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矿业股份有限六五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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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年月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矿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业权转让等矿业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破坏矿产资源。

第四条探矿权、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为矿业权人。

矿业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可以依法转让。

依法取得的矿业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矿业权人的合法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行提出合资、合作办矿或者合股、坐股、坐地分成等要求。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的方针,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

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商、环保、土地、财政、公安等管理部门,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外、省外投资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享受本省优惠政策。

具体优惠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条在民族自治地区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区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区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负责组织制订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时,应当优先安排民族自治地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

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区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矿山安全国家监察工作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矿山安全国家监察工作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矿山安全国家监察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1.13•【字号】青政办〔2022〕96号•【施行日期】2022.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能源安全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矿山安全国家监察工作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2〕9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矿山安全国家监察工作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1月13日青海省矿山安全国家监察工作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矿山(含地质勘探,下同)安全国家监察工作,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压实全省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以下简称市州、县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推动矿山安全生产高质量发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中央编办关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设在地方的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2021〕190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青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矿安〔2021〕152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要求,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青海局(以下简称青海局)对青海省辖区内的矿山实施矿山安全国家监察(以下简称国家监察),监督检查市州、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矿山安全监管工作。

第三条国家监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目标,通过监督检查市州、县级政府及其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推动属地监管责任落实;督促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化解矿山区域性、系统性重大安全风险,确保矿山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

矿业公司六五普法工作中期自查报告【共4页】

矿业公司六五普法工作中期自查报告【共4页】

矿业公司六五普法工作中期自查报告矿业公司六五普法工作中期自查报告【内容摘要】矿业公司六五普法工作中期自查报告,根据xx市市委宣传部、司法局、依法治市办“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六五’中期检查督导的通知”要求,我单位立即着手进行“六五”普法工作的自查,现就自查结果进行汇报,高度重视,抓好法制宣传领导机构落实,公司成立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由保卫部牵头,公司党委副书记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做好法制宣传教育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验收工作,抓好法制宣传计划的落实,一是制订《xx年度xx矿业公司普法工作计划》,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任务,把任务落实到具体职能部门,分阶段步骤进行实施,保证规划实施的连续性和有效性,三、采取多种形式,扎实推进六五普法工作,“六五”普法期间,我公司采取多种形式,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上下联动,有效地促进普法宣传工作的开展。

矿业公司六五普法工作中期自查报告根据XX市市委宣传部、司法局、依法治市办“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六五’中期检查督导的通知”要求,我单位立即着手进行“六五”普法工作的自查,现就自查结果进行汇报。

高度重视,抓好法制宣传领导机构落实。

公司成立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由保卫部牵头,公司党委副书记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做好法制宣传教育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验收工作。

各党支部成立法制宣传宣传领导小组,协调做好本单位的法制宣传工作。

抓好法制宣传计划的落实。

一是制订《xx年度XX矿业公司普法工作计划》,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任务,把任务落实到具体职能部门,分阶段步骤进行实施,保证规划实施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二是制订法制宣传活动月计划,以矿业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核心,围绕保障矿山生产经营秩序等中心工作,以法制讲座、宣传橱窗、张挂横幅等举措,展开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采取多种形式,扎实推进六五普法工作“六五”普法期间,我公司采取多种形式,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上下联动,有效地促进普法宣传工作的开展。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25•【字号】黄政办〔2018〕66号•【施行日期】2018.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现将《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8〕4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4月25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8〕4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出让新设矿业权的,矿业权人按《青海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之前形成尚未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按规定比例分成。

二、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后已转为采矿权的,如完成有偿处置,不再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如未完成有偿处置,按截至2017年6月30日剩余资源储量以协议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尚未转为采矿权的,在采矿权新立时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三、对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应缴纳价款但尚未缴纳的,按协议出让方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其中,探矿权出让收益在采矿权新立时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以2006年9月30日为剩余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征收。

