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瓦斯管理制度
瓦斯排放分级管理规定模板
瓦斯排放分级管理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企业生产中瓦斯排放的管理,确保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订立本规定。
本规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要求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瓦斯排放管理工作。
第二章瓦斯排放分级第三条瓦斯排放分级原则瓦斯排放分级依照瓦斯浓度、瓦斯种类以及生产场合的使用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瓦斯排放分级标准依据瓦斯浓度、瓦斯种类和生产场合使用情况,将瓦斯排放分为以下几个级别:1.一级瓦斯排放:瓦斯浓度低于安全标准的排放,瓦斯种类为非易燃性瓦斯;2.二级瓦斯排放:瓦斯浓度低于安全标准的排放,瓦斯种类为易燃性瓦斯;3.三级瓦斯排放:瓦斯浓度接近或略高于安全标准的排放,瓦斯种类为易燃性瓦斯;4.四级瓦斯排放:瓦斯浓度高于安全标准的排放,瓦斯种类为易燃性瓦斯。
第五条瓦斯排放监测与评估1.企业应定期对瓦斯排放进行监测,并依据监测结果进行排放分级评估;2.监测结果应记录并保管,确保数据可追溯;3.区分不同级别的排放,采取相应的掌控措施。
第三章瓦斯排放管理第六条一级瓦斯排放管理1.对于一级瓦斯排放,企业应建立相应的监测系统,并定期对瓦斯浓度进行监测和记录;2.一级瓦斯排放应采取合理的密闭措施,确保瓦斯不会外泄或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七条二级瓦斯排放管理1.对于二级瓦斯排放,企业应建立监测系统,并定期对瓦斯浓度进行监测和记录;2.二级瓦斯排放应采取加强通风措施,降低瓦斯浓度,同时保证生产安全;3.掌控瓦斯排放浓度实现国家相关安全标准。
第八条三级瓦斯排放管理1.对于三级瓦斯排放,企业应加强监测并定期记录瓦斯浓度;2.三级瓦斯排放应采取加强通风、消防设施完备等措施,保证生产场合安全;3.掌控瓦斯排放浓度接近或略高于安全标准,确保生产安全。
第九条四级瓦斯排放管理1.对于四级瓦斯排放,企业应订立认真的监测计划,并建立相应的监测系统;2.四级瓦斯排放应采取密闭措施,确保瓦斯不外泄,并配备相应的紧急救援措施;3.企业应订立应急预案,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煤矿安全瓦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所有从事煤炭开采活动的煤矿企业。
第三条瓦斯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瓦斯不超限、不积聚、不泄漏。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煤矿企业应设立瓦斯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瓦斯管理工作。
第五条瓦斯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煤矿瓦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组织编制瓦斯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三)监督检查瓦斯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四)组织瓦斯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五)定期对瓦斯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第六条瓦斯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瓦斯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瓦斯管理工作。
第七条瓦斯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瓦斯管理制度;(二)组织开展瓦斯防治技术研究和推广;(三)监督瓦斯监测、检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四)负责瓦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五)组织瓦斯防治措施的实施和验收。
第三章瓦斯监测与检测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瓦斯监测与检测制度,确保瓦斯监测、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九条瓦斯监测与检测的主要内容:(一)矿井瓦斯浓度监测;(二)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监测;(三)通风系统瓦斯浓度监测;(四)瓦斯积聚、泄漏监测。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配备合格的瓦斯监测、检测设备,并定期进行校验、维护。
第四章瓦斯防治措施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根据矿井瓦斯等级、地质条件、生产规模等因素,制定瓦斯防治措施。
第十二条瓦斯防治措施包括:(一)加强通风管理,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二)合理布置采掘工作面,减少瓦斯积聚;(三)采取瓦斯抽采、排放等工程技术措施,降低瓦斯浓度;(四)加强瓦斯监测与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瓦斯异常情况;(五)建立健全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瓦斯事故处理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瓦斯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瓦斯管理制度
瓦斯管理制度瓦斯管理制度1、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瓦斯超限时,瓦检员有权先撤人停电再汇报处理。
对瓦斯超限冒险作业的给予责任人开除,责任单位罚款5000~10000元处理。
2、矿调度、项目部调度所及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要随时注意监控系统所反映的各地点瓦斯浓度等变化情况,发现停电、停风、瓦斯超限及其它异常现象时,立即由监控中心切断有关区域电源,并通知项目部值班人员采取相应的措施。
3、瓦检员负责用瓦斯机校核工作地点悬挂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以下简称便携仪)及甲烷传感器显示值,相差超过0.1%时要及时向矿调度汇报。
4、造成瓦斯积聚的,矿值班人员必须当班组织安全、调度、机电、通风等有关人员进行追查处理,并给予责任人罚款并离岗培训,直至开除留用处理。
责任单位罚款2000~5000元。
5、在巷道布置、技术和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避免产生盲巷。
一旦出现盲巷,必须及时封闭。
超过3个月的盲巷要实行永久封闭。
废弃巷道要尽快回收,并及时永久封闭。
6、掘进工作面迎头必须悬挂瓦斯便携仪,由施工单位负责。
7、通风部门必须对扩散通风的硐室采取措施,保证有足够的风量,防止瓦斯积聚。
8、每月编制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由总工程师审查、签字。
排放瓦斯有经批准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
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9、认真落实过断层和瓦斯异常带的“五位一体”综合防治措施。
即:地质部门加强地质预测预报,及时提供地质资料;钻孔施工部门在打钻过程中发现异常及时汇报;掘进部门发现地质、矿压、瓦斯异常,立即停头;监控部门保证瓦斯超限切断掘进巷道及其回风系统内电器电源;瓦检员发现瓦斯异常,立即撤出人员。
防治瓦斯管理制度(2篇)
防治瓦斯管理制度1、必须配备专职瓦斯员对掘进工作面进行瓦斯巡回检查。
瓦斯检查次数为每班两次(临时停工时,无特殊情况,每班检查一次),间隔时间3—____小时。
若瓦斯涌出异常时,根据矿总工程师的要求,增加检查次数。
2、掘进工作面需测定甲烷及二氧化碳的地点有:掘进工作面风流、掘进工作面回风流、局部通风机前后各10m以内的风流、局部高冒区。
3、瓦斯检查要挂牌管理,瓦斯记录牌板离迎头应不超过50m。
4、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每次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必须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当瓦斯浓度达到____%时,不准装药和爆破;爆破后瓦斯浓度达到____%时,必须立即处理。
5、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6、掘进迎头必须悬挂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悬挂位置为风筒异侧的迎头5m以内,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巷帮不小于200mm。
7、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放炮员等必须佩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并做到正常使用。
8、掘进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____%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后方可恢复施工。
9、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的瓦斯浓度达到____%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出现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____%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经处理,在瓦斯浓度降到____%以下时,方可通电恢复施工。
10、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设甲烷断电仪。
防治瓦斯管理制度(2)瓦斯是一种常见的燃料,在工业生产、家庭生活中广泛使用。
然而,瓦斯的泄漏或不当使用可能导致火灾、爆炸等严重的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各国都建立了相关的瓦斯管理制度。
本文将重点介绍防治瓦斯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方式。
抽放瓦斯管理制度范文(2篇)
抽放瓦斯管理制度范文1、梅河矿各井深部煤层开采,必须先进行瓦斯预抽后方准开采,预抽时间不少于一年。
2、凡有抽放瓦斯井口(包括移动抽放)必须有足够的各工种人员,包括钻工、管工、测定工、瓦斯泵司机等。
瓦斯泵要有操作程序图。
瓦斯泵司机必须持证上岗。
各工种必须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3、抽放瓦斯工作必须纳入井口的月份生产计划,包括送瓦斯道、砌密闭、打钻(米/孔)、接管、抽放量等,每月矿考核。
4、每处抽放瓦斯地点必须做设计,无设计不准施工,内容有:瓦斯道、钻场布置、钻孔(个数、方位、孔深、孔径)、管路系统和管径、负压、流量等,矿审批。
原始煤层预抽设计或新方法抽放报集团公司批。
5、采空区抽放瓦斯必须制定防止采空区煤炭自燃和抽放瓦斯浓度过低的措施。
6、抽放瓦斯管路必须保证严密不漏气,管盘必须焊接,凡新安装管路都必须进行压力试验,管路不准用胶皮杠连接(钻孔合管除外)。
7、干线管路应按瓦斯流向23下降坡度安设,每____米设一放水器,每个钻场必须有一个放水器,不是自动放水器每天(班)必须有专人放水。
8、干线管每____米、支线管分歧处均应设一组测定装置,每个抽放地点必须设一组测定装置,能测负压、浓度、流量,测定员每天测一次。
每旬要对全井抽放情况分地点填旬报报矿。
9、瓦斯泵司机每小时要对瓦斯泵的负压、瓦斯浓度测定一次,并做好记录。
