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股东大会权利的总结(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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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股东大会权利的总结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股东大会权利的总结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20XX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股东大会权利的总结(03.22)
董事会、股东会和股东大会权利的总结
董事会权利
股东会权利
股东大会权利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董事长产⽣⽅式的总结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

3、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

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办法由合作章程规定。

⼆、关于清算组的总结 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员组成。

2、合伙企业:(1)清算⼈由全体合伙⼈担任;(2)经全体合伙⼈过半数同意,可以⾃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内指定⼀个或者数个合伙⼈,或者委托第三⼈担任清算⼈。

(3)⾃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起15⽇内未确定清算⼈的,合伙⼈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以申请⼈民法院指定清算⼈。

3、个⼈独资企业:投资⼈可以⾃⾏清算或者由债权⼈申请⼈民法院指定清算⼈进⾏清算。

4、合营企业:清算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

董事不能担任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5、外资企业: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债权⼈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

三、解散通知的总结 1、公司清算:清算组应当⾃“成⽴”之⽇起10⽇内通知债权⼈,并于60⽇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接到通知书之⽇起30⽇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公告之⽇起45⽇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2、公司合并、减资:(1)公司应当⾃做出(合并、减资)决议之⽇起10⽇内通知债权⼈,并于“30⽇”内在报纸上公告;(2)债权⼈⾃接到通知书之⽇起30⽇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公告之⽇起45⽇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合伙企业解散:(1)清算⼈⾃被确定之⽇起10⽇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并于60⽇内在报纸上公告;(2)债权⼈应当⾃接到通知书之⽇起30⽇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公告之⽇起45⽇内,向清算⼈申报债权。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中的常考知识点归纳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中的常考知识点归纳

1. 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合同可以约定定金条款,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对方有异议的,应当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5.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甲、乙之间的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乙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丙公司对甲公司应当履行一般保证责任。

6.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7.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8.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为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9.根据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10.根据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11.根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12.根据有关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13.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

14.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要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的《中级经济法》是一门重要且具有一定难度的科目。

它涵盖了众多法律条文和经济法规,要求考生具备扎实的记忆能力和理解运用能力。

以下是对这门科目重要知识点的总结。

首先,在公司法律制度方面,需要掌握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等内容。

公司设立时,要清楚设立的条件、程序以及章程的制定。

对于组织机构,比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是常考的重点。

股权转让的限制和程序也是需要牢记的要点。

在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中,合伙企业的类型,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它们的特点和区别要明确。

合伙人的入伙、退伙规定,以及合伙企业的财产、事务执行等方面都有详细的法律要求。

证券法律制度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部分。

要了解证券的发行条件和程序,包括股票和债券的发行。

上市公司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则也要熟悉。

另外,证券交易的禁止行为,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是必须掌握的法律红线。

保险法律制度方面,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是重点。

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在案例分析中经常出现。

各类保险的具体规定,如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各自的特点和理赔规则需要清晰理解。

票据法律制度也是不容忽视的。

票据的种类、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以及票据的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的法律规定都要牢记。

合同法律制度是考试中的重中之重。

合同的订立过程,包括要约和承诺,合同的效力,比如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等,都需要准确把握。

各种合同的类型,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它们的具体条款和法律责任要烂熟于心。

同时,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免责事由也是常考点。

预算法律制度中,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以及预算监督的相关规定都需要了解。

增值税法律制度,要掌握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税率、计税方法,以及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收优惠政策等都是关键知识点。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小知识: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小知识: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

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小知识: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一)股东大会1.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的任何一个股东,无论其所持股份有多少,都是股东大会的成员。

2. 股东大会的职权3. 股东大会的形式股东大会分为年会与临时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

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 股东大会的召开5. 股东大会的决议(二)董事会、经理1. 董事会的性质和组成2. 董事会的职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的规定基本相同。

3. 董事会的召开4. 董事会的决议5. 经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职权的规定基本相同。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公司经理。

