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学会 - 法学院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表彰“2003-2006年度省级优秀法律服务所”、“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决定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表彰“2003-2006年度省级优秀法律服务所”、“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8.01.03•【字号】苏基协[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表彰“2003-2006年度省级优秀法律服务所”、“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决定(苏基协[2008]1号)各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建立一支“心系群众、热情服务、精通业务、形象良好”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更好地推动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组织开展了“2003-2006年度省级优秀法律服务所”、“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评选活动。
按照省厅、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关于开展省级“优秀法律服务所”、“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苏司通[2007]18号)精神,经过推荐申报、考察和审核,决定授予南京市玄武区盛达等120家基层法律服务所“2003-2006年度省级优秀法律服务所”称号,授予王步云等293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
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以省级“优秀法律服务所”和“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榜样,用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统领全局工作,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坚持服务为民,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基层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持诚信为本,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所务管理规定和各项规章制度。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戒骄戒躁、努力工作,进一步树立良好形象,在“对标找差、全国争先”工作中,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和促进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向着规范化方面稳步、健康地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法律服务,全国领先”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法学会章程
法学会章程一、总则本法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法学研究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及法学爱好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会致力于推动法学研究、促进法治建设,为社会的公正、和谐与繁荣贡献力量。
二、性质与地位本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在相关政府机关登记注册。
作为法学领域的重要组织,本会积极参与国内外法学交流,为会员提供学术平台,推动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三、宗旨与任务本会的宗旨是弘扬法治精神,促进法学研究,服务法治实践,推动社会进步。
主要任务包括:组织开展法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推动法治建设,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促进法学教育的发展,培养法学人才;编辑出版法学著作和资料;开展国际法学交流与合作。
四、会员与组织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需具备法学相关背景或兴趣,团体会员需为法学研究或教育机构。
本会设有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负责日常运作和监督管理。
五、权利与义务会员享有参加本会活动、获得本会资料、参与本会管理等权利。
同时,会员应履行缴纳会费、遵守本会章程、参与本会活动等义务。
六、组织机构本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会的工作计划和活动。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和运作情况。
七、经费与资产本会经费来源包括会员会费、捐赠、政府资助等。
本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费的合法、合规使用。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八、章程修改与终止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本章程的终止,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请相关政府机关批准。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相关规定执行。
改革开放三十年与中国法治建设和宪政发展——“改革开放三十年与中国法治建设”论坛暨江苏省法学会法理
与 民众 法律意 识 的进 化 问题 ,认 为改革 开放 不仅 带来 了经济 的发展 和物质 的繁荣 ,在更 深 的层 次上 , 促成 了人们法 律观念 的进化 。伴 随改革 开放 的进程 ,民众在法 律意 识 的养 成 上逐渐 积淀 起规 则意识 、
平等意 识和维权 意识 。这在一 定程度 上代表 着 中国法治 的基础水 平 ,形 塑 了现代 公 民的法 律形 象 。当 然 ,在 法律意 识方面 ,当代 中国也存在 着各 种 问题 ,需要从 制度上 、观念 上 加 以合 理解 决 。③ 南京 大 学法学 院张仁 善教授和 李文军 博士生对 改革 开放三 十年 中 国法律 史研究 进行 了回顾 和展望 ,认 为改革
法理探 索 ”和 “ 改革 开放 三十 年宪法 发 展 ”等 专题 进行 了认真深 入 的探 讨 。现根据 会 议论文 集和 会议
现场 发言 ,对本 次会 议综 述如 下 。
一
、
改革开 放 三十年 法治 纵横
会议 的 开幕 式 由江 苏省法 学会 法理 学与 宪法 学研 究会 秘 书长 、南京 大 学法学 院 田军教授 主 持 。江
..
47. .
