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特别约定
机动车辆保险特别约定使用规范
机动车辆保险特别约定使用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辆保险承保业务操作,加强承保基础管理,防范业务风险,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机动车辆保险特别约定是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单的基本条款外所作的其他特殊约定,其效力优于基本条款,是后期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判决的依据。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特别约定”包括系统中“承保对应险别或条件时自动带出的特约”、“系统中维护进入的供选择的特约"和“总公司统一规定的自行录入的特约”以及“分公司所在省区地方性自行录入的特约"等几种情况。
第二章特别约定的规范要求第四条各分公司可在总公司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实际操作或行业标准修订特约,但必须符合特别约定的要求.第五条特别约定中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背离条款的内容并不得填写与保险无关的内容。
第三章特别约定的报批制度第六条总公司下发特别约定,在各种情况下必须严格规范使用。
第七条除总公司下发的特别约定外,如果当地因市场、行业等原因需要加注特约的,必须进行上报,经总公司运输工具险部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各机构加注的特别约定,需以《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政策》附件的形式,统一进行上报。
第九条上报特别约定采用列表的形式注明,包括:特约类型、内容、适用范围、特约原因(行业要求、同业共性操作或本公司实际情况等).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规范由总公司运输工具险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总公司统一规范的特别约定汇总附件:总公司统一规范的特别约定汇总一、系统自动生成特约(无需录入)(一)尊敬的客户:投保次日起,您可通过本公司网页、客服电话、营业网点核实保单及理赔等信息。
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请联系本公司。
联系方式或方法为拨打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105667,或直接登陆公司网站http://www。
(以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统一规定)(二)行驶证车主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不一致承保时:本保险车辆车主:XXX二、按险种使用的特别约定(一)车损险1。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条款的性质和效力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条款的性质和效力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合同,它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一种约定,约定了在保险期间发生特定风险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而投保人则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用。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条款是保险合同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具有特别的性质和效力,下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解析。
一、特别约定条款的性质特别约定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条款之一,它所具有的性质是具体、特殊和独立的。
具体指的是特别约定条款中所规定的内容具有明确的具体性,可具体体现在保险金限额的设定,特殊指的是特别约定条款与保险合同中其他条款或法律规定相比有着独特性,即在该特别约定条款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而独立则意味着特别约定条款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或法律规定相互独立,其效力并不受其他条款或法律规定的影响。
二、特别约定条款的效力特别约定条款的效力主要有下面几个方面:1、约定的效力特别约定条款是合同约定的一部分,与合同其他条款具有同等的效力,其约定的内容也具有法律效力。
在保险合同实施期间,特别约定条款的效力是相当强大的。
2、条款解释的效力特别约定条款的存在和内容有助于合同解释。
当保险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争议时,可以借助特别约定条款作为合同解释的参考依据,以此证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特定约定。
通过条款的约束力,可以保证双方遵循合同中的规定,实现保障风险的目的。
3、责任承担的效力特别约定条款中规定的内容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具有约束力,同时增加了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使其在理赔时更广泛地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更贴近协议内容。
4、依法存续的效力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条款是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依法签订的,其内容是经过严格协商后确定的,因此其具有依法存续的效力。
特别约定条款不能随意修改或废止,除非是在合同到期后经过双方协商同意才可以进行变更。
5、抗辩的效力在保险合同执行的过程中,保险公司不能单方面解释或改变特别约定条款规定的内容,否则可能会遭到被保险人的抗辩。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模板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模板甲方):[保险公司名称]2. 被保险人(乙方):[被保险人姓名或公司名称]3. 保险标的:[具体保险标的物或项目]4. 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5. 保险期限:[保险开始日期] 至 [保险结束日期]6. 保险费:[保险费用总额及支付方式]二、特别约定1. 保险责任范围:- 甲方对乙方因[具体原因]导致的[具体损失或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 甲方对乙方因[其他原因]导致的[其他损失或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 责任免除:- 甲方不承担因[具体原因]导致的[具体损失或损害]。
- 甲方不承担因[其他原因]导致的[其他损失或损害]。
3. 保险金支付:- 乙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在[具体时间]内向甲方提出赔偿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甲方在收到乙方赔偿请求后,应在[具体时间]内完成赔偿金的支付。
4. 保险标的变更:- 若保险标的物或项目发生变更,乙方应在变更后的[具体时间]内通知甲方,并重新确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5. 保险期限延长或缩短:-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保险期限进行延长或缩短,并相应调整保险费。
6. 争议解决:- 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具体仲裁机构名称]进行仲裁。
三、其他约定1. 附加条款:[如有附加条款,在此列明]2.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合同终止:本合同在保险期限届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时终止。
四、签字盖章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盖章日期:___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盖章日期:___________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上述模板中的[具体信息],并确保所有条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双方的共同意愿。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模板图片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模板图片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模板甲方(被保险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丙方(经纪人):___________________一、保险合同的生效1. 保险合同生效日为__________________.2. 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作为保险合同的证明。
