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三篇)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机场的运营管理,提高机场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旅客、货物和飞机的运输需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改建或扩建的民用机场的运营管理。
第三条民用机场的运营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社会公众和民航运输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运营管理应当注重安全、高效、便利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提供优质的综合服务。
第五条民用机场的运营管理应当根据航空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综合考虑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和航空公司的经营能力,合理规划机场的航班资源和服务能力。
第六条民用机场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监管机制,承担对航空公司、机场经营人和其他相关方的监管责任,保障机场的正常运营和旅客、货物、飞机的安全与顺畅运输。
第二章机场经营管理机构第七条民用机场的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具备合法营业资格,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民用机场的经营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明确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第九条民用机场的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注重人才培养和引进,建立健全人才激励和评价机制,提高管理人员和员工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条民用机场的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航空公司、运输货主和旅客的沟通联系机制,及时了解市场需求和用户反馈,改进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条民用机场的经营管理机构应当积极主动参与行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借鉴国内外优秀经验和做法,推动机场发展。
第三章航班资源管理第十二条民用机场应当根据国家的航班资源分配计划,统筹安排航班起降时间和空域资源,合理优化繁忙时间段的航班计划,提高运行效能。
第十三条民用机场应当建立健全航班运行控制中心,及时获取航班信息和实施调度,保障航班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民用机场应当建立健全航班调配和协调机制,及时与航空公司进行合作,优化航班计划,提高航班运输效率。
第十五条民用机场应当建立健全航空公司运行监测和考核机制,保障航空公司的公平竞争和运行安全。
2023年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2023年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并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民航安全水平,保障旅客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用机场建设和管理应遵循安全、便捷、高效、环保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民用机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民用机场建设第四条民用机场建设应按照国家规划和需求进行,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布点的原则。
第五条民用机场应符合国家安全和军事需要,不得侵占军事用地和军事保护区。
第六条民用机场的建设项目应通过国家安全审查,确保不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民用机场的建设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优选新能源、低碳技术,并加强环境污染治理。
第八条民用机场建设应依法申请土地使用权,严禁违法占地和滥用土地资源。
第九条民用机场的建设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建设过程中应进行专业监理和验收,确保建设质量。
第三章民用机场管理第十条民用机场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机场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机场的正常运营和旅客的安全。
第十二条民用机场应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运行设备正常和安全。
第十三条民用机场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和灾害,保障旅客和机场设施的安全。
第十四条民用机场应依法开展安全检查和安保工作,确保飞行安全和旅客安全。
第十五条民用机场应加强与航空公司、旅行社等相关机构的合作,提供优质服务,保障旅客权益。
第十六条民用机场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和安全保密机制,保护用户和旅客的个人信息安全。
第十七条民用机场应加强与航空管理部门和其他机场的合作,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整体运行效率。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凡违反本规定,给国家、社会和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严重事故或意外;(二)滥用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三)泄露用户和旅客的个人信息;(四)其他违法行为。
民用机场建设法规标准体系(2018年2月)
民用机场建设法规标准体系(2018年2月)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56号主席令)二、行政法规1、《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5、《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5〕143号)6、《关于建设机场和合用机场审批程序的若干规定》(国办发[1985]49号)三、规章1、《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CCAR-158-R1)2、《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CCAR-165)四、民航局规范性文件1、《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民航发〔2017〕46号)2、《关于实施<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民航发〔2018〕18 号)五、行业标准及机场司规范性文件1、《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AP-129-CA-02)2、《民用运输机场场址审查办法》(AP-158-CA-2014-01-R1)3、《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AP-129-CA-01-R1)4、《民用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审查暂行办法》(AP-158-CA-2013-02)5、《民用机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MH 5016-2001)6、《民航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暂行办法》(AP-158-CA-2013-03)7、《民航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AP-129-CA-2008-01)8、《民航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管理办法》(AP-129-CA-2008-02)9、《民用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MH 5022-2005)10、《民航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及备案管理办法》(AP-158-CA-2017-01);《<民航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及备案管理办法>个别条款解释说明》(民航质监字[2018]1号)11、《民航建设工程行业验收暂行办法》(AP-158-CA-2013-04)。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的《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用机场的建设和管理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1. 项目规划与批准:民用机场建设前需要进行项目规划,并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始建设。
2. 土地使用与征收:民用机场建设需要合法使用土地,并根据项目需求进行相应的土地征收工作。