法 学会副会 长 、江 苏省人 民检 察 院副检 察长 、南京大 学法学 院邵建 东教授 分别发 表 了言简意 赅 、精 到 热 情的致辞 。简短 而隆重 的开幕 式之后 ,在江 苏省法 学会法 理学 与宪法 学研究会 会长 、南 京大学 法学 院杨 春福 教授 主持 下进行 了论坛演 讲 。江苏省 人大常 委会法 工委 副主任 王腊生先 生 ,江苏 省法学会 法 理 学与宪法 学研 究会 副会 长、 苏州大学 法学 院周永坤 教授 ,南京大 学法 学院 院长,“ 21 改革开 放三 十年 与 中国法 治建 设 ”论 坛 暨江苏 省法 学会 法理 学与 宪法学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实行行为只有“拐卖”
J12 1 u. 0 2
} 学理 论 与 实践 { 法
- t ● ● 、 01 ~ - , 1 1h 、^ ■
拐卖妇女 、 儿童罪的实行行为只有“ 拐卖”
陈 洪 兵
( 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 , 江苏 南京 2 04 ) 1 06
摘
要 : 法第 2 0条第 2款不是关于 实行 行为的规定 , 刑 4 而是 关于共犯行 为的注意性规 定, 拐卖妇女 、 儿童
第4卷 0
学 版 ) 哲
Junlo i nn nvr t(hl oh n oi S i cs ora fLa ig U i syP isp ya d Sc o ei o d c n e) e
Vo. No. 140 4
21 0 2年 7月
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以下简称《 ( 意见》第 2 条规定 :对于组织 、 ) 3 “ 领导 、 指挥拐卖妇女 、 儿 童 的某一 个或 者某 几个犯 罪环 节 , 或者 积极参 与 实施拐 骗 、 架 、 绑 收买 、 贩卖 、 接送 、 中转妇 女 、 童等犯 儿
罪 行 为 , 主要 作用 的 , 当认定 为 主犯 。” 如 ,0 0年 3月 2 最 高人 民法 院 、 高人 民检 察 院 、 安 起 应 又 20 01 3 最 公
关 键词 : 卖妇 女 、 童 罪 ; 拐 儿 实行 行 为 ; 遂 ; 既 即成 犯 ; 竞合 犯
中图分 类号 : 9 4 D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2 3 9 (0 2)4 0 0 — 8 10 — 2 12 1 0 — 12 0
刑 法第 2 0条第 1 4 款规 定 了拐卖妇 女 、 儿童 罪 的基本犯 及情 节加 重情 况 , 2款规定 :拐卖 妇 女 、 第 “ 儿
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
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们的多方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面,就是要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同时,加快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建设,形成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协调,就是要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可持续,就是要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处理好经济建设、人口增长与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2010年南京审计学院大事记作者:admin大事记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1058 更新时间:2011-4-20一月1月8日,在宁审计系统座谈会在我校召开,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办、江苏省审计厅、南京市审计局、南京军区审计局等单位负责人来校参加座谈会。
我校与审计实务部门就互派人员挂职锻炼、合作建立双师型教师队伍、联合攻关审计科研课题等达成深化合作意向。
1月11-12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高层国际论坛在我校召开,来自省发改委、省社科院、在宁高校和美国、英国、巴西、巴基斯坦等国内外专家、学者120余人出席论坛。
1月15日,我校举行2010年离退休教职工新年团拜会,全体校领导与离退休老同志参加团拜会。
1月18日,我校被评为江苏省高校2008至2009年度和谐校园(苏教社政“2010”1号)。
1月20日,江苏省教育厅副厅长朱卫国一行来校调研学生工作。
朱卫国副厅长高度评价了我校学生工作取得的显著业绩,并提出重要指导意见。
1月20日,中央电视台专题报道了我校举行的高雅艺术进校园暨梨园雅韵戏曲社成立两周年京剧专场演出活动,高度评价了我校弘扬传统文化、普及高雅艺术的举措。
1月20日,我校新校区建设三期二阶段学生宿舍工程在澄园开工。
1月21日,我校举办2010年党政工团迎新春联谊会,共同庆祝丰收的2009年,展望充满希望的2010年。
改革开放30年中国法治建设10大规律
改革开放30年中国法治建设10大规律肖金明【期刊名称】《法学论坛》【年(卷),期】2008(023)004【摘要】改革开放30年,中国正在逐步提高法治影响国家政治生活方式的程度,促进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中国政治和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发展政党政治、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法治政府、促进公正司法,以及保障人民参与,已经成为不能逆转的历史逻辑、现实选择和未来走向;中国法治需要借鉴世界法治经验,更需要一个中国过程,因而必然具有中国特征,中国特色法治将成为世界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回顾改革开放30年中国法治的实践历程,总结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概括出中国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遵循这些规律推进法治进程,是中国法治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总页数】7页(P21-27)【作者】肖金明【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1.01【相关文献】1.改革开放三十年与中国法治建设和宪政发展——"改革开放三十年与中国法治建设"论坛暨江苏省法学会法理学与宪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综述 [J], 张明新2.改革开放30年科学发展话展望:在"贵州省农业科学院改革开放30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 [J], 刘作易3.改革开放30年:我国农业科技工作回顾与展望(一)——对科技发展规律与作用的认识变迁 [J], 张宪法;翟勇4.改革开放30年大学生政治思想轨迹及规律探析 [J], 张爱萍;邓昌豫5.改革开放30年福建省社会治安基本规律研究 [J], "坚持打防结合方针,全面推进平安福建建设"课题组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第七届“十杰”青年法学家推荐人选出炉
第七届“十杰”青年法学家推荐人选出炉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日期:2013年10月30日浏览:3991(姓名,单位,初评单位)按照姓氏笔画排序于海涌,中山大学教授,中山大学法学院万毅,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省法学会王万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行政法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王旭军,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王迁,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上海市法学会王志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王启梁,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云南省法学会王林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副研究员,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王春业,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安徽省法学会龙卫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石佑启,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石静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申卫星,清华大学法学院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