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机制探讨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逐渐成为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其中,惩罚性赔偿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制度,其适用效果及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逐渐引起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概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是指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对被告的违法行为给予超出其实际损失的赔偿,以达到惩罚和遏制违法行为的目的。
该制度旨在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提高违法成本,从而促使企业或个人遵守环保法规。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现状目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已开始适用惩罚性赔偿。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导致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例如,赔偿标准的确定、赔偿金额的计算、赔偿范围的界定等均存在争议。
此外,由于司法实践中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尺度不统一,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一)赔偿标准的确定当前,我国在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标准时,主要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
然而,这些因素往往难以量化,导致赔偿标准的不确定性增加。
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赔偿标准的确定依据,提高其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
(二)赔偿金额的计算赔偿金额的计算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核心问题。
目前,我国主要采用实际损失加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方式。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实际损失的难以确定以及惩罚性赔偿金的比例设置不合理等问题,导致赔偿金额的计算存在较大争议。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确保其合理性和公正性。
(三)赔偿范围的界定赔偿范围的界定直接关系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广度和深度。
目前,我国在界定赔偿范围时主要考虑环境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和范围。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已成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惩戒环境违法行为、预防环境污染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展开深入研究,旨在为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依据。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惩罚性赔偿是指,当被告因违法行为造成原告损害时,除需承担损失赔偿之外,还需向原赔偿数额以外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对于弥补环境损害、提高违法成本、遏制环境污染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一)适用范围不明确当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对于哪些行为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哪些行为不能适用等规定不够明确。
这导致在具体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二)赔偿数额确定困难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等。
然而,由于这些因素的复杂性,往往难以准确量化,导致赔偿数额难以确定。
(三)执行难问题突出尽管判决了惩罚性赔偿,但往往因为违法企业或个人的资产状况、资金流转等问题,导致判决难以执行。
这不仅影响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效果,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四、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建议(一)明确适用范围建议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例如,可以规定对于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同时,对于轻微的环境违法行为,则不适用或仅适用一般的损失赔偿。
(二)科学确定赔偿数额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违法所得等。
同时,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引入专家评估机制,对环境污染损害进行科学评估。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赔偿的一项制度。
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得到了日益重视和完善。
本文将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意义、实施现状和建设完善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和意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当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造成自然环境、资源遭受损害时,依法让其行为人对环境、资源的损害行为进行赔偿的一项制度。
其核心观点是“污染者付费”,即行为人应当为其环境污染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制度本质上是一个环境责任制度,是一种公民行为人的环境法责任制度,其主要责任主体是污染者或者严重干扰、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人。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助于维护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对环境破坏行为进行赔偿,可以有效减少环境破坏行为的发生,减轻环境污染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助于推动企业和个人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意识,规范生产经营活动,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循环利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助于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保障公民的生存和发展权益不受侵害。