3. 设计与施工:民用机场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规范和标准,确保机场的安全性和功能完备性。
4. 设备与工程验收:完成建设后,民用机场需要进行设备和工程的验收,确保其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5. 运行与经营:民用机场建设完成后,需要进行运行和经营管理,包括航空器进出管理、旅客服务、货物运输等。
6. 安全管理:民用机场在运营过程中需要加强安全管理,包括飞行安全、设备安全和人员安全等方面。
7. 监督与检查:相关部门会对民用机场的建设和运营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营。
以上是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的《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可能还会根据需要进行更新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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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与管理,规范机场运营秩序,保障航空安全,促进航空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包括机场筹建、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运营及维护等环节。
第三条民用机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建设批准,遵守国家关于民用机场建设的政策和标准,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应当遵循经济性、可行性、安全性、环境友好性的原则,注重节约资源,提高技术水平,保障服务质量。
第五条民用机场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场建设的监督与管理,依法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章机场筹建管理第六条民用机场的筹建应当符合国家的区域规划和交通规划,有明确的技术和经济可行性。
第七条民用机场的筹建单位应当依法提交相应的筹建申请,提供必要的技术、经济、环境评估材料,并承诺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八条民用机场的筹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进行前期工作的方案研究和论证,确保筹建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民用机场的筹建单位应当与经济发展、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保证筹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民用机场的筹建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勘察、勘探,确保土地资源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机场设计管理第十一条民用机场的设计应当依据国家的机场建设标准,符合航空安全、航行运输的需要。
第十二条民用机场的设计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设计单位完成,确保设计方案的科学合理。
第十三条民用机场的设计方案应当从飞行安全、客户服务、资源利用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考虑,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实用性。
第十四条民用机场的设计方案应当提交相关专业、技术评审,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四章机场施工管理第十五条民用机场的施工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施工许可,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经验。
第十六条民用机场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的施工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作业,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积极、稳步推进民用机场发展,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鼓励、支持民用机场发展,提高民用机场的管理水平。
第四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民用机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国防要求编制,并与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第六条新建运输机场的场址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场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并对场址实施保护。
第七条运输机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第八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并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飞行区指标为4E以上(含4E)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飞行区指标为4D以下(含4D)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批准。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最新版】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划分为A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第六条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是指用于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与飞行安全直接相关的运输机场建设工程以及相关空管工程,其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运输机场选址第七条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选址报告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第八条运输机场场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机场净空、空域及气象条件能够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求,与邻近机场无矛盾或能够协调解决,与城市距离适中,机场运行和发展与城乡规划发展相协调,飞机起落航线尽量避免穿越城市上空;(二)场地能够满足机场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需要,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电磁环境条件良好,地形、地貌较简单,土石方量相对较少,满足机场工程的建设要求和安全运行要求;(三)具备建设机场导航、供油、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设施、系统的条件;(四)满足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等要求;(五)节约集约用地,拆迁量和工程量相对较小,工程投资经济合理。
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范本(2篇)
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机场的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提升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机场,包括国内民用机场和地方民用机场。
第三条民用机场是指提供公共运输服务、保障航空运输秩序和飞行安全的设施。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的原则。
第五条民用机场的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合规,维护良好的运营秩序。
第六条民用机场的管理工作应当注重科技创新,提升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民用机场的管理工作应当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推进航空运输业的发展。
第八条本规定所指的相关部门包括民航局、公安机关、海关、边检、卫生健康部门等。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设立与批准第九条民用机场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的规划和要求,经过民航局的批准。
第十条民用机场的设立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适航性的机场场址和属地条件;(二)具备满足空中交通需求的跑道和停机位;(三)具备满足旅客和货物运输需求的航站楼和货运设施;(四)具备满足航空安全需求的塔台、航行设施和通信设备;(五)具备满足运营和管理需求的办公楼和设施;(六)具备满足维护和保障需求的维修设施和保障设备;(七)具备满足应急救援需求的救援设施和专业队伍。
