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若干规定
江苏舜天
(2)长期偿债能力
项目 2008 2009 74% 278% 8.62 2010 75% 307% -0.55 71% 资产负债率 246% 产权比率 利息保障倍数 - -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产权比例=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
利息保障倍数=息税前利润/利息支出
分析总结
资产负债率:江苏舜天的资产负债率2008年为71%, 2009年为74%,2010年为75%,以此看来,我们可以 认为它是比较高的,资产对负债不具有较强的保障力,资 本结构的安全性不足。 产权比率:产权比率反承担 的风险小。但明显舜天股份有限公司这三年数值都处于较 高的水平。说明企业的偿债能力较弱;债券人权益保障程 度不高。 利息保障倍数:2009年江苏舜天的利息保障倍数为8.62, 由此可以看出舜天有足够的营业收益来支付借款利息, 2010年舜天的利息保障倍数降为-0.55,支付利息的能力 有所下降,对支付借款利息不具备保障力。 总结:江苏舜天的长期偿债能力不足
分析总结
从利润结构表来看,2008年~2010年3年
中江苏舜天的主营业务成本占主营业务收 入的比例呈现上升趋势,而财务费用逐年 增长,由此可见舜天应当合理调节企业结 构,减少主营业务成本和财务费用,使企 业净利润得以增长。
2.同行业分析
报告期 毛利率 营业利润率 净利率 流动比率 速动比率 权益乘数 资产收益率 净资产收益率 应收账款周转率 存货周转率 总资产周转率 2010/12/31 公司 行业 7.89% 17.35% -0.56% -18.13% 0.44% -18.06% 1.06% 1.36% 0.73% 1.01% 4.07 9.16 0.49% 3.91% 2.76% 137.64% 19.36 932.05 4.79 15.76 1.16% 1.49%
年报预告规则
年报预告规则
年报预告规则主要包括《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制度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这些规定由中国证监会颁布并监管。
根据规定,年报预告的披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披露时间:上市公司应在每年发布的年度报告公布之前对当年业绩进行预告,通常在年度报告公布日前三个月内进行。
2. 业绩预告的范围和内容: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披露业绩预告,包括营业收入、净利润、每股收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关键财务指标的预测。
3. 披露方式:上市公司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业绩预告,同时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业绩预告的情况和差异原因。
4. 准确性要求:上市公司应确保业绩预告的预测数据和实际数据保持一致,若实际数据与预测数据发生重大差异,应及时披露并说明原因。
5. 违规责任:上市公司若未按规定披露业绩预告或故意虚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将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年报预告规则可能因地区、行业和交易所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因此,上市公司在编制年报预告时应遵循当地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确保合规披露。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若干规定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若干规定(2008年4月10日五届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年度报告编制流程,提高披露质量,明确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特制定公司年度报告若干规定。
第一章 独立董事年报制度第一条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则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二条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在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时,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第三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报告审计服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条公司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应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第六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与提供年度报告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公司年度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七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年度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并对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出意见,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三章 附则第九条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关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之相关规定有所变更,公司执行年度报告的相关工作制度可按新的政策或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内部控制制度执行。
年度业绩快报披露规则
年度业绩快报披露规则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市场透明度,加强信息披露,本规则制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上市或发行证券的公司,包括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各类企业。
二、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在每年度财务报告披露前一个月内公布年度业绩快报。
三、披露内容
(一)公司年度业绩总体情况,包括收入、利润、税费等主要财务指标。
(二)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同比增长率。
(三)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构成情况。
(四)公司股票在上一年度内的交易情况,包括涨跌幅、成交量和成交金额等。
(五)公司在上一年度内的主要业务、投资和融资情况。
(六)公司在上一年度内的治理结构、公司治理情况和风险管理情况。
四、披露方式
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布年度业绩快报,并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同时公布。
五、违规处理
公司未按规定公布年度业绩快报的,证券交易所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违规处理,包括警示、公开谴责、罚款等措施。
同时,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交易所有权对本规则进行解释和修改。
本规则解释权归证券交易所所有。
公司年度报告管理办法
公司年度报告管理办法一、背景和目的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和规模的壮大,对于公司年度报告的管理要求也日益提高。
为了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可信度,制定公司年度报告管理办法是必要和重要的。
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审批、披露和保管流程,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保护公司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良好的运营和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涉及公司年度报告相关工作的所有流程,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报告的编制、审批、披露、保管和更新等环节。
三、年度报告编制1. 公司年度报告由财务部门负责编制,财务部门应当确保相关人员具备编制年度报告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2. 年度报告编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的业绩、财务状况、发展战略、风险情况等内容。
3. 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必须确保数据来源的可靠性和合法性,严禁虚构数据和误导性的陈述。
