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法》中的正确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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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许可法》与税收征管法的衔接

试论《行政许可法》与税收征管法的衔接

试论《行政许可法》与税收征管法的衔接摘要:《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不仅使一般的行政许可有法可依,而且也使得税务行政许可一改了以往法制不健全的境况。

本文探讨了行政许可法的一般原则和具体制度与税收征管法中行政许可规范相衔接的问题。

关键词:行政许可法;税务行政许可;法律衔接2004年7月1日生效的《行政许可法》对统一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改变实践中行政许可的“乱”与“滥”的局面,实行行政许可法治,提高行政效率,规范行政程序等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行政许可是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管理中经常使用的重要手段,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只是针对具体的行政许可行为做出了相关的规定,而缺乏对各种不同的行政许可进行统一的规范,导致对行政许可设定、实施程序等规范的缺位,造成大量的滥设税务行政许可和许可不公开等现象。

《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完善了税收领域中的行政许可法律法规。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执行。

因此,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则规范税收征管中的行政许可权的适用范围、行政许可的程序等,使得税务机关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地行使其行政许可权,保障税务各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就《税收征管法》与《行政许可法》的关系而言,前者为特别法,后者为普通法,在具体适用法律时,应优先适用《税收征管法》,只有当其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时,则适用《行政许可法》。

[1]因此,《行政许可法》中规定的法律原则、一些具体制度可在税务许可中使用,对税收征管法律起补充和辅助的作用。

一、行政许可行为与税收征管行为的法律分析把一般行政许可行为和税务行政许可行为进行比较分析,有助我们更好地认清这两者的关系。

1、行政许可的性质及特点《行政许可法》在总结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行政许可在立法上的定义:“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关于关于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法》中的正确定9页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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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法》中的正确定位关于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法》中的正确定位作者马永平魏勇举国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4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

《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是规范设立、实施行政许可的需要,是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需要,是适应加入WTO规则新形势的需要。

它所确立的诸多原则和制度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规范和重大改革,是对行政机关的一次新的挑战。

税务机关是国家的重要经济执法部门,税务行政许可是税务行政管理中经常使用到的重要手段,因此税务机关处于应对《行政许可法》挑战的前沿。

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法》中应当如何正确定位从而积极应对这场新的挑战?这是我们每个税务干部都应当认真思考的问题,本文拟就这一问题谈谈自己的肤浅看法。

定位一:税务机关要做法治机关《行政许可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该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在设定、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必须依法办事,使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活动完全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

这就是行政许可法确立的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活动的一条最基本的原则,也是政治文明的一个突出标志。

具体到税务机关,在贯彻行政许可法治原则上,应当做到以下几点:第一,税务行政许可设定法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无权设定行政许可,这是贯彻《行政许可法》法治原则的前提。

第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法定。

目前仅限于6项,即: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批,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除此外,不得对其他审批事项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第三,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法定。

浅析行政许可法实施问题

浅析行政许可法实施问题

浅析行政许可法实施问题《行政许可法》施行以来,政府法制部门和许可实施部门在《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培训、许可清理、许可公示、许可监督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力的促进了《行政许可法》的贯彻落实,但在实施中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不利于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法治政府的建设。

一、行政许可清理工作不理想。

由于行政许可清理工作不是自上而下进行,而是在国务院和省、市、县各级政府平行推开的,因无统一标准,致使行政许可清理工作不彻底。

主要表现为:一是由于对哪些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哪些属于行政审批事项,标准不明确、不统一,致使各级政府保留或取消的某些行政许可事项不一致,给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带来实际操作上的难度;二是由于某些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有效监管机制尚未建立,导致某些已取消行政许可的事项仍按照原方式实施或造成管理空白。

尤其需要引起重视的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严重滞后,造成许可项目虽然清理了,但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没有废止的情况,给《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工作造成很多障碍。

二、行政许可公示不够充分。

有的行政机关公示的审批依据不具体,只列出了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名称,没有注明具体条款和条款内容,有的没有将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示。

有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没有依照规定给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载明申请人、申请事项、受理机关、受理时间、承诺时限、经办人、投诉和监督电话。

