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8]211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8〕21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与住房开发建设,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创造良好的住房消费环境(一)调整购房入户政策。
购房入户政策实施范围由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钱江新城区域扩大到上城、下城、西湖、江干、拱墅区等区域。
购房者为非杭州市区户籍人员(不含境外人员),在上城区内购买单套住房(含存量房)总价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在下城、西湖、江干、拱墅区内购买单套住房(含存量房)总价达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的,经市房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申请办理 1户(夫妻以及未成年子女)杭州市区户籍。
具体操作办法参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外地人在杭购房入户试点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6号)规定执行。
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钱江新城的购房入户政策仍按原政策执行。
(二)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由男60岁、女55岁调整为男65岁、女60岁。
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职工购买商品房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职工首套贷款购买的商品房,人均建筑面积未达到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可按相应额度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
国办发〔2010〕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2008年四季度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新建商品住房成交面积大幅度增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进一步加快,这对于提振信心、活跃市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促进住房消费和投资,实现保增长、扩内需、惠民生的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回升,近期部分城市出现了房价上涨过快等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一)加快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要采取促开工、促上市措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和销售。
要适当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
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切实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二)增加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
各地要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把握好土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和时序。
城市人民政府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内,抓紧编制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重点明确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并分解到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到地块,明确各地块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等控制性指标要求。
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住房有效供应不足的城市,要切实扩大上述五类住房的建设用地供应量和比例。
要加强商品住房项目的规划管理,提高规划审批效率。
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对需要办理农用地征转用手续的,要加快审批工作,确保供地计划落到实处。
构建理性互动的房地产金融链
构建理性互动的房地产金融链摘要:房地产金融作为地产行业的重要调控杠杆而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本文回顾了我国房地产金融调控的互动历程,在试图分析房地产金融运行模式和现状的基础上,探究制约我国房地产金融发展的主要因素,并提出构建理性互动的房地产金融链的政策建议,以期促进并实现我国房地产金融事业的理性繁荣与良性互动。
关键词:房地产;金融链;理性;互动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城镇化建设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我国房地产业一路高歌猛进,得到飞速发展,拥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欣欣向荣的市场前景。
然而,作为资金密集型行业,则更多需要的是理性的金融支持与政策调控约束,需要形成理性繁荣与良性互动的房地产金融链。
金融和房地产的理性互动是金融体系与房地产业共同稳健成长的重要保障。
一、我国房地产金融调控的“互动”历程1.1998-2002年,金融业大力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
我国房地产金融市场在这一阶段的政策调控重点是积极扶助并大力支持房地产行业的发展。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
这是在推行住房改革之后,央行的第一个明确支持房地产发展的金融政策。
2.2003-2007年,房地产宏观金融调控从市场预警转向“抑制”收紧。
2003年,央行出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121号文件),拉响了宏观金融调控的预警。
04年9月,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指引》,针对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等方面的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做出详细规定。
2005年,将自营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回归到相同期限贷款利率水平。
此后,房地产金融的调控导向更加趋“紧”,重点抑制房地产投资、投机的二套房贷款政策,随着“国六条”、“国十五条”的相继颁布和2007年的6次加息,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进一步收紧。
3.2008-2009年,从“抑制过热”转为“稳健”再至“松绑”。
2008年,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房地产市场经历了一个短暂的调整期。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
三十六、关于防止利用银行卡进行资金传销活动的通知(银发〔1998〕107号)
三十七、关于批准外资银行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114号)
三十八、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银发〔1998〕169号)
三十九、关于颁布《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版本1.0)第3部分——终端规范》的通知(银发〔1998〕479号)
十一、关于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45号)
十二、关于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1989〕93号)
十三、关于专业银行报送会计报表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345号)
十四、关于做好大型企业指令性计划销货的结算通知(银发〔1989〕366号)
十五、关于金融债券转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关于继续做好具有出口换汇价值的金银制品、稀币挑选工作的通知((83)银发字第168号)
五、关于固定资产贷款按季结息后对存在问题处理办法的紧急通知((85)银传字35号)
六、关于控制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5)银发字第174号)
七、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搞好资金融通支持横向经济联合的暂行办法》的通知((86)银发字第64号)
五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行内大额款项汇划事宜的通知(银发〔2002〕59号)
五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科技发展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262号)
五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351号)
五十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银行汇票及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64号)
二十一、关于下达一九八九年清仓挖潜任务的通知(银发〔1989〕90号)
住房消费信贷:机遇、瓶颈与出路——对加快拓展我行住房消费信贷业务的思考
( )从 营销 环境 看 ,刺激 内需 的政 策导 向 为住 低 效并不断退出竞争领域的背景下 ,传统信贷领域及盈 利空 二
并逐渐龟缩在国家信用 支撑 的基 础设施 建设 、 垄 房信 贷提 供 了有 力 支撑 。为促进消费升级,刺激扩大内 间 日趋狭窄 ,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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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农村金融 研究. 0 2年 第 6期 20
