的沟通解释工作。
第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通知初查的投诉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初查工作,并将初查报告及时提交给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
第三章调查第十一条本所对投诉立案后,应当进行调查,认真听取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意见,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做好调查记录。
第十二条被投诉律师应当积极配合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应就投诉事项提出书面申辩意见。
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律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律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2.14•【字号】鲁司〔2020〕99号•【施行日期】2021.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律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各市司法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现将新修订的《山东省律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2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章申报评审条件第四章破格申报评审条件第五章附则山东省律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客观公正科学评价律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全省律师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专职从事律师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律师职称包括:(一)正高级职称:一级律师;(二)副高级职称:二级律师;(三)中级职称:三级律师;(四)初级职称:四级律师。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四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恪守律师执业纪律,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品行端正,能全面履行律师岗位职责,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条申报人按规定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六条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第三章申报评审条件第七条学历资历条件(一)四级律师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可视同具备四级律师职称,不再进行四级律师职称评定。
(二)三级律师1.具有大专学历,取得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5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2.具有大学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4年以上,且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3.具有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取得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2年以上,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4.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律师执业证书。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投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投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9.12.01•【字号】鲁司[2009]131号•【施行日期】200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投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司〔2009〕131号)各市司法局:《投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处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投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投诉的处理工作,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管,根据《律师法》、《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处理,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的行为或其他问题,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请求,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投诉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解决问题与调解疏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投诉处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交办、转办投诉;(二)直接处理投诉;(三)监督、指导或协调投诉的处理。
第五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受理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等相关事项,自觉接受社会及投诉人的监督。
第七条投诉事项符合下列条件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人;(二)有具体的投诉事项;(三)有被投诉人违法违规证据材料或线索;(四)与律师执业行为有关。
第八条投诉事项属于下列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不予受理:(一)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的;(二)投诉已经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处理完毕的;(三)投诉事项与律师执业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四)投诉事实不清且未附有关证据材料,投诉人又拒绝补充证据材料的;(五)匿名投诉且未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线索的。
关于印发《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印发《⼭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物价局、司法局:现将《⼭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
执⾏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物价局、司法厅。
附件:1、⼭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东律师服务收费标准⼆〇〇九年三⽉三⼗⼀⽇主题词:律师服务收费通知抄报:国家发展改⾰委、司法部⼭东省物价局办公室2009年3⽉31⽇印发附件⼀:⼭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为,维护委托⼈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条本实施办法适⽤于依法在⼭东省登记设⽴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为。
接受委托跨省提供法律服务的,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协商确定执⾏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愿有偿和诚实信⽤的原则。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形式。
实⾏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协商确定。
第五条下列律师服务实⾏政府指导价:(⼀)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代理⾏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的辩护⼈或者⾃诉⼈、被害⼈的诉讼代理⼈;(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第六条实⾏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东省物价局会同⼭东省司法厅制定。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提供实⾏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应当根据下列因素,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办理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需要耗费的⼯作时间和费⽤;(三)委托⼈的经济承受能⼒;(四)承办律师的业务⽔平、社会信誉以及可能承担的风险责任。
山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
山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正文:---------------------------------------------------------------------------------------------------------------------------------------------------- 山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律师协会:《山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全省律师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八日山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11月26日全省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第一条为规范律师协会会费(以下简称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律师协会充分履行职责,根据法律和行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律师协会会员统一向本协会缴纳会费。
