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2018)第四条的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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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法(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投资促进第三章 投资保护第四章 投资管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 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 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国内投资与外商投资法律规定

国内投资与外商投资法律规定

国内投资与外商投资法律规定在当今全球化和市场化的背景下,国内投资和外商投资在各国经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为了保护国内和外国投资者的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投资活动的有序进行。

本文将探讨国内投资和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以及其在中国的具体实践。

国内投资是指投资者向自己所属国家的境内进行投资的行为。

国内投资往往受到国家的法律制约,这些法律旨在规范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中国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手段来规范国内投资。

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了公司的设立、合同的签订和土地的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外商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资金投入到自己所属国家境外的国家进行投资的行为。

与国内投资相比,外商投资受到更多的法律限制和保护。

各国都希望吸引外商投资,为此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建立投资保护机构、制定优惠政策和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等。

中国作为一个快速发展的经济体,对外商投资也采取了积极的态度。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吸引外商投资。

其中最重要的是《外商投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外商投资的准入条件、投资保护措施和退市制度等。

在中国的实践中,国内投资和外商投资在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国内投资通常相对自由,投资者只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即可。

而外商投资则需要经过更严格的准入程序。

外商投资需要经过审批和登记等多个环节,同时还要符合特定的准入条件。

这些准入条件包括投资行业的限制、投资规模的要求以及对外资企业治理结构的要求等。

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外商投资法律往往比国内投资法律更加严格。

外商投资法律中包含了更为详细的投资保护措施,以吸引外资和保障外资的合法权益。

例如,中国的《外商投资法》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与中国企业同等的待遇,不得因为外资身份而歧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2.26•【文号】法释〔2019〕20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20号(2019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7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平等主体之间的投资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投资合同,是指外国投资者即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因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而形成的相关协议,包括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股份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转让合同、新建项目合同等协议。

外国投资者因赠与、财产分割、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等方式取得相应权益所产生的合同纠纷,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对外商投资法第四条所指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投资合同签订于外商投资法施行前,但人民法院在外商投资法施行时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适用前款规定认定合同的效力。

第三条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当事人主张投资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外商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

外商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

外商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外商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2018-12-26 至 2019-02-24)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外商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9年2月24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的说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形成了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统称外资三法)为主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为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提供了有效法律保障。

截至2018年10月,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累计近95万家,实际利用外资累计超过2.1万亿美元,外商投资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我国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面临新的形势,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决策部署。

早期制定的外资三法已难以适应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需要,亟需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外资基础性法律,为新形势下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统一内外资法律、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提出明确要求,制定外资基础性法律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经征求中央财办、外交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72个中央有关单位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等方面的意见,起草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12.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3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已经2019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第三条外商投资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所称其他投资者,包括中国的自然人在内。

第四条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发布或者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发布。

国家根据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负面清单。

调整负面清单的程序,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投资促进第六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应当依法公开;对政策实施中需要由企业申请办理的事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开申请办理的条件、流程、时限等,并在审核中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第一条为了适应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需要,在积极促进外商投资的同时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境内投资新建项目或者设立企业;(二)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方式取得境内企业的股权或者资产;(三)外国投资者通过其他方式在境内投资。

第三条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

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承担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下列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外国投资者或者境内相关当事人(以下统称当事人)应当在实施投资前主动向工作机制办公室申报:(一)投资军工、军工配套等关系国防安全的领域,以及在军事设施和军工设施周边地域投资;(二)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大装备制造、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重要文化产品与服务、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与服务、重要金融服务、关键技术以及其他重要领域,并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前款第二项所称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50%以上股权;(二)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股权不足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能够对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三)其他导致外国投资者能够对企业的经营决策、人事、财务、技术等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对本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下称申报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工作机制办公室有权要求当事人申报。

第五条当事人向工作机制办公室申报外商投资前,可以就有关问题向工作机制办公室进行咨询。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12.28•【文号】国市监注〔2019〕247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执行《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规定,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现就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程序1.规范申请程序。

申请人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者变更登记时,投资人应当承诺是否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勾选涉及《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须经行业主管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规范审查程序。