抽放过程中,要随时检查机械设备及管路状况,发现异常要立即处理。
10、施工每个钻孔都要做好记录,内容包括打钻时间、开孔终孔的孔径、孔深、见煤部位、施工人,及打钻过程中塌孔、喷孔等事故记录。
11、每个瓦斯孔打完必须立即封孔合管抽放,否则应将钻孔堵严防止喷瓦斯。
在瓦斯压力大地点打钻,要有防止推钻、防止喷孔的措施。
封孔必须封严,其长度不得少于3m。
拆除钻孔必须经通风井(区)长批准。
12、打钻钻场内必须设断电仪或便携理研。
13、井下移动瓦斯抽放须设在全风压新风流中、设专人管理,并制定管理制度,排放管口必须引入总排。
瓦斯管理制度(四篇)
瓦斯管理制度1、必须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并经过特殊工种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2、瓦斯检查员必须责任心强,熟悉瓦斯通风的基本知识和要求,能熟练使用瓦斯监测仪器。
3、瓦斯检查必须做到“三对口”(瓦斯检查书册、瓦斯牌板、瓦斯班报),“一提前”(提前入井检查瓦斯)。
掘进工作面的检查结果必须经当班班组长签字确认。
4、建立巡回检查计划表检查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制度,检查频次规定如下:(1)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及其他有人作业工作地点每班检查____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2)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及其他有人作业的地点,每班至少检查____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3)瓦斯检查工对硐室、巷道冒顶处及有关地点的瓦斯情况都应该进行检查,发现瓦斯超限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5、通风管理部门要根据通风系统划分瓦斯检查区域,确定检查人员,检查线路、检查时间、检查内容、交接班地点、检查方式制定检查计划表。
6、采掘工作面应设检查点为掘进工作面入风、工作面风流、工作面回风。
瓦斯检查工对所负责区域通风设施完好情况、监控断电装置读数都要进行检查、对照。
每班由瓦斯检查工使用光学甲烷检查仪与甲烷传感器显示数据进行对照,并将结果汇报通风部门。
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____小时内对两种设备调校完毕。
7、所有掘进工作面都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牌板,严禁两个作业点共用一块牌板。
瓦斯牌版必须悬挂在工作地点____米范围内(瓦斯牌版注明工作面名称、瓦斯检查点、瓦斯浓度、检查时间、检查人姓名)。
8、建立瓦斯报表审查制度,班后瓦斯工将井下检查记录报送通风管理部门,由通风管理部门审阅签字。
瓦斯管理制度(二)鲁兴煤矿抽放泵站管理制度为加强泵房工作管理,保质保量完成全年抽放量,经矿讨论,特制定本制度,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执行。
(1)泵站司机必须按规定按时上下班,迟到早退发现一次罚____元;(2)实行交接班制度,交班、接班人员必须在记录本上签字,未执行罚____元;上班交班不清,下班有权拒绝接班。
瓦斯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三篇)
瓦斯管理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瓦斯使用安全,维护单位和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员工,包括管理、使用、维护和检修瓦斯设备等。
第三条瓦斯管理采取责任制,各级领导层应加强对瓦斯管理工作的重视,并划定责任范围。
第四条严禁使用无证无照、未经安全检测的瓦斯设备。
第五条员工必须服从瓦斯管理人员的指导和指挥,执行瓦斯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常态化开展瓦斯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瓦斯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违反瓦斯管理规定的,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瓦斯设备管理第八条管理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编制瓦斯设备台账,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九条瓦斯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维保,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瓦斯设备维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严禁擅自进行修理和改装。
第十一条瓦斯设备损坏或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瓦斯设备更新应经过安全审核和专业评估,并及时进行相应的安装和维护。
第十三条瓦斯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持证上岗,按照规定操作设备。
第十四条瓦斯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加强设备的日常巡视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三章瓦斯使用安全管理第十五条瓦斯使用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严禁随意使用和操作瓦斯。
第十六条瓦斯使用过程中,应配备合格的瓦斯检测仪器,定期进行瓦斯浓度检测。
第十七条瓦斯使用场所应通风良好,确保瓦斯排放畅通。
第十八条瓦斯使用单位应配备适当的瓦斯泄漏报警装置,一旦发现泄漏应及时报警。
第十九条瓦斯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瓦斯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瓦斯使用安全规定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章瓦斯事故管理第二十一条对于发生瓦斯事故的,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人员安全撤离。
第二十二条瓦斯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瓦斯事故处理工作应按照事故应急预案进行,确保事故的迅速控制和处理。
瓦斯管理制度范文(4篇)
瓦斯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瓦斯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二条瓦斯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条相关部门应制定详细的管理措施,确保瓦斯的安全使用。
第四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瓦斯供应的监督,确保瓦斯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五条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瓦斯事故应急预警和救援机制,及时处理瓦斯事故,减少损失。
第三章瓦斯使用第六条瓦斯使用者应按照规定使用瓦斯。
第七条瓦斯使用者应每年定期进行瓦斯设备的检测和维修,确保瓦斯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瓦斯使用者应对瓦斯的储存和使用环境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瓦斯使用者应定期进行瓦斯安全教育,提高使用者的安全意识。
第四章瓦斯销售第十条瓦斯销售商应建立健全瓦斯销售管理制度,确保瓦斯销售的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瓦斯销售商应建立健全瓦斯储存管理制度,确保瓦斯的安全储存。
第十二条瓦斯销售商应对瓦斯销售人员进行培训,提高销售人员的瓦斯安全意识和专业素质。
第十三条瓦斯销售商应提供瓦斯使用说明书和安全操作指南,确保用户正确使用瓦斯。
第十四条瓦斯销售商应加强对瓦斯设备的售后服务,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和问题。
第五章瓦斯检测第十五条瓦斯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检测资质和技术,确保瓦斯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瓦斯检测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瓦斯的定期检测。
第十七条瓦斯检测机构应及时将检测结果告知相关部门和用户。
第六章瓦斯事故处理第十八条发生瓦斯事故时,相关部门应立即组织救援,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九条瓦斯事故责任追究应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瓦斯事故调查应及时进行,查明事故原因,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给予警告、罚款或者其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瓦斯管理制度范文(2)1.引言本瓦斯管理制度旨在加强对瓦斯使用的管理,确保瓦斯使用的安全性和高效性。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3篇)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一、组织领导以瓦斯防治为突破口,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方针和“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十六字工作体系的要求,围绕瓦斯治理工作,狠抓落实,强化管理,搞好监督检查,务求实效,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进一步加强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防治工作的责任体系。
成立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矿井瓦斯治理的各项工作。
矿长担任组长,生产班子成员担任副组长,成员由通防专业组、通修队干部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担任。
依靠科技进步,加强技术管理,切实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完善瓦斯治理的技术保障体系,完善防治瓦斯的基础设施,提高综合防范能力。
进一步完善优化矿井通风系统,坚决做到以风定产;完善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实现监测监控;进一步研究矿井瓦斯涌出规律,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通过瓦斯防治技术的发展和创新,有效地预防瓦斯煤尘事故的发生,牢牢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主动权,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到实处。
二、瓦斯检查制度瓦斯检查制度有瓦斯巡回检查、一炮三检和矿井防灭火检查等内容。
瓦斯巡回检查指瓦斯检查员按指定路线、地点、时间所进行的常规瓦斯检查;一炮三检指采掘工作面定放炮过程中,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进行瓦斯检查;防灭火检查包括对密闭内外、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回风巷及其它可能发火地点的气体成份与温度等项目的检测。