相当一部分行政机关没有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予以公开,供公众查阅。

三、许可实施主体方面存在一定问题。

有的企业在行使行政许可权;有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以内部处室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许可权;个别部门安排未取得行政许可工作资格人员从事行政许可工作;有的许可实施部门在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情况下,通过内部文件将许可权下放给下级部门实施。

四、行政许可程序方面的问题比较严重。

一是多数部门没有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仍然按照《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前的方式办理许可事项,穿新鞋走老路,普遍没有使用行政许可文书,《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只是停留在纸上,没有落实到具体工作中,距离依法行政的要求还有相当的距离。

浅论《行政许可法》

浅论《行政许可法》

浅论《行政许可法》论文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作为我国经济向现代化转型期的来规范政府行为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建设的重要法律,《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实效让人有喜有忧。

社会各界对这部被温家宝总理称为“行政机关自我革命”的法律规范充满了期望。

不管是立法者,法律界还是社会各界都希望它能够成为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法治建设中的里程碑。

肩负着诸多的期望,《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但是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不尽人意。

《行政许可法》的生成与我国社会的联系何在,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和精神在现实是否得到完美的体现,立法者的意图和现实中的实效差距何在,原因何在,我们又应如何弥补《行政许可法》的缺陷积极引导其正面作用推动我们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发展。

这是引发我思考的主要原因。

本文或许并不成熟,是我自己对这个问题的一点思考.[关键词] 法的生成有限政府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精神转变一、《行政许可法》的生成法的生成是指特定国家的法在特定环境与条件下形成并发挥作用的活动,《行政许可法》的生成体现了社会各阶层的意愿,具有特定的社会背景,经历了一定的过程。

(一)社会各阶层的意愿推动《行政许可法》的生成由于我国一些地区和领域存在“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现象,作为被行政许可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处于对自己合法利益的保护,社会民众对《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呼声强烈。

法律学界也呼吁通过同意行政许可法律规范来完成行政体制改革。

作为政治架构的政府也希望通过该法来完成“行政机关自我革命”。

在各方主体的共同努力下,人民意志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上升为国家意志最终通过《行政许可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二)《行政许可法》的生成有特定的社会背景任何一部法律的生成够需要必不可少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条件的成熟。

中国加入WTO 后, WTO的透明度原则与我国传统的行政审批不透明出现反差,《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是对加入WTO的一向重大承诺的兑现。

税务行政许可问题对策论文

税务行政许可问题对策论文

税务行政许可问题与对策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10-000-01税务行政许可,是指税收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自行政许可法颁布以来,税务机关认真贯彻实施涉税行政许可和审批项目,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但从具体立法和实践运作来看,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值得分析和探讨。

一、当前税务行政许可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税务行政许可立法事项较少。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报国务院确认后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共有以下几项: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相对大量的非许可类行政审批事项,立法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所占比重非常小。

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类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是实行行政审批的法定规范形式。

经过多次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目前全国已累计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70多项,但仍然保留了大量的非许可类行政审批项目。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比重过小,不利于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二)存在具体规定不明确的情形。

行政许可法对税务行政许可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也出台了相应的通知要求,但仍然存在规定不明确的情形。

比如在行政许可决定反馈形式方面,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决定采取颁发、送达、加贴标签、加盖印章等形式反馈相对人,但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具体采取什么形式、不同形式的优先次序是什么、决定何时公开、公开的期限等,并未明确。

(三)听证制度规定不完善。

税务行政许可听证的范围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以及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税务行政许可听证范围是一原则性规定,并未对应当听证的具体事项进行明确。

因此税务机关确定听证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纳税人只能消极被动地等待税务机关的“公告”或“告知”而参加听证,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纳税人的听证权。

结合XX实际浅谈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若干问题

结合XX实际浅谈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若干问题

《行政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不仅是行政审批程序的重大改革,而且对整个行政机关有着深远的影响。

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继续推进“阳光行政”、“依法行政”,对建设法制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及软环境建设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由于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与政府法制工作实际比较贴近,所以我想结合我区情况,就如何落实好这部法律及在实施许可中应注意的问题谈些浅见,仅供参考,有不当之处还望批评指正。

一、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和实施行政许可主体的确定我区行政许可事项和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应以区政府公布为准。