登记机关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在《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投资的,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进行登记注册。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内对出资比例、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国籍等有限制性规定的领域,对于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的,依法予以登记注册;行业主管部门在登记注册前已经依法核准相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登记机关无需就是否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进行重复审查。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在《负面清单》禁止投资的领域投资的,不予登记注册。

外商投资法的改革与创新

外商投资法的改革与创新

外商投资法的改革与创新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格局中,外商投资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吸引外资、保障外商投资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外商投资法》,这部法律的诞生是我国外商投资领域的一次重大改革与创新,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过去,我国在外商投资方面的法律规定相对分散,存在着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不够紧密、政策不够统一等问题。

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外商投资带来了不确定性和困扰,也影响了我国投资环境的吸引力。

而《外商投资法》的出台,实现了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统一和整合,为外商投资提供了更加稳定、透明和可预期的法律环境。

从法律体系的构建来看,《外商投资法》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

它涵盖了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和管理等多个方面,形成了一个全面的法律框架。

在准入方面,实行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这意味着,除了负面清单规定的领域外,外商投资企业在准入阶段享受与国内企业同等的待遇,大大提高了市场准入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降低了外商投资的门槛。

在促进方面,《外商投资法》明确了政府对外商投资的促进职责。

政府要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对接等服务,优化投资环境。

同时,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投向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领域,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

这不仅有利于吸引更多高质量的外资,也有助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在保护方面,《外商投资法》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法律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同时,对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这为外商投资者吃下了一颗“定心丸”,增强了他们的投资信心。

在管理方面,《外商投资法》强调了依法管理和规范外商投资活动。

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的信息报告制度,加强了对外商投资的事中事后监管,同时也规范了政府的管理行为,防止权力滥用。

这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外商投资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学习体会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学习体会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学习体会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这部法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制定和实施外商投资法,是坚定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以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充分彰显了新时代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的决心和信心。

外商投资法草案着眼于增强发展的内外联动性,明确规定了多项促进内外资企业规则统一、促进公平竞争方面的内容,有利于贯彻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原则,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制定和实施外商投资法,有利于更好地促进、保障和规范外商投资活动,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草案坚持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将吸引更多外国投资者来我国投资,内外资企业在同一舞台相互促进、共同提升,有利于增强微观主体活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坚持内外资一致原则,将提高投资环境的开放度、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为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外商投资法草案提出,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这体现出内外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无差别地位,消除了准入限制,给予外资同等政策支持,有利于真正实现国际产业资本的自由流动。

近年来,随着中国开放步伐加快,中国对外资吸引力也在不断增强。

数据显示,去年我国新设外资企业超过6万家,同比增长近70%,实际使用外资8856亿元人民币,创历史新高。

过去40年中国经济发展是在开放条件下取得的,未来中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也必须在更加开放条件下进行。

开放带来进步,封闭必然落后。

面向未来,我国经济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就必须抓住机遇、用好机遇,以扩大开放推动改革、带动创新、促进发展。

制定和实施外商投资法,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有利于中国经济在全面开放新格局中实现更高水平、更高质量的发展。

外商投资法鼓励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这对国内企业而言是挑战更是机遇。

外商投资法的基本知识

外商投资法的基本知识

外商投资法的基本知识外商投资法是指规范外国投资者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进行投资的法律体系。

它主要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在该国法律框架下的权利和保障,同时也保护了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利益和发展目标。

本文将介绍外商投资法的基本知识,包括定义、特点、法律框架和保护措施等内容。

定义外商投资法是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集合,它为外国投资者在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投资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它涵盖了外资企业设立、运营和退出的相关规定,旨在建立一个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

特点外商投资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国家利益保护:外商投资法在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权利和保护的同时,也确保了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利益和发展目标的实现。

2. 可预期性:外商投资法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和规定,使得他们能够在该国家或地区进行投资时具备较高的预测性和可靠性。

3. 公平公正:外商投资法保障外国投资者和国内投资者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地位,避免了投资环境对外国投资者的不公平对待。

法律框架外商投资法的法律框架通常由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组成。

这些文件可能包括宪法、外国投资法、投资促进法、公司法、劳动法和知识产权法等。

外商投资法的法律框架需要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对外商投资的管理和监督措施。

保护措施外商投资法通常包含了一系列保护措施,以确保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这些措施可能包括:1. 投资准入:外商投资法规定了外国投资者进入该国家或地区市场的条件和程序,保障了他们依法获得合法投资地位。

