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fizsg经济管理类论文: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
国际贸易中适用的法律与惯例-无删减范文
国际贸易中适用的法律与惯例国际贸易中适用的法律与惯例引言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贸易不断发展壮大。
国际贸易涉及多个国家之间的交易,因此需要遵守一系列适用的法律与惯例。
这些法律与惯例旨在维护各方的权益、规范市场行为,建立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环境。
本文将介绍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法律与惯例,以及它们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1. 世界贸易组织(WTO)1.1 简介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是国际贸易领域最重要的组织之一。
其宗旨是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和公平竞争,确保各成员国在贸易领域享有平等权利。
1.2 主要内容与作用WTO的主要内容包括贸易谈判、规则制定与争端解决。
其规则遵循非歧视、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基本原则。
WTO规定争端解决机制,成员国可以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纠纷,维护自身权益。
WTO的作用在于促进贸易自由化,降低贸易壁垒,加强贸易规则的遵守和执行,维护全球贸易秩序的稳定。
2. 国际商会(ICC)2.1 简介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ICC)是全球最大的商会组织。
其成立于1919年,总部位于法国巴黎。
ICC代表全球企业界的利益,致力于促进和规范国际贸易。
2.2 主要内容与作用ICC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定国际商业惯例、发表国际商事观点和建议、提供国际商事仲裁服务等。
其制定的国际商业惯例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合同中,如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运输合同等。
ICC的作用在于标准化国际商事行为,提供仲裁和调解服务,解决跨国商事争端,保护商业主体的权益。
3. 国际货物销售协定(CISG)3.1 简介国际货物销售协定(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简称CISG)是一项重要的国际贸易法律文件。
该协定于1980年通过,并被多个国家广泛采纳。
关于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
关于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应用并受到各国商人所认可的一套商业行为规范和经验准则,它具有一定的法律属性。
本文将从国际惯例的形成、规范内容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探讨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
一、国际贸易惯例的形成国际贸易惯例是由商人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经过时间的考验和商业实践的检验,成为了国际贸易中广泛应用的商业行为规范和经验准则。
这些规范和准则主要包括商品质量、包装和标记、付款和结算、装运和保险、仲裁和调解等方面。
在国际贸易中,商人在不同的国家之间进行交易,需要遵守不同的国家法律和贸易法规,但同时也遵循国际贸易惯例作为一种共同的商业行为规范。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规范内容1.商品质量:商品的质量是国际贸易的关键问题之一。
国际贸易惯例规定,商人在交易过程中必须保证商品质量符合国际标准,否则将面临相应的责任和损失。
2.包装和标记: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的包装和标记也十分重要。
国际贸易惯例要求商品必须在适当的包装和标记下进行运输和交付,以保证商品的安全和质量。
3.付款和结算:国际贸易惯例关于付款和结算的规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商人在交易过程中通常采用信用证、托收、预付款等方式来保证资金安全和交易顺利进行。
4.装运和保险: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的运输和保险也是十分重要的环节,国际贸易惯例要求商人必须在装运前购买保险,以保障货物在运输中的安全。
5.仲裁和调解:在国际贸易中可能会出现纠纷,国际贸易惯例规定商人应当通过仲裁或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保证交易公平有效地进行。
三、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效力虽然国际贸易惯例并非来自专门的法律文书和条约,但是它作为国际贸易的公认商业行为规范和经验准则,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1.约定效力:商人在国际贸易中通常会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遵守国际贸易惯例,这样就形成了约定效力。
如果出现争议,法院可以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对双方的行为予以判决。
2.裁判效力:不同国家的贸易法律规定可能会存在差异,如果在国际贸易中发生了纠纷,当事人常常会通过仲裁等途径解决争议。
试论国际贸易惯例作为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的合理性
试论国际贸易惯例作为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的合理性10级法英一班1008016 侯佳敏摘要:国际贸易惯例作为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至今仍有人对此提出质疑。
笔者从国际贸易惯例完全具备法律规范的三个基本要件,国际贸易惯例的历史发展、自身特性和功能以及国际社会的现状等方面入手,分析了其作为国际经济法法律渊源的合理性。
关键字:国际贸易惯例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商业交往中逐步形成的涉及商事合同、运输、保险、支付、单证、金融、投资与仲裁等领域的国际惯例。
对于国际贸易惯例究竟是不是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一直以来都是众说纷纭。
引起争议的原因,主要在于国际贸易惯例与国际经济法的其他组成部分相较,具有重大的独特之处,它既不属于国际公法的范畴,也不属于国际私法或各国经济法的范畴,却自成一类;它对于当事人的约束力,不是来自于强制权力,而是来自当事人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
这些迥异之处,恐怕正是一些法学家们对其国际经济法法律渊源之一的身份产生质疑的原因。
笔者认为,国际贸易惯例作为调整跨越一国国界的私人经济关系的一种行为规范,当然是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这既是由自身特性和功能决定,也是由历史和国际社会发展现状决定的。
一、国际贸易惯例完全具备法律规范的三个基本条件。
(一)国际贸易惯例具备法律规范的一般性与普遍性。
从其外观形态与实践情况来看,它们条款明晰,普遍被接受。
确合乎法律规范之精神”。
国际商事惯例作为合同中的一个或几个条款,在国际经贸合同中被经常使用和普遍接受的专业性较强的条款,无须当事人另行协商,而直接作国际商事惯例援引使用,如国际商事仲款条款、经国际商会统一后的标准不可抗力条款等。
与此同时,国际贸易惯例的一般性还表现在对合同的独特的解释功能上。
例如,我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浅析国际贸易惯例的内涵和法律性质
浅析国际贸易惯例的内涵和法律性质作者:王谛来源:《商情》2013年第24期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组织或者权威机构为了减少贸易争端、规范贸易行为,根据在长期、大量的贸易实践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一般贸易习惯所制定的成文规则。
这些规则,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被国际上普遍接受和广泛适用,而成为公认的国际贸易惯例。
一、国际贸易惯例的内涵准确理解国际贸易惯例的基本含义,必须把握以下特征:第一,习惯性。
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贸易某些习惯做法的基础上产生的。
但并不是任何一种贸易习惯都可以成为国际贸易惯例,更不能将国际贸易实践中的某些习惯做法与国际贸易惯例两个层次的不同概念混淆起来,视为同义语。
第二,权威性。
