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应刑的执行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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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应刑论探究

报应刑论探究

无论什么样的刑罚理论都应 当贯彻一种原理—— 报应刑原理。
关 键 词 :正 当性 ;责 任 刑 ; 目 的刑 ;威 慑 性 ;报 应 主 义
中 图 分 类 号 :DF 6 1 3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6 7 2 - " - 6 0 5 7 ( 2 0 1 7 )0 3—1 1 4—0 6
的刑论 是 站 在 刑 罚 目的 的 有 效 性 和 正 当 性 的角
度 ;相 对报 应刑论 是从 报应 的正义性 和 目的的正
能性 进行 相反 的 回应 。善行 对应 善报 ,恶 行对 应
恶报 。就 此而 言 ,它是 伦理 上 的 因果 关 系—— 种 “ 因” 而 得 “ 果” 。就 心理 内容 和 心理结 果 而 言 , 报应 指 的是 报应 的期 待 。人们 日常所说 的报 应 主 要 是报 应期 待 。这一 方 面是在 申说 它 的必然 性后 果 ,同时也 在表 达一 种期 待心 情 。 哲 学家 、社 会学 家 和法学 家对 上述 伦 理主 义 报应 观进行 系统 研究 ,且 将 系统研 究所 得成 果贯
论 ,写作 此 文章 。在 文章 中 ,笔者首 先分 析 了何
为报 应刑 论 ,报应 刑论 中的刑罚 原理 ,其 次列 举 了 报应刑 论遭 受 的批判 ,最 后对 报应 刑论 遭受 的 批判 进行 驳斥 ,以起 到为报 应 主义刑 罚原 理证 明
就 是 报应刑 理论 ,简 称 报应刑 论 。报应 刑论 的科
罚权 的基 础 。因此 ,对 犯 罪人 的反应 由私 力 的 回
刑 罚 的正 当性理 论是 研究 刑罚 这种 恶 害为何 能 被正 当地 施加 于犯 罪人 的一 种刑 罚理 论 ,报应
收 稿 日期 :2 0 1 7—0 2—2 0

第2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2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刑法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

世界各国解决刑事管辖权问题上主张的原则主要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

其各有局限性。

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都采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即:凡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本国人或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本国人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在一定条件下,也适用本国刑法。

我国也采此原则。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一)领域内的含义1、领域:2、领域内犯罪:(二)"法律有特别规定"是指:1、新刑法典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规定。

2、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

3、刑法施行后颁布的特别刑法的规定。

4、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属人重罪普遍管辖,属人轻罪选择管辖。

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特殊主体普遍管辖。

第10条规定,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

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体现主权,兼顾一罪不二罚原则。

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

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
(四)减刑的幅度——分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的不同而不同。
四、减刑的程序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一)减刑的程序
刑法第7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 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 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 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二)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谢谢大家!
二、减刑的条件
(一)适用对象——只能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适用根据——因减刑的种类不同而有所不同。主要 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
(三)减刑的限度——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 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注意 假释与刑满释放、与监外执行 、与 缓刑 与减刑都不同
二、假释的适用条件
(一)对象条件——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二)限制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 ,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 罪人,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能适用假释。如果 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 述刑期的限制。
(二)假释的考验
1、假释的考验期:有期徒刑假释的考验期限, 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 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2、假释犯应遵守刑法第84条规定
3、假释犯的执行
(三)假释的撤销
根据刑法第86条的规定,假释的撤 销包括三种情况 。
例题解析
吕某因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入狱后 ,吕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 改表现。根据刑法规定,对吕某应如何处理?
A.既可以减刑,也可以假释 B.可以减刑,但不能假释 C.可以假释 D.既不能减刑,也不能假释

浅谈刑罚等价原则及报应论

浅谈刑罚等价原则及报应论

浅谈刑罚等价原则及报应论刑罚是国家在刑法中创制的,有专门机关根据专门程序法律对犯罪人适用和执行的剥夺犯罪人最基本人权的不得已的强制措施。

刑罚作为惩罚方式,必然有其存在的意义及应遵守的社会道德能认可其存在的原则。

刑法权是公权力,由于社会发展的必然,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从而形成了阶级,形成了国家的时候,刑罚权就是为了实现国家政治统治的需要、为了伸张社会正义的需要、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以及为了防止私人惩罚的需要而产生的。

在西方刑罚的发展史中,经历了复仇时代,其中同态复仇是作为刑罚的主要原则,也即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

