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贯彻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务用工管理工作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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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管理的通知园区各相关单位及劳务公司:为加强园区劳务用工规范管理,规避用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建立良好的用工环境,现就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管理通知如下:一、范围及职责(一)范围:为园区提供劳务用工、车辆内转、环卫保洁、绿化及后勤等服务的劳务外包公司;园区各主体责任单位(以下简称“劳务用工单位”)。

(二)职责:1.飞力公司为园区劳务公司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园区劳务用工管理制度,监督劳务公司及劳务用工单位严格按制度落实;建立园区劳务公司台帐、负责劳务公司资质审查(公司及个人)、统筹劳务用工、协调劳务纠纷;负责劳务公司进驻及退出审核;负责劳务价格调整需求初审、报批;定期组织对劳务公司进行综合评价,优胜劣汰等。

2.园区各劳务用工单位及劳务公司为劳务用工实施的主体责任单位,严格落实本《通知》相关规定。

二、准入管理(一)现有劳务公司。

飞力公司每年底对已与园区合作的劳务公司进行年度评价,并将结果报园区分管领导、股份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决定其是否继续在园区提供劳务服务。

(二)新进劳务公司。

1.准入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资质、资格;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行业颁发的生产经营、安全生产许可证;近三年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严重环保事件、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具有与资质、资格等级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能力、良好业绩及社会信誉,未被国家司法行政机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惩戒名录;具备需求单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及规定的管理人员。

2.准入(退出)程序:劳务用工单位提出申请→劳务用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飞力公司汇总、审核→园区分管领导审核→股份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三、过程管理(一)资质及人员要求1.批准进驻的劳务公司须提供以下资质: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用工合同、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劳务人员购买的伤害保险证明(保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等材料,涉及特种作业的应提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质证明和台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9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9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部法律颁布施行,是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巩固和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劳动用工机制,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增强就业的稳定性和提高就业质量,推动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劳动保障领域的重要任务摆上日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扎扎实实地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二、大力抓好学习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抓好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直接关系到这部法律能否顺利得到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本系统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开展学习研讨等方式,有计划、分层次组织劳动保障行政人员认真学习《劳动合同法》,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各项法律条款的精神实质,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10.21•【字号】晋劳社厅发[2008]108号•【施行日期】2008.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8〕108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劳动合同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去年7月成立的厅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领导小组,XXX厅长担任组长,负责全省《劳动合同法》和《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厅劳动工资处牵头,厅有关单位派人参加,具体负责《劳动合同法》和《条例》的贯彻落实相关事宜。

各市劳动保障局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工作方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宣传《条例》和宣传《劳动合同法》有机结合起来进行,要按照部里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宣传提纲》,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

要通过12333咨询热线、劳动保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专栏、现场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的制定原则和基本内容。

对社会上比较关心的比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热点问题,要坚持正面宣传原则,有针对性做好回应和解释工作,及时消除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误解和疑虑。

要重点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和劳资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力争在2009年上半年前对辖区内各类企业经营者和劳资人员普遍轮训一遍,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广东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的通知

广东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的通知

广东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的通知篇一: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务派遣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参考文本)》的通知(粤人社办〔XX〕343号)粤人社办〔XX〕34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务派遣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参考文本)》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帮助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制定、完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规章制度,提升用工管理水平,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劳务派遣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参考文本)》,现印发各地。

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管理的指导,引导劳务派遣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广东省劳务派遣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参考文本)》,建立健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修改完善规章制度条款,—1—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现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和谐共赢。

—2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XX年12月31日广东省劳务派遣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参考文本)目录总则招聘制度薪酬福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工时与休假制度培训制度保密制度奖惩制度离职制度申诉调处制度附则—3—第一章总则一、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劳务派遣单位规章制度。

二、劳务派遣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全面遵守劳动、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妇女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以下称员工)的劳动合法权益。

三、员工应当完成用工单位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单位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弘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构建诚信、和谐、创新的团队理念,让新型的和谐团队理念成为单位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共识和自觉行为规范。

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闽人社文〔2011〕260号)

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闽人社文〔2011〕260号)

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闽人社文〔2011〕260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总工会、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各有关企业集团:2004年12月,省政府《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04〕27号)下发后,全省各地广泛开展具有福建特色的“派遣就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和依法维权”四位一体劳务派遣,有效帮助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力促进农业富余劳动力从无序流动转向有序转移,提高了就业组织化程度。

