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银行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汽车贷款管理规定(三篇)
汽车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汽车贷款行业,保护借款人和贷款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消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内所有进行汽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汽车金融公司和其他相关机构。
第三条汽车贷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向借款人提供资金,用于购买汽车或支付与汽车购买有关的其他费用,并以购买的汽车作为抵押物,约定借款人在一定期限内还款的业务。
第四条汽车贷款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借款人应当具备从事汽车贷款活动的资质和能力,贷款机构应进行风险评估,并在借贷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
第五条贷款机构应按照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汽车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第六条贷款机构应当对借款人进行真实性审查和还款能力评估,确保借款人在还款期内具备偿还能力。
第七条贷款机构应对借款人的个人隐私和贷款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或擅自使用借款人的信息和资料。
第八条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并按时足额还款。
第九条贷款机构应当及时向借款人提供贷款账户的明细和还款提醒,借款人应当妥善保管相关账户和密码信息,确保还款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条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有原因不能按期还款的,应及时向贷款机构申请延期还款或变更还款方式,并按贷款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贷款机构应及时处理借款人的还款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明确的回复和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贷款机构应根据借款人的还款情况,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时采取催收措施,保证贷款的正常执行。
第十三条贷款机构应当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和业务监管,定期进行贷款业务的审计和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贷款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对借款人的投诉和举报进行及时处理和回复。
第二章贷款第十五条贷款机构应当在贷款合同中明确规定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等重要条款。
第十六条贷款机构应当对借款人进行详细的资信评估和调查,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风险状况确定贷款额度和利率。
银监发(2006)23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23号2006年3月22日)各银监局(西藏除外):现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印发给你们,请尽快组织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真学习、严格落实,并督促农村信用社省(区、市)联合社、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尽快制定实施细则。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请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为了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制定本指引。
一、分类目的(一)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二)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其质量;(三)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四)为充分提取损失准备提供依据,增强抗风险能力。
二、适用范围(一)本指引所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二)本指引所指信贷资产包括表内各类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三、分类原则(一)风险原则。
风险分类应以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原则。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对各类信贷资产准确分类,真实反映其风险价值。
(三)审慎原则。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和本指引要求,通过对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可能性诸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估,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满足个人贷款市场需求,本着“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及中国人民银行已颁布的各类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有关制度文件,结合我行相关制度规范,制定本综合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是指我行向申请购买“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的社会自然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具体包括汽车、留学、助学、耐用消费品等一切具有合理用途,并能由借款人提供真实消费证明的消费品或服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经办的除个人按揭住房贷款业务之外的所有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
各经办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时,需参照已下发的文件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经办行、借款人、保证人及抵押物/质押物原则上均应在同一行政区域内。
本办法所称保险人、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均指我行认可的指定单位。
第五条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及本行相关制度要求,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以及贷款安全性、流通性、效益性的原则。
严格执行各类个人消费类贷款产品的准入标准,强化对个人消费类贷款的用途管理,禁止贷款资金进入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
