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03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企业资产评估行为,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资产评估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各子分公司)。
集团公司所属事业单位和参股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涉及上市公司的,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
第三条 集团公司资产评估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是指各子分公司就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需要评估时,提出申请、委托评估、审核评估,并将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等,下同)报请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核准或备案等过程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 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其中:(一)经国务院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负责核准;(二)经国资委批准的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资委负责备案;(三)经国资委批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资产总额账面值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国资委负责备案;资产总额账面值人民币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集团公司负责备案;(四)经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子分公司批准的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集团公司负责备案。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 集团公司财务产权部、产权与资源管理中心是集团公司资产评估项目管理的职责部门,负责各子分公司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检查及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财务产权部负责拟定集团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负责建立评估中介机构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产权与资源管理中心负责制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资产评估项目公示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系统企业的资产评估,负责对本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结果审核及备案,负责对应当由国资委核准或备案评估项目的上报工作;负责对各子分公司资产评估行为进行指导、监督、考核,提出奖惩建议,并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负责资产评估机构的日常管理及考评;负责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相关部门上报集团公司资产评估情况。
(完整版)中国中煤能源企业年金方案(修订版)
附件 2中国中煤能源公司有限公司公司年金方案(订正版)中国中煤能源公司有限公司(盖公章和工会章)公司首席代表员工首席代表签章:签章:日期:日期:目录释义 3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参加人员 5 第三章资本筹集与分派7 第四章账户管理9 第五章权益归属10 第六章基金管理12 第七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12 第八章方案的调整和停止15 第九章组织管理和监察15 第十章附则15 附件①:员工参加公司年金申请表16 附件②:员工暂停(恢复)公司年金缴费申请表17释义公司年金:指已参加公司员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公司及其员工,为更好保障员工退休后的生活而成立的增补养老保险制度。
拜托人:指成立公司年金计划的公司及其员工。
得益人:参加公司年金计划的员工及其余享有公司年金计划得益权的自然人。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中国中煤能源公司有限公司公司年金基金的切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拜托管理公司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拜托保存公司年金基金财富的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拜托投资管理公司年金基金财富的专业机构。
个人账户:指以员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派给员工个人的公司缴费、员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利润。
公司账户:指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临时未分派至员工个人账户的公司缴费及其投资利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提升员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调换员工的劳动踊跃性,成立人材长效激励体制,加强公司的凝集力,促使公司健康连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8 号)、《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 号)、《公司年金规定》、《公司年金基金管理方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1 号)、《对于中央公司试行公司年金制度的指导建议》(国资发分派〔 2005〕 135 号)和《对于中央公司试行公司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派〔 2007〕152号)等法律、法例及政策,中国中煤能源公司有限公司成立公司年金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并联合实质状况,拟订并订正公司年金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08•【文号】发改能源[2005]2605号•【施行日期】2005.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2月12日,实施日期:2012年12月12日)修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26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神华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近年来,在国家有关政策的支持下,通过全行业的共同努力,大中型煤矿建设加快,煤炭供应能力迅速提高,有效缓解了“十五”中后期煤炭供应偏紧的局面,虽然当前煤炭需求仍持续旺盛,但仍保障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煤炭的需求,形成了当前全国煤炭供需基本平衡、价格平稳的良好态势,促进了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
但部分地区对煤炭需求增长缺乏科学分析,出现了投资过热、无序建设的苗头和现象。
主要表现为:有的地方制定不切合实际的煤炭发展规划及生产建设指标,越权核准煤矿建设项目;有的企业边勘探、边设计、边报批,违反项目核准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有的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给安全生产留下很多隐患;有的煤矿违反煤炭技术政策,擅自扩大生产规模,加速煤矿衰老报废。
这种情况发展下去,势必造成煤矿建设失控、生产布局失衡、煤炭总量过剩,矿难事故多发。
为加强煤炭基本建设管理,做好煤炭总量平衡,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紧完善煤炭发展规划各产煤省(区、市)和企业要根据全国煤炭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从全局出发,结合资源条件、市场需求和外部建设条件,抓紧完善本地区和本企业煤炭发展规划,优化煤炭建设布局,合理安排建设规模,指导煤矿有序建设。