冯玉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理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市法学会、中国立法学研究会冯果,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朱立恒,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任自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任强,中山大学教授,中山大学法学院刘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刘艳红,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江苏省法学会、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齐延平,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齐爱民,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重庆市法学会江国华,武汉大学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中国立法学研究会、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孙昊亮,西北政法大学教授,西北政法大学孙鹏,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重庆市法学会许传玺,,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杜群,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李玉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雨峰,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李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李群星,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湖北省法学会杨伟东,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国家行政学院杨建军,西北政法大学法理学教研室教授,西北政法大学、陕西省法学会杨泽伟,武汉大学珞珈教授,湖北省法学会、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杨凯,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苏彩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湖北省法学会何其生,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何志鹏,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吉林省法学会何海波,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宋儒亮,广东行政学院法律学教授,广东省法学会沈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国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中国警察法学研究会肖建国,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冷传莉,贵州大学法学院教授,贵州省法学会汪海燕,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张生,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律史学会、北京市法学会张步洪,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处长,中国检察学研究会张泽涛,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中国民族法学研究会张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张嘉军,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河南省法学会林维,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欧福永,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罗培新,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华东政法大学易继明,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佴澎,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云南省法学会周长军,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山东省法学会郑少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市法学会单文华,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西安交通大学、陕西省法学会封丽霞,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郝银忠,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国家审判理论研究会俞江,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北省法学会徐阳,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辽宁省法学会徐涤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南省法学会郭志远,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安徽省法学会桑本谦,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教授,山东省法学会黄文艺,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教授,吉林省法学会、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黄武双,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黄维智,四川省金堂县检察院代理检察长,中国检察学研究会梅夏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盛学军,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章志远,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江苏省法学会、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梁上上,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中国商法学研究会、浙江省法学会董玉庭,哈尔滨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国检察学研究会蒋悟真,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江西省法学会、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税兵,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江苏省法学会鲁篱,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四川省法学会谢鸿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谢增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虞政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廖永安,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省法学会熊伟,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
也许正在发生?——对司法能动性已在中国发生的质疑
( 东南大学 法学院 , 南京 2 1 1 1 8 9 )
摘要 : 以欧 美本 源意 义上 的 司法 能动主 义之 表 现 形 态来衡 量 , 当 下 中 国 法 院 尚 不 具 有 实 际 的 司 法能 动性 。从 当下 中 国的法 治发 育程 度 看 , 司 法能 动主 义也 不 适合 于 中 国法 院。相 反 , 中 国 法 院 当前亟 需 的是 以对 立 法文本 、 理 念 和 原 则 之 固 守 为 内核 的 克 制 主 义 司 法 哲 学 。
了吗 ?
