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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度公共服务白皮书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度公共服务白皮书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度公共服务白皮书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容纠错]信息提供日期:2012-03-09根据深圳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市政府绩效管理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精神,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2012年度公共服务白皮书。

现予公布,欢迎公众查阅、监督和提供有关建议。

一、本部门主要职责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发[2009]9号),设立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

(二)承担综合管理人力资源及其市场的责任,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四)负责职业能力建设工作,统筹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管理权限,综合管理公职人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监督管理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机构。

(五)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实施企业职工工时、工休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争议仲裁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六)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负责开展区域劳务合作。

(七)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安置,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八)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承担博士后管理工作,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规划、培养工作,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九)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职位管理和公务员、职员、雇员管理;综合管理政府奖励。

(十)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按照管理权限,综合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退休、退职工作。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12年人才引进工作有关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12年人才引进工作有关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12年人才引进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深人社发[2012]40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2.04.06【实施日期】2012.04.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12年人才引进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发〔2012〕40号)各有关单位:我市2012年人才引进工作定于2012年4月12日启动。

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立户登记和权属划分事项(一)关于立户登记。

用人单位办理人才引进业务须先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

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批准成立且正常运作的各类法人机构和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均可以申办人才引进立户登记。

(二)关于权属划分。

中央及各省驻深单位和企业、市国资委直属企业申请的人才引进业务,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区属国有企业申请的人才引进业务,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其他用人单位在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时可自主选择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

办理调干、接收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三项业务审批部门应保持一致,且不得同时选择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

以个人身份申请的人才引进业务,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区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负责本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工作。

二、关于业务办理时间和申报流程(一)关于业务申办模式。

已进行人才引进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可独立申报人才引进业务,也可委托我市认可的人力资源代理机构申报业务。

委托代理机构申报的人才引进业务,申报材料由代理机构统一报送到用人单位所属的业务审批部门。

用人单位选择一家代理机构并确定代理关系后,业务年度不得更换代理机构。

(二)人才引进业务办理时间。

最新度个人申办引进在职人才指南汇总

最新度个人申办引进在职人才指南汇总

2012年度个人申办引进在职人才指南2012年度个人申办引进在职人才指南政策依据:《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12]4号)本指南是国内在职人才个人申请办理引进操作指引,所述引进在职人才是指从市外调入符合干部调配规定的国内在职人员(以下简称“调干”)。

个人申办引进在职人才是指符合我市当年度引进在职人才条件的国内在职人员,可以个人名义委托我市认可的人力资源代理机构办理引进手续,将户口及档案关系调入深圳。

我市认可的人力资源代理机构见本指南业务汇编第七部分:人才引进相关业务指南及其它。

一、办理时间(工作日)2012年4月12日—2013年3月5日二、申办条件基本条件(一)具有城镇户籍;(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正常工作;(三)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四)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并缴纳社会保险;(五)本人及配偶均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六)无劳动教养及违法犯罪记录。

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个人申办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申请人才引进,与我市的人力资源代理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委托其办理人才引进手续重要提示:根据《深圳市调入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规定》(深府〔2008〕180号),调入我市人员超过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起征年龄的,应按规定缴交超龄养老保险费。

对于需要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人员,须在代理机构、拟调入人员双方均明确知晓而且愿意按有关规定缴交超龄养老保险费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调入申请。

个人申办条件(一)两院院士;(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三)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四)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并在任期内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且不超过其对应的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最高年龄的;(五)具有经全国统考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认定有效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六)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8周岁以下的;(七)获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八)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九)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以上学历,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十)留学人员直接来深创业、工作,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十一)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十二)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的;(十三)在本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民币24万元以上的;(十四)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三、申报材料(一)《深圳市人才引进呈报表(调干)》此表在人才引进业务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表中所填内容须真实准确,拟调干人员在“本人承诺”处签名,并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人事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深圳市人才引进政策及业务办理指引

深圳市人才引进政策及业务办理指引

深圳市人才引进政策及业务办理指引深圳市人才引进政策及业务办理指引一、引进政策概述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才的供需矛盾日益凸显。

为了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科技创新,深圳市出台了一系列人才引进政策,旨在吸引更多的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来深圳工作和生活。

二、人才引进政策1. 简化落户手续:深圳市针对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提供简化落户手续的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以享受落户登记加急办理、积分落户等便利措施。