二、保险期间及终止1. 保险期间为__________年/月/日至_____________年/月/日。
2. 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甲方不得解除保险合同,除非发生以下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明具体情况)。
3. 若乙方提前解除保险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解约违约金。
三、保险标的的约定1. 保险标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注明具体内容)。
2. 若保险标的发生贬值或部分毁损,乙方应根据损失情况进行相应的赔偿或修理。
四、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的约定1. 保险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元。
2. 保险费为_______________元,甲方应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日内支付给乙方。
五、保险责任及免赔额的约定1.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注明具体保险责任)。
2. 免赔额为_________________元。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部分,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保险事故通知及理赔的约定1. 甲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的保险索赔文件和证据材料。
2. 乙方应及时受理理赔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赔付。
七、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若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需要变更,甲方应提前_______天书面通知乙方,并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2. 保险合同终止前,若甲方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经乙方书面通知后,乙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和条款不一致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和条款不一致篇一: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的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的无效(张立明)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的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的无效张立明上传时间:203-2-7[案情]原告之夫(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已死亡)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被告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单,基本险部分,其中有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另附加险部分,其中车上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
保险有效期自201年12月11日零时起至202年12月10日24时止。
特别约定栏内打印有“保险车辆通过火车道口时,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发生与火车相撞事故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但保险人未就该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202年1月30日3时15分,被保险人在运输货物时,由驾驶员驾驶被保险车辆,当被保险车辆行驶至某国道与某铁路分局管内平交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处,撞在正在行驶的铁路货物列车机后第14位、第15位车辆上,造成被保险车辆驾驶室内的被保险人等二人当场死亡,驾驶员在事故现场施救过程中死亡,被保险汽车牵引车报废、半挂车严重破损,同时,该起事故造成铁路车辆报废,铁路线路及道口设备损坏。
经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及公安机关认定,被保险车辆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原告向保险人索赔时,双方发生纠纷。
原告认为,保险人在机动车保险单中制定的特别约定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无效。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违反了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的内容。
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事实,亦无法律依据。
[审判]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作为保险人在保险单上特别约定栏内打印“保险车辆通过火车道口时,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发生与火车相撞事故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其实质是在法定条款外,以其自己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形式,约定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按照法律规定保险人对该免责条款有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的义务,保险人应当就特别约定的免除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解释,使投保人明确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以便投保人作出选择。
保险中的特别约定与附加条款
保险中的特别约定与附加条款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约定,为了进一步确保双方的权益,合同中常常包含了一些特别约定和附加条款。
这些特别约定和附加条款为保险合同提供了额外的保障和规定,对于保险事故的处理以及双方责任的限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特别约定特别约定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对特定事项进行明确规定的条款。
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和风险情况的不同,特别约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1. 风险调整:对于某些风险较高的保险项目,保险公司可能要求被保险人采取一些特定的措施来降低风险,比如加装安全设备、遵守特定的操作规程等。
这些要求会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并可能调整保费。
2. 免责条款: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会规定一些免责条款,明确表示某些情况下不承担保险责任。
比如,对于某些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合同可能规定不予赔偿。
3. 定额赔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会约定对于特定的损失金额给予一定的赔偿。
比如,在汽车保险中,对于玻璃破碎、车辆损失等,合同可能规定一定的补偿金额。
4. 保险金额限制:对于某些高价值的财产,合同可能会约定保险金额的上限,超过该上限的部分将不再享受保险赔偿。
这样可以避免保险公司承担过大的风险。
5. 理赔手续要求:为了方便理赔的进行,合同可能会约定被保险人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和信息来证明损失的发生,并规定在多长时间内需要完成理赔手续。
二、附加条款附加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中额外增设的条款,以满足被保险人特定需求或提供额外保障。
附加条款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 增值保险:附加条款通常会增加保险合同的价值,比如在人寿保险中,附加条款可能包括重大疾病保障、意外身故保障等。