第三条凡由山东省司法厅许可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公职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事务部,下同)均为省律师协会团体会员,应向山东省律师协会缴纳团体会费。
凡由山东省司法厅许可执业并颁发律师执业证的律师(含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下同)均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个人会员,应向山东省律师协会缴纳个人会费。
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第一个注册年度免收团体会费,首次执业的律师前三个执业年度只征收上缴全国律协的会费。
特殊困难的个人会员,可以向所在市律协申请减免当年会费(申请条件和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于每年年度考核前缴纳会费。
各市律师协会代省律师协会收取本市会费,并于本年度考核结束时,将会费上缴省律师协会。
年度内变更执业机构的律师,由参加年度考核时所在的市律师协会代为收取本人应缴纳的全国和省律师协会会费。
第五条根据地区经济和律师业务发展状况,全省实行地区分类,执行不同的会费标准。
山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律师行业非诉讼业务收费指导意见
山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律师行业非诉讼业务收费
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民事诉讼法
【发布部门】山东省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3.11.27
【实施日期】2013.11.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山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山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律师行业非诉讼业务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
《山东省律师行业非诉讼业务收费指导意见》已于2013年11月16日经省律协七届常务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实施。
山东省律师协会
2013年11月27日
山东省律师行业非诉讼业务收费指导意见
(2013年11月16日省律协第七届十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为充分保护委托人利益,促进我省非诉讼律师业务开展,提出本意见。
一、非诉讼业务是指除诉讼、仲裁业务之外的所有法律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并购、重组、转让、改制、破产、解散、清算、融资、上市、移民、资产监管、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法律论证、法律培训、主持调解、律师见证、律师函、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起草审查修改合同或其他文件、代书、代办公证、代为声明、代办其他事务等。
二、非诉讼业务可以实行计时收费、计件收费,律师事务所可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方式。
计时收费是指根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有效工作小时,按照律师每小时的收费价格,确定收费金额的收费方式。
计件收费是指根据服务项目的标的额,按照一定费率,确定收费金额的收费方式。
山东省律师协会市级律师协会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山东省律师协会市级律师协会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正文:---------------------------------------------------------------------------------------------------------------------------------------------------- 山东省律师协会市级律师协会工作考核办法(试行)(2013年3月15日省律协七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促进市级律师协会充分履行行业管理与服务职责,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推动我省律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律师协会(下称本协会)《章程》、《关于市级律师协会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采取市级律师协会自查与本协会评查,材料审查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于每年初对市级律师协会上年度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总分100分):(一)实行“两结合”管理体制,由执业律师担任会长;选举由执业律师组成的理事会;设立秘书处并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秘书;设立符合实际需要的专门、专业委员会。
15分,上述四项中任何一项不达标即不得分。
(二)根据《关于市级律师协会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制定年度财务预算,进行年度财务决算,经审计和理事会通过,按时报本协会备案。
15分,上述五个环节缺少任何一个即不得分。
(三)直接用于律师教育培训、业务研讨、执业保险、健康查体、困难救助、维权等六个方面的工作费用,应占本市律师协会年度会费的50%以上。
15分,达不到50%即不得分。
(四)按照《律师法》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有亮点、有创新,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或市级及以上部门、领导肯定。
15分,仅获得市级表彰或肯定的得10分,获得市级以上表彰或肯定的得15分。
(五)根据本协会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落实、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并按规定时间上报结果。
山东省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则
山东省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2.03.03•【字号】•【施行日期】2012.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山东省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则(2012年3月3日山东省律师协会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山东省律师协会(下称本协会)监事会职能,保障和规范监事会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促进本协会依法规范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本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监事会依据《章程》和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及本规则开展监督工作。
监事会及其组成人员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四条监事会实行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相结合,一般事务监督与专项事务监督相结合、过程监督与结果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监事会工作宗旨是维护全体律师会员的合法权益,为行业发展服务;恪尽职守,促进本协会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第六条监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体监事组成。
第七条监事会职责:(一)决定监事会的重大事项,编制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情况;(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四)监督理事会各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五)监督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及秘书长履行职责;(六)监督本协会重要或具有重大影响的专项事务;(七)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增补或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八)监督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九)《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权或审议通过的监事会工作计划、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内部设立工作委员会或专项工作组,履行专项职能或对专项事务实施监督。