2. 住房保障政策:深圳市推出多种住房保障政策,包括人才公寓、人才专享商品房、住房租赁补贴等,旨在提供更好的居住条件和福利待遇。

3. 教育优惠政策:为了吸引人才自带家眷来深圳发展,深圳市提供教育优惠政策,包括免费入学、减免学费、优先就读公办学校等。

4. 税收优惠政策:深圳市对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个人所得税减免、减免社会保险费等。

三、业务办理指引1. 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关的学历、职称或技能,并能提供相关的工作经历和项目成果。

申请人还需要提供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书、社保两年缴费证明等材料。

2. 业务咨询:申请人可通过深圳市人才引进服务网等渠道了解相关政策和业务办理流程,也可以直接联系深圳市人才引进办事处咨询。

3. 申请材料准备:申请人应根据《深圳市人才引进政策办法》的要求,准备好申请所需的所有材料,确保材料齐全、准确无误。

4. 提交申请:申请人可以选择线上或线下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线上提交可以通过深圳市人才引进服务网等平台进行,线下提交则可以选择直接递交到深圳市人才引进办事处。

5. 申请审核:深圳市人才引进办事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审,最终确定是否通过申请。

6. 办理落户手续:对于通过申请的人才,深圳市将安排办理落户手续,并提供相应的便利措施。

7. 相关待遇发放:深圳市将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享受相关待遇的人才进行核实和发放。

深圳市2012年人才引进政策及业务办理指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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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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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入户基本条件
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48周 岁以下;(二)身体健康;(三)高中(含 中专)以上学历;(四)已在我市办理居住 证及缴纳社会保险(单位申办需在申报单位缴 交工伤保险最近连续6个月以上);(五)未 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的规定;(六)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 无劳动教养及犯罪记录。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可由用人单位申 请接收,也可以个人身份申请接收,市人力资 源保障部门审核办理:
(一)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普通高等教育学历 的;
(二)本市院校毕业生;
(三)本市生源毕业生。
全日制大专学历毕业生以个人身份申请接收的, 应提供在本市就(创)业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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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核准条件
(一)两院院士;
(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 业技术人 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 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国家重点学科 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 年龄在55周岁以下 的;
(三)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 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 项目主要完成
本市依法登 记注册个人 独资企业的 投资人、有 限责任公司 的自然人股 东、合伙企 业的出资 (合伙)人, 以其投资份 额占该企业 实收资本的 比例而分摊 企业已缴纳 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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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依法 登记注册个 体工商户的 经营者纳税
12万元以上 6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上 150万元以上 80万元以上 40万元以上
军家属。 前款第(十一)项至第(十四)项所规定人员,须具备与申 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纳税额超 过以上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 的,其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一)项至第(十)项属技术技能引进入户条件,第(十一) 项至第(十四)项属投资纳税引进入户条件,第(十五)项 属政策性引进入户条件。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3.14•【字号】深人社规[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2〕4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人才引进工作,大力引进优秀人才,促进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的若干规定》(深府〔2002〕5号)、《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以及国家、广东省和我市有关干部调配的规定和精神,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才引进工作,大力引进优秀人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的若干规定》(深府〔2002〕5号)、《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以及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干部调配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进人才是指从市外调入符合干部调配规定的国内在职人员(以下简称“调干”)和接收留学人员。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出国(境)留学生,或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主管本市引进人才工作,负责办理调干业务以及接收留学人员业务。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技能振兴计划重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2]2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12.18【实施日期】2012.1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技能振兴计划重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人社规〔2012〕23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深府函〔2012〕99号)和《深圳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深发[2011]18号)提出的高技能人才建设任务和目标,切实推进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委员会共同制定了《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技能振兴计划重点项目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2年12月18日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重点项目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91号)、《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9号)、《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深府函〔2012〕99号)以及《深圳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深发[2011]18号)文件精神,贯彻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有效破解我市技工短缺的难题,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我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新兴战略性产业的发展,培养造就一批具有精湛技艺的高技能人才,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点项目的内容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是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深圳市2012年人才引进政策及业务办理指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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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1.高中(含中专)学历; 谢谢关注 30分
2.初级职业资格
实施说明
备注
1.学历为全日制的,另加10 分。
2. 属于夫妻分居的,另加 30分。
3. 执业资格指经全国统考 取得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
(执业)资格。
4. 由申请人提供学历和技 能水平证书原件,经验证后
得分。
5.持有非我市评定的专业技 术资格(不含经全国统考取 得),须经我市人力资源保 障部门审核确认;持有非我 市颁发的高级技师及以下职 业资格证书的,需参加我市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相 应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合
(六)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8周岁以下
的;
(七)获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八)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
2019-以10-2上3 学位,年龄在45周谢岁谢关以注 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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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九)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以上学历,获 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 资格证书,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 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十)留学人员直接来深创业、工作,年龄在45周岁 以下的;
(十一)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 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 300万元以上的;
(十二)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 伙)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 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已缴纳税 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的;
(六)具有大专学历,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 险费累计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深圳市2012年人才引进操作流程

