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侵权责任论纲
《民法》-侵权责任-第一章 侵权责任及其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方式是指侵权行为人依法就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具 体的民事责任方式。不同的侵权责任方式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它们 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具体来说,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一)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指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的责任方式。它既 包括要求应作为而不作为的人履行作为义务,也包括要求不应作为而作为的人履 行不作为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停止侵害的适用,以侵害确已发生但尚未结束为 前提。对于尚未发生的侵害或者已经终止的侵害,不能适用停止侵害的责任方式。
(三)消除危险
消除危险是指消除因行为人的行为而有可能导致他人的财产、人身权利受 到损害或者损害扩大的危险。消除危险以危险可能性的现实存在为前提,如果危 险已经转化为现实的损害,也就不适用消除危险的责任方式。
(四)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行为人将非法侵占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返还财产仅适用于 财产侵占性侵权行为,在此种情形下,要使受害人的财产利益恢复至侵占前的状 态,最直接的方式就是责令行为人将其所侵占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
(二)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又称排除妨害,是指排除侵权行为给权利人正常行使权利所造成 的障碍。排除妨碍的适用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给他人正常行使权利造成了妨碍, 这种妨碍应当是实际存在的、不正当的。对于行为人正当行使权利给他人造成的 妨碍,受妨碍人不得请求排除。
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对他人正常行使权利造成的妨碍,无论行为人是否 存在过错,也无论妨碍行为持续多久,行为人都应当予以排除。此外,排除妨碍 的费用,也应当由行为人承担。
(五)排除妨碍
恢复原状是指行为人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修复被损坏的财产。恢复原状 的适用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损坏的财产有修复的可能;二是被损坏的财产 有修复的必要。何为有修复的可能和必要,应视行为人的经济能力、技术手段, 以及受害人的需求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论述侵权责任构成的四要件说
论述侵权责任构成的四要件说
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或合同规定而需承担法定义务的行为所形成的民事责任。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侵权责任的构成具有明确的要件。
本文将围绕侵权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展开讨论。
第一要件:主体
在侵权责任构成中,主体指的是行为人。
行为人是指实施侵权行为的具体个人或单位。
在法律上,主体必须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仅当主体具备适格性时,侵权行为才能被确认为有效行为。
第二要件:客体
侵权责任的客体是指被侵犯的权利或利益。
客体涉及到侵权行为对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在我国法律中,侵权行为主要分为侵害财产权和侵害人身权两类。
保护客体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第三要件:过错
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中最为关键的要素之一。
过错指的是行为人违反了法定或合同规定,导致他人权益受到损害。
法律要求在侵权行为中存在主观或客观过失,以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从而形成责任。
第四要件: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的第四要件是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与被侵权行为结果之间的直接联系。
在法律上,必须能够证明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被侵权人权益的损失,从而建立起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构成侵权责任的四要件包括主体、客体、过错和因果关系。
这四个要件构成了侵权责任的法律基础,为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司法依据。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尊重他人权益,以免触犯侵权责任并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商法中的侵权责任规则研究
商法中的侵权责任规则研究近年来,随着商业活动的不断发展,商法中的侵权责任规则逐渐成为学界和法律界关注的焦点。
商业领域中的侵权行为带来的经济损失以及保护商业主体的权益,使得研究侵权责任的规则变得尤为迫切。
本文将从侵权的概念和种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侵权责任的范围等方面展开论述。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侵权的概念和种类。
侵权行为指的是任何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损害他人利益的不法行为。
根据商法的相关规定,商业中的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诋毁、商业欺诈等。
这些行为不仅造成商业主体经济利益的损失,还可能对其声誉和公信力造成损害。
其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也是商法中的重要问题。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权益受损、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过错。
权益受损是指在侵权行为中受到了某种形式的损害,可以是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或财产损失等。
违法行为是指侵权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合法的事由。
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直接导致权益受损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是权益受损的直接原因。
