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银员窃取他人信息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收银员窃取他人信息

本报济南4月9日讯一男子用假名应聘超市收银员,窃取他人银行卡信息,伪造35张信用卡,十几天内疯狂刷卡消费近47万。日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和伪造金融票证罪,一审判处被告丁宇冬(化名)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济阳男子丁宇冬23岁,只有高中文化。2011年3月,丁宇冬网购了磁卡数据采集器、银行卡复制器、秘拍摄像机、假信用卡等作案工具。2011年5月,丁宇冬拿着从网上买来的假身份证,用假名“孙胜”应聘成为济南某大型超市的收银员。利用做收银员的工作便利,丁宇冬多次使用磁卡数据采集器盗录客户银行卡磁条信息,并偷窥、窃取客户交易密码,然后利用银行卡复制器,从磁卡数据采集器中复制客户银行卡磁条信息到其网购的信用卡上,伪造信用卡。短短十几天时间内,丁宇冬先后伪造35张信用卡。之后的十几天内,丁宇冬用伪造的11张信用卡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山东省泰安市等地多次刷卡消费,造成11名被害人信用卡被消费近47万元;其余24张伪造信用卡尚未来得及刷卡消费。

历下区法院审理认为,丁宇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伪造信用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丁宇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追回部分赃款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丁宇冬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丁宇冬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