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确权登记政策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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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一、引言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该工作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合法权益,也影响着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本文将介绍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旨在为相关工作者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工作背景和意义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对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进行权属确认、登记发证的一项工作。

该工作对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规范土地管理、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工作目的和意义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主要目的在于:1、明确农民的不动产权利,保障其合法权益;2、规范土地管理,防止土地流失和非法占用;3、为农村抵押、流转等土地资源配置提供基础数据支持;4、有利于政府对农村土地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四、现有问题和困难在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和困难:1、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如权属不清、证件不全等;2、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管理漏洞;3、部分农民对土地权利的认识不足,缺乏自我保护意识;4、登记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技术难度,如测量、评估等。

五、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针对以上问题和困难,提出以下解决措施和建议: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对土地权利的认识和自我保护意识;2、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监管,防止土地流失和非法占用;3、加大技术支持力度,提高测量、评估等工作的准确性和效率;4、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梳理,依法依规解决权属纠纷,完善登记手续。

六、总结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规范土地管理、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山东省在推进该项工作时,应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大宣传教育和技术支持力度,完善土地管理制度,以保障农民权益,推动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浅谈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问题与对策

浅谈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问题与对策

浅谈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问题与对策摘要:在社会经济和科技不断发展下虽然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极大提升,但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中依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危害了农村居民的利益。

因此在当前发展中为了实现我国土地资源的科学化管理和保障农村居民权益,就应该对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从分析中制定合理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农村发展,确权登记,存在问题,对策分析一、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存在的问题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简单来说就是指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实施的统一权籍调查、确权登记、颁发证书的工作。

该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进行能够帮助农民自身享有土地使用权利也能实现农村土地的有效分配,且对保护我国农村居民财产也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虽然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在我国当前发展中该项工作依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其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一)确权登记主体不够明确通过研究可以得知,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中必须有着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文件,所进行的多种工作也是根据这些规章制度和法律文件来实施。

但在实际发展中,登记主体上缺乏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文件,当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中缺少有效的法律制度实施监督时,那么工作过程中就会存在严重的主体不明确问题。

当农村宅基地及房屋所有权登记中主体不明确时,在长时间发展下就会导致该工作的进行难以有效推动。

通常情况下进行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时,登记的主体包括本村居民、退休离职的职工以及回乡创业的城市居民等,但在社会经济不断提升下在乡村进行创业的人口越来越多,且返乡就业人数不断增强的情况下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限制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条件,当主体不明确时那么确权登记工作就不能有效地进行,因此不但会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情况也会对本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

农村村民住宅“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农村村民住宅“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农村村民住宅“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关精神,依法保护和增进农户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根据《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正确开展按时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和《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方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一、基本原则(一)符合规划原则。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符合镇、村规划的条件下,对符合农村“一户一宅”确权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开展确权登记颁证。

(二)“一户一宅”原则。

严格落实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

(三)土地权属原则。

切实抓好土地权属争议排查化解工作,以先行调解为手段,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在权属调查、纠纷调处等方面增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维权意识。

不得借工作之便谋取私利,要做到一视同仁,一个标准,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二、工作目标根据《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方案(试行)》,在前期自然资源部门开展的“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的基础上,对已录入宅基地登记库且符合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规定的,但没有完成农房调查信息录入的,于2022年12月31前,将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农房权籍调查资料经市不动产中心,审核后,提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登记入库。

确保农村村民住宅“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序开展,并于2023年4月30前,做到“应登尽登,应发尽发“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对宅基地及地上房屋面积不符合国家、省、市标准的,暂缓确权登记颁证。

三、组织保障为确保农村村民住宅“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序推进,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特成立如下领导小组。

房屋确权颁证操作细则(4篇)

房屋确权颁证操作细则(4篇)

房屋确权颁证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确权颁证工作,保障权益真实合法登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本操作细则适用于国内的房屋确权颁证工作,包括住宅、商业用房等不同类型的房屋。

第三条:房屋确权颁证是指依法将房屋产权由不确定的状态转变为确权的状态,并进行颁发证书的工作。

第四条:房屋确权颁证工作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具体实施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

第五条:房屋确权颁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保障产权人的权益。

第六条:房屋确权颁证的具体要求和流程由各地具体制定,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房屋确权登记第七条:房屋确权登记是指依法将房屋的产权从不确定的状态转变为确定的状态的过程。

第八条:房屋确权登记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材料,包括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测量数据等。