这是在刑罚的复仇效力生效后,所产生的影响,此时刑罚的存在也就是为了达到将实施恶行的人以同样的方式在其身上进行惩罚,让其体验到被伤害的人的痛苦,最终遏制了其再实施恶行的目的。

用康德的想法来说也就是:“如果你偷了别人的,你就偷了你自己。

”人与人的作用是相互的,康德的想法是把别人当成镜子,从而反映出自己的行为的当与不当,解释的轻一点就是换位思考,当一个人做了恶行,他必定给恶行所针对的对象带来痛苦,如果能在社会体系中建立以道德的人权思想为基础的一个正义的惩罚体系,那么在对这个人进行惩罚的时候,惩罚的方式就能有所根据,而且是正义的不被谴责的。

一个人在社会中首先是以一个个体存在的,他的实力必定在社会力量之下,当社会以公认的方式让他接受其实施恶行时带来的痛苦时,他的意识也会被压制并纠正,最终恶行也就会被削弱,也就达到刑罚存在的目的了。

在世俗社会,“罪有应得”则是对作为报应而采取的正当行为的肯定评价,其中蕴含着一种朴素的公正观念。

因此,报应观念实际上是社会公正观念的神圣化,寄托着人们对恶行予以报复、报仇、复仇的正当期待,体现着人们对报复行动的肯定评价。

亚里士多德认为:“以刑罚惩治罪恶,就某一意义(如给人痛苦)而言,仍旧是一种可以采取的坏事,人就惩恶的目的在于消除罪恶而言,施善恰恰是可以开创某些善业而成为善德的基础。

法检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刑法(刑法的空间效力)

法检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刑法(刑法的空间效力)

法检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刑法(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以国家的名义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中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总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知识点,主要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以解决刑法适用于什么地域和适用于哪些人的问题。

在招警的考试中,刑法的空间效力作为理解型考点,会在单选、多选以及判断里面出一些案例题,需要大家准确分析出案例里面不同的管辖原则,例如“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有什么区别需要逐个理清。

一、属地管辖是指:凡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除有特别规定之外,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其中的“领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

还包括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例如“糯康杀人案”之所以能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就是因为糯康是在中国的渔船上残忍的杀死了13名中国人,完全符合属地管辖,因此中国拥有管辖权。

其次属地管辖原则之“地”,既包括行为地,也包括结果地,二者只要具备其一即可。

我们也俗称“沾边就管”。

第三法条中说“除有特别规定之外”意味着有一些人不归属地管辖,这些人拥有外交特权或者外交豁免权,哪怕他们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也只能遣送回他们自己的国家去管辖。

二、属人管辖是指: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

通俗来讲就是中国人在国外犯罪,中国也具有管辖权。

但是按照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以3年为期限,最高在3年以下的有期,因其危害较轻,那么可以不予追究,反之则需要正常接受审判。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一律适用本法。

三、保护管辖是指: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或者国家犯罪,按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适用本法。

通俗来讲就是外国人在国外侵犯中国公民的利益,那么就适用于保护管辖。

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刑事案件中的各类刑罚解读

刑事案件中的各类刑罚解读

刑事案件中的各类刑罚解读刑事案件中,对于犯罪分子的刑罚是法律对其违法行为的一种惩罚手段,也是社会正义的体现。

刑罚分为多种类型,每一种都有其特定的目的和作用。

现在,我们将对刑事案件中的各类刑罚进行解读。

一、死刑死刑是刑罚中最为严厉的一种,被判处死刑意味着罪犯必须被执行极刑。

死刑的适用范围通常是特别严重的罪行,如故意杀人、特大毒品犯罪等。

对于严重侵犯他人生命权、安全权的罪行,死刑有着强烈的威慑作用,能够维护社会安宁与正义。

二、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指犯罪分子被判处无固定刑期的刑罚,其目的是将罪犯长期隔离在监狱中,避免其对社会造成进一步的危害。

无期徒刑适用于犯罪性质严重、与社会和谐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的罪行,如恐怖袭击、黑社会组织犯罪等。