第九条监事长职责:(一)对外代表监事会;(二)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三)代表监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四)签署监事会决议和其他监事会文件;(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五)负责监事的职责分工、工作安排及监事会日常工作;(六)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监事的工作情况;(七)《章程》规定或经监事会决议确定的其他职责。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步加强法律服务⼯作者违法违纪投诉查处⼯作的意见⽂号:司发通[2006]28号颁布⽇期:2006-04-24执⾏⽇期:2006-04-2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增强法律服务⾏业的公信⼒,维护⼈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服务⼯作者违法违纪投诉查处⼯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现提出如下意见:⼀、充分认识加强法律服务⼯作者违法违纪投诉查处⼯作的重要性加强法律服务⼯作者违法违纪投诉查处⼯作是司法⾏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公证协会的⼀项重要职责,是法律服务⾏业接受社会和当事⼈监督的重要措施,也是严肃执业纪律,促进法律服务队伍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对法律服务⼯作者违法违纪案件投诉能否及时受理并有效地查处,关系到《律师法》、《公证法》等法律服务⼯作相关法律法规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执⾏,关系到法律服务队伍的社会形象和声誉。
近年来,各地司法⾏政机关的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作者违法违纪投诉查处⼯作逐步⾛上正轨,取得了⼀定的成绩,但投诉查处⼯作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和⼯作发展的需要。
⼀些地⽅的投诉查处⼯作存在着投诉渠道不畅通,⼯作效率不⾼,查处机制不够健全,⼒量薄弱,查处结果反馈不及时等问题。
这种状况必须引起各级司法⾏政机关的⾼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投诉查处⼯作,充分发挥投诉查处⼯作的监督、惩戒作⽤。
⼆、进⼀步完善投诉查处⼯作机制(⼀)完善预防和减少投诉的机制。
司法⾏政机关、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要加强对法律服务⼯作者的教育培训,提⾼法律服务⼯作者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筑牢抵御违法违纪问题发⽣的思想防线。
要制定完善⾏之有效的内部投诉处罚制度,指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建⽴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规范管理,防⽌和减少投诉问题的发⽣,努⼒实现“零投诉”。
(⼆)畅通投诉渠道。
关于规范律师投诉查处程序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范律师投诉查处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对律师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工作,根据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登记1、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接到投诉信件、电话或接待来访后,应即填写《律师事务所、律师投诉受理情况登记表》(附件一),详细登记。
2、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投诉内容确定是否受理,并填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投诉受理告知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投诉告知书》(附件二、三),分别告知双方当事人。
需转办或指定办理的,应同时发出转办或指定通知,并告知投诉人。
二、调查1、对有具体被投诉人、违纪事实和调查线索的投诉,均由被投诉人所在地律师协会调查处理。
违纪情节严重,可能受到停业以上行政处罚以及不符合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资质条件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直接调查处理。
2、对指定、转交办理、委托调查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调查终结,并将调查结果、相关证据及处理意见书面报上级机关或律师协会,同时填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投诉查处结果告知书》(附件四),将调查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
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间。
3、对委托律师协会进行调查,需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司法行政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构成违纪的事实和证据进行重新核实。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经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或律师协会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调查处理:(1)没有明确被投诉人的;(2)匿名投诉,且没有具体投诉事项、相关证据或调查线索的;(3)投诉事项已经省、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完毕,明确答复当事人,或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在不能提供新证据的前提下,仍就同一内容反复投诉的。
对不予调查的投诉,应在接收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转办或指定办理的案件自收件之日起)填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附件五),书面告知投诉人。
三、处理1、对违反《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行为,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
关于加强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加强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发通〔2017〕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律师协会: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严守律师执业“三条底线”,现就加强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泝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做好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是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律师行业整体利益,促进律师行业顺利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律师协会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律师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做好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针对当前一些地方投诉渠道不畅通,查处工作失之于软、失之于宽,查处结果反馈报告不及时等问题,采取有效工作措施,综合施策,精准发力,不断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有效性,切实做到有投诉必受理、有案必查、违法必究,确保投诉举报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调查、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反馈,充分发挥违法违规惩处工作的教育警示作用,在全社会塑造律师行业良好的职业形象。
二、认真做好投诉受理工作(一)明确投诉受理职责分工。
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首次投诉原则上由律师协会受理^对律师协会处理决定不服的投诉和律师协会移交的认为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处理的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
(二)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平台。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律师协会于2017年第一季度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平台,并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报刊等媒体上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在官方网站上开通投诉举报渠道。
(三)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律师协会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投诉举报电话接听、来信接收、网上投诉举报信息整理和来访群众接待工作,保证工作时间投诉举报有人处理。
工作人员对投诉举报人应当接待及时、行为规范、态度公允、语言文明,不得推诿责任、搪塞理由、拖延办理、敷衍投诉举报人。
司法部关于认真受理当事人对律师投诉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认真受理当事人对律师投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6.11.14•【文号】•【施行日期】1996.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关于认真受理当事人对律师投诉的通知(1996年11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贯彻我部《关于严格执行<律师法>,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决定》,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均已设立投诉电话,并公布了电话号码,为了规范和有序地办理当事人对律师的投诉,现将接受和办理当事人投诉律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司法行政机关接受和认真办理当事人对律师的投诉,是使律师执业接受社会和当事人监督的重要措施,也是律师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的一个重要途径。
因此,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有专人负责,主管领导要定期过问工作情况。