(一)、瓦斯巡回检查1.瓦斯检查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瓦斯检查点设置要求如下:(1)矿井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采区回风巷,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
(2)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需在工作面风流、回风隅角、回风流设置瓦斯检查点;串联通风的采煤工作面,需在被串联面的进风流中加设瓦斯检查点;残采或带采帮煤等回收煤柱作业地点;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高冒处、密集处等其它地点,瓦斯检查员要随时检查。
(3)掘进工作面:掘进工作面风流及回风流;串联通风时,被串局扇吸风口外20m范围的进风流中。
瓦斯的管理制度
瓦斯的管理制度一、瓦斯的安全管理1.1 瓦斯安全管理的重要性瓦斯是一种易燃气体,一旦泄漏或不当使用,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瓦斯的安全管理非常重要,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1.2 瓦斯管理的目标(1)预防瓦斯泄漏和事故发生。
(2)保障瓦斯使用的安全。
1.3 瓦斯安全管理的原则(1)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层层落实,全员参与。
(3)科学管理,依法监管。
(4)及时应急,有效处置。
1.4 瓦斯安全管理责任(1)企业瓦斯用户要负责设备维护,设备检测。
(2)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做好瓦斯安全示范。
(3)全社会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瓦斯安全意识。
1.5 瓦斯安全管理具体措施(1)加强瓦斯设备维护,确保设备完好。
(2)建立瓦斯泄漏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并处理危险。
(3)加强瓦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瓦斯使用常识。
(4)建立瓦斯安全信息交流机制,加强瓦斯事故信息收集和共享。
二、瓦斯使用规范2.1 瓦斯使用的规范性要求(1)瓦斯使用者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使用瓦斯。
(2)瓦斯使用者必须使用合格的瓦斯设备,定期检测并维护设备。
(3)瓦斯使用者必须遵守瓦斯使用规程,注意安全使用。
2.2 瓦斯使用规范的指导原则(1)合理使用,不浪费。
(2)安全使用,杜绝事故。
(3)科学使用,减少环境污染。
2.3 瓦斯使用规范的具体措施(1)建立瓦斯使用登记制度,规范瓦斯使用。
(2)加强瓦斯使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意识。
(3)建立瓦斯使用检测机制,对瓦斯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4)推广瓦斯使用技术,提高瓦斯利用率。
三、瓦斯监测控制3.1 瓦斯泄漏监测系统(1)建立瓦斯泄漏监测系统,对瓦斯泄漏进行实时监测。
(2)安装瓦斯报警装置,及时发出警报。
3.2 瓦斯泄漏监测控制措施(1)建立瓦斯泄漏检测预警机制,确保及时发现和处理瓦斯泄漏。
(2)定期检测瓦斯设备,确保设备完好。
(3)建立瓦斯泄漏事件处理机制,快速处置瓦斯泄漏事故。
瓦斯治理技术管理制度
瓦斯整治技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订立本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瓦斯整治技术管理活动。
2.本管理制度是瓦斯整治技术管理的操作指南和实施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司全部生产经营单位的瓦斯整治技术管理。
2.全部从事瓦斯整治技术管理的人员必需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重要职责1.负责订立瓦斯整治技术管理的工作目标、方案和计划。
2.组织实施瓦斯整治技术工作,加强安全监督和技术引导。
3.开展瓦斯整治技术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人员的素养和技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瓦斯整治技术管理机构1.在每个生产经营单位设立瓦斯整治技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瓦斯整治技术管理工作。
2.瓦斯整治技术管理机构设有专职整治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引导瓦斯整治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人员配备和培训1.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具备相应瓦斯整治技术管理本领和经验的人员。
2.瓦斯整治技术管理人员需要参加相关培训,定期组织技术沟通会议,不绝提升技术水平。
第六条瓦斯整治技术管理文件1.瓦斯整治技术管理机构需建立相应的文件管理制度,包含记录瓦斯整治技术工作的档案、台账和报表。
2.文件应当按要求进行编号、归档和保管,确保数据的可查、可追溯。
第三章整治技术措施第七条整治技术评估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瓦斯整治技术进行全面评估,明确瓦斯整治技术的需求。
2.依据评估结果订立整治技术措施,并进行方案论证和核准。
第八条瓦斯整治设备选择和配置1.依据瓦斯整治技术评估结果,选择适合的瓦斯整治设备。
2.确保瓦斯整治设备的合理配置和科学布局,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和有效整治效果。
第九条瓦斯抽采和处理1.依据瓦斯整治技术需求,采用适当的瓦斯抽采和处理技术。
2.确保瓦斯抽采和处理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处理和排放瓦斯。
第十条瓦斯浓度监测和报警1.安装并维护合适的瓦斯浓度监测设备,对瓦斯浓度进行定期监测。
2.设定合理的报警阈值并保持设备的良好工作状态,确保及时报警和采取措施。
瓦斯班组管理制度范文
瓦斯班组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瓦斯班组管理工作,促进安全生产,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瓦斯班组是矿井生产过程中的一支专门队伍,负责监测、检测和预防矿井中瓦斯等有害气体的产生和泄漏,保障安全生产的进行。
第三条瓦斯班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瓦斯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并执行本管理制度。
第四条瓦斯班组应当按照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严格遵守生产规程,做好班组管理,确保矿井生产安全。
第二章瓦斯班组组建第五条瓦斯班组应当由技术骨干组成,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具,具备瓦斯监测和检测的能力。
第六条瓦斯班组应当设立班长、副班长,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的协作机制。
第七条瓦斯班组应当制定班组工作计划和安全生产计划,每日进行检测、记录和统计工作,及时上报异常情况。
第八条瓦斯班组应当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九条瓦斯班组应当建立健全班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好日常巡查和维护工作。
第十条瓦斯班组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保持设备和仪器的完好性,及时维修和更换损坏的设备。
第三章瓦斯监测和检测第十一条瓦斯班组应当按照矿山安全规程,对矿井内的瓦斯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瓦斯班组应当每天开展瓦斯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及时上报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瓦斯班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瓦斯检测,保证检测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瓦斯班组应当密切关注瓦斯含量的变化,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瓦斯班组应当注意瓦斯监测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准确度。
第四章瓦斯事故应急处理第十六条瓦斯班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七条瓦斯班组在发生瓦斯事故时,应当及时报警并做好现场管理,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十八条瓦斯班组应当协助其他相关部门进行事故原因的调查和排查工作,提出改进建议和安全措施。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2篇)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晋煤瓦发【____】____号《____下发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____》,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选煤厂职工在生产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杜绝瓦斯事故发生,保护国家财产和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提高选煤厂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选煤厂必须设置瓦斯防治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瓦斯管理人员和装备。
建立、健全各级瓦斯管理责任制、岗位人员瓦斯防治责任制。
第三条专、兼职瓦检人员必须经集团公司以上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有国家统一印发的“瓦斯检查员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允许上岗作业。
第四条选煤厂重点瓦斯区域范围:原煤仓及上下皮带走廊、缓冲仓及上下皮带走廊、产品仓及上下皮带走廊、封闭式储煤场、返煤地道或其它有瓦斯积聚情况的封闭区域。
第五条各区域瓦斯浓度超过设定值时必须及时采取通风应急措施处理;采取措施后仍降不下来,应立即停止除排放瓦斯外的一切生产作业行为,待处理恢复正常后,再继续生产。
第六条本规定适应于集团公司所属各选煤厂。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选煤厂成立专门瓦斯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必须覆盖厂内所有存在瓦斯的区域。
选煤厂负责在矿瓦斯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制定瓦斯管理制度以及制度的培训学习和落实工作。
制度中须包括:厂内瓦斯巡检路线、巡检图表、巡检时间、地点、频次和原煤仓、产品仓、缓冲仓(受煤坑)上下的隅角、通风死角、风机进、出口瓦斯浓度的检测周期等。
第八条选煤厂须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瓦检员,重介车间配备兼职瓦检员,必须保证每班有瓦检员对瓦斯进行检测。
基本职责:(一)在正常生产作业过程中,按规定的巡检路线、巡检图表以及规定的时间、地点、位置进行瓦斯检查,做到检查、填写、汇报“三对口”。
(二)专职瓦斯检查员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周期内对原煤仓、产品仓、缓冲仓(受煤坑)上下的隅角及通风死角进行为期一周的检测,对风机进行一次进、出口瓦斯浓度检测。
