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贯彻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务用工管理工作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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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9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9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正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部法律颁布施行,是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巩固和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劳动用工机制,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增强就业的稳定性和提高就业质量,推动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劳动保障领域的重要任务摆上日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扎扎实实地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劳动用工管理规范

劳动用工管理规范

劳动用工管理规范

一、用工招聘

1.1 制定招聘计划

根据企业战略和业务发展需求,制定年度招聘计划,明确各部门的招聘需求。

1.2 招聘渠道选择

利用网络、招聘会、校园招聘等多种渠道发布招聘信息,吸引优秀人才应聘。

1.3 简历筛选

根据岗位需求,筛选符合条件的简历,进行面试安排。

1.4 面试流程

组织初试、复试等环节,确保招聘到合适的人才。

1.5 录用决定

根据面试表现和岗位匹配度,做出录用决定,发放录用通知。

二、劳动合同

2.1 合同签订

入职后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益与义务。

2.2 合同变更

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如调整岗位、薪资等。

2.3 合同解除

在合同期限内,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手续。

2.4 合同终止

合同期满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合同终止执行。

2.5 档案管理

建立员工合同档案,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三、员工培训

3.1 培训需求分析

根据企业战略和员工发展需要,分析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

3.2 培训内容设计

针对不同岗位和层级,设计培训课程和教材,确保培训内容实用有效。

3.3 培训实施

组织内外部讲师进行培训授课,确保培训质量。

3.4 培训效果评估

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不断优化培训计划和内容。

3.5 培训档案管理

建立员工培训档案,记录员工参加培训的情况。

四、薪酬福利

4.1 薪酬体系设计

根据市场行情和员工岗位价值,设计具有竞争力的薪酬体系。

4.2 福利政策制定

制定员工福利政策,包括五险一金、节日福利、健康体检等。

4.3 薪酬福利调整

根据企业发展和市场变化,适时调整薪酬福利政策。

公司规范劳务用工、项目管理研讨会会议纪要

公司规范劳务用工、项目管理研讨会会议纪要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会议纪要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一公司办公室二○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公司规范劳务用工、项目管理研讨会

会议纪要

签发人:张立志2014年11月14日,公司在北京召开规范劳务用工、项目管理专题研讨会。公司领导,副处级项目经理(书记),公司所属一、二、五、建筑、租赁、曙光、北京轨道交通、天津维管、接触网分公司经理、书记,接触网一、三、四、五、六、九段段长、书记,上海维管项目部负责人,公司机关相关部室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公司副总经理毕志峰主持会议。

会议期间,公司人力资源部分别对《集团公司规范劳务用工实施方案》、《公司规范劳务用工推进计划》、《公司作业层实体实施办法》进行了解读。听取了公司各二级单位关于规范劳务用工、项目管理、队伍建设基本情况的汇报以及有关具体意见和建议。

会议就公司规范劳务用工工作、实施作业层实体、项目管理、队伍建设等重点工作进行了集中研究和部署,现将有关事项纪要如下:

一、会议强调公司规范劳务用工工作的重要意义:一是适应国家政策法规的强制要求。依据人社部第22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在2015年3月底前劳务用工比例不能超过用工总量的10%。”等相关要求。公司必须依法合规遵照执行,积极构建企业与员工间和谐关系。二是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随着未来新一轮既有铁路现代化改造项目将集中、全面铺开,其大密度、高风险、高强度、高难度的特点,对公司劳务作业层人员素质提出更迫切、更严格的需求。三是工程项目精细化管理的需要。全面推行工程项目精细化管理,需要一支规范化、标准化的高技能作业团队。四是集团公司文件要求。10月20日,集团公司电人[2014]542号文中明确要求我们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国资委、股份公司相关规定,按照“清理一批、改造一批、培养一批”的工作要求,尽快启动相关工作,深化用工制度改革,创新企业用工机制,务必按照节点要求规范劳务用工行为,为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

沪人社关发(2011)3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代表组织),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工会组织:

为促进本市劳务派遣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就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对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重要意义

劳务派遣用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化配置人力资源、适用《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的补充用工形式,对于保持市场的灵活度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本市劳务派遣市场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局部影响了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当前,上海正处在“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事关广大劳务派遣员工的切身利益,事关整个职工队伍的团结,事关本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妥善处理劳务派遣领域的突出问题。市国资系统要发挥率先示范作用,总结国有企业规范使用劳务派遣的成功经验,在国资系统内予以推广,引领其他企业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有效推进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工作。要通过社会各方共同努力,实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统一,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开展《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情况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开展《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情况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开展《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情况专项检查活动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葫政办发[2008]43号