(三)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为公司的监督机构。

1. 监事会的组成2. 监事会的职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的规定基本相同。

3. 监事会的召开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

将军额上能跑马,宰相肚里能撑船。

最高贵的复仇是宽容。

有时宽容引起的道德震动比惩罚更强烈。

君子贤而能容罢,知而能容愚,博而能容浅,粹而能容杂。

宽容就是忘却,人人都有痛苦,都有伤疤,动辄去揭,便添新创,旧痕新伤难愈合,忘记昨日的是非,忘记别人先前对自己的指责和谩骂,时间是良好的止痛剂,学会忘却,生活才有阳光,才有欢乐。

不要轻易放弃感情,谁都会心疼;不要冲动下做决定,会后悔一生。

也许只一句分手,就再也不见;也许只一次主动,就能挽回遗憾。

世界上没有不争吵的感情,只有不肯包容的心灵;生活中没有不会生气的人,只有不知原谅的心。

感情不是游戏,谁也伤不起;人心不是钢铁,谁也疼不起。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的《经济法》是一门重要的科目,涵盖了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规定。

以下是对一些关键知识点的总结。

首先是经济法的主体。

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等。

了解不同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理解经济法的基础。

在公司法律制度方面,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等都是重点。

比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条件、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等方面存在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上限规定,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则没有上限。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也是常考内容。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在合伙人的责任承担、入伙与退伙的规定等方面有所不同。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同法律制度是重中之重。

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违约责任等都需要重点掌握。

例如,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合同生效的条件,以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抗辩权等。

在金融法律制度中,票据法律制度较为复杂。

票据的种类、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票据的背书、承兑、保证等知识点需要深入理解。

同时,证券法、保险法等方面的基本规定也不容忽视。

在增值税法律制度方面,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必须掌握的。

比如,不同类型的货物和服务适用的税率不同,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计算方法也有具体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也是考试的重点。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收优惠等都需要牢记。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涉及到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等项目的确定。

在相关法律制度方面,预算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等也可能会在考试中出现。

为了更好地掌握这些知识点,建议考生在学习过程中多做练习题,通过实际案例来加深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运用。

同时,要注重对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关注,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归纳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归纳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归纳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的经济法科目,涵盖了丰富且重要的知识点。

以下是对一些关键知识点的归纳。

一、公司法律制度公司作为现代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主体,其法律制度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是公司的设立。

需要了解设立的条件,包括股东或发起人的人数、出资方式和期限等。

股东的出资是关键,要清楚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的要求,以及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责任。

其次是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会作为权力机构,其职权和议事规则必须掌握;董事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其组成和职责也不容忽视;监事会则负责监督,其职权和监事的任职资格要清楚。

另外,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也是常考的内容。

比如合并、分立的程序和债务承担,解散的原因,清算的流程和责任等。

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事务的执行、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是重点。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一责任形式要牢记。

有限合伙企业则有其特殊规定。

例如,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形式、责任承担、入伙和退伙的条件等。

有限合伙人不能执行合伙事务,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三、合同法律制度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要能准确区分和判断。

合同的效力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每种效力类型的情形和法律后果都要掌握。

合同的履行方面,涉及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和法律效果。

合同的担保也是重要考点,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每种担保方式的特点、设立和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都要熟悉。

另外,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等也是常考内容。

四、金融法律制度证券法中,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规则需要重点关注。

股票和债券的发行条件、程序,上市公司的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等都是常见考点。

保险法方面,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以及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相关规定要清楚。

票据法中,票据的种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的取得和行使、票据的抗辩和补救等内容必须掌握。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二章考点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二章考点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二章考点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二章考点本章考综合题或简答题,分值为20分左右。

1.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转移公司资产,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则公司债权人可以追究股东的连带责任。

3.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无效与撤销4.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5.股东出资形式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6.公司变更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增加注册资本:从足额缴纳之日起(2)减少注册资本:从公告之日起(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不需要变更。