瓦斯检查工管理制度(4篇)
瓦斯检查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瓦斯检查工管理,加强瓦斯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员工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瓦斯检查工作的员工。
第三条瓦斯检查工是指对瓦斯设备、管道、系统等进行巡检、检测及维护的工作。
第四条瓦斯检查工作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工作安全。
第五条公司应对从事瓦斯检查工作的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六条瓦斯检查工作要做到全员参与,强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章工作责任第七条瓦斯检查工作由专职人员负责,确保工作的专业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瓦斯检查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一)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瓦斯设备和瓦斯安全管理;(二)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意识和技能,能够正确使用安全设备和工具;(三)认真履行工作岗位责任,保障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瓦斯检查工作人员应及时向上级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的协调开展。
第十条瓦斯检查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身体体检,确保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一条瓦斯检查工作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制定工作计划和安排,确定工作内容和时间节点;(二)进行瓦斯设备的巡检、检测,记录相关数据;(三)对瓦斯设备进行维护和修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四)及时处理瓦斯设备存在的问题,防止事故发生;(五)定期进行瓦斯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瓦斯检查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注意以下事项:(一)严格遵守工作规程和操作规范,确保操作的安全性;(二)携带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工具,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三)保持工作区域的整洁和卫生,避免引发火灾和爆炸事故;(四)进行工作时,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确保个人安全。
第四章安全防范措施第十三条公司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工具,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保障瓦斯检查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十四条瓦斯检查工作人员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自我防护:(一)佩戴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等;(二)使用安全工具和设备,如防爆电器、工作手套等;(三)认真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杜绝危险操作;(四)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上报,避免事故发生。
回采工作面瓦斯管理制度
回采工作面瓦斯管理制度第一章瓦斯管理概述一、为了保障矿井生产安全,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规范回采工作面的瓦斯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煤矿的回采工作面瓦斯管理工作。
第二章责任分工一、矿领导班子是瓦斯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认真履行瓦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矿长是矿井瓦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瓦斯管理工作,保证瓦斯的监测、控制和管理。
三、相关部门负责根据矿山实际情况,制定瓦斯防治方案、应急预案等文件,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瓦斯监测一、定期对回采工作面进行瓦斯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瓦斯监测设备必须定期校准,确保监测的准确性。
三、监测记录应当及时、真实地记录在监测记录表中,并保存备查。
第四章瓦斯治理一、回采工作面应当根据瓦斯情况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保证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二、矿长应当对矿井的瓦斯治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三、矿工在作业时应当严格按照瓦斯治理方案执行,确保瓦斯浓度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第五章安全管理一、矿长应当加强瓦斯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矿长应当定期组织瓦斯安全演练,以检验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矿长应当建立完善的瓦斯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发生事故时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第六章技术支持一、矿长应当建立健全的瓦斯管理技术支持体系,确保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专业知识。
二、矿长应当定期推广瓦斯管理的最新技术,提高瓦斯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三、矿长应当积极参与瓦斯管理技术交流和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
第七章监督检查一、矿长应当加强对瓦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二、公司领导应当定期对瓦斯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三、相关部门应当配合矿长加强对瓦斯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章附则一、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地方,经相关部门协商后可进行修订。
二、矿长应当定期对本制度进行评估,确保瓦斯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矿井瓦斯管理规定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2二.矿井瓦斯管理制度㈠.瓦斯检查制度1. 瓦斯检查点的布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应包括矿井及采区回风、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设置地点以及有人作业的其它地点.2.队长以上干部下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检查沿途瓦斯情况,瓦斯超限必须及时汇报矿调度并盯在现场处理,干部填卡必须填清沿途和工作面瓦斯情况.3.各生产队组副职和工程技术人员、工长、硐室值班人员、电机车司机、流动电钳工、采掘机司机、安全员、爆破工下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负责本队组工作责任范围内或本人工作地点的巷道、硐室和使用或检修中的机电设备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空间的瓦斯检查工作.4.采煤队跟班付队长或班长下井必须将便携式瓦斯检测仪悬挂在本工作面的上隅角位置.采、掘机司机下井必须将便携式瓦斯检测仪设置于采、掘机规定的位置上.爆破作业过程中,爆破工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并及时认真填写记录.瓦斯检查员下井必须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负责本责任区内各地点的瓦斯及二氧化碳检查工作,认真填写记录并及时汇报通风区调度.5.各检查人员发现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限后,必须立即与现场带班人员取得联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汇报矿调度,督促协助通风科进行处理.6.瓦斯循环检查制度⑴.检查次数:对有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及使用中的瓦斯抽放钻场、抽放泵房,每班瓦斯、二氧化碳的检查次数不得少于三次,对瓦斯涌出异常的工作面可根据具体情况设专人经常检查,对无人工作的工作面、地点及临时停风地点栅栏处风流中瓦斯、二氧化碳的检查次数每班不得少于一次,临时闭处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防火墙密闭外栅栏处、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一次.⑵.循环路线:每月月初由分管瓦斯检查的队组负责制定所辖范围内瓦斯、二氧化碳检查循环路线计划表,并且在生产中要根据采掘队组的变化及时更改;瓦检员必须按规定的检查路线,进行正规循环检查,不得逆着检查路线检查.⑶.班中三次检查时间规定:对有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或作业地点第一次检查汇报在接班后的一个半小时内完成;第二次检查汇报在班中前后一小时内完成;第三次检查汇报在本班到点前一个小时内完成,对无人工作的工作面的检查,按设计循环路线进行.⑷.无特殊情况,瓦斯检查员不得随意改变检查路线以及提前或推后检查时间.⑸.通风科长必须每月审查一次瓦斯巡回检查路线计划表月中变更也要及时审查,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7.瓦斯检查员现场交接班制度⑴.瓦斯检查员要在现场交接班,•不得私自改变交接班地点,更不得在井外交接班.⑵.交接班时,•瓦斯检查员要分别在对方瓦斯检查循环图表上签字认可,不得代签,同时交班人要向接班人交待清楚当班工作地点的通风瓦斯情况和所存在的隐患以及下个班需要注意的问题.⑶.接班后,当班瓦斯检查员要按时进入规定的检查地点,中途不得逗留.8.坚持“三检查”、“三汇报”、“三对口”相互制约制度⑴.瓦斯检查员下井要带好瓦斯循环检查计划路线图表,瓦斯检查员在进行第一次检查前,先要将瓦斯检查牌板上的上个班的检查时间及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抄写到自己瓦斯循环图表背面相应的栏目内.⑵.瓦斯检查员每检查完一次,都要及时在循环图表上填写检查路线、检查时间和相应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通风设施、监测设施和防尘、隔爆设施使用管理情况,同时向通风调度进行汇报,并在指定的“瓦斯记录牌板”上填写检查时间、各检查点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瓦斯传感器示值,当光学瓦斯检查仪与瓦斯传感器在同一位置的读数误差超过有关规定时,要以读数较大者为准同时要及时向通风科汇报.