经过几年的努力,我省劳务派遣行业总体上处在有序健康发展中,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给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带来隐患。

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有关“严格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提出如下意见:一、依法健全完善劳务派遣制度(一)坚持和完善“四位一体”劳务派遣运作模式。

“派遣就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和依法维权”四位一体开展劳务派遣是我省劳务派遣的主要特色,也是劳务派遣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四位一体”模式与《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劳务派遣相关条款内容相吻合。

各地要积极引导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四位一体”模式不断强化岗位筛选和职业技能培训,做好被派遣劳动者就业服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全面推行劳务派遣用工备案制度。

劳务派遣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等有关规定,建立职工名册,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

原则上本意见下发前开办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在今年底前完成初次用工备案。

有条件地区,要依托现有的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信息系统,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行为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管理,实现信息实时更新,动态管理。

(三)建立和实行被派遣劳动者工资调整保障机制。

(完整版)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完整版)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全面推进人力资源一体化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加快建立以法人为责任主体、以劳动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劳动用工机制,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规范劳动用工是企业有效组织生产、开展经营活动的重要条件,是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是公司“转型”发展的根本保证。

今年以来,公司开展了一系列的劳动用工及薪酬分配的调查研究,总体来说,公司的劳动用工管理是较为规范的,但仍然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传统的员工“身份管理”带来收入待遇的差异,影响到企业的和谐稳定。

当前,公司系统劳动用工管理中存在各种“身份”称谓,有全民工、集体工、劳务派遣工、农村电工等。

公司系统非合同制用工占用工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

不同“身份”的员工收入分配、社保、福利等制度不尽相同,工资列支渠道不同,收入水平存在差异。

收入水平的高低不是以岗位价值和绩效贡献决定,而是以“身份”来决定,造成公平缺失。

(二)不同“身份”的员工交叉混岗,造成同一责任主体内同岗不同酬,不同“身份”员工之间相互攀比的现象普遍存在,影响到和谐的劳动关系。

(三)劳动用工计划管理不严,劳动用工总量缺乏有效控制,用工结构难以调整,冗员与结构性缺员并存。

各单位非计划用工普遍存在,自行决定用工形式和收入分配方式,劳动用工的法律风险日趋显现。

(四)岗位体系建设滞后。

多年来在劳动用工策略上采用“身份”差异替代了“岗位”差异,忽视了岗位体系的建设,企业内部“以岗定薪、按绩取酬、岗变薪变”的分配机制尚未建立,以劳动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劳动用工机制尚未形成。

劳动用工管理存在的问题,不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利于劳动用工机制的建立,不利于员工的绩效管理,不利于理顺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关系。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开展《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情况专项检查活动方案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开展《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情况专项检查活动方案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开展《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情况专项检查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3•【字号】葫政办发[2008]43号•【施行日期】2008.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开展《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情况专项检查活动方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08〕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月三日关于开展《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方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情况检查活动方案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8〕81号)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批准,2008年6月至8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情况专项检查活动。

具体方案如下:一、检查范围、内容和方法1、检查范围: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包括适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个体工商户。

2、检查内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情况,劳务派遣用工情况,非全日制用工情况。

主要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及时、依法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合法、规范,必备条款是否完整;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变更和解除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情况;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情况;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3、检查方法:采取用人单位自查、各县(市)区全面检查、省市重点督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具体方法:核对职工名册及工资发放表,检查是否全员签订劳动合同;抽查劳动合同各项条款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现象存在;抽查劳动合同文本是否交付劳动者;检查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情况,同工同酬情况;检查非全日制用工的审核备案情况;检查工资拖欠和最低工资支付情况;检查社会保险登记、缴费情况;随机抽选部分职工召开座谈会,深入了解劳动合同签订和参保的实际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分支机构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范编制外用工管理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分支机构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范编制外用工管理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分支机构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范编制外用工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8.22•【文号】银发[2007]300号•【施行日期】2007.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分支机构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范编制外用工管理的意见(2007年8月22日银发[2007]300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颁布,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规范各分支机构的编制外用工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劳动合同订立(一)各分支机构聘用编制外人员(非全日制用工除外),一律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以总行统一印发的劳动合同范本(另行印发)作为参考模本;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要合法、合规。