国际贸易惯例通常是由国际上的权威组织编撰的成文规则,如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
第三,国际性。
国际贸易惯例必须是国际上普遍接受和广为适用的规则。
即使某些做法已成为惯常做法,拟或在某地区、某行业 1 或某港口成为惯例,却未被各国普遍接受和广为适用,由于其适用范围的局限性,也不能视为通行的国际贸易惯例。
第四,规范性。
国际贸易惯例作为一种重要的游戏规则,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就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双方产生约束。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性质1.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是由国际上的权威组织整理、编撰而成的贸易规则,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强制适用。
但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适用某个国际贸易惯例,此时该惯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强制效力。
国际贸易惯例的价值在于事前公平、合理地对贸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界定,当事人一旦选择,便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
正是基于国际贸易惯例效力的特殊性,人们通常认为国际贸易惯例对当事人的拘束力只能基于当事人的同意。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已明示排除某惯例的适用,则不论该惯例如何广为人知,且被普遍尊重,均不可拘束此合同当事人。
”诸多富有影响的国际贸易惯例汇编,也有肯定这种观点的倾向,如《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希望使用INCOTERMS2010的商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合同受INCOTERMS2010约束。
论国际贸易惯例(一)
论国际贸易惯例(一)一、引言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领域里经过长期反复实践而逐步形成的,得到各国普遍承认和实际运用的习惯做法和规则。
国际贸易惯例具有“普遍承认”的特点说明其通用性,为世界各国或某一个区域、行业的厂商所熟知并共同遵守。
从某种意义上讲,国际贸易惯例是一座桥梁,学会运用国际惯例,能消除国内外合作者之间的不必要的误会,能在争议中找到共同的协商点。
随着中国加入WTO,对外贸易的发展及其工作的正常化,国际贸易惯例的运用将越来越突出,因此加强对国际贸易惯例的理解和认识十分重要。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表现形式一般来说,国际贸易惯例是“不成文”的,却又为人所知并广泛采用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
但是,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一些国际组织将实践中反复使用,业已证明行之有效的不成文惯例加以规范性的认定、完善和解释,编纂成文。
这样,在当代国际贸易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的惯例,几乎全都是成文的了。
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国际经济组织收集编纂、制订的国际贸易统一条件,如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及《1994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
这方面的内容是惯例成文化的表现,其目的是统一惯例的含义,克服因对惯例解释的不统一所带来的适用上的困难,但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成文国际法。
2.国际经济组织制订的提供给当事人选用的标准合同。
3.一般交易条件。
它一般是在没有交易的统一条件又没有标准合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选定的,即当事人发出要约或签订合同时,在报价单、价目表或合同上记载的交易条件,一经对方当事人认可,即为有效。
4.在某些行业中长期流行的惯例。
如“纺织品一经开剪即不考虑赔偿”的原则,是国际纺织品贸易的一项惯例。
5.特定贸易方式下形成的一些习惯性做法。
如拍卖中的“击槌成交方式”。
6.港口、码头惯例。
世界主要港口在装运货物等方面都有自己的惯例,如果当事人在协商中未对有关风险、费用和责任等作出规定,一般按其相关港口、码头惯例处理。
国际贸易惯例法律属性
关于国际贸易惯例法律属性的研究与分析[摘要]目前我国学术界对国际贸易惯例的认识还存在众多争论。
本文通过对国际贸易惯例内涵的阐释、渊源的探索、与其他法律公约等的比较,来研究分析它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效力。
[关键词]国际贸易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公约国际贸易合同2001年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从此,国际贸易在中国迅猛发展,到去年中国入世十周年,中国出口增长了4.9倍,进口增长了4.7倍,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注入了强大活力。
随着国际贸易的增多,我们对国际贸易惯例的认识也越来越直接。
但是,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务实界,对国际贸易惯例的认知还争论颇大,为增加共识,让我们在国际贸易中更有效地利用好惯例,保护自己在国际贸易中的正当利益,本文就此问题进行粗浅的研究与分析,敬请行家指正。
一、什么是国际贸易惯例从字义上理解,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具有较普遍性指导意义的更便捷于双方贸易活动的习惯性做法。
国际贸易以前主要是指单纯的商品实物贸易行为,包括因之而必须的运输、装卸、结算等服务,而随着世界经济不断向一体化发展,现在的国际贸易范畴还包括了知识产权、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劳务输出等无形产品的国际贸易。
但目前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是针对商品贸易的,而对于无形产品的贸易惯例仍在形成中。
国际贸易惯例通常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已经通过有关国际组织形成了文字的通用惯例,如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二是虽没有成文,但在国际贸易活动中被贸易双方都默认许可的交易方式与行为。
国际贸易惯例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均得到普遍遵守,是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员所必须熟知的重要内容。
国际贸易惯例只是一种贸易中的默契行为,是贸易中双方的行为的自然化规范,虽然它不是法律,但因为是长期操作的习惯行为方式,因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一定的行为约束力。
惯例有无实际约束力,主要看贸易双方对它的认同,如果贸易合同中双方未明确拒绝某种惯例,该惯例无需在合同中成文,也可视为合同的部分,双方都应该按该惯例的方式与行为来执行,那它就具有约束力;如果合同中对某种惯例方式与行为提出了明确的异议,不接受该惯例行为方式,则该惯例对双方就不具约束力;如果该惯例被合同采用认可,那它自然具有约束力。
浅谈国际贸易惯例2
浅谈国际贸易惯例2国际商事惯例是在长期的商业或贸易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用于解决国际商事问题的实体法性质的国际惯例。
根据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某些通用的习惯做法而制定的规则。
1,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国际贸易惯例是建立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上采用的,它本身不是法律,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强制推行。
但值得注意的是,国际贸易惯饥本身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通过立法,可赋予惯例具有法律效力。
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凡本国法律未规定的,可适用国际惯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作了充分的肯定,其中规定,合同没有排除的惯例,人们经常使用和反复遵守的惯例以及人们已经知道和应当知道的惯例,均适用于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应优先适用我国对外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公约,此外,也可参照适用国际惯例.不过,适用国际惯例还需要具备三个前提:一是我国法律未作规定,二是我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公约也没有规定,三是不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