⑶.瓦斯检查员要按规定进行检查、填写、汇报,不得推迟,不得两次或三次一起汇报,也不得虚报、谎报数据.通风调度员在接听瓦斯检查员的汇报时必须听清、问清,及时将汇报时间、检查时间、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通风设施、监测设施和防尘、隔爆设施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记录在“通风调度台帐”或调度日志上,要求记录清晰、完好,以防数据虚假.⑷.通风队值班干部,每班班后必须审查“瓦斯检查循环图表”,并在瓦斯检查循环图表上签名和签注审阅时间,若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后,对责任者进行处理.⑸.生产队组当班跟班干部要在“瓦斯检查循环图表”上签字,对图表上及瓦斯检查员所反映和提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处理.⑹.生产队组当班工长应每班三次对工作面的瓦斯情况进行检查,对有异常的地点应随时进行检查,对瓦斯检查员提出的整改方案要积极组织实施.⑺.通风科干部检查过程中遇到瓦斯检查员必须审查图表,审查瓦斯检查员是否按计划巡回路线进行检查;同时检查现场的“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执行情况.9.瓦斯日报审阅制度⑴.通风科每天将一个圆班内所有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特殊工作地点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进行综合,填写到“原相矿瓦斯日报表”上每个检查点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取一个圆班的最大数值.⑵.通风科值班干部要认真审核当日“原相矿瓦斯日报表”的内容,在确认日报表准确无误后,报送矿长、总工程师进行审核.对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偏高或涌出异常的地点,通风科要制定具体措施,及时组织处理.10、瓦斯临界状态的处理⑴采掘工作面检查点瓦斯浓度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全值的95%时,称为瓦斯临界状态.⑵各种瓦斯测量仪器中有一种测得瓦斯浓度达到规定安全值的95%,即称此点达到瓦斯临界状态.⑶采掘工作面的测点中有一点达到瓦斯临界状态,该工作面就必须停止生产,切断电源.⑷通风科必须及时查明达到临界值的原因并组织处理,处理完毕后,采掘工作面方可恢复生产.㈡.瓦斯检查仪器的使用、管理、校验制度1、本制度中的仪器包括:光学瓦斯检查仪、•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2、仪器发放范围:全矿队级以上下井干部、各生产队组副职和工程技术人员、工长、硐室值班人员、流动电钳工、电机车司机、采掘机司机、安全员、监控工、瓦斯检查员.3、通风科设置瓦斯检查仪器发放室、仪器维修室、•保管库房等场所.所有仪器要分类统一编号,集中管理.上架仪器必须完好,待修、待充电仪器必须分置于各自区域内.4、在使用仪器装备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和仪器管理规定,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5、通风科负责仪器的配备、收发、充电及维护.6、发放人员每班提前半个小时,对使用的仪器进行一次全面详细的完好检查,对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示值,至少使用1%的标气进行检测,检查仪器的电压或电源负压值,不完好或误差超标仪器不得发放.使用人员领取仪器后,要检查其完好情况,不合格仪器要立即更换.7、仪器检修人员对光学瓦斯检查仪每半个月校验一次,每季度校正一次,对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每7天使用校准气样%、1%、2•%和空气样进行一次调校,并做好记录.同时做好仪器的日常检修工作,保证仪器准确可靠,误差在规定范围以内,仪器上架完好率要保持100%.8、所有仪器每年必须接受省技术质量监督局强制检定一次,保证仪器在强检有效期内.9、相关单位按煤矿安全规程及本办法仪器发放范围的要求提供本单位应配仪器的职工名单及相关工种的变化情况,通风科按名单核发或撤回仪器领用牌,使用人员凭牌领用.10、相关人员下井时必须携带瓦斯检查仪器,当班领用当班交回,正确使用妥善保管,严禁私自调校和拆开仪器.丢失或损坏仪器要照价赔偿,丢失仪器领用牌要立即到仪器收发室挂失,并交工本费由通风科补办仪器领用牌.11、标校仪器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类瓦斯标准气样.12、备用装置的数量不小于20%,并应配备零配件、材料和维修校正用的仪表.13、仪器的报废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细则执行.㈢.瓦斯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为了充分发挥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安全监测作用,规范监测管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制定我矿安全监测监控使用管理制度.1、系统功能及传感器的设置⑴.我矿采用KJ-131型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系统包括中心站、分站、各类传感器及供电、传输线缆等.⑵.监控系统必须具备以下功能:A、瓦斯超限自动报警及全电压断电功能;B、其它各种模拟量传感器的报警功能;C、故障闭锁功能;D、断电状况和馈电状况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功能;E、具有防雷电功能,避雷装置必须经机电科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F、不间断备用电源保证系统不小于2小时的正常运行功能;G、监测数据实时显现及历史数据处理功能;H、各种图表打印功能;I、数据传输联网功能.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配齐各类传感器,传感器装备率要达到100﹪,备用量不小于20﹪.⑷.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电缆连接,严禁通讯线、动力线等共用,以确保其本质安全性能,并保证监控信号电缆发生故障时,还可通过电话及时了解井下现场瓦斯浓度信息.⑸.除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设置传感器外,每个采区回风巷必须设置瓦斯传感器及一氧化碳传感器,回风立井必须设置瓦斯传感器、负压传感器、风速传感器,进行局部通风的工作面及暂时停止生产的采煤工作面必须按要求使用瓦斯传感器.采掘机、电机车、采煤工作面上隅角设置便携式瓦斯检查仪由生产队组设置管理.2、监控设施的安装使用及维护⑴.生产技术科在进行水平、采区和工作面设计时必须同时进行相应的监测监控设计,施工队组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对作业地点的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种类、数量、位置、报警断电参数设定、信号电缆和电源线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并绘制详细的设备布置图.⑵.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单位应根据已经批准的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有关内容,填写安全监控设备申请单并报请通风科负责人审批后,交由机电科负责执行.设备断电控制部分接线必须由施工单位或机电部门人员进行操作,监测人员现场监护.⑶.安全监控设备电源取自采区变电所,并通过专用线路向分站供电.安装前要做如下准备工作:检查防爆壳内外有无锈皮、油漆脱落及锈蚀严重现象,有此情况不得下井使用.清理设备内腔的粉尘和杂物.清理接线腔和内部电器元件及连接线,要求完好齐全,各插件接触接触良好,各紧固件应齐全、完整、可靠、同一部位的螺母、螺栓规格一致.检查设备绝缘程度、合格后方可使用.通电测试各项性能指标:A、新开箱或检修完毕的设备,要通电烤机,经48小时通电后分三个阶段进行调试:粗调:对设备的主要性能做大致的调整和观察.精调:对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调试、观察和测试.检验:严格按照设备出厂的各项指标进行检验,如发现问题,则按隔爆检查步骤进行处理,通电时间要从问题处理完后重新计算.B、烤机完毕后,拆除电源等处连接线,盖上扣盖,作好标识,入库备用.设备的安装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A、井下分站应置于便于观察、调试、检修、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地点,并且用专用箱吊挂,其显示窗高度为1.5米.瓦斯探头必须置于专用盒内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B、监测专用电缆必须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保持0.1米的距离,与管路同侧必须在管路上侧0.3米以上的距离,与同电压等级的电缆保持50mm的距离,悬挂点间距不得大于3米,中间不允许盘圈和盘“8”字型.C、电缆连接要按规定使用接线盒,接线盒内电缆芯线要整齐,接点插接要可靠;电缆与设备连接时,要先测定设备的输出电压等级,确认无误后方可接线,各电缆及插头与设备连接要紧固.D、系统安装完毕,通电15分钟后方可进行调试.E、监测电缆的吊挂必须实现一条线.⑷.安全监测系统安装完毕后,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通风、机电、生产、调度、安监等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新的水平、采区或工作面未安设监控设施或设施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得投入生产.⑸.检修、拆除或改变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控制线时,必须事先通知监控部门,若这些过程可能造成监控设备停止运转或部分监控功能丧失,还必须事先征得矿值班领导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能实施.⑹.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报警仪、至少每隔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一次周校;对于瓦斯涌出异常或瓦斯浓度经常处于临界状态地点的瓦斯传感器,应适当缩短标调周期;其它模拟量传感器按规定周期进行标校.瓦斯超限断电功能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复电范围、复电浓度等至少每隔7天检查测试一次.井下使用的所有瓦斯传感器至少每四个标校周期必须升坑一次.进行全性能测定及相应的维护工作.其余周校可以在井下进行,每次标调要做好记录.更换井下瓦斯传感器后,要先对传感器预热,时间不少于20分钟,待示值稳定后,方可进行测量调试工作.⑺.传感器标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甲烷传感器标调必须使用标准气样或校验气体和流量计,标准气体采用具有国家承认资质厂家或部门所提供的各类瓦斯标准气样.⑻.瓦斯传感器和便携式甲烷测量仪表的允许误差规定为:CH4浓度范围在0—﹪时,误差小于±﹪; CH4浓度范围在1—﹪时,误差小于±﹪; CH4浓度范围在—﹪时,误差小于±﹪.⑼.井下分站、传感器、断电仪、电缆等监控设备,分属于采掘生产区域内的,由采掘队组管理并由机电科向采掘队组办理移交手续.其它无人作业地点如矿井总回风道、瓦斯尾巷、空巷等由机电科管理.采掘面的瓦斯传感器,只能由采掘队班组长一人挪移.设备、电缆如有损坏、丢失必须及时报机电科进行修复或补充.队组搬家时要提前通知机电科办理移交手续,将其移交给机电科管理.⑽.机电科要建立定期巡检制度,至少每旬应对井上下监控设备、信号电光缆、分站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检查结果填入巡检记录.