四、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分期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在批准的分期缴纳时间内,按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青海省企业“六五”普法和“十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青海省企业“六五”普法和“十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青海省企业“六五”普法和“十二五”时期依法治理工作考核验收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经信法[2015]239号【发布部门】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8.10【实施日期】2015.08.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青海省企业“六五”普法和“十二五”时期依法治理工作考核验收的通知(青经信法〔2015〕239号)青海省“法律进企业”活动各成员单位:为做好全省企业“六五”普法和“十二五”时期依法治理考核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对全省“六五”普法和“十二五”时期依法治理工作实行阶段性和总体目标考核的通知》、省治省办、司法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六五”普法和“十二五”时期依法治理工作考核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六五”普法和“十二五”时期依法治理工作考核验收的通知》要求,我委制定了《青海省企业“六五”普法和“十二五”时期依法治理考核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青海省“六五”普法依法治理第二专项考核组组成人员及考核单位2.青海省“六五”普法依法治理企业考核标准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5年8月10日青海省相关企业“六五”普法和“十二五”时期依法治理考核方案今年是“六五”普法和“十二五”时期依法治理工作开展的第五年,也是“六五”普法终期考核验收年。

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对全省“六五”普法和“十二五”时期依法治理工作实行阶段性和总体目标考核的通知》(青发〔2012〕23号),按照省治省办、司法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六五”普法和“十二五”时期依法治理工作考核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治省办〔2015〕5号)和《关于开展“六五”普法和“十二五”时期依法治理工作考核验收的通知》(青治省办〔2015〕6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全省相关企业“六五”普法和“十二五”时期依法治理考核验收工作,现提出如下考核方案。

集团公司“六五”普法方案

集团公司“六五”普法方案

湖北中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六五”普法及依法治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集团公司各单位(部门):现将《关于开展“六五”普法及依法治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按照通知精神,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二0一二年二月二月二十四日主题词:“六五”普法依法治企方案抄报:区政法委区普法办公室湖北中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六五”普法及依法治企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做好“六五”普法及依法治企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的通知>》、《湖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及《中共夷陵区委、夷陵区人民政府转发<区委宣传部、区司法局关于2011-2015年法治建设暨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按照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新要求,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相结合,深入推进普法依法治企,大力维护企业稳定,为促进全公司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目标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实践,进一步提高企业全体干部员工的法制意识、法律素质和学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是企业负责人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进一步增强预防与控制企业风险的能力,为构建和谐企业、促进企业规范管理提供法律保障。

三、主要任务(一)突出重点,进一步营造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青年职工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一要切实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守法用法工作。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单位(部门)负责人,要带头学法用法,牢固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提高依法经营的能力,切实推进依法决策、依法管理。

六五普法台帐

六五普法台帐

“六五”普法工作台帐(2011—2015年)市矿业集团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2011年7月印制填写说明1、本簿主要记录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会议情况。

2、集团公司专题研究讨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3、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有变动要及时进行调整。

4、本记录簿应指定专人记录和保管。

普法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名册领导小组成员会议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名称:参加会议的主要领导:参加会议人员:内容: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会议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名称:参加会议的主要领导:参加会议人员:内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联络员会议记录本(2011—2015年)市矿业集团公司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2011年7月印制填写说明1、本簿主要记录普法联络员工作会议情况。

2、大型法律咨询等活动协调会议情况也记录在此簿内。

3、联络员有变动时要及时进行调整。

4、本记录簿应指定人员负责记录和保管。

普法联络员会议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名称:参加会议的主要领导:参加会议人员:内容:检查考核记录本市矿业集团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2011年7月印制填写说明1、本簿主要记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核检查情况。

2、主要内容一栏填写考核检查时的主要情况和台帐资料情况。

3、被考核单位的汇报等资料另荐卷宗。

4、本记录簿应指定人员负责记录和保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核检查考核时间:考核地点:考核形式:参加人员:被考核单位:考核结果:主要内容:队伍建设记录本(2011—2015年)市矿业集团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2011年7月印制填写说明1、本簿主要记录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和活动情况。

2、人员有变动时要及时进行调整。

3、本记录簿应指定人员负责记录和保管。

法制宣传教育讲师团成员名册法制宣传教育讲师团授课情况时间:地点:主讲人(职务、职称):主持人:听课人数:主要内容:法制宣传教育联络员名册法制宣传教育联络员(骨干)培训情况时间:地点:形式:课时:主讲人:上课人数:主要内容: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记录本市矿业集团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2011年7月印制填写说明1、本簿主要记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情况。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3.30•【字号】•【施行日期】1995.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1995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第三章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四章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五章矿山安全监督第六章矿山事故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我省采矿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矿山工程设计,矿山建设、生产、闭坑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州(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第四条矿山建设工程应当具备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和防止尘毒危害的安全设施。

