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化学危险物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4•【字号】新政办发[2009]139号•【施行日期】2009.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13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全国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2009〕4号)要求,现将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全国、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2009〕4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年”的总体部署,以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效能为出发点,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安全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推进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迈出新步伐,安全生产体制建设取得新进展;以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为落脚点,推进安全生产机制建设,为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有力的法制体制机制保障。
(二)工作目标。
修订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制度,推进政府安全监管机构、行业部门安全监管机构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逐步实现安全生产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
国家安监总局第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第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2]第55号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2年7月17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二级考评办法(试行)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及有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经营单位的安全标准化二级考核评级工作。
二、申请条件(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
(二)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建立安全标准化系统并有效运行,组织开展自评,自评分达到80分以上。
(三)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三、申请、考评、公告、颁证程序(一)企业填写《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评申请表》(附件1),向考评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报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自评报告》(附件2)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考评机构接到企业申请后,确定考评专家组,制定考评计划,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考评,形成考评报告报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三)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在20个工作日内对考评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和依法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核准后公告。
(四)考评机构根据公告名单,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达标企业颁发安全标准化二级证书和牌匾。
四、自评要求企业应成立以主管安全的负责人为组长,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人及二级生产单位负责人以及工会代表等人员组成的自评小组,认真开展自评工作,形成安全标准化绩效自评报告,自评报告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
五、考评规定(一)考评机构对报送的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核,确定是否具备进行现场考评的条件。
未通过资料审核的,应书面告知企业,并提出需补充和完善的方面。
(二)考评机构对申请企业资料审核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确定考评计划,组建考评组,并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三)考评组应提前熟悉被考评企业的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流程、业务范围和安全生产业绩,编制考评进度表,并在去现场考评10个工作日前通知被考评单位。
(四)现场考评应覆盖企业所有生产活动和现场,对考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符合项,考评组应充分与企业进行沟通,取得双方认可,推动考评工作有序进行。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2002年10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第三章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甲种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乙种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成品油的经营许可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发证机关和市级发证机关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大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7.17•【字号】新安监危化[2013]112号•【施行日期】2013.07.1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大检查工作的通知(新安监危化〔2013〕11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安全监管局,各地、州、市安全监管局,自治区有关企业,中央驻疆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和《关于在全区安全监管系统集中开展“全覆盖、严执法、见实效”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通知》(新安监〔2013〕95号)要求,深入扎实开展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检查,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历史时期,针对当前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的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集中部署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的重要批示和国务院、自治区有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重要部署,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把集中开展大检查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任务、作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和本单位实际,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集中力量、精心组织,开展一次彻底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检查。
通过大检查,健全安全制度、强化安全措施、堵塞安全漏洞、落实安全责任,全面提高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二、制定安全大检查方案,细化安全大检查内容各地、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要认真制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内容和方法,明确安全生产大检查各项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全覆盖。
2024年安全环保知识竞赛考试题库
2024年安全环保知识竞赛考试题库一、单选题1.臭氧是一种天蓝色、有臭味的气体,在大气圈平流层中的臭氧层可以吸收和滤掉太阳光中大量的(),有效保护地球生物的生存A、红外线B、紫外线C、可见光D、热量标准答案:B2."()主要是指根据行业特点对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场所、装卸车区域等作业环境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或者对厂内机动车辆、起重机械、皮带输送机、高低压配电室等分别进行的专业排查。
A、专业性隐患排查B、综合性隐患排查C、日常隐患排查"标准答案:A3.在梯子上工作时,梯与地面的斜角度应为()度左右。
A、30B、45C、60标准答案:C4.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环境保护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经()。
A、上一级批准机关批准B、原批准机关批准C、下一级批准机关批准D、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标准答案:B5.《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A.重大危险源B.设备C.危险化学品标准答案:A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瞒报”,是指()。