的倡 导者 都不 愿承认 的主张 。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0 6— 0 1
基 金项 目: 教育 部人 文社科规划基金项 目“ 民意沟通 与 司法调 审制度 改革研究 ” ( 1 0 Y J A 8 2 0 1 2 8 ) 结题 成果 ; 江苏省 法学会课 题“ 转 型语境下 司法方法论 中的 ‘ 二维叙事 ’ 现象研究 ” ( S F H 2 0 1 3 D 0 1 ) 。 作者简 介 : 李可 ( 1 9 7 5 一) , 男, 湖南武 冈人 , 东南 大学 法学 院副教授 , 杭州 师范大 学法治 中 国化 研究 中心兼职 研究 员, 法学博士 , 研究方 向: 法学方法论 。
法
学
J o u na r l o f C h o n g q i n g U n i v e r s i t y f o T e c h n o l o g y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V o 1 . 2 7 N o . 7 2 0 1 3
5 6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
h t t p : / / c q l g . j O E I F S e r v . t o m
法治型教育公平观与构建和谐高等教育
第4期[总第89期]2008年12月教育与现代化Educa t ion and Modern izat ionNo.4Dec.,2008 文章编号:100723051(2008)0420010205法治型教育公平观与构建和谐高等教育3姜 涛(江苏大学法学院,江苏镇江 212013) 收稿日期:2008-09-24 作者简介:姜涛(1976—),男,河南南阳人,江苏大学法学院讲师,刑法学硕士. 3本文系年度江苏省教育厅省属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为S D 3)成果及江苏省法学会重点项目(项目编号为SF )成果摘 要:和谐高等教育既是评价中国高等教育是否成熟、繁荣的重要标志,又是影响和谐社会进程与高等教育走向的一股巨大力量。
文章提出了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和谐高等教育的理念及未来发展图式的两个基本要求。
和谐高等教育的重要意义及其提出的两个历史性要求,隐含了以法治型教育公平观构建和谐高等教育的内在必然性。
关键词:和谐高等教育;教育公平;法治中图分类号:G 640 文献标识码:AEducat ion Equa lity B ased on Rule of La w and H ar monious Higher Educat ionJ IAN G Tao(Jia ngsu U niversit y ,Zhenjiang ,Ji angsu 212013)Abstr act :Har monious higher education is both t he sign of a well 2develope d highe r education syste m in China and a major f orce facilitating the develop me nt of a har monious society.Two f unda mental requir eme nt s are propose d for the const ru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har monio us higher education during t he present period of social tr ansformation.A disc ussion is also ma de o n the realization of har monious higher education with e ducation equality based on t he r ule of law.K ey w or ds :harmonious higher education ;education equality ;r ule of law 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人们对和谐高等教育问题的关注程度显著提高。
中国法学会召开第七届换届大会人大法学院王教授当选副会长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第 1 页 共 1 页 中国法学会召开第七届换届大会人大法学院王教授当选副会长11月29日至30日,中国法学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人民大会堂隆重召开,中央政法委委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来自全国各地法学界、法律界的代表出席会议。
在此期间,中国法学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举行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中国法学会会长以及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原中央政法委副书记王乐泉当选为中国法学会新一任会长。
经过大会选举,我校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王教授当选为第七届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信息法中心主任张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戴教授当选第七届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
此外,本次大会还通过了第七届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成员的名单。
我校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王利明教授、院长韩大元教授、党委书记兼副院长林嘉教授、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教授、信息法中心主任张新宝教授、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被聘为学术委员会委员,许崇德教授、孙国华教授和高铭暄教授被聘为学术委员会名誉委员。
