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培训暨研讨会在贵阳召开
浅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自1 9 8 7年 6月 2 9日,国务院颁布了 《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后 ,卫 生部于 1 9 8 8年 5 月1 0日发布了 《 关 于 <医疗事故处理办 法 > 若干 问题 的说 明》 ,我国开始施 行医疗 事故技术 鉴定 ,规定 由有临床 经验 、有权 威 、作风正派的主治医师 、主管护师以上 医务人员和卫生行 政管理干部 组成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 进行鉴定 。 2 0 0 2年 2 月2 0日 国务院颁布 《 医疗事故处 理条 例》 后 ,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归 医学会负责 ,鉴定人员由有 良 好 的业务素质 和执业品德 的医 疗卫生技术专业人员组成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由省 、市两 级医学会组织 实施 ,当事人可以选择规定级 别的卫生行 政部 门移交、人 民法 院委托 、 医患双方共 同委托三种途径中的任何 一种向医学会提起 医疗 事故技术鉴 定 。首次鉴定 由市级医学会组织 ,医患双方 当事人任何一方 不服首次鉴 定结论 ,可在收到首次鉴定 书之 日起 1 5日内向 当地卫 生行政部 门或法 院提 出再次鉴定 申请 ,经卫生行政部门移交 或经人 民法 院委托至省级 医 学会进行再次鉴定 ;对 于绝 大多数 的情 况 ,医疗 事故 技术 鉴定 只有 两 级 ,只有在必要时 ,对于疑难 、复杂并 在全 国有重大影 响的医疗事故争 议 ,省卫生厅或高级人 民法 院可 以商 请 中华 医学 会组 织医疗 事故 技术 鉴定 。 ( 二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优 势 首先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人员主要 是医疗卫 生机构或者 医学 教学 、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 技术职 务 3 年 以上 的医生 ,其 专业 化程度好 ,学术水平高 ,l f 函 床实践经验 丰富 ,对于复杂疑难 的医疗技术 问题 。具备一定的分析判断能力。其 次 ,医学会 的办公经 费主要靠政府 财政拨款 ,在一定程度上可保持其公 益性。最后 ,在专家 库中随机抽取 鉴定专家 的方法 ,也可 以保持一定的公平性 。
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丁毅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丁毅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14【案件字号】(2021)黔01民终77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艳黄智静李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丁毅;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当事人】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丁毅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丁毅【当事人-公司】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杜汉杰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龚吉科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李艳婷北京致敦(贵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杜汉杰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龚吉科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李艳婷北京致敦(贵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杜汉杰龚吉科李艳婷【代理律所】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北京致敦(贵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被告】丁毅;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无过错处分原则鉴定意见关联性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丁毅在住院治疗前的年收入为45000元。
二审查明的其余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针对上诉人医科大的上诉请求、理由及被上诉人丁毅的答辩意见,对本案争议焦点认定如下:关于上诉人医科大应承担赔偿责任比例的问题。
经上诉人医科大申请,一审法院委托贵州省医学会进行鉴定。
经查,贵州省医学会作出贵州医鉴[2021]20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该鉴定书分析认为患者的尿道狭窄与医方上导尿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三级甲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其中贵州医科大学承担全部责任,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无责)。
对此,贵州省医学会作出的鉴定意见书结论部分已明确载明医方即上诉人医科大承担主要责任,一审法院将鉴定结论的医方内部责任划分误等同于医方外部责任,从而认定上诉人医科大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予以纠正。
吴某1、贵阳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某1、贵阳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2【案件字号】(2020)黔01民终99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韦娟黄智静李娜【审理法官】韦娟黄智静李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某1;贵阳市妇幼保健院【当事人】吴某1贵阳市妇幼保健院【当事人-个人】吴某1【当事人-公司】贵阳市妇幼保健院【代理律师/律所】朱飞贵州众芳律师事务所;朱小丽贵州众芳律师事务所;林志嵩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飞贵州众芳律师事务所朱小丽贵州众芳律师事务所林志嵩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志嵩【代理律所】贵州众芳律师事务所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贵阳市妇幼保健院【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判决采信鉴定报告认定贵阳市妇幼保健院的赔偿责任是否正确,一审判决认定贵阳市妇幼保健院承担的责任比例是否恰当;二、吴某1诉请的尿垫费用应否支持;三、一审判决认定的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恰当。
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系由当事人双方在法院组织下共同选取,鉴定中心和鉴定人员具备相应资质,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组织双方进行听证,鉴定程序合法,在没有相反证据和理由的情况下应当予以采信。
虽然吴某1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大小便失禁的直接证据,但吴某1因本案事故造成全面性发育迟缓,以及严重的脑损伤后遗症,确会造成其在一定时期内不能正常大小便,。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直接证据反证证据交换新证据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前述证据中的《妇产科学》第十五章载明听诊器听取胎心和适用胎儿监护仪进行持续性胎心监测的区别,前者不能分辨胎心率变异、瞬间变化及其与宫缩、胎动的关系,后者能较客观地判断胎儿在宫内的状态。
《医学会与司法鉴定机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比较》
《医学会与司法鉴定机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比较》【摘要】医疗损害鉴定主要由医学会与司法鉴定机构承担,医学会与司法鉴定机构在社会属性、鉴定人员条件、鉴定收费、鉴定程序等方面是不同的,医学会相比司法鉴定机构,社会属性更具公益性,在鉴定专家方面有绝对优势,专业性、科学性,司法鉴定机构的优势是中立性,独立于医疗系统之外。