对于这类罪犯,将其永远剥夺自由是保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种必要手段。

三、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指犯罪分子被判处一定刑期的刑罚。

刑期的长短根据犯罪的严重性、社会危害程度、罪犯的悔罪表现等因素进行衡量和判断。

有期徒刑适用于一般的刑事犯罪,如盗窃、贩毒、赌博等。

这种刑罚相对于无期徒刑来说,具有较强的可改造性和社会回归的可能。

四、缓刑缓刑是指判处刑罚时,暂不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监督、教育和改造。

判决缓刑的目的是帮助罪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引导其积极转变,重返社会。

通常情况下,缓刑适用于初犯、犯罪较轻,但具有悔罪表现和改造可能的罪犯。

缓刑的执行条件和期限将根据罪犯的表现和犯罪情况进行裁定。

五、拘役和管制拘役和管制是一种对犯罪分子进行限制自由的刑罚,但时间相对较短。

拘役通常在未满三年的刑期内执行,而管制则执行六个月以下的刑期。

这两种刑罚适用于较轻的犯罪行为,如轻微伤害、故意损坏财物等。

拘役和管制的目的是警告和教育罪犯,使其认识到犯罪的错误,并且不再犯罪。

六、罚金罚金是刑事案件中常见的刑罚形式之一,它是通过罚金金钱的方式对罪犯进行处罚。

罚金通常适用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如交通违法、违约金等。

通过罚款可以对罪犯产生经济上的压力,提醒其遵纪守法,同时帮助恢复受害者的损失。

报应刑与目的刑的比较

报应刑与目的刑的比较

报应刑与目的刑的比较赵杉【内容提要】西方近代刑法学自产生与发展的两百余年时间里,刑法学新派与旧派是所有学派之争的焦点。

新派与旧派在刑罚领域的争论形成了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而报应刑与目的刑争论的核心和基点正是刑罚正当化的根据问题,也即刑罚的本质问题。

①本文拟通过分析刑罚本质论的演进过程,比较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之利弊得失,并依据自己的理解对我国刑罚价值取向的选择提出一些浅薄的认识。

【关键词】报应刑目的刑刑罚本质价值取向一、从报应刑论到目的刑论的演变轨迹报应刑论又称绝对主义,是刑事古典学派(旧派)在刑罚论中的主张。

报应刑论将刑罚理解为对犯罪的报应,是针对恶行的恶报,恶报的内容必须是恶害,恶报必须与恶行相均衡。

恶有恶报、善有善报是古老的正义观念,对恶害的犯罪以痛苦的刑罚进行报应,就体现了正义,这便是刑罚的正当化根据。

“因为有犯罪而科处刑罚”,是绝对主义刑罚理念的经典表述。

②报应刑论的倡导者以康德、黑格尔、宾丁为代表。

目的刑论又称相对主义,是刑事实证学派(新派)在刑罚论中的主张。

目的刑论认为,刑罚只有在实现一定目的即预防犯罪的意义上才具有价值,因此,在预防犯罪所必要而且有效的限度内,刑罚才是正当的。

目的刑论因其内容的不同又分为一般预防论与特殊预防论。

根据目的刑论的观点,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在于刑罚目的的正当性与有效性。

“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是相对主义刑罚理念的经典表述。

③其主要代表人物是龙勃罗梭、菲利和李斯特。

报应刑论是刑事古典学派在反对封建刑罚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资本主义早期价值观念、利益取舍的集中体现。

封建专制下的中世纪欧洲,弥漫着神学的认识论色彩,笼罩在皇权的操控之下,法律是神学的象征,是君王的意志,因此封建刑罚体现出干涉性、恣意性、身份性、苛厉性的特点,“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是对封建刑罚的最好诠释。

13世纪源于意大利文艺复兴运动的兴起,标志着欧洲告别封建时代的开始。

神学、专制逐步退出历史舞台,经过16 世纪的宗教革命和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思想启蒙运动,启蒙思想家们试图以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为理论对刑法进行根本的改革,从罪刑法定、罪行均衡原则的提出到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和刑罚论中报应论的构建,形成了一个从犯罪论到刑罚论的完整体系,深刻地影响了这一时期人们对刑罚本质的认识。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刑法的适用范围》知识点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刑法的适用范围》知识点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刑法的适用范围》知识点为大家整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刑法的适用范围》知识点,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空间、时间方面的适用范围,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法律效力。

包括刑法的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含义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某刑罚法规对国内和国外发生的犯罪的适用范围,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于什么人有效。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的适用原则当今世界各国有以下几个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原则:1、属地原则:又称领土原则,指对在国家主权统治领域内的犯罪行为适用犯罪地国的刑法。

2、属人原则:又称国籍原则,即本国公民无论在何地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属人原则中的“人”是指犯罪人而非被害人。