新能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新能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能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控投资风险,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公司将资金或资产(有形的或无形的)投入到某个项目或经济活动,以获取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行为,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涉及前期费用投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科技项目投资、信息化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包括并购投资、参股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管理是指对公司投资活动进行的全过程管理,主要包括投资决策、过程控制和效果评价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公司投资管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建立运行规范有序、风险控制有力的全过程管理和决策监督体系。
第五条公司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一)战略引领原则。
投资项目应当服务国家战略,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坚持集团公司“电为核心、煤为基础,六大板块、协同发展”理念,聚焦主业,严控非主业投资和参股投资,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协调发展。
(二)规划指导原则。
公司按照集团公司五年发展规划和三年滚动规划科学合理确定投资规模、细化投资项目,确保公司资源优化配置。
(三)效益导向原则。
投资项目必须坚持以公司整体效益最大化为原则,把盈利能力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标准,优选投资项目,不断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区域竞争能力,实现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发展。
(四)结构优化原则。
尊重市场和行业发展规律,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配置资源,投资项目应有利于公司调整优化结构,突出产业协同和区域化发展,不断改善资产质量。
(五)程序规范原则。
投资项目必须按照投资管理程序科学决策和规范运作,项目决策必须合规合法,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决策要求,项目调整必须履行规定程序。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3.18•【文号】国能发规划〔2024〕22号•【施行日期】2024.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能发规划〔202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中核集团、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国家管网集团、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中国华能、中国大唐、中国华电、国家电投、中国三峡集团、国家能源集团、国投、华润集团、中煤集团、中广核: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扎实做好2024年能源工作,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开展工作,并将落实情况于2024年12月底前函告我局(发展规划司)。
国家能源局2024年3月18日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深入实施“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十周年,是完成“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做好全年能源工作十分重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保障能源安全,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践行能源安全新战略,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处理好新能源与传统能源、全局与局部、能源开发和节约利用等关系,着力提升能源安全保障能力,着力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着力深化能源改革创新,着力提高能源国际合作水平,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安全可靠的能源保障。
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建设项目业绩考核办法
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建设项目业绩考核办法中国中煤能源文件集团有限公司中煤基建〔2013〕47号关于印发《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基本建设项目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单位、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强化“质量、进度、造价”三大控制和项目综合管理,加强动态考核,提升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集团公司对《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重点建设项目业绩考核办法(试行)》(中煤基〔2009〕330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基本建设项目业绩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重点建设项目业绩考核办法-2-(试行)》(中煤基〔2009〕330号)同时废止。
中煤集团2013年1月25日-3-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基本建设项目业绩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提升建设管理水平,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收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及均股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考核管理。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业绩考核原则(一)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和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二)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现工程进度(工程节点)、造价和质量控制目标。
(三)基本建设项目的考核结果与奖惩相结合。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符合集团公司投资管理规定,经集团公司研究确定的煤矿、煤化工、发电、煤机等建设项目,按照投资规模分为四类(甲类、乙类、丙类、丁类)。
(一)煤矿建设项目1.新建煤矿(1)甲类:指设计生产能力在1000万吨/年以上的建设项目;-4-(2)乙类:指设计生产能力在600万吨/年至1000万吨/年(不含1000万吨/年)的建设项目;(3)丙类:指设计生产能力在300万吨/年至600万吨/年(不含600万吨/年)的建设项目;(4)丁类:指设计生产能力在300万吨/年以下(不含300万吨/年)的建设项目。
中煤投资管理办法
中煤投资管理办法中煤投资管理办法1. 引言中煤集团是中国最大的煤炭生产企业之一,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调控其投资项目,特制定该《中煤投资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范中煤集团投资项目的管理程序、责任和制度,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合规性和高效性。
2. 投资项目的分类中煤集团的投资项目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类别:2.1 煤炭开采项目煤炭开采项目是中煤集团的核心业务,该类项目包括煤矿的开发、建设和运营等环节。
煤炭开采项目的投资管理要求高度重视资源评估、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因素。
2.2 煤炭加工和销售项目煤炭加工和销售项目涉及煤炭的加工处理和销售环节。
该类项目的投资管理要求对市场需求、加工技术和销售渠道有较深入的了解,确保项目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2.3 新能源项目新能源项目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等绿色能源的开发和利用。
中煤集团将积极推动新能源项目的投资,减少对传统煤炭资源的依赖,实现可持续发展。
2.4 其他项目除了煤炭相关项目和新能源项目外,中煤集团还可以投资一些其他行业和领域的项目,如基础设施建设、金融投资等。
这些项目的投资决策需要进行充分的市场研究和风险评估。
3. 投资项目的流程和程序投资项目的管理流程主要包括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项目实施和运营管理等环节。
3.1 项目立项项目立项是投资项目管理的起点,需要明确项目的目标和可行性。
在项目立项阶段,中煤集团将成立立项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和论证,确定项目的可行性,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继续投资。