因此,医学会是医疗损害鉴定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医疗损害鉴定;比较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是按照法律规定实施鉴定权的组织形式,既然鉴定活动具有公益性,作为鉴定活动的承担机构,也应当是具有公益属性的组织,医疗损害鉴定是对诉讼制度的保障,诉讼是公共活动,鉴定机构是这些活动的参与者,它只对鉴定结果的真实可靠性负责,对法律和科学负责,并不仅限于对委托机构或委托人负责,只有具备公益属性,才能保证鉴定机构不会沦为当事人的代理组织,所以公益性是鉴定机构必然的属性。
1鉴定机构社会属性1.1医学会的社会属性社会组织,又称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等等。
这些叫法在内涵上区别不大,与政府、企业相区别,社会组织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独立性、自愿性和公益性等基本特征[1]。
我国目前将社会组织分为三类,即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医学会属于社会团体。
作为我国最具影响力的社会团体之一,各级医学会都有着悠久的历史,中华医学会成立于19xx年,笔者所在的常州市医学会成立于1948年。
各级医学会是按照xx年10月25日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同意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医学社会团体。
作为社会组织,医学会在全国范围内都建立了健全的组织,全国设立中华医学会,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都设有省级医学会,各地级市也都设有市级医学会,而且都有着十多年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验。
中华医学会自xx年开始承担政府转移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职能以来,累计在全国建立了400个鉴定机构,医鉴工作人员达1500人,建立了拥有10万名医学专家的医鉴专家库[2]。
医疗鉴定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区别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鉴定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区别处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关键在于医疗鉴定,鉴定结论决定着整个案件的责任认定和赔偿计算。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医疗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虽然两种鉴定结论都属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甚至直接被人民法院采认为定案依据,但二者在鉴定程序和实体审查方面存在明显区别,这些区别影响到鉴定人员对医学事实和法律事实的认定,也影响到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
一,法律依据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依据是2002年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7个配套卫生法规文件,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同时参照现行有效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主要法律依据则是《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以及各省市地区《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等。
二,鉴定程序不同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各级医学会组织进行。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医学会建立专家库,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则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完成。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因果关系分析及参与度判定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因果关系分析及参与度判定张纯兵;杜志淳【摘要】医患矛盾已演变成诸多社会矛盾中的重要矛盾之一,医患纠纷有愈加严重之势,医疗侵权损害诉讼案件也逐年增多.由于医疗行为的利弊两重性、医疗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临床诊疗行为的复杂性,审判人员无力解决医疗侵权损害诉讼涉及的医学科学问题.因此,审理此类案件常需对与诉讼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以明确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行为、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过错在损害后果中的参与度等问题.但在司法鉴定理论研究与实践活动中,因果关系分析及参与度判定还存在因果关系分析理论基础不全面、因果关系分析逻辑不严密、术语运用不规范、参与度判定方法不合理等诸多问题.本文试从因果关系分析及参与度判定关系的角度进行讨论,以丰富鉴定理论,促进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科学、规范.【期刊名称】《中国司法鉴定》【年(卷),期】2015(000)005【总页数】5页(P100-104)【关键词】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因果关系;原因力;参与度【作者】张纯兵;杜志淳【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95.4张纯兵,杜志淳(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E-mail:*******************.cn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中,“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大小”是需要鉴定解决的核心问题。
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后果,是进行因果关系分析及参与度判定的前提和事实基础。
而损害后果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医疗行为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受就诊时机、接诊条件、医疗经验、医疗风险等)、疾病本身的多样性(疾病种类、性质、发展及转归途径等)、患者的特殊性(性别、年龄、体质、敏感性等)及未知因素的影响,使得医疗过失行为、患者自身的伤病及未知因素等均有可能成为引发不良后果的原因,而且往往由于多因素的介入使因果关系更趋错综复杂[1]。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课件
现状
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
起步
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
探索
目前,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已经覆盖全国范围,为解决医疗纠纷提供了有效的法律途径。
现状
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
制定时间:2002年
制定部门:国务院
主要内容: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处理程序、赔偿标准等
影响:为医疗事故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了患者和医务人员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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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时间:2018年
主要内容:医疗纠纷的预防、处理和调解等
制定部门:国务院
影响:为医疗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更为详细和具体的指导,有助于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04
CHAPTER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实践与应用