第二章借款条件、用途及授信管理方式第六条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为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60周岁(含)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二)具有各经办行可控制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居留身份,并在当地有固定住所;(三)具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整体信用状况和资产实力较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愿意并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保证,采取保证担保的,其保证人应为我行认可的具有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具备明确的消费意向,并已签署正式购销合同或协议;(六)在我行开立借记卡或具有结算功能的储蓄存折,并同意授权经办行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七)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显示近一年内贷款或贷记卡逾期持续天数超过90天(含),或累计逾期次数超过6次(含)- 2 -的,各经办行不得发放任何个人消费类贷款;如有其他不良记录,视具体情况严格审批;(八)对满足条件的客户可发放个人消费信用贷款,具体根据我行相关产品规定执行;(九)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个人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我行信贷业务品种,规范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汽车贷款管理办法》、《x银行x省分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x 年版)》(见x 〔x〕38 号,以下简称“《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x 年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要求的自然人或法人发放的,用于专项购置一手经营性车辆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实行“授权开办、审慎经营、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各种类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均需在x省分行授权或批复后方能开办。
x银行x省分行各级分支机构办理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经营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车辆包括商用车辆、工程车辆、工程机械及农业机械。
商用车辆:包括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全挂牵引车、客车底盘和货车底盘等。
其中:客车是指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车长大于6 米,车身结构为具有车身骨架、包覆车身蒙皮的各类大中型客车。
货车是指为载运货物而设计和装备的,大设计总质量大于12 吨的重型货车。
工程车辆:指可上牌照的,用于工程建设、流动作业的,带汽车底盘,上国家汽车目录公告的特殊车辆。
工程机械:指土石方施工工程、路面建设与养护、流动式起重装卸作业和各种建筑工程所需的综合性机械化装备。
农业机械:包括农用动力机械、农田建设机械、土壤耕作机械、种植和施肥机械、作物收获机械等。
x省分行会定期公布更新经营性车辆产品目录。
第五条本办法中涉及的当事方包括车辆制造厂商、车辆改装企业、车辆经销商、借款购车人(以下简称“借款人”)、车辆挂靠单位等。
车辆制造厂商:指生产经营性车辆或经营性车辆底盘的企业。
车辆改装企业:指为满足车辆的特殊功能需求,为车辆制造厂商生产的车辆底盘生产车辆装备并进行安装,或者为牵引车生产挂车、半挂车的企业。
汽车贷款管理规定
汽车贷款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对汽车贷款业务进行监管的一系列规定。
1. 资格要求:贷款人需要符合一定的资格要求,包括年龄、收入、信用记录等。
2. 利率规定:规定了汽车贷款的利率上限或浮动范围,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防止高利贷现象。
3. 贷款期限:制定了汽车贷款的最长期限,通常为几年到十几年不等。
4. 贷款额度:规定了汽车贷款的最高额度,一般按照汽车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
5. 押品要求:要求将购买的汽车作为贷款的抵押物,以确保贷款人能够追回借款。
6. 还款方式:规定了汽车贷款的还款方式,通常有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金还款等。
7. 逾期处理:对逾期还款的处理方式进行规定,可能包括罚息、催收等措施。
8. 提前还款:规定了消费者提前还款的手续费、限制等。
9. 售后服务:规定了汽车贷款机构在贷款期间需要提供的售后服务,比如维修保养、索赔等。
10. 风险管理:要求汽车贷款机构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包括贷前调查、风险评估等措施,以有效管理风险。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汽车贷款市场的运作,并促进汽车消费的健康发展。
贷款人在进行汽车贷款时,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自身的权益不受损害。
农村商业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消费信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及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汽车消费信贷是指本行具有办理消费信贷业务功能的营业网点,在授权范围内向本行特约汽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营业网点,必须选择好汽车经销商,并与汽车经销商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是指在特约汽车经销商处购买指定品牌汽车的自然人。
第五条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具有当地合法有效居留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2、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有还款意愿和还贷能力;3、个人信用等级为D级以上(含D级),无不良信用记录和犯罪记录;4、在贷款行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或金融卡,并存入必要的首期购车款;5、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方式与贷款金额第六条汽车消费贷款可选择以下几种方式,贷款额度随贷款方式而定:1、保证担保贷款方式。
借款人信用等级B级以上(含B级),可采取保证担保方式,担保人必须为具有代为偿债能力的B级(含B 级)以上的自然人或农村商业银行认可的重点骨干企业、优良客户。
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50%;申请人为公务员的,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
2、抵押担保方式。
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
3、有价证券质押方式。
借款金额不得超过质押物变现值的90%,不受个人信用等级限制。
第四章贷款期限与贷款利率第七条贷款期限。
家庭自用汽车贷款期限一般为1-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
若贷款为保证担保方式,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用于对外租赁、客货运输等经营活动的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八条贷款利率。
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利率,申请人为公务员的,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下调10%。
银行个人汽车联合贷款操作规程(试行)模版
银行个人汽车联合贷款操作规程(试行)模版银行个人汽车联合贷款操作规程(试行)为规范银行个人汽车联合贷款业务操作流程,促进个人汽车消费市场发展,现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维护银行、借款人、汽车销售商的合法权益,加强风险管理,规范个人汽车联合贷款业务,有效防范个人汽车联合贷款风险,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银行开展个人汽车联合贷款业务的操作规范和标准化实施,适用于我行个人汽车联合贷款业务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三条本规程的实施应遵循市场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原则,注重安全性和风险管理原则。
第四条银行应当不断完善、优化个人汽车联合贷款业务的操作管理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增强风险控制意识,确保业务的安全性和效率性。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五条银行与汽车销售商达成合作意向后,银行工作人员应当对汽车销售商的资质、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进行全面了解和审查,并签署相关合作协议。
第六条合作协议中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贷款额度、分期数、信用等级、利率、手续费等关键条款。