我国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明确规定了对环境损害行为进行赔偿的具体程序和标准。
我国各地区和部门也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政策文件,对不同领域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进行了明确界定和规范。
我国各级法院也对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进行了一定的审理和判决,维护了公民的环境权益。
社会各界对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也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有力支持。
我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已经初步建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我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和不足。
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力度还有待加强。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问题及对策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问题及对策随着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保护生态环境已经成为全球共同的责任。
在中国,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深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然而,在实践中,该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1.赔偿标准不够明确现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赔偿标准不够明确,导致赔偿的数额难以确定。
这使得环境污染企业有可能通过各种手段规避责任,甚至有企业故意污染环境,以获得更多的利润。
2.赔偿责任难以追溯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但由于存在一些法律漏洞,使得这些企业的赔偿责任难以追溯。
尤其是那些已经关停或破产的企业,更难以追究其责任。
3.赔偿金额偏低在一些生态环境损害事件中,赔偿金额过低,难以真正起到惩戒作用。
这使得环境污染企业在经济利益和环境保护之间作出选择时,更倾向于前者。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对策1.明确赔偿标准明确赔偿标准是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关键。
应该通过立法手段,明确污染企业的赔偿标准和责任范围,确保损害赔偿数额的公正合理。
2.建立责任追溯机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溯机制,可以有效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责任难以追究的问题。
这种机制可以通过加强监管,保留证据和调查取证等方式,追究环境污染企业的责任。
3.加大赔偿力度加大赔偿力度是保护生态环境的必要条件之一。
政府应该通过提高罚款金额和加大赔偿力度等方式,使得环境污染企业承担更大的经济责任,从而起到惩戒作用。
同时,应该建立环境风险保险制度,使得企业在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时,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
总之,在建设美丽中国的进程中,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必须要做的一项重要工作。
只有通过加强立法、加强监管、加大惩罚力度等措施,才能真正维护好我们的生态环境。
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案例和法律分析
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案例和法律分析1.案例一:某公司非法倾倒有害物质案该案件的基本情况是,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非法倾倒了大量有害物质,导致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法院判决该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包括支付罚款、赔偿受害人损失等。
法律分析:在该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基于其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
惩罚性赔偿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形式,旨在通过增加违法者的经济负担来惩戒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
2.案例二:某村镇污水处理厂违规排放污水案该案件的基本情况是,某村镇污水处理厂在处理污水的过程中违反了环保法律法规,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放到河流中,导致当地的水质受到了严重污染。
法院判决该污水处理厂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采取措施修复受损的环境。
法律分析:在该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因为其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环境造成了实际损害。
惩罚性赔偿可以起到震慑作用,促使企业加强环保意识,遵守环保法规。
3.案例三:某化工企业偷排废气案该案件的基本情况是,某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偷偷排放有害气体和固体废物,严重危害了周边居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法院判决该化工企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采取措施消除环境污染。
法律分析:在该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是由于其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环境造成了实际损害。
惩罚性赔偿可以给违法者以经济上的制裁和打击,同时也可以警示其他企业和个人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4.案例四:某矿山开采企业破坏生态案该案件的基本情况是,某矿山开采企业在开采过程中没有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导致山体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水土流失严重。
法院判决该矿山开采企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采取措施恢复生态环境。