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按照上级精神比照临时性许可,可以继续实施至2005年7月1日。

属于省级和市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各部门应做好服务工作,及时受理上报,协助办结,不能变相审批,设置障碍。

经区政府公示的行政许可主体,不应擅自委托下属单位实施。

对目前实施主体与法定主体不一致的,不宜再由下属单位实施,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调整,收回行政许可权。

人事、编制部门应会同法制办尽快搞好调研,根据部门审批职能的调整,提出机构设置和调整意见。

二、关于实施行政许可公开目前,实施行政许可方面的信息和内容的公开应当说尤为紧要。

各行政许可主体应尽快在自己的网页、公告栏、公示手册中公开本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内容。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公开应主要包括:1、实施行政许可主体以及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机构名称的公开;2、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规定的公开(以便于公众随时查阅为宜);3、行政机关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以及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的公开。

4、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

以上内容不仅包括实施许可的事前公开,还包括许可实施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只有注意保证公开的全面性,才能保证许可的合法有效性。

三、关于行政许可的时限行政许可的时限,应按《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税务局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情况汇报

税务局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情况汇报

税务局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情况汇报税务局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情况汇报为了深入学习、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保障税务机关有效实施税务行政管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严格依法治税,保护广大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我们按照县政府的工作要求,根据市局*地税政发(201X)9号文件精神,从组织领导到学习培训,从宣传到实施清理再到组织实施等环节做了具体的安排部署,现汇报如下: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我们根据县政府和上级局的要求,立即召开了有股、所长、各分局局长、稽查局稽查长参加的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的时间、地点,并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并明确要求此项工作具体由征管股承办。

二、切实加强学习培训4月28—29日、8月29日,股、所长先后参加了县法制办组织的两次《行政许可法》专题培训,全部通过了考试,而后全体税干又接受了市局巡回培训一次。

我们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到每一个税干手中,我们还7在月上旬,利用一周时间组织全体税干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邀请专业人士进行讲解辅导,对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实施机关、实施程序、费用等作了重点讲解,并进一步介绍了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全局80余名税干全部参加了此次培训,并在培训后进行了严格的考试。

通过培训,大家认识到了通过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为纳税人服务的重要意义,提高了责任意识,使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积极推动各项工作又向前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三、切实加强《行政许可法》的宣传1、在各办税服务厅公示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

在征收分局制作了喷绘版面,将税务许可的详细内容给纳税人当场讲解,并在电子显示屏上循环播放有关内容。

2、组织力量深入到纳税户进行调研。

我们利用一星期时间深入到重点企业、个体户就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印花税代售许可等税务行政许可有关事项向他们做了详细的宣传、讲解,从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提出申请,到税务机关的受理、税务行政许可主体,都一一作了介绍,并认真地听取了他们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税务机构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税发[2003]143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3.12.01【实施日期】2003.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43号2003年12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4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

为做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国务院专门下发了通知(国发[2003]23号)对这项工作进行总体部署,国务院法制办召开了全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会议,对这项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保证《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实施,是当前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税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对《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为此,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行政许可法》对税务机关的重要意义《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

制定《行政许可法》,是规范设立、实施行政许可的需要,是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需要,是适应加入WTO新形势的需要。

它所确立的合法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监督原则,以及行政许可设定范围制度、设定权制度、实施制度和监督责任制度,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规范和重大改革。

它的实施,对加快政府职能根本性转变,推进依法行政,改进行政管理方式和提高行政许可水平,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将发挥有力的促进作用并产生深远的影响。

税务机关是国家的重要执法部门,行政许可是税务行政管理中经常使用的重要手段。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行政许可法【颁布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皖国税发﹝2003﹞182号【发文日期】2003-12-19【实施时间】2003-12-1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43号)的总体要求,结合全省国税工作实际,现就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作为工作重点来抓。

《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

颁布和实施《行政许可法》,对于巩固近年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税务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许可是税务行政管理中经常使用的重要手段。

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国税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重要性的认识,将其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

要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进一步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管理效能,积极做好纳税服务工作,树立起国税机关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精心组织,积极做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宣传工作。

熟悉《行政许可法》,是贯彻实施好《行政许可法》,自觉用《行政许可法》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