瓶 住 房 消 费 信 贷 遇 \ 颈 与 出 路
对加快拓展 我行 住房消费信 贷业务的思考
刘 合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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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 运 作 实践 看 ,我 国住 房 消 费贷款 运 营质 三
量创世 界之 最 。我国住房消费信贷政策 9 年倡导出台, 6 到 8 几 各 ( )从 市场 需求看 ,消 费升级 造就 一 个 潜力 庞 9 年 才 正式 运 营 , 年 来 , 大银 行 从 怀 疑 、尝 试 、推 行 到 发 一
数量缺 口, 一个潜在 的、 全新的 、 空前 庞大的住房消费信用需 务 和 效 益增 长 点 培 育 发展 ,并 将 住 房 最 高 贷 款 额 由住 房 价 值 0 0 最长期 限由 2 O年延长到 3 O年 , 贷款利 求在我 国开始形成 。 面对这一历史性 的机遇 , 传统银行 的金融 的 7 % 提高到 8% , 观念 、 信贷模式 、 创收领域是否能 因势转型 , 能否抓住契机拓 率 降低 到法定贷 款利率 以下 。 相关政策的出台 , 吻合了居民的 减缓 了居 民还贷压力 , 激发 了居 民信用 消费住房 的 展、 抢夺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市场与 利润 , 将直接决定 了经济双 消 费能力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关于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21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关于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关于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998年5月26日银发〔1998〕215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由人民银行分行转发):为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促进今年宏观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制定了《关于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落实。
一、确保今年国民经济增长8%,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需要,对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乃至促进亚洲金融稳定,也都有重要意义。
为此,各金融机构要认真学习去年11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与此同时,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正确处理促进经济发展和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努力改进金融服务,适当增加贷款,支持国家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
二、《指导意见》的基本政策不仅适用于今年,对今后工作也有指导作用,其内容将在实践中进一步充实。
各金融机构要立即向所属分支机构转发该《指导意见》,结合各个金融机构的实际,制定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
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促进《指导意见》及其有关措施的贯彻落实。
并将贯彻执行情况于6月底报人民银行总行。
三、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要立即将《指导意见》转发辖内所属各金融机构,并督促做好《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
金融政策一览表
住房和城建部、央行、银监会
发布《关于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
按家庭成员拥有住房数认定二套房。
收紧房地产信托。
2006年
7月
银监会
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进一步强调控制房地产信贷风险。
2007年
9月
央行
银监会
发布《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要求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
重申:非改善型二套房贷 首付至少四成。
2009年
7月
银监会
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按揭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
重申严格执行二套房政策。
2010年
1月
国务院
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简称“国十一条”。
二套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等11条措施。
8月
央行
银监会
发布《关于金融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规定对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建设用地闲置两年以上的房地产项目,禁止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或以此类项目建设用地作为抵押物的各类贷款(包括资产保全业务)。不得向小产权房发贷款。
2008年
9月
央行
发布《关于下调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
下调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0.27个百分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也相应下调。
2010年
2月
银监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发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房地产市场政策回顾
针对改革住房制度,完善市场体系方面,18号文指出了“各地要继续推进现有公房出售,搞活住房二级市场,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发展市场服务,完善市场监管制度,完善住房补贴制度,制定和完善住宅产业的经济、技术政策,健全推进机制,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2003年随着城市动拆迁规模的加大,房地产价格的持续上涨,公房上市、央产房上市政策的开放,二手房交易程序的简化等诸多因素共同促进了二手房市场的发展,手房交易量逐渐向一手靠拢。北京二手房交易量占一手交易的比重由去年的4.1%升至35%左右,上海二手交易量直逼一手。另一方面,国家对二手市场关注度的提高,如上海二手中介费调整,各地相继出台对二手中介市场的管理规定及交易指导价格(如北京、长沙、哈尔滨等),随着市场的二手市场的完善与成熟以及国际代理业的介入,房地产二手中介代理行业亦面临着洗礼,一些实力雄厚的公司将快速发展下去,部分小型公司将面临被兼并或者关门歇业的局面。
地方性政策名称 实施日期 发布单位关于商品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1月1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3年3月1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的通知 2003年5月1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6月1日 上海市最高法院《关于上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 2003年9月9日 上海房地资源局《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 2003年10月1日 上海市物价局,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对本市中低收入家庭实行购房贷款贴息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3年6月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关于检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8月4日 广州市国土资源局完善个人购房贷款体系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杭政函[2010]3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0〕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改善广大市民居住条件,加强和改善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一)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和规模。
坚持“租、售、改”三位一体方针和“六房并举”的总体要求,全面推进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经济租赁房、危改房和人才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加快实现拆迁安置房“房等人”目标,解决两个“夹心层”的住房困难问题。
其中,主城区2010年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50 万平方米,竣工 50 万平方米;开工建设廉租房5万平方米;开工建设拆迁安置房400万平方米,竣工 300 万平方米;建设经济租赁房(含大学毕业生公寓、外来务工人员公寓9万平方米)42万平方米;开工建设人才专项用房50万平方米;完成180万平方米危旧房改善扫尾项目;通过收购、定向采购存量房以及普通商品房,增加保障性住房房源。
(二)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地和配套建设力度。
确保主城区2010年经济适用房供地500亩,经济租赁房供地200亩,人才专项用房供地500亩,拆迁安置房供地2300亩。