3.2 可行性研究在项目立项通过后,中煤集团将进行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包括市场分析、技术评估、投资回报预测和风险评估等内容,以全面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和潜在风险。
3.3 投资决策基于可行性研究的结果,中煤集团将组织投资决策会议,由决策委员会根据投资项目的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进行决策。
投资决策会议将全面考虑项目的市场潜力、技术可行性和投资回报等因素,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规性。
中国中煤能源企业年金方案(修订版)
附件2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修订版)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盖公章和工会章)企业首席代表职工首席代表签章:签章:日期:日期:目录释义3第一章总则4第二章参加人员5第三章资金筹集与分配7第四章账户管理9第五章权益归属10第六章基金管理12第七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12第八章方案的调整和终止15第九章组织管理和监督15第十章附则15附件①: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16附件②:职工暂停(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17释义企业年金:指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及其职工,为更好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而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
受益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个人账户:指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配给职工个人的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企业账户:指以企业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企业年金规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和《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152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修订企业年金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XX年第21号公告: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XX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XX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审计署XX年对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XX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对审计范围内涉及的重大事项追溯相关年度一、基本情况中煤集团XX年4月由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改制成立,注册资本亿元,拥有全资和控股二级子公司41家,主要从事煤炭生产及贸易、煤化工、坑口发电、煤机制造、煤矿建设、煤层气开发及相关工程技术服务等据中煤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反映,截至XX年底,中煤集团资产总额亿元,负债总额亿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亿元;当年营业收入亿元,利润总额亿元二、审计评价意见本次重点审计了中煤集团本部及所属6家企业,涉及资产量占中煤集团资产总额的50%以上审计结果表明,中煤集团近年来不断深化改革,加强内部管理,较好地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会计信息基本真实地反映了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但也存在多计利润、未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等问题这些问题对中煤集团XX年度财务收支状况的影响主要是:少计资产万元,占资产总额的%;少计负债万元,占负债总额的%;多计利润万元,占利润总额的%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已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要求中煤集团予以整改此外,本次审计发现所属单位涉嫌经济违法案件线索1起,已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1.XX年,中煤集团及部分所属企业存在财务报表合并范围不完整、关联交易事项抵销不充分、未及时将长期挂账的往来款结转收入、未确认房租收入等问题,造成少计资产万元、少计负债万元、少计所有者权益万元、多计利润万元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中煤集团及相关企业调整了相关会计账目,在XX年决算中将之前未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4家企业纳入合并范围并上报国资委审核备案,对内部交易作了充分抵销 2.XX年至XX年,中煤集团通过煤炭回购、重复交易等方式,多计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各亿元,其中XX年多计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各亿元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中煤集团已停止此类不规范做法,制定了《煤炭物流管理暂行办法》和《煤炭外购资源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规范外购贸易行为3.XX年,中煤集团及部分所属企业存在费用跨期入账、费用列支与实际不符、记账凭证与原始发票不符等问题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中煤集团和部分所属企业规范了发票的填制要求,完善了审批程序和内控审核流程,并督促各部门和职工及时报销4.XX年,所属中煤张家口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少结转半成品成本差异等万元;未将XX年4月收到的商标奖励款30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XX年以前年度减免的教育费附加万元长期挂账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相关企业已调整了相关会计账目5.XX年至XX年,所属中国煤矿机械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北京中煤机械装备公司办公楼未缴纳房屋租金万元,其中XX年度万元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相关企业已调整了相关会计账目6.截至XX年底,所属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累计欠缴增值税滞纳金万元;截至XX年7月底,所属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欠缴代扣的个人所得税万元;XX年4月至6月,所属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中煤集团拨付的战略转型资金万元用于缴纳部分职工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相关企业对增值税滞纳金已补缴50万元,余款按税务机关批准的缴款计划补缴;已补缴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挪用的资金已全部归还,用于战略转型支出7.XX年,所属中煤平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计提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中,有亿元未专户存储,万元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用于生活区改造、驻京办车辆维修等;将万元煤矿维简费用于支付生活区公用房装修款及供水供暖设计费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平朔煤业已将亿元专项资金专户储存,将超范围使用的全部支出从专项储备调整计入当期成本费用项目执行国家政策存在的问题1.XX年至XX年,中煤集团未严格执行电煤销售政策,将本应直接销售的万吨电煤,以委托结算方式由民营企业加价后销售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中煤集团已停止与民营企业签订委托结算协议,取消了重点电煤销售代理环节2.截至底,所属金海洋公司等两家企业应缴未缴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万元;截至XX 年7月底,所属五建公司等3家企业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住房维修基金、失业保险等亿元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相关企业已将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全部补缴,中煤建设将支付职工费用情况纳入企业年度经营考核指标重大经济决策事项存在的问题1.XX年至XX年,所属母杜柴登等12个煤矿未经核准开工建设,截至XX年底已完成投资亿元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中煤集团正抓紧补办相关手续,目前有4个煤矿已获核准,其余正在办理相关手续2.