2. 额外保障:附加条款可以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增加额外的保障,比如在车险中,可以附加盗抢险、划痕险等。
3. 个性化选择:附加条款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进行选择,以满足不同人群的保险需求。
比如在医疗保险中,可以选择附加门诊费用报销、住院津贴等。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是指当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合同条款进行特别的约定,以适用于特定的保险需求或情况。
这些特别约定可以在保险合同中的特别条款或特别附录中列明,也可以通过书面的补充协议或修改合同的形式进行。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对于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非常重要。
下面我将介绍一些常见的保险合同特别约定,并解释它们的含义和作用。
第一,免除天灾责任。
在某些特定的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可能会免除保险人对天灾(如地震、台风、洪水等)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这种约定通常适用于一些高风险区域,可以帮助保险人降低风险并减少赔付压力。
第二,免责条款。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能会约定一些免责条款,即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比如,在汽车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或超速行驶导致事故,保险人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免赔额设置。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责任发生时,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损失金额。
在保险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免赔额的数额。
通常情况下,免赔额越高,保险费越低。
通过合理设置免赔额,可以帮助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担风险和责任。
第四,保险金额限制。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能会约定保险金额的限制。
比如,在财产保险中,双方可以约定保险金额不能超过被保险财产实际价值的一定比例,以避免保险人承担过高的赔付责任。
第五,保险期限变更。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期限是指保险责任生效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有时候,由于特殊原因,被保险人可能需要改变保险期限。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通过特别约定来协商变更保险期限的方式和条件。
第六,续保特约。
续保特约是指在原保险合同到期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协商继续保险的方式和条件。
通过续保特约,双方可以避免重新投保和办理手续的繁琐,同时保证持续的保险保障。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特别约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执行和履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合理设置特别约定,可以更好地适应特定的保险需求,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模板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模板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甲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保险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以下特别约定:一、投保人的义务1. 甲方需真实、准确地填写投保单上的所有信息,并承担因提供虚假信息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2. 甲方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交所有必要的证明文件和索赔资料。
3. 甲方需按时缴纳保险费,如逾期未缴纳,乙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二、保险责任范围1.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仅限于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保险项目和金额。
2. 对于保险合同外的风险和损失,乙方不负任何保险责任。
3. 若甲方在事故发生后,擅自修复损坏的财产,将不再享有乙方的任何赔偿。
三、除外责任1. 由于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原因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 若甲方投保的财产发生损失,而甲方没有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采取必要措施进行保护、防范,乙方将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3. 对于甲方故意造成的损坏或被保险人参与犯罪活动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甲方与乙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可提交相关争议至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五、合同解除1. 甲方有权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内解除本合同,并可获得合同价值的全额退还。
2. 乙方有权在甲方违约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下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任何保险费。
六、其他事项1. 甲方需每年对保险财产重新评估,并及时通知乙方,如产生额外费用,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缴纳。
本特别约定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对甲方和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在签字之前应仔细阅读并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如有异议,应及时协商解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团体意外保险特别约定理赔范文模板
团体意外保险特别约定理赔范文模板
尊敬的保险公司:
申请理赔人:(被保险人姓名)、保单号(保单号)
根据我公司购买的团体意外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姓名)于(事故发生时间)、在(事故发生地点)遭受意外伤害,现我公司特此向贵公司申请理赔,具体情况如下:
一、事故经过
(被保险人姓名)(被保险人身份证号)于(事故发生时间)在(事故发生地点)受伤。
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姓名)正(具体行为),导致(被保险人姓名)受伤。
经(医院名称)诊断,(被保险人姓名)伤情严重,需进行(具体治疗方式),估计治疗费用为(具体费用),并造成(其他后果)。
二、保险事故类别
根据我公司购买的团体意外保险合同,此次事故属于(具体事故类别),符合理赔条件。
三、理赔要求
1.请贵公司尽快安排专业人员在医院进行理赔调查,了解受伤情况及医疗费用情况。
2.贵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尽快审理理赔申请,并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及赔偿金。
四、其他情况说明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申请人联系方式等)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名:日期:
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备注:申请人需提供受伤相关医疗记录、费用清单等相关证明文件。
尊敬的客户:
您好!您的理赔申请已收悉,并将尽快处理。
我们将安排专业人员对此次事故进行调查,并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及赔偿金。
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人员,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感谢您对我们公司的信任与支持!