第九条:房屋确权登记应当在登记机构设立的办事窗口进行,同时应当提供便民服务,为申请人提供便捷的办理流程。

第十条:房屋确权登记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办理房屋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第三章房屋确权颁证第十二条:房屋确权颁证是指依法对已经确权的房屋,进行证书的颁发。

第十三条:房屋确权颁证应当提供有效的房屋确权登记证明材料,并填写相关的颁证申请表。

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房屋确权颁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办理房屋确权颁证,并颁发房屋确权证书。

第十六条:房屋确权证书应当具有法律效力,用于证明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督和责任第十七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确权颁证工作的监督,确保工作的规范和公正。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保障房屋确权颁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九条:申请人有权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房屋确权颁证工作进行投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立法宗旨1.2 适用范围1.3 不动产登记的原则第二章:不动产登记机构2.1 登记机构的设立2.2 登记机构的职责2.3 登记人员的资格第三章:不动产登记簿3.1 登记簿的设置3.2 登记簿的内容3.3 登记簿的保管第四章:登记程序4.1 申请登记4.2 受理登记4.3 审核登记第五章:不动产权利登记5.1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5.2 房屋所有权登记5.3 其他不动产权利登记第六章:不动产权利的变更、转移和注销登记6.1 变更登记6.2 转移登记6.3 注销登记第七章:不动产权利的限制登记7.1 抵押权登记7.2 地役权登记7.3 其他权利限制登记第八章: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8.1 查询主体8.2 查询范围和方式8.3 查询费用第九章:法律责任9.1 违规登记的法律责任9.2 信息泄露的法律责任9.3 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10.1 相关术语解释10.2 施行日期10.3 过渡期安排第十一章:签字栏11.1 制定机关代表签字11.2 审核机关代表签字11.3 制定日期11.4 施行日期以上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目录。

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立法宗旨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不动产登记活动。

1.3 不动产登记的原则不动产登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机构2.1 登记机构的设立不动产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

2.2 登记机构的职责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设立、维护、更新等工作。

2.3 登记人员的资格从事不动产登记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不动产登记簿3.1 登记簿的设置不动产登记簿应当以电子介质为主,确保登记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政策问答宣传资料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政策问答宣传资料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政策问答一、什么是农村农房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答:是将农村宅基地及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实行统一权籍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为什么要推进农村农房一体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答:推进农房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干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9】1号)文件精神要求,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重大举措;是保护农村产权人合法权益,实现便民利民惠民的有效途径;是提高不动产产权保护和管理水平,建立现代不动产管理制度的客观要求。

三、实行农村农房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农户有什么好处?答:1、明晰产权,通过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所有权的权籍调查,确认权属来源,记载登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依法认定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

2、房权信息更加完整准确,农房一体的统一登记,采用数字化处理信息权属信息和高精度测绘,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信息更加完整准确。

四、农房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适用政策文件有哪些?答: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4、《济南市市区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济政发〔2010〕15号)5、其他法律法规。

五、什么是“一户一宅”问题?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

1、农村村民原则上只能拥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除继承外,对于一户多宅的,只对一处宅基地进行审批和确权登记发证,其余的只调查统计,不予确权登记发证。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使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在《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7.12•【文号】财税[2016]79号•【施行日期】2016.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土资源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为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管理,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规定,现将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二)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林地的使用权;(四)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地役权;(六)抵押权。

上述不动产权利登记中,申请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办理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申请其他不动产登记,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上述规定以外的不动产权利登记,以及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二、不动产登记费由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缴纳。

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各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用)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共有(用)人共同缴纳,具体分摊份额由共有(用)人自行协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

浅析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不动产确权登记的难题及举措

浅析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不动产确权登记的难题及举措

浅析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不动产确权登记的难题及举措1. 引言1.1 农村宅基地问题的重要性农村宅基地问题是中国农村改革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宅基地是农民生产生活的基础,也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流动的增加,农村宅基地问题不断凸显,尤其是在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和土地流转过程中,宅基地的确权登记问题日益突出。

宅基地不动产确权登记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农村土地资源的保护利用和农村社会稳定。

在农村宅基地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开展宅基地不动产确权登记,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措施。

需要加强政府引导和监管,建立统一的标准和规范,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和社会认知,共同解决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中存在的难题,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