法律分析:在该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是由于其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环境造成了实际损害。
惩罚性赔偿可以促使企业重视环保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和生态。
环境侵权之惩罚性赔偿研究
环境侵权之惩罚性赔偿研究[摘要]从危害后果看,环境侵权与传统的民事侵权相比,其导致的危害后果更严重、范围极广、潜伏时间更长。
必须对此种侵权加强制裁,惩罚性赔偿就是手段其中之一,在环境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符合环境侵权的立法趋势,能够达到制裁的目的,最终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
[关键词]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一、环境侵权与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分析关于环境侵权的概念,民法学界和环境法学界有着不同的理解。
民法学者从传统的侵权理论出发,发展出环境侵权的概念,延伸出其本质,一般只包含环境污染所致的侵权,归纳后可以概述为:环境侵权是行为人的行为通过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到损害和危害。
名称也有差别,如王利明教授称之为“环境污染侵权”,梁慧星教授谓之“和杨立新教授的”环境污染致人损害“。
环境法学者的定义则可能更为宽广,他们更加地注意到了对于公共环境利益的保护问题,他们认为环境侵权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对他人人身、财产的侵害和对公众的环境利益的损害。
为了和民法学者所提出的环境侵权概念相区分,他们提出了环境侵害的概念。
如徐祥民教授认为:环境侵权是环境侵害的一个下为概念,甚至只是一个很小的部分。
因为,环境侵害涉及到更加广泛的公共环境利益保护,在传统的民事侵权制度上不能找到合适的权利主体,难以在制度框架下解决,所以本文使用的是民法学者提倡的环境侵权的概念,即:环境侵权是行为人通过改变受害人周围的环境或者环境要素,间接地侵害了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
惩罚性赔偿是和损害赔偿相对应的概念,损害赔偿是侵权民事救济的一种途径,本质上是同质赔偿。
同质赔偿的意义在于弥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利益损失,恢复到原来的法律状态。
惩罚性赔偿时在通知赔偿的基础上,给受害人另外的赔偿,它彰显的主要是对于行为人的制裁。
惩罚性赔偿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理解。
在英美国家,其基本含义是指不同于补偿性赔偿的一种损害赔偿,他不是为弥补原告所受到的损害,而是为惩罚和遏制被告的不法行为而判给原告的一笔金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1.12•【文号】法释〔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20•【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侵权责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已于2021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2〕1号(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20日起施行)为妥善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应当严格审慎,注重公平公正,依法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统筹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条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受到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判令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本解释。
第三条被侵权人在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中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应当在起诉时明确赔偿数额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被侵权人在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中没有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事实另行起诉请求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被侵权人主张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以下事实:(一)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二)侵权人具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故意;(三)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环境侵权中的惩罚性赔偿原则论析
1 环境侵 权 中主体 地位 的不平 等性。 . 在环境侵 权中的加害人往往在资金 、 信息 、 社会地位 等各方 面处于优 势地 位 的企 业 , 而受害人大多为处于弱势地位 的单个 自然 人 ,二者 的地位悬殊 。这种严重 的不平衡 日益突出 ,并形成 了所 谓的 “ 害人恒 为 加 加害人 ,受害人恒 为受害人 ”的局面 。加 害人 和受害人之 间不再是 “ 同质的人” 他 , 们的地位往往处于不平等 的状态 ,这种主 体地位 的不平等与市 民社会理论设计 的前 提产 生了巨大 的冲 突。在环境侵权 中适用 同质 赔偿原1 ,受害人所遭 受的人身和财 1 0 产损 失往往都没有得到有效 的补偿。如侵 权法基本 的补偿功能都得不到满足 ,就更
同质补偿 不能获得补救的部分。第二 ,惩 罚功能 。惩 罚性赔偿 通过对加害人的故意 或恶意 的不 法行 为实施惩罚 ,加重其经济
以补偿 受害人的实 际损失 即同质赔偿 原则 为侵权责任 的基本原则 ,一直拒绝承认惩
罚性赔偿 的位 置。关于惩罚性赔偿 的争议
主要在于 惩罚性赔偿 的目的在于惩罚 ,应 当属于公 法上的责任制度 ,其惩罚功 能与 民事 损害 赔偿制 度的私 法性质 存在冲 突。 正如有学者所提 出的: 惩罚性赔偿制度就 “ 其性质而言 , 实际上就是一种私人罚款 , 是
人也形成 了一定 的威慑力 ,使其他人也从
中吸取经验教训 ,不作出此种行 为。
环 侵 中 境 权 的 惩罚 赔 原则 析 性 偿 论
■ 詹荣海 教授 ( 西理 工大学 江西赣 州 3 1 0 ) 江 40 0 ◆ 中图分类号 :D9 2 文献标识 码 :A 2
一
在 环 境 侵 权 中 适 用 惩 罚 性 赔 偿 原 则 的 现 实 基 础
我国环境民事侵权应引入惩罚性赔偿
与环境有关的 民事侵 权案件 处理中 ,我 国的 民事 责任 制裁方式是 :侵 害人只是被 强制地放弃 了从受 害人处 的所得,归还 了受 害人 的损失,侵权
法的损害填补功 能和 惩成功 能无法得到 体现,实质正义 的要求也不 能实现 ,环境 污染的受害者不仅 是受害人本 身还可 能包括 受害人以后的几代 人。文章通过对我 国环 境侵权应 引入惩 罚性 赔偿必要性 的论证 ,试 图说 明我 国环境 民事侵权立法上 的缺失 。同时也说明在环境侵权 案件 中即使 引入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 也应当被严 格限制其适用 范Ⅲ ,能够 适用 惩 罚性赔 偿的环境侵权案 件类型 。 [ 关键词] 环境 环境侵权 惩罚性赔偿 中 图 分 类 号 :D 9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0 — 1 x( 0 ) 6 0 1 - 9 9 2 1 0 - 3 01 0 4 0 3
