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增加融资性担保业务有关报表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增加融资性担保业务有关报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30•【文号】银监办发〔2014〕167号•【施行日期】2014.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增加融资性担保业务有关报表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67号各银监局:为解决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中信息不对称问题,有效防范融资性担保风险,决定在银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区域特色”报表中增加有关融资性担保业务报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填报制度各银监局要在银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区域特色”项下,增加《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业务合作情况统计报表》(以下简称《报表》)。
具体包括: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情况统计表》,统计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合作业务的、持有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在本省(区、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数据,但不合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本省(区、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数据。
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情况统计表》,统计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存续合作业务、统计时点以前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或已被吊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在本省(区、市)的担保机构业务数据;三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异地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情况统计表》,统计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合作业务、持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注册地不在本省(区、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数据,包含本省(区、市)外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异地法人机构业务数据。
《报表》表样和填报说明见附件1。
各银监局可以结合工作需要和本辖区实际,在《报表》中自行增加统计项目或分报表。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公布日期】2012.04.16•【字号】•【施行日期】2012.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的通知各融资性担保机构、各银行机构:为促进本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发展,切实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合规运营,现就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资金结算账户监管等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本通知所称客户保证金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北京地区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时,向担保客户收取的用以保证担保客户如约履行委托保证合同的货币资金,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反担保措施。
(一)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
1.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保证金由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监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指定银行)进行专户管理。
市监管部门指定专户管理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保证金的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银行、华夏银行(联系方式见附件1)。
市监管部门与指定银行签订监管协议,相关银行应认真履行账户监管责任,并按要求向市监管部门报送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情况。
指定银行应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和担保客户签订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专户管理办法由指定银行根据监管协议要求制定。
指定银行应每月向市、区(县)监管部门书面报送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情况。
市监管部门有特殊监管要求的,指定银行应按监管要求报送有关情况。
2.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收取客户保证金时,需与担保客户签订《质押合同》,明确客户保证金为质押资金,并约定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保证金利息收取等事宜。
3.融资性担保机构需在指定银行中选择一家银行开立资金账户,账户仅用于客户保证金的存取和日常管理。
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指定银行存入客户保证金时,需将《委托保证合同》与《质押合同》复印件同时留存指定银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1•【字号】晋政办发[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晋政办发〔2012〕3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0号)精神,为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融资促进功能,着力改善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金融服务环境,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动转型跨越发展、再造一个新山西为宗旨,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按照“控制总量、提升质量、科学监管、防控风险、规范发展”的原则,用好用足综改试验区“先行先试”的政策机遇,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体系建设,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努力改善外部环境,增强和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整体实力和担保能力,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融资的困难,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管理(一)明确省级监管部门。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晋编字〔2011〕25号),由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及监管工作。
省财政厅不再承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工作。
(二)明确市、县(市、区)级监管部门。
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处置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规范和发展,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预警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章立制,没有明确监管部门的地方要先行明确并指定负责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的部门及其具体机构,接受省金融办工作指导,并要建立相对稳定的专业化监管队伍,配备必要的监管设施,采取有效的监管手段,把防控风险和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16•【文号】银监发[2010]110号•【施行日期】2010.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比较集中地发放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贷款,对加强地方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贷款风险管理上也暴露了一些薄弱环节。
为有效防范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含各类授信,以下简称融资平台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严格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审慎发放和管理融资平台贷款(一)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建立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融资平台贷款发放和管理制度,统筹考虑融资平台公司整体偿债能力及贷款项目本身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后发放贷款。