安全设施和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条矿山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编写安全卫生专篇,其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矿井有完整的通风系统,保证井下作业场所有符合行业安全规定的风量、风质、风速;(二)露天矿山台阶高度、平台宽度和边坡角能保证安全作业和边坡稳定;(三)地面及井下供电系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提升、运输设备和装置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五)地面有防止地表水泄入露天采场或灌入井下的措施,井(坑)下配置足以排出最大涌水量的设施,有防止地表塌陷、山体和边坡滑落造成危害的措施;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坝有防止发生泥石流的设施;(六)矿山地面和矿井消防设施符合国家规定,有可靠的防火灭火设施和器材;(七)矿井必须配置通风检测和环境检测仪器。

青海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青海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青海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青海省位于中国的西北地区,是全国第二大面积的省份,同时也是一个重要的矿产资源大省。

为了更好地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障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青海省政府于近年来积极推进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一、总体规划的目的和意义青海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主要目的在于科学合理地规划和布局省内的矿产资源,在高效利用的基础上,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可持续利用。

同时,该规划还要在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安全监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促进青海省矿业产业升级和转型,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1. 开发和利用目标。

青海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旨在发挥青海省矿业资源的优势,强化资源的合理开发,总体目标是,到2025年,形成具有区域特色和矿种特色的矿业发展格局,保持煤炭、铜、铝、锂、钾等主要矿种优势,培育发展一批新兴矿种。

2. 开发和利用方向。

规划对青海省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方向作出细致布局,提出了以钾肥、铜铝、锂电、纯净金属、特种矿产品、新型建材等为主导的产业发展方向,优化青海省矿产资源的结构,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益。

3. 产业布局优化。

规划明确了青海省矿业产业各地区的发展战略,优化了产业的布局结构,提高了产业的集聚效应。

重点发展了煤电一体化、铜铝以及黄金、锂的产业布局。

4. 生态环境保护。

规划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同时,要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优化资源的开发模式,转变发展方式,绿色发展。

保护和修复矿区生态环境,对矿区的生态环境建设和维护提出具体要求。

5. 安全监管强化。

规划强调了矿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加强对矿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确保矿业活动的安全。

三、总体规划的实施与保障青海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已于2019年正式印发,是浓墨重彩的一部文件。

政府各级部门应根据规划,按照各自的职责和任务,积极参与规划的实施工作。

同时,应加大对矿业发展和服务的投入,改善工作条件和环境,缓解矿业企业的资源密集型经营和环保压力。

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六五”普法和“十二

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六五”普法和“十二

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六五”普法和“十二五”时期依法治理工作考核和工作调研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国资[2015]148号【发布部门】青海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8.10【实施日期】2015.08.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六五”普法和“十二五”时期依法治理工作考核和工作调研的通知(青国资〔2015〕148号)省属各出资企业:经研究决定,青海省“法律进企业”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由省国资委汪海涛巡视员、副主任为组长,省发改委、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国资委相关人员为成员的考核调研组(附件1),拟于8月13-26日到省属各出资企业开展考核和调研。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工作(一)考核内容。

严格按照省治省办、司法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六五”普法和“十二五”时期依法治理工作考核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治省办〔2015〕5号)附件3所列内容,逐项进行考核验收(附件2)。

(二)考核方法。

考核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看档案资料、抽查基层单位、反馈考核意见等方式进行。

抽查基层单位由考核组随机确定。

二、调研工作(一)调研内容。

见附件3。

(二)调研方法。

听取相关汇报、实地调研。

请各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准备,具体考核和调研时间另行通知,不明事项请与省国资委综合处联系。

附件:1.青海省“六五”普法依法治理考核调研单位及考核调研组组成人员2.青海省“六五”普法依法治理企业考核标准3.调研提纲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8月10日附件1青海省“六五”普法依法治理考核调研单位及考核调研组组成人员。