中国法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是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学术团体和政法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和团结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
中国法学会的前身是新法学研究会、新政治学研究会和中国政治法律学会。
1949年6月,新法学研究会由董必武、林伯渠等90余人发起成立,是召开新中国政治协商会议的发起单位之一;1951年11月底,新法学研究会与新政治学研究会合并成立中国政治法律学会,1953年4月,中国政法学会正式成立;1982年7月,恢复并更名为中国法学会,并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依法行政、法治江苏与建设服务型政府——江苏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综述
邢 鸿 飞 王 菁
邱 兴 琼
摘 要: 江苏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 2 0 年年会 于 2 0 年 1 月 2— 08 08 1 22 3日在南京召开。 会议 围
绕行政法治、公法物权制度 、征地拆迁补偿制度 、行政 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国家赔偿法的修改等
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岳鸣刚和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包云萍专门针对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定位进行了分析认为目前我国农村集体所有的主体地位不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农村集体委托就可以行使农村集体所有权个人的成员权利在集体组织中如何体现不明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在物权法中也没有得到回答且在土地权利方面农村集体所有权与国家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存在冲突这些问题只有在农村集体所有权实在化的基础上才可以得到解决
顾 爱 平从 实务 角度 分析 目前依 法行 政 的现状 , 张从 六个 方 面进 一 步完 善依 法行 政 的工 作 , 体包括 : 主 具
进一步推动行政管理创新,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机制,进一步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进一步强化
行 政 监督 ,进 一步 强化 市 县政府 依 法行 政制 度 ,进 ~步 加 强依 法行 政工 作 的组 织领 导 。 针对进 一 步推 动行 政 管理制 度 创新 ,镇 江 市人 民政府 法 制 办 公室徐 云 处长从 分析得 更 为具 体 。她 认 为 我 国 目前 的制度 安 排之 间存 在 几种 竞争 关 系 :政策 与法 律 的竞 争 ,调整 某 一行 为规 范 的制度 安 排 集 合 内的法 律 之 间的竞 争 ,正式 制 度安 排 与非 正式 制度 安排 之 间 的竞争 等 。制度 创 新要 解 决这 几种 竞 争 关 系必须 以依法行 政 为前 提 ,所有 行政 管 理 中的制 度创 新 均 必须 在依 法行 政 的框 架 内完成 。 行 政法 治所 涉及 的领域 非常 广泛 ,江 苏 省交 通 厅法 规处 处 长高 锦安 针对 交通 系 统在 法 治建设 中的 实 践指 出了相应 的问题和 困惑 。首先 ,在执 法主 体上 ,交通 系统 存 在着 生产 职 能与 行政 管理 职 能 、监 管 者 与被监 管 者 身份交 叉 的 问题 ,行 使 交通 行政 执法 的主 体较 为 混乱 ,且 各 自都 是 独立 的执 法 主体 , 难 以统 一执 法 。其 次 ,交通 系统 各 部 门的职 能性 质及 其 关系 比较 混 乱 ,对相 关诉 讼 活动 很难 定性 ,难 以区分 民事 诉讼 和行 政诉 讼 。再 次 ,行政 处 罚 的幅度 和标 准 难 以把握 ,有些 处罚 标准 明显 偏低 ,不 能 达到相应的效果;有些处罚标准过高,现实中难 以执行。 针对 民事与 行政 交叉 案件 的 问题 ,吴 江 市人 民法 院 的秦 绪栋 结合 司法 审判 实 践认 为 ,应 当把握 几 个 基本 原则 :坚 持法 制统 一 的原 则 ,按照 原 告 的诉 请 区分 争 议 的性质 ,法 院各审 判庭 之 间尊 重彼此 裁 判 的效 力 ,对于 有瑕 疵 的行政 行 为 ,未经 有权 机 关依 法撤 销 , 民事 审判 原则 上不 能否 认其 效 力 。② 扬 州市 广陵 区人 民法 院 的顾斌 从侵 权 赔偿 的视 角对 侵 权赔 偿案 件 进行 了研 究 ,认 为在 处理 此类 案 件应 当 以填 补损 害为 主 ,需要 注 重各方 当事人 之 间 的利益 平衡 ,符 合 公平 理念 的 要求 。法 官在 必要 的 时候 应行 使相 应 的释 明权 ,规 范 归责原 则和 责任 承 担 方式 。 针对 规 范依法 行 政行 为 ,溧水 县人 民检察 院 民行科 提 供 的论文 中提 出 ,要 对行 政执 法 活动 进行 检
社会纠纷的行政法解决机制研究——江苏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综述
摘
要: 江苏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 21 年年会围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集体土地征收纠纷 01
解决机制 , 行政调解和解机制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与《
的修改, 食品安全纠纷和食品安全监管等 内容进行 了深入的研讨和交流。 关键词 : 社会纠纷 ; 行政法解决机制 ; 江苏省法学 ; 学术会议; 综述
宿迁 市 中级人 民法 院审 判委员会 专 职委员 耿辉认 为
农 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 为。《 国有土地
上房 2 于 01 月 1日起 公
布并施行 , 取代了《 城市房屋拆 迁管理条例》 。本次
年会共 收 到该 主题 论 文 2 篇 。 l 公 众参 与是 近年来 宪政 研究 的热点 。江 苏大 学
第 1卷第 1 4 期
河海 大学 学报 ( 哲学 社会科 学版
2l 02年 3 月
社 会 纠纷 的行 政 法解 决 机 制研 究
・
江苏 省 法 学会 行 政 法学 研究 会 2 1 年 年会综 述 0 1
邢鸿飞 武 , 岳2侯菁如2 ,