(三)要对编制外人员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进行摸底,区分有可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况,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规定,避免出现劳动纠纷。

(四)在聘用编制外人员时,一律不得要求劳动者交押金、保证金、风险抵押金或提供担保,也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

二、劳动合同履行(一)各分支机构要按规定及时为编制外人员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

(二)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支付给编制外人员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要认真执行同工同酬的法律规定,根据各岗位要求和特征,合理配备编制内员工与编制外人员,避免出现同工不同酬的情况。

三、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各分支机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确因合法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补偿。

四、劳务派遣(一)各分支机构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要以总行统一印发的劳务派遣协议范本(另行印发)作为参考模本。

国资委关于规范中央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委关于规范中央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委关于规范中央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3.04•【文号】国资发分配〔2013〕28号•【施行日期】2013.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国资委关于规范中央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3〕28号各中央企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

为做好《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规范中央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决定》精神上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务派遣用工作为企业用工一种灵活的补充形式,在中央企业改革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中央企业在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提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维护被派遣劳动者权益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也存在着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不规范,部分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过高,被派遣劳动者流动率高、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等问题。

《决定》针对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明确界定“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范围、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和加重违法处罚等方面作出了新的法律规定。

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对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防范企业用工法律风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重要法律依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规范劳动用工和劳务派遣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规范劳动用工和劳务派遣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规范劳动用工和劳务派遣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5.08•【字号】苏人社发[2012]183号•【施行日期】2012.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规范劳动用工和劳务派遣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8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加强对全省用人单位,特别是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2〕4号)精神,决定自2012年5月15日到6月30日期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规范劳动用工和劳务派遣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现就有关问题通如下:一、专项行动任务和目标(一)专项行动的任务以“劳动合同保权益、工资支付惠民生、规章制度促和谐、诚信守法谋发展”为主题,以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和农民工等特殊群体最迫切需要维护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为宗旨,以劳务派遣单位和部分行业、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一系列有针对性的专项指导服务与执法检查活动,全面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劳务派遣行为,促进我省劳务派遣健康有序发展。

(二)专项行动的目标创新指导服务举措,提升执法检查效果,有效遏制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拖欠和克扣劳动报酬、超时加班加点、不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不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特别是劳务派遣领域存在的侵害劳动者同工同酬和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妥善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纠纷,着力提升用人单位,特别是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用工意识和劳动用工管理水平,促进我省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秩序明显好转,促进诚实守信、劳资和谐的良好氛围形成。

二、专项行动对象和内容(一)专项行动的对象本次专项行动的对象是全省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量较大的用工单位,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制造、采矿、餐饮企业和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个体经济组织。

解读《关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通知》

解读《关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通知》

解读《关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我厅出台了《关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督促用工单位及时调整派遣工用工比例《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使用劳务派遣职工不得超过一定比例,人社部将比例定为10%,并规定用工单位应当自《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施之日起2年内将劳务派遣职工比例降至该比例以下。

我省进一步明确,在2年过渡期内,用工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要求制定调整用工方案,明确降低派遣用工比例的计划、措施和期限,并将调整用工方案于2015年3月1日前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这样人社部门可以掌握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公的数量情况,监督、指导用工单位合理使用劳务派遣工。

二、用工单位确定辅助性岗位应经过民主程序《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规定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但由于“非主营业务岗位”概念比较难以界定,因此人社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用工单位要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确定本单位的辅助性岗位。

考虑到多数单位民主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的现状,我省规定用工单位通过民主程序确定本单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时,应以适当的方式征求本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的意见。

三、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没有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否适用第十四条有关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从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和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我省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派遣单位可以委托用工单位对试用期内的派遣工进行考察由于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特殊性,被派遣劳动者的试用期往往是在用工单位度过的,我省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委托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考察,考察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有效预防和处理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决定在全国组织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检查时间安排2016年6月15日至7月29日。

二、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专项检查范围:各类用人单位。

重点是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企业及钢铁、煤炭企业。

专项检查内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

一是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和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情况;二是钢铁、煤炭等产能过剩行业的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三是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四是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五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治欠保支情况;六是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七是用人单位遵守工时、休息、休假规定情况;八是用人单位遵守高温津贴规定情况等。

