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司法考试卷四备考习题(2)《综合案例分析》
2020年司法考试卷四精选题及答案综合案例分析(9)
2020年司法考试卷四精选题及答案综合案例分析(9)【案例】:
瓜农王某在自家田地里种了5亩西瓜。因在西瓜成熟季节经常被盗,王某便在全村喊话:“西瓜打了农药(其实没有打药),偷吃西瓜
出了人命我不负责”,但此后西瓜仍然被盗。于是,王某果真在西瓜
上打了农药,并用注射器将农药注入瓜田中较大的5个西瓜内,并在
西瓜地里插上写有“瓜内有毒,请勿食用”的白旗。邻村李某路过瓜地,虽然看见了白旗,但以为是吓唬人的,仍然摘了一大一小两个西瓜,其中大的西瓜是注入了农药的。回家后,李某先把小的西瓜吃了,然后出门干活。当天,正好家里来了3位客人,李某的妻子赵某见桌
子上放着一个大西瓜,以为是李某买的,就用来招待客人,结果导致2个客人死亡,1个重伤。
问题:
1. 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还是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
王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而不是正当防卫,因为不符合正
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2. 李某的行为触犯了哪些罪名?
李某的行为分别触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3. 李某触犯的数个罪名是否构成数罪?为什么?
李某触犯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不构成数罪,属于
想象竞合犯。
4. 李某触犯的数个罪名理应如何处理?
李某触犯的数个罪名应从一重罪处断,即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5. 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案例】:
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很多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
赵某欠自已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
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练习题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练习题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练习题
导语;国家司法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职业证书考试。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考试模拟练习吧。
【案例一】
【案情】雷某与洪某因为一些小事而结仇。一日,洪某趁雷某上班之际来到雷某家,雷某刚满10周岁的儿子独自一人在家,洪某冲进去将雷某家的电视机砸坏,雷某之子上去阻拦,洪某即持匕首向其砍去,正值扭打之时,雷某下班回家,见状惊恐万分,为使儿子免遭不测,顺手拿起一根铁棍,追过去将洪某****在地,洪某当即昏迷,经送医院抢救,仍致其重伤。本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决定对雷某取保候审,雷某依法向公安机关交纳了保证金,并由其公司总经理李某担任保证人。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雷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于是作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不起诉决定。被害人洪某不服,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以未经申诉为由拒绝受理。雷某对该不起诉决定也不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第9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仍然维持了不起诉的决定。
【问题】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本案诉讼程序的不当之处有:
1.公安机关对雷某采取取保候审,不应既要求交纳保证金,又要求提出保证人。不能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同时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
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备考习题
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备考习题
2016年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备考习题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下面应届毕业生网店铺分享司法考试卷四备考习题。
马某与赵某系生意上的朋友。2002年7月8日,两人在饭店喝酒,马某说起现在生意难做,不讲信义的人越来越多。赵某随声附和。一向爱开玩笑的马某说:“老兄,凭咱们的关系,我就给你张借条玩玩都放心。”马某随即写了“今借赵某人民币6 000元”的字条,签署自己的姓名后放在饭桌上。不料,几日后,马某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方知赵某竟以该借条为据将他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他偿还借款6 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向赵某出具了借据,又没有证据证明自己非出于真实意思表示,故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
材料2:在艺术界小有名气的陈鹏好心为朋友的亲戚签名,没想到朋友在签名上面打印出23万元的欠条,凭空生出无端巨债。而这位朋友却称陈鹏四年来一直向自己借钱,双方各执一词。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判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判决陈鹏偿还借款23万。
请根据法理学的有关知识和原理,谈谈你对法院判决的认识。
【答案】上述两则案例中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成立。
根据责任法定原则,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应当根据法律,而且只能根据法律。既然在法律上可以认定马某与赵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马某、陈鹏作为债务人,应当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司法机关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司法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只能以被合法证据证明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合法证据证明的事实可能与客观事实存在一定的差距.但是它属于法律认可的客观事实。既然上述两案中的证据证明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自然被证据证明的债务人马某、陈鹏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0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管辖权
2020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管辖权
1995年3月,香港狄某从香港经深圳A区海关走私了价值50万元港币的照相器材。深圳市A区公安分局经深圳市公安局批准,决定拘留狄某,因狄某逃回香港而未果。1998年4月,狄某又从香港经福州市B县走私汽车,价值达500万港制,B县公安局经福州市检察院批准,拘留并逮捕了狄某。为狄某走私一案的管辖。深圳A 区公安分局与福州市B县公安局发生争执。
经有关部门协调,管辖问题终获解决,最后由C市C法院审理此案。C法院认为此案重大复杂,决定在案件开庭审判前,将案件分别报送C市政府和上级法院审批。C市政府批复,港商狄某在C市有巨额投资,应从轻判处,上级法院也对案件的处理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C法院审判委员会根据政府的批复和上级法院的意见,对狄某走私一案作出了判决意见,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执行。
请问:
(1)对狄某走私一案,A区公安局和B县公安局谁有管辖权?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2)根据我国划分瑾管辖的基本原则,狄某走私案应由谁管辖?简要说明理由。
(3)在C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C法院的做法有哪些错误?这些错误违背了刑事诉讼的哪些基本制度?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A区公安分局与B县公安局均有管辖权其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划分刑事管辖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审结案件。该案的犯罪人和主要犯罪地均在B县,故应由B县公安局管辖。
(3)C法院的错误有:
①C法院将案件报C市政府审批,这样做实际上变成了由政府部门审理决定案件,违背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原则。
2020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卷四》练习题七
2020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卷四》练习题七
2020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卷四》练习题七
案例背景
若严格缴纳过路费,他将每天亏损1万余元。这种情况下,作为
车主的时建锋可能会连续8个月、甘愿去为高速公司贡献368万元过
路费?
