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维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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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区域空调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生产区域内电气、电子、热工设备间环境维持在正常范围,避免环境超温造成设备间内设备工作异常,依照《电气设备运行规程》、《分散控制系统运行维护规程》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照设备分工,综合部负责制冷站内(冷冻水泵、风冷模块机组等)的设备运行、监视调整;各空调使用部门(发电运行部、设备维护部、生产技术部等)负责所属设备间内空调的启停、温度调整、设备报缺等工作;生产区域内空调的维护、保养、缺陷消除工作由综合部负责,综合部应明确空调管理责任人。

第三条各空调使用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调整设定温度,做到经济、安全运行。

第四条按照《空调、通风系统维护维修委托合同》相关约定,在非炎热季(10月--次年4月)空调外委队伍应定期至鹿华公司进行空调器检查、清理,避免出现空调器频繁跳闸、堵塞、制冷不佳情况,时间要求半月一次,间隔不超过15天;炎热季节(5月--9月)空调外委队伍应派人驻厂,定期对空调器检查、清理,处置空调故障等突发事件。

第五条空调维保人员应加强对同类型已发生故障空调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公司空调管理人员,拟定解决方案,及时消缺。

第六条空调维保人员在生产现场进行维护、检查、消缺过程中,按照规定应履行相关手续,禁止误碰、勿动相关运行设备。

第七条空调维保人员在定期检查过程中应按照重点区域空调清单(见附件1),逐一对空调进行检查、清理,避免出现遗漏等情况出现。维护结束后,应由使用部门或相关现场人员签名确认;维护记录妥善保管,实现痕迹管理,并作为问题倒查依据。

第八条每年4月初应对生产区域空调室、内外机进行彻底清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

第九条各使用单位应加强对重点区域的检查,发现空调异常、故障应及时联系处理;空调维保人员收到报缺电话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判断故障、分析原因,加以处置。

第十条空调维保人员应按规定频次、标准进行空调维护、保养;综合部、安全监察部相关管理人员应定期对空调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奖惩。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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