各地要重点检查第1-5项内容。

三、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广大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执法检查活动,明确工作任务,突出工作重点,认真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切实抓好工作责任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各地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法律意识,提高劳动者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劳动用工合规实施方案

劳动用工合规实施方案

劳动用工合规实施方案一、引言劳动用工合规实施方案旨在为企业提供一套规范、合法的用工管理方法,以确保企业在用工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权益,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方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内容如下。

二、用工政策1.遵循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公平合理雇佣劳动者,不歧视任何人群。

2.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3.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确保劳动者的合法休息权益。

4.建立健全的薪酬制度,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奖金和福利。

5.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和健康,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设施和岗前培训。

三、招聘与录用1.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明确的招聘岗位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开招聘信息。

2.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招聘,不涉及任何形式的腐败和边缘化行为。

3.对应聘者进行面试和考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四、劳动合同管理1.凡以劳动合同形式聘用的劳动者,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劳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酬福利等内容。

3.定期进行劳动合同的续签和变更,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五、劳动保障与福利1.按照法定标准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各种福利。

2.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保障措施。

3.建立健全的职工福利制度,提供必要的工会组织和员工活动,增加员工的归属感和满意度。

六、劳动关系处理1.建立健全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尽量通过和解和调解解决劳动纠纷。

2.合理使用解除合同和解雇制度,确保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纠纷。

七、培训与人才发展1.提供必要的岗前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提高劳动者的岗位适应性和综合素质。

2.推行内部培训和外部学习的相结合模式,不断提高员工的专业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八、监督与评估1.建立内部监督机制,保证劳动用工合规方案落实到位。

2.定期进行用工合规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劳务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劳务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劳务用工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用工行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劳务用工的管理,包括招聘、培训、使用、薪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

第三条本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促进职工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招聘与选拔第四条劳务用工的招聘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

第五条招聘过程中,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不得歧视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条件的应聘人员。

第六条招聘程序包括发布招聘公告、接收应聘资料、面试、体检、录用等环节,各环节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招聘人数和岗位,对录用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其能够胜任工作。

第三章劳务派遣与使用第八条企业应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和劳动保护费用。

第十条企业应按照协议约定,合理安排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

第十一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务派遣劳动者管理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考核,确保其符合岗位要求。

第四章薪酬与福利第十二条企业应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三条企业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相应的福利,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奖金、补贴、福利等分配制度,确保分配公平、合理。

第五章劳动保护与劳动争议处理第十五条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及时化解劳动矛盾和纠纷,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上海市关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若干意见

上海市关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若干意见

上海市关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若干意见上海市关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若干意见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代表组织),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工会组织:为促进本市劳务派遣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就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对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重要意义劳务派遣用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化配置人力资源、适用《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的补充用工形式,对于保持市场的灵活度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同时,本市劳务派遣市场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局部影响了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当前,上海正处在“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事关广大劳务派遣员工的切身利益,事关整个职工队伍的团结,事关本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妥善处理劳务派遣领域的突出问题。

市国资系统要发挥率先示范作用,总结国有企业规范使用劳务派遣的成功经验,在国资系统内予以推广,引领其他企业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有效推进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工作。

要通过社会各方共同努力,实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统一,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准确把握原则,突出工作重点,积极稳妥推进规范措施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要准确把握原则、突出工作重点,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规范措施,控制派遣规模,逐步降低比例。

一要准确把握规范工作的指导原则。

通过深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准确把握“四个坚持”的指导原则,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积极研究实施规范工作措施,确保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鄂劳社发[2007]69号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鄂劳社发[2007]69号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鄂劳社发[2007]6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9号)的要求,采取切实措施,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切实加强《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的组织领导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对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劳动关系、法制、监察和仲裁等机构参加的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贯彻实施工作顺利开展。

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和工作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要加强对下级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扩大工作效果。

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注意了解掌握《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的职能优势,各司其职,分工协作,互相支持,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

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下一步工作计划

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劳动用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为核心,以提高企业用工管理水平为目标,强化监管执法,优化服务,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工作目标1. 提高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水平,实现用工管理规范化、标准化。

2. 规范劳动合同签订,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3. 加强劳动用工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用工行为。