此致
保险公司名称日期。
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篇一:机动车辆保险特别约定机动车辆保险特别约定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现就投保人车辆已投保的商业保险达成如下特别约定,如条款未列明或条款内容与本约定不一致的,以本约定为准,双方签字生效:1、保险车辆出险后,被保险人48小时内未向保险人报案的,保险人在赔偿时将增加20%的免赔率。
2、保险车辆发生伤人事故,被保险人应要求伤者就近到保险人定点医院治疗,并配合保险人对伤员住院治疗情况进行跟踪,随时掌握检查、用药、治疗进展情况。
如伤者需要评残的,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由三方共同委托评残。
若伤者单方面委托评残的,保险人有权要求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等相关费用以及第一次鉴定的鉴定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伤者需要使用残疾用具的,必须使用国产普及型产品,或按其价格计算保险赔款。
对伤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卫生部制定的《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指南》所规定的标准核定有关费用;对超范围使用的药品和检查、检验等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伤者治疗用药清单和费用结算清单,否则,保险人对伤者医药费用按发票金额的70%予以核定。
4、如投保人提供的车辆信息与实际不符,保险人有权按实际车辆信息重新计算保险费,并在出险后按重新计算的保险费与实际已计收的保险费进行比例赔付。
5、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变使用性质,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手续,否则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6、如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存在超重、超宽、超高任何一种情形的,保险人赔偿时增加10%的免赔率;如保险车辆的超重、超宽或者超高任何一种情形是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7、被保险人或保险机动车驾驶人选择自行协商或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仍有权对全部赔偿项目进行审核,如被保险人对赔偿金额有异议而诉诸法院时,被保险人聘请律师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条款的效力
原告:曹永明。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XX年5月,原告在购买机动车时,在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指导下,填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综合保险投保单,同时递交曹永明和曹琛的驾驶证。
同年5月31日,被告签发保险单。
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曹永明,使用性质为营业,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85500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方式为人财兼有,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XX00元。
保险单上打印有特别约定条款,共6项条款,其中第1条注明:每次事故赔偿,被保险人自负额为500元。
第5条注明:本保险单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中的40000元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第6条的内容与保险单印刷的明示告知部分内容字迹重叠。
保险基本条款之后,以粗体字载明“固定驾驶人员优待特约条款”,内容为:“采用记名固定驾驶人员投保的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经公司查实,发生保险事故时的保险车辆驾驶人员与投保单中载明的记名固定驾驶人员姓名、性别、驾驶证号不符的,本公司在计算赔款时将对基本险和附加险增加6%绝对免赔率。
”保险责任期间,卢某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将案外人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卢某承担全部责任。
后经法院判决,卢某、曹永明应赔偿案外人相关损失。
曹永明依判决赔偿后,向被告公司申请理赔,被告以肇事驾驶员为非保单特别约定的驾驶员为由拒赔,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元。
原告认为,特别约定条款没有在投保单上出现过,是被告在保险合同成立后自行在保险单上打印的,并非原、被告协商一致的结果,故不能约束原告。
特别约定条款第6条与保险单本身的印刷字重叠打印在一起,令投保人无法辨认,而且,该条款属于免责条款,被告的打印方式没起到提示投保人注意的作用,并且被告未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
因此,被告未依法对特别约定条款第6条尽到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被告辩称,为缴纳相对较低的保险费,原告投保时提出投保车辆的司机仅为曹永明和曹琛两人,且递交了两人驾驶证复印件,因此,被告在保单上打印了特别约定条款,其内容为“指定曹永明(驾驶员姓名)和曹琛(驾驶员姓名)为本保险车辆驾驶员,本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时,驾驶员为非以上列明的两个驾驶员之一的,本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和条款
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和条款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其中包含了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在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和条款是关键内容,它们对于保险责任、免责条款、赔偿限制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和条款进行详细探讨。
一、特别约定的定义及作用特别约定是保险合同中双方对于某些具体事项进行的额外约定,通常是为了明确保险责任的范围和标准。
特别约定可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合同中的条款,为保险事故的处理提供具体指导。
它具有强制性,一旦双方达成约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起到指导和约束的作用。
特别约定通常在保险合同中作为独立的一项,以文字明确列出。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需要仔细阅读并理解特别约定的内容,并在需要的情况下进行商议和修改。