204 ) 1o6
(. 1河海大学法学院 , 江苏 南 京 20 9 ; . 108 2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 江苏 南京
和公 益 纠纷 司法解 决 程 序 、 加城 市 房 屋 征 收过 程 增
交流论文 8 余篇。会议围绕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 收 O
与集 体 土地征 收 纠纷 解 决机 制 , 政 调解 和解 机 制 行 研究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行 政 复 议 法 》 以下 简 称 《 《 ( 行
政复议法》 与《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 以下 ( 简称《 行政诉讼法》 的修改 , ) 食品安全纠纷和食品安 全监 管 等 内容 进行 了深入 的研 讨 和交 流 。
国际金融危机对国际法制度的挑战及应对——江苏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综述
20 0 9年 9月 1 日, 7 由江 苏 省 法 学会 国 际 法 学研 究 会 主 办 , 南 大 学 法 政 学 院 承 办 的 江 苏 江
省 法 学会 国际 法 学研 究 会 2 0 0 9年 年 会 在 江 南 大 学 文 浩馆 隆 重 开 幕 。江 苏 省 法 学会 副会 长 、 江
者, 能够 齐 聚 江 南大 学对 国际 法 制度 和 国 际法 热 点 问题 进 行 交流 和 研 讨 , 既具 有 深 刻 的理 论 研
究 意义 , 具 有 现 实 的指 导 意义 。 江 苏 省 法 学 会 国 际法 学研 究会 会 长 、 州 大 学 法 学 院 陈立 虎 又 苏
教授在会议致辞 中 向承 办此次会议 的江南大学法政学 院表 示 了诚 挚的感谢 , 也希望与会专 家、
动 的 时代 与 国 际法 新 视 野 》 了主题 报 告 。邵 沙平 教 授 围绕“ 动 的 时代 对 国 际 法 治 的 呼 唤” 做 变 、 “ 国际 法 治是 联 合 国宪 章 确 立 的核 心 价 值 ” “ 合 国 的核 心 使 命 是 推 进 国 际 法 治 ” “ 际 法 治 、联 、国
苏省人 民政府 法制办巡视 员张耀东 , 南大学 党委 副书记 、 江 教授 符 惠明 , 无锡 市人 大常委会 副
主任 王 金 大 , 苏省 法 学会 国际 法 学研 究会 会 长 、 州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陈立 虎 , 南 大 学 法 政 江 苏 江 学 院党 委 书记 、 授 朱 同丹 , 教 无锡 市 法 学 会 常 务 副会 长 屠 开 泰 , 锡 市 中级 人 民 法 院 副 院 长 赵 无 建 聪 等 领 导 同志 出席 了开 幕 式 。 江 苏 省 法 学会 国 际 法 学 研 究 会 副会 长 、 南 大 学 法 政 学 院 副 江
历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历届十杰青年法学家第一届(1995年)王利明:1960年生,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兼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主要著作有《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物权法研究》等。
公丕祥:1955年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要著作有《马克思法哲学思想论述》、《法哲学与法制现代化》、《中国的法制现代化》等,在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百余篇。
赵秉志:1956年生,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要著作有《犯罪主体论》、《刑法改革问题研究》等,编有《中国刑法实用》、《刑法新教程》等。
曹建明:1955年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共第十六届中央候补委员、十七届中央委员。
主要著作有《国际产品专利概论》、《国际经济法新编》,发表论文二百三十余篇。
范健:1957年生,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要著作有《德国商法》、《反倾销法研究》、《法理学》等,发表论文一百五十余篇。
胡建淼:1957年生,国家行政学院法律部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出版专著、教材74部,发表论文八十余篇。
黄进:1958年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要著作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国际冲突法研究》、《中国国际私法》等,发表论文九十余篇。
夏勇:1961年生,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国家保密局局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主要著作有《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中国民权哲学》、《法治源流———东方与西方》等。
沈木珠:1955年生,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
主要著作有《国际经济法要论》、《论商法比较研究》等,发表论文一百三十余篇。
顾培东:1956年生,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试论法学会功能的深化及拓展
地方 的法 学会是 中国法 学会 的地方组 织 。目前 , 全 国
共有 4 1 2个地方 法学会 , 其 中, 省级法 学 会 3 2个 , 副
省 级 和 大城 市法 学 会 1 5个 , 地( 市) 级法学会 2 3 1
践 为 己任 的人 民团体 所应 当具 有 的连接 各 法 治研 究与 实践 部 门的桥 梁、 纽带 功 能 , 以及 向社 会
提供 法治服务 的社会 功能 。
[ 关 键词 】 法 学会 ; 功 能定位 ; 深化 ; 拓展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0 0 9 — 0 3 3 9 . 2 0 1 3 . 0 1 . 0 2 3
二、 法 学会 的功能 分类探讨
其是以中国法学会为龙头 ,在推进国家及地方的法