2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效力严格地说,国际贸易惯例并不是法律,但它具有准法律的性质。
国际贸易惯例对当事人并不当然地产生法律约束力,除极少数的惯例具有强制性外,绝大多数是任意性的,但它们在下列情况下产生法律约束力:1.通过合同或协议约定按某项国际惯例办事。
在当事人之间,如果事先约定按某项国际惯例行事,且在双方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规定,那么该项国际惯例将对当事人各方产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性。
但这种约束力并不是来自国际惯例本身,而是来自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自于“约定必须遵守”的原则。
所谓契约上的效力,是指国际商事惯例只有在当事人同意适用时才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即国际商事惯例的拘束力源于当事人适用该惯例的合意。
它是相对于具有强制拘束力的法律而言的。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就赋予国际商事惯例以契约上的效力,而不是强制性拘束力。
这种契约上的法律效力往往是通过国内法和国际条约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承认而间接赋予的2.司法或仲裁实践中引用国际贸易惯例。
浅谈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
浅谈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探讨其渊源,分析惯例与其它法律规范的区别,最后从其对国际贸易合同当事人约束力的角度阐述了惯例在实践中的应用。
随着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逐渐接轨,国际贸易惯例一词的使用频率日渐增多。
但是,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在国际贸易惯例的涵义、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等问题上认识都较模糊,分歧颇大。
由于国际贸易惯例对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科和现代化经济建设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对这一问题做了探讨。
一、国际贸易惯例要义阐释。
《辞海》对外贸易一词是这样定义的:一国或一个地区与他国或另一地区之间的商品买卖活动,即国际间的商品交换。
对外贸易由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组成,亦称进出口贸易,而国际贸易则是各国对外贸易的总和。
[1 ] (P411) 如果认为商品分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则这一定义并无不妥。
但在国际贸易学界,占主流意见的观点是,商品专指有形的物质产品,无形的产品即是服务。
因此,国际贸易的对象不仅包括有形的物质产品,还包括无形的服务。
长期以来,商品买卖一直是国际贸易的主要内容,而所谓国际贸易惯例大多指有关商品买卖或与商品买卖有关的各类服务的惯例,这也是本文的讨论对象。
具体而言,本文研究的是从买卖双方贸易洽商到最终履约(或未能履约) 整个过程的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由于在这一过程中涉及到金融服务、交通运输等所谓服务贸易范畴,因此源于有形商品的跨国交换,并为卖方交付商品和买方支付货款提供便利或保障的有关服务也属本文的研究范围。
惯例是一个经常使用却又语义含糊的词,也是一个在我国学术界备受争议的用语(国外也有类似争议) 。
学术界对惯例应用的普遍性和实践性有着大致相同的看法,但在涉及惯例的本质问题方面,则歧见颇大。
(一) 惯例是否需要成文化。
有学者认为,惯例需经过民间国际组织或贸易协会的编纂后才会有明确的内容,才能称之为惯例。
而大多数学者则认为,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固然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要形式,但不成文的却又为人所知并广泛采用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也是国际贸易的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
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1. 前言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各国之间进行贸易活动时,形成的一套共同遵循的惯例和规则。
这些惯例和规则具有法律属性,在贸易纠纷解决、合同解释和执行等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以及涉及的各个方面。
2. 国际贸易法律框架2.1 国际贸易组织的规则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主要建立在国际贸易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联合国公约等)的规则之上。
这些规则是各国签署并承认的国际条约,具有约束力。
2.2 国际贸易通行规则国际贸易惯例还包括各种通行规则,如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商事惯例和国际运输规则等。
这些通行规则虽不具有强制力,但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广泛使用,得到各国商业主体的普遍认同。
3. 合同解释与执行3.1 合同解释的法律原则在国际贸易中,合同解释是一个关键问题。
根据国际惯例,合同的解释应遵循以下法律原则:- 合同的字面解释原则:按照合同条款的明确文字表述来解释合同;- 习惯法原则:根据贸易惯例和行业惯例来解释合同;-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当事人的诚实信用意图来解释合同。
3.2 合同执行的法律程序当发生贸易纠纷时,国际贸易惯例规定了一套合同执行的法律程序。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贸易纠纷应通过谈判、调解、仲裁或者上诉等程序来解决。
这些程序有助于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4. 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属性4.1 交付与支付的法律规定国际贸易惯例对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交付和支付进行了详细的法律规定。
比如,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联合国公约,货物的交付应符合合同约定和国际贸易的通行规则,支付应按时按款。
4.2 货物瑕疵与违约的法律处理如果货物存在瑕疵或者一方违约,国际贸易惯例规定了一系列法律处理措施,如索赔、赔偿和解除合同等。
这些法律处理措施有助于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保护至关重要。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各国应遵守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和协定,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益。
国际贸易中适用的法律与惯例
国际贸易中适用的法律与惯例引言国际贸易作为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之一,涉及到各国之间的商品和服务交易。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为了保障交易各方的利益和权益,确保交易的有效进行,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和惯例。
本文将探讨国际贸易中适用的法律与惯例,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商事仲裁、国际货物贸易惯例等。
国际贸易法1. 《国际贸易合同通则》《国际贸易合同通则》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80年通过的一项重要法律文件。
该文件规定了国际贸易合同的一般原则,包括合同的形成、履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2.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法律框架世界贸易组织是全球贸易规则的主要制定机构,其下设有一系列的协议和规则。