【2000字】2. 正文2.1 宅基地不动产确权登记的难题宅基地不动产确权登记是农村房地一体化进程中的重要环节,然而在实践中却存在着诸多难题。

由于历史原因和地区差异,农村宅基地的界定和登记标准不统一,导致了登记过程中的混乱和纠纷。

土地流转与宅基地确权之间存在矛盾,一方面土地流转需要确权登记作为依据,另一方面确权登记又受到土地流转的影响,形成了一个相互制约的局面。

政府监管力度不足也是导致宅基地确权难题的重要原因之一,缺乏有效监管导致了登记工作的效率低下和不完善。

农民在宅基地确权问题上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认知不足也是影响登记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部分农民缺乏意识到确权登记的重要性,导致了一些问题的发生。

宅基地不动产确权登记所面临的难题是多方面的,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只有加强政府引导和监管,建立统一的标准和规范,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和社会认知,才能推动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顺利进行,为农村房地一体化进程提供有力支持。

2.2 缺乏统一标准和规范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确权登记的难题之一就是缺乏统一标准和规范。

由于各地政策和管理方式的不统一,导致了宅基地确权登记的混乱和难度增加。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全文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全文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15〕25号)要求,规范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治化,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和统一确权登记的原则。

第三条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统一进行确权登记,界定全部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已经纳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不动产权利,按照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再重复登记。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涉及调整或限制已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依法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具体负责自然资源登记。

第六条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由自然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构办理。

跨行政区域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权属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自然资源登记簿第七条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自然资源登记簿(见附件1)。

已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要在自然资源登记簿中记载,并通过不动产单元号、权利主体实现自然资源登记簿与不动产登记簿的关联。

不动产确权登记政策讲解ppt课件

不动产确权登记政策讲解ppt课件

一 不动产登记相关知识概述
(三)不动产登记的范围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 6.宅基地使用权; 7.海域使用权; 8.地役权; 9.抵押权; 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一 不动产登记相关知识概述
不动产登记管理政策法规及实务
目录
一 不动产 确权登记相关知识概述 二 农村区域不动产确权登记政策解读 三 相关工作建议
第一部分 不动产确权登记相关知识概述
一 不动产登记相关知识概述
(一)不动产的概念
1.《担保法》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 林木等地上定作物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是指 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二 农村区域不动产确权登记政策
(二)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4. 依法确定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这里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 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 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新建房 屋所有权。(国土资发[2016]191号)
(《物权法》19条“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 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一 不动产登记相关知识概述
(六)不动产登记的一般程序
1.依申请登记程序
(记载于登记簿前,可撤回登记申请)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完成登记)
申请
受理
审核
登簿
《第不十动六(产条)登不记动暂产行登条记例机实构施进细行则实》地查看,重点查看下列情况: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查看不动产灭失等情况。

不动产确权登记(精选10篇)

不动产确权登记(精选10篇)

不动产确权登记随着现代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土地房产成为了每个人生活的必需品。

为了维护土地房产的权利和利益,不动产确权登记成为了一项重要的任务。

不动产确权登记是指为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产权人确认不动产权利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介绍不动产确权登记。

一、不动产确权登记的概述1. 意义不动产确权登记是国家在法律框架内对不动产权利进行明确和保障的措施。

它的意义在于保护土地房产的权益,杜绝不良现象,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的发展。

2. 作用(1)捍卫土地房产权益,保障产权人的合法权益;(2)促进土地、房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3)规范土地、房产交易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4)为持有土地、房产的人提供财产保障;(5)促进环境资源的保护和利用;(6)提升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不动产确权登记的流程1. 办理登记前的准备基本信息review,在办理登记前,申请人需要准备必要的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如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

2. 审核登记申请审核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不动产确权登记申请这是很重要的一步,申请人向县(市)规划局,进行登记申请,提交相关材料进行资料审核。

4. 审查、勘界和评估决定是否授予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

如果授予,则进行勘界和评估。

5. 有争议的时候,进行裁决有时候不动产确权的申请人之间会产生争议,这种情况需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其中最终的裁决权在于司法部分处理。

三、不动产确权登记的意义1. 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动产确权登记可以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他人侵犯产权,保障其持有土地或房屋的财产合法性,从而促进经济的正常发展。

2. 促进土地、房屋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不动产确权登记可以保障土地和房屋市场的稳定、有序发展,消除房地产乱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降低房地产市场投资的风险。

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中的问题和措施

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中的问题和措施

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中的问题和措施摘要: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开展,当前政府对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越来越重视。

目前,在落实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中,工作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来开展工作,将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等情况进行清晰且准确登记,不仅能为农民权益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还有利于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

但是,由于我国农村土地改革时间较短,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难免会遇到一些问题,如实际使用面积与批准面积或原登记面积不符等。

