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昱律师《浅谈合伙律师事务所劳动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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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行为,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的各类管理活动,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等。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独立自主的原则。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行为,保障服务质量。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划分管理权限,明确管理层责任。

第二章人事管理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激励、考核等各个环节。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招聘员工,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开展员工培训,提升员工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员工工作表现,激励优秀员工,激发员工积极性。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的员工考核制度,对员工进行全面评估。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安全、稳妥进行。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加强财务监管。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做到收支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四章业务管理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确保业务活动合法、高效进行。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客户提供规范、高效的法律服务,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的案件管理制度,确保案件办理的合法、稳妥进行。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团队协作,提升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的违规处理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对严重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辞退、追究法律责任等。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企业如何规避劳动合同风险

企业如何规避劳动合同风险

慎重思忖新《劳动合同法》(二)企业如何规避劳动合同风险文/陈昱陈昱陈昱,,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法律事务部副主任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在劳动争议和完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制度以及企业改制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制度以及企业改制、、兼并兼并、、破产中的劳动关系处理方面经验丰富用人之前的法律要点《劳动合同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应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招聘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上述规定对用人单位的招用权利在三方面进行了限制和规范:第一,确定了劳动关系建立的日期是用工之日而非实际签订劳动合同之日;第二,规范了劳资双方的知情权和告知义务,对双方权利都是一种保护;第三,禁止扣押证件和收取财物及担保,即使是第三人的担保也不允许。

应该说,这些规定更多的是对企业非法用工的限制,特别是不得要求担保或扣押证件,收取财物问题上更是鲜明。

但在目前的劳动用工管理中,劳动者可能经常不辞而别,不办理移交手续而带走企业的财物或相关物件,这让企业非常头痛,但现在法律已明确规定不得扣押证件、收取财物或提供担保,企业今后将如何管理将是新的课题。

对于第一个方面的问题,企业应当注意,在招用劳动者一个月内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做到建立员工花名册备查,以便纠纷发生时承担举证责任;对于第二、第三个方面问题,企业应尽到告知和一般审查义务,充分如实地告知劳动者企业的相关情况,同时做好审慎调查,充分了解招用人员的基本情况:真实住址、身份、个人品行、资信及健康状况、专业技能、学历等,一旦出现劳动者不办理交接手续离职或侵占企业财产逃逸等情况及时追查索赔;同时,在聘用与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履行审查义务。

律协劳动法律风险防范与应对提纲

律协劳动法律风险防范与应对提纲

重庆市律师协会劳动法律风险防范与应对培训讲座主讲人:陈昱主办:重庆市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2012·12劳动法律风险防范与应对主讲:陈昱,市律协劳动专业委员会主任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一、劳动关系1、定义: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认定劳动关系的特征:案例:房产公司聘用人员案3、劳动关系与其他关系的区别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案例:某外资酒店聘请清洁工案法规规定4、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A、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B、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C、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D、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

二、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有固定期限: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适用于一般性用工无固定期限: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案例:退伍军人就业案(引出法规:劳动法、劳动部的规定)应对措施:合同订立与履行订立:1、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案例:员工不辞而别案2、有合同无关系的处理: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至用工之日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劳动者的医疗费用等责任,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技术人才不到位)3、拒签、未签合同的处理:1)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密集型企业员工拒签)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规定执行,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改体制 管案件 构和谐——加强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的做法

改体制 管案件 构和谐——加强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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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合伙律 师事稿所规鲍建彀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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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改燮决策、孰 行和行政 械耩 “ 三位 一谴”的管理模 式 ,将 决 策戳槽 合伙人 合凝舆孰行械耩管
委合分闲,彀立尊碱行政绝监 ; 建立案件喜批嫦口管理制度 。一佃案件徙接案到鲒案。均由蹄 口管理合伙 人 统一舂批 ;建 立集髓学 智制度 。嗣展 集髓 文件 活勤 。培饕 集醴精神 ,耩建 和谐 氛 圉,“ 同心戟 闩,不搞 寓裹 ” ’ 。