案例一
案例二
案例三
案例四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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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某医院因误诊导致患者病情恶化
某医生违反诊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医疗产品缺陷导致患者受到伤害
医疗机构未履行告知义务,侵犯患者知情权
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进行,确保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鉴定程序规范
建立专业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专家团队,提高鉴定质量和效率。
定义
具有法律效应,为司法机关处理医疗损害案件提供证据。
性质
确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因果关系以及过错程度,为司法机关处理医疗损害案件提供依据。
目的
保障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医疗机构规范诊疗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意义
受理鉴定委托、审查鉴定材料、实施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关于印发《司法鉴定工作2013年总结和2014年要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关于印发《司法鉴定工作2013年总结和2014年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2014]司鉴2号【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日期】2014.01.17【实施日期】2014.0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关于印发《司法鉴定工作2013年总结和2014年要点》的通知([2014]司鉴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司法鉴定管理局(处):《司法鉴定工作2013年总结和2014年要点》已经部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司法鉴定工作2013年总结和2014年要点》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二0一四年一月十七日附件司法鉴定工作2013年总结和2014年要点(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一、2013年工作总结2013年,按照部党组统一部署,在分管部长领导下,我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贯彻落实杭州会议精神,积极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加强司法鉴定各项管理和执业监督,司法鉴定工作取得了新进展,局机关干部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党风廉政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一)积极稳妥,推动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取得新进展。
一是我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下发《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为进一步规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提供了重要依据。
为贯彻实施新《标准》,我部下发了《司法部关于认真做好贯彻落实<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工作的通知》,对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开展全员培训、严格准入、加强执业监督等工作做了部署。
二是主动适应需要,抓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有利时机,积极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环境保护部等相关部门协商,研究论证尽快将环保类鉴定纳入司法鉴定统一登记管理范围和规范其鉴定活动的具体方案。
三是指导各地加强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建设,福建省、青海省和浙江省相继成立省级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全国省级司法鉴定行业协会总数达到了28个,已基本覆盖全国。
贵州省人民医院、晏晓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省人民医院、晏晓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08【案件字号】(2021)黔01民终73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喻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贵州省人民医院;晏晓顺【当事人】贵州省人民医院晏晓顺【当事人-个人】晏晓顺【当事人-公司】贵州省人民医院【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贵州省人民医院【被告】晏晓顺【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责任比例的认定;2.一审判决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的认定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本案一审辩论终结的时间为2021年5月17日。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责任比例的认定;2.一审判决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的认定是否正确。
关于焦点1,因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需审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由于诊疗行为涉及医学专业知识,系专业性较强的技术性问题,一般应由专家对此进行评判,故一审法院经当事人申请,委托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载明:贵州省人民医院承担轻微责任,建议过错参与度为20%以下,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在本案中承担20%的责任,在上述鉴定报告责任范围内,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按照20%的责任比例定格判决,未按照专业的鉴定意见书建议的20%以下进行裁量判决,有违法定标准和鉴定的初衷,过度加重了上诉人(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赔偿义务,违反了公平原则等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焦点2,住院伙食补助费费,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共计住院治疗177天,故上诉人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177天×100元/天=17700元,一审判决认定为17770元错误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贵阳市妇幼保健院、陈磊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阳市妇幼保健院、陈磊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6【案件字号】(2021)黔01民终5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艳邱翠雪李娜【审理法官】何艳邱翠雪李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贵阳市妇幼保健院;陈磊;罗曼曼【当事人】贵阳市妇幼保健院陈磊罗曼曼【当事人-个人】陈磊罗曼曼【当事人-公司】贵阳市妇幼保健院【代理律师/律所】林志嵩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江沙贵州麒翔律师事务所;朱飞贵州众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志嵩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江沙贵州麒翔律师事务所朱飞贵州众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志嵩江沙朱飞【代理律所】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贵州麒翔律师事务所贵州众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贵阳市妇幼保健院【被告】陈磊;罗曼曼【本院观点】贵阳市妇幼保健院向本院提交的上述证据系其他患者的《外周血地中海贫血基因诊断申请单》,与本案没有关联,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陈磊在一、二审中均否认其收到上述申请单,且该申请单上并无陈磊本人签字确认,无法证明贵阳市妇幼保健院已经向陈磊送达该申请单,退一步讲,即使贵阳市妇幼保健院已向陈磊送达该申请单并出具了相关检查报告,但因地中海贫血基因诊断的目的、意义、实验室地贫基因诊断的准确率及可能得到的结果等相关医学知识及注意事项具有专业性,贵阳市妇幼保健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告知并就相关医学术语、检查方。