过错是指侵权行为具有主观上的过失或过错,即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然而,在商法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存在一定的争议。
有学者认为,应当将过错要件与商业行为的特点相结合,引入有效性制约,即在考虑行为人过错的同时,还应该考虑行为对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是否产生了实质影响。
这种观点的导致结论是,不正当竞争等商业行为如果没有对正常市场秩序带来实际损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应放宽。
最后,商法中的侵权责任的范围也值得进一步研究。
侵权责任的范围主要分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两个方面。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赔偿损失和恢复性责任,还可能涉及禁止性责任和公益性责任等。
行政责任主要由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
然而,当前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善,对商业侵权责任的范围和种类没有明确的划定,给诉讼的处理带来一定的困难。
因此,完善商法中的侵权责任的范围和种类,有助于保护商业主体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进行。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种类及归责原则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种类及归责原则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种类及归责原则〈一〉,民法上关于侵权归责原则的一般原理“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统帅和灵魂,是侵权法理论的核心。
”[4]归责原则就是确定侵权行为人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
在民法学界对侵权行为的理解存在着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而另一种观点则与此相反,该观点是,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该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就构成侵权行为。
显然,对侵权行为的定义的理解成为我们讨论该问题的基础,在此我们并不打算对侵权行为是否要以过错为要件进行讨论。
只想简单介绍以下当前侵权理论中几种归责原则。
在各国民事立法实践和理论中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现简述如下:1、过错责任原则。
也称过失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和归责的最终要件,同时以过错作为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
[5]简单的说,就是有过错就承担责任,无过错就无须承担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
也称过失推定原则,是指如果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可见过错推定原则仍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的,它从根本上要求找到有过错的一方,并令其承担责任,只是在不能以确切事实确定哪一方有过错时,则根据法律的规定和事实的推定来确定责任的承担者。
3、公平责任原则。
其也称衡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的补偿的原则。
从性质上说,公平责任原则是以公平作为价值评判的标准来确定责任的。
但适用公平原则,并非仅依道德观念,而不依据法律规定。
公平责任要使法院审判人员内心的公平观念在归责时发挥作用。
可见,公平原则是一项弹性较大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和归责原则展开全文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它以存在侵权行为为前提,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是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时,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主要解决的是具体发生一个侵权行为之后怎么把责任归结给某人的问题。
我国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公平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并非独立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把过错作为必须考虑的要件的归责原则。
通俗点说,在符合行为、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条件下,有错赔,没有错不赔。
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一般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又有一种特殊形式,叫做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与一般过错责任的区别点:举证责任不同,需要行为人自证清白。
因为在某些情形下,处在弱势地位的受害人很难举证证明行为人的过错,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了过错推定原则。
受害人只需证明基本的行为结果因果关系,过错直接依据推定给行为人。
比如:动物园饲养动物伤人就属于过错推定的情形。
小潘去动物园看老虎,被老虎咬伤了。
推定行为人动物园有过错,动物园要自证清白。
只有在法律规定适用过推定责任的情形下才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把过错作为归责要件的归责原则。
通俗点说,不论有错没错,都要赔。
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比如:个人饲养动物伤人就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个人饲养的动物把人给咬了,不论饲养人有没有过错,饲养人都要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对方是故意挑逗的,可能会减轻一部分责任。
最后跟大家补充一下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本意上不是对侵权责任进行分配,而是通过模糊权利义务的边界,对受害者进行补偿,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它并非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所以考题问以下哪些属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时,公平责任是不选的。
在公平责任的情况下,双方或者多方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得不到补偿又显示公平,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情况要求当事人对损害进行分担。
