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党风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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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党风廉政建设
摘要: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十分注重廉政反腐,取得了不少宝贵的经验,边区最终成为抗日的模范、民主的模范,也是廉政反腐的模范。回顾和总结这些历史经验,对于今天反腐倡廉,搞好党风廉政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抗日战争;陕甘宁边区;党风廉政
中图分类号: d26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3)02-0001-02
陕甘宁边区既是“中央红军长征的落脚点,又是抗日战争的出发点”,[1]其进行廉政反腐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抗战的前途和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成败。
一、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基本动因
抗战爆发后,陕甘宁边区面临着严重的廉政反腐任务。一是在国共合作的形势下,国民党以高官厚禄引诱共产党员,使共产党员面临被腐蚀和官僚化的严重危险;二是边区的自然环境、经济环境极端恶劣,如果政府不廉洁,必然被群众所厌恶而无法立足;三是国民党政治腐败,在国共合作的情况下,如果不注意廉政反腐,就会模糊群众对共产党的认识,被视为与国民党同流合污,从而也就不能吸引、团结和领导人民进行抗日。更重要的是,虽然参加政权工作的绝大多数公务人员廉洁奉公、艰苦奋斗,但在封建主义等剥削思想和当时环境的影响下:一些党员和干部中有的“竟因醉心于发财而失去共产党员立场”;有的“开始发生阶级地位的蜕化”;有的
“直接违反群众的利益以利自己”等,[2]贪污腐化现象开始滋长。当时,“财经战线上首先是商店和税局的一部分干部,发生了思想意识腐化蜕化的现象,并发生了个别贪污逃跑的分子,县、区、乡级的干部中也发生了贪污腐化分子。”[3]在各县财政工作中,存在“自收自用、另造帐簿、任意募捐、贪污浪费等”现象。[4]在政府工作作风上,自由主义严重。对政策阳奉阴违,对纪律不遵守,对错误不批评。“在干部和工作人员间缺乏相互规劝的作风,存有互不侵犯互相包庇的恶习,致使贪污腐化思想和各种落后意识获得滋长的机会”。[5]
二、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党风廉政建设的伟大实践
(一)施政纲领和条例的制定是倡导廉洁政治的制度基础。1938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了《惩治贪污暂行条例》。1939年边区政府公布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也作出了“厉行廉洁政治,肃清贪污腐化”的规定。1941年制定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进一步指出:厉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禁止任何公务人员假公济私之行为,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1943年4月公布的《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奖惩暂行条例》把“贪赃枉法,腐化堕落,假公济私,包庇蒙蔽者”列入惩戒范围。同年5月公布的《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第五条要求“公正廉洁,奉公守法”。还特别在这条的注释中指出:“这是我们政务人员应有的品格,要在品行道德上成为模范,为民表率。要知法守法,不滥用职权,不假公济私,不循私情,不贪污,不受贿,不赌博,不腐化,不堕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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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区制定保证公务人员廉洁的具体制度,主要有:
1.组织制度。边区政府颁布了《各级政府干部管理暂行通则》、《各级政府干部任免暂行条例》、《各级政府干部奖惩条例》,对各级干部的登记审查、提拔培养、配备使用、任免调动、考绩奖惩都作了明确的规定。1938年边区政府公布的《惩治贪污暂行条例》中规定:贪污数目在五百元以上者,处死刑或五年以上之有期徒刑;贪污数目在五百元以下者,按情况分别处五年、三年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苦役。[7]边区政府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待遇制度。陕甘宁环境十分艰苦,但边区干部和工作人员与群众同甘共苦,实行供给制。政府规定干部收入不得超过普通工人的工资水平,边区一级的行政负责人(包括政府主席、议长、厅长等)每月津贴最高只有边币5元,县级干部每月津贴2.5元,一般工作人员每月1.5元,每天粮食1斤4两,菜金4分。为保证各级干部个人与家庭的最低生活,从1942年起,边区政府才逐步改供给制为薪俸制。尽管边区干部的待遇很低,却能保持他们的基本生活无后顾之忧。这样,就会防止地主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和泛滥,始终保持干部清贫的生活和廉洁的作风。
3.财政制度。为了开源节流,保证经济上的廉洁,1939年6月,中共中央书记处发布了《关于严格建立财政经济制度的决定》,指出:“财政经济日益困难,除积极加紧生产以谋自给外,目前特别
注意认真的严格的建立财政经济的制度,发扬艰苦作风,厉行节省,以便坚持抗战,坚持长期艰苦奋斗。”为了堵塞财政工作中的漏洞,边区政府多次强调必须统一财政,健全统筹统支制度、预决算制度、审计制度、村概算制度、税务制度、金库制度、仓库管理制度以及各机关团体的收支报告审查制度。既可以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又利于集中一切财力和物力以适应战时的需要。
(二)“三三制”政权的监督机制是廉政反腐的政治保障。“三三制”政权是由人民选举、参政议政并受人民监督的民主政权,其监督机制为廉政反腐提供了有效的形式和可靠的保障。
1.各级参议会的监督。在“三三制”政权中,边区各级参议会“是人民代表会议,是各级政权的最高权力机关。各级政府必须遵守和执行参议会的决议,并对它负责”。[8]它有“监察及弹劾边区各级政府、司法结果之公务员”,“督促及检查边区政府执行参议会决议之事项”。[9]边区各级政府受“参议会之监督”。[10]边区确立了选举罢免制度,各级政府的领导人的任命都要经各级参议会批准。如有公务人员违法失职,参议会可以将其罢免,防止钻营禄位之徒变为人民的老爷,这对实行廉政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2.人民群众的监督。“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不会人亡政息”。因此,边区政府号召要“放手发动群众,检查政府工作和人员”以“发现问题,给以适当的解决,并求得经验,使工作能更好地向前推进”。还明确规定:“对公务员有功或有过,人民有用任何方式向政府控告及建议之权”,“各
下级政府或政务人员,如接得人民向上级政府控告的诉状,特别是控告政务人员的诉状,须随时负责转呈上级政府,不得有任何阻难,亦不得置之不理”。[11]政府特别强调:对人民的控告“必须认真负责的,实事求是的切实查明,公平处理,切不可敷衍了事,更不可有偏袒政务人员的行为”。[12]边区要求各级政府虚心听取人民的批评和建议,把人民的意见当作自己的镜子,努力洗掉脸上的灰尘,改进自己的作风。
3.党外人士的监督。在“三三制”政权建设中,共产党人真诚地与党外人士搞民主合作。在组织上,保证参加政权的党外人士有职有权,尊重和信任党外人士,不把他们当客人;在工作中,不把持包办,不一意孤行,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生活上,给以适当的照顾,使党外人士心情舒畅,全心全意地工作。而党外人士也能够及时反映各阶级各方面的意见,并敢于提出问题,勇于讨论和辩论,保证党和边区抗日民主政府的廉洁。
(三)廉政教育和领导率先垂范是形成廉洁风尚的精神动力。毛泽东、刘少奇等领导分别写了《为人民服务》、《纪念白求恩》、《论共产党员的修养》等著作,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了深刻的思想教育和作风教育。
1.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教育。在整风期间,毛泽东强调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他在《为人民服务》中高度赞扬张思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并且指出:“我们的共产党员和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是革命的队伍。我们这个队伍完全是为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