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公平责任鉴定意见证据不足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贵阳市妇幼保健院向本院提交《外周血地中海贫血基因诊断申请单》两份,拟证明:1.我方将地中海贫血诊断的相应风险在该份申请单背面的知情同意书中明确告知,并在该申请单的正面右上角黑色方框有明显的标识突出字体“请签署背面知情同意书”,并且该申请单是作为门诊收费的依据,陈磊持有该申请单到门诊收费窗口进行该项诊断检测的缴费,陈磊应当知道该申请单正面及背面的内容。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
间接经济损失估算
结合患者年龄、职业背景等因素,估 算因医疗损害导致的未来收入损失等 间接经济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考量
根据患者精神痛苦程度和社会适应能 力下降情况,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 金额。
综合因素调整赔偿额度
在考虑上述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医方 过错程度、患者自身因素等综合因素 ,对赔偿金额进行合理调整。
1 2
了解仲裁机构
在选择仲裁机构前,应了解仲裁机构的性质、职 责和仲裁规则等,确保选择的仲裁机构具有合法 性和权威性。
选择专业仲裁机构
医疗损害争议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因此应选择具 有医学背景和专业知识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3
注意仲裁协议
在选择仲裁机构时,应注意与医疗机构签订仲裁 协议,明确仲裁事项、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等。
教训二
某医院对医疗损害处理不当,导致纠纷升级。该教训表明,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损害处理机制,及时、公正 、合理地处理医疗损害事件,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趋势一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未来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将更加注重技术层面的分析和评 估,对医务人员的专业要求也将更高。
趋势二
未来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将更加完善,为医患双方提供更加公正、合理的法律保 障。同时,医疗机构也将更加注重风险管理和防范,以减少医疗损害的发生。
风险防范措施提示
增强法律意识
加强沟通与交流
医患双方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遵守医疗秩序和诊疗规范。
医患双方应加强沟通与交流,及时告知病 情、治疗方案和风险等信息,共同制定合 理诊疗方案。
完善医疗文书
投保医疗责任险
医疗机构应完善医疗文书管理制度,规范 书写、保存和提供医疗文书,确保医疗文 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完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管理的研究
完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管理的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医疗纠纷案件中的重要环节,对于明确医疗事故责任和赔偿数额具有决定性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进步,医疗纠纷案件呈现出不断增多的趋势。
当前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存在着一些问题,包括鉴定不公正、专家素质参差不齐、程序不规范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不利于医疗纠纷案件的合理解决。
为了进一步完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管理,提高鉴定质量和效率,有必要开展相关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本研究将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现状入手,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探讨完善管理的必要性,并提出建议以及通过相关案例分析来深入探讨。
通过本研究,有望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促进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为医疗事故纠纷的调解提供有力的支持。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探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和建议,促进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发展。
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研究,探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管理的实际操作情况,旨在为完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管理提供理论依据和经验借鉴,并为提升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奠定基础。
通过对当前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管理的完善性进行探讨,旨在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和科学性,保障医疗纠纷案件的公正裁决,维护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1.3 研究意义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管理是当前司法领域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其对于保障患者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完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可以提高对医疗事故的司法鉴定精准度和公正性,避免司法误判和司法不公,为当事人提供公正、客观的司法鉴定结果,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完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管理还可以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增进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专业水平,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提升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对于医疗机构和医生来说,建立完善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医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降低风险,增强信誉。