3、保护原则:又称安全原则,指对于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行为,无论犯罪人的国籍和犯罪地如何,都应当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管辖原则:即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无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注意:这四个原则有适用的优先顺序,即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例如:中国公民甲在北京杀死了中国公民乙,中国对该案件具有刑事管辖权,所依据的原则是()A.属地原则B.属地原则、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该题从表面上来看,行为地与结果地在中国北京,符合属地原则;行为人是中国公民甲,符合属人原则;被害人是中国公民乙,符合保护原则,似乎答案无疑是B。

但这题的答案不是B,而是A。

因为这三个原则有一个优先顺序,即当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同时符合的时候,优先适用属地原则。

只有在属地原则不存在时,比如中国公民甲在法国巴黎杀死了中国公民乙,才考虑适用属人原则。

在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均不存在时,才考虑适用保护原则。

略论报应刑对犯罪及刑罚的见解

略论报应刑对犯罪及刑罚的见解

略论报应刑对犯罪及刑罚的见解刑罚目的中的报应与预防具有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不可否认报应和预防具有对立的一面,因为报应要求刑罚以已然之罪为根据,而预防要求刑罚以未然之罪为基础。

报应之刑与预防之刑的关系集中体现在刑罚目的上。

刑罚目的是刑法理论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它对于刑罚的创制与适应都有着直接的意义。

一、中国历史上关于报应刑的刑罚目的学说。

中国法律主要起源于早期氏族部落之间的战争。

古人将这些战争称为“刑征”“刑伐”。

为了取得战争的胜利,必须要有统一的纪律,于是首领的军令成为每一个成员必须遵守的规范,军纪军规成为中国法最早的一个形式。

不仅如此,一些最初的刑罚方式也来源于此,中国法律从一开始便和“暴力”“制裁”联系,这对后世影响很大。

中国古代刑法的哲学基础是建立在一种“人性本恶”的指导思想上的。

战国时期的法家思想认为人的本性就是追求享乐,好逸恶劳,趋利避害,这是犯罪的根源,主张以毒去毒,以刑去刑,商鞅、韩非子均认为既然轻刑不能制止犯罪,就加重刑罚,靠重刑杜绝犯罪。

中国人的重重刑传统使得整个封建社会法律所采用的刑罚普遍较严厉。

中国历史上对法律制度影响最深的思想理论是儒家学派。

在汉代以后,儒家学说被奉为官方的、唯一能够传播的思想。

儒家主张以德为主,刑为辅,将刑罚置于次于德的地位。

在政治统治中,刑罚只起到辅助作用,儒家强调刑罚的教育感化作用。

有人往往认为中国人信仰的是儒家思想,儒家是主“仁”的,因此中国人没有多少复仇理念,其实恰恰相反,儒家是强烈主张复仇的。

“不共戴天”一词正是出自于儒家经典,汉儒董仲舒在《春秋公羊传》中提出“君弑,臣不讨贼,非臣也;子不复仇,非子也。

”复仇“虽万世可也”。

“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

”这种血债血偿的复仇理念随着儒家思想在社会上普及而越煽越烈,人们为了证明自己不是那种"子不报仇,非子也"的无能人物,想方设法要做到有仇必报。

为了防止私自复仇,刑罚便以公权复仇代替私力复仇,起到安抚的作用。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0号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0号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号),现将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立案标准(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立案侦查。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1)一次组织20-49人偷越国(边)境的;(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3-4次的;(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1-2人的;(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6)违法所得人民币5-20万元的;(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1)一次组织5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的;(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5次以上的;(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5)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骗取出境证件案1、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境证件),为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应当立案侦查。

2、骗取出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1)骗取出境证件5-19本(份、个)的;(2)为违法犯罪分子骗取出境证件的;(3)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论量刑中的罪刑法定边界

论量刑中的罪刑法定边界
定 划 定 出边 界 。
究 竟 做 出什 么样 的量 刑才 称 得 上 是符 合 罪刑 法 定 原 则 的 ?罪 刑 法 定 原则 在量 刑 活 动 中是 否 存在 一 个 边 界 ?如果 存 在 的话 ,那 么该 边 界究 竟 应在 何 处 ?这 些 都 是在 探 讨量 刑 活 动 中 的罪 刑法 定 时 所无 法 回 避
在 罪 刑 法 定 的 观 念 业 已 成 为 共 识 的 当 代 刑 事 法 治 中 , 们 更 为 关 注 罪 刑 法 定 的观 念 在 个 案 人 中 最 终 能 否 得 以实 现 。 为 刑 事 司 法 重 要 一 环 的 作 量 刑 活 动 无 疑 也 承 载 着 贯 彻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的 使 命 , 现 为 量 刑 依 据 和 量 刑 结 果 都 必 须 符 合 罪 刑 体 法 定 原 则 :不 仅 将 该 原 则 的 精 神 内涵 内化 于 整 个
冯 骁 聪
( 南 政 法 大 学 法 学 院 , 重 庆 西 40 3 ) 0 0 1
摘 要 : 刑活动是 否符 合 罪刑 法定原 则在 司法上 并非一 个 空洞 的命题 , 量 其有 着 可操作 的 评 价 标 准 这 个 标 准 既 圈 定 了 量 刑 与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相 契 合 的 范 围 , 也 划 定 了量 刑 中 的 罪
的 问题 。