建立健全决策、孰行 、盛督樾制。规乾和劁新管理髓制
自 19 96年建所以来,本所一直采用 “ 一保能”式的管理模式 ,即:律 所的主任 ,既是律鲕所榷力 檄耩一 合伙人台谶的召集人 , 又是律师所管理橙耩一 管委舍的负寅人 , 遗是律师所 H常行政事耪的孰 行人。逭殛高度集槿的管理模式 , 存在以下同题 : 一是责槽不清 。缺乏制约。把决策 、孰行和行政管理樾 楷三者混在一起 ,尊致蹴寅不清 ,槿寅不分 , 缺乏相互制约、盛督 。二是主要领尊忙于事耪。由于三獯皲 槽集于主任一身 , 造成律师所主任被各檀禽疆及行政事耪缠身,不馑影警全所的整髓建毅 。 而且影罂他本 身的紫耪和利益。因禺省主任是羝鞭酬的。 赓峙而叉吃蔚 , 稚都不想斡遣侗苦差事 ,甚至提出各合伙人翰 流做菇。三是管理不到位。高度集槿,镇撙事耪缠身,摊免颇此失彼 , 许多工作管理不到位 , 律鲕所内部 管理比鞍薄弱 。 焉改燮谊棰状况 。 缝遇多次封输研究 , 决定封律师所的管理髓制和管理方法寅行改革, 主要抓了雨黠: ( J 一 改革管理 休制 1 .决策横耩舆孰行橙耩分 阕。合伙人畲谶是督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寅 、 保管本所公章印望等——均由行政德盛负荫。行政缌盛由主任提名,合伙人舍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研究文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研究文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研究文/张学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律师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已初步形成了一支规模达12万多人,具备较高素质的律师队伍,律师执业机构的专业化、规模化程度也在不断加强。

从这些年律师业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发展促进了律师业的持续发展,而对律师业的有效管理则保证了律师业的健康发展。

从总体上看,我国已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管理体制,这种体制大致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业的宏观行政管理;第二、律师协会的对律师业的行业管理;第三,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

本文要探讨的主题就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的若干问题。

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国办所、合作所和合伙所。

而要开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按照要求必须有三个以上合伙人才能获得开业批准。

因此,随着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建立,在其三个或三个以上合伙人之间立刻就面临如何有效协调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如何确立事务所的管理模式等问题。

尤其在律师事务所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的情况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就成为一种日常需要日益受到合伙人的重视。

这种管理的需要主要体现在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执业所在单位,对律师业务水平的提高具有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责任;对律师遵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具有管理责任;对律师的过错行为具有民事赔偿或行政责任,对律师的对外责任的承担负有无限责任等等。

因此,一个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管理方面的成败将不仅影响到律师事务所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将直接影响到律师业的整体执业水平。

只有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有了一个长足的提高,才能从整体上提高律师的社会诚信度,亦为律师执业环境的改善创造一个良好的内部环境。

从北京律师业的发展情况看,北京律师业从1988年开始了合作制的试点,1992年开始大规模推广合作制事务所,1995年开始向合伙制转制。

目前,根据调查资料显示,在北京的律师事务所中超过97%的事务所都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当然,由于事务所本身发展历史的不同、事务所的业务规模大小不同以及事务所的主营业务等等情况的不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模式和管理制度各有特点,但是,由于合伙制本身固有的特征与律师执业的一般规律,笔者认为应当存在一些经过实践证明能够较好地适应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展的管理模式和制度,对这些模式和制度进行总结和分析,将有助于较好地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进行有效管理,有助于较好地促进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稳健发展。

事务所合伙人制度

事务所合伙人制度

事务所合伙人制度事务所合伙人制度是一种商业组织形式,允许多个合伙人共同经营一个事务所。

在这个制度中,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力参与事务所的管理和决策,同时也共享事务所的利润和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事务所合伙人制度是一种具有灵活性和高度专业性的商业模式,尤其适用于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专业服务行业。

事务所合伙人制度的优势首先体现在人才优势方面。

合伙人制度能够吸引并保留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各个合伙人都是事务所中的核心成员,共同承担事务所的运营和管理,形成了一个协作高效的团队。

合伙人在拥有公平的分配利润的同时,也能够通过合伙人会议等方式参与到事务所的战略决策中,共同推动事务所的发展。

其次,事务所合伙人制度在经济效益方面表现出突出的优势。

由于合伙人对事务所的经营管理负有责任,他们更加投入和积极地参与事务所的业务和项目拓展,从而提高了事务所的效益。

此外,事务所合伙人制度还可以鼓励创新和合理的风险承担,合伙人可以更好地利用自身的专业技能和资源,为事务所创造更多的商机和价值。

事务所合伙人制度还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合伙人可以根据事务所的需要进行组织和调整,增加或减少合伙人的人数,调整合伙人的权益比例等,从而适应不同阶段和不同发展需求下的经营管理。

此外,合伙人也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喜好和业务特长来选择自己关注的领域和项目,带来更好的专业性和客户满意度。