截至XX年9月底,中煤集团尚未按照规定正式出台“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和实施办法并报国资委审查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中煤集团研究起草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国资委审查通过并正式实施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1.XX年至XX年,中煤集团部分固定资产采购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涉及金额亿元;XX年至XX年5月,中煤集团未经招标向北京迪安伟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公司采购笔记本电脑台,涉及金额万元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中煤集团修订物资招标管理办法,加强了招标业务监管和考核,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党内警告处分2.所属金海洋公司存在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超工资总额发放职工薪酬、未经集团批准购买车辆等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中煤集团责成金海洋公司理顺大额资金支付流程,对超发的工资在XX年工资总额中进行冲减,并补充履行了购车审批程序3.XX年,所属井东煤矿等12个煤矿在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情况下就进行生产;所属纳林河二号井煤矿等18个煤矿在证照不全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中煤集团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已经完成了6个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办理工作,其余煤矿正在积极办理;关于无证开工的问题,目前5个煤矿已取得相关证照,其余煤矿证照的申报手续正在积极办理4.XX年,所属安家岭1号井工矿等10个煤矿超规定生产能力生产,当年超核准规模生产万吨;所属担水沟煤矿等5个煤矿设计能力超过国家批复或规划能力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中煤集团进行产能核定,严格控制生产规模;对超过国家批复或规划能力设计的煤矿,中煤集团正在调查处理5.XX年至XX年,所属五建公司等两家企业对外承接承揽的个煤矿建设项目中,有个存在项目经理或安全监督人员不具有相关资质等问题;有6个项目证照不全,生产也存在较高风险截至XX年8月底,所属企业已从上述6个高风险项目中全部退出,形成损失万元、潜在损失万元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中煤建设对所有矿建项目进行了整顿,按规定配备了具有资质的安全监督人员,对不具有资质的项目经理进行更换或培训取证,并积极推进矿建业务转型,加强风险防范此外,中煤集团及所属企业以前年度经营管理中还存在以下问题:1.XX年,中煤集团未经集体决策,向蒙冀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南部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投资5亿元和亿元。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办法
中国中煤能源文件集团有限公司中煤安〔2014〕11号关于印发《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单位、各部门:现将《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煤安〔2010〕69号)废止。
中煤集团2014年1月9日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含股份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及参股并负责安全管理的企业。
第二章企业分类第三条集团公司对企业实施分类安全监管。
按照主业性质、生产规模、安全风险程度、安全管理难度、从业人员数量及管理跨度,将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分为A(A1、A2)、B(B1、B2)、C类(见附件1)。
(一)A类企业:煤炭生产、基建(二、三期)、矿建施工、煤化工生产企业。
其中,A1类企业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管理3座及以上生产、基建(二、三期)煤矿,其中一座及以上矿井至少存在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水文地质条件复杂、老窑威胁和冲击地压等灾害之一;2.管理3个及以上生产经营有毒、易燃、易爆化学品煤化工厂;3.管理3个及以上矿建施工工程处(公司);4.同时管理煤矿(生产、二、三期基建)、煤化工生产厂、矿建工程处总数达3个且存在上述1或2所列灾害之一的多元化企业。
A2类企业:除A1类之外其他A类企业。
(二)B类企业:地面建筑(安装)施工、煤机装备制造和煤炭基建(一期)、煤化工基建企业。
其中,B1类企业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煤矿基建(一期);2.煤化工基建;3.管理3个及以上地面建筑(安装)施工工程处;4.管理3个及以上煤机装备制造工厂。
B2类企业:除B1类之外其他B类企业。
关于印发《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单位:为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效益,依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集团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总经理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集团公司对原《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试行)》(中煤发展字[2007]311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试行)》(中煤发展字[2007]311号)同时废止。
特此猫知。
二o o九年三月十九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眦下简称集团公司)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效益,依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集团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总经理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务本办法适用范围: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企业)的基本建设(含技术改造)项目、股权和新置固定资产(含不动产)投资,不包括金融产品及其衍生品投资。
对于均股公司和参股公司,集团公司投资决策意见作为股东意见由集团公司派出董事在所属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上表决,按照《公司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第三条集团公司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决策。
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集团公司主业,符合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基本建设项目、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购置实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非生产性车辆购置按照车辆购置管理办法另行审批。
第五条集团公司对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的管理,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经理)负责制;投资管理实行投资项目考核制度、项目后评价制度和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有关政府投资(包括政府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项目)和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严格按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投资决策权限第七条集团公司对基本建设项目和股权投资实行集中管理,固定资产购置实行限额授权管理。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煤炭采选资质空产品服务是:煤炭销售(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建设项目业绩考核办法