首 先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人 权 保 障 的 价 值 追 求 决 定 了 其 发 挥 着 限制 机 能 , 现 为 对 刑 罚 权 的 发 动 体
划 定 出边 界 。 刑 法 定 原 其 自身 的 价 值 追 求 , 为 对 罪 刑 擅 断 作
21 年 3月 02
辽 宁 警 专 学 报

论述我国刑罚的体系及其执行要求

论述我国刑罚的体系及其执行要求

论述我国刑罚的体系及其执行要求我国刑罚体系是指我国法律规定的刑罚种类和刑罚执行程序。

我国刑罚体系主要包括主刑、附加刑和特别规定的刑罚。

主刑包括死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附加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特别规定的刑罚包括缓刑、管制、强制戒毒等。

我国刑罚体系的执行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依法执行我国刑罚体系的执行必须依法进行。

刑罚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刑罚的执行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刑罚执行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不能随意变更刑罚种类或刑罚执行方式。

二、人道主义我国刑罚体系的执行必须体现人道主义精神。

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行为,但也要尊重罪犯的人权和尊严。

刑罚执行机关必须保障罪犯的基本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教育权、劳动权等。

三、公正公平我国刑罚体系的执行必须公正公平。

刑罚的适用和执行必须遵循法律原则,不能因人而异,不能有偏颇。

刑罚执行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刑罚,不能有私心杂念。

四、改造教育我国刑罚体系的执行必须具有改造教育的功能。

刑罚的目的不仅是惩罚犯罪行为,更重要的是要改造罪犯,使其重新回归社会。

刑罚执行机关必须采取有效的教育和改造措施,帮助罪犯认识错误,改正错误,重建信心。

五、安全稳定我国刑罚体系的执行必须保障社会安全和稳定。

刑罚的适用和执行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危害社会安全和稳定。

刑罚执行机关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罪犯再次犯罪,保障社会安全和稳定。

六、监督制约我国刑罚体系的执行必须受到监督制约。

刑罚执行机关必须接受上级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确保刑罚的适用和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刑罚执行机关也要加强自我监督,防止出现违法违纪行为。

我国刑罚体系的执行要求是多方面的,必须依法执行、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公正公平、具有改造教育的功能、保障社会安全和稳定、受到监督制约。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权益。

刑法中的犯罪量刑与刑罚执行量刑准则与刑罚执行机制

刑法中的犯罪量刑与刑罚执行量刑准则与刑罚执行机制

刑法中的犯罪量刑与刑罚执行量刑准则与刑罚执行机制在刑法中,犯罪量刑与刑罚执行是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权威。

犯罪量刑是指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来决定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应当受到的刑罚程度;而刑罚执行则是指对已经被判处刑罚的人进行服刑和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管理。

一、犯罪量刑准则犯罪量刑准则的制定是为了维护社会公正和刑罚的合理性。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量刑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犯罪的性质与情节: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直接关系到判决时的量刑结果。

一般来说,犯罪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罪行将会受到更重的刑罚。

2. 社会危害程度:社会危害程度是量刑准则的重要指标之一。

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越大,刑罚相应会更严厉。

3. 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主观恶性:主观恶性是指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犯罪时的主观动机和犯罪态度。

主观恶性的高低也是考虑刑罚量刑的重要因素之一。

4. 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判决时,法庭也会考虑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对社会的危险程度。

如果认定其对社会危害程度较高,刑罚的量刑也会相应增加。

二、刑罚执行机制刑罚执行是判决确定后对罪犯进行的具体实施过程。

我国刑罚执行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监狱管理:罪犯在服刑期间需要进行严格的监管和管理工作。