A、超过规定时限报告B、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C、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标准答案:C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哪一年进行第二次修订?A、2017年B、2018年C、2019年D、2020年标准答案:B8.根据本质安全的概念,()是从本质安全角度出发而采取的安全措施。
A、皮带输送机防护、压辊防护安装连锁装置B、储气罐上安装安全阀C、皮带输送机两侧安装急停拉绳D、粉尘岗位佩戴防尘口罩标准答案:A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中三级重大危险源的R值是()。
A.R>100B.50>R≥10C.100>R≥50D.R<10A、1标准答案:A10.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进行审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发文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公布日期】2002.05.22【实施日期】2002.05.22【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5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二00二年五月二十二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办发[2001]22号)的要求,经过认真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新疆屠宰税稽征暂行办法》等115件自治区政府规章(见附件一),修订《自治区牧业税征收办法》等8件自治区政府规章(见附件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牧业税征收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勘查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部分规章目录(115件)附件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部分规章(8件)附件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部分规章目录1、已被有关法规规章明令废止的规章(48件)序号名称发布、修订时间发布文号说明1新疆屠宰税稽征暂行办法1952被1994年5月1日新政发[1994]44号发布施行、新政发[1997]97号文修订的《自治区屠宰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明令废止2自治区农作物、种子、苗木实施检疫的若干规定1975.2.18新革发[1975]19号被1986年11月27日新政发[1986]128号发布施行、1997年11月20日新政发[1997]97号修订的《自治区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明令废止3自治区酒类专卖管理试行办法1978.11.10新革发[1978]378号被1998年7月3日政府令第80号《自治区酒类管理办法》明令废止4自治区水产资源繁殖保护管理条例1980.11.20新政函[1980]48号被1990年9月8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的《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代替5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1.4.4新政办[1981]23号被1992年4月7日政府令第28号《自治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明令废止6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企业、事业单位车辆配备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1.10.23新政办[1981]152号被1986年11月20日新政办[1986]227号《车辆配备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明令废止7畜禽及其产品运输检疫暂行条例1982.5.27新政发[1982]137号被1989年10月11日政府令第9号发布施行、1997年11月20日新政发[1997]97号修订的《自治区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明令废止8自治区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1982.4.12新政发[1982]107号被1986年1月23日新政发[1986]1号《自治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明令废止9自治区畜禽防疫暂行条例1982.5.27新政发[1982]137号被1989年10月11日政府令第9号发布施行、1997年11月20日新政发[1997]97号修订的《自治区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明令废止10自治区个体开业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83被1996年9月2日政府令第59号《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明令废止11自治区科学进步奖励暂行办法1985.6.10新政发[1985]77号被2001年3月12日政府令第99号《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明令废止12自治区城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试行办法1985.6.26新政发[1985]82号被1992年2月13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建设厅新建法字[1992]2号发布施行、新政发[1997]97号修订的《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细则》明令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毒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毒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05•【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禁毒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毒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毒条例(2024年9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禁毒宣传教育第三章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第四章戒毒管理和服务第五章禁毒国际合作第六章禁毒工作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国务院《戒毒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宣传教育、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戒毒管理和服务、禁毒国际合作以及禁毒工作保障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禁毒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和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禁毒工作需要明确禁毒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并依法做好禁毒宣传教育、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社会面吸毒人员的服务管理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禁毒相关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禁毒联络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完善毒品预防教育、服务管理吸毒人员、打击毒品犯罪、监管制毒物品、毒情监测预警、落实禁毒工作责任等毒品治理体系;(二)制定禁毒工作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定期召开会议;(三)组织宣传禁毒法律、法规、政策和毒品预防知识;(四)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组织开展毒情监测、评估、预警工作,建立健全药物滥用监测预警和毒情通报机制,定期研判和发布毒情形势;(六)指导和督促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下级禁毒委员会、禁毒工作机构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七)督促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并组织考核,组织开展禁毒重点整治工作;(八)完成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禁毒工作。
安监总局令[2012]第55号_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79号修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2年7月17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系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系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系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各地、州、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公路局、运管局、交通执法局,交投公司,厅机关相关处室:根据自治区安委办《关于印发<自治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安办发电〔2021〕2号)和《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交安委〔2020〕8号)要求,厅结合实际制定了《交通运输系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贯彻执行,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完成相关工作。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1年1月18日交通运输系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自治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和《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提升全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环节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发生,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及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交通运输部有关要求,深刻汲取2020年浙江台州“6·13”槽罐车重大爆炸事故及自治区连续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教训,围绕“人、车、路、货、企”等关键要素和环节,集中排查整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本质挂靠经营”、人员“无证上岗”、车辆不符合国家规定上路运行和未对车辆进行动态监控等问题,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精准治理,健全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退出机制,强化跨地区、跨部门间的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形成强大整治合力,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发生。