深圳市2012年人才引进操作流程
深圳市2012年企业办理 人才引进操作指导
中心区分部 张安民
内容介绍
企业申报人才引进流程
积分入户
互动交流
企业申报人才引进流程
• • • • • • • • 一、填写表格 二、分析个人条件 三、选择代理机构 四、选择申报方式 五、配合代理机构组织材料 六、材料申报及查询 七、领取调令(补充材料) 八、引导落户
3个纳税年度
核准
核准
审批
积分
法定代表人本人所在 600万以上 企业累计纳税
300万
150万
150万 80万
120万以上 股东、合伙企业出资 人,投资份额累计分 摊纳税 个人所得税 48万以上 60万 30万 30万 15万 8万 24万 12万 12万 6万 3万
3、学历与干部身份的获得 统招统分毕业生(中专以上) 公务员考试 军队转业干部 录干(招干、转干) 聘用制干部 以工代干 乡镇企业干部
• 干部身份的失去与恢复 开除公职 自动离职 辞职 辞去公职 辞去现职 辞职后档案转人才中心视为恢复干部身份
4、学历、职称、执业(职业)资格与积分
• 关于职业资格: • 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 的基本要求。 • 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 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职业)学识、技术 和能力的起点标准。 • 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关系社会公 共利益的专业(职业)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独 立从事某一特定专业(职业)学识、技术和能力 的必备标准。
• 教育部(含军校)系列学历
• A;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 统招统分—国家计划(自费、委培、定向) 独立学院(三本) 民办高校 自考助学班 封闭班 • B:非全日制(成教) • 五大生(自学考试、函大、夜大、电大、职大) • 远程网络 • C:其他系列认可情况 • 境外学历,外专局认证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18•【字号】深财购规[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深财购规〔2011〕11号)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财政局、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坪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财库〔2000〕10号)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2012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应实行集中采购。

二、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以下项目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1.属于通用类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的市本级政府采购;2.实行“预选供应商名录”制度的采购项目;3.预算金额在150万元(含150万元)以上的其他集中采购项目。

(二)预算金额在150万元以下的集中采购项目,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或者依规定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采购人申请采购进口产品或国际招标采购的,应按照《深圳市实施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符合国际招标类采购项目,应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第13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分散采购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03〕16号)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政府采购单位采购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10〕6号)的规定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人才引进工作有关业务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人才引进工作有关业务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人才引进工作有关业务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3.07.15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人才引进
工作有关业务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我市人才引进工作业务流程,统一业务标准,现就有关业务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2013年人才引进工作于2013年5月15日正式启动。

自业务办理之日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启用相关电子印章。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启用的电子印章分别为:
1.毕业生接收业务的《高等院校毕业生接收函》和《高等院校毕业生介绍信》使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业生接收业务专用章(电子)”;
2.在职人才引进业务的《招用员工通知》、《调动员工通知》和《调动通知》使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配业务专用章(电子)”。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待启用的电子印章为:
毕业生和在职人才的《入户指标卡》用章,将于8月1日起启用“深圳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指标卡专用章(电子)”。

二、自2013年8月1日起,已在我市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的毕业生到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报到手续后,领取《高等院校毕业生介绍信》,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不再在毕业生所持的《户口迁移证》背面加盖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毕业生报到专用章及同意办理的业务用章。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15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度公共服务白皮书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度公共服务白皮书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度公共服务白皮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度公共服务白皮书根据深圳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市政府绩效管理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精神,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2012年度公共服务白皮书,明确了2012年度公共服务事项的目标、进度及要求。

现将白皮书予以公布,欢迎公众查阅,提供相关建议,积极予以监督。

一、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

(二)承担综合管理人力资源及其市场的责任,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四)负责职业能力建设工作,统筹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管理权限,综合管理公职人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监督管理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机构。