2020年年底,因“8个月里偷逃过路费368万余元”,法院以诈
骗罪判处时建锋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00万元。
偷逃过路费被判无期徒刑,这样的案例在全国是首例。因案情特别,这宗个案在网上引发了质疑……
2020年1月14日凌晨,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此案启动再审程序。此后不久,平顶山市中院包括主审法官在内的4名相
关责任人被问责。当前,关于此案的调查、再审工作正在实行。
围绕“天价过路费”展开的一连串问题已引起了法学界的注重。2020年1月28日上午,在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举办的“第30期京师刑事法专题论坛”上,该院名誉院长高铭暄、中国政法
大学诉讼法研究院教授樊崇义、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
法学院院长赵秉志、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张泗汉、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
研究所副所长单民、北师大刑科院常务副院长卢建平等众多法律专家、学者,本着促动刑事法律制度完善的良好意愿,针对诈骗罪司法疑难
问题,以“天价过路费案”为标本案件展开专门研讨。
分析:
法律专家学者对“天价过路费案”阐述了各自的理性思考,研讨
内容涉及诈骗罪犯罪对象、犯罪罪数认定、诈骗罪犯罪数额认定以及“天价过路费案”量刑等诸多复杂疑难问题。
能否认定诈骗罪
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的行为能否成立诈骗罪?
在“天价过路费案”引发的社会热议中,法律专家们发现,这个
2020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卷四》练习题十九
2020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卷四》练习题十九
2020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卷四》练习题十九
识别问题
(一)案例
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满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婚。他们在英国按英国的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是,该婚姻随后在一件由该男子提起诉讼中被法国法院宣告无效。按照《法国民法典》第148条规定,年龄在21岁以下的人结婚,须得父母同意。而且,法国法视父母同意为未成年人结婚的必要条件,应依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不过,英国法把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作为婚姻形式问题,受婚姻举行地法调整。1908年,此案在英国法院起诉。
(二)问题
1.此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哪一问题,依哪国法实行?
2.本案如何判决?