其中最为重要的协议是《关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这些协定和规则的制定,旨在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和公平竞争。
3.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CISG)国际货物销售合同(CISG)是一项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80年通过的涉及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国际公约。
CISG的适用范围广泛,几乎适用于全球绝大多数国家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其目的是为了简化和统一国际贸易合同的规则。
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贸易争议中,各方通过仲裁机构进行争端解决的方式。
与传统的诉讼方式相比,商事仲裁具有快速、灵活和保密等优势。
常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包括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伦敦国际仲裁中心(LCIA)等。
国际货物贸易惯例1. 国际商会国际货物贸易术语(Incoterms)国际商会国际货物贸易术语(Incoterms)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一套条款,规定了各方在货物交割和贸易中的权利和义务。
Incoterms主要包括交货方式、运输责任和费用承担等内容。
2. 国际海事法和海商法(UNCLOS)国际海事法和海商法(UNCLOS)是国际上关于海洋事务的主要法律框架。
UNCLOS规定了海洋领土划分、航行自由、海洋资源开发等方面的原则和规则,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国际贸易惯例的法源属性探析
在贸 易法领域 , 国际贸 易惯 例发挥 着相 关公约 或国 内法 难 以 国际贸 易惯 例本 身并不 是国家制 定法或判 例法 , 也 不是 国家 普遍 适用 的微 观规 范功 能 。实践 中一 国合 同法或 货物 买卖法 被 间的经 济 贸易条 约 。贸 易双方 当事 人有权 在合 同 中达成 不 同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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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惯例 的法源 属性探析
庞春祥
摘 要 在 国际 贸 易中, 国际惯例 发挥 着必 选规则 , 常 用规 则 的微 观规 范功 能, 探 寻其 法律 特征 和效 力路 径 , 明确其任 意 法、 国际 贸易 惯 例 法 源属 性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9 . 0 9 2 . 0 2
实践法、 示范法的法源属性和规范地位 , 有助于理顺 贸易规 范适用关系, 助益国际贸易实践。
关键 词
作者简介: 庞春祥, 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副 教授、 法学 博士。
本 的、 不可分 离 的特性 , 决定一 事物之 所 以成 为该事 物而 区别于 法或 国家 间的缔约 , 而 国内法 、 公 约等有 关法律规 范 , 无 一例 外必 其他 事物 ; 非 本质 属性 指事物 某个 方面质 的表 现 , 一 定质 的事物 须经 过 国内立 法或 国际缔约 程序 。惯 例对 特定 当事 人产 生法 律 常表现 出 多种属性 , 只有 当我 们认识 事物 的本质属 性并形 成 了科 上 的约束 力 , 并非 来源 于 国家主权 或其 他强 制权 力 , 而 是来源 于 学概 念 时, 才算 真正 认识 了事物 的本质 。 一类事 物往 往具有 多方 当事 人各 方 的共 同认可 和 自愿选 择 ,或法 官和 仲裁 员 的依法 采
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
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形成的、符合当地商业习惯的惯例。
通常指在某一业务领域内,常规的合约条款、结算方式、运输方式、保险方式等,由于长期被广泛使用而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普遍适用的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是指其在国际贸易法律制度中所具有的法律地位。
国际贸易惯例既受到国际惯例法的保护,也受到国际公约法的约束。
首先,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惯例法的一种表现形式。
国际惯例法是指在国际社会中习惯地被普遍认可的法律原则。
国际商业应用中,经常使用一些约定惯例以及通行的商业惯例来界定一些合同条款的含义、解释和适用,这些惯例丰富了国际合同法的内容并引领着国际贸易活动的发展。
因此,国际贸易惯例在国际合同法中被广泛接受、应用和认可,被视为国际惯例法的一种表现形式。
其次,国际贸易惯例也受到国际公约法的约束。
国际贸易惯例通常是在国际公约框架下逐渐形成的,比如买卖合同、海运合同、信用证等国际公约的制定和执行,都是在惯例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国际公约的约定,往往是国际贸易惯例的具体体现和实现途径。
国际公约虽然会借鉴和吸收国际贸易惯例中的合理内容,但也会规范和补充其不足之处,从而进一步确立国际贸易规则。
最后,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还体现在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力。
国际贸易惯例作为一种国际商业惯例,在合同中的使用可以成为法庭或仲裁庭裁定争议的理由。
以UNCITRAL《国际商事调解规则》为例,根据其第10条有关调解协议的内容,“调解员应当在调解前,依据与当事人有关的任何国际惯例和商业习惯,了解有关行业和专业知识”。
可见,在国际商事调解中,商业惯例的运用实际上就是法律程序中的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同时,国际贸易惯例也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强制力。
综上,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贸易法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法律属性。
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地位并不是直接给与的,而是经过实践逐渐形成和被确认的。
国际贸易惯例法律属性
国际贸易惯例法律属性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贸易中广泛适用的一套规则和惯例。
虽然贸易法律的主体是国际法和国内法,但惯例法在国际贸易中也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以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和影响。
一、国际贸易惯例法律属性的基础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可以追溯到国际法中对于惯例法的认可。
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国际贸易惯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具备其法律效力:1. 普遍性:国际贸易惯例应当是得到广泛遵循的,被国际社会大多数国家公认的一套规範行为的准则。
2. 一致性:国际贸易惯例应当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具有一定程度的一致性,不同国家对于类似的贸易行为应当采取相似的处理方式。
3. 明确性:国际贸易惯例应当明确且易于理解和应用,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具体的行为指引。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效力国际贸易惯例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 补充和解释国际贸易法律:国际贸易惯例可以对国际贸易法律进行补充和解释。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当合同条款不明确或者涉及到尚未明确规定的问题时,国际贸易惯例可以填补法律的空白,提供一种共同的解决方法。
2. 作为一种约束力:国际贸易惯例可以约束当事人的行为。
当惯例被普遍遵循时,当事人应当按照惯例的规定行事,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纠纷。
3. 形成国际贸易标准:国际贸易惯例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国际贸易的标准。
当事人可以将国际贸易惯例作为行为的准则,以确保贸易活动符合国际通行标准。