首先,要深入学习。

广大国税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准确理解、正确把握、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切实转变不适应《行政许可法》精神的思想观念。

各级国税机关要将《行政许可法》纳入日常的学习计划,抽出专门时间组织学习,确保学习效果。

浅论《行政许可法》的实施

浅论《行政许可法》的实施

浅论《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

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它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一系列制度、措施,不仅是对行政许可本身的规范和重大改革,也是对政府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必将对各级政府的工作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本人通过对《行政许可法》出台的时代背景、立法过程、对各级政府、部门的影响及意义等几个方面的论述并通过与旧有体制的对比,简要地探讨了《行政许可法》的实行对现有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的作用、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深远影响及其防微杜渐、反腐昌廉的功效。

关键词行政许可法政府部门政治体制职能转换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影响一、《行政许可法》的特征及适用范围行政许可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一种事前监管的重要手段。

与其它法律相比,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管理性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确认民事财产权利和确认民事关系的行为,不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因而不属于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是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

行政机关对内部的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3、行政许可是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产生的行政行为,无申请则不产生行政许可。

4、行政许可是准予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实施行政许可的结果是,行政相对人获得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

这些特征确定了《行政许可法》的适用范围只包括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但不包括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二、《行政许可法》出台的时代背景行政许可法的出台有其深刻的时代背景。

在行政管理中,行政许可权的行使是必不可少的,也是十分有效的。

行政许可为什么要通过立法来规范呢?一是行政许可权也是行政执法的一部分,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必须将行政许可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国税局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工作汇报

国税局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工作汇报

国税局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工作汇报**国税局现有干部职工365名,辖区面积53平方公里,管辖各类纳税人5769户,XX年税收任务亿元,占全市国税1/6。

今年以来,我局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和涉税审批;推行“一站式”办税,优化纳税服务,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现将有关情况作一简要汇报,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对落实《行政许可法》的组织领导工作《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不仅是对行政许可本身的规范和改革,也是对整个政府工作的进一步规范。

税务机关作为政府的重要经济执法部门,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基本原则。

为此,我局成立了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由局长刘国进同志任组长,主管领导为副组长,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法制办主任兼任。

同时,印发专门文件,具体落实《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要求,主要任务是:首先,对属于行政许可范围内的涉税事项,严格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条件、程序、期限办理,做到规范、准确、及时;其次,对未列入行政许可范围内的涉税事项进行清理,对暂保留审批的事项,简化程序,规范管理;对应取消的事项,加强后续管理。

再次,落实《行政许可法》“便民、高效”原则,对涉税事项必须简化程序、统一受理,提高办税效率、降低纳税成本,切实把《行政许可法》落到实处。

二、加强对《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一是组织全员深入学习《行政许可法》。

购买《行政许可法》、《税收与许可》辅导书籍750余套;邀请省、市国税局法规处领导进行4期《行政许可法》讲座和全员培训;组织了《行政许可法》全员考试,并在市局随机抽调一线干部进行的《行政许可法》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

通过学习培训,使每一名税务干部明白,必须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否则就会违法,从而根本上扭转税务人员的部门特权思想,树立执法为民是责任、优质服务是义务的观念。

二是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公示。

浅论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法》中的正确定位

浅论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法》中的正确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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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是规范设立、实施行政许可的需要,是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需要,是适应加入WTO规则新形势的需要。

它所确立的诸多原则和制度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规范和重大改革,是对行政机关的一次新的挑战。

税务机关是国家的重要经济执法部门,税务行政许可是税务行政管理中经常使用到的重要手段,因此税务机关处于应对《行政许可法》挑战的前沿。

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法》中应当如何正确定位从而积极应对这场新的挑战?这是我们每个税务干部都应当认真思考的问题,本文拟就这一问题谈谈自己的肤浅看法。

定位一:税务机关要做法治机关《行政许可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该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在设定、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必须依法办事,使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活动完全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

这就是行政许可法确立的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活动的一条最基本的原则,也是政治文明的一个突出标志。

具体到税务机关,在贯彻行政许可法治原则上,应当做到以下几点:第一,税务行政许可设定法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无权设定行政许可,这是贯彻《行政许可法》法治原则的前提。