监狱作为刑罚执行的关键机构,负责监督罪犯的行为,确保其服刑期间的安全和秩序。

2. 刑罚的个性化执行:根据罪犯的不同情况和罪行的不同性质,刑罚执行机构会采取不同的刑罚执行方式,包括剥夺自由、缓刑、假释等。

目的是使刑罚执行更加符合罪犯的实际情况和社会的需要。

3. 宽严相济原则: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宽严相济原则是一个重要的指导原则。

即既要使罪犯感受到刑罚的严厉,又要考虑到其改过自新的可能性,为其提供改造的机会。

4. 人权保障: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罪犯的基本人权,防止刑罚的过度限制和虐待行为。

同时,还应提供必要的教育和改造措施,促进罪犯的良好行为和价值观念的重建。

刑事案件中的刑责分配原则

刑事案件中的刑责分配原则

刑事案件中的刑责分配原则在刑事案件中,刑责的分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根据法律的规定,刑责分配原则旨在公正地确定犯罪行为的罪责,并决定相应的刑罚。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的刑责分配原则以及其对刑罚决定的影响。

一、罪刑法定原则刑责分配原则中的一个重要法定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以不法程序裁量罪刑”。

这一原则确保了犯罪行为和相应刑罚之间的明确规定,对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并禁止对犯罪行为的刑罚进行裁量。

二、量刑原则量刑原则是刑责分配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量刑原则,刑法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来确定刑罚的类型和程度。

量刑原则的目的是使刑罚具有合理性、适当性和公正性。

量刑原则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最低刑原则。

根据最低刑原则,法律应当规定犯罪行为的最低刑罚,以保障社会的公共利益。

最低刑的设定旨在防止对犯罪行为的轻率对待,并确保刑罚的基本公正性。

三、刑罚适用原则刑罚适用原则是刑责分配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刑罚适用原则,刑罚应当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犯罪人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来确定。

刑罚适用原则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个体化原则。

个体化原则要求对犯罪人进行个别化的刑罚决定,以满足刑罚的特殊需要。

根据个体化原则,刑罚应当充分考虑犯罪人的人格特征、社会背景、心理状况等因素,以确保刑罚的个别性和针对性。

四、特殊刑责分配原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刑责分配原则可能需要根据具体的犯罪行为进行特殊的适用。

例如,在恐怖主义等严重犯罪行为中,可能需要特殊的刑责分配原则来确保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惩罚,并保障公众的安全。

总结:刑责分配原则在刑事案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罪刑法定原则确保了刑罚的确定性和公正性,量刑原则和刑罚适用原则则保证了刑罚的合理性和适当性。

此外,特殊刑责分配原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

通过遵循和应用这些原则,司法机关能够更加准确地确定刑责,从而保障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柏浪涛讲刑法》笔记

《柏浪涛讲刑法》笔记

《柏浪涛讲刑法》笔记(原创实用版)目录1.刑法的定义和作用2.刑法的基本原则3.刑法的适用范围4.刑法的构成要件5.刑法的法律责任正文《柏浪涛讲刑法》是一本深入浅出地介绍刑法的著作。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法律。

首先,刑法的定义和作用。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它的作用是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权利。

刑法是所有法律中,最严厉、最严格的法律,因为它涉及到对个人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的剥夺。

其次,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当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犯罪和刑罚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司法机关随意确定。

罪刑相当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在适用刑法时,不论身份、地位、财富状况等,都应平等对待。

再次,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适用于我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犯罪行为,包括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土外的犯罪行为。

同时,刑法也规定了一些特殊的适用情况,如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的犯罪行为,也适用刑法。

然后,刑法的构成要件。

刑法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者,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对其行为及其后果的认识和态度,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及其危害后果。

最后,刑法的法律责任。

刑法的法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人对其犯罪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刑事责任和刑罚。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刑罚是对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具体体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报应主义与刑事政策