(二)金融机构应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信贷审慎管理规定,结合融资平台贷款的特点,分别对融资平台公司及贷款项目按照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等环节制定和完善审核标准、操作程序、风险管控措施和内部控制流程。
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
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各中央企业:近年来,中央企业认真执行国资委关于担保管理有关要求,建立担保制度、规范担保行为,担保规模总体合理,担保风险基本可控,但也有部分企业存在担保规模增长过快、隐性担保风险扩大、代偿损失风险升高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有效防范企业相互融资担保引发债务风险交叉传导,推动中央企业提升抗风险能力,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融资担保管理制度。
融资担保主要包括中央企业为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不包括中央企业主业含担保的金融子企业开展的担保以及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
中央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集团统一的融资担保管理制度,明确集团本部及各级子企业融资担保权限和限额、融资担保费率水平,落实管理部门和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审核流程。
制定和修订融资担保管理制度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
加强融资担保领域的合规管理,确保相关管理制度和业务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
二、加强融资担保预算管理。
中央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应当坚持量力而行、权责对等、风险可控原则。
将年度融资担保计划纳入预算管理体系,包括担保人、担保金额、被担保人及其经营状况、担保方式、担保费率、违规担保清理计划等关键要素,提交集团董事会或其授权决策主体审议决定。
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
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1. 担保金额,年初数、年末数,分别指年初担保余额、年末在保余额;本年度增加一栏填列本年度按逐笔业务统计累计增加的担保金额;本年度减少/解除一栏填列本年度按逐笔业务统计累计解除的担保金额。
2. 代偿金额,年初数及年末数,分别指年初及年末的余数;在本年增加一栏中填列本年累计新增数量,在本年减少一栏中填列已代偿但本年累计追偿收回的数量。
3. 损失金额,年初数及年末数,分别指年初及年末的余数;在本年增加一栏中填列本年累计损失(损失是指有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或者其他足以证明损失已形成的证据,证明代偿已无法收回)新增数量,在本年减少一栏中填列原已确认为损失但本年累计追偿收回的数量。
4. 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除前述融资性担保业务和债券担保、再担保以外的其他担保业务。
非融资担保业务项目统计口径包含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及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包含对非融资担保业务的再担保业务。
5. 流动性资产,统计口径包括:现金,三个月内到期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三个月内到期的各项应收款,三个月内到期的债权投资,在二级市场上可随时变现的证券投资,三个月内到期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其他三个月内到期的可变现资产(扣除其中的不良资产)。
6. 流动性负债,统计口径包括:三个月内到期的借款,三个月内到期的各项应付款,三个月内到期的应付债券,三个月内到期的存入保证金,三个月内到期的预提费用,其他三个月内到期的负债。
7. 流动性比率,其计算公式:流动性比率=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100。
8. 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其计算公式: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净资产×100。
本项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在是指融资性担保业务年末在保余额,即融资性担保金额小计的年末数(g4表-[1.1d])、债券发行担保金额的年末数(g4表-[3.1d])等项之利。
9. 担保代偿率,其计算公式:担保代偿率=本年度累计担保代偿额/本年度累计解除的担保额×100。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7•【字号】滁政办[2010]91号•【施行日期】2010.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滁政办〔2010〕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2010〕34号)文件规定,设立和变更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审批制度。
为切实做好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和变更审批等相关工作,确保此项工作开局好、起步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金融办有关文件要求,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做好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和变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把好市场准入关凡需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已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地区,县、市、区政府必须明确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并以公函形式告知市政府金融办。
各县、市、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业务范围、股东资格、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等要求,切实把好市场准入关。
对于辖内拟筹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股东是否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注册资本是否达到要求、拟任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履职资格、内控和风险管理机制是否健全等,要作为把关的重点予以审理。
二、认真把好申报材料审核关各县、市、区监管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滁政办〔2010〕90号)中有关申报材料目录和审核要点要求,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工作,确保申报材料文本齐全,内容真实完整,格式符合要求,相关程序合法有效,股东、高管任职资格符合规定等。
对于审核中发现的相关问题,要督导申请人依规整改,消除隐患,并在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7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7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实施以来,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按照市委“债务要有数、规模要有度、债务要分类、管理要有规、用债要有方、结构要调整、偿债要有责”的要求,加快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协调统筹政府债务管控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为进一步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切实厘清政府和企业的责任边界,加快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清理并加快推进融资平台公司转型本通知所称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以及接受政府委托等方式实施公益性项目建设的国有单位。
包括2014年政府性债务清理甄别认定有政府性债务余额的融资平台公司,截至2016年底纳入重庆银监局监测的融资平台公司、财政部重庆专员办调查统计确定的融资平台公司、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定的融资平台公司。
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
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0.04.07•【文号】财农〔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各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动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运营(农业信贷担保以下简称农担),探索了有益经验,取得了积极进展。
当前,全国农担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建立,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业务规模加快发展,但也存在业务发展不均衡、服务对象不精准、存在一定风险隐患等问题。