1 0年 国 际 社 会 科 学 评 议 会 议 在 日本 东 京 召 开 的 “ 害 问题 座 9 7 公 谈 会 ”上 发 表 《 京 宣 言 》 提 出 :“ 们 请 求 ,把 一 个 人 享 有 其 健 康 和 东 我 福 利 等 要 素 不 受 侵 害 的 环 境 的权 利 和 当代 传 给 后 代 的 遗 产 应 是 一种 富 有 自然美 的 自然资源的权利 ,作为一种 基本人权 ,在法律体系 中确定 下 来。 后的 《 ”此 人类 环 境 宣 言》 内罗 毕 宣 言》 和 《 于 环境 与 发 展 的里 、《 关 约宣言》等国际性文件中,都反复的强调环境权应成为基本人权的观点。 《 中华人 民 和 国环境保 护法 》第 2条 定:环境是指影响人类 生 存 和 发 展 的各 种 天 然 的 和 经 过 人 工 改 造 的 自然 因 素 的 总 体 。细 化之 后
惩罚性赔偿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的适用
人造成 的, 第三人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
的过 错 污 染 环 境 造 成 损 害 的 ,被 侵 权 人 可 以向 污 染 者请 求赔
偿, 也可以向第 三人请求赔偿 。污染者赔偿后 , 有权 向第 三人
追偿 。 环境 侵权 案件 不同于一般 的侵权 案件 , 是一类 特殊类 型
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特殊的损 害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 应用到任意环境侵权案件 中 ,将会加大市场经济主体 的运营 成本 , 影响经济发展速度和市场化运作的积极性 , 不利于我 国
目前积极发展经济的国策 , 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 。因此 , 在环境侵权案件 中, 惩罚性赔偿应 当被严格限制其适用 范围, 能够适用惩罚性赔偿 的环境侵权 案件类 型有 以下几种 :
能存在不 劳而获或不 当得利 的情形 。而无论侵害人所遭受的
不公平或受害人 的不劳而获或不 当得利都不符合立法者的立 法本意 , 与社会公众遵循 的公平 、 平等 、 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 3第三方原 因造成 的环 境侵 权的案件才能适用惩罚性赔 . 偿 。我 国刚颁布的《 侵权 责任法》 2 条规定 , 第 8 损害是因第三
摘
要: 惩罚性 赔偿 作为一种特殊的损 害赔偿制 度 , 它本身不具有补偿 性赔偿 广泛适用的特征 , 以惩罚性赔 所
偿 必须在严格 的条件 下使用。此外对惩罚性赔偿的使 用应 当持谨慎 的态度 , 因为惩罚性 赔偿 是一把 双刃剑 , 用的适 当, 既有利 于保护 受害人 的合法权 益 , 又能保证侵 害人不致 因为惩罚性赔偿 而导致 经营困难破走 向产, 能够不干 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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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是 由第三人直接造成 的,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和污染者都有 赔偿 的义务 , 污染者赔偿后可 以像第三人进行追偿 , 这种由第 三人造成 的环境侵权案件应 当首先适用补偿性 赔偿 原则 。下
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环境侵权中的适用研究
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环境侵权中的适用研究随着经济发展的加速和工业化进程的逐步推进,环境问题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然而,在环境保护方面,我国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环境侵权事件频发。
为了有效打击环境犯罪行为,维护生态环境的安全和稳定,我国法律制度对环境侵权事件的惩罚越来越严格。
在这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应用已经逐渐成为热点问题。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和特点惩罚性赔偿是指在民事诉讼中,针对有违法行为的被告,对于原告所遭受的损失或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赔偿数额超出了仅仅抵消原告损失的限度,从而实现了对被告的惩罚的赔偿。
由于其具有强烈的威慑作用和示范教育意义,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保障人类和其他生物的权益。
因此,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国际上也已经得到广泛的应用。
二、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环境侵权中的适用情况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因环境犯罪行为的增多而出现的一种制度,是对环境破坏造成的损害进行全面补偿的一种形式。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和《民法典》等法律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
在环境侵权事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被广泛应用,旨在惩罚对环境造成破坏的施工者、经营者和其他环境污染者,提高他们对环境保护的责任心和意识。
具体来说,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环境侵权中的适用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点:(一)环境侵权行为滞后赔偿不足的情况下,惩罚性赔偿可以作为一种新型的赔偿方式来保障环境的权益和保障权益;(二)环境侵权者在掩盖事实和逃避责任方面表现出的恶意甚至是犯罪行为,可被视为惩罚性赔偿的重要适用对象;(三)针对环境污染问题,惩罚性赔偿可以强化环境审计、评估和验收环节,对于环境事故的根本问题进行了解和治理;(四)由于环境污染给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经常是致命或难以恢复的,此类环境犯罪是很难恢复以前状况的,因此只有通过惩罚性赔偿,才可以对被害方提供更有利的解决办法。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环境侵权中的优点1. 提高责任心和意识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强化环保法律法规在环境保护中的积极作用,特别是针对那些在环保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的人。
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及路径优化
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及路径优化已经施行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该制度又被称为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
这一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为《民法典》的绿色原则增加了新的内涵和意义。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有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方面是在生态环境被损害后,以损害填补规则(即填平原则)为指引,另一方面又在一定范围内加重了恶意侵权者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提高了实施环境侵权的违法成本,使恶意侵权者增强了放弃环境侵权的意图。