7.年度检验时间:3月1日至6年30日8.出资期限9.货币出资举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分期出资:20%、2年,货币出资:30%10.出资不实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11.股东分红权一般情况下,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合伙人:约定→协商→实缴→平均合营:认缴→不同步按实际缴纳中外合作:约定12.股东会及董事会职权区别(1)投资计划、投资方案(2)是否包括职工代表13.临时股东会召开条件14.有限责任公司在开会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别有规定除外。

出资分红表决权A 4 3 4B 3 3 4C 3 4 21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16.规模较小公司可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17.监事会职权向股东会提出提案18.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特别规定:第一条及第五条重点19.国有独资公司重大事项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20.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长由国资委指定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会主席也是指定的。

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考点

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考点

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考点
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考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及法律制度:包括经济法的定义、基本原则、法的特征、法的种类等。

2.公司法:包括公司的定义、设立、组织形式、股东权利与义务、股东会议和董事会的职权、公司财务和会计制度等。

3.合同法:包括合同的定义、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合同
的效力及其实现方式、违约责任等。

4.劳动法:包括劳动关系的基本概念、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争议的解决等。

5.税法:包括税法的基本原则、税法的分类、税务登记与纳税
申报、税款的计算和缴纳、税收征收的程序和法律责任等。

6.金融法:包括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金融市场的组织形式、
金融市场的监管等。

7.知识产权法:包括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的
基本概念和法律制度。

8.侵权责任法:包括侵权的基本概念、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
侵权形式的分类和法律责任等。

以上仅是经济法考点的一部分,具体内容还需参考相关教材和考试大纲。

中级会计经济法重点知识点

中级会计经济法重点知识点

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并连续持股180日以上的股东----股东代表诉讼持有上市公司1%股权或前10名的自然人股东(自己、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单独或合并持股3%的股东----有临时提案权持有上市公司5%股权或前5名的法人股东的职工(自己、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5%以上股东的提案单独或合并持股10%以上,并连续持股90日以上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合并持股10%以上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单独或合并持股10%以上的股东(在发生4个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事由后)---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公司法》对外担保最高限额由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董事会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经理分公司的设立、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30日内申请登记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实收资本----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转让股权----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股东或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的----改变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资、合并、分立---作出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45日内可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清算组自出现解散事由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45日内申报债权。

创立大会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召开,提前15日通知。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通知时间--先看章程--章程没有约定的提前15日通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通知,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召开30日前公告。

董事会召开10日前通知第三章人个独资企业1、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重点总结

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重点总结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1.本章是经济法部分的重点章,平均分值在 15 分左右,并且经常考查主观题。

2.本章重点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和股权(份)转让。

3.本章理解难度并不大, 但需要过数字关, 知识较为零散, 需要学员在不断对比归纳后做到准确记忆。

考点一 公司类型考点二 公司法人财产权1.对外投资: 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2.★担保能力的限制:3.上市公司担保:需要股东大会决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净资产 10%的担保;(2)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

(3)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考点三 公司的设立要求 1.★设立条件:有限责任公司 发起设立允许分期出资1-50 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 无须验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 or 募集设立(发起人不得少于股份的 35%)发起设立允许分期;募集设立不允许分期2-200 人为发起人,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 住所发起设立为认购的股本;募集设立为实收股本 发起设立无须验资,募集设立须验资一般无注册资本最低限 (包括一人有限),特殊行业除外(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可以设立股东会、 董事会和监事 必须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方 式 期 限 人 数 资 本 组 织东,不得参加表决。

该表决由 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约定事项【必背法条】必须股东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为股东或 实际控制 人为他人 决 议 数 额子公司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 子公司独立承担责任分公司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独立的进行民事活动(自己的名义)性质不同 责任承担不同 相同点【补充】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 1 名执行董事(可兼任经理),不设 立董事会;可设 1-2 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最新简答题必背复习资料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最新简答题必背复习资料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最新简答题必背复习资料1、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定权利。

(1)出席股东会的权利,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2)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3)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的权利;(4)按办理获取红利的权利;(5)公司新增出资时,享有优先认购的权利;(6)对其他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认购权。

(7)为公司及股东利益起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等。

2、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遵守公司章程;(3)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4)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5)对公司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等。