第十一条民用机场的设立应当依据民航局的规定进行审批和核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民用机场的设立应当经过公安机关、海关、边检等相关部门的认可,并建立健全与其配套的安检、边检等制度。
第十三条民用机场的设立和批准工作应当注重绿色环保理念,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三章民用机场的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十四条每个民用机场设立管理机构,负责机场的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十五条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做好以下工作:(一)负责机场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二)制定机场的管理制度和规范;(三)组织编制机场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四)组织实施机场的运输服务和航空保障措施;(五)组织协调机场的应急救援工作;(六)保障机场的安全和秩序,防止恶性事件发生;(七)完善机场的设备、设施和服务设备,提升服务质量;(八)开展航空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九)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十)开展机场的宣传推广工作,提升机场形象。
2024年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2024年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场建设和管理工作,提高机场运营水平,保障国家航空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场是指经国家民航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具备相应设施设备的飞机起降和旅客、货物进出的场所。
第三条机场建设和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的原则,加强运营及保障工作,提高机场设施水平,改善服务质量,促进航空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机场建设和管理应依法进行,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严格执行民航部门的各项规程、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机场建设和管理应注重环境保护,减少噪音、污染和能源消耗,提倡绿色低碳的机场运营理念。
第二章机场建设第六条机场的规划应充分考虑区域经济和交通网络的发展需求,合理确定机场的位置和规模。
第七条机场的用地规划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用地政策,必须经过严格的环境评估和安全评估。
第八条机场建设必须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招投标程序,确保建设质量和工期。
第九条机场建设必须按照安全、节能、环保、绿色的原则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十条机场的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内外通用的标准和规范,且能够满足机场运营的需要。
第三章机场管理第十一条机场管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必须经过国家民航管理部门的批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机场管理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安全运营。
第十三条机场管理必须加强航空器的飞行监管和飞行安全管理,做好飞行保障工作。
第十四条机场管理必须加强对旅客和货物的安检工作,确保航空安全。
第十五条机场管理必须加强航空公司的航班管理和服务指导,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机场管理必须加强地面交通的规划和管理,确保机场运输的畅通。
第四章机场运营和服务第十七条机场运营必须按照国家民航管理部门的规定,制定相应的运营计划和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机场运营必须加强空中交通管制和航班调度,确保航班的安全和准点。
第十九条机场运营必须提供便捷、高效的旅客服务,包括机场验票、行李托运、安检等服务。
【规范】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215号令)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5号)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5号)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题材分类:其他主题分类:工业、交通发布机构:国务院办公厅来源网站发布日期:2012-10-29所属地区:文号: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5号)关键词:空管;民用航空局;项目法人;设计;民航管理部门;中国;验收;运输机场工程;总体规划;工程建设;公文发布日期:2012-12-11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5号)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3年第10 号原文链接>> 网页快照>>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5号《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已经2012年10月2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家祥2012年12月11日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是指对民用机场的管理和运营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
民用机场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承担着航空运输和旅客服务的任务,对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民用机场的安全和高效运营,各国普遍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条例,确保民航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意义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制定和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民用机场是国家对外联系和运输的重要窗口,其经营和管理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和形象的发展。
通过制定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可以规范机场的基本运作,保障机场安全和服务质量,提高国家的航空运输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其次,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还能够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
根据条例规定,机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机场服务准则,保障旅客的基本权益,如安全、便利、快捷等,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服务体验。
此外,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还可以促进机场与航空公司的合作。
根据条例规定,机场管理部门应当与航空公司建立合作机制,共同推进航空运输事业的发展。
这既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机场运行效率,也能够提升航空公司的服务品质,满足旅客不断增长的需求。
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内容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机场的分类和设立。
条例规定了机场的分类和设立的条件,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将机场分为不同等级,同时规定了机场设立的程序和要求。
这样可以确保机场的建设和运营具有合法性和合规性。
2. 机场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条例明确了机场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具体包括机场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和监督等方面。
机场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加强机场的管理和监管,确保机场的安全和服务质量。
3. 机场安全保障措施。