(五)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实施企业职工工时、工休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争议仲裁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六)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负责开展区域劳务合作。

(七)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安置,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八)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承担博士后管理工作,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规划、培养工作,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九)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职位管理和公务员、职员、雇员管理;综合管理政府奖励。

(十)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按照管理权限,综合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退休、退职工作。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编制发布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编制发布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编制发布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6.10.16•【字号】深人发[2006]59号•【施行日期】2006.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编制发布办法》的通知(2006年10月16日深人发〔2006〕59号) 为落实自主创新和人才强市战略,保证《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编制、发布工作科学化、程序化、法定化,根据《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05〕125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及其配套政策,依据国家、省、市人才调配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编制发布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编制发布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自主创新和人才强市战略,保证《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编制、发布工作科学化、程序化、法定化,根据《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及其配套政策,依据国家、省、市人才调配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事部门)编制、修订、发布《目录》的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引进,指已在市、区人事部门办理人事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人事调配政策规定引进国内在职人才和接收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修订《目录》,应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侧重人才的专业实绩、创新能力、综合素质和发展潜质。

编制和修订《目录》要围绕引进有效人才,突出产业导向,突出深圳特色,按照国家、省、市人才调配政策和深圳人口管理政策,根据不同产业和岗位类别,提出拟引进人才的基本条件。

深圳2012年人才引进业务疑难问答

深圳2012年人才引进业务疑难问答

2012年人才引进业务疑难问答1.毕业生的三方就业协议,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能不能在上面盖章?答:毕业生委托我中心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并已与我中心签订了人事代理协议的,我中心可在三方就业协议上盖章。

2.非深户的毕业生档案能委托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管吗?答:不可以。

但如委托我中心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的(须将户口调入深圳),档案可以委托保管。

毕业生接收手续详见《个人委托办理毕业生接收须知》。

3.已经领取了深圳市人社局发的接收函,回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户口迁移证时,要求深圳这边要出具准迁证,该如何办理?答:请登录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查阅《2012年应届毕业生报到须知》,按须知上的要求办理。

4.我不是应届毕业生,能否以个人申办毕业生接收的方式办理吗?如果可以,该怎么办手续?答:符合个人申办接收条件的毕业生在择业期内(根据国家规定毕业后两年内)未落实工作单位、未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其户口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生源地,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可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

具体流程请登录深圳人才网,点击“人事代理”,参照《个人委托办理毕业生接收须知》办理5.我是今年毕业的毕业生,但是我的成绩单因为没有完成最后的实习课程,不能打印含所有成绩的成绩单,请问这样可以办理吗?答:可以。

只须提交当前已完成课程的成绩单。

6.我已经拿到了深圳市人社局发的接收函,回学校开报到证时抬头应该怎么写?答:报到证抬头写“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即可。

7.我是一家用人单位,没有档案保管权,今年接收了几个毕业生,材料已经报到市人社局并且已经审批同意了,市人社局说要跟你们签协议,我想问一下手续怎么办?毕业生的档案该怎么处理?答:具体流程请登录深圳人才网,点击“人事代理”,参照《用人单位委托办理毕业生接收须知》办理。

领取了《深圳市人社局接收院校毕业生函》后,请学校按接收函上的档案投递地址,将毕业生档案邮寄过来即可。

高层次专业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办事指南

高层次专业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办事指南

高层次专业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办事指南本指南是2012年度用人单位办理引进高层次专业人才的操作指引,所述高层次专业人才是指根据《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由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取得相应证书的国内在职人员。

政策依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深府〔2005〕12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08〕203号).一、办理时间(工作日)2012年4月12日—2013年3月5日二、办理条件(一)、基本条件:1、具有城镇户籍;2、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正常工作;3、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4、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5、不属于正在接受监察、纪检部门调查或者仍处于处分期内的人员。

(二)、绿色通道申办条件:1、根据《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由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取得相应证书并在任期内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

2、拟引进人员不超过其对应的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最高年龄;注:根据《深圳市调入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规定》(深府〔2008〕180号),调入我市人员超过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起征年龄的,应按规定缴交超龄养老保险费。

对于需要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人员,须在调入单位、拟调入人员明确知晓而且愿意按规定缴交超龄养老保险费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调入申请。

三、申报材料(一)、《深圳市人才引进呈报表(调干)》此表在人才引进业务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表中所填内容须真实准确,本人在“本人承诺”处签名,并由用人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及呈报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和人事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已婚人员配偶信息须如实填写,如未来配偶入户深圳,系统会自动校对已有信息。