青海省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先进技术推广和绿色矿山建设现场会召开

青海省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先进技术推广和绿色矿山建设现场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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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先进技术推广和 绿色矿山建设现场会召开
8月24日,由省国土资源厅、海西州政府共 同主办召开“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先进技 术推广应用和绿色矿山建设现场会”。海西州政府、 国土资源部规划司、省国土资源厅及省各级国土 部门负责同志及51家企事业单位负责人120余 人参加现场会。 会议围绕充分认识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 利用、绿色矿山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行了分 析探讨。坚持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推动绿 色矿山建设是适应国家经济发展新要求、新理念 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途径、 是矿山企业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的关键 抓手:全面推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绿色 矿山建设。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协调推进。 充分发挥矿山企业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绿色矿山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加强制度建设,形成整体合力,有效推进矿 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绿色矿山建设。积极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 会议强调,加强学习宣传,进一步提高认识。要深入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下节 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新形势、新要求,学习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绿色矿山建设的相关要求、规定、 标;隹。认真贯彻落实,推进工作开展。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矿山企业回去后要向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汇报这次会议 精神。要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规划部署,做好顶层设计,扎扎实实推进省、市(州)县,三级绿色矿山创建活动,要学习 典型绿色矿山的先进经验和做法、要进一步完善政策制度、发挥好政策制度对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绿色矿山建设的 引导和保障作用。发挥企业主体责任,自觉建设绿色矿 山。矿山企业要充分认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绿 色矿山建设对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提升企业形象的重要作用。为更好地开展绿色矿山创建 活动,希望参会代表多提宝贵意见,以利于我们修改完善, 使青海省拟出台的省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更加有利于 青海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更加符合青海省矿山实际。 会前,与会人员到青海盐湖工业股份公司察尔汗钾 镁盐矿、西部矿业锡铁山铅锌矿实地进行了现场观摩、 学习,对青海省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绿色矿山建 设有了一个初步认识。 摄影报道:马德贵

青海省矿产资源暂行条例-

青海省矿产资源暂行条例-

青海省矿产资源暂行条例正文:---------------------------------------------------------------------------------------------------------------------------------------------------- 青海省矿产资源暂行条例(1984年3月3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产资源管理第三章矿产资源的普查和勘探第四章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第五章小矿开采与管理第六章奖励和惩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矿产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

为了加强我省矿产资源的统一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保证社会主义建设当前和长远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矿产资源包括:呈固体、液体、气体状态的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燃料矿产、地下水和地下热能等各种矿产资源。

第三条凡我省地域和水域内的矿藏(即矿产资源)均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

在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不因土地的所有权而改变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性质。

未经省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进行地质工作、采矿和收售矿产品。

第四条对矿产资源实行综合普查勘探、综合开发利用的方针。

进行地质工作和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要防止浪费,保障生产安全,保护自然环境。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保护矿产资源,并有权制止、揭发、检举各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对执行本条例、保护矿产资源有贡献者,给予奖励。

对违反本条例造成矿产资源损失浪费者,予以处罚。

第六条州、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政策和本条例。

青海省地质矿产局对本条例的执行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二章矿产资源管理第七条对全省的地质工作、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工分级管理。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六五”普法和“十二五”时期依法治理工作情况的自查报告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六五”普法和“十二五”时期依法治理工作情况的自查报告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六五”普法和“十二五”时期依法治理工作情况的自查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5.08.11•【字号】青环发〔2015〕330号•【施行日期】2015.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六五”普法和“十二五”时期依法治理工作情况的自查报告青环发〔2015〕330号省依法治省办:根据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六五”普法和“十二五”时期依法治理工作考核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治省办〔2015〕5号)要求,我厅认真组织开展了“六五”普法和“十二五”时期依法治理自查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六五”普法和“十二五”依法治理工作开展以来,在省依法治省办的正确指导下,我厅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精神,严格按照省依法治省办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坚持法治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以加强环境法治宣传教育为基础,以推进依法治理为主线,按照“贯彻规划、执行纲要、突出重点、创新载体、着力实践”的工作思路,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通过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工作开展,进一步增强了全厅系统干部职工的法治意识、法治思维能力和依法办事能力,为推动全省环境保护中心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省厅被评为2010-2012年度省级文明单位、2013—2015年度省直机关文明单位。

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健全普法机制,夯实普法工作基础(一)制定规划,明确目标。

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青海省“十二五”时期依法治省工作纲要》要求,我厅制定了《“六五”普法和“十二五”时期依法治理工作规划》,明确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及实施步骤等,切实把“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列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检查、同考核,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青海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

青海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

青海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青海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促进生态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和《青海省地质环境保护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是指采矿权人为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按有关规定在矿产品销售收入中预提,在其开采矿产资源的过程中及其在闭坑、停办、关闭矿山后为保护矿山生态环境,对遭到破坏的矿山环境进行治理恢复预先缴纳的保证资金。

第三条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缴纳”的原则,凡在青海省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采矿权人,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存储保证金。