化学危险物品储存管理暂行办法
化学危险物品储存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61.01.28•【文号】•【施行日期】1961.01.2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失效](发布日期:1987年2月17日,实施日期:1987年2月17日)废止化学危险物品储存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委、化学工业部、铁道部、商业部、公安部制定1961年1月28日国务院转批)一、为了防止化学危险物品在储存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毒害事故,保障社会主义生产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二、凡生产、经营、使用和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有关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管理,除军事系统按另行规定的办法办理外,均按照本办法办理。
三、化学危险物品的范围系指:公安部“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化学易燃物品防火管理规则”,和铁道部“铁路危险货物运榆规则”规定的各种物品以及放射性物品。
四、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按性质分为属于商业仓储、交通运输及物资管理部门性质的仓库(甲类)和属于厂、矿等单位生产使用性质的仓库(乙类)。
并按仓库规模和储存物资的数量,又为分大型、中型和小型三等级。
大型仓库--库房和货场总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中型仓库--库房和货场总面积在660-9008平方米;小型仓库--库房和货场总面积在550平方米以下;(爆炸品仓库不扶以上分级,另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储存有爆炸、易燃、有剧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仓库,不得设在城镇人口聚集的地区。
对原有危害性较大的化学危险吻品仓库,必须根据“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和“化学易燃物品防火管理规则”加以调整或限期迁移。
建库地点,还应该考虑设置在当地主导风向的下风方向和具备一定的交通条件。
六、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建筑条件,成核本着既要保证安全,又要符合节约;既要按照统一的规定,又许可因地制宜的原则。
凡储存危害性较大的化学危险物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四)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建立完善变更管理制度; (六)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对照表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
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 36 号 2002 年 11 见稿),注:阴影部分为删除的内容、黑体部分为增
月 15 日起施行)
加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
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 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
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 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 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
(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 相关标准的要求;
(四)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按规定提 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本企业具备经营条件 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 伤保险费;缴纳风险抵押金或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
险; (六)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七) (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 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新安监管二(2006)85号为了认真做好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规范》)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区分层次,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通过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切实加强基层和基础“双基”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自我约束、不断完善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推动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力争2006年底国有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企业完成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2007年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完成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各类小企业达标率在50%以上;到2009年,各类企业都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得到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形势从根本上得到改善。
三、领导小组组长:阿扎提·伊利亚斯副组长:哈力甫·巴拉提成员:李敦银、孙燕、韩伟、李江辉四、实施步骤(一)深入开展宣传工作。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造舆论声势,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宣传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教育广大干部职工正确认识安全标准化活动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强化安全意识;大力宣传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先进典型,认清本地区、本单位的差距,增强紧迫感,坚定信心,为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奠定扎实的思想基础。
(二)扎实做好培训工作。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规范》内容丰富,准确理解掌握《规范》的内容,是保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和基础,必须广泛、深入、扎实、细致地作好《规范》的学习培训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检查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11•【字号】新政办发〔2014〕125号•【施行日期】2014.11.1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检查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12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检查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检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检查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政府部门和直属机构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安全生产检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检查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实施的原则,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综合检查。
第四条日常检查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的安全检查。
检查对象主要是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场所、人员等。