然而,事务所合伙人制度也存在一定的挑战与问题。

首先,合伙人之间的利益纷争可能会导致事务所内部的冲突和分歧,影响团队的协作和合作。

其次,事务所的利润分配和合伙人之间的权益关系需要明确的制度和规则来约束,否则可能导致不公平和不稳定的情况发生。

此外,事务所合伙人制度也存在合伙人流动性的问题,当合伙人离开或新加入时,事务所的组织结构和经营管理也需要相应的调整和适应。

总结起来,事务所合伙人制度是一种有效的商业组织形式,能够充分利用各个合伙人的专业技能和资源,提高事务所的经济效益和竞争力。

浅议合伙律师事务所长效机制的构建

浅议合伙律师事务所长效机制的构建

浅议合伙律师事务所长效机制的构建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和律师制度改革的深化,合伙律师事务所已成为律师参与社会法律服务的主要组织形式。

它对宣传法律、捍卫正义、平衡利益关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但是,由于律师制度还不尽完善,特别是对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使合伙律师事务所在管理中出现的许多问题,直接影响了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可持续性发展,对建立以法治秩序为核心的和谐社会带来了一定的障碍。

一、合伙律师事务所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律师执业机构”。

由此可见,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一种合伙制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但是,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又和一般的合伙关系有很大的区别。

在目前的合伙律师事务所运行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缺少专职的高级管理人才,导致事务所的发展缺乏长远的规划。

《合伙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管理律师事务所日常事务”。

但是,在实际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中,很少有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更没有专门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事务所日常管理工作。

根据合伙法律关系,合伙人与事务所的管理者是一种聘用关系,但是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和合伙人之间的聘用关系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在当前事务所管理的实践中,事务所的管理者往往是合伙人之一,他们身份上具有三重性:一方面他们本身是合伙人,是事务所的投资者;另一方面他们又是事务所的管理着,要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更重要的是他们又是一个专职的律师,要承接大量的律师业务。

在事务所运行中,这些人大多数都是事务所的业务骨干,在繁忙的专业业务压力下,很难确保他们能够把充足的精力投入到事务所的管理中,以至于使事务所的业务管理流于形式,出现许多管理漏洞,容易导致一些律师在案件承办中出现责任事故,给事务所声誉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严重影响事务所的可持续发展。

劳资管理换挡提速

劳资管理换挡提速

制度制定新程序,合同管理新职务,员工手册新武器劳资管理换挡提速来源:中国经营报作者:李媛 2007-10-15 22:15:10升级装备“陈律师,您看我们单位明年上一个新项目,到时候要招聘一批新人,试用期怎么设定为好?”“单位领导想辞退人,补偿金怎么给?”……自打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陈昱开始为企业讲座解析明年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新法)开始,几乎场场讲座下来都被企业围个“水泄不通”。

“比起1994年的《劳动法》,新法着重规范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下的权利义务,并且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操作性,其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加强了劳动者的保护,而且明确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核心。

”陈昱强调,那么,在新法实施后,企业如何行使管理职权?面对新法规定的对企业的一系列约束条款,企业又将怎样理解与实施?仍然可以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韩江(化名)是一家私营企业的小老板,他手下的员工大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一部分核心员工也都是一年一签合同。

在了解了一些新法的相关内容后,韩江很着急:“如果这些员工在以后都被视为签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那我的成本会增加很多。

”事实上,新法对于劳动合同期限有了明确的指向——以无固定期限为常态、以固定期限为特殊。

针对这一点,陈昱给企业的应对建议是:在新法实施后,把首次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设定为3年。

按照新法规定,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较长的试用期有利于企业掌握主动,充分考察劳动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有充分的解约时间。

同时,如果企业是一个集团公司,可以让下属不同子公司分别多次与劳动者订立有期限的劳动合同,从而规避一个企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

企业要更加注重民主的程序设计“终于能和老板叫板了”,看到新法第4条对于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刚刚辞职的小薛挺兴奋,“辞职就是不满意原来工厂的休假和福利制度,当时没有商量的余地,但是到了新单位不知道谈条件的时候能否用上这一条”,小薛说。

律师合伙管理制度

律师合伙管理制度

律师合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合伙事务所的管理行为,依法维护事务所和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律师合伙事务所内的合伙人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律师合伙事务所应当依法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维护律师行业的良好声誉。

第四条律师合伙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结构,合理配置管理人员,实行科学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律师合伙事务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严格履行职业操守,保障合伙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伙人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合伙人有权参与事务所事务的决策,行使持股权,分享事务所的收益。

第七条合伙人应当遵守事务所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保障事务所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第八条合伙人应当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职业义务,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和事务所的声誉。

第九条合伙人不得擅自处分持股权,不得利用事务所资源谋取私利,不得损害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合伙人有权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事务所的经营管理,对事务所的重大决策有权知情和参与讨论。

第三章管理机构和权力第十一条律师合伙事务所的管理机构包括合伙人大会、管理委员会、执行董事会等。

第十二条合伙人大会是事务所的决策机构,行使最高权力,对事务所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三条管理委员会是事务所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合伙人大会的决策。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会是事务所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事务所的经营管理,确保合伙人利益不受损害。