三、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和影响国际贸易惯例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影响:1. 促进贸易发展:国际贸易惯例为贸易各方提供了一个共同遵循的准则,降低了交易成本和风险,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和扩大。
2. 解决争议:国际贸易惯例为当事人在贸易纠纷中提供了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合同中存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参照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进行协商和调解,避免长期的法律诉讼。
3. 维护贸易秩序:国际贸易惯例的遵循有助于维护全球贸易秩序。
国际贸易法规与惯例论文
国际贸易法规与惯例论文第一篇:国际贸易法规与惯例论文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发展,外贸企业争夺中国市场的竞争愈演愈烈。
与此同时,外贸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也成为近几年企业界探讨的热点。
本文以2010年丰田汽车召回事件为背景,通过引入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介绍了我国外贸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外贸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现实意义和必要性以及中国应对外贸企业社会责任弱化现象的措施。
关键词:外贸企业社会责任现实意义强化一、引言2010年2月,由于油门和脚垫的原因,丰田在美国召回109万辆汽车,国内将召回大约7.5万两RAV4,在欧洲月200万辆汽车也在召回的考虑过程中。
两周内,丰田召回已超过346晚来那个,这将是丰田二十年来遇到的的最大一次信任危机......2010年3月,丰田汽车社长丰田章男在北京举行说明会,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中国消费者鞠躬道歉,并重申丰田汽车对质量和安全的承诺。
一时间,外贸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
(一)对“丰田汽车召回事件”的浅析与反思汽车召回事件重创了丰田公司,使其在全球范围内遭遇信誉危机,其全球销售量迅速下滑,令“丰田神话”遽然破灭。
这件事也重挫了日本的国家形象,“日本制造” 在世人心中不再是高质量的代名词。
我认为,造成丰田汽车大规模召回事件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丰田公司在经营上忽视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漠视消费者的生命、尊严与价值,摒弃了企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二是丰田公司欲称霸世界汽车制造业的野心使其在全球迅速扩张,但是在这种超速发展的同时,他的管理却相对滞后,疏于管理为其产品质量下降埋下了严重的隐患;三是由于缺乏高素质技术人员和工人导致在生产的过程中未能确保曾经为世人所称道的丰田汽车的高质量。
(二)“丰田汽车召回事件”对中国汽车企业的启示。
此次丰田汽车召回事件对中国的汽车企业发出了警示。
当前,中国汽车企业在寻求量的扩张的同时,必须汲取丰田公司的惨痛教训,牢记以人为本、质量就是企业的生命的公司理念,把产品质量放在首位,强练内功,加强管理,提升内涵,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
国际贸易惯例法律属性
国际贸易惯例法律属性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格局中,国际贸易活动日益频繁和复杂。
国际贸易惯例作为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些习惯做法和规则,对于规范和促进国际贸易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对于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却存在着诸多争议和不同的理解。
国际贸易惯例并非是由某个特定的立法机构制定的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条文,而是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自发形成的。
它通常源于商业界的普遍做法和共识,经过长时间的实践和积累,逐渐被广大贸易参与者所遵循和认可。
从其形成过程来看,国际贸易惯例具有一定的民间性和自发性。
它不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或国际组织强制推行的,而是基于贸易商们的自愿选择和共同遵循。
这种民间性和自发性使得国际贸易惯例在适用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国际贸易惯例没有任何法律意义或效力。
在国际贸易中,国际贸易惯例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
例如,当贸易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时,该惯例就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此时,双方应当按照惯例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国际贸易惯例也常常被仲裁机构作为裁决的依据之一。
仲裁机构在处理国际贸易纠纷时,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仲裁机构可能会参考相关的国际贸易惯例来做出裁决。
这是因为国际贸易惯例反映了国际贸易领域的普遍实践和合理预期,具有一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同时,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也对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地位予以了承认。
在这些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如果国际贸易惯例不与国内法相冲突,并且符合一定的条件,如被广泛认可和遵循等,就可以被纳入国内法律体系,作为法律的补充和解释。
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往往需要当事人的明确选择或认可。
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适用某一惯例,或者对惯例的适用存在争议,那么就不能简单地将惯例强加于当事人。
其次,国际贸易惯例的内容可能不够具体和明确,在某些复杂的贸易纠纷中,可能难以提供准确和详细的解决依据。
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
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格局中,国际贸易的规模和复杂性不断增加,国际贸易惯例作为调整国际商事交易的重要规范,其法律属性备受关注。
理解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对于从事国际贸易的各方,包括企业、律师、政府监管机构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被广泛接受和遵循的习惯做法和规则。
它不是由某个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而是源于商业实践的自发产物。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国际贸易惯例缺乏法律效力或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从法律性质上看,国际贸易惯例具有一定的“准法律”特征。
尽管它不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正式法律,但在特定条件下,它能够对国际贸易活动中的当事人产生约束作用。
当贸易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采用某项国际贸易惯例时,该惯例就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此时,双方必须按照惯例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可能构成违约。
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约束力还体现在它被各国法律所认可和接纳。
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明确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国际贸易惯例可以作为补充法律适用的规则。
例如,如果合同中对于某些事项没有明确约定,而相关的国际贸易惯例又存在且合理适用,那么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能会依据这些惯例来裁决争议。
