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一、一般规定
1、当利用主要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时,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否则应采取加大短路风量的措施。在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当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0%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矿井总回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其他人员方可入井。
2、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在恢复井下供电前必须由瓦检工对井下所有变(配)电所进行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由外向里逐级送电。
3、井下局部地点出现瓦斯积聚时,瓦斯员负责将有害气体变化情况通知采掘队组跟班队长、班长和现场作业人员。采掘队跟班队长和班长(安全员)负责断电和撤人工作。
4、排放瓦斯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巷道和受排放瓦斯影响的地点,必须撤出全部人员,切断电源,并设专人进行警戒。
5、任何局部排放瓦斯都必须坚持低瓦斯浓度排放的原则,严格落实控制风量措施,严禁“一风吹”和高瓦斯浓度排放。采用分段排放瓦斯时,只有在排放段内的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二氧化碳降到1.5%以下时,方可进行下一段排放工作。
6、排放瓦斯时,风筒口往外巷道内瓦斯浓度严禁超过2%;排放出的瓦斯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
7、顺槽开口未形成独立回风的地点,排放瓦斯时,全风压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要切断瓦斯流经区域的全部电源,并撤出所有人员,停止其它工作。
8、排放串联通风地区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程序,首先应以进风方向第一台局扇开始排放,排出瓦斯所流经的地点必须撤出人员、切断所有电源。只有第一台局扇排放巷道瓦斯结束后,经检查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下一台局扇方可送电,进行瓦斯排放。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三项管理制度)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三项管理制度)
一、必须严格执行停电、撤人及限量的瓦斯排放原则和瓦斯排放分级管理制度,严禁一风吹。
排放瓦斯时,其回风系统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在相连巷道内设岗警戒;必须严格控制风量,确保在全风压风流第一交汇点瓦斯浓度不大于1、0%,二氧化碳浓度不大于1、5%。
停风区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由瓦检员负责排放;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大于或等于3、0%时,由救护队负责排放。
二、必须采用控制风量的排放瓦斯方法(启封巷道时,由外往里逐段排放)。排放瓦斯时,排放三通靠迎头端风量须由小到大逐渐增加;对旋式局部通风机,应先开启出风侧的一级,需增加风量时再开启吸风侧的一级。
三、排放瓦斯必须由通风科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安全科、生产技术科会审后,报总工程师审批。排放瓦斯措施应包括:巷道名称、排放方法、巷道长度、积存原因、积存体积、预计排放时间、停电撤人范围及设岗地点等内容,并附图说明。
排放瓦斯回风流经过的路线须用线条标记;设岗截人地点须用站岗截人符号标记。
为一个工作面服务的措施只能使用一次。
四、救护队排放瓦斯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由工程技术人员负责贯彻,所有参加排放瓦斯的人员必须学习、签字;
2、救护队员由一名救护副小队长或以上指挥员带队,并在现场统一指挥;
3、救护队到达现场后,指挥员必须组织瓦检员、安全检查人员、停电、撤人及设岗负责人和协助救护队排放瓦斯的人员学习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并签字。参与排放瓦斯人员必须服从救护队指挥员的统一指挥;
排放瓦斯管理规定
排放瓦斯管理规定
排放瓦斯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强化瓦斯排放管理,特制订本本规定。(瓦斯浓度在3%以上,3%以下按规程规定执行) 第二条排放瓦斯前必须编制专门的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含停送电措施。
第三条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机电副总组织有关单位会审,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四条经会审批准的措施必须由通风、机电技术人员向所有参加排放的人员认真贯彻,待所有参加排放的人员签字后,方可统一下井进行排放。
第五条参加排放的所有人员必须听从现场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现场负责人由专职排放瓦斯人员或通风区队干部担任,负责对排放人员进行分工,落实责任,做到分工明确,责任细化到人。
第六条排放瓦斯要提前一个小班向集团公司调度室电话汇报。矿通风区、安监处、调度所都必须建立排放瓦斯台帐,内容包括:排放原因、地点、时间、现场负责人和参加人员等;机电部门要建立局扇停电台帐,内容包括:停电时间、停电原因、有无停电负责人、无计划停电的追查处理情况等。
第七条排放瓦斯前,矿值班人员必须在值班调度会上贯彻,
强调排放瓦斯的时间、地点以及撤人的时间等有关事宜,并安排有关单位及时撤出人员。
第八条排放瓦斯前,应切断排瓦斯回风流所经过区域内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并撤出该区域内所有工作人员。
第九条排放瓦斯前,通风部门必须提前在指定的地点安设警戒,警戒要求“人、牌、网”齐全,且人员只准出,不准进。