深圳市2012年人才引进政策及业务办理指引

深圳市2012年人才引进政策及业务办理指引

2019年5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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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积分指标体系较之以往的重大修订或 调整: 一是取消基本条件指标积分。 二是新设投资纳税积分指标。 三是提高参保情况指标分值。 四是提高居住情况指标分值 五是调整了年龄情况指标分值安排。
2019年5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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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政策条款
2019年5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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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 理办法
人,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2019年5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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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四)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并在任期内的高层 次专业人才(以 下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 且不超过其对应的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 最高年龄的;
(五)具有经全国统考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广 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 准认定有效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2019年5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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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2012年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及分值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分值
个人素质
文化程度及技 能水平
1.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3.博士研究生学历; 4.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具有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 资格; 5.经我市认定的高层次专 业人才
1.硕士研究生学历; 2.本科学历并具有中级专 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 中高级职业资格
1.本科学历; 2.大专学历,并具有专业 技术资格、执业资格、中 高级职业资格; 3.技师职业资格
100分 90分 80分
1.高级职业资格;
70分
2019年5月23

深圳市事业单位2012年度人才紧缺岗位目录

深圳市事业单位2012年度人才紧缺岗位目录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实施细则》(深人规[2009]3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选聘方式。
聘用后需在本单位工作满5年。
2
精神科
医生
不限
不限
45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100205)
具备《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实施细则》(深人规[2009]3号)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社会人员应具有在精神病专科医院连续5年以上临床精神科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经验,目前仍在岗。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实施细则》(深人规[2009]3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选聘方式。
7
电子政务系统设计及管理
1.市政府直属单位的信息中心;
2.各区或新区政府直属信息中心
不限
40
同时满足:
1.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且有学士以上学位
2.通过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具体包括: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系统分析师(原系统分析员)、系统构架设计师、网络规划设计师、系统规划与管理师;
聘用后需在本单位工作满5年。
具备《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实施细则》(深人规[2009]3号)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具有5年及以上信息系统建设及管理经验,同时具有较大规模信息系统项目(100万人民币以上的纯软件开发项目或500万人民币以上的系统集成项目)设计、管理或开发工作经验。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实施细则》(深人规[2009]3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选聘方式。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实施细则》(深人规[2009]3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选聘方式。
6
电子商务专业教师
限中专、职校、技校教学岗位使用
不限
45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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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12年度
人才引进业务指南汇编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目录
1. 关于做好我市2012年人才引进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发〔2012〕40号)
2. 人才引进业务总体说明
一、立户登记
1. 2012年度用人单位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指南
2. 承诺书
3. 人才引进业务立户证式样
二、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1. 2012年度单位申办接收院校应届毕业生指南
2. 2012年度个人申办接收院校应届毕业生指南
3.毕业生申报材料清单
4. 2012年毕业生报到须知
5. 毕业生改派办理指南
6. 毕业生相关业务表格式样
三、引进在职人才
1.2012年度单位申办引进在职人才指南
2.2012年度个人申办引进在职人才指南
3.调干申报材料清单
4.深圳市内在职人才调出深圳市办事指南
5. 调干相关业务表格式样
四、积分入户
1. 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及分值表
2. 2012年度单位申办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操作指引
3. 2012年度个人申办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操作指引
4. 积分入户材料清单
5. 积分入户相关业务指南
1)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操作指南2)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无偿献血积分证明办理指引
3)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义工服务积分证明办理指引
4)深圳市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
6. 积分入户相关业务表格及填表说明
五、人才引进业务预约
1. 人才引进业务批量预约指引(不适用人力资源服务代理机构)
2. 人力资源服务代理机构人才引进业务批量预约办理指引
六、高层次专业人才及留学回国人员
1. 高层次专业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办事指南
2. 留学回国人员引进业务办理指南
七、人才引进相关业务办理指引及其它
1. 迁户过程中计划生育审核须知
2. 深圳市人才引进入户体检指引
3. 入户手续告知书
4. 干部商调函
5. 积分入户联系函
6. 高中学历毕业证明
7. 关于核实高级技工学校学历的函
8. 在校中学生证明
9. 户籍证明
10.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办公地址和电话
11.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公地址和电话
12. 学历验证服务机构办公地址和电话
业务咨询电话:
12333或82108904
网站: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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