瓦斯检查员监控人员必须对当班辖区内的监控设备的完好情况和运行情况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瓦检员在每次检查瓦斯的时候,必须使用光学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显示数据进行对照,将对照结果记录在版板及图表上并汇报通风科.当两者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措施,同时通风科应立即将超差传感器的地点通知机电科值班人员,由机电科值班干部安排维修人员下井,在8小时内对两种设备调校处理完毕.⑾.相关调校设备及器材齐全,按井下使用瓦斯传感器数量每10台不少于一套校验装置配置.⑿.严格瓦斯监控系统断电后井下设备的复电程序.凡因瓦斯浓度超限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在传感器监测瓦斯浓度降到规定浓度以下,且经现场瓦检员检查核实后,方可由值班领导下达复电命令,否则按违章追查处理.⒀.瓦斯传感器的拆除或监控设备的停用,必须事先报请矿总工程师同意,并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监控机房要严格中心站主机内的定义设定,井下无需监控地点的瓦斯传感器在当班拆除后,必须当班将其注销;新投入使用的瓦斯传感器,必须及时在软件中做好定义设定,以确保传感器正常,数据准确;否则,不得投入使用.当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进行处理,并填写监控装置故障记录表,故障期间瓦检员必须加强故障地点的瓦斯检查,具体故障分为当班处理及当天处理:需要当班处理完的故障有:A、瓦斯传感器故障;B:因通风设施损坏或其它非故障原因造成瓦斯传感器报警:C:系统所配接的所有分站通讯中断;D:分站运行状态在中心站显示不稳;E:因监控电缆短路或传输电缆断开,造成无数据信号或传输失败等.需要当天处理完的故障有:A、中心站主软件损坏:要求备机时刻处于完好待命状态,同时及时汇报矿产公司,矿要积极与厂家联系组织处理B、机房设备故障:C、井下分站故障等.⒁.凡掘进到位的工作面,没有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的独头工作面,监控设施不得回收.⒂、加强监控系统的管理,要建立设备台帐,反映设备使用维护状态,使用设备必须建档,井下连续使用6个月的设备必须升坑检修,并且要有详细的记录.⒃.机电科负责采掘生产工作面监控线的延接和逐段回收工作,并作好记录,多余电缆必须妥善缠绕在专用电缆盘上.3、地面中心站管理制度A.地面中心站每班至少应有1名值班员值班,地面机房值班人员应忠于职守,遵章守纪,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设置好各面的测点定义,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B.认真监视终端机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认真填写出中心站日志,统计当班井下分站、瓦斯传感器信号传输的故障情况,及时汇报矿值班人员和通风科.C.值班人员必须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将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意见写在监测日报上,打印并报送通风科、矿长、总工程师审阅.D、值班人员对瓦斯变化异常地点要详细跟踪监视.E、值班人员配合好监测工搞好系统的调整工作.值班人员要穿洁净工作服,拖鞋,不得将磁性和带静电材料绒线和有灰尘的物品带进机房,保持室内文明卫生.F.中心站主机严禁将有病毒的软盘插入运行.G、非值班人员严禁操作中心站主机.4、矿长、总工程师、通风科长应经常通过终端了解井下通风安全情况,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分析研究矿井监测系统获取的信息,结合井下采掘动态,掌握瓦斯变化规律.5、监测中心所获取的技术资料应保存三年以上,对井下事故状态的记录,并有长期保存.并建立相应的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管理和归档保存制度.6、通风科应建立以下图纸、台帐及报表:⑴安全监测设备布置和断电点控制接线图,图上注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电源等设备的位置、型号、断电范围、传输电缆及有关通风设施、风流方向、风量等.该图按季绘制,按月修改,由监测机构保存,每季送矿产公司一份;⑵安全监测监控设备仪器台帐;⑶瓦斯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⑷瓦斯监控设备检修记录表;⑸瓦斯监控系统巡回检查记录;⑹矿井瓦斯监测监控中心站运行日志;⑺矿井安全监测日报表;⑻矿井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7、安全监测员包括干部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矿井通风专业的培训,并经过有关部门考核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8、通风安全监测设施严禁超期服役或带病运转.符合下列条件的应按有关程序办理报废手续.⑴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年限的老旧设备;⑵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不如更新经济的;⑶严重损坏,无法修理或修理后无法恢复精度和性能的;⑷严重失爆,而不能修复的;⑸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该淘汰的设备.㈣.瓦斯排放管理制度1、基本要求⑴.凡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导致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造成所供风区域无风的,统称为临时性停风.⑵.恢复临时性停风区的通风前,首先必须检查停风区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时,可直接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否则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措施中必须明确指出排放瓦斯量、排出瓦斯风流所经过的区域巷道、瓦斯排放工艺等.⑶.检查停风区瓦斯浓度的具体操作方法按通风技术操作规程有关条款执行.2、一般情况排放瓦斯管理制度1 高瓦斯区域的开掘巷道停风后,预计在短期内瓦斯会超限通风科应在巷道开始施工时就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排放瓦斯措施.现场发生变化时通风区要及时对措施进行更改、修订并审批.排放瓦斯措施应在通风科保存.2发生无计划或者有计划停风后通风科、队当班值班人员应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学习事先制定的排放瓦斯措施并积极组织瓦斯排放工作.3排放瓦斯责任划分:总工程师:停风区瓦斯浓度超过3%时亲自坐台指挥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浓度超过5%应在现场组织瓦斯排放工作.通风科长副科长:参与组织任何情况下的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浓度在1﹪—3﹪时,通风科必须有一名副科长以上干部在现场组织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浓度超过3%时,通风科长必须在现场组织瓦斯排放工作.4排放瓦斯工作开始前,通风科值班人员及现场跟班干部事先与机电单位负责人联系,由机电部门负责人指派专人将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瓦斯风流经过的区域内全部设备断电采区变电所和配电点两处同时断开,并由现场机电人员看管并设置警示牌.现场安全员及机电部门人员负责核实排瓦斯沿途电器设备断电情况,证实完全断电后及时通知通风科,由通风科现场人员负责准备排放瓦斯.5排放瓦斯工作开始前,必须停止排出瓦斯风流经过区域的所有工作,撤出人员、设置警戒警标,安全员会同通风人员把守巷口,严禁人员入内.6开启局部通风机前,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的风流瓦斯情况,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所处巷道通风正常,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时,方可启动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工作.7排出瓦斯量必须严格控制,确保其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浓度都不超过%.可采用拆开停风巷道口外第一节风筒人为造成漏风、用绳子捆扎风筒或调整三通预先装好风量等控制风流方法,控制排出瓦斯量,掌握排出浓度,严禁采用断续停开风机的方法控制瓦斯浓度.8排放瓦斯过程中,通风科现场跟班干部及瓦斯检查员必须随时检查排出风流及其与全风压风流汇合以后的瓦斯情况,及时调控排出瓦斯量,并详细记录出坑后应登记在排放瓦斯记录本上.9当整个独头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时,通风科现场跟班干部及瓦斯检查员进入排放巷道,全面检查通风瓦斯情况.只有在证实整个巷道空间通风正常,无局部瓦斯积聚,其它条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且稳定半小时后,瓦斯排放方可结束.10启封长期停风或已封闭的盲巷,按瓦斯浓度大小,制定专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按措施规定进行排放.。
安全生产瓦斯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瓦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瓦斯管理,规范煤矿生产秩序,防止矿井瓦斯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具有瓦斯涌出倾向的煤矿,包括井下和地面作业。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治理长效机制,保证瓦斯检测与治理工作的有效推进。
第四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追究。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瓦斯管理机构,明确瓦斯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进行瓦斯防治培训,提高职工对瓦斯治理工作的认识和技术水平。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瓦斯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记录、统计和分析瓦斯检测数据,对瓦斯涌出情况及时报告。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例会,对瓦斯治理工作进行评估和验收。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瓦斯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处置。
第三章瓦斯治理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齐全的瓦斯检测设备,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校准。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瓦斯抽放处理工作,确保井下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配备并定期维护瓦斯抽放设备和通风设备,保证矿井通风畅通,瓦斯能够及时排放。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井下作业现场管理,建立安全隔离带,设立安全警示标识,防止工人在高瓦斯区域作业。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瓦斯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瓦斯泄漏问题。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矿井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整治,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对于违反瓦斯管理制度和规定的煤矿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及时对瓦斯治理工作进行评估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煤矿瓦斯管理制度
