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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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 (三)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 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
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 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 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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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合伙人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义 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各合伙人均有 权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对外代表合伙
企业。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 (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及监督: 选择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企
业的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相互监督。委托一 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 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有权了解和监督合 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情况。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依照 约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其执行合伙企 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 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 三、合伙的特征:
1、合伙企业的设立和内部管理是以合伙协议为 法律基础的;
2、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是合伙关系,即全体合 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 风险;
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为了使合伙人能够最大程度谨慎地执行合 伙企业的事务)
经同意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 合伙人。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 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其出质行为 无效,或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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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一)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各合伙人分别执 行;委托一名合伙人执行;委托数名合 伙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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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的特征:
(一)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商业活动 (二)企业的存在及其活动具有连续性和独立性。企 业的活动以企业的名义进行,企业的内部机构不具有 独立性特点。企业的管理机构有权独立对企业事务作 出决定而不受其他主体的干预,法人企业独立承担民 事责任,非法人企业不完全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三)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法律形式。即企 业依不同的法律标准和条件所形成的组织形式,可分 为公司企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
4、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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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但是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且 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另国家公务员、法 官、检察官及警察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 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 盖章后生效。
(二)合伙企业与债权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 进行清偿。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 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按约 定的比例;平均分担;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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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之间的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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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财产的转让:
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 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达让在合 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份额时,应当通知其 他合伙人。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
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 五、合伙企业的财产:
(一)财产的构成: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 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二)财产的管理: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
的规定及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管理和使用。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合 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 情的善意第三人。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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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合伙的概念:
就法律行为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 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协议。就组织的角 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 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组织形态。
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组 织体,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普 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则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 人,前者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都则只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 合伙企业法31条规定,无论采取哪种合 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在执行合伙企业 事务的过程中,合伙企业的一些事务必须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如,处分合伙企业的 不动产;改变合伙企业名称;转让或者处 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 的地点;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 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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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 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 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名称。应当标明“普通合伙” 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案例3.1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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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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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一、企业的特征 二、合伙的概念 三、合伙的特征 四、普通合伙的设立条件 五、合伙企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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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六、普通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七、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八、入伙、退伙 九、合伙企业的解算与清算 十、有限合伙企业
1、竞业禁止的义务,即合伙人不得自营或 者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 的业务;
2、交易禁止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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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 七、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一)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 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 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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