条例规定了机场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安全检查、安全防范、应急救援等方面,确保机场的安全运行。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机场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和联动机制,以应对突发事件和灾害。
4. 机场服务质量要求。
条例要求机场应当提供良好的服务质量,包括航班延误、旅客投诉、行李丢失等方面。
民航机场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与标准
1d430000民航机场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与标准本章共6节、26条,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与《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以及民用机场场道工程、空管工程、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民用机场目视助航工程施工等方面技术规定的主要内容,此外还包括民航机场工程一级建造师注册执业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
本章的主要内容应是重点要求的。
本章所介绍内容也是案例的基础知识,应能灵活运用。
1d431000国家关于民航机场建设和净空管理的相关规定1d431001民航机场建设的相关规定一、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所称民用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
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通用航空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所称民用机场不包括临时机场。
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二、民航机场建设规划(1)全国民用机场的布局和建设规划,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民用机场的布局和建设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用机场建设规划,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民航机场建设规划应当与城市建设规划相协调。
三、民航机场建设的批准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应当符合依法制定的民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符合民用机场标准,并按照国家规定报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并实施。
运输机场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政府信息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返回部主站首 页 | 公开指南 | 管理规定 | 申请公开 | 监督投诉 | 撤销申请名 称: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文 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发布机构:交通运输部发文日期:2016年06月17日主题分类:交通运输部部门规章索 引 号:2016-00488主 题 词: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4月14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22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2016年4月21日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划分为A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5号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5号)《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已经2012年 10 月 29 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家祥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及投资规模划分为A类和B类。
A 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 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工程。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三篇)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管理,促进民航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经济和国民经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民用机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民用机场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设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民用机场建设应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同时考虑环保、安全、效益等方面的因素。
第五条民用机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机场规划第六条民用机场的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区域发展规划,科学确定机场的位置、规模和功能。
第七条民用机场规划应当兼顾城市发展和机场功能需求,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第八条民用机场的规划应当具备较好的交通条件,方便旅客和货物的流动。
第九条民用机场规划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机场功能合理设置航站楼、跑道、停机坪等设施。
第十条民用机场周边区域的规划应当与机场规划相衔接,开发合理的配套服务设施。
第三章机场建设第十一条民用机场建设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确保土地规划、设计和施工等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二条民用机场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的建设标准进行,确保机场设施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
第十三条民用机场应当配备完善的设施设备,包括航站楼、跑道、停机坪、航空器停放区、航空器修理维护库、空中交通管制塔台等。
第十四条民用机场建设应当注重环保,保护机场周边的生态环境,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五条民用机场建设应当注重安全防护,设立安全保卫设施和设备,确保机场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机场管理第十六条民用机场管理应当依法进行,确保机场正常运营和服务。
第十七条民用机场管理应当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确保机场的安全、顺畅和高效。
第十八条民用机场管理应当注重安全防范,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保障机场安全。
第十九条民用机场管理应当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旅客和货物的安全和便利。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范文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民用机场是指用于民用航空活动的场地和设施,主要包括跑道、停机坪、航站楼、货运区、办公楼等。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是为规范民用机场建设和运营管理,确保航空运输安全、提高航空运输服务质量而制定的。
第二条民用机场建设应遵循“安全、高效、绿色、智能”的原则,符合国家相关规划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条民用机场建设管理应由专门机构负责,其职责包括:规划编制、项目审批、建设管理、运营监管等。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建设应充分考虑航空运输市场需求,合理确定规模和布局,保证能够满足未来航空运输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民用机场的建设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要求,合理规划、设计和建设,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第六条民用机场的建设应充分考虑节能减排和资源利用的要求,采用先进的建设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耗和碳排放。
第七条民用机场的建设应充分考虑航空安全和飞行安全要求,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管,确保航空活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规划和审批第八条民用机场建设规划应根据航空运输市场需求、区域发展需求和政策导向确定,由相关部门负责编制和调整。