煤矿瓦斯管理制度篇一:煤矿瓦斯管理制度煤矿瓦斯管理制度一、瓦斯检查制度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做好矿井“一通三防”工作,杜绝瓦斯等重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瓦斯检查制度。
1、瓦斯检查严格执行瓦斯监控系统和人工检查结合的检查方式,确保24小时连续监测。
2、瓦检员每班应对辖区内瓦斯的数据进行校对,并将校对结果报监控室,误差超过规定或运行异常,监控室维修人员必须及时下井进行检修。
3、矿井必须配齐专职瓦斯检查员,瓦检员要认真执行瓦斯检查的各项制度,严禁空班漏检、假检。
4、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检查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所有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的检查次数每班不得少于3次,对本班没有工作的工作面和可能发生瓦斯积聚的地点、回风流电器设备周围,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
5、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班报表,每次检查结果都必须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6、瓦斯检查员必须做到井下记录牌、检查手册、班报三对口。
7、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8、井下检修电器设备时必须先检查瓦斯,杜绝带电作业现象。
9、因临时停电或其他原因造成停风的,在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
10、当岩巷掘进至煤线或接近地质破碎带时,必须经常检查瓦斯。
11、在启封密闭排放瓦斯恢复通风过程中,应同时检查瓦斯、氧气浓度。
12、采掘工作面班组长要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作业地点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要悬挂到指定地点。
采煤工作面悬挂到回风隅角处;掘进工作面悬挂地点距迎头不超过5米。
二、加强瓦斯管理、控制瓦斯超限管理规定1、严格按规定延接风筒,风筒出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为:煤巷不大于5m、半煤巷不大于8m、岩巷不大于10m,风筒出口风量必须满足通风设计要求,且最小不得小于70m3/min,确保工作面和回风流瓦斯不超限,巷道风速符合《规程》规定。
瓦斯超限报警管理制度
瓦斯超限报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瓦斯超限报警管理工作,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搭建一个稳定、高效的瓦斯超限报警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生产、储存、使用瓦斯设备的相关人员,包括设备操作人员、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瓦斯超限报警管理制度是我单位瓦斯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相关人员都要严格遵守。
第四条瓦斯超限报警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协同配合。
第五条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瓦斯超限报警管理工作,落实责任到位,保障瓦斯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瓦斯超限报警设备第六条我单位安装的瓦斯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配备瓦斯超限报警设备并合理设置报警数值。
第七条瓦斯超限报警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敏感度和可靠性。
第八条瓦斯超限报警设备应有完善的报警方式,及时发出超限信号并通过声光提示等方式警示相关人员。
第九条瓦斯超限报警设备应具备自检功能,能够自动排除干扰和误报情况,确保报警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瓦斯超限报警流程第十条当瓦斯超限报警设备发出报警信号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止相关设备的运行,并进行人员疏散。
第十一条瓦斯超限报警设备的报警信息应及时传达给安全管理人员,并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人员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排查和处理,确定瓦斯泄漏的原因和范围,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安全管理人员应根据瓦斯泄漏的具体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应对。
第四章瓦斯超限报警应急预案第十四条我单位要建立健全的瓦斯超限报警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应急处理流程。
第十五条瓦斯超限报警应急预案要定期进行演练和评估,确保各类突发情况的处理能力。
第十六条瓦斯超限报警应急预案要与周边单位及相关部门进行联动和配合,形成合力应对突发事件。
第五章瓦斯超限报警管理措施第十七条我单位要定期开展瓦斯超限报警管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人员对瓦斯安全的认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瓦斯气安全管理制度
瓦斯气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瓦斯气体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瓦斯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煤矿企业。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瓦斯气体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瓦斯气体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瓦斯气体检测与监控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瓦斯气体检测与监控系统,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瓦斯气体检测设备,保证检测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对瓦斯气体检测设备进行校验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工作。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瓦斯气体监测档案,记录瓦斯气体浓度、温度、压力等参数,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瓦斯气体预警制度,当瓦斯气体浓度超过规定值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三章瓦斯气体防治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煤矿瓦斯气体特性,制定合理的防治措施,防止瓦斯气体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矿井通风管理,保证矿井空气流通,降低瓦斯气体浓度。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瓦斯气体积聚,包括合理布置通风系统,及时处理通风盲区,加强通风设施的维护管理等。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煤层气的抽采工作,降低煤层气压力,减少瓦斯气体涌出。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瓦斯气体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瓦斯气体事故的能力。
第四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瓦斯气体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瓦斯气体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瓦斯气体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瓦斯气体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瓦斯气体检测、防治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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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瓦斯管理制度瓦斯检查制度1.瓦斯检查员的配备及职责范围。
(1)各矿业公司经理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实际工作的需要配齐瓦斯检查员。
(2)通风瓦斯检查员应由从事井下采掘工作不少于1年并具有初中或相当于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担任。
(3)通风瓦斯检查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和实习,并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
通风瓦斯检查员要持矿务局颁发的合格证上岗。
(4)通风瓦斯检查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培训,各矿业公司每年至少轮训一次并进行考核,考核并经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下岗。
矿务局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结果记入合格证,复核不合格者,矿务局收回合格证。
(5)通风瓦斯检查员除完成瓦斯检查外,还要对所管范围的通风巷道、风流、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和对工作面的打眼、放炮、(包括火药安全等级等)防尘设施、局部通风、瓦斯监测仪器的使用和电器设备外观防爆性能等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可能导致瓦斯煤尘事故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以及破坏安全措施的行为,有权制止。
2.瓦斯检查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要纳入检查范围。
(1)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并使用光学瓦斯检定器,按规定认真检查瓦斯。
做到井下记录牌、检查手册、瓦斯台账三对口,严禁空班漏检和假汇报。
不准进入3%以上浓的瓦斯区域内或氧气低于18%及有害气体达到最高容许浓度区域内检查。
(2)采、掘工作面和其它地点,要做到无瓦斯超限作业、无瓦斯积聚。