惩罚性赔偿是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是以被侵权人实际损失数额为基础,在填平被侵权人的损失后仍需承担一定赔偿数额的制度。
其目的是通过对侵权人的额外惩罚,以防止其重复实施环境侵权行为,并警示他人不要实施类似的侵权行为。
环境侵权根据侵犯的法益不同,可以分为侵犯私权益的普通环境侵权和侵犯公权益的生态环境侵权。
环境侵权是指因行为人因产业活动或个人行为,致使生态环境被污染或破坏,并因该行为的影响造成他人人身权、财产权或公共利益等受到损失的或有受到损失的危险的事实行为。
虽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将惩罚性赔偿引入到了环境侵权领域,为我国环境侵权赔偿惩罚性赔偿责任提供了立法基础,但是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也应该重视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的分析和理解。
一、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相关案例——司法适用上的不同理解(一)全国适用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首案H 公司酸性废液处理系统设备损坏,导致大量酸性废液无法正常处理,于是该公司将1124 吨的酸性废液在附近的山上倾倒,造成了附近8 亩范围内的环境和地表、地下水受到了污染,妨碍了当地居民的饮水。
该行为直接导致环境受到损害,造成了严重后果。
人民法院判决H 公司承担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170 余万元。
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后的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首案。
(二)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诉青岛市Y 艺术鉴赏中心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本案中Y 鉴赏中心违法经营饲养野生动物,破坏了生态环境的动植物平衡,造成了严重后果。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作者:刘竹梅刘牧晗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解释》起草的背景和意义二、《解释》起草的指导思想三、《解释》的主要内容(一)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应遵循的原则(二)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三)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四)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基数(五)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金的量定因素和倍数(六)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一并提起、一并解决为妥善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根据民法典、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一、《解释》起草的背景和意义生态文明建设是关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生态文明建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
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报告明确,要“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除在总则编将绿色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在第一百七十九条继续沿用民法总则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原则性规定之外,还专门在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增加规定了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力回应了社会发展所提出的环境问题,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
惩罚性赔偿,作为损害赔偿填平原则的突破,通过让恶意的不法行为人承担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达到充分救济受害人、制裁恶意侵权人的效果,具有惩罚、震慑、预防等多重功能。
浅议环境侵权损害之救济机制.doc
浅议环境侵权损害之救济机制[内容提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侵权问题日益严重,而在我国现行环境法律体系中,环境侵权救济的法律依据尚不充分,且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规定均存在严重的缺陷和不足。
环境侵权施害方多为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经济实体,而受害方多为一般自然人或环境权益。
一旦发生纠纷,加害方具有雄厚的资金,有充足的人力物力,应诉有条不紊;而自然人作为受害方在认知、防御上处于弱势,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作为受害方数量有限,受害者居于所获利益与维权成本之间的考量,提起环境诉讼的受害方凤毛麟角,环境公益损害之诉常因一方的势单力薄不告而终,从而变相地放纵环境污染的发生。
因此,完善环境公益损害救济的法律机制,对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笔者以多元救济为视角,从社会与法制方面进行多维评析,提出可供司法践行的环境侵权损害救济模式,以期裨益环境法治改革,使生态环境可持性发展。
[关键词]:环境侵权损害现状问题法制救济社会化救济一、现状透析:环境立法之足与维权之难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环境立法得到迅速发展,已初步形成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现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及法律救济制度散见于《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中的相关条款,它们为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框架的构建等奠定了基础。
然而,我国所采用的混合立法模式也带来一些亟需重视和解决的问题,实践中仍缺乏全面完整的环境侵权损害救济制度与可操作性的救济标准和要求。
首先,环境侵权损害中双方当事人主体地位的非平等性、损害后果的复合性和持续性、损害赔偿认定的复杂性,导致环境公益损害救济之路高成本、低成效,进而许多受害者、社会组织等提起环境诉讼的积极性不高。
其次,若提起诉讼,维权成本与损害赔偿数额之间的差距,即使胜诉,诉讼结果也仅足以支撑诉讼经费,受害方仍难以得到足额赔偿,生态环境仍缺乏资金用以修复治理。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摘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对环境污染者或者破坏者进行经济赔偿的一种机制,其建立旨在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系统的功能和服务。