第十条排放瓦斯前,保证通风系统稳定,排放瓦斯的局扇严禁循环风;生产单位要保证局扇各种装置齐全,且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排放瓦斯前,排放人员要在排放回风流的第一汇风点安设一部瓦斯便携仪,监测队要在第一汇风点安设一个甲烷传感器,以便对排瓦斯的回风流进行连续监测,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能立即切断局扇电源。
排放瓦斯安全管理制度
排放瓦斯安全管理制度
排放瓦斯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排放瓦斯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生产安全和作业环境的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采掘及相关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瓦斯及其它有害气体的排放及处理。
第三条制定本制度,应当坚持科学、合理、先进、适用原则,并尊重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本制度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绿色环保”的要求,确保企业的排放瓦斯安全管理工作得到规范、有效地开展。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企业领导班子应当对本制度负总责,并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制订企业职工排放瓦斯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六条企业主要责任人应当审定本制度、推行本制度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七条瓦斯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瓦斯和其它有害气体的排放监测计划、无害化处理方案,并对危险区域和设备组织专业的一线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及技术指导。
第八条直接从事瓦斯及其它有害气体排放作业的一线职工应当遵守本制度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行现场安全控制措施,确保自身安全。
第三章、排放管理
第九条企业应当制定瓦斯及其它有害气体的排放标准,定期对排放浓度进行监测。瓦斯排放监测的监测区域和监测频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及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告和通知。
第十条企业应当制定瓦斯及其它有害气体的排放限值。若监测结果超过限值,则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及时降低瓦斯浓度,同时追究责任人的安全责任。
瓦斯超限三级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瓦斯超限三级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第一条临时停风的巷道内瓦斯浓度在1.5%以下,由现场瓦斯检查员采取安全措施就地进行排放;
第二条停风的巷道内瓦斯浓度在1.5%以上3%以下,由通风管理人员按照编制的安全措施组织瓦斯检查员、安监员、电工等人员进行排放;
第三条停风的巷道内瓦斯浓度在3%以上的,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措施,由救护队按照编制的安全措施实施排放。
2024年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7、瓦斯浓度超过3%,矿通风部门在一旬内不能排除的,分、子公司应汇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由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负责汇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集团公司安监局局长、总经理和董事长。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措施,矿技术负责人现场指挥排放。瓦斯治理工作结束后,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排放瓦斯管理制度3
(2)明确控制排放的方法,禁止采用“大处理”或“一风吹”,措施中要根据瓦斯涌出量、供风量、计算排放量和排放时间,确保排出的瓦斯含量在全风压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超过1.5%,其它有害气体浓度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规定。排放时,要在全风压混合处设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声光报警断电仪或甲烷报警仪。
(3)明确排放瓦斯流经的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各种电气设备及瓦斯传感器的位置等,并绘制示意图。
7、顺槽开口未形成独立回风的地点,排放瓦斯时,全风压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要切断瓦斯流经区域的全部电源,并撤出所有人员,停止其它工作。
--排放瓦斯管理制度(精)
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排放瓦斯管理制度1、主要通风机有计划停止运转前,必须断开进入井下巷道内的水管、轨道、电缆等一切导电体,并在井口设置全断面栅栏。需要排放瓦斯时,必须制定排放瓦斯措施,报企业主要领导和技术负责人审批。2、井下中央变电所,在恢复送电前应由瓦斯检查员全面检查送电区域,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送电。3、局扇因故停止运转,不论停风时间长短,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停风区内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必须由班组长或安全检查工合进行。由外向里边走边检查,瓦斯浓度达到3%时,按原路返回。4、当停风区内瓦斯浓度不超过1%(含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含1.5%)时,可由瓦斯检查员直接进行排放,但局扇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5、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时,瓦斯检查员必须请示主管领导,由领导提出安全措施,指定专人,控制风流排放瓦斯。6、停风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瓦斯检