第九条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综合考虑经济、技术、环境和社会等因素,提出合理建设方案和投资预算。
第十条民用机场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土地使用规划等相关文件的审批。
第十一条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施工招标、合同管理、工程监理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三章设施建设第十二条民用机场的跑道应符合国际标准和国家航空规定,具备安全可靠的使用条件,包括平整度、草皮质量和排水等要求。
第十三条民用机场的停机坪应根据不同飞机类型和航空公司需求进行规划和设计,确保同时满足停机、上下客和维修需求。
第十四条民用机场的航站楼应根据航空公司需求和航班数量确定规模和布局,提供舒适、便捷的乘客和行李处理服务。
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模版
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机场的管理,保障航空安全和运行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民用机场,包括机场的建设、运营、设施设备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民用机场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航空安全、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的统一。
第四条民用机场管理应依法、依规进行,各方责权一致、各负其责。
第五条地方民用机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报经有关局、委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除非本规定另有规定,机场管理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
第七条机场管理单位应当完善航空运输保障体系,提高服务水平,满足航空市场需求。
第八条机场管理单位应当积极推行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二章机场建设第九条机场建设应当按照规划和审批程序进行,确保空域的合理利用。
第十条机场建设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采取合适的防治措施,防止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
第十一条机场建设应当合理布局,科学设计,以提高各项功能的协调性和效率。
第十二条机场建设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相关技术标准。
第三章机场运营第十三条机场运营应当按照规划和控制条件进行,确保航空活动的有序进行。
第十四条机场运营应当充分考虑航空安全因素,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各项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五条机场运营应当加强设施设备管理,保障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十六条机场运营应当做好航班计划和调度工作,合理控制航班起降数量和时间。
第四章机场服务第十七条机场服务应当遵循“安全、高效、便捷、舒适”的原则,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八条机场服务应当充分考虑旅客需求,提供丰富多样的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机场服务应当加强公共设施建设,提供便利的环境和设施给旅客使用。
第二十条机场服务应当积极推行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果和质量。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机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机场运营、服务情况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范文(3篇)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机场建设管理活动,提高机场建设运营水平,保障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科学设计、安全优先、便捷高效、环保节能的原则。
第四条民用机场建设与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民用机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服务、质量等职责,对公众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六条国家鼓励民用机场加强技术创新,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八条民用机场的建设和运营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推广绿色低碳发展。
第二章机场建设管理第九条民用机场的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和投入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条民用机场的规划应当科学合理,满足航空运输需求和综合交通需求。
第十一条民用机场的设计应当科学先进,注重功能性、安全性和美观性。
第十二条民用机场的建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项目管理和工程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十三条民用机场的验收应当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确保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民用机场投入运营前,应当组织相关培训,确保机场人员具备必要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机场经营管理第十五条民用机场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民用机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执行公平公正的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民用机场应当建立健全航空安全管理体制,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确保航空运输安全。
第十八条民用机场应当加强设施设备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并及时更新设备,提高设施设备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民用机场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提供优质、高效的航空服务。
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三篇)
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是指对于机场建设过程中的各项管理规范,旨在确保机场建设工作的规范、高效、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以下为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的内容,共计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场建设管理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机场建设工作。
第三条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的目的是规范机场建设管理,提高机场建设水平,确保国内机场的安全运营。
第四条机场建设的原则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可靠、环境友好、节能节资源、质量优先。
第五条机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机场建设工作,确保机场建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六条机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机场建设规划,组织实施机场建设工作,监督机场建设单位的工作。
第七条机场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机场建设业务的管理和技术指导,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
第二章机场规划第八条机场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空中交通需求,编制机场规划。
第九条机场规划应当包括机场布局、场地选址、航站楼规划、跑道规划、停机坪规划等内容。
第十条机场规划应当符合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
第十一条机场规划应当注重环境保护,合理利用土地、水资源和能源资源。
第十二条机场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旅客和货物的流量需求,提供便利、舒适和高效的服务。