本文就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中的问题和措施展开探讨。

关键词: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问题与对策引言落实农村不动产登记确权工作有利于缩小城乡收入,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可以有效推动农村社会秩序稳定和经济发展,有效保障农民的住房所有权。

但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还存在较多问题,因此要推动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的全面发展,就必须要了解其中存在的问题并予以解决。

1农村房地一体登记中存在的问题1.1一户多宅、超面积等问题明显在确权登记工作中,发现一些地区普遍存在一户多宅与面积超标等情况,部分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后,没有依据相关政策及时拆除原有住宅,或对祖辈留下的房产进行继承,这样就会产生一户多宅。

很多农村居民法律意识淡薄,过去在农村住宅赠予、买卖没有签订相应的合同或协议,且购买或赠予行为具有较久的时间跨度,难以确定其权属关系,增大了登记发证的难度。

近年来,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加快,农民的收入水平随之提高。

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导致部分村民在重建重修原有房子时占用公共土地,存在严重的建筑超高或面积超标等问题。

1.2农村房地确权登记工作量大且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不高我国农村村落分布广,且较为分散,地域差异大,受农村复杂环境的限制,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信息量大,所以想要开展确权登记调查工作不仅需要较大的人力支撑而且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

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复杂,时间周期长,外业实地调查工作量大,内业资料收集和入库繁琐需要大量熟悉业务的人员进行操作,且专业性极强,涉及范围广,资料审核严格,对工作人员的专业性要求很高。

浅析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不动产确权登记的难题及举措

浅析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不动产确权登记的难题及举措

浅析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不动产确权登记的难题及举措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权属不明确、土地难以流转等问题长期困扰着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提出了对农村宅基地进行不动产确权登记,但由于农村地区的特殊性,这一工作面临着许多难题。

本文将浅析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不动产确权登记的难题及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难点分析1. 土地流转问题不动产登记需要明确宅基地的权属关系,但在许多农村地区,由于土地流转不畅、多次流转、无产权证等问题,宅基地的所有权不明确,导致确权登记难度极大。

2. 完善登记机制农村土地所有制多样,所有权流转不明确、分割等情况较为普遍,这就需要建立全面、准确、可靠的登记机制,涉及到土地权属、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抵押等方面,其中登记机制的完善是确权登记的基础。

3. 信息不完整不动产登记需要详细的权利人信息、物权信息、用益物权信息等,但许多地区农村居民缺乏相关信息,特别是在宅基地多次分割流转的情况下,信息记录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给确权登记带来难度。

二、应对策略1. 政策法规规范政策法规的规范是确保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确权登记成功的前提。

各级政府应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明确土地所有关系,规范土地流转,建立健全信息记录和查询机制,确保宅基地不动产登记的顺利进行。

2. 建立信息平台建立宅基地信息平台,整合不动产登记所需要的权利人信息、宅基地土地状况、流转情况等,有利于提高登记的准确度与及时性,降低登记成本。

3. 强化宣传教育农村居民缺乏相关知识,对不动产登记、土地权属等多个方面都存在认知偏差。

政府应当加强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和知识水平,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参与度,实现登记工作的顺利推进。

综上,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不动产确权登记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多方合作,共同协调解决,才能促进农村土地制度的公平、透明,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落实。

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一、工作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不动产作为重要的财产形式,其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不动产确权登记能够明确产权归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不动产的交易和流转,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市场秩序。

为了加强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信息化,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工作目标本次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本地区范围内的不动产进行全面清查、确权和登记,建立准确、完整、权威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为不动产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

具体目标包括:1、完成本地区所有不动产的清查摸底工作,掌握不动产的数量、分布、用途等基本情况。

2、依法依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不动产进行确权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确保产权清晰、无争议。

3、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实时更新、查询和共享。

4、提高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和流程,加强对登记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三、工作原则1、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开展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2、实事求是原则以实际情况为依据,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妥善解决各类不动产确权登记中的问题,确保登记结果真实、准确、可靠。

3、便民利民原则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为权利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切实减轻权利人的负担。

4、公开公正原则公开不动产确权登记的政策、程序、标准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四、工作范围和内容(一)工作范围本次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范围包括本地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及其上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

(二)工作内容1、土地确权登记(1)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确权登记,包括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对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确权登记,包括农村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等。

农村房屋不动产确权登记问题的研究

农村房屋不动产确权登记问题的研究

农村房屋不动产确权登记问题的研究摘要:对于农村不动产登记确权登记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建筑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森林和林木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不动产权籍的抵押权等。