保证大型居住区公建配套建设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加快萧山区和余杭区两个两平方公里大型居住区的规划选址和土地前期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颁发部队转移对指战员存款的处理办法的通知》等131件规范性文件(附件1)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关于定额储蓄不分在城市或农村推行应一律保本保值的指示》等76件规范性文件(附件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失效。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计131件)一、关于颁发部队转移对指战员存款的处理办法的通知((65)银商乔字第89号)二、关于海外私人定期存款利息转存等问题的复函((77)银外字第96号)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工业贷款办法》执行中几个问题的答复((78)银信工字第5号)四、关于死亡绝户的储蓄存款如何处理的复函((79)银信字第9号)五、关于积极支持个体工商业适当发展的通知((80)银信字第86号)六、关于开办大额定期存单业务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87)银传字第32号)七、关于各银行和信用社不能办理保险业务的通知(银发〔1987〕136号)八、关于冻结军队在银行存款问题的复函(银办函(1987)136号)九、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贷款旬报工作的通知(银发〔1988〕182号)十、关于严格控制小纺纱厂贷款等问题的通知(银发〔1988〕250号)十一、关于加强企业内部集资管理的通知(银发〔1989〕174号)十二、关于停办“存期累进储蓄存款”的通知(银发〔1989〕175号)十三、关于进一步办好邮政储蓄的通知(银发〔1989〕322号)十四、关于城市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331号)十五、关于执行《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0〕126号)十六、关于加强对新建银行管理的通知(银发〔1990〕177号)十七、关于邮政储蓄网点管理中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复〔1991〕364号)十八、关于储蓄挂失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复〔1991〕480号)十九、关于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核对证件内容问题的复函(银复〔1991〕535号)二十、关于融资性租赁公司验收登记工作的通知(银发〔1992〕104号)二十一、关于贯彻执行《储蓄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传〔1992〕47号)二十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银发〔1993〕49号)二十三、关于对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中国农业银行管理和领导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几个法律问题的复函(银复〔1993〕66号)二十四、关于对《北京市关于违反金融业管理的处罚办法》的批复(银复〔1993〕167号)二十五、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复〔1993〕217号)二十六、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132号)二十七、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98号)二十八、关于各分行越权批设融资租赁公司及分支机构撤留问题的通知(银发〔1994〕301号)二十九、关于加强对农村信用社领导和管理的通知(银传〔1994〕11号)三十、关于加强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的通知(银发〔1995〕232号)三十一、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机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5〕261号)三十二、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传〔1995〕98号)三十三、关于下发《关于加强商业银行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95)银银管第5号)三十四、关于印发《在华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6〕6号)三十五、关于银行业监管报表资料实行专收制度的通知(银发〔1996〕84号)三十六、关于当前稳定和加强农村信用合作工作的通知(银发〔1996〕132号)三十七、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的通知(银发〔1996〕354号)三十八、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67号)三十九、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264号)四十、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18号)四十一、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69号)四十二、关于商业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430号)四十三、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报表填报说明和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书的通知(银发〔1997〕549号)四十四、关于加快农村合作金融管理机构组建工作的紧急通知(银传〔1997〕48号)四十五、关于农村合作金融管理机构组建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传〔1997〕52号)四十六、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银农发〔1997〕21号)四十七、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安全设施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农发〔1997〕27号)四十八、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系统经济违法犯罪案件中涉及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农发〔1997〕32号)四十九、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19号)五十、关于严格规范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行为的通知(银发〔1998〕77号)五十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案件防范与查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139号)五十二、关于开展清理信贷资产、改进贷款分类工作的通知(银发〔1998〕150号)五十三、关于严格控制农村信用社员工增长的通知(银发〔1998〕164号)五十四、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银发〔1998〕169号)五十五、关于加强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五十六、关于印发《对金融机构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等问题定性的说明》的通知(银发〔1998〕273号)五十七、关于对外资银行在上海浦东、深圳市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实施有关管理措施的通知(银发〔1998〕367号)五十八、关于加强对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监管的紧急通知(银发〔1998〕435号)五十九、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监管报告》统一格式的通知(银发〔1998〕503号)六十、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参加电子联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会计〔1998〕2号)六十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73号)六十二、关于变更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机构申请表及其发放程序的通知(银发〔1999〕122号)六十三、关于下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129号)六十四、关于加强信用证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135号)六十五、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57号)六十六、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办发〔1998〕145号文件精神对农村信用社实施改革整顿规范管理的具体方案》的通知(银六十七、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用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226号)六十八、关于实施商业银行统一会计科目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238号)六十九、关于加强农林开发项目信贷管理,严禁利用土地开发和土地转让名义非法集资的通知(银发〔1999〕254号)七十、关于适当提高社员入股额度,搞好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323号)七十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335号)七十二、关于农村信用社县(市)联合社在领取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前开展金融业务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银合复〔1999〕29号)七十三、关于取消银行分支机构外汇营运资金限制的通知(银发〔2000〕9号)七十四、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