第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法定。

目前仅限于6项,即: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批,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除此外,不得对其他审批事项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第三,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法定。

税务机关的行政许可决定错在哪

税务机关的行政许可决定错在哪

税务机关的行政许可决定错在哪税务机关的行政许可决定错误的原因和解决方法税务机关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负责税收的征收与管理。

在税务管理中,行政许可决定是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税务机关的行政许可决定有时会出现错误。

本文将就税务机关行政许可决定错误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和建议。

一、行政许可决定错误的原因1.法律法规理解不准确。

税务机关在进行行政许可决定时,需要依据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然而,由于法律法规内容繁杂复杂,存在一定的解释余地,税务机关在法律法规解读上可能存在差异,导致行政许可决定出现错误。

2.决策失误。

税务机关在进行行政许可决定时,需要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科学合理的判断。

然而,由于人为因素或经验不足,税务机关在判断过程中可能存在主观臆断、片面判断等问题,导致错误的决定出现。

3.信息不对称。

在行政许可决定过程中,税务机关与申请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申请人可能掌握一些重要信息,而税务机关未能全面了解这些信息,导致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据缺失或不准确,从而出现错误。

4.监督不到位。

税务机关在行政许可决定的程序中,存在着监督的环节。

然而,由于监督部门的不到位或监督手段不完善,税务机关的决定可能缺乏有效的监督,导致出现错误。

二、解决税务机关行政许可决定错误的方法和建议1.加强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学习。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各项税收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学习,确保对法律法规内容的准确理解。

通过定期组织培训和研讨会等形式,提高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

2.建立决策审查机制。

税务机关应建立决策审查机制,对重要的行政许可决定进行审核和审查。

通过内部审查和外部专家评审等方式,确保决策的科学合理性,减少决策失误。

3.加强信息收集和共享。

税务机关应加强与申请人的信息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通过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收集并共享更多的信息,提高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浅论《行政许可法》

浅论《行政许可法》

浅论《行政许可法》【摘要】《行政许可法》作为我国行政管理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立法背景、基本原则、适用范围、许可条件和程序规定等方面对《行政许可法》进行了浅论。

通过对这些方面的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行政许可法》的制定目的和主要内容,深入掌握行政许可制度的运行规则。

结合许可法的重要性、现实意义和发展方向,可以看出《行政许可法》对于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公平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未来,《行政许可法》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需要不断根据实践经验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社会变革的需求,为行政管理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持。

【关键词】行政许可法、立法背景、基本原则、适用范围、许可条件、程序规定、重要性、现实意义、发展方向1. 引言1.1 浅论《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是我国规范行政许可制度的基本法律,对于维护公平公正、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法旨在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制度,强化法治意识,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有效防止行政滥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实施,明确了行政许可的立法依据、程序规定、许可条件等方面的内容,为规范行政许可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本法还强调了公开透明、便民利企的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许可权时必须遵循合法、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对于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未来,我们应进一步完善与补充《行政许可法》,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确保《行政许可法》的有效实施,为建设法治中国作出更大的贡献。

2. 正文2.1 《行政许可法》的立法背景《行政许可法》的立法背景始于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中。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完善和发展,行政管理体制也需要相应调整和改革。

在这个背景下,为了规范和统一行政许可管理的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行政许可法》。

税务行政管理的原则

税务行政管理的原则

税务行政管理的原则税务行政管理是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对税务行政事务进行规划、组织、指导、监督、控制和协调的过程。

它是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自身的规律和特点。

在税务行政管理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是税务行政管理的首要原则,它要求税务机关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越权、滥用职权或者不作为。

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开透明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要求税务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公开行政程序、行政决策和行政结果,使公众了解税务行政管理的过程和结果。

同时,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3.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原则要求税务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在处理涉税事务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对待所有当事人,不得有任何歧视或者特别照顾。

4.效率便利原则效率便利原则要求税务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以提高效率、便利当事人为原则,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负担和繁琐的手续。

在处理涉税事务时,应当采用高效、便捷的方式和方法,尽可能缩短处理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5.成本效益原则成本效益原则要求税务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考虑到行政管理的成本和效益之间的关系,尽可能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益。