4. 年度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由财务部门负责提供给审计部门进行内部审计。
四、年度报告审批1. 年度报告审批应当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对年度报告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有最终责任。
2. 公司董事会应当委派专门的审批小组负责年度报告的审批工作,审批小组应当由董事会成员、财务部门代表和内部审计人员组成。
3. 年度报告审批前,审批小组应当对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 年度报告经审批小组通过后,应当提交给公司董事会进行最终审批,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审批决议,并对审批决议进行记录。
五、年度报告披露1. 年度报告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政府指定的媒体和方式进行披露。
2. 公司应当确保年度报告的披露内容准确、完整,并及时更新和补充重要信息。
3. 年度报告的披露材料应当以电子文件形式保存,并在公司官方网站或其他指定网站上公开发布。
4. 年度报告披露应当与财务部门、法务部门和信息披露部门进行配合,并确保披露内容与相关部门的核实一致。
年度业绩快报披露规则
年度业绩快报披露规则
为了规范年度业绩快报披露行为,促进企业信息透明度和市场公平竞争,特制定以下规则: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包括A股、B股、H股和中小板股票等。
二、披露时间
年度业绩快报应在每年1月31日前披露。
三、披露内容
1.年度业绩快报应当包括上一财年的财务报表、业绩报告和董事会报告等信息。
2.财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等内容。
3.业绩报告应包括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业务发展计划和风险控制等内容。
4.董事会报告应包括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工作报告和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等内容。
四、披露方式
年度业绩快报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发布。
五、违规处理
对于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披露年度业绩快报的公司,证券交易所
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究责任,包括公开谴责、罚款等处罚措施。
六、附则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以前的有关规定。
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证券交易所。
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它旨在评估和监测企业的经营状况,并为公司股东、管理层和员工提供决策依据。
为了确保考核过程的公正、准确和透明,公司制定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以规范考核的流程和标准,保障各方利益的平衡。
一、考核目标的设定1. 考核目标的确定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应基于公司的战略规划和经营目标,由高层管理人员商讨确定,并逐级向下传达。
考核目标要明确、具体,并与公司整体目标相一致。
2. 考核指标的选择公司应根据不同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特点,选择恰当的考核指标。
指标的选择要科学合理,能够客观衡量业绩和贡献,确保考核公正性和准确性。
二、考核流程的安排1. 考核时间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一般在当年结束后的一定时间内进行,以确保相关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具体考核时间应提前向员工公布,以便员工有足够的准备时间。
2. 考核方式公司采取综合评估的方式进行考核,将定量指标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确保考核结果全面客观。
同时,还可以设立组织专家评审等环节,提高考核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3. 考核报告公司考核结束后,应及时编制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报告,详细记录每个部门和员工的考核结果。
报告应包括考核目标的达成情况、个人业绩及贡献、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等内容,具备充分的信息量。
三、考核结果的运用1. 绩效奖励制度公司根据考核结果制定相应的绩效奖励制度,识别和奖励出色表现的部门和员工,激励他们继续保持高水平的工作表现。
奖励制度应公平公正,激励机制要明确,以充分激发员工的工作动力。
2. 绩效改进计划对于未能达到考核目标或存在业绩问题的部门和员工,公司应制定相应的绩效改进计划。
计划应明确改进重点和目标,配备必要的资源和支持,帮助被考核者提升绩效水平。
3. 考核结果的沟通公司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员工,并进行适当的解释和沟通。
沟通应客观公正,重点突出,以确保被考核者对自身绩效有清晰的认识,并明确改进建议。
48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图解破产 重整计划草案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二〇一六年九月目录释义 (3)前言 (7)摘要 (9)一、舜天船舶基本情况 (10)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14)三、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暨经营方案 (15)四、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21)五、债权受偿方案 (22)六、偿债资金、股票来源及分配 (24)七、重整计划的表决及通过 (25)八、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及执行完毕的标准 (26)九、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27)十、关于执行重整计划的其他事宜 (27)释义“南京中院”或“法院”指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指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舜天船舶”、“公司”或“上市公司”“国信集团”指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舜天集团”指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舜天机械”指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国资委”指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行崇川支行”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债权人”指符合《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舜天船舶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出资人”或“股东”指在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舜天船舶股东“有财产担保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税款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的税款“普通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普通债权“确认债权”指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未申报债权”指根据公司账簿记载及公司说明,在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前已成立但未依法申报的债权“担保财产”指已设定抵押担保的债务人特定财产“清偿”指向债权人分配现金或分配股票以抵偿债务“财产变现价款”指处置变现舜天船舶合法拥有财产的所得“评估机构”指为舜天船舶重整案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指评估机构出具的信资评报字(2016)第2020号《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所涉及的全部资产资产评估报告书》“舜天资产经营公司”指江苏舜天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指2016年3月25日召开的舜天船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职工安置方案》”指2016年6月20日召开的舜天船舶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职工安置方案》“股权登记日”指2016年9月13日“转增股票”指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舜天船舶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票“南京银行”指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