治事 业上扮 演着 重要 角色 。它 基于 自身 的层 次较 高 能够 联系 到 中央及 省 一级 的相 关部 门来 协 同进 行 重 大项 目的操 作 。如 中国法 学会 所进行 的“ 2 0 1 2年 ( 首
作者简介 : 廖原, 男,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博士后 ,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 系副教授、 法学博士, 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l 1 0
廖
原: 试论法学会功能的深化及拓展
在法 学 会 的地 方 各级 组 织 向纵深 发 展 的 同时 , 功能 也应 当予 以跟进 才 能真正 发挥 法学 会应 当具 有 的桥 梁 、 纽 带及 法治服 务功 能 。 层 级较 高的法 学会 尤
第2 4卷第 1 期
2 0 1 3年 2月
广西社 会主 义学 院学报
论高校涉学位行政案件败诉成因及风险防控——基于近三年败诉案件
DOI: 10.16750/j.adge.2020.02.003论高校涉学位行政案件败诉成因及风险防控——基于近三年败诉案件的实证研究张松波摘要:高校拒绝颁发学位证书或者撤销学位关涉学生的重大利益,对此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救济。
通过对近三年来13起高校败诉行政案件的分析发现,高校作出的不予颁发或撤销学位决定因存在以下情形被法院判决败诉:一是认定事实不清,二是适用法律错误,三是行政程序缺失,四是裁量明显不当,五是校规与上位法相抵触,六是处理决定缺少行政行为生效的基本要件。
为有效降低或避免行政案件的败诉风险,高校在强化依法、依规治校办学理念的同时,还应当科学制定校规,并在学位管理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体现对学生的人文关怀。
关键词:学位管理;败诉案件;依法治校;风险防控作者简介:张松波,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教育部教育立法研究基地研究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高级法官,南京 210024。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作为我国首例以大学为被告的行政案件,一直备受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也以此案为基础,于2014年12月25日发布了指导案例38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开创性的教育行政经典案例,明确了高校可作为行政诉讼被告,高校作为管理者,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等决定时应当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以及人民法院有权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等法律适用问题,对于高校作为被告以及类似案件的审查方式具有重要指导价值[1]。
毋庸置疑,该案对国内高校的学位管理产生了深远影响,尤其在推动依法、依规治校方面功不可没。
因此,有学者认为,在倡导对学术自由权予以充分保障的现代大学自治理念下,行政权力过度干预学位授予已饱受质疑。
通过个案的司法审查来确立对学生获得公平评价权的保障,无疑是一条有效的进路。
面对大量出现的因学位授予引起的行政诉讼,现实的问题不再是司法机关是否应当“介入”,而是“如何”介入的问题,即司法机关对学位授予争议诉讼审查的范围和标准的认定[2]。
学人简介 曹达全
学人简介曹达全
佚名
【期刊名称】《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24(25)2
【摘要】曹达全,男,1969年生,江苏省行政学院(江苏省委党校)法政教研部教授,法学博士。
现为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成果鉴定专家组成员,江苏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家组成员,江苏省司法厅立法团队负责人。
先后于安徽大学诉讼法专业硕士毕业(2005年),苏州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博士毕业(2008年),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出站(2010年)。
主要研究方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多年专注于研究公共行政改革过程中的公法与私法交叉问题。
针对该主题,先后主持完成国家规划课题1项、省规划课题1项,出版个人专著1部,在各类期刊、报纸上发表相关学术论文数十篇。
【总页数】1页(PF0002-F000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布尔达模式”在高等医学院校临床心理学人才培养中的应用——“一二四八”临床心理学人才培养目标释义
2.全达升级——珠海全达总经理孙绍良开启全球美酒平台战略
3.来珠海全达展厅,读懂年度名庄酒趋势——珠海全达进一步塑造“名庄精神”
4.打造全科医师服务网络为辖区居民健康保驾护航——浦东新区曹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简介
5.多极政权时代的个体生命史与社会流动--《曹仲达与“曹家样”研究》续篇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报告人:葛恒万江苏省沭阳县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科长(11:00-11:10)
题目:重新诠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报告人:陈洪兵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1:10-11:20)
题目: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变革
报告人:刘伟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11:20-11:30)
衣家奇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10:20-10:25)
自由发言(10:25-10:40)