3、简述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制。

(1)出资期限规制。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设立公司的规制。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财务监督规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法人人格否认规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5、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人员。

6、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原因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无人继承或继承人放弃继承。

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

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

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是中级会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一部分,主要涵盖了中级会计师在经济法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要求。

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制度,包括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掌握经济法相关知识对于中级会计师的职业发展至关重要。

一、公司法考点1. 公司的设立和登记公司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组织设立、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济组织。

中级会计师需要了解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登记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编制和变更等相关知识。

2. 公司的组织形式和内部管理公司可以采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不同的组织形式。

中级会计师需要了解各种公司组织形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以及公司内部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3. 公司股东权益和股东行为公司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享有相应的权益。

中级会计师需要了解不同类型的股东权益,以及股东行为的法律规定和约束。

二、劳动法考点1.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中级会计师需要了解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内容要素和解除程序等相关法律规定。

2. 劳动报酬和工资支付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因劳动而取得的经济利益。

中级会计师需要了解劳动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相关税收政策。

3. 劳动保护和劳动关系处理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和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

中级会计师需要了解劳动保护的法律要求,以及解决劳动纠纷的相关程序和途径。

三、合同法考点1.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

中级会计师需要了解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效力的原则和限制等相关法律规定。

2.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合同一旦成立,各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中级会计师需要了解合同履行的法律要求、违约责任的承担和违约处理的程序。

3.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变更和解除是合同关系终止的方式。

中级会计师需要了解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解读公司法中的股东权益

经济法解读公司法中的股东权益

经济法解读公司法中的股东权益股东权益是指公司法中赋予股东的权利和利益,其中包括股东的投票权、收益权、知情权以及追索权等。

经济法对于公司法中的股东权益有着重要的解读和规范,本文将从经济法的角度对公司法中的股东权益进行深入探讨。

一、股东的投票权股东的投票权是指股东在公司决策中所拥有的权利。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行使其投票权。

在经济法的框架下,股东的投票权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之一。

经济法强调了股东的投票权应当受到平等和自由的保护,公司内部的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原则,尊重股东的合法权益。

此外,经济法还规定了股东行使投票权所需满足的程序和条件,确保公司内部决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股东的收益权股东的收益权是指股东所持有股份所产生的收益权益,主要包括分红权和派息权。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应当依法分享公司盈余的权利。

在经济法的指导下,公司应当根据盈利状况合理分配利润,保障股东的收益权。

经济法还规范了公司分红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分配利润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三、股东的知情权股东的知情权是指股东获取公司信息的权益。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有权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渠道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

在经济法的框架下,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股东提供与其合法权益相关的信息。

经济法还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确保股东的知情权得到充分保障。

四、股东的追索权股东的追索权是指股东依法索要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性权益。

在公司法中,股东根据公司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法进行追索。

在经济法的指导下,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防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利用职权违法侵害股东权益。

经济法还规定了追索赔偿的程序和标准,确保股东的追索权得到有效保护。

总结:经济法对于公司法中的股东权益有着重要的解读和规范。

在经济法的指导下,公司应当尊重股东权益,保障股东的投票权、收益权、知情权和追索权。

同时,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和程序,确保股东权益得到合法和有效的保护。

年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年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年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中级会计师考试对于财务从业者来说是一个重要的职业晋升关卡,而《中级经济法》作为其中的一个科目,涵盖了众多重要的知识点。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系统地梳理一下这门课程的关键内容。

首先,在合同法方面,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等都是重点。

了解合同订立的形式、程序,合同生效的条件,以及合同履行中的各种规则,比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对于解决实际业务中的合同问题至关重要。

同时,对于合同的变更和转让,要清楚其法定条件和程序。

在公司法领域,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等是必须掌握的要点。

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包括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的制定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公司的组织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和运作方式,也是经常考查的内容。