报应主义与刑事政策
人 类 对 公 正 追 求 的 朴 素 情 感 , 而 无 法 实 现 刑 法 的公 从 正 价 值 。报 应 刑 论 在 刑 法 思 想 中 突 显 出 来 , 源 于 人 渊
类 早 期 的 同态 复 仇 本 能 。报 应 刑 把 人 类 的追 求 等 害 交 换 的 公 正 性 情 感 上 升 为 理 论 高 度 , 以 相 应 的 理 论 为 并
( )道 义 责任 — — 报 应 主 义 之 归 责基 础 二
报应 主 义 在 人 类 社 会 发 展 史 上 经 历 了 神 意 报 应 主
义 、 义 报 应 主 义 和 法 律 报 应 主 义 三 个 阶 段 。 神 意 报 道
道 义 责 任 论 是 刑 事 古 典 学 派 关 于 责 任 根 据 的 理
维普资讯
报 应主 义与 刑 事 政 策
陈 勇
摘 要: 当前 对刑 罚 目的的 认 祝 居 支 配地 位 的 仍 然 是 预 防 犯 罪 , 确 将 报 应 作 为 刑 罚 目的 的 甚 为 少 见 。 实 际 上 , 明
只有将刑罚 目的奠基于报应主义为基础 的功利主义之 上 , 现代刑 法才真正有 可能不仅成 为保 护人 民的人 宪章, 而且成 为保护犯 罪人的大 宪章。报 应主义一经脱胎于原 始的报 复便 与其分道扬镳 , 它以意志 自由为立论 前提 、 道义责任为 归
关键词 : 主义; 防主义; 报应 预 刑事政策 中圈分类号 : 92 D 0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 号 :6 2 13 20 ) 6 0 8— 4 A 17 —36 (06 0 —06 0


报 应 主 义 源 流 与 评 价
志 , 罪 是 犯 罪 人 基 于 本人 的意 志 自由选 择 的 结果 。 犯

罪犯被判死刑一般在哪里执行

罪犯被判死刑一般在哪里执行

Humans cannot create opportunities, but they can seize those opportunities that have already appeare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罪犯被判死刑一般在哪里执行死刑一般都是在指定的羁押场所或者刑场执行的,法律中规定的行程一般不允许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或旅游景点附近,我国对于死刑的执行大多数都是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的这种方式,对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

一、罪犯被判死刑一般在哪里执行?死刑可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景点附近。

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

对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武装警察执行。

执行死刑时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机关负责。

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

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

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

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

尽管这“严重罪行”的定义时常有争议,但在现时保有死刑的国家中,一般来说,“谋杀”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个重要理由。

《刑法修正案》9中:执行死刑条件由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等发生重大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如故意杀人,绑架,抢劫,强奸,贩毒,等危害国家刑法都有可能会执行死刑。

二、执行死刑注意哪些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执行。

执行死刑的这一法定期限必须得到严格遵守,不得借故延期执行。

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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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物 之灵 的一 种本 能情 感 和 正 义体 验 。 “ 报 应 与 复 仇、 仇 恨 的感情 或 社 会 的 受 到压 抑 的攻 击 欲 望 毫 不
相干 , 它只不过是一种尺度原理 ( Ma s s p i f n z i p ) 。根
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 这一规定也没 有包含
预 防犯 罪人再 犯 罪 的 因 素 , 再 次 印证 了我 国在 刑 罚 理念 中 , 主要 倾 向于报 应刑 理论 的观点 。然 而 , 在 刑 罚 的执行 阶段 , 当 以报 应 刑 论 为 指导 的 自由刑 处 罚
个 合 理 的限度 , 即刑 罚 处 罚 的严 厉程 度 必 须 与 现 实 中客 观存 在 的犯 罪 事 实 、 犯 罪 情 节 相对 应 , 于是 , 罪 刑法 定 、 罪责 刑相 适应 、 罪 刑均 衡等 原则 皆为报应 刑