第十三条机场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气象条件、地质条件和地震安全等因素,确保机场的安全可靠性。
第三章场地选址和土地征用第十四条机场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场地选址和土地征用。
第十五条场地选址应当满足起降、通航和航路条件,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第十六条土地征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土地征用应当进行公平补偿,妥善安置被征用户,确保不得有强迫征用和滥用职权的情况发生。
第十八条土地征用后应当进行环境修复和卫生清理,确保场地清洁、安全和卫生。
第十九条土地征用应当进行相关手续的审批和登记,确保土地征用合法有效。
第四章设计与建设第二十条机场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详细设计文件,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进行机场建设。
民用机场总体规则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总体规则管理规定为确保民用机场的安全运营和顺利服务,规范机场的管理,促进国民经济和民航事业的发展,制定了民用机场总体规则管理规定。
一、机场规划与布局(一)机场规划1.根据国家发展需求和区域空中交通需求,制定机场规划,包括机场的区位选择、规划范围、布局设计等。
2.机场规划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要求,经相应的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二)机场布局1.机场应合理布局,包括航站楼、跑道、停机坪、办公区、货运区、供电、给排水、通信、气象等设施的位置和功能配备。
2.机场布局应考虑飞机起降、旅客和货物流动的要求,确保高效运营和服务,降低风险。
二、机场运行与管理(一)机场运行1.机场应具备安全、畅通、高效的运行能力,提供航班起降、旅客和货物的运输服务。
2.机场应制定安全运行规程,监控飞机、航班和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联络、调度和协调,确保航班的正常运行。
3.机场应加强与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协作,确保飞机准时起降、航班平稳运营。
(二)机场管理1.机场应设立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规章。
2.机场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机场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3.机场管理应加强与航空公司、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共同推动机场的发展。
三、机场安全与保障(一)机场安全1.机场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飞机、设施和人员的安全情况,做好风险防控措施。
2.机场应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机场应配备消防、安检、航空保安等安全设施和人员,确保飞机、旅客和货物的安全。
(二)机场保障1.机场应建立健全航班保障机制,提供飞机的维护和修理、燃油供应、食品供应、机场设施设备的维护等服务。
2.机场应确保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时升级更新,提供良好的运营环境。
3.机场应积极应对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做好应急处置,确保运行安全和服务顺畅。
四、机场服务与便利(一)机场服务1.机场应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包括机场导航、停车服务、行李搬运、签证办理、商业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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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划分为A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第六条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是指用于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与飞行安全直接相关的运输机场建设工程以及相关空管工程,其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运输机场选址第七条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选址报告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容及深度要求》。
第八条运输机场场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机场净空、空域及气象条件能够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求,与邻近机场无矛盾或能够协调解决,与城市距离适中,机场运行和发展与城乡规划发展相协调,飞机起落航线尽量避免穿越城市上空;(二)场地能够满足机场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需要,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电磁环境条件良好,地形、地貌较简单,土石方量相对较少,满足机场工程的建设要求和安全运行要求;(三)具备建设机场导航、供油、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设施、系统的条件;(四)满足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等要求;(五)节约集约用地,拆迁量和工程量相对较小,工程投资经济合理。
第九条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按照运输机场场址的基本条件提出两个或三个预选场址,并从中推荐一个场址。
第十条预选场址应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市政交通、环保、气象、文物、国土资源、地震、无线电管理、供电、通信、水利等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运输机场选址审批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拟选场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查申请,并同时提交选址报告一式12份。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选址报告进行审核,并在20日向民航局上报场址审核意见及选址报告一式8份。
(三)民航局对选址报告进行审查,对预选场址组织现场踏勘。
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专家评审。
申请人应当与评审单位依法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申请人组织编制单位根据各方意见对选址报告进行修改和完善。
评审单位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提出评审报告。
专家评审期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四)民航局在收到评审报告后20日对场址予以批复。
第十二条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场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并对场址实施保护。
第三章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第十三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未在我国境注册的境外设计咨询机构不得独立承担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但可与符合资质条件的境单位组成联合体承担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十四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编制容及深度要求》。
第十五条新建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改建或扩建运输机场应当在总体规划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六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功能分区为主、行政区划为辅”的原则。
规划设施应当布局合理,各设施系统容量平衡,满足航空业务量发展需求。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目标年近期为10年、远期为30年。
第十七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适应机场定位,满足机场发展需要;(二)飞行区设施和净空条件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飞行区构型、平面布局合理,航站区位置适中,具备分期建设的条件;(三)空域规划及飞行程序方案合理可行,目视助航、通信、导航、监视和气象设施布局合理、配置适当,塔台位置合理,满足运行及通视要求;(四)航空器维修、货运、供油等辅助生产设施及消防、救援、安全保卫设施布局合理,直接为航空器运行、客货服务的设施靠近飞行区或站坪;(五)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道路等公用设施与城市公用设施相衔接,各系统规模及路由能够满足机场发展要求;(六)机场与城市间的交通连接顺畅、便捷;机场供旅客、货运、航空器维修、供油等不同使用要求的道路设置合理,避免相互干扰;(七)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噪声影响小,并应编制机场噪声相容性规划。