侵权责任归则原则的种类、概念以及规则
侵权责任归则原则的种类、概念以及规则
侵权贵任的归责原则,一个社会将按照一个统一的法律原则来确定一个民事主体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类型:
(1) 过错归贵原则
所谓过错归责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只有在主观上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对因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2) 无过错归贵原则
所谓无过错归责原则,是指在某些领域或行业内,对造成损害的行为不再强调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 而仅以损害后果是由行为人造成的作为确定民事贵任归属的法律原则。
(3) 公平责任归责原则
所谓公平责任归责原则,是指在不具备无过错归责原则的情况下,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 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4) 过错推定原则
被害人不必举证对方的主观过错,而是直接从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及它与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中,推定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在主观上无过错,则须自己举证。
证明成立则推翻过错推定,否认侵权责任。
反之则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企业商誉侵权法律解析
企业商誉侵权法律解析商誉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无形资产,反映了企业的声誉和品牌价值。
企业商誉的构建离不开企业的品牌形象、信誉度及市场份额等因素的积累。
然而,在商业活动中,商誉往往成为竞争对手攻击的对象。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对企业商誉侵权进行解析,以明确企业在面对商誉侵权行为时的权益和保护途径。
一、商誉侵权的定义与形式商誉侵权指的是一方在商业竞争中采取具有负面影响的行为,损害对方在市场中所积累的商业声誉和品牌价值。
其具体形式有以下几种:1.虚假宣传:企业在广告、宣传材料中故意夸大产品或服务的优势,从而误导消费者,使竞争对手的商誉受损。
2.恶意诽谤:企业通过散布不实的言论或者恶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例如在网络平台上发布负面评论,以此降低竞争对手的声誉。
3.非法攫取客户:企业通过提供低价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将原本属于竞争对手的客户强行转化为自己的客户,导致竞争对手的商誉受损。
4.侵犯商标权:企业在市场上使用与竞争对手商标相似或者近似的标识,使消费者混淆,导致竞争对手的商誉受损。
二、商誉侵权的法律责任商誉侵权行为涉及企业的声誉和品牌形象,其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侵权责任:侵害商誉的行为侵犯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受害企业可以要求侵权方承担侵权责任,并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2.损害赔偿:根据侵权行为给受害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可以判决侵权方支付适当的赔偿金,以补偿受害企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3.修复商誉:法院可以要求侵权方通过公开赔礼道歉、撤回不实言论、及时更正错误等方式,修复受害企业的商誉。
4.禁止侵权:根据法院的判决,侵权方可能被禁止继续从事侵权行为,以保护受害企业的商誉。
三、企业保护商誉的策略和方法为了保护企业的商誉,企业可以采取以下策略和方法:1.完善内部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管理,防止内部人员损害企业商誉。
2.优化产品和服务:通过持续改进产品和提供优质服务,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客户满意度,进而增强商誉的品牌价值。
商事侵权责任之探析
商事侵权责任之探析作者:杨善勇王长春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4期摘要传统的民法理论在侵权法领域没有区分商事主体和民事主体,但是,商事主体具有营利性这个特点,这与民事主体在性质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因此,针对商事主体的侵权侵权责任和针对民事主体的侵权侵权责任,无论是在侵权的客体、侵权的影响还是在侵权的赔偿中都有很大的区别,如果仅仅以现有的侵权理论来保护被侵权的商事主体的话,则将无法达到对这些商事主体保护的目的,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经济秩序的协调和稳定。
因此,区分民事主体和商事主体在侵权法领域的法律适用,将“商事侵权责任”的概念从侵权责任中独立出来,对于保护商事交易和商事主体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商事侵权法定义务民事责任作者简介:杨善勇,河南大学法学院2008级民商法学专业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等领域研究;王长春,河南大学法学院2010级民商法学专业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等领域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114-02一、商事侵权责任之界定(一)商事侵权责任概念商事侵权行为发生在市场交易中,涉及到制造商与制造商之间、制造商与销售商之间、销售商与销售商之间、销售商与消费者之间、公司与股东之间、董事与公司与股东之间、代理商与委托人之间、证券商与投资人之间等的权利义务关系。
市场交易活动中,市场交易的客体是商品,商品可分为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
无形商品又可分为服务与技术商品。
技术商品还包括商号、商业秘密等。
笔者认为,所谓商事侵权责任,是指商事主体实施商事侵权行为,造成他人商事权利或者财产权、人身权的损害事实,依照商法应当承担的商事法律责任,是侵权行为人违反商事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侵害方要负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商事侵权责任特征1.商事侵权责任发生在特定的领域——商事行为中商事侵权责任通常发生在商主体的经营活动中,部分商事侵权由其竞争对手所致;如对商誉低毁、盗用商业秘密、损害对方信用等,常发生在同行之间,因此通常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贸易法来调整;而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的发生领域没有限制,只要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就是民事侵权,由民法进行调整。
商事侵权责任初论
目录
01 一、商事侵权责任概 述
02
二、商事侵权责任的 构成要素
03
三、商事侵权责任的 主要类型
04
