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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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葡萄酒消费税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发﹝2006﹞153号
【发文日期】2006-06-26
【实施时间】2006-06-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消费税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
发﹝2006﹞66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购货方报送的《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领用申请》时,应按购货方当月购货次数限量发放《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市局统一印制),并将证明单核发情况填列《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领存销台帐》(以下简称台帐,格式见附件,各局自印)。
对纳税人已领用证明单超过30日仍未核销且无特殊原因的,在其办理核销前,暂停核发新的证明单。
二、根据《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购货方在核销证明单领用记录时,应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销货方开具的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主管税务机关将证明单与销售发票相关内容审核一致后,将销售发票原件退还纳税人,销售发票复印件附于证明单核销联之后装订留存。
三、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销货方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转交的证明单退税联后,应填报《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申请表》(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一式四份,纳税人、负责管理工作的税务所、流转税科、计统科各一份,各局自印)。
同时持证明单退税联原件及1份复印件、退税申请表报税务所(负责管理工作的税务所,下同),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税务所经办人将销货方提供的退税联与留存的回执联及退税申请表相关内容进行审核无误后,退税联原件退还销货方,在退税申请表签署意见后,连同退税联复印件一同报税
务所负责人审批;
(二)税务所负责人将退税申请表与退税联复印件相关内容复审无误后,在退税申请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退税联复印件一同报流转税管理科;
(三)流转税管理科将退税联复印件与退税申请表相关内容再次复审无误并加盖局章后,将退税申请表一份留存,其余资料退税务所;
(四)税务所收到退税申请表后,一份交纳税人留存,一份连同退税联复印件做为纳税人资料留存,一份报计划统计科申请退税。
四、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京国税发﹝2006﹞103号文件转发)第四条第(四)款要求建立抵扣税款台帐;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需报送《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1份。
附件: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领存销台帐(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