在农村不动产中,房屋不动产又是其中的重中之重,这是农村居民最重要的个人财产,通过落实房屋不动产确权登记能够从法律和政策上提供坚实保护,因此必须要重视这一问题。

下面,文章重点就农村房屋不动产确权登记问题展开论述。

关键词:农村房屋;不动产确权;登记问题引言针对农村开展房屋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对我国广大的农村家庭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这也是农村开展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到农业农村问题关乎国计民生,属于根本问题,一定要将“三农”问题解决好,这是全党工作中得重中之重。

2018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要“扎实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

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工作要求”。

这对农村房屋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任务作出了明确要求,是非常重要工作任务。

农村房屋不动产确权登记落实完成后,能够让广大的农民群众拥有更多的财产权利,提供给农民群众增加财产收入重要制度保障,保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顺利进行。

1农房确权中遇到的问题(1)一户多宅。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着急地,也就是一户一宅。

在实际调查中发现,很多村民在村集体中拥有多处宅基地,其宅基地来源包括多个方面。

首先,合法继承。

其次,盖新宅未将旧宅拆除。

然后,买卖取得。

最后,跨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多处宅基地情况。

这种主要是通过买卖、嫁娶等方式获得。

(2)面积超占。

对于面积超占进行认定得前提条件是宅基地取得年限确认。

有一些地方由于个人或者政府用地指标等情况,权属证明文件缺乏。

大部分情况下,在进行房屋不动产调查工作过程中,宅基地取得年限确认主要是通过权利人陈述。

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一、概述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是为了规范和有效推进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保障不动产权属权利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提高不动产市场的发展水平以及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目标1. 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确权登记标准和规范,确保登记的准确性和权威性;2. 构建高效的不动产确权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提高登记效率和数据质量;3.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提高不动产登记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4. 完善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和监督机制,保障公平公正的登记流程。

三、工作流程1. 不动产登记前期准备工作在开始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前,需要确定登记的范围和要求,制定相关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表。

同时,需要进行相关数据的收集和整理,比如不动产权属证明、相关证件材料等。

2. 不动产登记材料审查在接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后,由登记窗口进行材料审查。

材料审查包括对申请人身份的核实、不动产原始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核查等。

审查结果将直接影响是否予以登记。

3. 不动产登记信息录入经过材料审查后,将相关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录入到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中。

包括不动产的基本信息、权属信息、权利限制信息等内容。

录入信息时要确保准确无误,以保障后续工作的顺利进行。

4. 不动产权属确认通过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确认不动产的权属情况。

如果存在权属争议,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解或者诉讼解决,确保权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5. 不动产确权登记证书发放当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过审核无误后,由登记窗口发放不动产确权登记证书。

确权登记证书是不动产权属的法定凭证,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四、工作要求1. 强化部门协同合作,形成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整体推进机制;2. 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3. 加强人员培训和专业素质提升,提高不动产登记服务的质量和效率;4. 完善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和监督机制,保障登记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5.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众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认知和信任度。

关于《西秀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性解读

关于《西秀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性解读

关于《西秀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性解读一、出台背景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稳步推进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村庄规划加强农民建房和宅基地管理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黔府发〔2017〕24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19〕570号)等文件精神,在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前提下,将农房的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纳入确权登记范围,实现统一调查、确权和登记发证。

结合我区实际,出台《西秀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二、重大意义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一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

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中,将农房一并纳入不动产登记,为形成覆盖城乡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打开了通道。

二是保护农民合法性财产的需要。

农房纳入不动产登记,将为扩大农民财产性收入提供法律依据和政策保护。

农房作为农民最主要财产,除了居住,既不能抵押担保,也难以转让受益。

如今,将农房与宅基地一起并入不动产登记,房地一体,就使落实中央提出的“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利抵押、担保、转让”要求,在法律和政策体系中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三是促进完善真正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体系建设,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提供产权基础的需要。

以前不动产登记,主要指城市房屋与土地,较少提到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致使侵占、挤占、违法廉价占用农村土地的事件时有发生。

现在,将包括农房在内的不动产进行统一登记,既有利于保护农民权益,也是建立城乡统一土地市场和不动产体系的基础。

有助于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制度,形成覆盖城乡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监管水平。