机场噪声相容性规划应当包括:针对该运输机场起降航空器机型组合、跑道使用方式、起降架次、飞行程序等提出控制机场噪声影响的比较方案和噪声暴露地图;对机场周边受机场噪声影响的建筑物提出处置方案,并对机场周边土地利用提出建议;(八)结合场地、地形条件进行规划、布局和竖向设计;统筹考虑公用设施管线,建筑群相对集中,充分考虑节能、环保;在满足机场运行和发展需要的前提下,节约集约用地。
第十八条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在组织编制运输机场总体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书面意见,并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驻场单位充分协商,征求意见。
各驻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反映本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审批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4D(含)以下的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分别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机场总体规划一式10份,向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机场总体规划一式5份。
(二)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管理部门)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机场总体规划进行联合审查。
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专家评审。
申请人应当与评审单位依法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申请人应当根据各方意见对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和完善。
评审单位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提出评审报告。
专家评审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三)民航管理部门在收到评审报告后20日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由民航管理部门在机场总体规划文本及图纸上加盖印章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民航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将总体规划及审查意见退回申请人。
(四)申请人应当自机场总体规划批准后10日分别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所在地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提交加盖印章的机场总体规划及其电子版本(光盘)各1份,向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加盖印章的机场总体规划及其电子版本(光盘)一式5份。
第二十条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场近期建设详细规划,并报送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运输机场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运输机场总体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运输机场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并为各驻场单位提供公平服务。
第二十三条运输机场围的建设项目,包括建设位置、高度等容的建设方案应在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具体备案程序如下:(一)属于驻场单位的建设项目,驻场单位应当就建设方案事先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
机场管理机构依据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及机场近期建设详细规划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在10日提出书面意见。
驻场单位应当将机场管理机构书面意见及建设方案一并报送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二)属于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的建设项目,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建设方案报送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三)属于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应当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后,报民航局备案;(四)备案机关应当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对于不符合机场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15日责令改正。
第二十四条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场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复核,根据机场的实际发展状况,适时组织修编机场总体规划。
修编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履行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根据运输机场的运营发展需要,对运输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
第二十六条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机场周边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航空器噪声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影响,符合国家有关声环境质量标准。
第四章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第二十七条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二十八条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建设方案符合经民航管理部门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二)项目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三)符合《民用机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容及深度要求》等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四)符合《民航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第二十九条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以资金补助方式投资的运输机场工程,其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出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
如实际情况确实需要部分超出的,必须说明超出原因并落实超出部分的资金来源;当超出幅度在10%以上时,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十条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以资金补助方式投资的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A类工程、B类工程的初步设计分别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批申请,并同时提交初步设计文件一式2至10份(视工程技术复杂程度由民航管理部门确定)和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2份。
(二)民航管理部门组织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经过专家评审。
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专家评审。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依法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技术简单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民航管理部门选择专家征求评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