本文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背景意义和现状入手,探讨了该制度的理论基础、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与标准,以及实践效果和改进方向。
结合对其重要性和未来发展的讨论,提出了政策建议,旨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促进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和保护。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并应当成为环境管理的重要一环。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背景意义、现状、问题、理论基础、法律依据、适用范围、标准、实践效果、改进方向、重要性、未来发展、政策建议1. 引言1.1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背景意义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然而长期以来,由于人类活动过度开发和污染,导致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破坏和损害。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类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应运而生。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背景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它可以通过经济手段来约束污染源,并激励企业和个人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一种社会责任的体现,强化了污染者的责任意识和环保意识,促使其更加重视对环境的保护。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可以促进环境问题的解决和环境治理的深入推进,通过对污染行为进行赔偿,激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环境保护。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提升社会的环保意识和法治观念,加强人们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和行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背景意义不仅在于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更在于推动社会经济持续发展、促进人类福祉。
它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手段,也是构建美丽中国的重要保障。
1.2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与问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建立和健全的法律制度,其现状和问题值得深入探讨和思考。
跨国性环境侵权中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探讨
跨 国 性 环 境 侵 权 中惩 罚 性 赔 偿 的 合 理 性 探 讨
朱 昊
( 国政 法 大 学 国际 法 学 院 , 京 10 8 ) 中 北 0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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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不能完全禁止 , 也不能完全放任 自流 。 因此 在环境侵权 的 司法救济上不能一律采取排除侵 害的方式加以禁 止。再者 , 环境侵权过程是通过破坏 环境致使生态 系统失 去平衡而 间
接 作 用 于 受 害人 , 各 种 污 染 行 为 的运 作 机 制 又 涉 及 物 理 、 而
侵权 的特殊侵权 , 特别是在 国际产业大转移 的背景下 , 特别
需 要 通过 法 律 的 手段 对 跨 国 性 环 境 侵 权 的 受 害 人 予 以 充 分
化学 、 气象 、 生物 、 生态 等诸 多学科 , 甚为复 杂 , 加之 , 环境侵
权 的 后 果往 往 是 各 种 因 素 的积 累 , 经 过 相 当 长 时 间 的作 用 要
有效的救济 , 对加害人予以惩戒 。本文通过对跨国性环境侵 权的特点 、 适用 同质赔偿救济的局限性 以及惩罚性赔偿 的功 能阐述, 揭示 了惩罚性赔偿 的合 理性 , 并为 中国在跨 国性 环
有风 险抵抗能力 的普通公众。不仅如此 , 环境侵权的受 害主 体不仅包括当代人, 而且可能包括后代人 。正是由于环境侵 权具有主体不平 等的鲜明特征 , 因此使得环境侵权领域 的严
环境侵权中惩罚性赔偿研究的开题报告
环境侵权中惩罚性赔偿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生态恶化、资源枯竭等问题日益突出,环境侵权事件也屡见不鲜。
环境侵权是指个人、组织或政府在经济活动中,对公共利益和私人权利造成影响的行为。
环境侵权事件给环境和社会造成的损失非常巨大,因此必须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或者加强惩罚性赔偿的力度,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有力的制约。
二、研究目的
本研究旨在探讨惩罚性赔偿在环境侵权事件中的应用,以期能够让侵权者为其行为负责,破坏环境的行为者必须为其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研究内容
1. 惩罚性赔偿的概念、特点以及在环境侵权中的应用;
2. 国内外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比较分析;
3. 环境侵权中惩罚性赔偿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4. 提出完善环境侵权中惩罚性赔偿机制的建议。
四、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
五、研究意义
本研究可以为制定完善惩罚性赔偿机制提供理论参考,有助于保护环境,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
六、研究进程安排
第一阶段:文献调研和资料收集(1-2个月);
第二阶段:案例分析和比较研究(2-3个月);
第三阶段:数据处理和专家访谈(2-3个月);
第四阶段:论文撰写和答辩(2个月)。
七、预期成果
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对环境侵权中的惩罚性赔偿机制进行探讨,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环境侵权中惩罚性赔偿研究的开题报告
环境侵权中惩罚性赔偿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环境治理中,环境侵权成为了一个极为严重的问题。
环境侵权是指因为生产和生活活动等人为因素,导致环境质量下降,从而影响了人民的健康和生存环境。
环境侵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生态破坏等问题也越来越引起公众的关注。
目前,我国环境侵权案件数量频繁,侵权责任认定及赔偿问题引起了较大争议,需要进一步探讨解决。
因此,本文旨在研究环境侵权中的惩罚性赔偿问题,提高侵权责任的认定和赔偿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同时推进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研究的内容和目的本文旨在探讨环境侵权中的惩罚性赔偿问题。