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建设项目业绩考核办法中国中煤能源文件集团有限公司中煤基建〔2013〕47号关于印发《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基本建设项目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单位、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强化“质量、进度、造价”三大控制和项目综合管理,加强动态考核,提升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集团公司对《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重点建设项目业绩考核办法(试行)》(中煤基〔2009〕330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基本建设项目业绩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重点建设项目业绩考核办法-2-(试行)》(中煤基〔2009〕330号)同时废止。
中煤集团2013年1月25日-3-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基本建设项目业绩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提升建设管理水平,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收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及均股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考核管理。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业绩考核原则(一)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和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二)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现工程进度(工程节点)、造价和质量控制目标。
(三)基本建设项目的考核结果与奖惩相结合。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符合集团公司投资管理规定,经集团公司研究确定的煤矿、煤化工、发电、煤机等建设项目,按照投资规模分为四类(甲类、乙类、丙类、丁类)。
(一)煤矿建设项目1.新建煤矿(1)甲类:指设计生产能力在1000万吨/年以上的建设项目;-4-(2)乙类:指设计生产能力在600万吨/年至1000万吨/年(不含1000万吨/年)的建设项目;(3)丙类:指设计生产能力在300万吨/年至600万吨/年(不含600万吨/年)的建设项目;(4)丁类:指设计生产能力在300万吨/年以下(不含300万吨/年)的建设项目。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炭地质单位投资活动,建立健全决策科学、投资高效、监管有力的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煤炭地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总局及所属投资单位为了获取未来经济收益和效益,而在境内投入资金或其他资源以形成资产的经济活动。
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等投资活动(境外投资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投资单位:总局及所属二级单位(省局、专业局、中心、院、公司)。
第三条投资活动应遵循的原则:(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投资项目区域的产业发展方向;(二)符合总局战略规划、产业布局、主营业务,有利于提高核心竞争力;(三)符合投资单位经济实力、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具备相应的筹资能力和经济、技术人才;(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经过充分科学论证,预期收益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和筹资费用;(五)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一般不超过投资总额的10%,且不影响主业发展,并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批准;(六)禁止股票、基金、外汇、期货等高风险行业和系统外非主业投资。
第二章投资计划第四条投资单位根据批准的发展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投资单位的主要投资活动要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年度投资计划按规定编入年度预算,并按要求上报。
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一)年度投资计划(见附件1);(二)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见附件2);(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年度投资计划中的投资项目是指按照本办法由投资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参加的局长(主任、院长、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旨在加强主营业务建设、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煤炭地质经济的投资项目。
第五条年度投资计划经投资单位批准后,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
执行中需要追加投资项目或因市场变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调整的,须按本办法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后,方可调整。
能源投资管理办法(范本文)
能源投资管理办法一、引言能源投资是指在能源领域进行的各类投资活动,包括能源资源的勘探开发、能源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等。
能源领域的投资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和能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能源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保障能源供应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制定能源投资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二、管理原则1.科学合理:能源投资项目需经过严格的可行性研究和评估,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公开透明:能源投资项目的信息应向社会公开,包括项目规划、实施进展、投资回报等。
3.风险可控:针对能源投资项目可能面临的风险,实施风险管理措施,确保投资风险可控。
4.绿色发展:能源投资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因素,积极推动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
5.合法合规:能源投资行为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市场规则和道德准则,防止不合法行为。
三、投资项目审批流程1.可行性研究:投资者需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包括市场需求分析、投资回报评估等。
2.项目立项: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者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立项申请。
3.初步评审: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初步评审,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和符合性。
4.公示与征求意见:初步评审通过后,将项目信息向社会公示,并征求各方意见。
5.终审与批复:收集各方意见后,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终审,并批准或驳回项目。
6.合同签订:项目获得批复后,投资者与建设单位签订投资合同。
7.项目实施:投资者按照合同要求,推进项目实施,并及时报告进展情况。
8.竣工验收:项目实施完毕后,投资者需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能源投资项目管理要点1.项目规划:能源投资项目需结合行业发展规划,确定项目目标、规模和时间节点等。
2.资金筹措:投资者需制定详细的资金筹措方案,确保项目的资金需求得到满足。
3.项目监督:相关主管部门对能源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防止违规行为。
4.投资回报评估:投资者需定期对项目的投资回报进行评估,及时调整投资战略。
中国中煤能源企业年金方案