其次,国际贸易惯例具有普遍适用性。
由于它是在国际范围内形成的,不受特定国家法律体系的限制,因此能够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活动中得到普遍遵循和适用。
这有助于减少因法律差异而导致的贸易障碍和不确定性,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然而,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国际贸易惯例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的一些局限性。
一方面,国际贸易惯例的内容可能不够明确和具体,在某些复杂的交易中可能难以准确适用。
另一方面,对于一些新兴的贸易领域或特殊的交易模式,可能尚未形成成熟的国际贸易惯例,导致法律规范的空白。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对于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需要谨慎处理。
贸易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充分了解相关的国际贸易惯例,并明确在合同中是否采用以及如何采用。
外贸合同中的国际贸易惯例与法律限制
外贸合同中的国际贸易惯例与法律限制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国际贸易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和应用。
外贸合同作为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法律文件,规范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国际贸易中,合同的签订需要遵守一定的国际贸易惯例和法律限制,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探讨外贸合同中的国际贸易惯例与法律限制,并分析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贸易中的一套行为准则和规范,它是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形成的。
国际贸易惯例的遵守有助于减少交易风险,增加交易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1. 价格条款在国际贸易合同中,价格条款是其中一个最重要的条款之一。
国际贸易惯例要求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必须明确、具体,以避免产生歧义和争议。
通常,价格条款包括货物的单价、总价、支付方式等内容。
此外,国际贸易惯例还要求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必须符合市场行情,以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 交货条款交货条款是国际贸易合同中的另一个重要条款。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交货条款通常包括货物的装运方式、装运地点、装运时间等内容。
合同双方需要遵守交货条款所规定的要求,确保货物按时、按量、按质地交付。
3. 质量条款质量条款是国际贸易合同中的关键条款之一。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质量条款应明确货物的质量标准、检验标准、验收标准等内容。
合同双方需要确保货物符合质量要求,并在合同中约定相关的检验和验收程序。
二、法律限制除了国际贸易惯例外,外贸合同还需要遵守各国法律的限制。
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国际贸易有着不同的规定和要求,合同双方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法合规的操作。
1. 合同法律适用在国际贸易中,合同双方需要明确合同的法律适用。
根据国际贸易法律的规定,合同的法律适用可以是买卖双方约定的法律,也可以是国际公约或国际商事惯例。
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法律适用,以避免法律纠纷和争议。
2. 出口限制和进口限制国际贸易中存在着各种出口限制和进口限制。
不同国家对某些商品的出口和进口可能会设置一些限制措施,如许可证、配额等。
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
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摘要】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商业行为和惯例,具有一定的法律属性。
本文首先定义了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包括其在国际贸易领域的适用性和约束力。
接着分析了国际贸易惯例在相关法律框架下的具体表现,以及其在法律规范、责任和保护方面的作用和规定。
结论部分探讨了国际贸易惯例法律属性的重要性,强调其在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和维护商业关系的作用。
还展望了国际贸易惯例法律属性的发展趋势,指出其在全球化背景下的日益重要地位,并对未来展望进行了探讨,指出其在国际贸易合作中的持续发展和应用前景。
【关键词】国际贸易惯例、法律属性、定义、法律框架、法律规范、法律责任、法律保护、重要性、发展趋势、未来展望1. 引言1.1 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是指国际贸易中形成的规范、原则和惯例所具有的法律特性。
这些法律属性在国际贸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贸易主体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同时也规范了各方的行为,促进了贸易的顺利进行。
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包括其在国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贸易实践中的积累和总结,具有相对固定的内容和规范性。
这些惯例通常被各国承认和遵守,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约定俗成的规范。
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是国际贸易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在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执行和解决争端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2. 正文2.1 定义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是指在跨国贸易活动中形成的一系列习惯和惯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的特点。
这些惯例可以是在实际交易中形成的惯例做法,也可以是在国际组织或国际条约中确认的惯例原则。
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体现在其普遍适用性和约束力。
这些惯例既反映了各国商业实践和共同意愿,也受到国际惯例法的认可和支持,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约束力。
国际贸易法规与惯例论文
国际贸易法规与惯例论文哎呀,说起国际贸易法规与惯例,这可真是个让人又爱又恨的话题!我记得有一次,我去参加一个小型的国际贸易展会。
在展会上,我看到一家卖特色手工艺品的小摊位,那手工制作的木雕精致极了。
摊主是一位热情的大叔,他满心期待能把这些木雕卖给国外的采购商。
这时候,来了一位外国商人,对这些木雕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
双方开始谈价格、谈数量,一切看起来都很顺利。
然而,问题来了,当谈到运输和保险的时候,他们俩就有点迷糊了。
外国商人坚持按照他们国家的惯例来承担保险费用,而摊主大叔呢,不太清楚这些国际贸易的法规,只觉得自己这边承担风险太大。
这就是国际贸易中经常会遇到的情况。
国际贸易法规和惯例,就像是游戏规则,如果不懂,那可就容易吃亏啦。
咱们先来说说国际贸易法规。
这就好比是一个大框架,规定了在国际贸易中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
比如说,关于关税的规定,不同的商品可能有不同的税率,要是不了解清楚,说不定你进口的商品成本一下子就飙升了,那可就得不偿失了。
再讲讲贸易惯例。
这玩意儿就像是大家默认的“潜规则”。
比如说,在国际贸易中,FOB(船上交货)、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这些术语,大家都默认了它们所包含的责任和义务。
要是你不知道,和对方谈的时候,就容易出现误解。
还有啊,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法规中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想象一下,你辛辛苦苦研发的产品,被别人轻易地仿冒了,还在国际市场上卖得火热,你得多生气!所以,国际贸易法规会保护这些知识产权,保障创新者的权益。