包商银行”指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苏州银行”指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浦发银行”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江苏信托”指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新海发电”指江苏新海发电有限公司“国信扬电”指江苏国信扬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射阳港发电”指江苏射阳港发电有限公司“扬州二电”指扬州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信靖电”指江苏国信靖江发电有限公司“淮阴发电”指江苏淮阴发电有限公司“国信靖电”指江苏国信靖江发电有限公司“协联燃气”指江苏国信协联燃气热电有限公司“标的公司”指江苏信托、新海发电、国信扬电、射阳港发电、扬州二电、国信靖电、淮阴发电、协联燃气“交易标的”、“标的资产”指江苏信托81.49%的股权、新海发电89.81%的股权、国信扬电90%的股权、射阳港发电100%的股权、扬州二电45%的股权、国信靖电55%的股权、淮阴发电95%的股权、协联燃气51%的股权“《重组报告书》”指《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本次重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方案”指舜天船舶向国信集团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江苏信托81.49%的股权、新海发电89.81%的股权、国信扬电90%的股权、射阳港发电100%的股权、扬州二电45%的股权、国信靖电55%的股权、淮阴发电95%的股权、协联燃气51%的股权。
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是一种要求上市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定期公开披露其年度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的规定,上市公司需
要按照一定的时间表和格式,编制年度报告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和相关互联网平台上进行公告。
报告内容通常包括公司的财务报表、经营成果、重大事项、风险提示等。
同时,公司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报告进行审计,并对审计结果进行公开。
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有助于投资者全面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评估公司的价值和投资风险。
投资者可以通过年度报告了解公司的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经营策略等重要信息,从而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此外,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还有助于监管机构监督和检查上市公司的合规性,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按照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有助于提高公司的信誉度和透明度,增强投资者的信任,提升公司的市场价值。
同时,该制度也对公司进行规范和约束,促使公司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公司的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总之,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是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市场透明度和规范上市公司行为的重要制度。
公司年度报告的法律法规7篇
公司年度报告的法律法规7篇第1篇示例:公司年度报告对于一家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是对外展示公司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重要文件,也是对内对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总结和分析。
在制作年度报告的过程中,公司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证报告的合法合规,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本文将就公司年度报告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介绍和分析。
就国内法律法规而言,公司年度报告需要遵循《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公司需要对外公开其年度报告,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
而《证券法》则明确了上市公司需要定期披露年度报告的规定,包括报告的内容和披露的时间等具体要求。
通过遵循这些法律法规,公司可以保证年度报告的合法合规,避免违反法律规定带来的风险和责任。
在国际上,一些跨国公司需要遵循国际会计准则(IFRS)或美国通用会计准则(GAAP)等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以保证公司年度报告的国际通行性和可比性。
这些国际会计准则对于公司的财务报表编制、披露和相关会计政策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公司需要仔细遵循这些规定,以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除了以上的法律法规外,公司在制作年度报告时还需要遵循一些其他的规定和要求。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证监会对于年度报告披露的内容和质量都有明确的监管要求,公司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并接受监管部门的审核和披露要求。
公司还需要关注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夸大和虚假宣传,违反相关的信息披露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
在制作年度报告的过程中,公司还需要注意保护商业秘密和公司机密信息,避免在报告中披露过多敏感信息,确保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经营利益不受损害。
公司还需要保证年度报告的及时性,按照法定的时间要求和期限进行报告的编制和披露,避免因为迟延和拖延带来的法律风险和责任。
公司年度报告的制作和披露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以保证报告的合法合规,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年度报告的法律法规_公司营销年度总结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的法律法规_公司营销年度总结报告尊敬的董事会、股东及各位关心公司发展的朋友们:我公司依法发布了本年度的年度报告,以下为公司年度报告中的法律法规部分:公司年度报告是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披露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规划的重要文件。
公司股东、投资者和相关监管部门有权通过年度报告了解公司的经营绩效和财务状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编制和公布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报告、受托管理报告和会计师审计报告。
公司应当将年度报告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备案并公开披露。
公司应当将年度报告送送证券备案,取得《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报送、披露及备案办法》的相关文件。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定期披露公司信息,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内部控制情况、建议利润分配方案、对外担保情况等重要信息。
公司未经法定程序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和其他必须披露的信息,构成对《证券法》的违法行为。
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时,应当遵循国家有关会计准则,保证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并且应当按照《公司会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计和审核。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且公开披露。
若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备案和披露年度报告,将会面临行政处罚,并且可能对公司信誉和股东权益产生影响。