查员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由通风部门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指派专人进行排放。 7、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出现体积大于0.5m3,浓度达到2%的局部瓦斯积聚时,由瓦斯检查员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瓦斯积聚要汇报矿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专人进行排放。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8、排放瓦斯时,应坚持低浓度排放原则,采用控制风量等方法使排放出的风流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超过 1.5%,排放风流中瓦斯浓度严禁超过2%;在排放瓦斯之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区域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警戒。9、排放瓦斯坚持低浓度排放原则,必须执行由外向里逐段排放,或采用其它手段控制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严禁一风吹。10、排放密闭区内的瓦斯,瓦斯浓度超过3%时,由矿提出专门的安全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后,由矿分管领导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11、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1个采区内严禁2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排除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1台局部通风机处开始排放,只有第1台局部通风机送风的巷道内排
煤矿瓦斯排放管理规定
煤矿瓦斯排放管理规定
一、瓦斯排放分级管理规定
1、临时停风时间短,瓦斯浓度不超过3%的采掘工作面,经矿值班矿领导口头同意,由通风工区值班人员口头传达安全措施,并指定现场瓦检员进行排放。
2、巷道瓦斯浓度达3%及以上,排放风流路线短,直接进入回风系统,不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由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然后进行排放,排放措施报公司备案。
3、掘进巷道瓦斯积聚或贯通已封闭的停风区,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瓦斯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其它采掘面安全出口。其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二、瓦斯排放安全措施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计算排放瓦斯量,预计排放所需时间。
2、明确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严禁“一风吹”。
3、确定排放瓦斯流经的路线。
4、明确撤人范围,指定警戒点位置。
5、明确停电范围。
6、明确必须检查瓦斯的地点和复电时的瓦斯浓度。
7、明确排放瓦斯的负责人。
8、在计划排放瓦斯时,必须派救护队员配用4小时氧气呼吸器,检查排放巷道内气体、支护、积水等情况。然后根据检查提供的实际情况,制定排瓦斯安全措施。
三、排放人员的分工原则
1、矿总工程师对排瓦斯工作负全面责任,负责措施的审批、贯彻、指挥和组织排放工作。
2、通风科(区)负责瓦斯排放措施的编写和瓦斯排放工作的执行。
3、机电科负责配电点、采区变电所的断送电工作。
4、矿调度室负协调责任,负责有关生产部门停头、撤人到指定地点、并指定警戒人及警戒点设置和撤消工作。
排放瓦斯管理规定
排放瓦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瓦斯排放管理,防止瓦斯泄漏引发火灾、爆炸事故,保障公众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瓦斯组成中含有可燃气体(甲烷、乙烯等)的工业生产和使用场所的瓦斯排放管理。
第三条瓦斯排放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源头减排、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瓦斯排放管控
第四条瓦斯排放管理应实行全过程监管,包括瓦斯的生产、储存、使用和排放等环节。
第五条工业企业应建立健全瓦斯排放监测系统,采用先进的监测设备,实行定时自动化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保存备查。
第六条工业企业应制定瓦斯泄漏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和处置措施,定期组织演练,确保能够有效应对瓦斯泄漏事故。
第七条工业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设置瓦斯排放标志,明确瓦斯排放管道的位置和方向,为相关人员提供明确的指引。
第八条工业企业应定期开展瓦斯泄漏检查,及时处理瓦斯泄漏问题,确保瓦斯环境安全。
第三章瓦斯排放减排
第九条工业企业应采用先进的瓦斯减排技术,减少瓦斯排放量。
第十条工业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瓦斯收集和利用系统,通过瓦斯回收技术将排放的瓦斯转化为能源或其他有价值的产品。
第十一条工业企业应制定瓦斯减排计划,按照计划实施减排措施,并定期进行效果评估。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对于瓦斯泄漏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工业企业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瓦斯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