【发布部门】葫芦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03

【实施日期】2008.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开展《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情况专项检查活动方案

的通知

(葫政办发〔2008〕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月三日

关于开展《劳动合同法

》贯彻实施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情况检查活动方案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8〕81号)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批准,2008年6月至8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检查范围、内容和方法

1、检查范围: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包括适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个体工商户。

2、检查内容:

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方案(五篇)

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方案(五篇)

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方案(五篇)

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方案 1

为合理地配备人员,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规范用工管理,建立适用的用工管理体系,特制定本管理方案。

1、劳动用工要达到五个百分百,即:劳动合同签订率、用工备案率、从业人员培训率、参加社会保险率、从业人员年检率”百分百。在招收录用中根据文化层次、身体素质、年龄结构,以“公开、公*、择优”的原则进行员工的招录。

2、项目部招用新工人必须到指定地点(县疾控中心)进行岗前体检,检查合格的,组织上岗前学*培训,考试合格后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职工档案、员工登记表。

3、招收录用新工人要求是年龄在18—50岁之间,并且身体健康且无职业病史。

4、招收录用培训、考试合格后,由项目部为其发放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待员工学会正确佩戴、使用后,方可安排到各生产工作岗位,并建立师徒合同,三个月后方可独立作业。

5、新员工上岗各队应安排专人予以传教、协调工作,直到实*期满能独立操作为止。要对新员工进行安全、技能、团结、协作的教育,使其能够很快的'适应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积极投入到工作中去。

6、建立职工档案必须完善以下手续:职工上岗前体检表、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期免冠寸照及新工人进场培训考试合格证。

7、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培训并且要持有市级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证。在学*培训内的工资待遇照发,学杂费由项目部负责,有关培训的证书证件由项目部相关部门统一管理。项目部统一安排的有关其它培训执行上一条。

8、对于未满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培训费用按剩余服务期分摊比例进行赔偿。

(完整版)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完整版)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指导意见

(试行)

为贯彻落实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全面推进人力资源一体化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加快建立以法人为责任主体、以劳动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劳动用工机制,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规范劳动用工是企业有效组织生产、开展经营活动的重要条件,是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是公司“转型”发展的根本保证。

今年以来,公司开展了一系列的劳动用工及薪酬分配的调查研究,总体来说,公司的劳动用工管理是较为规范的,但仍然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传统的员工“身份管理”带来收入待遇的差异,影响到企业的和谐稳定。当前,公司系统劳动用工管理中存在各种“身份”称谓,有全民工、集体工、劳务派遣工、农村电工等。公司系统非合同制用工占用工总量的三分之一以

上。不同“身份”的员工收入分配、社保、福利等制度不尽相同,工资列支渠道不同,收入水平存在差异。收入水平的高低不是以岗位价值和绩效贡献决定,而是以“身份”来决定,造成公平缺失。

(二)不同“身份”的员工交叉混岗,造成同一责任主体内同岗不同酬,不同“身份”员工之间相互攀比的现象普遍存在,影响到和谐的劳动关系。

(三)劳动用工计划管理不严,劳动用工总量缺乏有效控制,用工结构难以调整,冗员与结构性缺员并存。各单位非计划用工普遍存在,自行决定用工形式和收入分配方式,劳动用工的法律风险日趋显现。

(四)岗位体系建设滞后。多年来在劳动用工策略上采用“身份”差异替代了“岗位”差异,忽视了岗位体系的建设,企业内部“以岗定薪、按绩取酬、岗变薪变”的分配机制尚未建立,以劳动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劳动用工机制尚未形成。

(完整版)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完整版)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指导意见

(试行)

为贯彻落实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全面推进人力资源一体化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加快建立以法人为责任主体、以劳动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劳动用工机制,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规范劳动用工是企业有效组织生产、开展经营活动的重要条件,是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是公司“转型”发展的根本保证。

今年以来,公司开展了一系列的劳动用工及薪酬分配的调查研究,总体来说,公司的劳动用工管理是较为规范的,但仍然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传统的员工“身份管理”带来收入待遇的差异,影响到企业的和谐稳定。当前,公司系统劳动用工管理中存在各种“身份”称谓,有全民工、集体工、劳务派遣工、农村电工等。公司系统非合同制用工占用工总量的三分之一以