中国中煤能源企业年金方案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目录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方案参加人 3 第三章资金筹集方式和缴费办法 5 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权益归属 7 企业年金账户的建立与管理 9 基金管理方式 11 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11 企业年金缴费的中止和恢复 13 企业年金的管理和监督 13 附则 15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创造力,建立人员激励的长效机制,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决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第二条建立企业年金的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集体合同规定》、《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政策法规第三条本方案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法规的规定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第四条建立企业年金应遵循以下原则有利企业发展的原则: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增强薪酬的长期激励作用,提高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从而促进企业发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企业年金制度公开、公平、公正,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结合企业的人力资源发展战略,保证资金分配和权益归属的2合理性、公平性*协商、自愿平等的原则:企业年金方案由中煤集团和职工集体协商确定,职工自愿选择参加高度安全、适度收益的原则:谨慎选择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根据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投资产品,在确保企业年金基金安全的基础上,实现适度的收益适时调整的原则:企业年金的发展水平与企业经济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企业应根据企业经济状况的变化适时调整缴费水平第二章方案参加人第五条方案覆盖范围中煤集团总部及下属企业第六条下属企业加入方案的条件中煤集团下属各企业在同时满足如下条件后,可向集团申请加入:经营性企业实现盈利;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第七条职工加入方案的条件参加本方案的下属企业中的职工,在满足如下条件后,可自愿加入: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3为企业服务时间满一年;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第八条方案参加人的权利对本方案及其个人账户信息拥有知情权;在满足本方案的权益归属条件后,对其个人账户的已归属权益拥有所有权;在满足本方案规定的领取条件后,享有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权利第九条方案参加人的义务授权所在企业按时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授权中煤集团委托具有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资格的专业机构对其个人账户中的资产进行管理;授权所在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实提供个人信息材料,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个人相关信息的变动情况;承诺在未达到第七章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条件时,无论本方案是否仍然存续,不得从本人个人账户中提前领取资金第十条参加人退出企业年金方案的条件和程序4方案参加人退出本方案,需向所在企业提交经本人签字确认的退出申请,由所在企业审核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和个人缴费自提交申请次月起停止退出本方案后一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方案参加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退出企业年金方案,无需经本人申请:1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2 退休前死亡的;3 出国定居的;4 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或者提前退休的;5 劳动合同期满,与方案参加企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6 劳动合同期未满,但与方案参加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或未经方案参加企业批准擅自离职的;7 计划成员经批准调离至方案参加企业以外其他单位的;8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煤集团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资金筹集方式和缴费办法第十一条企业年金的缴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的,企业不为其缴纳相关费用第十二条企业缴费5企业缴费根据缴费基数乘以企业缴费比例计算,采取每月缴费的方式分配给职工个人其中,缴费基数为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5%具体缴纳比例根据本企业效益情况、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和可用资金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缴费比例上限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变化进行动态调整第十三条企业缴费的分配方法基础缴费基础缴费基数为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4%,按照职工的职级分配系数占所有职工的职级分配系数总和的比例进行分配并记入个人账户,具体计算公式如下:职工基础缴费分配额=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4%×各职级职工的缴费分配系数请见下表:职级分配系数列表职级分配系数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普通员工1剩余缴费剩余缴费基数为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1%该缴费资金进入企业公共账户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对“中人”的补偿,在解决完中人问题后,可考虑激励因6素的分配1.补偿对象本企业年金方案实施之日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XX年,且其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少于相应领取标准的方案参加人2.补偿标准以本企业职工对应的现有退休人员补贴领取标准作为依据第十四条个人缴费方案参加人的个人缴费基数与职工职级相挂钩,缴费比例为%,具体计算公式如下:职工个人缴费额={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上年个人月平均工资}×% 第十五条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由所在企业每月从其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的税务处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权益归属第十六条企业年金基金的权益1归属个人缴费所形成的权益,%归属个人1权益含本金及相应投资收益7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所形成的权益,按照下列规定归属个人:1 方案参加人发生退休或死亡的,权益归属比例为%;2 方案参加人根据其在方案参加企业的工作年限,按照如下方式进行归属:参加计划后为企业服务年限(N)N < 4年 4年≤N <5年 5年≤N <6年 6年≤N <7年 7年≤N <8年 8年≤N <9年 9年≤N <XX年N≥XX年缴费部分的权益%归属职工个人;本方案实行后,对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和信誉造成重大损害的人员,以及因违纪、违法等个人原因被辞退、开除等人员,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退出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和个人停止缴费,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全部归8归属比例 0% 10% 20% 30% 45% 60% 