日常检查由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直属机构依据职责组织实施,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分布、生产规模、安全生产状况以及部门职责、监管人员和监管条件等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频次,按照计划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教育培训和相关人员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资格;生产现场安全管理;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制定,应急管理机构,应急物质准备和应急演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健康监护;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的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6.16•【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8-33•【施行日期】1995.06.1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8-33)(1995年6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已由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95年6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1995年6月16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防火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四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监督。
第五条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予以协助。
生产建设兵团和铁路、民航、石油等系统应当加强本系统的消防工作,并接受自治区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
森林、草原的消防监督工作分别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预防和扑救火灾,维护公共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对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控告和制止的权利。
第七条每年11月9日为自治区消防宣传日。
第二章管理与监督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
其职责是:(一)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将消防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队(站)的装备;(三)组织制定消防工作方案,建立主要领导负责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消防安全承包管理机制;(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组织指挥重大火灾扑救,及时处理火灾事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1•【字号】新政发[2013]53号•【施行日期】2013.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新政发〔2013〕5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
下列范围的单位、场所是火灾高危单位:(一)单层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建筑总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经营易燃可燃商品的商场,建筑总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集贸市场,设有中央空调且三星级以上或客房数在20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建筑总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地下公众聚集场所;(二)位于建筑的首层、二层、三层且建筑总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者位于建筑的地下、四层以上且建筑总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三)床位数1000张以上的医院,床位数200张以上的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床位数100张以上的寄宿制幼儿园、托儿所;(四)建筑总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体育馆、会堂、展览馆、博物馆;(五)总储量10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可燃气体和总储量30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六)总储量50000吨以上的粮库,总储量10000吨以上的棉花储存、加工场所,总储量5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以及储存总价值2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可燃物品仓库、堆场;(七)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八)规模容量120万千瓦以上的发电厂;(九)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十)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场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0.17•【文号】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79号•【施行日期】2012.10.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成品油的加油站企业带有储存设施的,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二、直辖市所属区、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视同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中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中的“所在地”,依据该条款之“(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中的企业住所地址确定。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应当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的有关规定。
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四)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中的“经营方式”,包括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等三种形式。
六、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顺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是指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的次日。
七、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数量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具有许可权限的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监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信、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铁路、民航、农业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安全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查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化学易燃产品管理化学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新安办[2015]39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7.14【实施日期】2015.07.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查方案的通知(新安办[2015]3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各地、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为进一步督促各地区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切实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导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15〕70号)要求,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7月14日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查方案2014年12月1日,浙江省温州市化工市场三星乳胶有限公司在卸载乙酸乙烯酯料过程中不慎引发火灾,引燃槽罐车及附近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仓库,事故造成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排查和治理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周边安全距离不足、仓储与经营混杂,以及在市场内混存、分装危险化学品等问题,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督查范围全区范围内的所有带有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化工产品经营企业相对集中的经营交易市场或区域。
