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光集团大连国际水产品市场-通风设备采购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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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国际水产品市场

通风设备采购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2013-4-1)

工程名称:大连国际水产品市场

工程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辽渔院内

招标人:大连辽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人:大连恒基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兰远达电话:

二○一三年四月一日

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

第三章合同条款

第四章合同文件格式

第五章工程建设要求

第六章图纸

第七章工程量清单

第八章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

第九章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第十章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第十一章评标细则

第一章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2013-4-1

一、工程名称:大连国际水产品市场通风工程

二、建设单位:大连辽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三、项目概况:

1、建设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辽渔院内

2、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 100000 ㎡

3、资金来源:自筹投资额:约万元

4、计划工期:

5、工程设备质量标准:合格(保证按国家三保规定实行保修三年)

6、招标内容:、大连国际水产品市场工程通风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设备清单所包含的工程内容。

四、资质要求:

五、项目经理要求:

六、报名要求: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代表证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近三年同类业绩证明,以上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套,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报名。

七、报名时间:

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4月3日,上午8:30-11:00,

八、报名地点: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大连辽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兰远达电话:日期:2013年4月1日

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一)

投标须知前附表(二)

投标须知前附表(三)

投标须知前附表(四)

投标须知前附表(五)

二、总则

1.使用文字种类及度量衡单位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有关招标投标所有书面方式(包括电子邮件、传真)的来往函件、记录等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或招标文件确定的度量衡单位。

2.使用货币种类

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货币的数额表示全部以人民币计算(特殊情况另行约定)。

3.建设资金

建设资金已基本获得,将首先保证用于本工程施工合同的支付。

4.投标费用

投标人须自行承担编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5.投标资格

投标人保证满足投标须知前附表中所规定的投标资格及其它要求。

6.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按投标须知前附表执行。在此期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受招标文件约束,如投标人被授予合同,投标人不得拒绝。

原定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若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书面方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投标人须以书面方式答复是否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并撤回投标文件而不被没收投标担保。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延长投标担保有效期。

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本招标文件第8条投标担保的规定仍然适用于延长后的投标有效期。

7.答疑会议及踏勘现场

招标人应根据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召开答疑会议给予澄清、解答。投标人需要招标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预算编制单位澄清的问题,应于答疑会议之前至少提前3天(或招标人和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认可的时间)以书面方式向招标人提出。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应于《招标议程安排表》中确定的时间及地点出席答疑会议。

招标人要在《答疑会议纪要》上解释投标人于答疑会议期间或之前提出的所有与投标有关的问题。《答疑会议纪要》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答疑会议所产生的对本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招标人将按本招标文件第15条规

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向所有投标人发送。

投标人应参加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踏勘,以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及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并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可于《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确定的时间及地点参加现场踏勘。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资料及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作出的推论、理解及结论概不负责。

投标人踏勘现场的费用以及责任、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8.投标担保

投标人的投标担保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银行保函的有效期至少应超过投标有效期30天。

投标人提供投标担保,应在规定的投标担保缴交期内递交至前附表所规定的地点。

投标人若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提供投标担保,须按规定进行密封及标志。

投标人的投标担保将于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并提交履约担保后5日内予以退还(无息)。中标人也可将投标担保转为履约担保一部分。

收到投标担保的单位只向投标人退还(保证金退回收款单位的名称与投标人的名称相符)。

招标人若证实投标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将没收其投标担保:

8.7.1 弄虚作假或与其他投标人串通骗取中标;

8.7.2 投标截止之后至投标有效期终止期间撤回其投标文件;

8.7.3 因中标人过错被废除授标;

8.7.4 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定合同协议;

8.7.5 法律法规规定其它损害招标人利益的情形。

9.中标人履约担保

中标人应按规定的履约担保方式并于施工合同签订同时向招标人提供履约担保。

中标人应使用招标文件确定的履约担保方式。

履约担保将作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无论履约担保来源何方,收到履约担保的单位只向中标人退还(保证金退回收款单位的名称与投标人的名称相符)。

10.招标人支付担保

招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并于中标通知书备案前(或施工合同签订前)向中标人提供与履约担保同数额的支付担保。

支付担保将作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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