在制定政策和措施时,应当考虑到其可行性和经济性,避免浪费和不必要的开支。

6.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要求税务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守诚实守信、保护信赖利益的原则。

在做出决定或者行为时,应当尽可能考虑到当事人的利益和权益保护。

如果已经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和依赖,应当尽可能维护其合法权益。

7.责任追究原则责任追究原则要求税务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守法定责任和义务。

如果发现违法或者不当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和追责。

同时,也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保证行政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税务局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情况汇报_1

税务局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情况汇报_1

税务局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情况汇报*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许可法》实施情况汇报为了深入学习、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保障税务机关有效实施税务行政管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严格依法治税,保护广大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我们按照县政府的工作要求,根据市局*地税政发(20XX)9号文件精神,从组织领导到学习培训,从宣传到实施清理再到组织实施等环节做了具体的安排部署,现汇报如下: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我们根据县政府和上级局的要求,立即召开了有股、所长、各分局局长、稽查局稽查长参加的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的时间、地点,并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并明确要求此项工作具体由征管股承办。

二、切实加强学习培训4月28—29日、8月29日,股、所长先后参加了县法制办组织的两次《行政许可法》专题培训,全部通过了考试,而后全体税干又接受了市局巡回培训一次。

我们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到每一个税干手中,我们还7在月上旬,利用一周时间组织全体税干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邀请专业人士进行讲解辅导,对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实施机关、实施程序、费用等作了重点讲解,并进一步介绍了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全局80余名税干全部参加了此次培训,并在培训后进行了严格的考试。

通过培训,大家认识到了通过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为纳税人服务的重要意义,提高了责任意识,使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积极推动各项工作又向前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三、切实加强《行政许可法》的宣传1、在各办税服务厅公示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

在征收分局制作了喷绘版面,将税务许可的详细内容给纳税人当场讲解,并在电子显示屏上循环播放有关内容。

2、组织力量深入到纳税户进行调研。

我们利用一星期时间深入到重点企业、个体户就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印花税代售许可等税务行政许可有关事项向他们做了详细的宣传、讲解,从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提出申请,到税务机关的受理、税务行政许可主体,都一一作了介绍,并认真地听取了他们的意见。

浅谈行政许可法的原则和制度

浅谈行政许可法的原则和制度

浅谈《行政许可法》的原则和制度摘要:《行政许可法》是一部规范约束政府行为、救济保护老百姓的行政监督法律,其公布实施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意义重大。

文章主要探析行政许可法的七大原则和三大制度,以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实现“两保护一监督”行政立法宗旨。

关键词:行政许可法、原则、制度、监督《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公布,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

属于规范约束政府行为、救济和保护老百姓的法律,其制定是依法行政、理性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是完善市场体制和适应入世的需要;是转变职能、深化改革的需要;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其公布实施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是继《行政诉讼法》、《行政惩罚法》和《国家补偿法》以后又一部行政监督法,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里程碑,是廉政制度建设的亮点,是走向法治政府的一场自我革命。

所谓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按照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它有控制风险、配置资源、提供公信和协调平衡的功能。

分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和记录五种类型。

本文主要探析行政许可法的原则和制度。

一、行政许可法的七大原则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国外成功经验,行政许可法遵循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原则的整体思路,把制度创新摆在重要位置,规定了合法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不可转让原则,监督原则。

(一)、合法原则是指设定和实实施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它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利时,在实体和程序上都要合法。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符合立法法肯定的立法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实实施政许可必需由法定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某种活动或行为进程和结果的公开,其本质是对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保护;三公原则是对合法原则的补充,有关规定必需事前公开,对老百姓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要实施阳光工程避免腐败的发生。

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 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

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 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

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
唐金海
【期刊名称】《湖南地税》
【年(卷),期】2004(000)006
【摘要】《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部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

它的颁布实施对推进政府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政府管理创新和职能转变、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强廉政建设等,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总页数】2页(P19-20)
【作者】唐金海
【作者单位】湘西自治州地税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1
【相关文献】
1.依法开展行政许可工作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学习宣传贯彻《行政许可法》之三[J], 本刊评论员
2.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建设 [J], 李国财
3.坚持依法行政原则规范宗教执法行为--贯彻《行政许可法》提高宗教行政执法水平的几点思考 [J], 赵克俭;季章林
4.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强化和规范饲料行政许可 [J], 王晓红;徐百志
5.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以法治税进程 [J], 严文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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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法》中的正确定位马永平魏勇举国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4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