特别约定可以涉及保险费、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等方面的内容。
它可以对保险责任进行增加或减少,也可以对免责条款进行规定。
例如,在汽车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可以约定不同级别的保险费对应不同的赔偿金额,或者对某些特殊情况下的免责进行规定。
二、条款的定义及类型条款是保险合同中双方共同认可的、具有约束力的规定。
条款通常是以文字形式写明在保险合同的正文部分,涉及保险责任、免责条款、赔偿限制等方面的内容,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合同中常见的条款类型包括以下几种:1. 保险责任条款: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于风险事故所承担的责任,包括保险金额、保险范围等内容。
2. 免责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例如战争、核爆炸等特殊情况。
3. 赔偿限制条款:对赔偿金额、赔偿期限等进行限制和规定,以保障保险公司的利益。
4. 终止合同条款:约定保险合同的终止条件和终止方式,保护双方的权益。
5. 争议解决条款:规定保险合同中可能发生的争议解决方式,例如仲裁、法院诉讼等。
三、特别约定和条款的重要性特别约定和条款在保险合同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它们为保险事故的处理提供了准确的依据和指导,保障了双方的权益。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模板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模板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并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之日起成立,自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之日起生效。
第二条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对投保人因意外事故、疾病等保险合同约定的原因导致的损失,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的终止日止。
第五条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1. 投保人应如实告知保险人有关投保事项的所有重要情况。
2. 投保人应按时支付保险费。
3. 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和资料。
第六条保险人的义务1. 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赔偿投保人的损失。
2. 保险人应对投保人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
第七条保险事故的通知与处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提供必要的事故证明。
第八条赔偿处理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赔偿处理。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投保人或保险人需变更合同内容的,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2. 投保人有权在保险期间内解除合同,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解除费用。
第十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保险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
本特别约定作为保险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保险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投保人(签字):___________保险人(盖章):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模板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模板甲方:__________保险公司乙方:__________投保人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就保险合同的以下内容做出如下特别约定:一、保险责任特别约定:1. 本合同以下险种的特别约定:(1)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保险公司将依据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 车辆损失险:若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或被盗抢,保险公司将依据合同约定承担修理费用或赔偿责任。
2. 特别约定保险金额:被保险人特别要求保险金额提高至__________元,保险公司同意该特别约定。
3. 特别约定免赔额:被保险人特别要求减少免赔额至____________元,保险公司同意该特别约定。
4. 特别约定保险期间延长:被保险人特别要求将保险期间延长至_______,保险公司同意该特别约定。
二、特别约定保险费支付方式:1. 被保险人特别要求分期支付保险费,每期支付__________元,保险公司同意该特别约定。
2. 被保险人特别要求采取邮寄方式缴纳保险费,每年按时通过邮寄方式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同意该特别约定。
三、特别约定理赔处理方式:1. 被保险人特别要求理赔申请快速处理,保险公司同意在接收到理赔申请后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审核并支付赔偿。
2. 被保险人特别要求采取在线理赔方式,可通过在线平台提交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同意该特别约定并提供在线理赔服务。
四、特别约定保险合同终止方式:1. 被保险人特别要求提前终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同意并在终止合同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相应保险费。
2. 被保险人特别要求保险合同自动终止,当保险期间届满时自动终止合同,保险公司同意该特别约定。
五、特别约定争议解决方式:1. 任何一方对本保险合同有争议,应首先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若协商未果,则提交______仲裁机构仲裁。
2. 被保险人特别希望将争议解决方式设定为诉讼方式,保险公司同意该特别约定。
保险中的特别约定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保险中的特别约定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在购买保险时,除了关注保险合同中的基本条款外,特别约定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部分。
特别约定是指在保险合同基本条款之外,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而特别约定的内容。