(三)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
因为各国的法律存有差异,同一事实在各国法律上的定性不同,这就要求法官在审理涉外案件时对相关的人、物、行为实行识别。比如,是合同问题还是侵权问题,是实体法问题还是程序法问题,是结婚水平问题还是婚姻形式问题。只有先明确这个点,才能恰当地援引冲突规范去选择准据法。
本案中英国法院把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识别为婚姻形式问题。这是援引相关婚姻形式冲突规范的前提。关于这个问题的做法有三种:婚姻举行地法、当事人本国法和当事人住所地法。本案中英国
法院采用了婚姻举行地法(英国法)来决定婚姻形式,确认了当事人之间的婚姻。
(三)参考答案
1.此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应依法院地法即英国法实行识别。
2.依英国法识别,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为婚姻形式问题,依“场所支配行为”这个规则,应由婚姻举行地法调整即由英国法调整。依英国法该婚姻是合法成立的,故判决确认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婚姻。
2020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常考试题
2020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常考试题
我们要把复习当成一种习惯,一点一滴地积累,一步一个脚印地复习。只有如此,考试才会有好成绩。
【案例一】
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小李,女,34岁,某市市政工程局工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男,37岁,某铁路局某机车车辆配件厂工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32岁,某省某市机电公司干部。
原审第三人:王某,男,35岁,某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民警。
上诉人小李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李某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一案,不服某市和平区人民法院(1993)和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第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朱某与被告李某是朋友关系。李某委托朱某代办汽车提货手续。1993年3月30日中午,朱某在某市和平区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将装有某市机电公司面值80余万元人民币的汽车提货单及附加费本等物品的一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位于后几排看电影的原告小李发现后,将公文包捡起,与同去看电影的第三人王某(原系李某同学)在现场等候良久,未见失主来寻,便将公文包带走,并委托王某予以保管。法律教育网同年4月4日、5日和7日,朱某先后在某市《今晚报》和《日报》上刊登寻包启事,表示要“重谢”和“必有重谢”拾得人。4月12日,李某得知失包情况后,在《今晚报》刊登内容相同的寻包启示,声明“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元”。当晚,小李得知以李某名义刊登的寻包启事,即告诉王某并委托其与李某联系。次日,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接钱物。由于在给付酬金问题上,双方发生争执,小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李某依其许诺支付报酬15000元“。朱某、李某辩称:寻包启示许诺给付酬金不是其真实意思,且公文包内有李某单位及本人的联系线索,小李不主动寻找失包人,物归原主,却等待酬金,请求法院驳回李珉的诉讼请求。王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及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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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及参考答案
试卷四
第一部分:简析题。本部分共5题,75分。
一、(本题10分)
案情: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
问题:
1.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
2.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3.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为什么?
二、(本题15分)
案情:丁某系某市东郊电器厂(私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厂长,2003年因厂里资金紧缺,多次向银行贷款未果。为此,丁某仿照银行存单上的印章模式,伪造了甲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章,以及银行工作人员的人名章,伪造了户名分别为黄某和唐某在甲银行存款额均为50万元的存单两张。随后,丁某约请乙银行办事处(系国有金融机构)副主任朱某吃饭,并将东郊电器厂欲在乙银行办事处申请存单抵押贷款的打算告诉了朱某,承诺事后必有重谢。朱某见有利可图,就让丁某第二天到办事处找信贷科科长张某办理,并答应向张某打招呼。次日,丁某来到乙银行办事处。朱某将其介绍给张某,让其多加关照。
2020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答案(4)
2020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答案(4)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答案(4)
【案例一】
材料一(案情):2012年3月,建筑施工企业原野公司股东王某和张某向工商局提出增资扩股变更登记的申请,将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变更为800万元。工商局根据王某、张某提交的验资报告等材料办理了变更登记。后市公安局向工商局发出10号公函称,王某与张某涉嫌虚报注册资本被采取强制措施,建议工商局吊销原野公司营业执照。工商局经调查发现验资报告有涂改变造嫌疑,向公司发出处罚告知书,拟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王某、张某得知此事后迅速向公司补足了600万元现金,并向工商局提交了证明材料。工商局根据此情形作出责令改正、缴纳罚款的20号处罚决定。公安局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召开协调会,形成3号会议纪要,认为原野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情节严重,而工商局处罚过轻,要求工商局撤销原处罚决定。后工商局作出吊销原野公司营业执照的25号处罚决定。原野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材料二:2013年修改的《公司法》,对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作了重大修订,主要体现在:一是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额,二是取消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三是取消货币出资比例限制,四是公司成立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公司的认缴出资额、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根据上述立法精神批准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从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推进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改革和配套监管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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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
唐河县城关镇常花园西组位于城区边缘,人少地多,因此该组土地出租转让承包费和共有房屋租金的收入,按人头进行分配。原告刘海红系常花园西组人,1991年1月与唐河县棉织厂职工张合坡结婚,同年9月生一女孩张芸。两原告的户口均落在常花园西组,户主为刘海红之父刘金玉,并分得责任田。1993年11月常花园西组以“本组已婚妇女及其子女不得承包责任田”的规定,强行将两原告的责任田收回。两原告不服,申请唐河县城关镇政府处理。城关镇政府就此问题于1995年11月20日作出了《关于对常花园村委本村西组刘海红追要责任田的处理决定》,即常花园村常委西组应按政府规定分给刘海红母女俩责任田。但镇政府决定一直未得以执行,而常花园西组1996年农民负担分户计算表中,户主刘金玉7人包括俩原告在内。两原告于1996年12月就责任田和村民集体投入的分配事项向唐河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唐河县法院以其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属民法调整范畴,裁定驳回起诉。1998年11月13日两原告以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两原告的户口均在城关镇常花园村委常花园西组。1993年11月该组将其责任田收回,该组南环路门面楼租赁费以及“唐枣路西地”、“蛤蟆坑地”、“稻田地”的征地款和其他土地出租费几年来也为给原告分红。虽被告于1995年作出处理决定确认两原告享有与同村起他村民同等的权利,但至今未得到落实,属不作为。请求判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并赔偿造成的损失3000元。法律教育网