27号)七十五、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银发〔2000〕108号)七十六、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组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09号)七十七、关于严格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52号)七十八、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172号)七十九、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现场检查操作程序》的通知(银发〔2000〕222号)八十、关于实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38号)八十一、关于建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2000〕380号)八十二、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通知(银发〔2000〕398号)八十三、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00号)八十四、关于不得调用农村信用社及其联合社资金用于解决县(市)城市信用社支付问题的紧急通知(银办发〔2000〕101号)八十五、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0〕120号)八十六、关于规范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与签发程序的通知(银办发〔2000〕157号)八十七、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0〕170号)八十八、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92号)八十九、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0〕291号)九十、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社部分变更事项审批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292号)九十一、关于对取缔和查处非法集资活动有关问题解释的函(银办函〔2000〕243号)九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季度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银发〔2001〕121号)九十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银发〔2001〕142号)九十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1〕197号)九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银行业协会管理的若干意见(银发〔2001〕199号)九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整顿邮政储蓄机构的通知(银发〔2001〕256号)九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发〔2001〕257号)九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贷款累放累收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1〕302号)九十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报送股份制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的通知(银发〔2001〕322号)一〇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按月报送不良贷款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的通知(银发〔2001〕323号)一〇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31号)一〇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款当日存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40号)一〇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346号)一〇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通知(银发〔2001〕356号)一〇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81号)一〇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96号)一〇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农村信用社开办特种存款的通知(银发〔2001〕410号)一〇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2001〕412号)一〇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31号)一一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审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补充通知(银办发〔2001〕53号)一一一、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与金融机构“全科目”统计指标归属关系对照表》的通知(银办发〔2001〕64号)一一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下达2001年度农村信用社机构调整和规模控制指标的通知(银办发〔2001〕112号)一一三、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会计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1〕186号)一一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2号)一一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89号)一一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8号)一一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分行审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44号)一一八、中国人民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247号)一一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293号)一二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14号)一二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政策性住房“大委托”贷款纳入全科目统计的通知(银发〔2002〕317号)一二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规范发展城市信用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41号)一二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银行业市场竞争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54号)一二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和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355号)一二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2〕370号)一二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申请从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71号)一二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实名制实施前存入的化名储蓄存款到期支取问题的复函(银函〔2002〕209号)一二八、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2〕61号)一二九、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信用社机构调整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2〕115号)一三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2〕162号)一三一、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开办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2〕240号)附件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共计76件)一、关于定额储蓄不分在城市或农村推行应一律保本保值的指示(总货字第103号)二、颁发保本保值定期储蓄统一章程并指示内部处理手续有关各点的通知(总专字第16号)三、为颁发“定活两便储蓄存款简则”在已办该种存款的行处实行的通知(总专字第24号)四、为颁发折实存款统一章程的通知(总专字第8号)五、为颁发“关于储蓄存款章则办法的补充规定”的指示(总银货储字第0394/02087)六、中国人民银行存款章程(总银货存字1231/06453号)七、关于初步明确集中信用户的暂行标准的指示(总银贷信字第441/1191号)八、为颁发修订储蓄存款章程(草案)并注意各点的指示(总银私储字079/1533号)九、为函发农村呆账清理办法的指示(总银农计字第452/7602号)十、为颁发“定期储蓄移转异地处理办法”的指示(总银私储字第0098号)十一、关于例假加班及例假照常营业办理收款记帐起息的通知(银会字第614号)十二、关于后备放款掌握方法及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的规定的指示(银计穆字第89号)十三、关于颁发修订城市储蓄存款章程并指示各点的指示(银私陈字第261号)十四、关于银行配合管理私商休闲资金问题的通知(银私陈字第498号)十五、关于一九五四年城市储蓄工作的指示(总银私字陈字第74号)十六、为检送“国营工业生产企业短期放款暂行办法、会计核算手续暂行办法及国务院关于取