这些约定可能会对保险责任、理赔条件、保险期限等方面产生重要影响。
那么,在面对保险中的特别约定时,有哪些需要我们特别注意的呢?首先,要明确特别约定的具体内容。
特别约定通常会以附加条款、批注、批单等形式呈现。
在拿到保险合同后,一定要仔细阅读这些特别约定的部分,确保自己清楚明白其中的每一项规定。
比如,有些特别约定可能会限制保险责任的范围,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对保险金额的计算方式进行特殊说明。
如果对特别约定的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及时向保险代理人或保险公司客服咨询,切勿一知半解就草草签字。
其次,注意特别约定与基本条款之间的关系。
特别约定可能会对基本条款进行补充、修改甚至排除。
例如,基本条款中规定了某种疾病在保险范围内,但特别约定中可能会对该病的理赔条件进行更加严格的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特别约定为准。
因此,在阅读合同时,要将特别约定与基本条款结合起来看,全面了解自己所享有的权益和应承担的义务。
再者,特别约定的法律效力不容忽视。
特别约定与保险合同的其他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如果特别约定中的规定与投保人的预期不符,可能会导致理赔纠纷。
所以,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一定要对特别约定进行慎重考虑,评估其对自己的影响。
另外,要关注特别约定的时效性。
有些特别约定可能只在特定的时间段内有效,或者与保险合同的有效期不完全一致。
比如,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前几个月内,特别约定某项保障不生效;或者在特定的季节或地区,特别约定某些风险不在保险范围内。
了解特别约定的有效期限,有助于我们在相应的时间段内合理规划和防范风险。
还有,特别约定的变更和调整也需要留意。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对特别约定进行变更或调整。
解读:什么是保险特别约定(1)
解读:什么是保险特别约定我们都知道,在保险合同中有个叫“免责条款”的东西,会影响到我们出险之后的理赔情况,需要特别留意。
但除了免责条款外,其实还有一个名为“特别约定”的家伙,也同样和我们的保障息息相关。
一、特别约定是什么保险特别约定又称特别约定,是在保险合同条款之外,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共同约定的一些特殊内容。
双方均同意约定后,这些内容会附加在保险合同中,成为保单上的特殊协议或条款。
例如,在部分意外险产品中,一般的责任除外都是像战争、自然灾害、暴乱等比较极端的事件。
而特别约定上可能会有其它说明,比如下面一款产品的特别约定,规定高空的定义为层高3楼(含)或10米(含)以上,驾驶机动车溺水保额减半等。
类似的,还有因为乙肝/ 结节被除外责任,有些都会在特别约定部分呈现。
二、特别约定包含哪些内容1.除外或加费我们在投保健康险时候,如果身体有异常情况,核保的结论是除外或者增加保费的话,这些信息就会附加在承保的保险单上,作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
2.产品区别化同类型产品,保险公司可能会使用通用的格式条款,然后通过特别的约定方式,来区分不同款产品,比如约定不同的保障项目,免赔额,赔付比例,除外情况等。
3.特别约定免责产品的投保须知里可能会包含一些免责约定。
例如上面我们提到的,一些意外险中规定2米或者以上高空坠落不赔,溺水事故赔付保额减半等。
三、注意事项根据保险法的规定,特别约定的效力是高于合同条款的。
如果约定的内容跟产品条款不一致,要以约定内容为准。
而由于保险条款和一些保险术语都比较晦涩难懂,特别约定的部分也往往暗藏玄机。
因此,我们在购买时一定要先做足功课,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对于一些模拟两可的内容,及时向保险公司询问,避免理赔的时候出现问题。
关于保险合同特别条款的案例
关于保险合同特别条款的案例保险合同特别条款案例: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甲方:保险人乙方:被保险人一、保险责任1.保险人经乙方同意,对乙方在本合同期间内发生的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负有赔偿责任。
二、保险金额及保险费1.保险金额确定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万元),乙方缴费后在本合同期间内享受保险人根据保险责任进行的赔付。
2.乙方保险费根据年龄、职业等因素确定,具体保费详见乙方保费表。
三、保险期间与终止1.保险期间为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有效期满为止。
2.本合同有效期满后,乙方可与保险人续签新的保险合同,但需重新评估风险和重新确定保险费。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保险合同终止:(1)乙方死亡;(2)乙方明确表示不续保;(3)乙方未按时缴纳保险费。
4.在保险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仍然享受保险责任。
四、保险事故及赔付1.乙方发生保险事故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如死亡证明、医疗费用发票、伤残鉴定报告等。
2.对于由此导致的身故,保险人会按保险金额的全部进行赔付。
3.对于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保险人根据残疾程度和残疾等级进行赔付,赔付比例为保险金额的一部分。
4.保险人对于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负有赔付责任,以医疗费用发票为凭证,赔付比例根据保险金额的一部分确定。
五、保险金申请1.乙方发生保险事故后,可向保险人提出保险金申请,申请应提供完整的保险事故情况和相关证明文件。
2.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后,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方式,对申请进行审核和赔付。
六、健康告知与诚实信用原则1.乙方在申请保险时,应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职业以及曾经的疾病史,否则保险人可拒绝承担赔付责任。
2.乙方应遵守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期间内如有虚假陈述、故意隐瞒等行为,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赔付责任。
七、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别约定合同范本
特别约定合同范本
1. 甲方:[甲方名称]
地址:[甲方地址]
联系电话:[甲方联系电话]
2. 乙方:[乙方名称]
地址:[乙方地址]
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
第 1 条特别约定事项
[具体特别约定事项 1]
[具体特别约定事项 2]
[具体特别约定事项 3]
第 2 条陈述与保证
双方在此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 双方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
2. 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均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其他合同的约定;