司法考试卷四卷四《综合案例分析》模拟题
司法考试卷四卷四《综合案例分析》模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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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
【答案】
1.历史和实践告诉我们,法治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探索出来的治理国家的最合理模式。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顺利进行的思想和观念体系,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在现阶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科学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以及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问题,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内在精神和灵魂。
3.党的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一论断,突出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规律性认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三者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离开了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就没有领导核心;离开了人民当家做主,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就失去目标和法理依据;离开了依法治国,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就不能有序进行。三者的有机统一,正确地解决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证、本质要求、基本方略三者的关系问题。坚持把这三者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是我们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的宝贵经验,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康发展、充满活力的根本保证。
河南省灵宝市24岁的青年王帅,因为在网上发帖批评家乡政府违法占地的问题,被当地公安部门派人到上海捉拿“归案”。在上海和灵宝两地的看守所,他一共被关押了8天。
司法考试《卷四》2020案例分析:福尔果案
司法考试《卷四》2020案例分析:福尔果案
司法考试《卷四》2017案例分析:福尔果案
(一)案例
福尔果是一个具有巴伐利亚国籍的非婚生子。从五岁开始随母生活在法国,在法国设有巴伐利亚法所认为的事实上的住所,但至死
未取得法国法意义上的住所。68岁时,福尔果在法国去世,生前未
留遗嘱,其母亲,妻子先于他死亡,且无子女,但留有动产在法国。福尔果母亲在巴伐利亚的旁系亲属得知后,要求根据巴伐利亚法律
享有继承权,向法国法院提起诉讼,法国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
按照法国的冲突法,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原始住所地法,因此,本案应适用巴伐利亚法,其旁系亲属可以继承福尔果留在法国的遗产。但是,巴伐利亚的冲突法则规定:无遗嘱的动产继承,应适用
死者死亡时住所地法(且不分事实住所和法律住所)。于是法国法院
便认为福尔果的住所已在法国,故应适用法国法。
(二)问题
1.分析本案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
2.该案如何判决?
(三)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
福尔果案是国际私法中关于反致的著名案例,自此以后反致制度即在法国判例中确定下来,引起法学界的重视。反致是指对于某一
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
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却应适
用甲国的法律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判决案件。反致
问题的产生基于以下三个条件:首先,审理案件的法院认为,它的
冲突规范指向某个外国法,既包括该国的实体法,又包括该国冲突法。其次,相关国家的冲突法规则彼此存在冲突,即对同一涉外民
事关系各国规定了不同的连结点或对连结点的解释不同。再次,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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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司法考试卷四备考习题(2)《综合案例分析》2020年司法考试卷四备考习题(2)《综合案例分析》
【案情】:
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
归还给了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
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
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问题:
1.设,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不慎将玉镯摔裂,乙是否理应
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设,甲在丢失玉镯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
称若有人能够找到玉镯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元酬谢。乙依此启事要
求甲支付5000元时,甲提出,因为此玉是祖传,丢失之际一时心急才
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乙给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在此情况下,乙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3.设,甲并未张贴上述启事,乙寻找到甲,将玉镯奉还,但要求
甲承担其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320元。在此情
况下,乙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4.设,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
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5.甲将玉镯典给典当行,形成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若3个月后甲
未去赎回玉镯,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6.甲、丙离婚时茶馆对外所欠2万元债务仍未清偿。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
参考答案:
1.乙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物权法》第111条:“拾得人在遗失
物送交相关部门前,相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理应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理应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拾得人乙仅系一般过失,故不负赔偿责任。
2.乙的请求理应得到支持。依《物权法》第112条:“权利人悬
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理应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甲张贴启
事的行为属于悬赏广告,具有约束力,故乙有权要求甲支付悬赏广告
的赏金。
3.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其请求理应得到支持,因其属于实施
无因管理行为所发生的合理或必要费用。
4.能够。依《物权法》第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
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
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理应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
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只要失主在知道
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要求受让人返还,此权利即可实现,故本题中,
甲刚刚得知此事,得要求受让人返还。丁能够向乙请求赔偿。
5.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属于动产质押中的营业质。若甲不能
按期赎回,玉镯归典当行所有。
6.债权人可向甲、丙主张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