消商业信用的批复”的通知((55)银工计字第77号)十七、关于检发“中国人民银行国营工业生产企业短期放款暂行办法”的通知((55)银工计字第85号)十八、关于选择北京、太原、广州、杭州、四市试办活期有奖储蓄希准备进行的指示((55)银私陈字第438号)十九、为转发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人民储蓄工作的指示请迅速贯彻执行的指示((60)银储乔字第67号)二十、发全国储蓄专业会议综合纪要((64)银密商李字第66号)二十一、城镇集体工业贷款手工业贷款的若干规定(草案)二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过去未计息储户处理问题的复函((78)银信字第50号)二十三、关于上海市银行继续实行信贷资金差额包干办法的通知((86)银发字第55号)二十四、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海市信贷资金差额包干管理实施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信贷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及配套的账务处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86〕219号)二十五、关于库存物资调价后的资金差额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86〕237号)二十六、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等办法的通知(银发〔1986〕401号)二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贷款账务处理的规定(银发〔1986〕401号)二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统一会计科目与报表的基本规定(银发〔1986〕401号)二十九、关于贯彻《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复(1986)199号)三十、关于专业银行信托投资机构资本金问题的通知(银发〔1987〕280号)三十一、关于加强有奖储蓄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1987〕362号)三十二、关于银行协助扣划市政罚款问题的批复(银复〔1988〕288号)三十三、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预收、预付贷款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银发〔1989〕47号)三十四、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基金会的通知(银发〔1989〕367号)三十五、关于解决农村信用社政策性亏损问题的通知(银发〔1990〕270号)三十六、关于做好储蓄内部宣传工作的通知(银计储(1990)4号)三十七、关于停止办理新的保值储蓄业务的紧急通知(银传〔1991〕60号)三十八、关于银行对三、四类企业贷款实行财产抵押的通知(银发〔1992〕124号)三十九、关于加强信贷资金管理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通知(银发〔1993〕220号)四十、关于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5)130号)四十一、关于对违规经营和账外经营资金实行并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6〕101号)四十二、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章的补充说明的通知(银发〔1996〕206号)四十三、关于禁止金融机构进入期货市场的通知(银发〔1996〕240号)四十四、关于继续做好清理违规经营和账外经营账务工作的通知(银发〔1996〕248号)四十五、关于实行商业银行监管报表责任制的通知(银发〔1996〕329号)四十六、关于商业银行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日期问题的通知(银发〔1996〕378号)四十七、关于清理整顿商业银行联办、代办储蓄机构的通知(银发〔1996〕410号)四十八、关于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进行人民币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1996〕425号)四十九、关于开展检查清理异地单位存款工作的通知(银发〔1996〕430号)五十、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50号)五十一、关于做好执行《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准备工作的通知(银发〔1997〕12号)五十二、关于对商业银行贷款质量进行稽核调查的通知(银发〔1997〕127号)五十三、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63号)五十四、关于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的通知(银发〔1997〕417号)五十五、农村信用社改进和加强支农服务十条意见(银发(1997)426号)五十六、关于清理商业银行国际业务部对外营业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7〕499号)五十七、关于印发《1997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银发〔1997〕518号)五十八、关于改进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560号)五十九、关于对商业银行并账资产中不良贷款加强管理的通知(银传〔1997〕56号)六十、关于建立农村信用社系统违法违纪案件统计系统的通知(银农发〔1997〕20号)六十一、关于省、地(市)农金改办人员划转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主要负责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农发〔1997〕24号)六十二、关于印发《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通知(银发〔1998〕121号)六十三、关于金融机构加强存款管理保证支付的通知(银发〔1998〕261号)六十四、关于加快落实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300号)六十五、关于落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425号)六十六、关于加强外资银行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银发〔1998〕577号)六十七、关于撤销农村信用合作社“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银发〔1998〕580号)六十八、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传〔1999〕13号)六十九、关于继续做好清理整顿银行账外账及违规经营工作的通知(银发〔2000〕115号)七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41号)七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用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1〕81号)七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监测和考核的通知(银发〔2001〕210号)七十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清理银行系统“小金库”的通知(银发〔2001〕364号)七十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性银行贷款停息挂账工作的通知(银发〔2001〕390号)七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邮政储蓄转存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1号)七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作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和改进支农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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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信贷的区域风险防范李莉[摘要]:过去十多年,房地产信贷规模快速攀升。
尽管当前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的不良率均较低,但是,目前房地产调控不放松的情况下,房地产信贷面临较大风险。
基于三个具有代表性地区的调研,发现房地产信贷存在较大差异,未来须因地制宜实行不同的房地产信贷战略。
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优势区域出台相对稳定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在短期内防范存量房地产开发贷款的信用风险;长期内防范存量个人住房贷款的信用风险;针对不同地区,调整房地产新增贷款的结构。
[关键词]:房地产信贷,风险防范,地区差异房地产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行业,一方面与宏观经济紧密相连,具有明显的周期性;另一方面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与金融体系关系密切,房地产行业的周期性波动会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
过去十几年,我国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房地产信贷规模也不断攀升。
然而,房地产业的周期波动特性决定了,房地产行业处于下行周期会带来金融风险,甚至引发金融危机。
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处于复杂的宏观调控期,尽管当前房地产贷款的不良率较低,但是2012年在房地产调控不放松的情况下,房价回调预期愈加增强,未来房地产信贷面临较大的风险。
一、我国房地产信贷发展及其现状目前,银行信贷仍然是我国房地产开发和个人购房融资的主要渠道,现行房地产信贷业务包括委托性信贷和自营性房地产信贷。
委托性房地产信贷业务起步较早,主要受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向购房者发放政策性住房贷款。