二、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设立投诉电话后,书面投诉的,应记明如下事项:1.投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2.被投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3.被投诉人执业违纪的主要事实和证据;4.接受投诉的时间、受理单位和受理人;5.初步处理意见。
三、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接受当事人对律师的投诉后,一般情况下,可先由被投诉律师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处理。
四、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受理投诉后,应当就投诉事实进行调查。
调查必须全面、客观、公正。
对于双方的纠纷,律师协会可以进行调解;对于构成违纪、需要作出处罚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交由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对于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处理。
五、被投诉的律师和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接到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的投诉调查通知后,应以积极的态度接受或配合投诉调查工作。
要按通知的时间和要求接受调查、陈述事实及提供证明材料。
对收到通知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调查或不如实提供情况的律师,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令其暂停执业。
山东省律师协会评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山东省律师协会评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正文:---------------------------------------------------------------------------------------------------------------------------------------------------- 山东省律师协会评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2012年3月3日山东省律师协会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山东省律师协会(下称本协会)评先树优工作,更好地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引导和带动山东省律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律师法》、《山东省律师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协会组织开展的评优表彰活动。
第三条评选对象为在山东省依法设立、登记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执业律师和律师协会、协会工作人员。
第四条评优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公益性原则,参评对象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三)兼顾地域平衡原则,扩大获奖者地域覆盖面;(四)回避原则,与参评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评选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奖项的有效期限为9年。
第六条评优工作方案有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评优工作接受山东省司法厅的指导、监督。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奖项包括综合奖和单项奖,参评的基本条件:(一)忠于宪法和法律;(二)模范遵守律师法律、法规、规章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三)律师事务所成立3年以上(含3年);(四)律师事务所及该所律师在近3年内未受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五)所内律师均已投保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六)依法纳税;(七)参评前3年内年度考核结果合格。
奖项名称和具体标准在评选前制定和公布。
第九条律师奖项综合类和单项类,参评的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拥护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二)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积极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使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模范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四)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执业;(六)具有坚实的法律专业理论知识,系统的律师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七)具有3年以上(含3年)执业经历;(八)10年内没有受过律师行政处罚和律师行业处分;(九)参评前3年内年度考核结果合格。
【全文】律师执业纪律与职业道德考核试题与答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律师执业纪律与职业道德考核一、选择题1、根据《律师法》,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包括:()[单选题] *A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B有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律师C设立人有一定数量的结案件数√D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2、根据《律师法》,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单选题] *A一B二√C三D四3、根据《律师法》,律师协会是()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单选题] *A国家机关B社会团体√C事业单位D营利性4、根据《律师法》,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情节严重的,给予()以下的处罚。
[单选题] *A警告B通报批评C公开谴责D停止执业三个月√5、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司法行政机关()。
[单选题] *A给予警告B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C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D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6、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单选题] *A区人民政府B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C省级或者直辖市的D国务院7、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单选题] *A律师事务所可以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B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并作出是否接受委托决定C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D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8、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情形不包括:()[单选题] *A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B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C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D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9、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情形不包括:()[单选题] *A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B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C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D当事人曾因故意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10、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单选题] *A律师应当依法调查取证B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交明知是虚假的证据C律师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可以再接受委托担任该案的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出庭√D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对事实真假、证据真伪及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而与诉讼相对方意见不一致的,与案件承办人接触和交换意见应当在司法机关内指定场所11、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单选题] *A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得与司法、仲裁人员私下接触√B律师不得贿赂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人员,不得以许诺回报或者提供其他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形态的利益)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司法、仲裁人员进行交易C律师不得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D律师为了向案件承办人提交新证据的,与案件承办人接触和交换意见应当在司法机关内指定场所。