4. 优化服务,提高企业满意度。

三、工作重点1. 加强劳动用工政策宣传和培训(1)开展劳动用工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活动,提高企业对劳动用工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2)针对企业用工管理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开展专题培训,提高企业用工管理水平。

2. 规范劳动合同签订(1)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加强对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的监督检查,确保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加强劳动用工监督检查(1)加大劳动用工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用工行为。

(2)完善劳动用工监督检查机制,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4. 优化服务,提高企业满意度(1)简化劳动用工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2)开展劳动用工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政策解读、业务指导等服务。

5. 推进劳动用工信息化建设(1)加强劳动用工信息化平台建设,实现劳动用工信息共享。

(2)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劳动用工管理效率和水平。

四、实施步骤1. 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和任务。

2. 加强宣传培训,提高企业对劳动用工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3. 开展劳动用工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用工行为。

4. 加强劳动用工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5. 定期总结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调整工作措施。

五、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各项工作。

2. 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对工作成效进行考核,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3. 加强经费保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4.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方案

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方案

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方案篇一: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2、本规章制度使用于公司和全体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4、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二、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5、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6、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7、公司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训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8、公司选送员工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三、劳动合同管理9、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自员工录用之日起15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持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

10、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11、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90天;合同期限满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期限。

12、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22条支付);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尝金。

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方案

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方案

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方案劳动用工管理是企业日常运营中的重要环节,对于确保员工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我公司拟定以下方案:一、建立完善的用工制度1.明确用工政策:制定详细用工政策,明确员工的招聘、录用、工资福利、劳动纪律等方面的要求。

2.招聘程序规范:建立统一的招聘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遵循择优录用原则,并对需要经过试用期的岗位拟定明确的试用期制度。

3.培训和晋升机制:建立完善的培训机制,提供持续的培训和学习机会,加强员工技能的培养和提升,同时建立公正的晋升机制,激励员工的发展动力。

二、确保薪酬合理、公正1.薪酬制度透明:建立薪酬制度,详细规定薪资结构和调整机制,确保薪酬制度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同时制定绩效考核机制与薪酬挂钩。

2.薪资及福利记录:建立薪资及福利记录系统,及时记录员工的薪资福利信息,并确保及时准确地发放工资,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劳动保障1.落实劳动合同管理:确保与员工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并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合同的要求。

2.建立劳动纠纷预防机制:加强与员工的沟通和交流,及时了解员工的需求和意见,积极预防和解决可能引发劳动纠纷的问题。

3.优化工作环境: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安全设施,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

四、加强员工管理1.制度宣传和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宣传和培训,使员工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提高员工对规章制度的自觉遵守。

2.定期考核和激励:建立定期考核机制,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适时给予奖励和激励,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归属感。

3.建立员工投诉机制:建立员工投诉机制,确保员工对于劳动用工管理方面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为员工提供畅通的沟通渠道。

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我公司将能够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员工的权益,同时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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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贯彻《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务用工管理工作的安排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不断规范和强化劳务用工的管理,进一步提升集团管理水平和市场综合竞争力,为企业降成本、增效益做贡献,经总公司研究决定,在全集团内开展贯彻《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务用工管理工作。

具体安排如下:一、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原则目前,劳务用工已经成为各单位生产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支生力军,开展贯彻《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务用工管理工作,既要保证合法合规用工,也要保证职工队伍稳定和经营生产需要,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严肃性、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

各单位必须坚持节约用人、降低人工成本的理念,打破常规,克服惯性思维,转变观念,向优化人力资源管理要效益,提高集团整体运营质量。

通过组织开展岗位调查分析,摸清底数;对照法律规定,制定整体调整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方案落实等工作,做到整体设计、先易后难、分步实施。

充分利用国家赋予的整改时间,做好各项调整工作和制度建设,使劳务用工真正成为企业用工的有效补充形式。

组织开展贯彻《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务用工管理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四个结合”的原则。

在开展调查、制定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过程中,要做到“四个结合”,即:要与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配套法规结合起来,要与首钢实施转型发展战略紧密结合起来,要与建立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大型企业集团管理模式紧密结合起来,要与本单位生产及工作实际结合起来。

(二)创新思路的原则。

劳务用工模式形成于相对粗放的管理时期,虽然在实践中得到了完善和发展,但用工基本模式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