李开锋、杨艳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开锋、杨艳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7【案件字号】(2021)鄂05民终20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继雄曹斌聂丽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开锋;杨艳;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当事人】李开锋杨艳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李开锋杨艳【当事人-公司】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王军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商卫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军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商卫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军商卫华【代理律所】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开锋;杨艳;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本院观点】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是否有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过错的参与度,属于专业的技术问题,需要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通过鉴定意见予以明确。
【权责关键词】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9年10月1日至2009年10月7日,李开锋与杨艳之子李阳(1987年8月26日出生)因间断头痛伴恶心呕吐在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确诊为脑胶质瘤,住院治疗7天,花费医疗费2880.75元。
2009年10月13日至11月9日,李阳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住院治疗27天,支付医疗费、检查费各项共计57568.86元(54867.04元+2205.09元+496.73元)。
2009年11月13日至12月25日,李阳在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住院放射治疗42天,花费医疗费88221.76元。
2010年6月李阳复查被发现脑胶质瘤复发。
2010年6月24日,李阳在协和医院住院一天,支付住院医疗费1030元。
匡惠林、贵州省骨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匡惠林、贵州省骨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7【案件字号】(2019)黔01民终76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霞李蓉喻兰【审理法官】吴霞李蓉喻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匡惠林;贵州省骨科医院;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重庆西南医院(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当事人】匡惠林贵州省骨科医院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重庆西南医院(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当事人-个人】匡惠林【当事人-公司】贵州省骨科医院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重庆西南医院(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代理律师/律所】吴岚贵州岚圣律师事务所;吴延馥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岚贵州岚圣律师事务所吴延馥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岚吴延馥【代理律所】贵州岚圣律师事务所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匡惠林【被告】贵州省骨科医院;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重庆西南医院(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1.三被上诉人是否存在误诊行为;2.鉴定不能导致的后果应由谁承担;3.三被上诉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贵州省骨科医院是否错扎胆道。
【权责关键词】代理反证过错无过错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无效诉讼时效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新证据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三被上诉人是否存在误诊行为;2.鉴定不能导致的后果应由谁承担;3.三被上诉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贵州省骨科医院是否错扎胆道。
关于焦点1,贵阳市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分析意见载明“临床上隐性胰头癌的早期诊断因素诸多,明确诊断困难”,贵州省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载明“胰头癌早期专断非常困难,故胆囊手术前确诊胰腺癌不易”,而房俊勇在各被上诉人处治疗时的病历资料显示,其确诊为(胰头)胰癌的时间是2014年7月4日,此前均是在进行各种检查,并未确诊,但确诊后其于同月18日出院后未进行治疗。
吴某1、黔西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某1、黔西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4【案件字号】(2020)黔05民终79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世军徐洪刘光全【审理法官】黄世军徐洪刘光全【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某1;黔西县人民医院【当事人】吴某1黔西县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吴某1【当事人-公司】黔西县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李纪衡贵州霄逸律师事务所;卢斌贵州霄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纪衡贵州霄逸律师事务所卢斌贵州霄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纪衡卢斌【代理律所】贵州霄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被告】黔西县人民医院【本院观点】就黔西县人民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过错与吴某1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因果关系的大小的问题,经吴某1申请鉴定,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和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先后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均明确黔西县人民医院存在诊疗过错,并明确黔西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过错仅与吴某1在输液过程中出现的抽搐有关,与吴某1所患流行性乙型脑炎及其后遗症无关,两份司法鉴定意见均进行了充分的分析说明。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过错特别授权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质证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就黔西县人民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过错与吴某1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因果关系的大小的问题,经吴某1申请鉴定,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和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先后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均明确黔西县人民医院存在诊疗过错,并明确黔西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过错仅与吴某1在输液过程中出现的抽搐有关,与吴某1所患流行性乙型脑炎及其后遗症无关,两份司法鉴定意见均进行了充分的分析说明。