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规定
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规定
投诉查处规定
为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维护我所良好的职业信誉,确保律师代理案件或项目质量,制定本规定。
一、设立机构
成立投诉处理小组,组长为温波主任,副组长为葛承律师,成员为办公室工作人员。
负责对当事人直接的或由律师协会转来的投诉进行处理。
二、处理程序
1、对来仿的投诉人,由前台询问事由,办公室主任负责接待,到
所会议室,听取投诉内容,做好记录;对电话、信函投诉,认真记录。
所有投诉都要及时向组长副组长报告。
2、通知承办律师,由承办律师向投诉人或对投诉事项进行解释或
澄清。
必要时请所主任参加。
3、在听取双方意见、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投诉处理小组按照有关
规定进行处理。
处理意见告知投诉人。
需上报意见的及时上报。
三、明确责任
投诉处理小组成员负责接待投诉人或接受投诉,调查事实,沟通协调,解决处理。
承办律师负责解释答复,直至问题解决。
四、及时沟通
受理投诉时,根据具体情况与投诉人商定时间表,反馈意见,沟通情况,使投诉人充分了解我所的诚信度、责任感和原则性。
五、注意事项
1、要重视投诉,不拖延推诿,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2、尊重投诉人,不应冷淡,听取投诉要耐心,不要训斥投诉人或
简单打发走。
3、要维护正常的办公秩序,坚决制止大声吵闹。
对无理取闹、恶
意投诉、打骚扰电话的,要坚持原则,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做到反映迅速,处置果断,依法办事。
4、对确有违纪行为的,要实事求是,依照本所制定《服务质量管理办法》处理。
5、对律师协会要求进行的调查,一周内书面报告结果。
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的处理工作,加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投诉人对本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为的投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认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被投诉人,是指被投诉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三条本省各律师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受理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的投诉,应当依法保障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知情权和申辩、陈述权。
第二章投诉受理第五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及所属律师执业活动投诉的受理和调查处理工作。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书面告知投诉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人的投诉材料,应当按情形分别作如下处理:(一)属于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处理机关,并告知投诉人转送去向。
(二)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
(三)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书面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
决定不予受理的,一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救济途径。
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涉嫌重大违法可能吊销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执业证书行为的投诉案件,属于省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职责范围;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投诉案件,属于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职责范围。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工作规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工作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惩戒规则【发文字号】鲁司[2016]1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16.06.01【实施日期】2016.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工作规则》的通知(鲁司〔2016〕1号)各市司法局:现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司法厅2016年6月1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完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工作,维护律师行业良好社会形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以及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行为行业处分的指导和监督。
省律师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参照本规则确立的原则和精神,制定查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行为的具体办法。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于法有据、严格执法、敢于担当;(二)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协同有力;(三)规范、公正、公开、及时;(四)惩戒警示与教育疏导相结合;(五)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发现律师、律师事务所涉嫌违法执业以及有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职权及时立案查处。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现律师、律师事务所存在违规失信行为,应当由律师协会给予行业处分的,应当及时向律师协会通报或者移交案件,由律师协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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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律师协会投诉查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山东省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2.03.03
【实施日期】2012.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律师协会投诉查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12年3月3日山东省律师协会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律师执业秩序,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规范律师协会投诉查处工作,保障律师业健康发展,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山东省律师协会章程》及相关法律、规章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会员仅指依法在山东省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和获准执业的律师。
第三条山东省律师协会(下称本协会)纪律委员会是负责本协会投诉查处工作的专门机构,其职责为受理投诉人对会员执业行为的投诉,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参与事实核查,调解投诉案件,提出处分建议等。
第四条投诉查处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依据,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与查处
第五条本协会纪律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设在秘书处,工作职责为:(一)属于市级律师协会(下称市级协会)管辖处理的投诉案件,由秘书长批转被投诉会员所属市级协会调查处理;
(二)属于对市级协会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答复意见不服再次投诉的案件,转本协会纪律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参加本协会纪律委员会评审工作会议,制作评审会议记录;草拟评审决定,由本协会会长签发后发该市级协会;
(四)受理对省直会员(省直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下同)的投诉案件;
(五)参与有较大影响投诉案件的调查、取证;
(六)其他职责。
第六条受理投诉案件的时效为一年,自投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会员违法违规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但从会员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会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虽已超过投诉时效,但情节严重的,由本协会纪律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可以受理。
第七条投诉人的投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会员;
(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投诉内容属于律师协会受理范围;
(四)实名投诉,并有联系方式;
(五)对不服市级律协处理意见而再次进行投诉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