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备案和披露必须依法依规进行。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年度报告公开披露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特此说明。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经过一年的努力和付出,我公司在营销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2019年度的营销工作总结如下:一、市场调研和分析公司根据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开展了大量的市场调研和分析工作。
公司的年报管理制度
公司的年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年报的编制和管理工作,提高年报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年报是公司年度经营活动的总结和成果的反映,是公司与股东、投资者、监管机构等利益相关方之间信息沟通的重要工具,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内部的制度要求进行编制和管理。
第三条公司年报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凡涉及公司年报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年报管理制度包括年报编制、内外审查、信息披露、存档归档等内容,并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五条公司年报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批准,由公司总经理负责执行,各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第二章年报编制第六条公司年报的编制工作由公司财务部门牵头负责,其他各部门协助配合,形成统一的编制方案。
第七条公司年报的编制内容应当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内容,必须充分反映公司的真实情况和状况。
第八条公司年报的编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准则和财务报告格式进行,必须使各项内容正确、完整、及时地体现在年报中。
第九条公司年报的编制工作应当主要由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和法务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共同完成,同时应当邀请外部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审阅和反馈。
第十条公司年报的编制在同一财务年度内应当确保其连续性和一致性,不得存在逻辑矛盾或信息漏洞。
第三章内外审查第十一条公司年报必须经过内部审查和外部审计审核后方可进行信息披露,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公司内部审查主要由公司审计部门和法务部门共同完成,负责对年报的内容进行查漏补缺、逻辑检验等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外部审计由公司委托的独立审计机构或专业机构进行,对年报涉及的财务数据进行独立审计,确保其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四条公司年报内外审查的结论应当形成独立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第十五条公司年报的信息披露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完成,确保股东、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公司年度报告的法律法规_公司营销年度总结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的法律法规_公司营销年度总结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是反映公司施行情况并公开信息的重要文件,属于公司合规经营的最基本要求之一。
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公布涉及多个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下面将介绍其中的一些重要规定。
1.《公司法》
《公司法》是我国公司制度的基本法律,对公司年度报告有以下规定:
(1)公司应当编制年度报告,向全体股东和公司监事报告公司经营情况。
(2)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有关决议,公司治理、财务状况、业绩表现、重大事项、风险管理等内容。
(3)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的20日内通过报纸等有效媒介向社会公开发布。
2.《证券法》
(1)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以公开透明的方式披露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业绩表现、重大事项和风险管理等信息。
(2)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应当在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查,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3.《会计法》
(2)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公布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会计政策说明等内容,准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
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对公司年度报告的披露内容、披露标准有以下要求:
(1)公司年度报告应当阐述公司的经营战略、市场环境、品牌调整、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信息。
(2)公司年度报告应当披露与公司业务相关的盈利质量信息,包括毛利率、净利率、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等财务指标。
(3)公司年度报告应当披露与公司治理有关的信息,包括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的构成及资质情况、公司治理改革等。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法律要求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法律要求
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披露要遵循一系列法律要求,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 证券法和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时必须遵循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包括持续信息披露的要求,如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性,披
露的形式和内容等。
2. 公司法和股票交易所规定:上市公司还需要遵守公司法和相关交易所规定,如中国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香港联交所的规定等。
这些规定可能涉及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要求、内部控制要求、董事会管制要求等。
3. 会计准则:上市公司需要遵循中国的会计准则,如《企业会计准则》和《上市公司
财务报告编制规范》,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此外,上市公司还应当遵循
国际会计准则,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4. 信息披露规定:上市公司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年度业绩报告、
内幕信息、重大事项等。
这些信息的披露通常需要按照固定的时间表进行,并逐级提
交给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
5.其他法律和行业规定:根据具体行业和公司的特殊情况,上市公司可能还需要遵守
其他法律和行业规定,如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行业协会的规定等。
总之,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披露需要遵循一系列法律要求,以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透明度和一致性。
这些法律要求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正常运行。
公司年度报告的法律法规_公司营销年度总结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的法律法规_公司营销年度总结报告公司年度报告的法律法规一、公司年度报告的基本概念公司年度报告是一种反映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的文件,它对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经营计划等进行全面的描述和分析,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信息的一种外部披露方式。