根据2019年和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有关要求,以及2018年全国农担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完善机制、严明纪律,促进全国农担体系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牢牢把握全国农担体系的政策性定位(一)深刻认识农担工作的重大意义。
建立健全全国农担体系,是完善我国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重大创新,是推动解决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中的融资难题、激发其内生活力的重要手段,是财政撬动金融资本、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农业的重要纽带,是构建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多元投入机制的重要布局,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五年对全国农担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
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以服务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为己任,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勇于担当、主动作为,提高农担业务覆盖面和普惠性,全力助推乡村产业振兴和农业现代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贷款统计和有关资料转送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0]95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贷款统计和有关资料转送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贷款统计和有关资料转送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0]95号)各银监局:为掌握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贷款情况,完善融资性担保业务统计工作机制,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融资性担保贷款统计和有关资料转送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融资性担保贷款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融资性担保贷款统计信息对于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推进银担合作,完善扶持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银监会融资担保部设计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贷款统计报表,以定期收集、汇总全国有关统计信息。
各银监局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融资性担保贷款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各银监局要根据本通知所附融资性担保贷款统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结合本辖区实际,要求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报送有关统计信息。
各银监局要明确统计信息的整理方法、报送时限和报送途径,妥善安排并做好有关统计信息的审核、汇总、复核、分析、报送、存档等各项工作。
各银监局要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贷款统计工作,并加强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督促,确保所搜集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各银监局应于每年7月底前及2月底前通过银监会内网将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贷款统计报表(半年报)发送至银监会融资担保部,并对所填报统计报表的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各银监局要加强对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贷款情况及相关风险状况的监测、分析、评估和预警,把握融资性担保贷款发展趋势,及时揭示潜在风险与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积极开展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形成互利双赢的合作机制,不断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银监发[2010]80号—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附件)
附件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核准2010年8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一、总说明 (4)二、报表目录 (5)三、调查表式(-)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与人员情况(G1表) (6)(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产负债情况(G2表) (7)(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收益情况(G3表) (8)(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担保业务状况(G4表) (9)(五)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指标(G5表) (10)四、主要指标解释 (11)五、附录 (15)一、总说明(一) 为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融资性担保行业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为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政策、监督管理制度以及指导协调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制度要求,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 本统计报表制度经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是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统计调查的总体要求,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牵头组织实施。
各地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统计制度,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认真组织实施本辖区相关统计工作,按时完成报送。
(三) 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全部年报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负责填报,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
对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指标计算方法的几点看法
发生的代偿回收额很小的情况下(本例中为0),按照两种口径计算的代偿回收率会产生很大的差异,按当年口径计算的代偿回收率是0%,而按照累计口径计算的代偿回收率是44%。
可见,按照全口径计算的代偿回收率能够起到平滑各年度数据的作用,分子、分母的计算期间口径相同,能够综合反映担保机构历年来代偿款回收情况的全貌,在担保机构建立统计台账的基础上,其计算基础数据的取得也比较容易。
以上两种计算方法各有其代表性,因此建议将代偿回收率按照两种计算方法分别列示。
三、关于担保损失率担保损失率是反映担保机构已解除的担保额中实际发生代偿损失的比例,本比率越低说明担保机构经营担保业务的损失越小。
《通知》规定的担保损失率的计算公式是:担保损失率=本年度累计担保损失额/本年度累计解除的担保额×100。
该项风险指标与前述担保代偿率比较类似,只是将分子由“担保代偿额”替换为“担保损失额”。
《通知》对于“本年度累计担保损失额”明确为担保机构本年度有确凿证据(指有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证明,以及其他足以证明损失已形成的证据)表明已无法收回的担保代偿的损失净额(即本年度累计增加的担保损失金额减去本年度累计减少的担保损失金额)。
可见,《通知》对于该项指标的计算仍然强调当年发生额的概念,因此与担保代偿率一样,在各年度发生代偿损失不均衡的情况下,单纯某一年度的担保损失比率并不能整体反映担保机构代偿损失情况的全貌,在发生巨额损失的年份畸高,其他年份又可能畸低。
因此,与担保代偿率一样,有必要将累计担保损失率与当年担保损失率同时进行列示。
四、关于拨备覆盖率拨备覆盖率是衡量担保机构担保准备金计提是否充足的一个重要指标,该比率越高说明担保机构计提的各项准备金越充足。
《通知》规定的拨备覆盖率的计算公式是:拨备覆盖率=担保准备金/担保代偿余额×100《通知》中明确:担保准备金为未到期责任准备、担保赔偿准备与一般风险准备等项的年末余额之和;担保代偿余额为担保业务代偿金额合计的年末数。
财政部、农业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号
财政部、农业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各银监局,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为有效破解农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引导推动金融资本投入农业,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于2015年启动了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工作,2016年成立了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指导委员会)。