第四条开采矿产资源,涉及土地复垦、污染防治、水土保持、占用或征用林地、草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保证金本金及孳生利息属采矿权人所有。

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经验收合格的,保证金及利息返还采矿权人。

第二章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计提与缴存第六条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存储标准,按照不低于基本治理费用的原则,根据矿区登记面积、开采方式及其对矿山环境的影响程度确定(具体标准见附表略)。

第七条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计提,由负责采矿权登记的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环境保护部门依据新矿山设计年限或已服役矿山的剩余寿命,以及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所需要的费用等因素,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确定一定比例,由矿山企业一次性或分年预提,并列入成本。

第八条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实行分级负责,专户管理。

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各煤矿企业不得下达煤矿超能力生产经营指标的通知

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各煤矿企业不得下达煤矿超能力生产经营指标的通知

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各煤矿企业不得下达煤矿超能力生产经营指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公布日期】2019.12.13
•【字号】青煤安监〔2019〕41号
•【施行日期】2019.1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各煤矿企业不得下达煤矿超能力生产经营指标的通知
青煤安监〔2019〕41号
青海省能源发展(集团)公司、青海义海能源公司、青海省西海煤炭公司、青海昆源矿业公司、青海隆安煤业公司、青海大头羊煤业公司、青海海泰煤业公司、青海博海煤炭公司、青海五彩通正荣煤炭公司:
新的一年即将来临,各公司正在研究制定2020年煤炭生产计划、明确所属煤矿生产经营指标。

煤矿超能力生产极易造成井下采掘接续失调、通风系统紊乱、作业人员增加、管理难度加大,是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明确的重大隐患之一。

为防范化解煤矿安全重大风险、坚决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请各公司严格按照不超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
产能力的原则,结合煤矿采掘接续、地质条件变化等情况,科学合理下达煤矿生产任务、确定经营指标。

青海煤矿安监局、省应急管理厅对发现超能力生产、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将采取严厉措施,依法倒查公司是否下达或变相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和经营指标,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12月13日。

煤矿企业五五普法工作计划

煤矿企业五五普法工作计划

煤矿企业五五普法工作计划煤矿企业五五普法工作计划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第五个五年普法工作任务,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增强广大职工的法制观念,提高矿井依法治企的能力,现根据公司“五五普法”规划,结合矿井实际情况,制定《煤矿企业第五个五年普法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矿井生产经营这个中心任务,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全面提高广大职工的法制观念,推进矿井依法治企的进程,为生产经营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总体目标:通过“五五普法”,使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进一步提高,特别是有关煤炭工业的法律法规得到进一步普及,广大干部职工学法用法的自觉性不断增强,管理人员依法经营管理企业的能力不断提高,依法维护企业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水平全面提升,社会主义的法制理念进一步增强。

工作原则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

紧密围绕矿井生产经营这个中心任务,有组织、有步骤地落实“五五”普法工作任务,为矿井“双文明”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条件。

2、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职工群众的原则。

坚持普法工作为广大职工群众服务的根本宗旨出发,以职工群众普遍关心、与职工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实效性。

3、坚持重点突出,分类指导的原则。

在普法的基础上,结合工作性质有重点地进行学习,提高管理人员遵纪守法、依法治企的能力。

二、主要任务认真学习宣传宪法等国家基本法律,增强广大职工的民主法制意识。

进一步学习宣传宪法等国家基本法律知识,主要学习内容有《宪法》、《民法通则》、《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培育职工的爱国意识、国防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促进职工依法履行义务、行使权力的自觉性,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文明的良好风尚。

深入学习宣传与企业、职工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

青海省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若干规定

青海省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若干规定

青海省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若干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青海国土经略》
【年(卷),期】2003(000)003
【摘要】@@ 第一条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进一步改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投资环境,加快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总页数】1页(P3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
【相关文献】
1.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鼓励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有关规定的通知 [J], ;
2.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关于进一步鼓励计划生育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J], ;
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暂行规定的通知 [J], ;
4.青海省政府主要领导听取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情况汇报并就做好我省矿产勘查开发提出明确要求 [J],
5.青海省出台鼓励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新规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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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矿业股份有限六五普法主办单位:青海省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键词:煤基多项目法制宣传五年规划背景介绍:从1986年开始的党中央通知全国普法开始,每五年为制定的一个周期,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的启动年。