四、商事侵权责任的 承担方式及标准
05
五、商事侵权责任的 特殊情况处理
在当今社会,商业活动日益频繁,商事关系日益复杂。在此背景下,商事侵权 责任成为商业领域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本次演示将对商事侵权责任进行概述, 探讨其构成要素、主要类型、责任承担以及特殊情况处理等问题,以期帮助读 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商事侵权纠纷。
3、损害后果:侵权行为给受害方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例如财产损失、商誉 受损、消费者人身伤亡等。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受害方的损害后果之间 存在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之一。
在具体案件中,商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三、商事侵权责任的主要类型
二、商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素
商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违法行为: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商业道德、行业规则、法律法规等的行 为,例如虚假宣传、商标侵权、商业机密泄露等。
2、主观过错: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例如 恶意侵犯他人商标权、疏忽大意导致消费者财产损失等。
4、抗辩与反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可以提出抗辩或反诉,例如主张免责、 时效抗辩等。同时,被告也可以针对原告的诉求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承担相应 的责任。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涉及商事侵权的刑事案件中,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和标 准与普通民事诉讼有所不同。
四、商事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及 标准
商业侵权风险管理的法律要点解读
商业侵权风险管理的法律要点解读商业侵权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一方侵犯了另一方的商业权益,包括商标侵权、专利侵权、著作权侵权等。
如何正确管理商业侵权风险,是每个企业都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解读商业侵权风险管理的法律要点。
一、商标侵权的法律要点解读商标是企业在市场上树立和保护自己品牌形象的重要手段,对商标的合法使用和保护具有极高的重要性。
商标侵权是指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或者使用与他人商标近似的标识,误导消费者等行为。
为了防范商标侵权风险,企业应遵守以下法律要点:1. 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是保护商标权益的首要措施。
企业应及时将自己的商标进行注册,确保其独立性和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2. 监测市场:企业应建立有效的商标监测机制,及时掌握市场上的商标使用情况,发现潜在的侵权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3. 维护诚信原则:企业在商业活动中应遵守诚信原则,不采取任何恶意侵权行为,以免触犯商标法律法规。
二、专利侵权的法律要点解读专利是对创新发明的一种法律保护,具有独特性和与众不同性的发明必须通过专利申请获得专利权。
专利侵权是指擅自制造、使用、销售他人专利技术或者与他人专利技术近似的产品等行为。
为了管理专利侵权风险,企业应注意以下法律要点:1. 申请专利:任何创新发明必须通过专利申请获得专利权,企业应在研发过程中及时申请专利,确保自己的创新得到法律保护。
2. 保密措施: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应加强保密措施,防止专利技术被他人获取,降低专利侵权的风险。
3. 监测市场:企业应及时了解市场上的产品和技术情况,发现潜在的专利侵权行为,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三、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要点解读著作权是对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的法律保护,包括文字作品、音乐作品、影视作品等。
著作权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
为了管理著作权侵权风险,企业应遵守以下法律要点:1. 出于合法目的使用他人作品:企业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应确保其出于合法目的,并且遵守著作权法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二讲侵权责任论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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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法性与损害后果之关系?
以结果论违法,则有损害就推定有违法性, 但基于阻却违法等例外的存在,违法性要件仍有 意义,只是证明责任发生了转移。
实例:爬火车时从他人身上压过去,是否具 有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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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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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法性的认定 1.违反法律之禁止性规定 2.侵害合法权益,且没有阻却违法之事由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侯国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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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归责原则乃侵权责任之归责原则,而非侵权 行为之归责原则。行为人无过错时,侵权行为仍 然可能成立,但责任是否成立须根据立法政策决 定。
2.归责原则是针对某种责任形式的归责原则, 而无普适于一切责任形式之归责原则。只有损害 赔偿和赔礼道歉可能以过错为要件。其他责任形 式均不以过错为条件,无论其成立于一般侵权行 为还是特殊侵权行为。讨论归责原则,乃是讨论 各种责任形式之归责原则之“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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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过错推定 如果原告已证明自己的损害是由于被告的行 为所引发,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 认定被告有过错。此种过错认定的方法即为过 错推定。