《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是规范设立、实施行政许可的需要,是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需要,是适应加入WTO 规则新形势的需要。

它所确立的诸多原则和制度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规范和重大改革,是对行政机关的一次新的挑战。

税务机关是国家的重要经济执法部门,税务行政许可是税务行政管理中经常使用到的重要手段,因此税务机关处于应对《行政许可法》挑战的前沿。

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法》中应当如何正确定位从而积极应对这场新的挑战?这是我们每个税务干部都应当认真思考的问题,本文拟就这一问题谈谈自己的肤浅看法。

定位一:税务机关要做法治机关《行政许可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该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在设定、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必须依法办事,使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活动完全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

这就是行政许可法确立的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活动的一条最基本的原则,也是政治文明的一个突出标志。

具体到税务机关,在贯彻行政许可法治原则上,应当做到以下几点:第一,税务行政许可设定法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无权设定行政许可,这是贯彻《行政许可法》法治原则的前提。

第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法定。

目前仅限于6项,即: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批,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除此外,不得对其他审批事项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第三,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法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就目前保留的6项税务行政许可来看,实施机关主要有4类:第一类为总局或者省级税务机关,如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第二类为主管税务机关,例如,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第三类是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如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第四类为当地税务机关,例如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按照法治原则的要求凡规定了由省级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县市级就不得实施该行政许可。

此外,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上级机关也不得将自己实施的行政许可委托下级税务机关行使。

第四,程序法定。

税务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听证、审批与延续、办理时限等都必须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定位二:税务机关要做有限机关有限机关与法治机关是一脉相承的,有限意味着行政权力不能无限膨胀,而应受到限制和约束。

从某种程度上说,法治的历史就是不断限制政府权力而还权利于老百姓的历史。

因此,笔者认为,《行政许可法》要求行政机关做有限机关就是从三个方面限制行政权入手的:一是以立法限权。

我们知道,立法是对权利(权力)、义务的第一次分配,通过法律这种最权威最有效的分配方式,从而实现社会的动态平衡。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部门规章无行政许可设定权。

国务院各个行政部门承担着主要的日常行政工作,《行政许可法》将部门规章排除在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外,是立法在权力分配上限制权力的表现。

二是以权力制约权力。

《行政许可法》第10条、第6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制度,是权力制约权力的典型反映。

三是以权利制约权力。

首先,在设定行政许可上,法律规定的6类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如果通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市场竞争机制、行业组织、中介机构、事后监督能决定、调节、自律管理或者解决的,也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

其次,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最后,《行政许可法》确立的有关听证案卷排他性原则、许可变更中行政机关不作为视为同意、即时告知制度、依法补偿制度、监督检查不影响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制度、许可原则上不收费制度、利害关系人的听证申请权和行政许可的申请撤销权等都是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制约行政机关权力的反映。

可以说,《行政许可法》是一部放松规制的法律,其立法宗旨就是行政限权,而将更多的自主权还给行政管理相对人。

具体到税务机关,目前国务院只确认了6类税务行政许可,除此外税务机关无权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换言之,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其权力是十分有限的。

所以对纳税人的其他非许可性审批要本着尊重纳税人权利,实行从简从快的原则,并力求压缩税务行政裁量权,力争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实现行政审批零裁量。

定位三:税务机关要做诚信机关我们知道,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保证交易稳定性、安全性,法律均要求市场主体要讲求诚信,为此,诚信原则成为了我国民法的“帝王条款”。

然而由于我国行政法治历史较短,长期以来,行政机关自认为其法律地位高于行政相对人,故一直强调相对人要诚信守法,而对自己是否需要诚信执法只字不提,这反映在税务部门,过去我们在宣传税法时,一直要求纳税人要诚信纳税,要怎么怎么办,而对自己执法时该怎么怎么办,如何确保诚信执法避而不谈。

伴着中国行政法治化的进程,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行政机关的诚信原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该原则主要体现在《行政许可法》的第八条和第六十九条中。