按照《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印发<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15〕121号)要求,经报国务院批准,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农担公司)已经成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也扎实推动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以下简称省级农担公司)组建,稳步推进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运营,取得了积极进展。
当前,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处于搭框架、构体系、建制度、明规矩的关键阶段,为加强指导、明确政策、强化要求、健全机制,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持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政策性定位(一)坚持体系政策性定位。
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政策性支持、市场化运作、专注农业、独立运营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是财政撬动金融支农的一项重大机制创新,省级农担公司要紧紧围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开展业务。
在推进省级农担公司组建和运营过程中,各省要准确把握农业信贷担保专注服务农业、专注服务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政策性定位,确保农业信贷担保贴农、为农、惠农,不脱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和融资管理的通知-成府发〔2017〕1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和融资管理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和融资管理的通知成府发〔2017〕14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和融资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17〕1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性债务举借和担保行为,切实防范债务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违法违规举借政府债务严格执行《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政府性债务管理相关规定,切实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
我市各级政府只能在省政府批准的限额内,以省政府转贷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并全额纳入预算管理。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事业单位违法违规采取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中期票据、BT回购、垫资施工、延期付款、信托融资、融资租赁等方式变相为政府举借债务。
进一步推动融资平台公司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严格划清政府债务、政府或有债务、企事业单位债务的边界,坚持“谁借款、谁使用、谁偿还”原则,严禁政府违法违规集中、调配、使用企事业单位债务资金,严禁企事业单位债务转嫁给政府偿还,切实防范企事业单位债务风险向政府转移。
二、严禁违法违规担保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应严格限定在《预算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全市各级人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借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向债权人出具任何承诺、增信、安慰等函件;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全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等进行抵押融资;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政府债务对应的资产重复融资。
对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指标计算方法的几点看法.doc
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指标计算方法的应用度累计发生额全口径计算的代偿回收率。
从表中第三年的数据可以看出,在当年发生的代偿回收额很小的情况下(本例中为0),按照两种口径计算的代偿回收率会产生很大的差异,按当年口径计算的代偿回收率是0%,而按照累计口径计算的代偿回收率是44%。
可见,按照全口径计算的代偿回收率能够起到平滑各年度数据的作用,分子、分母的计算期间口径相同,能够综合反映担保机构历年来代偿款回收情况的全貌,在担保机构建立统计台账的基础上,其计算基础数据的取得也比较容易。
以上两种计算方法各有其代表性,因此建议将代偿回收率按照两种计算方法分别列示。
三、关于担保损失率担保损失率是反映担保机构已解除的担保额中实际发生代偿损失的比例,本比率越低说明担保机构经营担保业务的损失越小。
《通知》规定的担保损失率的计算公式是:担保损失率=本年度累计担保损失额/本年度累计解除的担保额×100。
该项风险指标与前述担保代偿率比较类似,只是将分子由“担保代偿额”替换为“担保损失额”。
《通知》对于“本年度累计担保损失额”明确为担保机构本年度有确凿证据(指有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证明,以及其他足以证明损失已形成的证据)表明已无法收回的担保代偿的损失净额(即本年度累计增加的担保损失金额减去本年度累计减少的担保损失金额)。
可见,《通知》对于该项指标的计算仍然强调当年发生额的概念,因此与担保代偿率一样,在各年度发生代偿损失不均衡的情况下,单纯某一年度的担保损失比率并不能整体反映担保机构代偿损失情况的全貌,在发生巨额损失的年份畸高,其他年份又可能畸低。
因此,与担保代偿率一样,有必要将累计担保损失率与当年担保损失率同时进行列示。
四、关于拨备覆盖率拨备覆盖率是衡量担保机构担保准备金计提是否充足的一个重要指标,该比率越高说明担保机构计提的各项准备金越充足。
《通知》规定的拨备覆盖率的计算公式是:拨备覆盖率=担保准备金/担保代偿余额×100《通知》中明确:担保准备金为未到期责任准备、担保赔偿准备与一般风险准备等项的年末余额之和;担保代偿余额为担保业务代偿金额合计的年末数。
陕西省金融办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陕金融发[2011]4号
陕西省金融办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金融办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陕金融发〔2011〕4号)各设区市金融办、杨凌示范区金融办:为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制度,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融资性担保行业经营情况,持续跟踪监测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拟订的《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现就建立《陕西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报表制度》),并就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送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统计信息是掌握情况、分析问题、制定决策的重要依据。
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信息对于完善融资性担保监督管理制度,制定扶持政策,改善外部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十分薄弱,难以满足监管工作和促进行业发展的需要,亟待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制定完善统计报表,推进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要充分认识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原则,尽快建立健全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统计制度和报表体系,认真做好数据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分析研究工作。
二、抓紧建立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制度要抓紧研究制定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复核、分析、报送、存档等制度,明确数据来源、整理方法、报送时限和报送途径,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质量。