公司年度报告是公司依法应当向股东、债权人等相关利益相关方披露的重要信息,具有法律性质,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披露和存档。
其编制和披露的规范性要求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公司年度报告的法律法规1. 公司法公司法是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的基本依据,明确了公司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编制要求和披露义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了公司应当将年度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编制成年度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投资者权益变动情况等。
2.证券法证券法是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基本法律依据,对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行业的特点和上市公司监管规则的要求编制年度报告,并在指定的时间内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和披露报告。
3. 会计法会计法明确了公司年度报告编制时应当遵循的会计原则和规范。
根据会计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表和附注。
财务会计报表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编制,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附注应当对财务会计报表中的重要事项进行解释和补充。
4.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公司年度报告审核的主管机构,对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进行监督和审核。
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定,公司年度报告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制,包括财务会计报表、经营情况、内部控制等。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还需要遵循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财务报告披露》规定了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的具体要求;《证券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了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的基本流程和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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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若干规定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修订)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年度报告编制流程,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年度报告若干规定。
第一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二条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在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时,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第三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报告审计服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条公司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应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六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与提供年度报告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公司年度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期限
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七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应继续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会计师完成审计初稿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听取年审会计师关于审计情况的汇报,并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年度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并对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出意见,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究制度
第十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究制度是指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十一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究制度适用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年报制作、信息披露相关的人员。
第十二条实行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究,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等原则。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及执行。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根据情节严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造成重大后果和投资者经济损失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要求,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造成公司违规、受罚或对其他严重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流程履行职责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影响的;
6、负有提供年报所需信息义务的部门和人员,提供数据信息存在重大遗漏、失实、歧义等,造成公司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的;
7、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五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充分了解情况,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分清责任。
第十六条处理责任人时要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及当事人在公司的职位、相应的责任,实事求是、区分对待。
第十七条对公司内部工作人员的追究责任形式:
1、限期改正、通报批评;
2、调离岗位、降职、撤职;
3、降薪、停薪;
4、罚款、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失职,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公司在进行上述第十六条处罚措施的同时,董事会、监事会可视事件情节严重程度提请股东大会免除其董事、监事职务或直接免除其高管职务。
第十九条对提供需披露的年报信息外部人,因提供信息滞后、遗漏、不准确、不真实,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董事会须致函给予通报;
对涉及差错的股东单位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候选人并实际担任职务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给予该董事、监事、高管通报批评、直至提议更换。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关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之相关规定有所变更,公司执行年度报告的相关工作制度可按新的政策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内部控制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并负责修订。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