首先,分析环境侵权的基本概念和性质,梳理环境侵权赔偿的法律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
其次,对惩罚性赔偿的概念、种类、适用条件及与普通赔偿的区别进行研究,并剖析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具体作用。
再次,重点研究环境侵权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原则和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并对目前国内外有关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案例进行分析。
最后,根据上述研究结论,提出完善我国环境法律制度中有关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建议。
三、研究的方法和步骤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比较法等多种研究方法,通过搜集、整理相关文献资料和案例,进行案例分析、比较分析等深入研究。
具体步骤如下:第一步,对环境侵权及惩罚性赔偿的概念、特征、种类及法定规定进行概述。
第二步,对环境侵权中的惩罚性赔偿原理、适用条件、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等进行探讨,包括从有关案例中寻找有价值的经验和借鉴外国先进制度的经验。
第三步,通过实际案例分析和比较法的方法,探讨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实际应用,了解其效果和存在的问题。
第四步,根据研究结果,提出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
四、研究的预期结果和局限性预期结果:本文预计能够深入探究环境侵权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原则、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及其与普通赔偿的区别,为完善我国环境法律制度中的惩罚性赔偿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促进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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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5-05-31作者简介:郑 宁(1979-),男,湖北十堰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商法;黎 桦(1968—),男,湖北监利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民商法、法理学。
环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机制探讨郑 宁,黎 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64) 摘 要: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环境侵权行为已普遍存在,因此利用法律制度的设计来抑制环境侵权行为势在必行,具体来说就是要建立环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机制。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机制的理论基础是对侵权行为法抑制功能的重视,现实基础是环境侵权的难以防范性、后果的社会性、举证的复杂性、赔偿的不充分性。
关键词:环境侵权;侵权行为法;惩罚性赔偿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2639X (2005)0420093205 环境侵害是人类活动和文明发展的产物,环境侵害使人们蒙受财产上的损失,并且使公众的健康和生活环境遭受破坏,损害了人类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1](P390)因此,研究如何利用法律制度的设计来预防和惩戒层出不穷的环境侵害行为,以有效地保护我们大家共同的生存环境,便是在现阶段有着重大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
着眼于此,我们提出在环境保护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建立起环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机制。
一、建立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 从理论体系上来看,环境侵权行为是属于民法上一般侵权行为的一种。
将对环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研究置于对整个侵权法的研究视野下,这不仅符合从一般到特殊这一认识事物的方法论,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这种研究方法可以摒弃拘囿于单纯研究惩罚性赔偿机制的功能的局限性①,从而可以为惩罚性赔偿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建立寻求更为合理,也更具说服力的理论基础。
可以说,环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就在于整个侵权行为法领域惩罚性赔偿机制建立的必要性,简而言之,在现代社会,惩罚性赔偿机制与侵权行为法抑制功能需要高度的契合性。
从法理的角度来说,整个侵权行为法的基础功能,或者说主要作用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即惩罚功能、补偿功能和抑制功能(有的学者称之为遏制功能)。
所谓惩罚,即对侵权行为人(或称侵权人)课以严厉的制裁,以惩戒其不法行为。
惩罚功能针对的主体对象是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其功能实现的主要目的就是惩罚侵权人。
所谓补偿,是指由侵权人以被害人(或称受害人)受到的损失为限,对被害人进行相应的赔偿。
补偿功能关注的主体对象主要是被害人,其功能实现的主要目的是尽可能使被害人的权益恢复到未受侵害之前的状态。
所谓抑制,是指通过前述两项功能的实现,即通过对侵权人的严厉惩罚和对受害人积极的事后保护,对侵害人以及其他潜在的侵害人再次实施类似的侵权行为形成威慑,以达到遏制同类侵权行为再次发生的目的。
抑制功能关注的主体对象已由单个个体扩展到包括被害人在内的社会上的所有个体(即所有潜在的受害人),其能实现的目的乃在于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以使社会中的普遍个体免受同样的侵害。
我们认为,抑制功能本应该是侵权行为法的首要功能,然而从整个侵权法的发展历史来看,抑制功能却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
1.侵权行为法的功能演变历史纵观侵仅行为法由古代向近、现代的发展历史,我们可以发现,侵权行为法的三个主要功能是始终同时并存于整个侵权行为法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的。
但是,应该看到,由于各个历史发展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同、国家政权以及法律体制的变化、立法者主观价值取向的不同等,上述三个功能在侵权行为法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中的地位实际上是不断变化第22卷 第4期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 .22 No .42005年12月Journal of Jiangh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Dec .,2005着的,由此表现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侵权行为法作为整体表现出来的显著作用也就大不相同。