在国际贸易中,合同的签订也得严格遵循法规和惯例。
合同里的每一个条款,都得仔细斟酌。
比如商品的质量标准、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等。
一旦有一点疏忽,可能就会引发纠纷。
而且,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规和惯例还可能有所不同。
就像欧洲和亚洲,在某些方面的规定就可能存在差异。
所以,做国际贸易,得有“全球视野”,了解各个地方的“规矩”。
回到开头我在展会上看到的那个场景,最后好在有一位懂行的工作人员帮忙解释了相关的法规和惯例,双方才达成了一个满意的协议。
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
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第一章引言1. 本章介绍国际贸易惯例的概念和重要性。
第二章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依据1.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法律框架2. 国际贸易惯例的国际法律依据3. 国际条约和协议第三章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要原则1. 公平贸易原则2. 互利原则3. 不歧视原则4. 国民待遇原则5. 最惠国待遇原则6. 禁止限制和歧视的原则7. 合理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原则8. 透明度原则3.9 无歧视的市场准入原则第四章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实施1. 国家立法2. 国际仲裁和争端解决机制3. 知识产权保护4. 跨境投资保护第五章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风险及风险管理1. 贸易合同的法律风险2. 付款和货物交付的法律风险3. 运输和保险的法律风险4. 海关和进出口限制的法律风险5. 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风险6. 投资合作的法律风险第六章附则1. 附件一:________国际贸易惯例相关法律文件2. 附件二:________国际贸易惯例的典型案例分析法律名词及注释:________●世界贸易组织(WTO):________全球贸易和关税事务的国际组织,负责推动和监督国际贸易合作。
●公平贸易原则:________贸易交易应遵循公平、公正和互利的原则,禁止不公正的贸易行为。
●互利原则:________贸易交易应使各方获得相应的利益和回报,实现互利共赢。
●最惠国待遇原则:________对于一国给予的任何一方国家的优惠待遇必须同样适用于其他所有成员国。
●国民待遇原则:________对于国内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同样的条件下应享有同等待遇。
●禁止限制和歧视的原则:________禁止一国对另一国的产品和服务采取任何形式的限制和歧视。
●合理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原则:________禁止不合理和过度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保护贸易自由。
●透明度原则:________各成员国对贸易政策和措施应进行透明度公布,以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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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风清,秋月明,落叶聚还散,寒鸦栖复惊。
经济管理类论文: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摘要:目前学界对国际贸易惯例的认识存在不足,本文以惯例的要义为基础,探讨其渊源,分析惯例与其它法律规范的区别,最后从其对国际贸易合同当事人约束力的角度阐述了惯例在实践中的应用。
关键词:国际贸易;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公约;国际贸易合同随着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逐渐接轨“,国际贸易惯例”一词的使用频率日渐增多。
但是,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在国际贸易惯例的涵义、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等问题上认识都较模糊,分歧颇大。
由于国际贸易惯例对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科和现代化经济建设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对这一问题做了探讨。
一、国际贸易惯例要义阐释。
《辞海》“对外贸易”一词是这样定义的:“一国或一个地区与他国或另一地区之间的商品买卖活动,即国际间的商品交换。
对外贸易由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组成,亦称进出口贸易”,而国际贸易则是“各国对外贸易的总和”。
[1 ] (P411)如果认为商品分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则这一定义并无不妥。
但在国际贸易学界,占主流意见的观点是,商品专指有形的物质产品,无形的产品即是服务。
因此,国际贸易的对象不仅包括有形的物质产品,还包括无形的服务。
长期以来,商品买卖一直是国际贸易的主要内容,而所谓国际贸易惯例大多指有关商品买卖或与商品买卖有关的各类服务的惯例,这也是本文的讨论对象。
具体而言,本文研究的是从买卖双方贸易洽商到最终履约(或未能履约)整个过程的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由于在这一过程中涉及到金融服务、交通运输等所谓服务贸易范畴,因此源于有形商品的跨国交换,并为卖方交付商品和买方支付货款提供便利或保障的有关服务也属本文的研究范围。
惯例是一个经常使用却又语义含糊的词,也是一个在我国学术界备受争议的用语(国外也有类似争议)。
学术界对惯例应用的普遍性和实践性有着大致相同的看法,但在涉及惯例的本质问题方面,则歧见颇大。
(一)惯例是否需要成文化。
有学者认为,惯例需经过民间国际组织或贸易协会的编纂后才会有明确的内容,才能称之为惯例。
而大多数学者则认为,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固然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要形式,但不成文的却又为人所知并广泛采用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也是国际贸易的惯例。
[2 ] (P13)笔者赞同后一种看法。
从国际贸易惯例的发展历史来看,国际贸易惯例常常起源于一些主要贸易口岸的大公司的实际做法。
由于这些公司具有广泛影响力,以及这些做法本身也具有减少贸易障碍等方面的作用,这些做法逐渐成为某一行业或某一地区的共同做法。
但是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对同一问题的处理手法或对同一术语的解释不尽相同,这就难免造成地区间或行业间的贸易障碍。
为解决这一问题,一些组织担当了统一解释和编纂工作,这就形成了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商会编写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发展过程便是如此。
但是也有一些做法由于早已广为所知并被普遍遵守或因其它原因而没有载入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如纺织界人所共知的一旦坯料被剪开即不能退货的惯例。
甚至还有一些做法曾经被写入一些组织编写的国际贸易惯例,后因歧见消失、做法统一而又被撤出成文惯例。
比如,国际商会在1980 年出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关于CIF 术语卖方责任的表述中认为,卖方应提交清洁提单,但承运人在提单上对货物的内容、重量、尺码、品质等无所知的批注并不表明该提单是不清洁提单。
但在1990 年实行的新的《国际贸易解释通则》里则没有这句话,这并不表明国际商会改变了看法,相反它正是显示了贸易界及相关各界已认同了这一点,从而无需再用文字描述了。
也就是说,这并没有改变上述规定仍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事实。
[ 3 ] (P527 - 528)(二)惯例的法律约束力。
惯例的法律约束力指的是不管合同当事人是否明示或默示甚至没有表示是否接受有关国际惯例的约束,惯例自动约束有关当事人,即惯例具有强制约束性。
《法学辞典》持的是这一观点。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国际贸易惯例的产生和发展不是国家意志的结果,因而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不能对当事人进行约束。