二、重点督查内容(一)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的规划选址合理规范,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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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化学危险物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颁发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号】:新政发[1997]125号
∙【颁布日期】:1997-10-29
∙【实施日期】:1997-10-29
∙【效力】: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贸易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化学危险物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强化化学危险物品的经营和市场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安全的安全,是一项责任心很强的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好这项工作,为我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化学危险物品的经营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内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经营的《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直属企业),除军事单位用于军事目的外,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化学危险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2258--90《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七大类。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核能物品、剧毒物品及国家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化学物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化学危险物品的品名及分类附后)
第四条自治区各级商业(贸易)主管部门是自治区化学危险物品的流通主管部门,负责对行政辖区内化学危险物品的流通以及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审查和行业管理。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是自治区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自治区化学危险物品经营销售、运输、储存进行消防安全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主管市场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所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第六条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安全规范的经营场所、仓储设施和防火、防爆、防毒设施;
(二)有符合安全规范的运输工具和装卸工具;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了解化学危险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储运装卸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经营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出入库安全检查制度,定期盘点制度及相应的安全管理组织或人员;
(五)国家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自治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凡在自治区内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经营的企业(包括外地和本地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和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消防许可证)经营。
“两证”分别由自治区贸易厅和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统一印制发放,并实行两年一换证制度。
第八条经营许可证发放和换证由各经营企业申请,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当地商业(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审查,符合条件的逐级报自治区贸易厅统一审批办证。
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填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合格后,逐级报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统一审批办理消防许可证。
第九条化学危险物品经营实行凭证发照换照,凭证凭照经营。
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开业登记和年检时,必须持有自治区贸易厅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和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核发的消防许可证。
凡在自治区经营化工原料的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未办理经营许可证,在经营范围中要注明“化学危险物品除外”等字样。
凡经营化学试剂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办理经营许可证和消防许可证,禁止无证经营化学危险品。
第十条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亮照、亮证(经营许可证)经营,持证、持照采购,服从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向无证无照的经营者批发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向经营者批发其经营范围以外的化学危险物品。
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方可运输。
第十二条各级商业流通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化学危险品经营市场进行检查和整顿。
对达不到要求和存在事故隐患的经营者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绝接受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经营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化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流通主管部门和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未领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超越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经营方式以及转让、买卖、伪造、涂改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由当地流通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化学危险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向无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经营者批发销售化学危险物品,或者经营者批发销售其经营范围以外的化学危险品,由流通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前未领取许可证的经营者,必须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本办法规定,申领许可证,逾期不领取的,按无证经营处理。
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发放的经营许可证一律作废,并按规定重新换照。
第十七条自治区对化学危险物品施行许可证制度后,严禁生产企业自由经销,严禁生产、经营部门将化学危险品作为捐赠、赞助、扶贫物资挪作它用。
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贸易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化学危险物品品种范围
化学危险物品品种范围
《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证范围为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中的七大类,其中另有文件规定的除外(如炸药、液化石油气等)。
第一类爆炸品
主要是指部分爆炸性药物。
如硝化纤维素等。
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主要是指剧害气体、易燃气体、助燃气体和部分不燃气体。
常见的有氧气、氢气、氯气、氨、乙炔等。
第三类易燃液体
主要是指易燃液体、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固体物质的液体。
常见的易燃液体有乙醇、乙醚、苯、二硫化碳、油漆类等。
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易燃固体是指燃点低、燃烧迅速,燃烧时会释放有毒气体或烟雾。
常见的易燃固体有赤磷、精萘、赛璐珞板(片)等。
自燃物品是指在空气中能剧烈氧气分解,从而产生热量,引起燃烧或达到自燃点。
常见的自燃物品有黄磷、油麻、棉纸等及其制品,硝酸纤维素胶片(废影片)、三乙基铝和铝铁熔剂等。
遇湿易燃物品是指受潮或遇水后发生反应,同时放出大量易燃、易爆气体和高温,能引起燃烧和爆炸。
常见的有金属钠、碳化钙等。
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氧化剂是指处于高氧状态,具有强氧化性,易分解并放出氧和热量的物质,其本身不一定可燃,但能导致可燃物的燃烧。
有机过氧化合物是指分子组成中含有过氧基的有机物,其本身易燃易爆,极易分解,对热、震动或磨擦极为敏感。
常见的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过氧化氢、过氧化钠、次氯酸钙、氯酸钾、硝酸钾、过氧化二苯甲酰等。
第六类毒害品
在流通过程中容易发生中毒的毒害品有氢氰酸及其盐类,砷及其化合物、四乙基铝、苯铵、四氯化碳、硫酸二甲酯、生漆等。
第七类腐蚀品
是指能灼烧人体组织,并对金属等物品造成损坏的固体和液体。
常见的腐蚀品有硫酸、硝酸、盐酸、氯磺酸、冰醋酸、烧碱、肼和水合肼、甲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