瓦斯检查员每次检查瓦斯的结果,都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险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观场工作人员。
瓦斯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并报矿凋度室,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进行瓦斯排放。
(3)根据《煤矿安全规曝》规定要求,所有采据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浓度的检查次数:低瓦斯矿井中每班检查二次;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3次;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个别采掘工作面,都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瓦斯(二氧化碳)。
对本班没行进行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1次瓦斯(二氧化碳)。
各矿通风部门可根据本矿的具体情况,对各工作面地点及巷道、峒室的瓦斯(二氧化碳)的检查次数、时间和瓦斯检查员责任区域的划分,巡回检查的形式以及专职瓦斯检查员的设置等提出计划,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实观正常的瓦斯巡回检查,杜绝空班漏检观象发生。
(4)并下空气成分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规定。
各矿通风部门负责定期对并下空气进行取样化验。
矿井总回风中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取样化验。
当巷道中空气成份不符合规定时,必硕向矿调度室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通风部门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并由通风部门将处理结果报告集团公司主管部门。
(5)瓦斯检查员除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地点检查瓦斯外,还必须对巷道的冒高地点、老塘悬顶处、其它易于积聚瓦斯的地点及按照本矿规定需要检查的地点进瓦斯检查。
(6) 矿业公司经理、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随时险查瓦斯。
各矿经理应根据上述要求配齐检测仪器。
(7)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请示汇报制度,一股情况,低瓦斯矿井班中至少汇报一次,高、突矿井班中至少汇报两次。
在检查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及时向矿通风调度汇报,请求解决办法。
遇有紧急情况时,瓦斯检查员可以直接向矿调度室汇报,上井后及时填写瓦斯报告单。
个别采区、个别地点,因通讯等原因,执行上述汇报制度确有困难的,由通风区长确定汇报次数和汇报形式,并报矿总工程师备案。
(8)通风区、队、班、(组)长下井,除执行正常的检查工作外,还要掌握本班的工作重点,指导和协助瓦斯检查员解决关键问题。
(9)井下所有地点的放炮都必须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或安全员)。
3.瓦斯检查员的交接班和班末汇报(1)瓦斯检查员要按时参加班前会,领取当班工作任务。
(2)瓦斯检查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或跟班上下,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的,由通风区长说明原因,制定交班地点和办法,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填写瓦斯报告单(检查手册)。
瓦斯报告单的内容应包括本班的瓦斯检查情况、通风系统情况、风量情况、一通三防问题或隐患、巡回检查路线图和其它非正常工作情况等。
(4)瓦斯检查员在交班时,应向接班人员就本班的工作内容、瓦斯检查情况和重点问题以及下—班应注意的事项,向接班瓦斯检查员逐一交待清楚,并请接班瓦斯检查在瓦斯报告单签名。
(5)瓦斯检查员班末要把瓦斯报告单交班(队)长,并就重点工作情况做详细的口头汇报。
班(队)长,负责检查瓦斯检查的交接班工作情况汇总,向通风调度值班员和通风区值班干部汇报。
(6)瓦斯检查员每月至少绘制一次本职责范内的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示意图。
4.非正常情况的处置(1)发现瓦斯超限和积聚未处理完,瓦斯检查员不准离岗,要等接班瓦斯检查员到现场后,交下班处理。
(2)排放瓦斯工作未结束,接班瓦斯检查员未到不准离岗。
(3)局扇无计划停止运转,未查明原因和未处理的,瓦斯检查员不得离岗。
(4)发现工作地点风流不正常,未查明原因进行处理的,瓦斯检查员不准离岗。
(5)发现可能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事故,未安排处理的,瓦斯检查员不准离岗。
5.瓦斯报表的审批(1)瓦斯检查报告单由班(队)长负责审阅,并向通风调度值班员和通风区(队)长汇报。
通风瓦斯台账由通风区长和通风区技术主管审阅。
(2)通风调度值班员负责汇总本日瓦斯检查情况和其它工作情况,按照总生字[2001]278号“关于下发开滦集团公司通风瓦斯日报汇报内容及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要求填写瓦斯日报,经通风区技术主管和通风区长签阅后,于当日下午送矿业公司调度室。
通风瓦斯日报内容由通风调度值班员负责向集团公司调度室汇报。
(3)矿业公司经理、总工程师及其他有关领导每天到矿调度室审阅瓦斯日报,并签署处理意见和安排落实集团公司领导指示。
(4)集团公司调度负责汇总各矿通风瓦斯日报情况,请集团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及其他有关领导审阅。
(5) 集团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及其他有关领导,每日到调度室审阅通风瓦斯日报,并签署指示。
集团公司调度负责将领导的指示意见传达各矿业公司,各矿业公司通风区负责将落实情况反馈集团公司调度。
(6)矿业公司调度室主任责成值班调度员负责将矿领导签署的处理意见通知有关单位。
通风区负责对问题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反馈矿业公司调度室。
(7)各矿的通风季报和月报,由通风区按质量标准要求负责编制,连同反映出来的问题以及解决措施一同送矿总工程师审阅、签批后,在本季(月)结束后十天内报集团公司局生产部通风室。
排放瓦斯管理制度l凡因停电、停风或其它原因造成瓦斯积聚的,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
排放瓦斯主要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以下内容:(1)措施要有编制人、审批人的签字或盖章。
编制措施由通风部门负责,措施应包括瓦斯积聚地点、时间、积存量、排放时间、排放方法,排除瓦斯控制浓度的要求、停电撤人范围,观场负责人及分员分工等。
措施要经矿业公司总工室、安监部门、机电部门、调度室以及救护等部门会审,矿业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2)明确控制排放的方法,禁止采用“大处理”或“一风吹”,措施中要根据瓦斯涌出量、供风量,计算排放量和排放时间,确保排出的瓦斯含量在全风压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其它有害气体浓度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规定。
排放时,要在全风压混合处设置声光瓦斯报警断电仪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3)明确排放瓦斯流经的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各种电气设备及瓦斯传感器的位置等,并绘制示意图。
(4)明确断电和撤人范围,凡是受排放瓦斯影响的硐室、巷道和被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工作面,必须停电撤人停止作业,所有通往此范围的巷道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或设专人警戒(专人警戒位置要在新鲜风流中)禁止与处理瓦斯无关人员进入。
排放瓦斯前的切断电源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执行,并在变电硐室设专人看管。
(5)明确排放后设专人检查瓦斯工作。
在通风系统、供电系统及电气设备完好,而且排放巷道的瓦斯浓度低于l%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氧气浓度不低于20%时,并要稳定30分钟后,瓦斯浓度无变化时,方可指定专人人工复电。
(6)明确责任范围,排放瓦斯工作要统一指挥,人员要有明确分工。
即受影响地点的单位负责撤人站岗工作,:通风人员负责排放和控制浓度,机电部门负责停、送电和处理开关内的瓦斯,安监人员负责监督检查措施的落实,救护人员负责现场值班和延接风筒等。
2.排放瓦斯要实行分级管理。
凡因停电、停风或其它原因造成瓦斯积聚需采取措施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排放瓦斯之前,必须检查局部通风机及供电没备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超过0.5%,确保局扇不发生循环风时,才可进行排放瓦斯。
(2)掘进工作面或其它地点,在恢复通风前,经检查或计算停风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气体浓度均不大于3%,且排放瓦斯回风路线不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和地点时,在请示矿调度室后,可以由瓦检员在现场生产单位班队长和安全员的配合下,按本矿业公司制定的常规排放措施进行排放瓦斯,并将排放情况报集团公司生产部通风室。
(3):巷道瓦斯浓度超过3%或启封密闭排放瓦斯时,若直接进入回风系统,不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或地点时,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矿业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并经矿业公司总工程师签批后方可执行。
同时要将措施报集团公司生产部通风室备案,处理情况报集团公司生产部通风室。
(4)巷道浓度超过3%或启封密闭排放瓦斯时,若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或地点时,其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签字后,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并将排放情况报集团公司生产部通风室。
(5)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排放瓦断时,必须有安监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按本矿业公司制定的常规排放措施进行排放瓦斯时,由安全员负责监督),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严禁排放瓦斯,若发现违章排放瓦斯,必须责成其立即停止,并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3.排放瓦斯其它注意事项(1)参加排放瓦斯人员的矿灯及所携带的瓦斯检定器等,要符合防爆要求。
(2)如需进入停风区内检查瓦斯,必须由瓦检员、生产班组长或安全员两人进行。
检查时,两人前后相距5米,并携带氧气浓度计和瓦斯检定器等气体检定器具,当氧气浓度低于18%或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时,或是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要停止检查并立即撤出停风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