第七条银行应当建立联合贷款审批委员会,由银行内部各部门的代表组成,审批联合贷款业务,并制定审批标准。
第八条借款人选择汽车销售商,选择购买车型,签订购车意向书、贷款审批申请书等文件,并提供个人信息、财务状况、信用等信息。
第九条银行对借款人的个人资格、信用记录、贷款还款能力等进行审查,确保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贷款业务能够安全、顺利地实现。
第十条银行决定批复贷款额度、利率、分期数等各项贷款条件,并通知借款人和汽车销售商。
第十一条汽车销售商按照银行要求的流程完成相关手续,银行将贷款资金划拨给汽车销售商。
第十二条借款人应当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不得逾期还款。
银行有权采取法律手段催收到期款项。
第十三条在联合贷款过程中,银行应当对借款人和汽车销售商自主选择的汽车质量、车辆保险等进行监督和风险把控。
第三章风险控制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建立运营资金风险管理制度,并按照制度严格执行,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可控。
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信贷业务品种,规范汽车抵押贷款业务管理,拓展业务空间,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及制度规定,结合联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按揭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消费为目的,购买自用及商用车辆时支付一定比例的首期款项,不足部分向信用社申请贷款,并以所购车辆作抵押,由汽车服务公司进行担保,实行分期偿还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坚持“部分自筹,有效担保,受托支付,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四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可由汽车经销商(专业担保公司或汽车服务公司)推荐或个人直接申请。
第五条借款人所购车辆必须经合法渠道获得的,购买期限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
第六条贷款对象为个人客户,应该符合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西安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有固定住所;持有西安市以外户口客户需在西安购有住房或在西安工作两年以上;(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四)持有首付款证明;(五)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六)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七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单户额度不超过80万元,商用车按揭贷款单户额度不超过150万元。
汽车价格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若汽车生产商公布价格低于汽车实际成交价格,则认为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为汽车价格。
第八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商用车按揭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九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利率按照贷款期限,在相应基准利率上浮20%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含)内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执行原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不含)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调整为相应档次利率。
XX农村商业银行“路路通”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路路通”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商业银行个人汽车贷款业务行为,推动我行个人汽车贷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路路通”个人汽车贷款(以下简称个人汽车贷款)是指XX农村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汽车或商用汽车的贷款。
贷款购买车辆仅限于一手车。
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
汽车价格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较低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商业银行所辖营业部、各支行开展个人汽车贷款。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四条向XX农村商业银行申请个人汽车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1年(含)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2.年龄在65岁(含)以下;3.具有XX市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地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5.能够支付不低于规定限额的首期付款;6.个人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7.贷款购买商用车辆的,应提供相应经营依据;8.我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贷款担保第五条个人汽车贷款担保可采用抵押、质押和保证方式。
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情况选择以上一种或两种担保方式。
第六条采用抵押方式担保1、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物的,应符合以下规定:(1)以该车的价值全额抵押;(2)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至少投保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盗抢险。
保险金额以申请贷款的抵押物全价作为投保的价值;投保期至少要长于贷款期半年。
贷款人为保险单注明的被保险人,对保险金享有第一位的、全额请求权,保单不得有任何有损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性条款;(3)贷款本息还清之前,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保管。
农村信用社个人自用车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自用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自用车贷款管理和操作,防范个人自用车贷款风险,促进个人消费类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省农村信用社个人消费类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自用车贷款,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在汽车经销商处购买个人或家庭自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人一手汽车贷款。
第三条个人自用车贷款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汽车经销商准入条件第四条个人自用车贷款经销商合作实行条件准入和动态管理制度。
第五条汽车经销商准入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合法的自用车销售资格;(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四)有一定的自用车市场销售网络;(五)在贷款人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并设立售车款项专户。