80% %注:因组织需要调动至中煤集团以外工作的,企业基础属给个人,企业基础缴费部分的权益全部收回至企业公共账户“参加计划后为企业服务年限”在中煤集团内连续计算第十七条企业公共账户中的资金,在解决“中人”问题后可重新分配到个人账户具体分配方式由中煤集团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制定方案,经*协商通过后实施第五章企业年金账户的建立与管理第十八条本方案由受托人委托具有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管理企业年金账户,负责缴费分配、待遇审核支付、投资收益分配、权益归属处理、个人账户转移、信息变更等日常账户管理工作,开立企业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企业公共账户:用于记录未归属个人的企业缴费部分及相应的投资收益;个人账户:用于记录核算职工个人、企业缴费及相应的投资收益、权益归属、待遇支付等情况第十九条账户的维护与变更账户管理人负责账户的日常维护与更新,包括:缴费计入账户的分配和记录;投资收益的分配和记录;个人权益的计算和未归属权益的收回;个人基本信息和个人权益信息的变更;9待遇审核支付;与受托人、托管人的核对工作等第二十条个人账户的转移和保留方案参加人离职并且参加了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方案,经本企业确认后,并且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方案可接受转入,可将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并且已经归属的权益转移到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方案中;如果方案参加人离职,但未参加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方案、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方案或发生其他由于新就业单位的原因而无法转移个人账户的情况的,方案参加人的个人账户则保留在本方案受托人处管理,待具备条件时予以转移到退休时或其他可领取条件下仍不具备转移条件的,由本方案受托人支付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个人账户转保留后,方案参加人个人需自行承担各项管理费用第二十一条个人账户的注销方案参加人任何时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权益一次性支付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账户注销;方案参加人出国定居,其个人账户积累的已归属权益一次性支付给其本人,个人账户注销;方案参加人退休后,其个人账户权益领取完毕后,个人账户注销;10方案参加人退休前离职,并将个人账户权益转移至新单位的企业年金方案,个人账户注销第六章基金管理方式第二十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组成企业缴费;方案参加人个人缴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第二十三条本方案所形成的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由中煤集团全权委托具备企业年金法人受托机构资格的受托人进行管理第二十四条由受托人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政策,本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坚持高度安全、适度收益的投资原则第二十五条本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企业年金基金与方案发起人、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严格分开第七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第二十六条待遇支付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案参加人,可以享受本方案的企业年金待遇:方案参加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11方案参加人出国定居;方案参加人死亡;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或者提前退休第二十七条企业年金待遇水平及领取方式当方案参加人由于第二十六条、原因申请领取时,其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全部权益一次性领取;如涉及中人补偿问题,则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权益一次性领取,企业缴费部分权益按月领取,差额部分由公共账户补齐当方案参加人由于第二十六条原因申请领取时,其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并已经归属的权益一次性领取当发生第二十六条情况进行领取时,可领取的企业年金待遇为方案参加人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全部权益,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第二十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当职工申请加入本方案的时候,应指定受益人作为其本人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财产的继承人,未做特别指定的,默认为法定继承人方案参加人可以随时书面提出撤回或修改指定的受益人的申请第二十九条方案参加人领取企业年金待遇时的税收处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办理12第八章企业年金缴费的中止和恢复第三十条企业中止缴费的条件发生以下情况时,方案参加企业可以中止缴费: (一) 企业经营亏损、兼并、解散、破产;(二) 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反对继续实施企业年金方案第三十一条方案参加企业因当年经营亏损中止缴费的,从发生亏损的下一年度起执行;当企业恢复盈利时,可在恢复盈利的下一年度恢复缴费下属企业中止或恢复缴费的,须报中煤集团审核确认中煤集团中止或恢复缴费,须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确认第三十二条企业年金缴费中止时,不影响企业年金基金的存续,仍由受托人继续管理第三十三条个人中止缴费的条件申请退出方案的职工,可中止个人缴费,个人缴费中止时,企业为其缴费相应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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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为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效益,依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集团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总经理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集团公司对原《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试行)》(中煤发展字[2007]311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试行)》(中煤发展字[2007]311号)同时废止。
特此猫知。
二o o九年三月十九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眦下简称集团公司)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效益,依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集团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总经理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务本办法适用范围: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企业)的基本建设(含技术改造)项目、股权和新置固定资产(含不动产)投资,不包括金融产品及其衍生品投资。
对于均股公司和参股公司,集团公司投资决策意见作为股东意见由集团公司派出董事在所属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上表决,按照《公司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第三条集团公司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决策。
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集团公司主业,符合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基本建设项目、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购置实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非生产性车辆购置按照车辆购置管理办法另行审批。
第五条集团公司对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的管理,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经理)负责制;投资管理实行投资项目考核制度、项目后评价制度和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有关政府投资(包括政府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项目)和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严格按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投资决策权限
第七条集团公司对基本建设项目和股权投资实行集中管理,固定资产购置实行限额授权管理。
第八条集团公司对投资实行集团公司董事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业务办公会议决策制度。
第九条集团公司董事会会议审批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审批总投资大于5亿元(含5亿元)的项目立项、究报告和成审批总教资大_干5亿元一(I金_5血一垂上j缎查_{墼兰整一摹奠。