自营性房地产信贷包括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和个人按揭贷款,发展进程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大体一致,1988年首次住房体制改革会议召开后,住房制度改革全面起步,1991年,中国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相继开始办理房地产信贷业务,各项关于房地产信贷的政策也纷纷出台。
1998年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以发布《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为标志,房地产信贷开始进入初步发展阶段,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增加324亿元。
房贷政策(中国房贷政策历史)
房贷政策(中国房贷政策历史)房贷政策(中国房贷政策历史)我国房贷政策变迁1、在1988年第一次住房体制改革会议召开后,1991年住房信贷业务开始了起步,各项住房信贷政策出台。
1991年建设银行、工商银行都成立了房地产信贷部,办理个人住房信贷业务,并制定了职工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2、由于住房体制改革进展较慢,并在1992年出现了房地产热,1993年着手进行控制。
3、中国人民银行于1995年8月颁布了《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从而标志着我国银行商业性住房贷款走上正轨。
但当时的条件是比较严格的,一是要求有提供双重保证即抵押(质押)担保与保证担保,二是最高期限为10年,三是要求借款人先有存款,存款金额不少于房价款的30%,存款期限必须在半年以上。
4、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个人担保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这一办法对原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要求双重担保。
二是没有明确规定存款期限。
三是利率政策上明确规定按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减档执行。
期限为5年的,执行3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期限为5年以上至10年的,执行5年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期限为10年以上的,在5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最高不超过5%。
四是贷款使用范围是公积金建造的普通自用住房。
五是贷款发放主体是223个实施安居工程城市的商业银行和烟台、蚌埠住房储蓄商业银行。
六、规定贷款的处理时间是三个月,即在三个月内银行完成贷款评估、审查工作,并向申请人做出正式答复。
5、199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了《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随后颁布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1998年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1997年4月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相比,主要有以下不同:一是扩大了贷款可用于购买住房的范围。
原《办法》规定,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用公积金建造的自用普通住房,而新《办法》规定,个人住房贷款可用于购买所有自用普通住房。
-2005 历年地产政策总结
《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 (国办发〔2006〕37号)
• 要求新开工项目中套型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房屋比重 不得少于70%等;
• 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 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 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 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 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 业税;
房价“拐点”????
2008……
2005-2007年房地产土地政策盘点
房地产土地政策
•用地供应结构:增加普通
商品房和经济住房土地供应, 并督促建设。
•建立土地监察制:全国省
(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 审批利用纳入九大土地督察局 监管。
•土地出让规范化:明确六
大类招牌挂土地,建立国有土 地出让的协调决策机构和价格
• 2007.12.11《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 知》(银发 [2007]452 号)
2006年房价上涨依然过快, 低收入家庭住房难。
2007年3月5日,温家宝指出: 必须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改善低收入居民住房问题。
2007.05.23 商务部、外汇局 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 2007.08.07 国务院 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廉租房、住房保障体系 2007.09.27 央行、银监会 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 首付比例区别对待 2007.09.30 国土资源部 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 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2007.10.01 物权法实施 2007.10.31 发改委、商务部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外资受限 2007.11.14 财政部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来源的八大渠道 2007.11.19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央行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2007.11.27 九部门联合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保障对象、保障方式 2007.11.30 建设部、发改委等七部门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2007年,央行六次加息 货币政策从紧传出强烈政策信号
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27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27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的有关精神,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相关信贷政策通知如下:一、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
二、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
三、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用于购买住房。
四、对有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商业银行停止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和贷款展期。
五、对不认真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商业银行,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六、继续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项目和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贷款需求。
七、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抓紧制定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中长期贷款政策。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并及时上报执行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改进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金融服务,继续支持居民家庭合理的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财务可持续的原则,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项目。
对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的贷款期限可延长至不超过25年。
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对棚户区改造支持作用;对地方政府统筹规划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普通商品房建设的安排,纳入开发性金融支持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积极支持居民家庭合理的住房贷款需求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
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在已取消或未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当地城镇化发展规划,向符合政策条件的非本地居民发放住房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缩短放贷审批周期,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信贷需求。