面对国家政策法规的新要求和首钢发展的新形势、园区开发建设的新任务,要不断创新劳务用工管理理念和方式,大胆探索劳务用工使用途径,实现管理模式的新突破。

(三)机制推进的原则。

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务用工岗位缺员差额奖励及劳务人员调入企业工作等长效激励机制,将优化劳动组织、降低人工成本、提高劳动效率工作与单位考核分配紧密挂钩,鼓励各单位最大限度地减少用人,压缩人工成本和劳务费用,形成自我约束、合理用人的长效用工机制。

(四)平稳有序的原则。

一是要摆脱束缚,开阔视野,多形式、多角度、多途径考虑解决问题的方法及措施,按照“五个一批”的原则(减少一批、承包一批、顶替一批、调入一批、保留一批)制定调整方案;二是要按照整体解决、综合施治、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方式,做好方案的落实工作。

保留的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突破10%的政策红线,保证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工作安排(一)工作组织总公司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等。

领导小组由总公司副总经理强伟任组长,劳动工资部部长闫永志任副组长,组员由劳动工资部、组织人事部、宣传部、计财部、法律事务部、工会等单位领导和专业人员组成。

工作小组由劳动工资部各相关处室领导和专业人员组成。

各单位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相关工作,保证实现总公司明确的工作目标。

(二)工作范围按照“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规定,企业经营地的人社局是以法人机构为单位对《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结合总公司直管的70家单位归集为40家法人企业或分公司的实际,这次工作的范围是40家法人企业中使用了劳务用工的28家用人单位(见附件1)。

各单位在做好本单位贯彻《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务用工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全面负责下属或代管的全资、控股、参股法人单位调整方案的制定实施和备案工作,并在上报调整方案和进行工作总结等工作中,对这些单位进行单独说明。

(三)工作目标1.完成岗位调查分析和界定工作,明确主营和辅助岗位。

主营岗位不得使用劳务用工。

2.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控制在单位用工总量的10%以下。

3.最大限度地减少混岗作业,必须混岗作业的,要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

4.各单位制定的调整方案要符合人社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要求。

在北京市注册的法人单位,要按照《北京市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备案工作通告》规定,于2014年8月底前向企业经营所在地的人社局完成备案工作。

5.在国家规定的整改时间内,确保完成调整方案的落实工作。

6.做好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审核和验收工作。

(四)工作内容要实现上述工作目标,应做好以下工作:1.深入学习、研讨政策、试点先行、交流经验。

一是采取会议、宣讲、专业培训、答疑等形式,组织相关作业部、作业区域、作业班组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政策和总公司工作安排,了解掌握有关文件精神及要求,吃透各项政策规定,提高掌握和运用政策的能力,确保学习贯彻不留死角。

二是在股份公司管理的顺义冷轧公司进行试点,通过推广和交流通钢公司和试点单位的先进经验,促进工作开展。

2. 开展劳务用工岗位调查分析和岗位界定工作,强化完善劳务人员信息管理建设和数据统计工作。

一是做好主营岗位和辅助岗位界定工作。

通过调查分析,由各单位确定主营业务岗位范围,并按照“三性”原则确定使用劳务用工岗位范围,对于辅助性岗位要履行职代会通过、与工会协商和进行公示等程序。

二是以用工单位为主体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造册,掌握每名劳务人员的基本信息和素质状况,实现动态管理。

三是各单位要规范劳务用工人数和劳务费用统计口径,按照实际使用情况填报《工资总额统计月报》,具体为:将劳务派遣人员数量和费用填入“劳务、季节用工”栏,作为控制比例的计算依据;将劳务人员薪酬填入“其中:劳务人员报酬”栏;将劳务承包发生的费用填入“劳务承包”栏。

3.按照“五个一批”原则(减少一批、承包一批、顶替一批、调入一批、保留一批),结合实际制定相应调整方案。

一是在对使用劳务用工的岗位进行调查分析基础上,结合工艺技术革新和设备改造实际,对工作量不饱满、工作连续性不高、相邻相近岗位进行兼职合并,通过扩大岗位职责和优化劳动组织,核减一部分劳务用工编制。

二是调整用工方式,合理运用政策规定,对条件适合的工序(岗位)由劳务派遣形式改为劳务承包形式。

在岗位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对能够以产量、面积计算费用或者工序完整、职责清晰、上下游工序关联简单明确,能够独立形成生产组织的单一工序(岗位)承包给专业劳务单位,推广劳务承包、项目承包、工序承包。