我 国有 学 者 指 出 , 在 寻 找对 犯 罪 人 实施 刑 罚 的 正 当性 理 由或 者 说 是刑 罚 根 据 的各 种 学 说 中 , 报 应
论理所 当然的主张。“ 然而我们不可忘记 由于这种
理论 ( 指 报 应 刑 理 论 —— 笔 者 注 ) 坚 持 刑 罚 与 罪 过 之 间必须 有一 种 相 应 的 比例 关 系 , 因 而对 法 律 文 明
刑论的历史最为悠久 , 发端最为遥远并且至今仍有 极强的生命力 。甚至可以说 , 报应刑理论从一开始 就 是 与刑 法相 伴 相 生 J 。可 见 在探 寻 刑 罚 正 当性
第3 4卷 第 2期 2 0 1 4年 3月
中南 民族大学学报 ( 人文社会科学版)
J o u na r l o f S o u t h - C e n t r a l Un i v e r s i t y f o r Na t i o n l a i t i e s ( Hu ma n i t i e s a n d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
我 国刑 法第 5条 规定 : “ 刑 罚 的轻 重 , 应 当 与犯 罪分 子 所 犯 罪 行 和 承 担 的刑 事 责 任 相 适 应 。 ” 我 国 的立 法 机关 将这 一 内容 放在 刑 法 总则 中 的第 一 章 , 而第 一 章 的标 题 就 是 “ 刑 法的任务 、 基 本 原 则 和 适 用 范 围” , 由此可 以看 出 , 我 国刑 罚 的 “ 应 当” 是 以报
家 的权力 来 自于公 民上 交 的权力 。如 果行 为人, 刑法第 6 1 条规
定: “ 对 于犯 罪分 子 决定 刑 罚 的 时候 , 应 当根 据 犯 罪 的事 实 、 犯罪 的性 质 、 情 节 和对 于社 会 的危 害 程 度 ,
了恶行 , 国家就应该行使 由公 民上交 的用于复仇 的 私力 而形 成 的公力 对 犯 罪 人 进 行 报 应 , 报 应 的外 化 形式就是刑罚 。所 以说 , 寻求对犯罪人恶行的报应 , 是刑 罚 的本质 , 是 刑罚 的根 源 和基础 , 也 是人类 作 为
真正施加于犯罪人 的时候 , 与“ 犯罪分子 所犯罪行 相适应” 的执行边界或者 说执行尺度是什 么, 学界 对此 鲜有 论述 。本 文基 于报 应 论 之 前 提 , 仅 就 此 问 题作 出尝试性探索 , 以期引起我国学界重视。 报应 刑论 的学说述 评

据报应 思想 , 已实施 的行 为决定 刑罚 的基 础和标 准。 ” _ 3 同时 , 报应论 者也认为 , 刑 罚 权 的行 使 有 一
执 行 行 为进 行 一 定 的 限 制 , 不 能 为 了报 应 犯 罪 人 的 恶 行 , 而放 纵 刑 罚 的 执 行 行 为 超 越 报 应 的 边 界 。 因此 , 必 须将 刑
罚 的执行 限制在正义的边界 、 人权 的边界和秩序 的边界 范围 内。
关键 词 : 报 应 刑 ;刑 罚 ; 执行 ; 边 界 中图分类号 : D 9 2 4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6 7 2— 4 3 3 X( 2 0 t 4 ) 0 2 - 0 1 4 7 - 0 5
于其 演进 的历 程 学 界 已经 基 本 达 成 共识 , 但 其 是 否 可 以作 为一种 独立 的正 当性 理 由或者 刑罚 的根 据来 对犯 罪人 实施 刑罚 , 基 于不 同 的视角 则众说 纷 纭 。 报应 刑 论 的基本 观点 是 , 犯 罪 是一 种 犯 罪人 感
应刑论为主要的指导思想 , 其中的刑事责任应该就
是指 刑 罚 。尽管 有 学 者 认 为 “ 其 中的 ‘ 刑事责任 ’ , 主要 就 是指 行 为人 的 人 身 危 险 性 ” 【 l j , 但 如 果 根 据 文理 解 释 的方法 , 将“ 行 为 人 的人 身危 险性 ” 与第 5 条规 定 中 的“ 刑事 责任 ” 进行替换 , 我 们 就会 发现 这
根 据 的所 有学 说 中 , 最 早 出现 的便 是 报应 刑 论 。对
Vo 1 . 3 4 No . 2
Ma r . 2 01 4
报 应 刑 的执 行 边 界
杨 勇
( 中国政 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 院, 北京 1 0 0 0 8 8 )

要: 在我 国的刑 法典 中, 以报应刑 理论 为指导 思想 的条文 随处 可见。在 宣告 刑 的执 行过程 中, 必须对刑 罚
而不是国家为了达到其他目的滥施刑罚权这是刑罚权与其他权利的重大区别16同时报应刑理论还认为犯罪人的意志是自由的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其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给予与其犯罪危害结果相适应的刑罚这是对犯罪人自己的法重如果在给予其刑罚中仅包含着矫正或者其他的目的而没有包含报应的内涵那他的这种自由选择的意志便没有得到尊重17103即使这样的刑罚是犯罪人的选择但是报应对正义的追求过程中也应该要保证犯罪人最低层次的生活要求和最小的自由支配度
性之恶 , 刑罚则是代表 了的国家理性之恶 , 是一种必 要之 恶 。对犯 罪人 处 以刑罚 是 以理性 之恶 还报 感性 之恶 , 这是正义最质朴 的展现。但这里所说的现代 刑法上的报应与原始 的报复 、 复仇 已经有了本质 的 区别 , 这 是一 种 国家 理 性 。按 “ 契约论” 之观点 ,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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