具体而言:在古代侵权行为法时期,也即奴隶制社会初期,“(由于)国家机器较为薄弱,财产观念较为淡薄,这时的侵权行为法沿袭了很多原始社会的习惯,原始的侵权行为法主要是同态复仇和血亲复仇规则。
……侵权行为法的主要特点是以‘惩罚主义、报复主义’为宗旨,实行加害责任原则(也称结果责任原则)”[2](P993)。
在历史的这个阶段,侵权行为法惩罚功能的地位比较突出,其作用也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发挥。
而后,“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公力逐渐强化。
为了缓和冲突,减少流血,稳定社会秩序,复仇制度逐渐削弱。
……确立了所谓的‘代偿制度’,即用加害人向被害人或其家属交付赔偿金的形式解决双方的纠纷,被害人以得到赔偿作为放弃复仇的一种条件”[2](P993-994)。
由此,侵权行为法的补偿功能得以凸现。
历史发展到现代社会,也就是本世纪以来,“从整体上衡量,这一时期侵权法的惩罚功能和损害填补功能(补偿功能)基本上处于一种平衡状态,两方面的地位并无明显的差别”。
[3]至此,我们可以说,传统的侵权行为法注重的是惩罚功能和补偿功能作用的发挥,而侵权行为法的抑制功能始终是通过惩罚功能和补偿功能而附带发挥作用的。
换句话说,抑制功能在侵权行为法发展中实际上一直是处于从属地位的,是受到忽视的,即使是发展到现代的侵权行为法仍然如此。
这不能不说是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局限,更为严重的是,这种功能的缺失实际上已经阻碍了侵权行为法的进一步发展。
正如美国学者斯太芬所看到的那样,“20世纪的侵权行为法在接过19世纪侵权法的有用规则和制度的同时,也接过了它的阻碍侵权行为法发展的因素。
这里的阻碍性因素,可理解为诉讼中举证的困难、诉讼成本的巨大、制度功能的缺失问题”[4]。
2.发挥侵权行为法抑制功能的意义为了克服侵权行为法发展的局限性,我们必须注重其抑制功能的发挥。
从更宏观的历史发展趋势来看,我们甚至有充足的理由认为,在21世纪,侵权行为法的首要功能必将是抑制功能。
因为,首先从法律价值层面上来看,“补偿为满足受害人利益的最低目的,抑制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最高目的,两者共存,才能相得益彰”[5]。
其次,我们之所以强调侵权行为法抑制功能的重要性,还在于抑制功能可以抛开对受害人在遭受侵害行为之后进行被动事后补救的局限性,转而注重对受害人或者说潜在受害人积极的事前预防性保护,这无疑更能体现侵权行为法的人文关怀。
此外,从适用对象和维护利益的性质上来看,无论是惩罚功能还是补偿功能,其关注的对象首要的是单个的个体,主要维护的是个体的利益。
而抑制功能将关注的视角从单纯的个体转向整个社会群体,从对个体利益的维护转向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这无疑符合了整个私法体系在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公法化的倾向,具有极强的生命力。
因此,我们认为,这种因缺乏对抑制功能足够重视而引起的侵权行为法的局限性是不容忽视的,理论上,我们必须寻找一种有力的机制来推动促进侵权行为法抑制功能的实现。
而惩罚性赔偿机制就是迄今我们所能找到的最适合的“推动器”。
3.惩罚性赔偿发挥了侵权行为法抑制功能惩罚性赔偿,顾名思义,就是指具有惩罚性质的赔偿制度,它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
正是由于这种机制确立的由侵权人支付的赔偿数额超出了传统民法所规定的以受害人所受损失为限进行赔偿的界限,突出了对侵权人的惩罚,故而被学术界称为“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产生以来,围绕着其存在以及适用的合理性问题产生了大量的争论,尽管如此,它还是对整个世界范围的法律体系产生了重大影响。
目前除了英美法系国家之外,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普遍采用了这一机制。
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规中也相继确立了这一赔偿机制。
从一定意义上说,惩罚性赔偿机制之所以在实践中保持如此旺盛的生命力,就在于其特有的抑制功能。
可以说,惩罚性赔偿并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其运用惩罚乃在于达到抑制违法行为的目的。
惩罚性赔偿使行为人考量成本效益,因而从利益机制上对其行为进行遏制,这就形成了一种最优化的遏制方式(op ti onal deterrence)[6],惩罚性赔偿就是采用这种利益消除的方式遏制不法行为。
遏制既是对惩罚性赔偿合理性的传统解释,也是惩罚性赔偿的根本价值取向和首要功能。
可以说,源于英美法系的惩罚性赔偿之所以能够在英美法系国家,乃至于大陆法系国家产生重要的影响,就在于其具有明显而有效的遏制功能。
这里的遏制“与单个的责任没有联 江汉大学学报总第22卷系”,“是指确定一个样板,使他人从该样板之中吸取教训而不再从事此行为”,[7]也即“杀一儆百”。
因此,“惩罚性”这个词有时也用“示范性(exe mp la2 ry)”一词来代替。
抑制可以分为一般的抑制和特别的抑制。
一般抑制是指通过惩罚性赔偿对加害人以及社会一般人产生遏制作用,特别抑制是指对加害人本身的威吓作用。
惩罚性赔偿的作用更多的是一般抑制。
前面已经提及,抑制功能的发挥在侵权行为法发展中虽然具有极大的重要性,但它恰恰是我国当前侵权行为法所欠缺的,而惩罚性赔偿机制又正好可以发挥其特有的抑制功能,因此,确立侵权法领域内惩罚性赔偿机制的适用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具有合理的理论基础支撑。
二、建立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现实基础 我们探讨侵权法领域内的惩罚性赔偿机制建立的必要性和普遍意义,也只是为环境侵权领域内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寻找到深层次的理论基础,但这并非足以说明在环境侵权行为领域也必须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因为并非对所有的侵权行为都必须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来实现抑制功能。
对某些侵权行为领域而言,通过侵权行为法的惩罚功能和补偿功能的发挥就已经可以实现抑制功能,这些领域当然就不必专门建立以抑制功能为主要功能的惩罚性赔偿机制了。
我们之所以提出要建立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主要原因还在于,实践的考察暴露出,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特别是环境侵权法未能很好地实现侵权行为法所要求实现的一般意义上的抑制功能。
换言之,我们认为,建立环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有着现实的基础。
诚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在环境资源法中,……民事责任的承担原则表现出很大的局限性。
”[8]环境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行为确有其自身的一些现实特点,这使得在该领域必须建立起特殊的法律保护机制以应对大量的环境侵权行为。
1.环境侵权的难以严格防范性环境侵权的产生与我们对环境保护价值的主观认识和客观现实可能性这两方面因素是密不可分的。
从主观角度来说,如果一国国内高度认同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那么环境侵权产生的可能性就会降低,反之就会增加;从客观角度来说,如果环境保护的现实操作性较强、成本较低,那么环境侵权产生的可能性也就会降低,反之则会增加。
首先,从主观角度来分析,环境保护自身处于经济发展和生态和谐两种价值的冲突和协调中间,自身价值受到严重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