将一部分劳务派遣用工转变为劳务承包用工,降低劳务派遣用工比例。

三是继续做好挖潜和企业富余人员安置工作,顶替劳务用工岗位。

进一步树立节约用人、合理调剂意识,结合各单位生产现状和设备改造、技术革新等措施的实施,继续组织做好挖潜工作,通过合理安置富余人员和停产单位人员,顶替劳务用工岗位。

四是开展将优秀劳务人员调入企业工作。

为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在全面做好对劳务人员进行综合测评的基础上,将技术水平高、组织管理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的劳务人员,在符合《首钢总公司人员招聘与配置管理制度》的条件下调入企业工作,并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手段,为企业不断补充新鲜血液,留住人才。

五是在生产辅助岗位保留使用一部分劳务派遣用工。

这部分用工,特别是与正式职工同岗操作的,要通过完善薪酬制度和考核体系,落实同工同酬规定,达到符合政策规定和提高劳务人员积极性的目的。

4.全面做好劳务派遣资质的审核验收工作,完善对劳务单位的考核评价体系。

一是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劳务单位办理资质的截止时间是2014年6月底,下半年组织开展对劳务单位资质重新审核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劳务派遣企业要坚决与其解除协议。

二是组织做好对劳务单位的综合评价工作,进一步压缩劳务单位数量,减小管理幅度,提高工作效率。

5.进一步规范管理和完善制度。

从制度上要求各单位按照“六个一样”(思想政治上一样平等,岗位工作上一样要求,日常管理上一样对待,操作技能上一样培训,待遇生活上一样关心,考核报酬上一样合理)的原则,规范和强化劳务用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通过重视民主权利,鼓励钻研技术,健全培训体系,丰富文化生活等措施,确保劳务人员队伍稳定。

使之成为首钢大家庭的一员,增加他们对企业的亲切感和归属感。

6.做好调整方案的制定和备案工作。

一是各单位要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要求,制定劳务用工整体调整方案,报总公司劳动工资部。

同时,劳务用工比例超过10%的法人单位,要按照企业经营所在地人社局的时间要求,将调整方案进行备案。

二是各单位下属或代管的法人单位,由各单位负责按照总公司要求,组织、指导其完成岗位调查分析、制定调整方案、按时备案和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五)工作方法1.深入调研分析和查找问题。

按照总公司工作安排和目标、要求,组织人员逐工种、逐岗位进行调查分析,摸清底数,对照检查劳务用工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查找问题要尽可能量化,用数据真实、准确的说明存在的差距和问题,以便通过分析找出重点、难点、薄弱环节。

2.结合实际制定方案。

各单位要在查找、分析问题的基础上,坚持整体解决、综合施治、稳步推进的原则,确保职工队伍稳定和生产顺行,制定出针对性强的应对措施和实施方案。

主要包括:存在的问题及差距、解决问题的步骤及时间结点、途径、方法及措施;要层层分解任务、目标责任和考核内容等。

实施方案要逐一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作业区、班组和岗位。

发挥工会、职代会的纽带、桥梁、凝聚作用,引导、鼓励全体员工集思广益、群策群力。

3.建立长效激励机制。

一是开展将优秀劳务人员调入企业工作。

各单位在总公司下达的年度人员控制指标范围内,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可将当前使用的优秀劳务人员按调入方式调入企业工作。

调入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⑴中技、中专以上学历,且在本岗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

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在专业对口工作岗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⑵具有本岗位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⑶年度综合测评结果为优秀,且技术水平高、组织管理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的劳务人员。

⑷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状况良好,无慢性疾病。

⑸连续两年被评为年度先进或在二级公司及以上级别职业技能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应优先考虑。

同时,还要考虑调入人员所在的劳务单位必须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和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劳务人员的招聘手续、劳动关系的建立和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等因素,确保调入后不出现任何历史遗留问题。

各单位要结合生产岗位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调入条件,并结合本单位用工需求提出年度调入劳务人员计划,报总公司劳动工资部,经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过程中要通过综合测评、严格考核、内部公示和与劳务单位进行沟通协商等程序,对符合调入企业的劳务人员,按照《首钢总公司人员招聘与配置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调入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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