2. 投资保护:外商投资法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在企业设立、资产保护、合同执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权利和保护措施。

3. 利益保障:外商投资法确保国家或地区提供公平的营商环境,保障外国投资者的合法利益,防止不当干扰和执法歧视。

4. 法律救济:外商投资法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在与国家或地区发生投资争议时的救济途径和程序,以解决投资纠纷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总结外商投资法是外国投资者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进行投资时的法律依据,它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法律框架、权利和保护,并确保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利益和发展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学习解读专题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学习解读专题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学习解读专题讲稿同志们: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根据宪法,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充分展现了新时代中国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将改革进行到底的决心和意志,必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对此,我们进行一下学习解读:一、总体要求1、外商投资及企业定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外商投资法。

外商投资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情形有:一是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是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是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外商投资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2、对外商投资的态度。

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外商投资相关待遇。

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4、外商投资管理机构。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9.03.08•【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的说明——2019年3月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XXX各位代表: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外商投资法的重要意义(一)制定外商投资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强调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发出了新时代改革开放再出发、继续把改革开放推向前进的宣言书和动员令。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必须坚定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继续实行积极主动的开放政策,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积极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是我国扩大对外开放和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内容,必须有健全的法治保障。

总结改革开放40年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实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外商投资法确立了我国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确定了我国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的基本国策和大政方针,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是我国外商投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是对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创新。

通过制定和实施外商投资法,坚定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以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彰显了新时代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的决心和信心。

(二)制定外商投资法,是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与时俱进、完善发展的客观要求法治建设与改革开放紧密结合、协调推进、相互促进,是我国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法治建设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第三章准入管理第四章国家安全审查第五章信息报告第六章投资促进第七章投资保护第八章投诉协调处理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保护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适用本法。

第三条【投资保护】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遵守国内法】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进行投资、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外资管理制度】国家实行统一的外国投资管理制度。

第六条【国民待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享有国民待遇,但根据本法第二十三条【目录制定程序】所制定的外国投资特别管理措施目录(以下简称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投资促进】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外国投资促进政策,推动投资便利化,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八条【公开透明原则】国家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九条【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外国投资管理和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外国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定权限负责本辖区的外国投资管理和促进工作。

第十条【投资条约】国家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投资,缔结多双边、区域投资条约、公约、协定。

第二章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第十一条【外国投资者】本法所称的外国投资者,是指在中国境内投资的以下主体:(一)不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二)依据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的企业;(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机构;(四)国际组织。

道德与法治部编版8年级下册第1单元2-1《坚持依宪治国》(1)试卷及参考答案

道德与法治部编版8年级下册第1单元2-1《坚持依宪治国》(1)试卷及参考答案

道德与法治部编版8年级下册第1单元2.1《坚持依宪治国》分层作业(培优版)一、单选题1.根据以下表格,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得出的我国宪法的规定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结论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留逮捕的条件;刑法规定了侵犯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合法的私有财产不民法典规定了产权、债权;刑法规定了侵犯财产罪受侵犯A.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B.宪法的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C.宪法如果没有权威,法治的权威就树立不起来D.宪法是法制统一的基础,是法律的总和2.下面同学对我国宪法的认识正确的是()甲: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能和宪法相抵触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共颁布了四部宪法,1975年宪法为第二部宪法丙:1982年宪法是第四部宪法,共修订了5次,现有138条,1993年为首次修订丁:第二章是宪法的核心内容,隐私权、著作权、罢工等均出自这一章A.甲和丙B.乙和丁C.甲和乙D.丙和丁3.学习宪法时,张老师组织同学们对宪法的相关知识进行讨论,以下同学们的发言正确的是()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②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③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后颁布过四部宪法,每一部宪法都是对前一部宪法的改进和完善④现行宪法是1982年颁布的,先后经历了五次修订,“尊重和保障人权”“科学发展观”在第四次修订时写入宪法A.①②B.②③C.①④D.③④4.2022年是我国现行宪法颁布施行40周年。