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六医学中心与刘诗洁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六医学中心与刘诗洁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4【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89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庆斌冯哲谷世波【审理法官】徐庆斌冯哲谷世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六医学中心;刘诗洁【当事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六医学中心刘诗洁【当事人-个人】刘诗洁【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六医学中心【代理律师/律所】黄湘琼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伊拉古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马翔燕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湘琼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伊拉古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马翔燕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湘琼伊拉古马翔燕【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六医学中心【被告】刘诗洁【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上诉人解放军第六医学中心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教科书、医学杂志文章,证明医院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医院不存在过错。
刘诗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证明目的。
本院经审查后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质证的相关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经鉴定机构鉴定,解放军第六医学中心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属轻微至次要原因。
张健、遵义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健、遵义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0【案件字号】(2021)黔行终1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邓洪波邱兴琼谭华良【审理法官】邓洪波邱兴琼谭华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健;遵义市司法局;贵州省人民政府【当事人】张健遵义市司法局贵州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张健【当事人-公司】遵义市司法局贵州省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健【被告】遵义市司法局;贵州省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张健在本案二审上诉中,请求判决贵阳医科大学和遵医鉴定中心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上述认定适当。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共同被告复议机关定案证据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健在本案二审上诉中,请求判决贵阳医科大学和遵医鉴定中心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条“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之规定,张健在二审中新增该项诉讼请求,但未提供正当理由,故本院不予准许。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遵义市司法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及贵州省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一,就遵义市司法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144号)第五条、第十条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处理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
因此,遵义市司法局有作出案涉《投诉处理决定》的职权。
遵义市司法局于2019年7月2日受理该投诉后,于同月5日向张健送达《司法鉴定投诉受理通知书》。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六医学中心等与张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六医学中心等与张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25【案件字号】(2022)京01民终29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立新汤平王湘羽【审理法官】陈立新汤平王湘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六医学中心;杨某1;张某;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七医学中心【当事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六医学中心杨某1张某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七医学中心【当事人-个人】杨某1张某【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六医学中心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七医学中心【代理律师/律所】伊拉古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景成坤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贾艳芳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聂学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郑拓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伊拉古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景成坤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贾艳芳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聂学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郑拓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伊拉古景成坤贾艳芳聂学郑拓【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六医学中心【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七医学中心【本院观点】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六医学中心是否应对杨某1、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六医学中心是否应对杨某1、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杨某1、张某认为六医学中心、七医学中心在涉案事件中存在过错、造成了损害后果并据此要求六医学中心及七医学中心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六医学中心与七医学中心对此予以否认,不同意杨某1、张某的主张,双方存有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