各地监管部门应对所填报统计报表的完整性、及时性以及数据来源的真实性负责。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8•【字号】宁政办[2010]209号•【施行日期】2010.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办〔2010〕2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7部委令2010年第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暂行)的通知》(闽政办〔2010〕15 号)精神,加强对全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防范化解融资担保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结合我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现状,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建立市级联席会议,明确监管职责(一)建立宁德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由市经贸委、市工商局、人民银行宁德支行、宁德银监分局组成。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同时,设立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确认)和变更专门审核小组,由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负责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申请的初审和上报。
(二)市经贸委负责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申请的受理,综合各联审成员单位审查意见或通过召集专审小组会议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确认)和变更的申请形成初步审查意见,报省经贸委提请省联席会议审核,并会同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和省经贸委的批复文件,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的登记管理。
并对申请设立(确认)和变更担保机构的法定程序提供可行性审查意见。
(四)人民银行宁德中心支行牵头组织市内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向市专审小组提交信用评级结果,并纳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申请设立(确认)和变更担保机构的信用度评价提出审查意见。
对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指标计算方法的几点看法.doc
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指标计算方法的应用度累计发生额全口径计算的代偿回收率。
从表中第三年的数据可以看出,在当年发生的代偿回收额很小的情况下(本例中为0),按照两种口径计算的代偿回收率会产生很大的差异,按当年口径计算的代偿回收率是0%,而按照累计口径计算的代偿回收率是44%。
可见,按照全口径计算的代偿回收率能够起到平滑各年度数据的作用,分子、分母的计算期间口径相同,能够综合反映担保机构历年来代偿款回收情况的全貌,在担保机构建立统计台账的基础上,其计算基础数据的取得也比较容易。
以上两种计算方法各有其代表性,因此建议将代偿回收率按照两种计算方法分别列示。
三、关于担保损失率担保损失率是反映担保机构已解除的担保额中实际发生代偿损失的比例,本比率越低说明担保机构经营担保业务的损失越小。
《通知》规定的担保损失率的计算公式是:担保损失率=本年度累计担保损失额/本年度累计解除的担保额×100。
该项风险指标与前述担保代偿率比较类似,只是将分子由“担保代偿额”替换为“担保损失额”。
《通知》对于“本年度累计担保损失额”明确为担保机构本年度有确凿证据(指有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证明,以及其他足以证明损失已形成的证据)表明已无法收回的担保代偿的损失净额(即本年度累计增加的担保损失金额减去本年度累计减少的担保损失金额)。
可见,《通知》对于该项指标的计算仍然强调当年发生额的概念,因此与担保代偿率一样,在各年度发生代偿损失不均衡的情况下,单纯某一年度的担保损失比率并不能整体反映担保机构代偿损失情况的全貌,在发生巨额损失的年份畸高,其他年份又可能畸低。
因此,与担保代偿率一样,有必要将累计担保损失率与当年担保损失率同时进行列示。
四、关于拨备覆盖率拨备覆盖率是衡量担保机构担保准备金计提是否充足的一个重要指标,该比率越高说明担保机构计提的各项准备金越充足。
《通知》规定的拨备覆盖率的计算公式是:拨备覆盖率=担保准备金/担保代偿余额×100《通知》中明确:担保准备金为未到期责任准备、担保赔偿准备与一般风险准备等项的年末余额之和;担保代偿余额为担保业务代偿金额合计的年末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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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0]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为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制度,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融资性担保行业经营情况,持续跟踪监测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稳定发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拟订了《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见附件,以下简称《报表制度》),并已经2010年7月23日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和国家统计局核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丁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统计信息是掌握情况、分析问题、制定决策的重要依据。
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信息对于完善融资性担保监督管理制度,制定扶持政策,改善外部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十分薄弱,难以满足监管工作和促进行业发展的需要,亟待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制定完善统计报表,推进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各地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原则,尽快建立健全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统计制度和报表体系,认真做好数据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分析研究工作。
二、抓紧建立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制度和报表体系各地监管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复核、分析、报送、存档等制度,明确数据来源、整理方法、报送时限和报送途径。
要结合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监管工作需要,制定本辖区监管统计报表。
统计报表中有关指标的定义、口径和计算方法,应与联席会议对相关统计指标的定义、口径和计算方法保持衔接和一致。
各地监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质量。
各地监管部门应对所填报统计报表的完整性、及时性以及数据来源的真实性负责。
三、认真做好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请各地监管部门按照《报表制度》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上一年度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并于每年2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将统计报表的电子文档通过当地银监局经银监会内网转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积极推进统计信息系统建设,认真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各地监管部门要在做好日常统计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数据信息的汇总、整理和存档工作。
要加快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信息系统的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统计工作的电子化、网络化和标准化,夯实统计信息管理的基础。
各地监管部门要把统计工作作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尽快建立健全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非现场监管工作机制,加强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的监测、分析、评估和预警,全面揭示风险与问题,及时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准确研判潜在风险,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不断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附件: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附件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核准2010年8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一、总说明二、报表目录三、调查表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与人员情况(G1表)(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产负债情况(G2表)(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收益情况(G3表)(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担保业务状况(G4表)(五)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指标(G5表)四、主要指标解释五、附录一、总说明(一) 为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融资性担保行业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为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政策、监督管理制度以及指导协调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制度要求,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 本统计报表制度经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是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统计调查的总体要求,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牵头组织实施。