第十四条瓦斯排放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
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
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
第1条瓦斯排放要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如下:
一、瓦斯浓度不超过2%的地点排放瓦斯,由通风管理部长提出排放瓦斯措施,由瓦检员按措施进行现场排放。
二、瓦斯浓度超过2%,但不超过3%,由矿总工程师或安全副矿长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通风管理部主管通风人员或班长进行排放。
三、任何地点排放瓦斯,其回风流流经的路线都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或警戒,停止一切工作,由矿调度室负责通知沿线各单位,由相关管理部门验证排放瓦斯回风路线所有人员撤出、停电并开关闭锁后方可开始排放瓦斯。
第2条排放瓦斯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排放瓦斯的方法、排放瓦斯地点、时间、控制风量的方法、供风量、所用仪器仪表、排放瓦斯量,严禁“一风吹”。
二、确定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安设位置。
三、明确停电撤人及设岗地点的范围。
四、明确排放瓦斯的组织领导和排放瓦斯人员名单,责任落实到人。
五、明确在排放瓦斯期间,发生火灾、水灾等灾害的避灾路线。
六、排放瓦斯时必须由通风管理部门主管通风人员在现场统一指挥,安全管理部必须派人现场监督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若发现违章排放或发现其它异常现象时,必须立即责令停止。
第3条排出的风流在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不超过0.8%,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2%。
第4条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每次只准排放一个地点的瓦斯,不准两个地点同时进行排放瓦斯。
第5条瓦斯排放完后,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供电系统和电气设备完好情况,只有排放瓦斯巷道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8%时,二氧化碳不
抽放瓦斯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主要安全技术措施
抽放瓦斯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主要安全
技术措施
一、抽放瓦斯管理制度
矿井抽放瓦斯工作制度为三班制。为了保证安全、正常地进行瓦斯抽放工作,提高瓦斯抽放效果,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在安全和组织管理方面考虑了以下制度。
1.1 组织管理
1、建立抽放瓦斯的专门机构,配备专业施工队伍,负责瓦斯抽放工程的施工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所有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才干上岗。
2、瓦斯抽放泵房的设备和管路系统除日常检查外,应建立定期检查维护制度。
3、在各抽放主管和分支管路上安设瓦斯流量、浓度、负压等检测装置,同时还配备专人定期进行巡回检测、放水和管路维护,以便掌握不同地点的抽放状况。处理管路积水和漏气,以保证管路畅通无阻。
4、对抽放方法及其有关参数,需在抽放实践中进一步考察和验证,以便确定合理的综合抽放方法。达到合理布置钻孔,提高抽放效果。
5、抽放泵站的值班司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使其熟悉瓦斯抽放的有关规定,掌握各种仪器、仪表和抽放设备的用途及其操作程序。
1.2 瓦斯抽放组织机构管理
为了加强矿井瓦斯抽放管理,矿井应配备技术管理人员和各类业务人员。这些人员在瓦斯抽放方面大致可分为:
1、技术管理人员:负责井下瓦斯抽放的管理、设计、技术指导工作。
2、井下打钻施工人员:负责井下瓦斯抽放钻孔、其它钻探孔的施工。
3、管线工程施工、维修人员:负责瓦管线及抽放系统各种设备的安设、维修、调整、更换等。
4、检测人员:负责对矿井抽放系统、钻场、管线、主要设备、设施的日常检查和抽放系统的测试、调整、试验、数据、资料的记录和整理等安全技术性管理工作。
排放瓦斯管理规定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排放瓦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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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瓦斯管理规定
为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强化瓦斯排放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排放瓦斯前必须编制专门的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含停送电措施)。
第二条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机电副总亲自组织有关单位会审,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三条会审批准的措施必须由通风、机电技术人员认真向参加排放的所有人员(含警戒人)贯彻,待所有排放人员签字后,方可统一井下进行排放。
第四条参加排放的所有人员必须听从现场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现场负责人由专职排放瓦斯人员或通风区队长干部担任,负责对排放人员进行分工,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五条排放瓦斯要提前一个小时班向集团公司调度室电话汇报。通风区、安监处、调度所都必须建立排放瓦斯台帐,内容包括:排放原因、地点、时间、现场负责人和参加人员等;机电科要建立局扇停电台帐,内容包括:停电时间、停电原因、有无停电负责人、无计划停电的追查处理情况等。