[4 ] (P7 - 8)第三种观点认为,惯例分两类:一类是不需要当事人选择都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范,一类是经过当事人选择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意性规范。
[5 ] (P27 - 28)其实,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某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正式文件,也不是国家间的国际公约,因而它不是法律;另一方面,由于惯例的广泛适用性和长期实践性,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国际贸易合约当事人对自身及他人遵守惯例的心理期望,惯例对当事人各方又有一定的约束力。
这种约束力一般是在当事人明示接受惯例的情况下产生的,国际商会出版的《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1990)在导言部分表达了这一观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第1 条也阐述了这个意思,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的这一规定符合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但是在一项国际贸易的契约中,不可能穷尽所有成文和不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因此就产生了所谓的“默示”做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 条第2 款规定:“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认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经常遵守。
”签定该公约的国家同意,何为惯例由法庭来决定。
该款规定反映了国际贸易惯例一定程度上具有强制约束性(自动生效)的一面,但是这也没有改变惯例作为任意规范的特点,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的方法排除对某一惯例或某一惯例部分条款的适用。
以上分歧的主要表现是学者们对一些英文单词的解释不同,特别是对custom、usuage 的理解差异。
有人认为custom 有约束力,应译为惯例,而usuage 则没有约束力,应译为习惯;也有人认为custom 没有约束力,应译为习惯,usuage 有约束力,应译为惯例。
还有人有其它的看法。
其实,翻查一下国际商会的出版文件我们会发现,国际商会对惯例的用词并不考究,在不同的文件中可能采用不同的词,甚至在同一份文件中也可能使用不同的用语。
比如,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使用的是custom 和practice ,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使用的是usuage ,而在《托收统一规则》使用的则是rule 一词。
可见,国际商会对惯例的用词并不看重,他们重视的是某一术语或某一做法在商业实践中的状况,只要这种术语或这种做法广为人知(widely known)和被业者经常遵守(regularly observed),它们即是惯例,而不管在国际商会或其它组织的出版物中用何词来描述它们,或有没有见诸文字。
至于惯例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则要看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将国际贸易惯例定义为:在国际商品贸易和与国际商品贸易有关的服务实践中形成的,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广为人知并被经常遵守的任意性行为规范。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渊源。
如上所述,国际贸易惯例有成文和不成文之分,也就是说,国际贸易惯例有两个渊源: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与不成文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
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指的是经过某一组织编撰和公示的规范化文件。
编撰国际贸易惯例的主体可以是一些有影响的基于国家的国际组织,如国际商会;也可以是民间的国际组织,如波罗的海黑海航运公会;还可以是能对市场起到主导作用的商事组织,如通用汽车公司,它们的产出物因而也相应地表现为具有一定法规性质的文件。
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一般依据过去已有而且现在仍然流行的商业做法而作出,其主要行为特征是必须有一个宣示的过程,因为比制订规范文件更重要的,是它们必须广为人知。
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之所以成为国际贸易惯例的渊源之一,原因主要是多数国际贸易惯例从本质上讲就是国际商业习惯做法的一个演进形式,而且是一个永不停止的过程。
过去活跃在跨国或者说超国家或地区利益之上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通过编撰和公示之后变成了国际贸易惯例。
今天的习惯性的商业做法还在重复着这样一个过程。
如果我们不这样理解惯例的渊源,那么我们很可能会步入认识的误区,或者认为惯例仅表现为成文化的规范,或者认为只能从过去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中寻找惯例。
这两种僵化的认识不能反映现实,因而也不能指导发展中的国际贸易活动。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一国之内或地方性的商业习惯做法也有可能演变成国际贸易惯例,这主要取决于该习惯是如何整合(incorperated)到国际贸易流程中去的。
例如,美国西海岸港口的码头工会为保护自身利益向集装箱货主收取近乎落地费性质的杂费,这种杂费被各国班轮公会列入班轮运价或班轮条款,因而这种做法就成了有关业者之间的国际贸易惯例。
承认惯例的习惯做法渊源也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因为从国际贸易惯例中体现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大都可以从习惯做法当中找到源头。
从商业道德的视角看,所有国际贸易惯例都来自于千百年来一直在支撑着川流不息的国际贸易活动的一套伦理体系,借助它可以形成关于对对方行为的预期;通过它的应用———即对己对人的约束,各方在此体系下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区分、履行和保障。
这套伦理体系的强化就形成了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而未成文的惯例则归于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一类。
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商业习惯做法虽同为国际贸易惯例的渊源,以对现有的国际贸易惯例的贡献而论,由习惯而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占有绝对的优势;但后者在当今技术创新的条件下开始显露出重要性。
三、国际贸易惯例与其它法律规范的区别。
(一)国际贸易惯例与国际贸易公约。
由两国政府或多国政府签定的有关国际贸易关系的规范称为国际贸易公约。
从公约法律约束力的角度,可以将国际贸易公约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强制约束力的公约;一类是任意性的公约。
前者包括调整国家间经贸关系的一般性公约及约束某一具体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公约,如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协定、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海上运输合同的《汉堡规则》。
强制性的公约要求缔约方或接受公约的国家在本国的法律与公约冲突时,修改本国的法律,使之符合公约的规定;而且在处理国际贸易纠纷时以国际公约为准据法。
既然强制性国际贸易公约的法律约束力大于国内法的效力,强制性国际贸易公约的效力当然优于没有取得正式法律地位的国际贸易惯例。
但是,国际贸易惯例与任意性的国际贸易公约的关系则不同。
任意性的国际贸易公约主要指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几个公约,即1964 年的两个海牙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及二者合并而成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这些公约遵循合同自愿的一般原则,允许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或排斥这些公约的规定,即可减损公约条款的效力。
在同为任意性规范的层面上,国际贸易惯例与任意性的国际贸易公约十分类似,但是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同,前者高于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