第六条担保经销商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金原则上在500万元(含)以上,并有相应的流动资金;(二)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在70%以下;(三)在贷款人处开立保证金专户,并存入规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四)经销商必须通过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决议,以书面形式承诺为购车人承担连带保证担保和同意贷款人扣款的承诺书;(五)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经销商合作应提交以下资料:(一)企业基本情况以及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二)企业资信情况、财务情况、报表情况以及相关经营管理情况证明文件等;(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公司)章程、自用车销售情况报告等;(四)经销商与贷款人合作开办自用车贷款的申请报告;(五)自用车授权销售相关证明、销售价目等相关文件;(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签订合作协议。
符合准入条件的汽车经销商与贷款人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具体合作范围、保证金管理、担保代偿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及义务等。
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信贷业务品种,规范汽车抵押贷款业务管理,拓展业务空间,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及制度规定,结合联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按揭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消费为目的,购买自用及商用车辆时支付一定比例的首期款项,不足部分向信用社申请贷款,并以所购车辆作抵押,由汽车服务公司进行担保,实行分期偿还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坚持“部分自筹,有效担保,受托支付,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四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可由汽车经销商(专业担保公司或汽车服务公司)推荐或个人直接申请。
第五条借款人所购车辆必须经合法渠道获得的,购买期限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
第六条贷款对象为个人客户,应该符合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西安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有固定住所;持有西安市以外户口客户需在西安购有住房或在西安工作两年以上;(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四)持有首付款证明;(五)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六)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七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单户额度不超过80万元,商用车按揭贷款单户额度不超过150万元。
汽车价格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若汽车生产商公布价格低于汽车实际成交价格,则认为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为汽车价格。
第八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商用车按揭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九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利率按照贷款期限,在相应基准利率上浮20%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含)内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执行原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不含)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调整为相应档次利率。
信用社进一步规范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方案
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通知ⅩⅩ发〔ⅩⅩ〕426号为规范业务操作行为,提升贷款风险管控水平,确保个人汽车贷款业务合规、安全、稳健开展,现就全省农村信用社与汽车经销商合作开展个人汽车贷款业务提出以下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明确业务合作主体各行社在办理间客式个人汽车贷款业务(即由购车人首先到经销商处挑选车辆,然后通过经销商推荐,到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手续)时,必须明确业务合作主体是汽车经销商。
凡已开办间客式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行社,若合作主体不是汽车经销商,必须立即无条件退出。
二、明确贷款担保方式各行社在与汽车经销商合作开展个人汽车贷款业务时,必须采取“本车抵押+经销商担保”或“本车抵押+担保公司担保”的方式办理。
当地运管部门批复线路的客运汽车可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三、明确机构准入条件(一)“本车抵押+经销商担保”由于汽车经销商对经其推荐的借款人承担全程保证担保责任,造成汽车经销商财务运营中存在或有负债,因此判断经销商是否具备或有负债代偿能力的关键是科学分析其主营业务利润和经营性现金流量。
1.在“本车抵押+经销商担保”经营模式下,汽车经销商必须具备以下准入条件:(1)合作资格由各行社自行审查,并报省联社备案。
具体由省联社市场发展部和风险管理部共同受理审查,并进行指导和管理。
未经省联社审查备案的汽车经销商,各行社均不得与其合作开办业务。
(2)汽车经销商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汽车销售资格和销售网络。
(3)农村信用社授予的信用等级必须为AA级(含)以上。
(4)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5)资产负债率低于70%。
(6)在业务合作行社开立保证金专户,并事先存入规定比例或金额的保证金。
(7)股东大会以会议决议方式(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出具愿为购车人承担不可撤销连带保证责任的书面承诺。
2.担保额度:信用等级为AAA级的汽车经销商,担保的个人汽车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其经审计净资产的10倍;信用等级为AA级的汽车经销商,担保的个人汽车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其经审计净资产的5倍。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共5篇)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共5篇)第一篇: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规模化经济发展,规范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管理,有效防控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是指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用以满足其从事规模化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大额贷款。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
第三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坚持区别对待、择优准入、严控风险、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实行严格的机构准入、差别授权、动态管理制度。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五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用于农户从事农业及其他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具体包括:(一)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二)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申请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0年(含),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 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良好级及以上;(三)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四)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政策;(五)须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六)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申请贷款时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且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6期以上的逾期记录。