生! 究估算10%的项目初步设计;甄赢歪互委F王磊和非主些翌垦投资。
第十条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连塑查!:于5亿元的翌旦皇堕塑旦堑:些互歪.报告;审批总投资大于5亿元且投资概算未超可行性研究估算lO%,及总投资小于5亿元但投资概算超可行性研究估算10%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小于5亿元大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成套或单项固塞堑搬。
审核上报董事会会议审批的事项。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业务办公会议审核上报董事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和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事项。
审批总投资小于5亿元且投资概算未超可行性研究估算10%的项目初步设计,及小于5000T元大干所属企业授权额度的成套或单项固定资产购置,形成意见报总经理审核后,由分管副总经理签批。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购置决策权限由所属企业按生产需要编制年度计划报集团公司备案,在批复的年度投资计划汜4x,围内进行分类授权。
对于成套或单项生产性固定资产购置,限额以上报集团公司审批,限额雌下进行授权决策管理。
但凡是需要集团公司注资的,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授予如下额度权匿:面煤炭f_产企些型:士蓼蛐娘己垂送丝三全些!鉴垫型:鱼及煤矿施Z-企业水手1000万元,其他企业小-~200T元。
(各类企业第三章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各企业依据投资管理范围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于每年11月1 5日前将本年投资计划预计完
成情况和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安排上报集团公司。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对各企业上报的年度投资计划,在充分调研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审查和汇总,形成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提交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核通过后,上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和所属企业要做好年度投资计划的编报和实施工作,按照项目前期工作进展、设计及采购进度、施工组织设计等科学合理地编制。
年度投资计划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同意后下发执行。
第十六条对符合集团公司主业的新商机和用于生产、安全的应急投资,经集团公司决策同意后,适时调整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童投资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项目
(一)立项
由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等文件(规模大、建设条件复杂的项目需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集团公司决策同意后予以立项,进入可行性研究阶段。
根据主业发展需要,对于急需安排和加快开发建设的项目,经集团公司同意后,可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阶段。
(二)可行性研究由符合资质并具有相应业绩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连同项目单位可行性研究审查意见或评估报告、法人组建方案、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环评报告、安全评估、投资协议、融资方案等文件,报集团公司决策审批。
需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批复后,项目进入初步设计阶段。
(三)初步设计由符合资质并具有相应业绩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连同项目单位初步设计审查意见或评估报告、国土资源、安全、环保等专项文件报集团公司审批。
项目单位在做好征地、拆迁、施工场地整理和完成地方政府要求的有关手续后,将施工组织设计、合同和有关单位资质证明等文件报集团公司备案后开工建设。
第十八条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报告,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门会同项目单位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资产、财务、经营状况分析、投资风险等方面尽职调查后,提出意见报集团公司决策。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购置固定资产购置由各企业依据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原则,编制年度计划,由集团公司进行限额审批。
在年度计划范围内,其授权额度以上的成套或单项生产性固定资产购置报集团公司审批,授权额度以下的成套或单项生产性固定资产购置由各企业自行安排。
第五章投资经济评价和资金筹措
第二十条为保证投资收益,项目投资内部收益率须不低于行业基准收益率。
对于可研报告中重要的成本、价格等参数的确定,应根据市场趋势和行业发展状态,做出科学、客观和全面的分析,以保证投资估箅和经济评价的可靠性。
必要时,集团公司将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对其进行核实评价。
第二十一条对需要实行资本金制度的投资项目,项目资本金不低于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资本金比例。
第二十二条投资项目资金筹措可采取集团公司注资、项目单位自筹和社会融资等渠道解决。
第六章投资监控管理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按照决策权限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项目建设、试运转、竣工验收和后评价等实施全过程的监控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投资大干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集团公司有关部门需组织专家论证,如有必要的可委托具备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审,出具咨询意见后提交集团公司有关会议决策。
第二十五条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项目单位应选择具有合格资质和业绩的设计咨询单位,确保设计文件的范围和深度达到该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
对于编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设计咨询单位、重要的专利商和技术提供商的选择,应采用招标方式确定。
第二十六条在项目建设阶段,按照集团公司基本建设管理有关制度进行管理,实施过程中应对设计和投资进行优化,严格按照概算控制投资。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技术方案或投资规模发生较大变化时,需重新进行经济评价。
第二十七条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好项目的进度、投资、质量三大控制,并定期向集团公司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八条在建设项目完成后,由集团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和后评价。
第二十九条集团公司制订重大项目考核和奖罚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对质量好、工期短、投资省的项目进行奖励;对在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不按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执行投资业务的单位及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对于授权所属企业决策的事项,所属企业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履行决策程序后实施,严禁拆分项目、越权审批。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煤气附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分类名单大型煤炭生产企业:平朔公司、上海能源公司、华晋公司、口公司。
煤化工企业化公司。
煤机制造企煤矿施工企:焦化公司、中煤龙化公司、黑龙江化工公司、业:业:其他企业:西安公司、秦皇岛公司、新疆分公司、华光公中公司、朔中公司、司、综合利用公司、公司、搓星氢公虱.、深圳公司。
中煤装备公司。
一建公司、建安公司、五建公司、中煤建公设计公司华东公司邯郸设计公司、山东公司、司、南梁公司、东坡中煤冀州银海公司、天津司、朔工开发公司、招标公司、中煤能源格瑞特公司、大业公司、大屯公运销公司、上海大厦公司、南方公司、实业物产公司、地煤公司、香港公司、中目石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