10:40-10:50
茶歇
10:50-12:00
第二单元食品安全犯罪研究
主持人:汪莉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题目: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理解与适用
——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
报告人:薛火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执行副主任(10:50-11:00)
报告人:蔡绍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教授(兼职)(15:15-15:25)
题目:试论法院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的作用
报告人:赵广才高邮市法院研究室法官(15:25-15:35)
题目:特殊情形下“形迹可疑型自首”探讨
报告人:朱志斌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15:35-15:45)
题目:我国累犯制度新思考
报告人:徐安住河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5:45-15:55)
题目:从特殊预防到风险管控:社区矫正制度之进路选择
报告人:李川东南大学法学院讲师(15:55-16:05)
评论人:蔡林江阴市人民法院刑事庭庭长(16:05-16:10)
李勇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16:10-16:15)
黄旭巍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16:15-16:20)
题目:风险社会下的我国刑事政策与刑事立法
报告人:沈柳兰江苏警官学院侦查系副主任(9:50-10:00)
题目:危险驾驶入罪的刑事政策分析
报告人:欧阳本祺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0:00-10:10)
评论人:吴家明高邮市人民法院副院长(10:10-10:15)
王敏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10:15-10:20)
题目:扒窃单独入刑的几个问题——由司法实践的几个案例展开
报告人:杨辉忠江苏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4:00-14:10)
题目:论盗窃罪中“扒窃”的认定
报告人:李齐广淮阴师范学院法学院讲师(14:10-14:20)
评论人:姚仕廉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14:20-14:25)
江苏省法学会
刑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
会议日程
2011年11月19日
会议日程
上午
9:00-9:30
开幕式
主持人:刘艳红江苏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欢迎辞:东南大学副校长
致辞:邵建东江苏省法学会副会长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致辞:李晓明江苏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苏州大学王建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自由发言(16:20-16:45)
16:45-17:15
闭幕式
主持人:孟红东南大学法学院党总支书记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总结人:杨辉忠江苏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晚上
17:20-20:00
晚宴
章其彦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14:25-14:30)
王钧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14:30-14:35)
自由发言(14:35-15:00)
15:00-15:15
茶歇
15:15-16:45
第四单元刑罚适用疑难问题研究
主持人:蔡道通江苏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题目:量刑规范化在职务犯罪中的引入——以渎职罪为视角
评论人:薛剑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11:30-11:35)
张淼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1:35-11:40)
姜涛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1:40-11:45)
自由发言(11:45-12:00)
中午
12:00-13:00
午餐
下午
13:30-15:00
第三单元盗窃犯罪研究
主持人:周少华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合影
9:30—10:40
第一单元刑事政策与刑事立法
主持人:尹吉江苏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人:张凤军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助理检察员(9:30-9:40)
题目:未成年人轻罪封存制度的研究与探索
报告人:孙红玲扬州市仪征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9:40-9:50)
题目:论刑法修正后关于“多次盗窃”的冲突与认定
报告人:刘军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13:30-13:40)
题目:浅析盗窃罪与诈骗罪、侵占罪的区别
——以两起盗窃、诈骗行为交织型侵财案件为例
报告人:时恒支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13:40-13:50)
题目:盗窃犯罪秘密要件的再解读
报告人:王威江苏省睢宁县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13:50-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