正式启动“六五”普法工作,要求青海矿业煤基多联产项目建设指挥部各个部门要普治并举,加快推进依法治企。

“六五”普法规划已经公布。

“六五”普法规划确定了法制宣传教育的十项主要任务。

这十项任务的完成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有着重大意义。

“六五”普法规划中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继续开展法治城市(区、县)创建,做好法律六进活动,提升法治文化的作用,开展与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创新宣传的形式和载体,建立配套考核验收机制,落实督察责任制,深入全民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根据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服务“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六五”普法规划提出,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按照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新要求,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相结合、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主要目标是: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深入宣传宪法,广泛传播法律知识,进一步坚定法治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推动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环境“六五”普法期间的法制教育哪十项主要任务?根据“十二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

(一)突出学习宣传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权威和法律效力。

突出抓好宪法的学习宣传教育,大力宣传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大力宣传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大力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大力宣传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大力宣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大力宣传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大力宣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等内容,使广大人民群众全面深刻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充分认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宪法意识、公民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和民主法制意识。

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观念,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一体遵行,促进国家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二)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

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宣传,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及其基本构成、基本特征。

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方面的法律,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充分发挥法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

(三)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理念,切实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法治意识。

加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宣传教育力度,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步深入人心。

(四)深入学习宣传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

学习宣传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财税、金融、投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学习宣传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农村金融制度、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和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学习宣传加强资源节约和管理、环境和生态保护、防灾减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学习宣传推进科技进步、加快教育事业发展、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学习宣传区域协调发展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

(五)深入学习宣传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法规。

重点学习宣传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学习宣传就业促进、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学习宣传土地征收征用与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国有企业改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学习宣传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抗灾救灾、公共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学习宣传维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权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好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

(六)深入学习宣传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

学习宣传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社会政治大局稳定;学习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促进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学习宣传信访、投诉、调解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化解矛盾纠纷;学习宣传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文艺、网络电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

加强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法律宣传,引导公民依法按程序表达利益诉求。

加强公正廉洁执法、公正司法教育,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七)加强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

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为重点,加强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审计法和廉政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的宣传教育,坚持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与政治理论教育、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廉政教育基地的作用,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反腐倡廉意识,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广泛开展面向社会的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促进廉政法制文化建设。

坚持廉政法制教育从青少年抓起,引导青少年从小树立正确价值观和高尚道德情操。

(八)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氛围。

开展丰富多彩的法治文化活动,使法制宣传教育与群众文化生活相结合,丰富法治文化活动载体和形式。

引导法治文化产品创作和推广,增加产品数量,提高产品质量,推出精品、创出品牌,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法治文化产品的需求。

鼓励各类文化团体参加法治文化建设,探索建设法治文化教育基地,发挥公共文化场所在法治文化建设中的资源优势,组织开展法制文艺演出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化活动。

(九)继续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主题活动。

突出服务科学发展主题,立足提高公务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化“法律进机关”活动,不断增强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能力;立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深化“法律进乡村”活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立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深化“法律进社区”活动,提高社区自治和服务能力;立足培育青少年法律素养和道德情操,深化“法律进学校”活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立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深化“法律进企业”活动,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依法防范风险的能力;立足促进法治化管理,深化“法律进单位”活动,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突出不同行业和对象特点,针对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单位的不同需求,采取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性。

加强长效机制建设,落实责任单位,明确工作职责,量化工作指标,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深入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集中开展以学习宣传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

利用法律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十)深入推进依法治理。

扎实开展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工作。

推进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总结推广经验,建立健全制度,不断提高创建水平。

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推进部门行业结合自身特点开展依法治理,认真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健全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完善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积极推进法律的有效实施,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开展基层法治创建活动,推进基层依法治理,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围绕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和社会管理薄弱环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专项治理活动,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

“六五”普法规划指出,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强调要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把领导干部和青少年作为重中之重。

领导干部是国家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在深入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行依法执政的形势下,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水平至关重要。

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对于全民普法具有重要表率作用。

因此,规划提出要切实加强各级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和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

青少年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高度重视培养和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质。

抓好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质,对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国家长治久安都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规划强调要根据青少年的特点和接受能力,结合公民意识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

同时,“六五”普法规划提出要加强公务员在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及与履行职务相关法律知识方面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

要把法制培训纳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把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情况作为考核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重要内容;要加强事业单位和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他们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能力。

要加大对农民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深化农村“两委”干部法制培训,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广大农民遵纪守法意识,提高他们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

法治实践活动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活动,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实践和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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