某校八(2)班开展“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主题探究活动。

下列同学的观点,正确的是()①小轩:我们的一生都离不开宪法的保护,宪法与每个人息息相关②小静: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的、根本性的问题,是国家的根本法③小李:宪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④小张:宪法是所有法律的概括和总结,是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A.①③④B.①②④C.①②③D.②③④5.下列有关宪法的知识表述正确的是()A.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B.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宪法的核心价值追求,保证人民当家作主C.2022年是我国现行宪法即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颁布实施40周年,现行宪法共订了5次D.我国现行宪法全文设有四章,共143条,核心内容是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条数最多的是第三章国家机构6.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下列关于宪法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B.中国共产党制定了宪法,可以不受宪法的约束C.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国家的根本法D.宪法规定了国家性质、国家制度等全局性、根本性问题7.近日,九年级(3)班的同学制作了一期以“宪法在我心中”的主题板报。

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问题研究

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问题研究

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问题研究随着全球化的趋势和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外商投资对于中国经济的发展功不可没。

然而,外商投资也面临着来自政策法规以及市场环境等方面的诸多挑战。

因此,如何完善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环境是当前中国经济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外商投资的概念入手,分析当前外商投资面临的主要问题,最后提出一些解决方案和建议。

一、外商投资的概念外商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与中方合资或者独资在中国境内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的行为,是外国投资者进入中国市场的主要方式。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商投资包括以货币形式向中国境内企业购买股份、新增投资以及与中方企业合资或独资等多种形式。

外商投资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基础之一,有利于中国企业的技术升级和产品升级,同时也为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条件。

二、当前外商投资面临的问题1、市场准入和审批制度不够透明当前,尽管外商投资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了很多修订,但是外商投资面临的问题依然很多。

首先,市场准入和审批制度的不够透明,使外商投资者难以了解相关政策和合规要求,从而增加了投资的风险和成本。

同时,不少政策和法规存在不可协调的情况,使得外商投资者无法准确把握市场规则,进一步增加了投资的不确定性。

2、知识产权保护亟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也是外商投资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尽管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进行了很多努力,但是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比如,一些地方政府存在对外资企业给予优惠政策,同时又侵犯其知识产权的情况。

此外,在一些行业领域,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也比较常见,这也给外资企业的投资和创新带来了很大的不利影响。

3、市场竞争环境还需改进市场竞争环境也是影响外商投资的一个重要因素。

尽管中国在部分行业领域开放了外资,但是在一些关键领域中依然实行着市场准入限制,这直接制约了外资企业在中国市场上的发展。

此外,一些国有企业在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获取市场利益时,也会对外资企业造成不小的冲击。

三、解决方案和建议1、进一步明确市场准入和审批制度为了使外商投资在中国能够顺利开展,应当进一步丰富市场准入和审批制度,使外商投资者能够更好地了解引导市场的基本规则。

外商投资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管理办法1. 简介外商投资管理办法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用于管理外商在中国境内投资的重要规定。

该办法旨在鼓励外商投资并保护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与国内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2. 外商投资准入外商投资管理办法规定了外商投资的准入原则和条件。

根据该办法,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等方式进行投资。

还规定了外商投资的领域限制和保护措施,以遵循国家利益和安全的要求。

3. 外商投资审批外商投资管理办法规定了外商投资的审批程序和审核标准。

外商投资者需要向国家相关部门提交投资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国家相关部门将根据投资申请的内容和条件进行审批,并及时向外商投资者作出合理的决定。

4. 外商投资合同和章程根据外商投资管理办法,外商投资者应与中国境内的合作方签订投资合同或章程,明确双方在投资过程中的权益和义务。

投资合同或章程应包括投资者名称、投资金额、投资领域、投资期限、利润分配等内容。

合同或章程一经签署,即为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5. 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管理办法对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保护。

该办法规定,外商投资者享有与中国境内投资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如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权益受到不正当侵害,可以依法进行申诉和维权。