法国民法典第1349条:推定,为法律或法 官从已知的事实推论未知的事实所得出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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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倒置关于过错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 2.被告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 过错的推定与推定的推翻 过错推定与无过错及“视为过失”之区别 3.过错推定的适用以法律之明文规定为限 一般(严格)过错责任与推定过错责任 法规\民法通则.DOC(126)
耶林:使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不是因为有 损害,而是因为有过错,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之 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一般的 浅显明白。
论妨害经营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精选版
论妨害经营侵权行为及其责任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内容摘要:商业侵权是现代侵权行为法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这类侵权行为主要发生在商业领域,妨害经营侵权行为是商业侵权中较典型的一种。
本文主要围绕妨害经营的侵权行为的特征、构成要件及救济展开论述。
关键词:妨害经营,营业权,经营利益,善良风俗,纯粹损失妨害经营侵权行为,一般认为是商业侵权中的一种具体类型。
在以往的侵权行为法研究中,不甚注意。
近年来,由于化经济的发展,这类侵权行为有所发生。
例如,2001年,周林和李坚(均为化名)先后在一条街上相邻开了快餐店,周林经营有方,生意红红火火。
李坚则门庭冷落,生意无法经营下去,不久改开花圈店。
李坚对周林生意红火有气,便将样品花圈放在与周林饭店相邻的一侧,但并没有逾界。
周林发现后,为了不影响自己的生意,用一张薄席拦在自己方一侧,使来本店吃饭的客人不能直接看到摆放的花圈。
但是李坚随即架高花圈,周林只得随之架高薄席。
李坚最后将样品花圈吊在屋檐上,使周林无法继续遮挡。
周林的生意日渐萧条。
在该案例中,加害人虽然不对经营者的财产权实施直接侵害,但其破坏营业的行为干扰了经营者正常的经营活动,使其经济利益遭受了损害。
[3]对于这样的侵权行为在法理上究竟应当怎样认识,在司法实践中究竟应当怎样掌握适用法律的规格,是值得研究的。
本文拟从比较法和现实操作的角度,进行研究,提出我们的意见。
一、妨害经营侵权行为的立法比较将妨害经营的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差不多是各国立法和司法的惯例,但是对妨害经营的侵权行为究竟怎样认定,如何适用法律,各国都有不同的规定。
综合起来,对妨害经营侵权行为的立法和司法对策,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模式。
(一)德国法——扩大解释法典第823条,创设营业权《德国典》第823条和第826条是关于侵权行为的一般性规定,根据这两条规定,将侵权行为分为三类:第一,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和其他权利的侵权行为;第二,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法律的侵权行为;第三,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方法故意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论商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商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刘建民
【期刊名称】《上海商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3(014)001
【摘要】所谓归责,就是责任归属于何人承担.因此,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是指据以确定侵权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根据.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核心问题之一.本文通过对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阐述和分析,指出我国商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与无过错责任,并进一步阐述商事侵权特殊性.
【总页数】5页(P54-58)
【作者】刘建民
【作者单位】上海商学院,中国上海20023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3.99
【相关文献】
1.浅论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论公平责任原则能否成为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J], 张璐;曹珊珊;丁超萍;
2.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兼评《侵权责任法》第6条、7条、24条之规定 [J], 余中根
3.由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历史演进看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 [J], 李燕芳
4.信用评级机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选择分析——以对投资者的侵权责任为视角 [J], 黄威
5.血液的法律属性及其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刍议——兼论《侵权责任法》中“不合格血液”问题 [J], 马家忠; 田侃; 邵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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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事侵权责任法的构建
中国商事侵权责任法的构建
刘言浩
【期刊名称】《上海商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3(014)001
【摘要】商事侵权是商业交易中的侵权行为.商事侵权行为是指在商事活动中,行为人违反法定的或交易习惯上的注意义务侵害他人权利和法益的行为.商事侵权责任
法并不是独立于传统民商法的独立法律部门,而是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普通的
商事侵权行为和特殊领域的商事侵权行为划分为基本框架,确定商事侵权行为的类型.普通的商事侵权行为以侵害的客体为划分标准,包括侵害商事人格权、侵害物权、侵害债权、侵害知识产权和侵害营业权等侵权行为,特殊领域的商事侵权行为则包
括公司侵权、证券侵权、产品质量责任、商事欺诈侵权、竞业禁止侵权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无法完全归入普通商事侵权的侵权行为.