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根据2007年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对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比例达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科目发放。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对确需用于异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已落实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贷款,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应向监管部门报备。
二、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三、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商业银行应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
商业银行应提请借款人按诚实守信原则,在住房贷款合同中如实填写所贷款项用于购买第几套住房的相关信息。
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包括本外币贷款,下同)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但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2014-09-30 16:09:40为进一步改进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金融服务,继续支持居民家庭合理的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财务可持续的原则,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项目。
对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的贷款期限可延长至不超过25年。
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对棚户区改造支持作用;对地方政府统筹规划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普通商品房建设的安排,纳入开发性金融支持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积极支持居民家庭合理的住房贷款需求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
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在已取消或未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当地城镇化发展规划,向符合政策条件的非本地居民发放住房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缩短放贷审批周期,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信贷需求。
三、增强金融机构个人住房贷款投放能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发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发行期限较长的专项金融债券等多种措施筹集资金,专门用于增加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贷款投放。
四、继续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积极支持有市场前景的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
望江事业单位笔试真题及答案2024
望江事业单位笔试真题及答案2024(满分100分时间120分钟)第一部分常识判断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引导高校通过新建、改扩建、修缮、装配化改造提升等多种方式,补齐高校学生宿舍短板。
A.《关于加强高校学生宿舍建设的指导意见》B.《关于加强高校学生宿舍建设的通知》C.《关于加强中小学宿舍建设的指导意见》D.《关于加强高校学生生活住所改进的指导意见》【答案】:A2.经权威历史考古学者论证,在南京西街遗址发现的“长干古城”始建于3100多年前的商周时期,这将南京建城史前推了()多年。
A.600B.200C.500D.1000【答案】:A3.2024年3月18日,中国海油对外宣布,我国渤海中北部海域再获亿吨级大发现——()油田,探明石油地质储量达1.04亿吨。
这是该海域时隔10年再次获得重大油气发现。
A.秦皇岛27-3B.春晓油气田C.渤中26-6D.开平南油田【答案】:A4.日前发布《关于()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提出加大住房租赁开发建设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发放住房租赁经营性贷款等17条举措,支持各类主体新建、改建和运营长期租赁住房,有效增加保障性和商业性租赁住房供应。
意见自2024年2月5日起施行。
A.财政B.信贷C.货币1/ 13【答案】:D5.2024年5月31日7时39分,我国在酒泉卫星发射中心使用(),成功将极光星座01星、02星发射升空,卫星顺利进入预定轨道,发射任务获得圆满成功。
A.长征二号F型运载火箭B.长征十一号海射运载火箭C.力箭一号遥三商业运载火箭D.谷神星一号商业运载火箭【答案】:D6.公文格式,即公文规格样式,是指公文中各个组成部分的构成方式,它和文种是公文外在形式的两个重要方面,直接关系到公文效应的发挥。
包括公文组成,公文用纸和装订要求等。
其中公文正文部分,应当使用国标()。
A.黑体四号字B.仿宋三号字C.楷体三号字D.仿宋五号字【答案】:B7.秦岭-淮河线是中国地理北方地区和南方地区的地理分界线,下列关于秦岭淮河线表述不正确的是()。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一、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引导规范贷款投向房地产开发贷款对象应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等级较高、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贷款应重点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能力的住宅项目,对大户型、大面积、高档商品房、别墅等项目应适当限制。
对商品房空置量大、负债率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审批新增房地产开发贷款并重点监控。
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2〕217号),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发放的非房地产开发贷款,各商业银行按照只收不放的原则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地区使用。
二、严格控制土地储备贷款的发放各商业银行应规范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的管理,在《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管理办法》颁布前,审慎发放此类贷款。
对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贷款为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三、规范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商业银行要严格防止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垫资房地产开发项目。
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将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购买施工所必需的设备(如塔吊、挖土机、推土机等)。
企业将贷款挪作他用的,经办银行应限期追回挪用资金,并向当地其他的商业银行通报该企业违规行为,各商业银行不应再对该企业提供相应的信贷支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宅建设搞活房地产市场和促进住房消费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宅建设搞活房地产市场和促进住房消费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13•【字号】豫政[2002]45号•【施行日期】2002.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宅建设搞活房地产市场和促进住房消费的若干意见(豫政[2002]4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一步加快住宅建设,搞活房地产市场,促进住房消费,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一)住宅与房地产业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对经济发展具有投资与消费双向拉动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解放思想,切实解决制约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以提高居民的居住水平为出发点,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为动力,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改善住房供应体系,立足盘活存量、激活增量,扩大住房消费,促进住宅与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拉动全省经济增长。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二)建立规范化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住房供应体系。
各级政府要通过财政支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直管公房售房款和社会捐助等渠道,落实廉租住房资金,采取实物配租、房租补贴等方式,积极推进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统一组织,认真落实各项配套优惠政策,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和购买对象,确保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落实到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鼓励和引导商品住房开发以普通住宅为主,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