6. 外商投资退出外商投资管理办法规定了外商投资者退出中国境内投资的程序和条件。

外商投资者可以根据合同或章程的约定,在合同期满后或提前与合作方协商决定退出。

退出时,应依法履行相关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合理的资金清算和财产处置。

7. 外商投资监督和管理外商投资管理办法对外商投资的监督和管理进行了规定。

国家相关部门将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确保外商投资活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对违法行为,国家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并保护其他投资者和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8. 外商投资管理办法的意义和影响外商投资管理办法的实施,为外商投资提供了更加明确、规范和可预期的投资环境。

外商投资法及其法律适用问题

外商投资法及其法律适用问题

外商投资法及其法律适用问题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外商投资在各国经济中的比重也越来越大。

为了吸引和保护外商投资,各国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外商投资法律。

我国也不例外,于2019年3月15日颁布了《外商投资法》,这是中国历史上首部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外商投资权益保护的法律。

《外商投资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外商投资法律环境的进一步完善和开放程度的提高。

该法在外商投资准入方面作出了三方面的改革:一是取消了外商投资的负面清单制度,实行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大幅减少了外商投资的准入限制;二是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与国内企业同等待遇,保护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三是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投资形式和组织结构。

这些改革举措进一步提高了我国外商投资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增强了外商投资的信心。

然而,尽管《外商投资法》在外商投资准入方面做出了重大改革,但在法律适用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法律适用的问题。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尚未明确对外商投资领域的特殊法律适用规则。

虽然《外商投资法》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与国内企业同等待遇,但如何具体适用国内法仍然存在一些困惑。

例如,外商投资企业在劳动用工、税收、土地等方面是否可以与国内企业享受相同的待遇,仍需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其次是法律监管的问题。

在外商投资领域,涉及的法律条文众多,监管机构也有多个,这为外商投资企业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和困扰。

外商投资企业可能需要与多个监管机构沟通和协调,以确保在各个方面的合规。

而这种监管模式在引入外商投资领域的国内企业中并不常见,因此需要各方加强配合,优化监管机制,提高外商投资的便利度和透明度。

最后是法律适用的可预期性问题。

法律适用的可预期性是外商投资者在决策过程中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没有可预期性的法律适用环境会增加外商投资的风险和成本,降低其对投资的信心。

因此,我国在法律适用方面需要进一步提高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水平,加强与外商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提高法律适用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2020年1月5日广东省汕头市直事业单位考试《通用能力测试》试题(综合类)(考生回忆版)

2020年1月5日广东省汕头市直事业单位考试《通用能力测试》试题(综合类)(考生回忆版)

2020年1月5日广东省汕头市直事业单位考试《通用能力测试》试题(综合类)(考生回忆版)一、单项选择题。

每小题后的四个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的答案。

1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9年12月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草案)》,实化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的措施,部署推动进一步()综合融资成本。

A、增强国有企业B、降低的个体户C、增强私人企业D、降低小微企业22019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市场监管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统一了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公众投诉举报的程序,并将原相关部门开设的12315、12365、12331、12358、12330等投诉举报热线整合为统一的()热线。

A、12315B、15334C、12006D、180063“一个正确的认识,往往需要经过由物质到精神,由精神到物质,即由实践到认识,由认识到实践这样多次的反复,才能够实现。

”毛泽东在《人的正确思想是从哪里来的?》中阐明了实践在认识中的地位以及认识发展的辩证过程,说明要坚持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这体现了毛泽东思想中的()。

A、群众路线B、实事求是C、统一战线D、独立自主4市场经济是指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经济形式。

下列不属于市场经济基本功能的是()。

A、优化资源配置功能B、优胜劣汰功能C、经济决策权高度集中功能D、调节供求功能5甲趁乙不在家,进入乙的家中盗窃现金一万元,得手并离开现场后立即后悔,便在乙回家前将一万元放回原地。

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未遂B、犯罪中止C、犯罪既遂D、犯罪预备6已满18周岁的甲,今年考上了一所不错的大学,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关于甲的权利与义务,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享有言论、出版自由B、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C、不得被征集服兵役D、需要承担纳税义务7政府职能是指行政主体作为国家管理的执法机关,在依法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对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其转变的关键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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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中国外资》 2019年第3期研 究ESEARCH■ 文/ 孔庆江 陈开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2018)第四条的修改建议2018年12月23日和2019年1月29日,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此后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审议。