此外,股权转让的限制和程序也需要牢记。

证券法方面,证券的发行、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购等知识不容忽视。

掌握证券发行的条件和程序,了解证券交易的规则,比如禁止的交易行为等。

对于上市公司的收购,要清楚收购的方式、程序和法律责任。

票据法也是考试的重点之一。

票据的种类、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以及票据的抗辩和补救等内容都需要深入理解。

比如,要清楚各种票据的特点和适用范围,掌握票据权利的构成要件和行使方式,了解票据抗辩的种类和限制。

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两个重要的税种方面,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税收优惠等,都是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要能够熟练运用相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了解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

在预算法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方面,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以及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知识点也经常出现在考题中。

在知识产权法领域,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要熟悉。

包括商标的注册、使用和保护,专利的申请、审查和保护,以及著作权的归属、保护期限和侵权责任等。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股东权利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股东权利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股东权利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股东权利中级会计职称备考,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夯实基础,真正的理解和掌握知识点,店铺精心整理了中级经济法考点,赶快行动起来吧。

表决权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分红权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2.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例题·单选题】甲、乙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甲认购出资4万元,乙认购2万元。

1年后公司利润为9万元,甲实缴1万元,乙缴足出资,设立公司时未约定利润分配方式。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应分配的利润是( )。

A.6万元B.3万元C.4.5万元D.9.5万元【答案】B【解析】由于股东未事先约定利润分配方式,则应按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甲可以分得1/3×9=3(万元)。

【例题·单选题】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章程规定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甲于公司设立时缴付出资40万元,乙、丙则需在公司设立后第二年各自缴付出资30万元。

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无特别规定。

设立当年,公司实现可分配利润10万元。

下列关于该年度利润分配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股东出资尚未缴足,公司不得分配利润B.甲应分得4万元,乙、丙各3万元C.甲应分得10万元,乙、丙不得分配D.甲、乙、丙应平均分配【答案】C。

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股东权利的内容

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股东权利的内容

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股东权利的内容知识点:股东权利的内容1.表决权(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4)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不得参加表决。

(5)(2014年新增)优先股股东在享受利润分配优先权的同时,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的权利受到限制。

除以下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①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②一次或者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④发行优先股;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分红权(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2)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3.新股优先认购权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4.知情权(1)有限责任公司①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②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5.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出现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股东会知识点总结

股东会知识点总结

股东会知识点总结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会是重要的一环,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益表达和决策机构,拥有重要的决策权和监督权。

了解股东会的相关知识对于公司治理和投资者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会对股东会相关的知识点进行总结,并探讨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和影响。

一、股东会的定义和职能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益表达和决策机构,是由公司股东组成的集会,是公司治理结构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股东会的主要职能包括审议和决策公司的重大事项,选举和监督董事会成员等。

二、股东会的构成和组织1. 股东会的成员:股东会的成员包括公司所有的股东,每一股股票都代表一票表决权。

在股东会上,每个股东都有权根据其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

2. 股东大会的召开: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和程序召开股东会,通常由董事会发出通知,通知内容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其他有关信息。

除了定期股东会外,公司还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以处理特殊事项。

3. 股东会的决策程序:股东会的决策通常采用表决的方式进行。

通常情况下,对于重大事项,公司会提前向股东发出相关资料,并根据法定程序进行表决。

三、股东会的权利1. 表决权: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拥有表决权,可以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来参与公司的决策。

2. 知情权: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公司财务情况和其他重要信息,可以通过公司的年度报告和定期报告来获得相关信息。

3. 控制权:持有公司绝大多数股票的股东,具有控制公司的选择权。

四、股东会的责任1. 对公司决策负责:股东会应对公司进行重大事项的审议和决策,并为公司发展方向和战略做出符合股东利益的决策。

2. 监督董事会:股东会应当监督董事会的工作,确保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

3. 报告披露:股东会负责向股东定期公布公司的财务情况、经营状况和其他重要信息。

五、股东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和影响1. 重大决策机构:股东会是公司决策的最高权威机构,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影响公司的发展方向和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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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股东大会权利的总结(03.22)
董事会、股东会和股东大会权利的总结
董事会权利
股东会权利
股东大会权利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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