3. 各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 3 条违约责任
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 4 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均适用[法律适用地]的法律。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 5 条其他条款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执行。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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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篇一:特别约定常用特别约定1、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拔打95510电话向我公司报案。
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车辆从事营业运输所造成的本车及第三者的任何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该客户上年在公司投保,保单号为:。
3、交强在其他公司承保在我公司单保商业特约: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与费用。
该车第一受益人为:六盘水市钟山区信用社凤凰新区信用社。
该车第一受益人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客车站分社。
该车第一受益人为:六盘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该车第一受益人为:六盘水市钟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场坝信用社。
该车第一受益人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化乐信用社。
1、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拔打95510电话向我公司报案。
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该客户上年在公司投保,保单号为:。
3、家庭自用车辆从事租赁或营业性运输的,发生事故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4、盗抢险自领取正式牌照并到本公司办理牌照批改之日起生效,保险止期不变。
4、货车特约2吨以下:被保险车辆在后车厢举升状态下或装卸过程中操作、行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含液压系统和三者)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货车特约2吨以上:被保险车辆行驶过程中后车厢举升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车辆在装卸过程中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液压系统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造成的其他损失和费用增加免赔率10%。
4、绝对免赔特约:该车如发生交通事故,每次责任事故绝对免赔额为***元。
9、不足额投保约定:该车为不足额投保,出险时按比例赔偿10、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被保险人自愿采取诉讼解决,如被保险人自愿采取仲裁方式,应注明仲裁机构为什么机构。
11、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座位有拆卸:原有乘客座位**,拆除**座,现有**座12、玻璃单独破碎险的约定:进口车要求按国产玻璃承保时:本车按国产玻璃收费,出险时按国产玻璃赔付13、新增设备的约定: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详见《新增设备明细表》。
14、车上货物的约定:易燃、易爆、易碎、易腐蚀、易污染物品及鲜活水产品不在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15、特种车的约定:特种车辆(如起重车、推土机、挖掘机)及自卸车等在从事行业操作中因机械失灵或严重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挖掘机:在使用过程中,造成地下电线、电缆、管道等设备的损失及由此引起的其它损失,属除外责任16、分期交费的约定: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本保险单分期交付保费,已交付保险费元,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至年月日;第二次交费日期为年月日,交费金额元,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至年月日;第三次交费日期为年月日,交费金额元,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至年月日;第四次交费日期为年月日,交费金额元,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至年月日。
未按照约定日期交付当期保费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自交付保险费之日起,至按日费率计算所对应截止日的24时17、在本地没有维修站或无法购到零配件的特型车辆:车辆出险后如无法购买零配件时,须按损失部件占整车的系数比例进行赔偿。
18、如遇特别约定项目较多,保险单“特别约定”栏无法全部打印时,必须在“特别约定”栏中注明:“详见特别约定清单”。
19、投保救助特约险:约定的救助范围是20、如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将按实际价值赔付,以不高于保额的20%为限20、该车出险须年检合格,否则我司拒赔。
20、保险人按照中国保监会公布的交强险责任限额(20XX版)承担保险责任。
4、只承保井下人员意外伤害死亡责任。
划痕险约定:被保险人必须在发现保险车辆有划痕后立即拨打95510电话向保险公司报案,否则我司不承担划痕险的赔偿责任。
行驶区域约定:投保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外的,增加免赔率10%。
司乘险特别约定:该车车上人员责任险只承保驾驶员一个座位。
转籍车特别约定:该车为转籍车,无车号。
(1)“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为本保单第一受益人,未经其书面同意,本保单不得被退保、减保或批改(不影响第一受益人权益的批改除外)”;(2)“当每一次事故的保险赔偿款高于人民币伍仟元时,保险人必须按第一受益人的书面指示支付保险赔款”。
1.本保单第一受益人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退保、减保或进行任何批改。
2.当第一次事故的定损金额高于人民币5000元时,本保险项下的任何保险赔偿金,需获得第一受益人授权后才能赔付给被保险人。
3.保险赔付金额低于5000元时,不需要本金融公司出示书面还款明。