第六条排放瓦斯前,矿值班人员必须在值班调度会上贯彻强调排放瓦斯的时间、地点以及撤人的时间等有关事宜,并安排有关单位及时撤出人员。
第七条排放瓦斯应切断瓦斯风流经过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
气设备电源,并撤出该区域内所有工作人员。
第八条排放瓦斯前,通风区必须提前在指定的地点安设警戒要求人、牌、网齐全,且人员只准出,不准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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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排放瓦斯前,通风区要保证通风系统稳定,排放瓦斯局扇不喝循环风,生产单位要保证局扇各种装置齐全,且能正常运转。
瓦斯排放制度
瓦斯排放制度
III、瓦斯排放方法
掘进工作面瓦斯排放按排放方法分为人工排放和自动排放两种。人工排放又分为巷外三通排放、巷外风筒错口排放、巷内风筒错口排放。按瓦斯排放措施的等级分为三级,即一般排放(三人排放)、专门措施排放、救护队排放。
1、一般排放(三人排放)
排放条件:井下局部通风机临时停风,独巷口检查的瓦斯浓度达到1%〜3%,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3%或停风时间在8 小时以内。
排放分工:放炮员开停局部通风机,控制排放三通风量;瓦斯员验收停电撤人站岗情况,检控分区回风瓦斯浓度;班组长负责停电、撤人、站岗事宜。瓦斯员为瓦斯排放工作的负责人。
2、专门措施排放
排放条件:独巷口检查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均超过3%, 或停风时间在8小时以上时,必须制定出专门排放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排放分工:按措施规定的分工执行,一般分工为:一名通风人员开停局部通风机,控制排放三通的风量;第二名通风人员负责验收停电、撤人、站岗情况,检控分区回风瓦斯浓度;班组长负责停电、撤
人、站岗事宜。矿或通风部门技术员以上的领导为
瓦斯排放工作的负责人。
3、救护队排放
排放条件:所有封闭区的瓦斯排放,无论检测的墙外或是墙内的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浓度高低,均须写出专门瓦斯排放措施,报公司审批后,由救护队实施排放。
排放分工:救护队负责启封密闭墙、独巷内的风筒移接、瓦斯排放、瓦斯检查等工作;生产矿井负责局部通风机开停、停电、验电、站岗、撤人、独巷口外瓦斯浓度检查等工作。矿安全副总工程师以上的主管矿井通风工作的领导为瓦斯排放工作的负责人。
排放瓦斯管理制度(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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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瓦斯管理制度(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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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KG-AO-4509-94 排放瓦斯管理制度(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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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规定
1、当利用主要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时,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否则应采取加大短路风量的措施。在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当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0%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矿井总回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其他人员方可入井。
2、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在恢复井下供电前必须由瓦检工对井下所有变(配)电所进行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由外向里逐级送电。
3、井下局部地点出现瓦斯积聚时,瓦斯员负责将有害气体变化情况通知采掘队组跟班队长、班长和现场作业人员。采掘队跟班队长和班长(安全员)负责断电和撤人工作。
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前言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各类企业的生产和运营规模日益扩大,而其中很多行业存在着瓦斯排放的风险。为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提高生产效率,公司决议订立本《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一、管理标准
1.建立瓦斯排放责任制。公司设立瓦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瓦斯
排放工作,明确责任主体。
2.实施瓦斯排放监测。各生产环节涉及瓦斯排放的区域和设备应配备必
需的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监测,确保瓦斯排放不超出规定的安全标准。
3.设立瓦斯排放管控区域。在涉及瓦斯排放较大的作业区域或设备四
周,设置明显的标识和警示牌,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确保安全生产。
4.规范有毒有害气体的处理。对于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应采取相应的
排放处理措施,如集中收集、合理排放或进行再利用等。
5.订立瓦斯排放应急预案。建立完满的瓦斯泄漏和事故应急预案,明确
责任分工,及时处理事故,最大程度保障员工和设备的安全。