与此前相关外资立法相比较,“草案”最大的变革在于引入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该制度是一国经济投资自由化的一个最重要的标志。

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规定在“草案”第四条中:“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待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关于该条前款中“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规定,社会各界普遍持支持态度。

然而,关于前款后半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待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陈述,部分学者则提出了一些质疑。

相关争议主要在于是否应当规定外国投资者待遇从国际条约规定。

有学者建议删去“草案”中“外国投资者待遇从国际条约规定”的内容,并指出该项规定具有不明确性并存在一些具体适用方面的问题。

本报告将结合中国当前立法、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缔结多边双边条约实践、以及其他国家的相关实践等方面,对“草案”第四条相关规定的合理性以及与其他相关法规和国际条约的兼容性进行分析,并提出立法建议。

“外国投资者待遇从国际条约规定”与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从国际条约法的理论和各国实践来看,如果要在一国国内执行一个根据国际法对该国已生效的国际条约,需要通过该国国FOREIGN INVESTMENT IN CHINA中国外资Issue3 2019内法把该条约并入该国法律体系。

然而,中国的宪法并没有对条约的国内适用方式作出体系化的规定。

实践中,中国既存在条约转化为国内法后进行适用的情况,也存在条约直接适用的情况。

国际条约在中国转化适用的典型例子是W T O协定的适用。

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第六十七项阐明,根据《宪法》和《缔结条约程序法》,《WTO协定》属于“重要国际协定”,需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中国将保证其有关或影响贸易的法律法规符合《WTO协定》及其承诺,以便全面履行其国际义务。

为此,中国已开始实施系统修改其有关国内法的计划。

因此,中国将通过修改其现行国内法和制定完全符合《WTO协定》的新法的途径,以有效和统一的方式实施《WTO协定》。

该项明确提出了WTO协定在中国国内适用时的具体转化途径。

然而,在民商事领域,中国的立法及实践均存在条约直接适用的情形。

在法律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同时,《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已失效)第六条和《民事诉讼法》(2012)第二百六十条均规定了国际条约在相关事项上的优先于国内法适用。

此外,《继承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专利法》等中的一些条款也为国际条约在中国国内司法体系中的直接适用提供了依据。

与前述《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等民商事法律中“国内法与中国缔结条约不同时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的条款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相类似,《外商投资法》(草案)第四条关于“从国际条约规定”的条款将在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存在冲突时,赋予国际条约中“对外国投资者待遇”相关条款的直接优先适用。

这与中国当前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是相一致的,有利于保障中国对其参与的国际条约的履行,进而有效保障投资者的权利。

“草案”第四条对于中国已签订国际条约的影响“草案”第四条将“从国际条约”的规定限定于外国投资者待遇的事项上。

中国目前已签订的国际条约中,涉及“外国投资者待遇”的主要有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投资章节以及双边投资协定。

根据WTO发布的官方数据,截至目前(2019年1月),有15份中国签订的带有投资章节的自由贸易协定已经生效。

根据中国商务部发布的官方数据,截至2018年年底,中国共与130余个国家或地区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

然而,作为“国际上新的高标准投资规则之一”,准入前国民待遇是当前东道国所能给予投资者的最优惠的待遇。

“草案”所采用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并未出现于当前任何自由贸易协定以及双边投资协定之中。

通常情况下,在国内法与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时,应当采用“从优适用更优惠待遇原则”。

“从优适用更优惠待遇原则”作为双边投资协定的普遍做法,几乎是与双边投资协定相伴而生的。

早在1984年中国与芬兰第一次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保护投资的协定》正文后所附议定书的第五条,就明确了“如果缔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对缔约另一方投资者投资的待遇较本协定更为优惠,应从优适用。

”在2004年双方重新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中,该原则则被纳入正文第十一条“其他义务”中。

中国与德国于2003年重新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第十条,也将“从优适用更优惠”原则列为了缔约双方的义务。

由于“草案”所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待遇优于目前中国所签订的国际条约,在国际条约有关投资者待遇的条款与外商投资法第四条存在冲突时,适用对投资者更优惠的更优惠的待遇 (即“草案”第四条的“准入前国民待遇”,从情理来说应不会引起投资者的不满。