佰仟保险要求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30万以上盗抢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的不计免赔。
备注:该车保险第一受益人为: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当一次事故的保险赔款金额高于人民币壹万元时,保险人须征得第一受益人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对被保险人进行赔付(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赔款除外)。
该保单第一受益人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理赔金额一万元及以下直接赔付被保险人,理赔金额达到一万元以上时须经第一受益人提供《委托授权支付赔款书》,按授权支付赔款。
1.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本保单第一受益人,未经其事先书面同意本保单不得被退/减保或批改;2.当一事故的保险赔款高于人民币五仟元时,保险人须征得第一受益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对被保险人支付(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赔款除外)保险第一受益人: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当事故的保险赔款金额高于人民币壹万元时,保险人须征得第一受益人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对被保险人进行赔付(第三责任险的保险赔款除外)。
篇二:特别约定1、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必须立即报案,并保留现场,报案电话为95507或4008895507。
本车营业时出险,不予赔付。
被保险车辆如发生赔付,由保险公司仅在具有资质的修理厂定损,如需在4s特约维修,产生的差额修理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保险车辆出险后,如市场上无法供应维修配件时,以相应的替代件替代使用。
本车以车架号,发动机号承保,仅限于施工场地使用,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不予赔付.4、在工地内翻车所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5、自卸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车斗处于卸货位置或升起,造成第三者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6、自卸车行驶区域为宁波大市范围。
1、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必须立即报案,并保留现场,报案电话86267111,如驶离现场使保险人无法确定损失,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2、凡具有逃逸情节一律拒赔;3、被保险人收到保险单,请立即核对保单条款及其本特别约定内容,如特别约定与条款有冲突之处,以本特别约定为准,4.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车斗处于卸货位置或升起,造成第三者的损失为除外责任。
5.免赔率从第二次出险开始每次递增百分之五;1.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必须立即报案,并保留现场,报案电话86267111,如驶离现场使保险公司无法确定损失,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2.凡具有逃逸情节一律拒赔;3、被保险人收到保险单,请立即核对保单条款及其本特别约定内容,如特别约定与条款有冲突之处,以本特别约定为准.盗抢险指存货,盗抢险免赔额1000元或百分之十,两者以高者为准。
本保单盗抢险责任仅承担非营业期间,并且有明显的盗抢痕迹的盗抢责任.附宁波市企业财产保险特约条款b,本特约条款是本保单的有效组成部分不足额投保车辆损失险,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比例赔付。
本保单已享受折扣优惠,如提前退保,按短期保费计收保险责任期保费本保单死亡、伤残保险赔偿限额为每人人民币5万元,意外医疗保险赔偿限额为每人人民币1万元.医疗费用每人每次免赔额100元,不支付误工费。
每人每次保险责任事故免赔率为20%,免赔额为100元,两者以高者为准;不支付误工费。
特别约定1.每次保险责任事故的免赔率为20%,但最低免赔额为¥10000元,以高者为准.船舶全损按保险金额的90%赔偿。
2.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费为¥29700元,签单后五天内付¥14850元,余款¥14850元在20XX年10月30日前付清。
附加险:拖带责任险。
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免赔率为12。
5%。
附加险:船体意外触及浅滩造成螺旋桨,导流管及尾轴密封损坏。
特别约定1.在保险责任范围内,部分损失按损失金额的80%定损,每次事故被保险人按全责、主责、同责、次责分别承担10%、8%、6%、5%的免赔率。
船舶全损按保险金额的80%赔偿。
2.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费为¥17000元,签单后五天内付清。
本车以车架号,发动机号承保,仅限于施工场地使用,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不予赔付.本保单车损险,条款,第六条,第三款及三者险,条款,第六条,第二款,均变更为:竞赛、测试,(:保险合同特别约定)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折扣均按8折给予有两个事项跟各位通知一下:1.关于行驶区域系数问题,现因新车要打到七折,必须用到这个系数,所以大家请在特别约定里注上本标的行驶区域为中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至于老车,大家就不要去用这个系数,可以在ncD里打到-0.2,这样就可以避免这个情况了,主要是怕以后理赔时会发生麻烦;2.关于超十年的车子,车损不足额投保时的打折问题,现大家统一把这个折扣提到7.38折。
本车以车架号,发动机号承保,仅限于施工场地使用,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不予赔付.接总公司要求,以后填报送审表,须达到以下要求,并以电脑格式打印(领导签名除外)。
要求如下:该企业的具体情况、车辆主要运输范围、安全管理状况、经营情况及历年事故的赔付情况,承保车辆的具体车型,投保险种及车均保费。
送审表的格式小郭都发给你们了,你们保存一下。
特别约定:残疾程度与保险金额给付比例见附表,残疾等级执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XX.费率可能还是按这样合适,年薪按每人每年5万元计算,保额按死亡、伤残最高赔付72个月这一档计算,则费率可以按折后4.41%计算,每人每年保险费为2205元。
、残疾程度与保险金额给付比例见附表,残疾等级执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XX2、本保险每人每年死亡、伤残最高赔偿限额为30万,其中医疗费最高赔偿限额为6万元。
3、医疗费用范围按照医保规定,免赔额为400元。
3000总吨(含)以下宁波、舟山船籍沿海航行货运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