中国农业银行车贷细则
中国农业银行车贷细则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8月颁布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人民银行、银监令〔2004〕第2号),进一步规范我行汽车贷款业务操作,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现将《XX银行汽车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说明和要求如下:一、《XX银行汽车贷款实施细则》与1998年《XX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实施细则》的主要区别(一)汽车消费贷款扩展为汽车贷款。
新的汽车贷款实施细则将过去的汽车消费贷款改称为汽车贷款,按贷款对象分,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按贷款汽车类型分,包括自用车贷款和商用车贷款,这进一步扩展和明确了汽车贷款的外延,有利于汽车贷款精细化管理。
(二)扩大了借款人的范围,明确借款人除中国公民以外,还包括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
(三)重新明确了个人汽车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期限,强化了风险防范的要求。
规定发放自用车贷款、商用车贷款和二手车贷款的金额分别不得超过所购汽车价格的80%、70%和50%;自用车、商用车贷款的期限最长分别不超过5年和3年。
(四)创新了贷款担保方式。
为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明确了本车抵押、抵房买车、经销商担保、自然人保证担保、担保公司担保、债权转让(回购)、组合担保等多种贷款方式和相应要求。
(五)细化了汽车贷款经销商准入退出机制、保证金管理、审批权限管理、经办机构预警监测动态管理机制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汽车贷款风险管理。
二、明确职能分工,加强业务管理。
按照目前我行客户部门职能分工,汽车贷款的部门管理职能分工暂明确为个人汽车贷款由个人业务部门管理,经销商汽车贷款由公司业务部门管理,机构汽车贷款按现行业务分工由公司业务、机构业务等相应的客户部门管理。
各分行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促进汽车贷款业务的发展。
关于各类汽车贷款的会计核算和贷款类别问题暂明确如下:(一)关于会计核算。
村镇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实施办法模版
xxx村镇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贷款通则》、《xxx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xxx村镇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和相关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我行对购买家用汽车的自然人发放的,以所购汽车抵押为担保的人民币消费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经公安部门(车辆管理所)注册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一手家用汽车,汽车不得用于经营目的,仅限于家庭消费用途。
我行暂不受理二手家用汽车贷款。
第四条以非本车抵押担保方式申请贷款用于购车的,应按照《xxx村镇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五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应坚持“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xxx村镇银行各级经营机构。
第二章贷款条件及范围第七条借款人基本条件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借款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0周岁;(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如为港、澳、台籍客户,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连续居住满一年。
(四)已签署购车合同或协议,并支付不低于30%首付款;(五)借款人应为所购车辆的产权所有人或直接使用人;(六)所购车辆产权清晰,符合各项法律法规,能够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七)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贷款发放的范围与我行签有合作协议的车辆经销商所购车辆。
合作商户应选择经营稳健、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良好的商户进行合作,原则上应为汽车4S店(4S店是以包括整车销售(SALE)、零配件(SPAREPART)、售后服务(SERVICE)、信息反馈(SURVEY)四位一体为核心的特许汽车销售商)。
对于非4S店的合作车商,应向总行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合作。
我行与车商合作前可与其签订合作协议(协议文本见附件)。
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借款人在购买消费类自用车(不含二手车)时已支付一定比例金额的首期款项、不足部分由我行向其发放并直接支付给汽车经销商的人民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经公安部门(车管所)注册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一手家用车。
贷款车型应选择国内主流厂商生产或进口的中、高档品牌家用轿车。
第三条以质押或房屋抵押担保方式申请贷款用于购车的,应按照我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合作机构的准入第四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合作的经销商应优先选择满足以下条件的经销商:(一)已经取得厂家正式代理销售授权证书,且为当地区域的一级代理商,按照厂家标准建立了4S专营店并经厂家验收合格使用以及4S专营店认可的具有一定资质的二级经销商和综合品牌经销商;(二)管理层或股东有过汽车经销及售后服务的成功管理经验,有完善的销售渠道,能够比较专业化地经营与管理专营店,有长期经营专营店的经营计划;(三)销售业绩良好,具备较强的售后服务及维修能力;(四)既往履约记录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在办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前,须由有权审批机构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审批,核定其担保额度。
第三章贷款对象第六条贷款对象为年龄18-55周岁(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
第七条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非本地户口的申请人在当地有稳定工作及固定住所,且居住时间满一年以上;(二)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三)有固定的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四)原则上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名下在当地有房产;(五)香港、澳门、台湾和外籍借款人须在中国大陆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在申请地有固定住所并需提供一名本地联系人;(六)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七)担保方式符合第七章关于担保的要求;(八)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