6.加强员工安全意识培养。针对瓦斯排放相关的不安全性和防范措施,
进行系统培训,提升员工的瓦斯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7.定期组织演练和检查。公司应定期组织瓦斯泄漏和事故应急演练,并
对排放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二、考核标准
1.瓦斯排放管理考核内容。
–设备监测和检修管理情况。
–排放管理管控区域的标识和警示牌是否齐全清楚。
–有毒有害气体的处理情况和排放措施是否有效。
–瓦斯泄漏和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员工培训和安全意识的提升情况。
–瓦斯泄漏和事故应急演练和排放管理的检查结果。
2.考核周期和方式。
–对瓦斯排放管理进行年度考核。
三级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三级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10m 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1、临时停风时间短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但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3%时采掘工作面由队组跟班队长,当班班组长、电工配合通风瓦斯检查员和安检员进行就地排放,但必须有经总工批准的同意,排放瓦斯措施,参加排放人员必须学习措施,并在措施上签字
2、停风区中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施工队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经矿总工批准后执行。
3、启封永久闭墙时,墙内瓦斯浓度在5%以上或长度达于200米且瓦斯浓度在5%以上的盲巷,排放瓦斯工作由救护队负责进行,但矿上要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并有一名矿领导现场指挥,由矿总工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经矿总工批准后执行。
4、排放瓦斯专项技术措施包括以下内容:
A、要计算排放瓦斯瓦斯量、句扇供风量、排放时间、控制排放瓦斯的方法,严禁“一风吹”确保排出的风流在全风流在全风压风流混和处的瓦斯浓度不超 1.5%要在排放瓦斯与全风流混和处安设声光探头、并有防止局扇循环风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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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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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 1.5%,且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机,恢复正常通风。
1、临时停风时间短,瓦斯浓度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但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3.0%时,采、掘工作面由区队跟班队长、当班班组长、电工配合通防队瓦检员和安检科安检员进行就地排放。但必须有经总工批准的固定排放瓦斯措施,参加排放人员必须学习措施并在措施上签字备查。
2、停风区中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施工区队必须制定排放瓦斯专项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启封永久密闭时,墙内瓦斯浓度在5%以上或长度大于200米且瓦斯浓度在5%以上的盲巷,排放瓦斯工作由救护队负责进行,但矿上要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并有一名矿领导亲临现场指挥,排放瓦斯措施由施工区队或通防队制定,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会同救护队共同审查批准后执行。
4、排放瓦斯专项技术措施包括以下内容:
1)要计算排放瓦斯量、局扇供风量、负责巷道通风量和排放时间,制定控制排放瓦斯的方法,严禁“一风吹”确保排出的风流在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 。要在排放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安设声光瓦斯探头或悬挂便携式CH4检测仪,并有防止局扇循环风的措施。
2)确定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各种电气设备、通讯电话以及安全监测探头的安设位置,必须做到图文并茂。
3)明确停电撤人范围。凡是受到排放瓦斯影响的硐室、巷道和被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停电撤人停止作业。指定并标明警戒人员位置,严禁其他人员入内,要坚持谁布岗谁撤岗的原则,严禁警戒人员脱岗。
4)排放瓦斯风流流经巷道内的电气设备,必须指定人在采区变电所和配电点两处同时切断电源,并设警牌和专人看管。
5)瓦斯排放完后,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供电系统和电气设备必须看好,只有排放瓦斯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方准指定专人恢复供电。
6)参加排放瓦斯人员,严禁穿带化纤衣服。
5、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通防科、通风队、安检科、调度室、安检科及施工区队等单位参加排放的人员亲自贯彻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其撤人、停电、站岗以及停送电开关由谁看守
等都必须责任落实到人,并签字备查。
6、安检科负责监督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必须有安检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安全措施不落实,禁止排放;若发现违章排放瓦斯,必须立即停止,并追查责任,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