上。不同“身份”的员工收入分配、社保、福利等制度不尽相同,工资列支渠道不同,收入水平存在差异。收入水平的高低不是以岗位价值和绩效贡献决定,而是以“身份”来决定,造成公平缺失。

(二)不同“身份”的员工交叉混岗,造成同一责任主体内同岗不同酬,不同“身份”员工之间相互攀比的现象普遍存在,影响到和谐的劳动关系。

(三)劳动用工计划管理不严,劳动用工总量缺乏有效控制,用工结构难以调整,冗员与结构性缺员并存。各单位非计划用工普遍存在,自行决定用工形式和收入分配方式,劳动用工的法律风险日趋显现。

(四)岗位体系建设滞后。多年来在劳动用工策略上采用“身份”差异替代了“岗位”差异,忽视了岗位体系的建设,企业内部“以岗定薪、按绩取酬、岗变薪变”的分配机制尚未建立,以劳动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劳动用工机制尚未形成。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分支机构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范编制外用工管理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分支机构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范编制外用工管理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分支机构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范编制外用工管理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07.08.22

•【文号】银发[2007]300号

•【施行日期】2007.08.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分支机构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范编制外用工管理的意见

(2007年8月22日银发[2007]30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颁布,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规范各分支机构的编制外用工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劳动合同订立

(一)各分支机构聘用编制外人员(非全日制用工除外),一律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以总行统一印发的劳动合同范本(另行印发)作为参考模本;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要合法、合规。

(三)要对编制外人员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进行摸底,区分有可能签订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况,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规定,避免出现劳动纠纷。

(四)在聘用编制外人员时,一律不得要求劳动者交押金、保证金、风险抵押金或提供担保,也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

二、劳动合同履行

(一)各分支机构要按规定及时为编制外人员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

(二)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支付给编制外人员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要认真执行同工同酬的法律规定,根据各岗位要求和特征,合理配备编制内员工与编制外人员,避免出现同工不同酬的情况。

国资委关于规范中央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委关于规范中央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委关于规范中央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3.04

•【文号】国资发分配〔2013〕28号

•【施行日期】2013.03.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

正文

国资委关于规范中央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发分配〔2013〕28号各中央企业: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做好《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规范中央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决定》精神上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务派遣用工作为企业用工一种灵活的补充形式,在中央企业改革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重要作用。近年来,中央企业在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提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维护被派遣劳动者权益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着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不规范,部分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过高,被

派遣劳动者流动率高、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等问题。

《决定》针对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明确界定“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范围、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和加重违法处罚等方面作出了新的法律规定。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对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防范企业用工法律风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最新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精选8篇)

最新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精选8篇)

最新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精

选8篇)

(经典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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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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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规范劳动用工和劳务派遣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规范劳动用工和劳务派遣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规范劳动用工和劳务派遣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2.05.08

•【字号】苏人社发[2012]183号

•【施行日期】2012.05.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规范劳动用工和劳务

派遣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2]183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加强对全省用人单位,特别是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2〕4号)精神,决定自2012年5月15日到6月30日期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规范劳动用工和劳务派遣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就有关问题通如下:

一、专项行动任务和目标

(一)专项行动的任务

以“劳动合同保权益、工资支付惠民生、规章制度促和谐、诚信守法谋发展”为主题,以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和农民工等特殊群体最迫切需要维护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为宗旨,以劳务派遣单位和部分行业、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一系列有针对性

的专项指导服务与执法检查活动,全面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劳务派遣行为,促进我省劳务派遣健康有序发展。

(二)专项行动的目标

创新指导服务举措,提升执法检查效果,有效遏制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拖欠和克扣劳动报酬、超时加班加点、不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不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特别是劳务派遣领域存在的侵害劳动者同工同酬和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妥善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纠纷,着力提升用人单位,特别是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用工意识和劳动用工管理水平,促进我省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秩序明显好转,促进诚实守信、劳资和谐的良好氛围形成。