(三)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严格控制单位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
职工住房条件差的企业,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存量土地集资建房或合作建房,经批准后,统一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投资置业,通过市场改善住房条件,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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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它商业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
为促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把住宅业培育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进一步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和消费。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住房信贷重要性的认识。
住房建设是国民经济新的经济增长点。
发展住房建设对调整经济结构,增加社会有效需求,解决居民住房困难,确保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各商业银行要调整贷款结构,积极支持住房建设和消费。
二、加大住房信贷投入。
从1998年开始,人民银行对各商业银行住房(包括建房与购房)自营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
只要借款人符合贷款条件,商业银行均可在资产负债比例要求的范围内发放住房贷款。
为保证贷款规模取消后的住房信贷投入,1998年新增住房贷款按各行当年新增贷款的15%掌握。
三、扩大住房信贷业务范围。
第一,扩大经办住房委托业务的金融机构范围。
将原来只能由工、农、建三家银行办理的住房委托存、贷款业务扩大到所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烟台、蚌埠两城市(含所辖县和县级市),继续由住房储蓄银行办理。
第二,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范围。
允许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对所有普通商品住房办理个人住房贷款。
四、大力促进住房消费。
调整住房贷款支持的重点,由过去主要支持普通住房的开发建设转变为主要支持普通住房的消费及配套设施建设,逐年扩大住房消费贷款在住房贷款中的比例。
1998年,各银行住房消费贷款增加额原则上不少于住房建设贷款增加额。
五、积极支持普通住房建设。
对新开工的普通住房项目,只要开发商自有资金达到30%,住房确有销路,商业银行均可发放住房建设贷款。
改进安居工程贷款管理,只要住房建设项目符合安居工程条件且销售率(含预售)达到75%,银行可根据工程进度按自筹资金与贷款6:4的比例发放安居工程贷款。
六、促进空置商品房的销售。
第一,对目前由于配套设施不完善而影响销售的商品房,商业银行可发放配套设施贷款。
第二,对通过降低房价扩大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商业银行可对其所欠的逾期贷款减免罚息。
七、规范住房信贷业务的管理。
根据住房信贷业务的发展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将逐步完善有关的管理办法,重新修订《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各商业银行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新的办法,并制定实施细则。
八、做好基础工作,改进信贷服务。
各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分行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房地产信贷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63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住房信贷的信息反馈,建立住房信贷统计报告制度,全面、准确、及时地填报各类住房信贷报表,做好住房信贷的各项基础工作,充实专业人才,保证住房信贷业务的发展需要。
要改善金融服务,在确保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
九、加强对住房信贷业务的监督管理。
各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各地分行要加强对住房信贷业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住房信贷资金用于普通住房建设和消费,严禁将其用于楼堂馆所、渡假村、高级公寓、别墅等高档商品房的开发建设。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地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委托贷款业务经办银行的协调和监管,防止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
各商业银行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强对住房信贷业务的组织领导,对住房信贷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报人民银行总行。
人民银行总行将在下半年对本通知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时间】1992-07-01【发布单位】建设部第19号
第一条为加强公有住宅售后的维修和养护管理,保障住宅所有人的合法权利和住用安
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宅的售后维修和养护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本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宅的维修和养护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是指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理和自用阳台。
住宅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楼内自行车存车库等。
住宅的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邮政信箱、垃圾道、烟囱、供电干线、共用照明、天线、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高压水泵房、消防设施和电梯等。
第五条公有住宅出售后,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住宅所有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住宅所有人可以自行维修养护,也可以委托代修。
第六条公有住宅出售后,住宅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由售房单位承担维修养护责任,也可以由售房单位在售房时委托房地产经营管理单位承担维修养护责任。
第七条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可以由售房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向购房人收取,维修养护费用不足时,暂由原售房单位承担。
具体收取标准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维修养护费用应当专户存入银行,由维修养护责任单位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维修养护费用的使用受该幢住宅各所有人的共同监督。
第八条电梯、高压水泵房、供暖锅炉房等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可以按照国家和地方原有规定执行。
第九条住宅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凡属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十条住宅建筑以外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上下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室外泵房、绿化等),按照现行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维修和管理。
第十一条凡需要对住宅进行中修以上的,应当依照《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住宅所有人的维修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住宅的自用部位、自有设备或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证居住安全和设备的正常使用,并接受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住宅所有人不得擅自侵占住宅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对该幢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有影响的自用设备。
第十四条在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原售房单位、有关管理部门及相关住宅所有人协商成立民主管理性质的住宅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落实住宅的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监督维修养护费用的使用;组织制订相关所有人共同遵守的协议;并协助有关部门调解相关所有人之间的住宅纠纷。
第十五条当事人因住宅的维修养护发生纠纷时,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个人购买的其他住宅的维修养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已实行物业管理、委托管理等维修养护管理模式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