【总页数】5页(P74-78)
【作者】刘言浩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上海20033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3.99
【相关文献】
1.商事侵权与商事审判理念——以《侵权责任法》的司法适用为背景 [J], 张瀚;楚清
2.中国侵权行为形态与侵权责任形态法律适用指引——中国侵权责任法重述之侵权行为形态与侵权责任形态 [J], 杨立新
3.中国侵权行为形态与侵权责任形态法律适用指引——中国侵权责任法重述之侵权行为形态与侵权责任形态 [J], 杨立新;
4.中国媒体侵权责任案件法律适用指引—中国侵权责任法重述之媒体侵权责任 [J], 杨立新;李颖;俞里江;朱巍
5.中国媒体侵权责任案件法律适用指引——中国侵权责任法重述之媒体侵权责任[J], 杨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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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商事侵权责任,是指在商业领域中,行为人以故意的违法行为妨害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经营利益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为主要形式的商事法律责任。
商事侵权责任,不同于传统的民事侵权责任,属特殊侵权责任的一种,存在需要国家加以规范的必要性。
关键词:商事侵权行为;商事侵权责任;民事侵权责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商事活动越来越频繁,甚至可以说全民皆商。
商业活动蓬勃进行的同时,商事侵权行为也时有发生。
为保护商人,有效促进商品流通,为商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商事侵权责任的研究就显得意义重大。
学术界关于商事侵权责任问题的研究并不多,商事侵权责任如何界定,有无作为特殊侵权责任加以研究的必要性,其构成要件如何、归责原则如何确定等问题都值得研究。
一、商事侵权责任的界定
关于什么是商事侵权责任,理论界及实务界对此研究并不多。
徐学鹿先生在其《商法总论》中认为,商事侵权责任是市场主体违反不侵害他人权利的义务应当负的责任。
笔者认为该定义较宽泛,界定较为笼统,使得被定义概念模糊。
原因如下:第一,市场主体概念不明确。
市场主体不同于商主体,传统商法一般都用商主体,这里用市场主体,市场主体是不是等同于参与市场经济的主体?用市场主体会不会扩大责任的主体范围;第二,不侵害他人权利的义务不能显示商事侵权的特殊性。
依法理,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他人权利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故该定义对商事侵权责任的界定不甚周延。
本文中,笔者尝试运用语义分析法,结合历史分析法,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来定义商事侵权责任。
中国第一部字典《说文解字》将商解释为"阜通货,贿注行曰商";《后汉书》"通财鬻货曰商";《白虎通》称"商其远近,度其有无,通四方之物,故曰之商"。
从这几个解释来看,古汉语中的商含有商品交换和货物买卖的内容。
现代商法理论中的商事,指的是营利性主体的产生、变化、消灭以及该主体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它既包括一切商事活动,还包括与实现商事交易有关的各种事宜,如商业登记、商业申请等。
依法理,有行为才有责任。
民事侵权责任,以民事侵权行为前提,那么商事侵权责任也应以侵权行为为基础。
在民商法理论中,通常认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由于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其过错,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在此基础上,再结合商事侵权行为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商事侵权行为指的是商事领域中所发生的商事主体之间的侵权行为,也包括行为人或受害人一方是商事主体,但侵害的客体是特别的"经营利益"的侵权行为。
综上,商事侵权责任,是在商业领域中,行为人以故意的违法行为妨害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经营利益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为主要形式的商事法律责任。
这里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商主体侵犯民事主体民事权益的时候不适用商法,而应该适用民法、社会法或经济法等其他法律。
二、商事侵权责任作为特殊侵权责任存在的必要性
商事法律在科技性、国际性、私法兼具公法性等方面有别于普通民事法律,且商事侵权行为多发生在商事活动这一特定领域中,在责任主体、因果关系、归责原则、赔偿范围等方面也都表现出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特殊性。
规定商事侵权责任的必要性是由商事侵权行为发生的环境、侵权主体、侵害利益、侵权类型等几方面决定的。
(一)学术界承认商业侵权的存在
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以前,以杨立新教授为课题负责人的专家建议稿在第二章第六节专章专节规定了商业侵权,从杨教授的建议稿可以看出,该建议稿按侵权三原则设计并引入了商业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同时对商事侵权行为进行了类型化处理;以王利明教授为课题组负责人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中也规定了商事侵权责任,该建议稿将商
业侵权列为八种,与杨立新教授的建议稿相比,多了诱使违约、阻止债务履行两种类型;以梁慧星先生为负责人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建议稿第五编侵权行为法编中,在第64章第二节第1 575条规定了商业诽谤,第1 579条规定了妨害经营,第1 580条规定了窃用姓名、账号、密码等进行交易行为。
整个侵权行为编,梁慧星先生共规定了98个条款。
从以上三个专家建议稿中我们可以看出,民商法专家承认商业侵权的存在,杨立新教授和王利明教授在建议稿中都进行了专章规定,梁慧星先生则是分散在不同的章节中。
(二)商业的发展需要法律对商事侵权责任予以规范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商业活动异常活跃,为维护个人与团体之营利,促进商品流通,惩罚和规范商事侵权行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法治经济,侵权责任法应当为此提供法律规则,以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