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若干意见

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若干意见

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若

干意见

1.有关劳务派遣的问题

你在这家国企不是正式工,因为你是跟劳务派遣公司签的合同,简单的说你根本就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而不是该国企的员工。你的工资包含该交的几金都是由那家国企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劳务派遣公司申报并支付给员工本人。如果你一旦表现不好,即使在合同期内,因为你不是直接和这个单位签的合同,这个单位可以把你退回到劳务派遣公司,不需要支付任何赔偿给你。当然单位的话也需要按每人每月N元向劳务派遣公司交纳管理费,劳务派遣公司就是一个中介机构。之前曾经看到过一个女孩怀孕了,可能一直请假,照理说劳动法规定,怀孕期间公司是不可以开除该员工的,但是因为这个女孩签的是劳务合同,公司就把这个女孩子给退到劳务派遣公司去,理由是这个员工不适合现在的工作岗位,所以退回到劳务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安排适合她的工作。就是变相的开除啊~~~~~我觉得,签劳务合同一点好

处也没有,坏处一堆,平时我看到是派遣用工一般连面试都不会去的。就算这个派遣公司要你,你也得好好考虑下。跟正式工干得是一样的活(说不定还多点),工资却比正式工差很多,而且一些单位的福利

也享受不到。至于你说的二类或三类派遣,这个可能是劳务派遣公司自己分的,具体可能还会有些不同。不过我记得好像有一种是三个月

以内的用工连基本的金都可以不用交。

2.在上海,劳务派遣工是否也要交公积金

根据《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3号)文件

三、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指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义务。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发生在本市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务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照本市标准,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

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

遣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1.05.13

•【字号】齐人社规〔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5.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用工

正文

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齐人社规〔2021〕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劳务派遣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劳务派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就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

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下发本通知。

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通知范围。

本通知所称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以经营为目的招用劳动者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使用,由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的用工形式。

用人单位将全部或者部分业务发包,承包单位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场所进行劳动,且劳动过程的管理、协议内容、费用支付等符合劳务派遣特征的,属于劳务派遣用工。

二、依法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用工单位应当在法定的派遣范围和比例内使用劳务派遣,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对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务派遣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征求被派遣劳动者的意见或建议。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文件

公司人力〔2008〕21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

各分公司、项目部、队、租赁公司、桥梁公司、中心试验室、物业管理中心、通信公司:

为深入贯彻《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劳动用工管理,推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保障公司长远、稳步发展,结合集团公司上半年劳动用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公司实际,现对公司的劳动用工管理的具体操作提出以下意见,望遵照实施。

一、管理职能

1、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公司自带劳务劳动用工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

2、经济管理部是外施队劳动用工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

3、分公司、项目部、工程队为本单位劳动用工管理的责任单位,单位党政主管为本单位劳动用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1 —

二、自带劳务的劳动用工管理

(一)、用工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用工必须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工超过一个月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每月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超过一年不签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每月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因此,我们必须改变以前惯常的用工习惯,用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且必须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各单位应尽量做到先签合同后用工。否则,企业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各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需要使用临时劳务时,应先将拟使用人员个人情况、岗位、使用期限等基础资料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审批通过后经公司授权由单位行政领导负责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代签。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提供,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但修订后的文本须报公司审核后方可使用。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文 件 号】劳社秘[2008]206号

【颁布部门】安徽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8-10-10

【实施时间】2008-10-10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劳动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9月18日以国务院第535号令公布施行。为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全面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社会有关方面反映有的法律条款规定的比较原则或不够明确,操作性不够强。同时,对该法的一些规定在理解上也存在分歧。《条例》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在坚持法律确定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其中一些原则性的问题做了细化规定,对一些社会存有疑义的问题做了明确规定,针对实践中一些规避法律的问题做了补充规定,进一步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贯彻落实好《条例》是《劳动合同法》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对于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建设,规范劳动用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

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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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贯彻《劳动合同法》

规范劳务用工管理工作的安排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不断规范和强化劳务用工的管理,进一步提升集团管理水平和市场综合竞争力,为企业降成本、增效益做贡献,经总公司研究决定,在全集团内开展贯彻《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务用工管理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原则

目前,劳务用工已经成为各单位生产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支生力军,开展贯彻《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务用工管理工作,既要保证合法合规用工,也要保证职工队伍稳定和经营生产需要,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严肃性、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各单位必须坚持节约用人、降低人工成本的理念,打破常规,克服惯性思维,转变观念,向优化人力资源管理要效益,提高集团整体运营质量。通过组织开展岗位调查分析,摸清底数;对照法律规定,制定整体调整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方案落实等工作,做到整体设计、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充分利用国家赋予的整改时间,做好各项调整工作和制度建设,使劳务用工真正成为企业用工的有效补充形式。