该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对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的行为,规定了“可以撤销”、“应当予以撤销”、“不予撤销”。

这二条规定标志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我国法律中得到了确认,有利于构筑诚信政府,树立法律的信仰。

我国法律首次确认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将更多遵循社会公益和行政权力之间的利益制衡。

对于税务机关来说,要讲求诚信需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考虑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对相关各方利益的影响,当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当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但撤销该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也应当不予撤销;当撤销违法的行政许可不符合比例原则的,不应当予以撤销;当撤销违法行政许可不符合行政效率和保持行政法律关系相对稳定的原则的,不应当撤销。

二是考虑税务行政许可决定违法的性质及程度,对于程序性违法不影响行政许可决定正确性的,且通过事后补救能够纠正行政许可程序违法的,则没有必要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对于行政许可申请人确实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则有撤销行政许可的必要。

三是考虑引起行政许可决定违法的原因,如果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则税务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如果因税务机关审查不严造成行政许可决定违法的,则要结合利益衡量原则决定是否撤销。

[1]与此相对应的是,作为诚信机关,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信赖损失还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据说,日本一家企业由于工厂烟囱太矮排放的废气严重超标被环保部门查处,同时环保部门要求该工厂将烟囱由20米加高至50米,工厂于是照办。

后来工厂发现烟囱只需要加高至30米便可达到环保质量标准,于是工厂要求环保部门赔偿加高烟囱20米的费用,其理由是基于对环保部门的信赖而使自己受到不必要的损失,后来环保部门赔偿了该20米烟囱的费用。

在这则案例中,日本环保部门并未因赔偿了工厂损失而影响了自己的名声,反而因为诚信执法赢得了良好的声誉。

无独有偶,笔者曾亲历这样一个案例,某地国税机关要对一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行政处罚,纳税人在听证会上辨称,一年前税务机关曾对该违法行为指出过但未提出要罚款,一年后,税务机关决定对该同一违法行为实施罚款。

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不能出尔反尔,应当讲求诚信,对先前的不处罚行为要负一定责任。

笔者认为,纳税人的辩解是很有道理的,作为税务机关就要向日本环保部门诚信执法的态度学习,保护纳税人的信赖利益,争做诚信机关。

定位四:税务机关要做效能机关《行政许可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此外,《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这二条规定确立了行政许可的效能原则,所谓效能是指效率与效益两个方面,其中效率强调执法的迅速、准确、有效。

效益强调的是执法的合法、合理和公正,即全面地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的正面功效,使“应然”的法律从书本上转化为“实然”的法律。

税务机关肩负着执法任务,必然要对众多复杂的涉税事宜实行管理,因而必须注重税务行政效能,做效能机关。

笔者认为,当前税务机关要做好效能机关,就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大力提高税务人员素质。

具有一支年轻化、革命化、知识化和专业化的素质队伍,是做效能机关的前提条件。

虽然近几年来税务机关大力实施能力工程培训,着力于干部队伍素质的提高,但干部队伍距面向未来、面向世界的高素质的执法队伍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特别是既懂税收专业知识又懂法律知识和外语的复合型人才十分稀缺。

很难想像,没有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执法水平能达到高效能。

二是精兵简政。

税务机关效能不高,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机构臃肿,人浮于事。

当前税务机关机构存在的问题是过分追求以增加职能部门和增加税务人员的数量来取代效能,过分追求机构和职务的上下对口,横向相称,重复设置各种职务,大量设置各种虚职,造成官僚主义滋生,税务行政效能下降。

三是做到职责权统一。

当前税务机关在贯彻行政执法责任原则中存在的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职责权不对称,存在有职无权、有权无责的普遍现象。

四是改革完善目标考核机制。

现在的目标考核是以工作量为基础的,即一年内完成若干工作任务得100分,以奖牌为主要加分因素,最终打出目标考核分以此来确定考核单位的工作业绩。

这种工作任务导向型目标考核体系的特征是:只注重工作数量而忽视工作质量,只注重内部评价而忽视外部评价。

在该考核机制下,会存在纳税人评价很不好的税务人员在系统内部公务员考核中可能多年被评为先进的尴尬局面,甚至出现了花钱向有关单位买奖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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