各地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统计制度,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认真组织实施本辖区相关统计工作,按时完成报送。
(三) 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全部年报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负责填报,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
各地监管部门应对所填报统计报表的完整性、及时性以及数据来源的真实性负责。
(四) 对于报表体系中G1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应以本省(区、市)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含省(区、市)外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但不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省(区、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为统计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和汇总填报。
对于报表体系中G2表、G3表、G4表、G5表,各监管部门应以本省(区、市)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及合伙制企业为统计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和汇总填报(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省(区、市)外设立的分公司的有关情况需汇总至总公司统一填报)。
(五)本统计报表制度由融资性担保机构与人员情况、融资性担保机构财务状况、担保业务及机构风险状况等指标内容构成,统计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监管的全部融资性担保机构。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汇总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填报的有关数据后,于年后2月15日前将年报以书面形式报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将年报的电子文档通过当地银监局经银监会内网转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七) 本统计报表制度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布臵、解释。
二、报表目录三、调查表式调查表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与人员情况表号:G1表制表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97号数据单位:家、人填报单位:20 年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 年月日填报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填报。
2.本表统计范围为本省(区、市)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含省(区、市)外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但不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省(区、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
3.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年后2月15日前。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产负债情况表号:G2表制表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97号数据单位:万元填报单位:20 年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 年月日填报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填报。
2.本表统计范围:本省(区、市)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及合伙制企业为统计对象全部汇总填报(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省(区、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需汇总至法人机构统一填报)。
3.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年后2月15日前。
4. 外币数据须按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为人民币数据进行汇总。
5. 填列的金额按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收益情况表号:G3表制表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97号数据单位:万元填报单位:20 年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 年月日填报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填报。
2.本表统计范围:本省(区、市)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及合伙制企业为统计对象全部汇总填报(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省(区、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需汇总至法人机构统一填报)。
3.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年后2月15日前。
4. 填列的金额按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担保业务状况表号:G4表制表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97号数据单位:万元20 年填报单位: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 年月日填报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填报。
2.本表统计范围:本省(区、市)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及合伙制企业为统计对象全部汇总填报(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省(区、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需汇总至法人机构统一填报)。
3.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年后2月15日前。
4.外币数据须按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为人民币数据进行汇总。
5.填列的金额按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6.报表中划横线部分不需填列。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指标表号:G5表制表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97号数据单位:万元、%填报单位:20 年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 年月日填报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填报。
2.本表统计范围:本省(区、市)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及合伙制企业为统计对象全部汇总填报(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省(区、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需汇总至法人机构统一填报)。
3.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年后2月15日前。
4.外币数据须按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为人民币数据进行汇总。
5.填列的金额按四舍五入保留整数,百分比保留两位小数。
6.报表中划横线部分不需填列。
四、主要指标解释1.非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除公司制以外的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包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伙制企业等(以下各表同)。
在填列G1表非公司制法人机构数量时,将一个合伙制企业视同为一个非公司制法人单位进行统计。
2. 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是指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汇总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