组织开展贯彻《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务用工管理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四个结合”的原则。在开展调查、制定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过程中,要做到“四个结合”,即:要与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配套法规结合起来,要与首钢实施转型发展战

略紧密结合起来,要与建立

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大型企业集团管理模式紧密结合起来,要与本单位生产及工作实际结合起来。

(二)创新思路的原则。劳务用工模式形成于相对粗放的管理时期,虽然在实践中得到了完善和发展,但用工基本模式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面对国家政策法规的新要求和首钢发展的新形势、园区开发建设的新任务,要不断创新劳务用工管理理念和方式,大胆探索劳务用工使用途径,实现管理模式的新突破。

(三)机制推进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务用工岗位缺员差额奖励及劳务人员调入企业工作等长效激励机制,将优化劳动组织、降低人工成本、提高劳动效率工作与单位考核分配紧密挂钩,鼓励各单位最大限度地减少用人,压缩人工成本和劳务费用,形成自我约束、合理用人的长效用工机制。

(四)平稳有序的原则。一是要摆脱束缚,开阔视野,多形式、多角度、多途径考虑解决问题的方法及措施,按照“五个一批”的原则(减少一批、承包一批、顶替一批、调入一批、保留一批)制定调整方案;二是要按照整体解决、综合施治、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方式,做好方案的落实工作。保留的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突破10%的政策红线,保证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工作安排

(一)工作组织

总公司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等。领导小组由总公司副总经理强伟任组长,劳动工资部部长闫永志任副组长,组员由劳动工资部、组织人事部、宣传部、计财部、法律事务部、工会等单位领导和专业人员组成。工作小组由劳动工资部各相关处室领导和专业

人员组成。

各单位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相关工作,保证实现总公司明确的工作目标。

(二)工作范围

按照“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规定,企业经营地的人社局是以法人机构为单位对《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结合总公司直管的70家单位归集为40家法人企业或分公司的实际,这次工作的范围是40家法人企业中使用了劳务用工的28家用人单位(见附件1)。

各单位在做好本单位贯彻《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务用工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全面负责下属或代管的全资、控股、参股法人单位调整方案的制定实施和备案工作,并在上报调整方案和进行工作总结等工作中,对这些单位进行单独说明。

(三)工作目标

1.完成岗位调查分析和界定工作,明确主营和辅助岗位。主营岗位不得使用劳务用工。

2.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控制在单位用工总量的10%以下。

3.最大限度地减少混岗作业,必须混岗作业的,要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

4.各单位制定的调整方案要符合人社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要求。在北京市注册的法人单位,要按照《北京市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备案工作通告》规定,于2014年8月底前向企业经营所在地的人社局完成备案工作。

5.在国家规定的整改时间内,确保完成调整方案的落实工作。

6.做好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审核和验收工作。

(四)工作内容

要实现上述工作目标,应做好以下工作:

1.深入学习、研讨政策、试点先行、交流经验。一是采取会议、宣讲、专业培训、答疑等形式,组织相关作业部、作业区域、作业班组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政策和总公司工作安排,了解掌握有关文件精神及要求,吃透各项政策规定,提高掌握和运用政策的能力,确保学习贯彻不留死角。二是在股份公司管理的顺义冷轧公司进行试点,通过推广和交流通钢公司和试点单位的先进经验,促进工作开展。

2. 开展劳务用工岗位调查分析和岗位界定工作,强化完善劳务人员信息管理建设和数据统计工作。

一是做好主营岗位和辅助岗位界定工作。通过调查分析,由各单位确定主营业务岗位范围,并按照“三性”原则确定使用劳务用工岗位范围,对于辅助性岗位要履行职代会通过、与工会协商和进行公示等程序。

二是以用工单位为主体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造册,掌握每名劳务人员的基本信息和素质状况,实现动态管理。

三是各单位要规范劳务用工人数和劳务费用统计口径,按照实际使用情况填报《工资总额统计月报》,具体为:将劳务派遣人员数量和费用填入“劳务、季节用工”栏,作为控制比例的计算依据;将劳务人员薪酬填入“其中:劳务人员报酬”栏;将劳务承包发生的费用填入“劳务承包”栏。

3.按照“五个一批”原则(减少一批、承包一批、顶替一批、调入一批、保留一批),结合实际制定相应调整方案。

一是在对使用劳务用工的岗位进行调查分析基础上,结合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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