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体协调、监督和指导。设立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事务。
五、工作流程
(一)前期准备
1.宣传培训:普及不动产登记梳理不动产登记所需的基础资料。
3.权籍调查:开展权籍调查,明确不动产的权属、界址等信息。
(二)申请与受理
2.问题处理:对公众反馈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六、技术支持
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实现数据电子化、网络化,提高登记效率和准确性。
七、保障措施
(一)政策保障
出台相关政策,确保确权登记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人员保障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
(三)技术保障
确保技术支持到位,提升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现代化水平。
一、引言
为深化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保障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和准确性,依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原则
(一)目标
1.构建完善的不动产确权登记体系。
2.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
3.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八、监督检查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确权登记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九、法律责任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在确权登记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十、附则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方案不符的,按照本方案执行。
(全文完)
第2篇
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二)原则
1.合法性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公正公平原则:确保登记过程的公正、公平、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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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不动产登记相关知识概述
(六)不动产登记的一般程序
2.依嘱托登记的程序
嘱托
接受 嘱托
审核
登簿
《不动产登记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持协助查封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的; (三)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二 农村区域不动产确权登记政策
(二)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5.分阶段依法处理宅基地超面积问题。 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 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3)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 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 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 书附记栏中注明。(国土资发〔2016〕161号)
二 农村区域不动产确权登记政策
(二)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5.分阶段依法处理宅基地超面积问题。 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 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2)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1 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 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 结果予以确权登记。(国土资发〔2016〕161号)
二 农村区域不动产确权登记政策
(二)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5.分阶段依法处理宅基地超面积问题。 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 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 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 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 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国土资发〔2016〕161号)
二 农村区域不动产确权登记政策
(二)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一 不动产登记相关知识概述
(七)不动产登记应提交的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 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 材料。
(《物权法》19条“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 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一 不动产登记相关知识概述
(六)不动产登记的一般程序
1.依申请登记程序
(记载于登记簿前,可撤回登记申请)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完成登记)
申请
受理
审核
登簿
《第不十动六(产条)登不记动暂产行登条记例机实构施进细行则实》地查看,重点查看下列情况: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查看不动产灭失等情况。
二 农村区域不动产确权登记政策
(二)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5.分阶段依法处理宅基地超面积问题。 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 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4)对于已经合法批准但是超面积的,可以参照前面的规定执行。
另外,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 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 定,予以确权登记。(国土资发〔2016〕161号)
依职权注销:《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八十四条
(六)不动产登记的一般程序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公告的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 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一)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 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 (三)依职权更正登记; (四)依职权注销登记;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 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7.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 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 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 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三十九条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 以前修建的住宅申请初始登记,申请人不能提交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经房屋所在地村民小组证明、 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告三十日,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 议不成立的,由登记机构核准登记。
一 不动产登记相关知识概述
(三)不动产登记的范围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 6.宅基地使用权; 7.海域使用权; 8.地役权; 9.抵押权; 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一 不动产登记相关知识概述
第二部分 农村区域不动产确权登记政策
二 农村区域不动产确权登记政策
(一)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
1.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 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 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 359号)、以及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 〔2011〕178号)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执行。 2.集体土地所有权公示、登记、发证原则上使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 查成果。第二次土地调查中,权属已经明确到我们村民小组。权证 中各地类,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国家 标准填写。 3.村社合并的,可依村民意愿和合并后的村社申请,按调整前的村
二 农村区域不动产确权登记政策
(二)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4. 依法确定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这里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 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 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新建房 屋所有权。(国土资发[2016]191号)
社建制范围分别申请登记发证,并予以备注。
4.申请主体 乡(镇)、村、村民小组(社),三类所有权主体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 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二)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 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四)不动产登记的原则
1.依申请登记原则 (依嘱托、依职权)

2.一体登记原则



3.连续登记原则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 登记的,不得办理其 他登记)
4.属地登记原则
一 不动产登记相关知识概述
(五)不动产登记的类型
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 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 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共八个类型。
不动产登记管理政策法规及实务
目录
一 不动产 确权登记相关知识概述 二 农村区域不动产确权登记政策解读 三 相关工作建议
第一部分 不动产确权登记相关知识概述
一 不动产登记相关知识概述
(一)不动产的概念
1.《担保法》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 林木等地上定作物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是指 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一 不动产登记相关知识概述
(六)不动产登记的一般程序
3.依职权登记的程序
启动
审核
登簿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依职权更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
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 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 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体现在统一登记机构、登记簿册、 登记依据、信息平台)
一 不动产登记相关知识概述
(二)不动产登记的概念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
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 产登记簿的行为。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如:土地抵押权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 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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