就先有部分国际条约确立的“从优适用更优惠待遇原则”的角度出发,草案规定的“准入前国民待遇”也应当作为更优惠条款优先适用。

所以对现行的国际条约而言,“草案”第四条中“外国投资者待遇从国际条约”之规定不会产生实际需要适用国际条约的后果。

“外国投资者待遇从国际条约规定”对于中国未来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的潜在影响就“草案”第四条文本而言,第一款后半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待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与前半部分“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之间是以分号相隔的。

这表明,这两部分规定具有较为紧密的联系。

如果把给予外商更开放的市场准入作为一种更优惠的外商投资者待遇,那么将来很有可能出现依据“外国投资者待遇从国际条约规定”条款,适用中国与某一缔约国间特殊的负面清单:如果中国未来与某一国家签订一份含有负面清单的双边投资协定或自由贸易协定,且该协定里面的负面清单更简短,那么这份更开放的市场准入协议(负面清单)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待遇另有规定”的情形,进而优先于全国统一负面清单被适用。

当前,“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外资管理模式已逐渐成为国际投资规则发展的新趋势,世界上至少有77个国家采用了此种模式”。

这种实践的方式多是将准入前国民待遇条款纳入双边投资协定或自由贸易协定的投资章节正文,并在正文之后附上负面清单,而非在国内法中直接规定“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报告,截至2015年,已有100份双边投资协定(BIT)和140份其他国际投资协定包含准入前国民待遇,此外,有一些国家已将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载入自由贸易协定的投资环节内容。

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的实施通常以负面清单作为其例外。

对于只将负面清单纳入双边条约而不纳入国内法的国家而言,若要与他国缔结平等的以准Mac. 2019 Foreign Investment in China129研 究ESEARCH也将越来越多采用“准入前的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模式。

《外商投资法》 “草案”第四条为中国将来与其他国家签订含有负面清单的双边投资协定或自由贸易协定埋下伏笔。

对于“草案”第四条的立法建议总体而言,《外商投资法》(草案)第四条第一款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待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符合中国目前的立法与实践。

然而,由于“草案”没有明确外商投资法与中国先前缔结条约的关系,单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待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表述而言,条约、协定无论是否比“草案”规定的待遇更优劣,都具有优先适用权,这可能会造成适用时的误解。

对现行的相关的国际条约并不会造成影响,但对中国未来缔结的投资协定及自由贸易协定中更优惠条款以及更优负面清单的适用提供了适当的法律依据。

如果在外商投资立法中可以明确体现“从优适用更优惠待遇原则”,将有利于“草案”的完善,也可以更好地体现立法者的意图。

体现上述原则的途径既可以是对“草案”第四条第一款的表述略作修改,如修订为“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外国投资者更优惠待遇的,从该国际条约、协定规定”;也可以是在随后颁布的实施细则中对国内法与国际法冲突时“从优适用更优惠待遇原则”加以体现。

“从优适用更优惠待遇原则”在外商投资立法中的明确既是与现有中国缔结的投资条约中相关条款的呼应,也可以促使“草案”第四条成为无负面清单投资条约与有负面清单投资条约之间的良好过度。

当然,相关规定也可以有效适用在自由贸易协定的投资章节。

F IC(孔庆江系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教授 陈开元系英国Swansea University博士候选人)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为管理模式的双边投资协定或自由贸易协定,很大的可能性是双方在新的双边协定中分别附上对等的负面清单。

以美国双边投资协定范本2012版为例,该范本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国民待遇适用于外商企业的设立,这是典型的准入前国民待遇的体现。

与此同时,范本第十四条第二款则规定,负面清单是国民待遇原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

这种制度设计体现了以美国为代表的诸多国家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时采用的是“一缔约方一议”的个案处理方式。

即使新签订条约中的负面清单比既往双边投资协定中的负面清单更简短,也不会当然地溯及既往或将来。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若要与美国谈判双边投资协定,彼此负面清单的出价就成为了谈判的重点。

实践中,中美、中欧的双边投资协定的谈判均经历了长时间的负面清单的博弈。

由于中国正处于全面开放的发展时期,在可预期的将来我们签订的投资条约130《中国外资》 201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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