第十五条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合伙人选举产生,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可连任一次。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会成员由合伙人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不得超过五年,可连任一次。

第四章事务所经营管理第十七条律师合伙事务所应当坚持专业化、规范化的管理模式,保障律师事务所正常经营和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律师合伙事务所应当建立规范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经济管理和财务监督,确保合作伙伴利益不受损害。

第十九条律师合伙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人员、设备、信息等各方面的管理和风险控制。

合伙律所管理制度

合伙律所管理制度

合伙律所管理制度一、引言合伙律所作为律师职业中一个重要的组织形式,其管理体制对于律所的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个良好的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规范律所的运作,提高律师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合伙律所的管理制度,分析其组织架构、权责分配、决策机制等关键要素,以期为律所管理者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合伙律所组织结构1. 合伙律所的股东结构:合伙律所的所有权结构直接关系到其管理和发展。

在很多合伙律所中,通常由合伙人共同拥有律所的股权,并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

同时,一些大型的合伙律所还涉及到其他股东,如外部投资者或者非合伙律师。

2. 合伙律所的管理层构成:合伙律所的管理层通常由几名或有时众多的合伙人组成,他们共同负责律所的经营管理。

管理层通常包括管理合伙人、执行董事、财务总监等职位。

管理层的组成和权责分工直接决定了律所的运作效率和决策速度。

3. 合伙律所的支持团队:除了管理层之外,律所还需要拥有一支专业的支持团队,包括律师、行政人员、技术人员等。

这些支持团队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协同工作能力对于律所的业务拓展和服务质量至关重要。

三、合伙律所权责分配1. 合伙人的权责分配:合伙人是律所的核心管理层,他们必须清晰地知道每个合伙人的职责和权利。

一般来说,合伙人分为管理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管理合伙人负责制定律所的发展战略和管理政策,普通合伙人主要负责实际执业和业务拓展。

2. 合伙律所员工的权责分配:除了合伙人之外,律所的员工也需要明确自己的权责,以便能够更好地展现其专业能力和晋升空间。

律所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员工管理制度,包括晋升机制、薪酬激励、培训计划等,以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四、合伙律所的决策机制1. 战略决策:合伙律所的战略决策应当由管理层共同商讨和制定,然后提交给合伙人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

在制定律所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市场策略时,管理层需要充分吸收合伙人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决策科学、有效。

2024年学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学习心得(2篇)

2024年学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学习心得(2篇)

2024年学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学习心得作为一名学习法律专业的学生,对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办法以及律师的职业规范有着浓厚的兴趣。

近期,我有幸学习了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并对此进行了一些总结和思考。

在此,我将分享我的学习心得,希望能够对其他学习法律专业的同学有所帮助。

首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学习使我对于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和运营模式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根据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由合伙人和职员共同组成,每个合伙人在事务所中分享利润并承担事务所风险。

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制度有利于吸引优秀的律师加入,并能够有效地保持事务所的稳定发展。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层次,包括合伙会、管理委员会以及行政人员。

了解这些规定,对于理解事务所的运营模式和决策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学习让我对于律师的职业规范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作为律师,我们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和专业技能,还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办法中详细规定了律师的行为准则,包括忠诚和尽职、保密和勿扰、公正和诚实等方面。

这些规定对于律师的职业行为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

通过学习和遵守这些规定,我们可以建立起良好的职业形象,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

再次,学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使我对于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环境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法律服务需求呈现出多元化和个性化的趋势,不同层次和领域的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竞争也日益增强。

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律师事务所的可行业务范围和开展业务的限制。

在这个充满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律师事务所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才能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并在市场中取得竞争优势。

此外,学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还使我意识到,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工作需要科学、规范和专业。

事务所的管理要做到科学决策、合理组织、高效运作。

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要求和管理制度,包括管理准则、案件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

浅谈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与发展

浅谈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与发展


浅谈合伙制律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事务所的管理与发展
徐 建 明
( 3 2 4 1 0 0 浙江万盛律 师事务所 浙 江 江 山 )
系处 置 简易 是 该种 状 况 出 现 的诱 因 。追 求物 质 利 益是 分 配 关系 的最 明 显 的体 现 。追 求利 益 无 可厚 非 ,但 我 们 既不 运 用过 分 凸 显 整 体 利益 的 “ 平 调 ” 形式 ,又要 摒 弃 无联 系 、独 自承 担 收益 风险的 “ 单 干 ”形 式 。搭 好 桥 梁 ,才 是 合伙 人 所 谓 的 “ 合”。 桥 梁 归 于两 点 :一 是 精神 上 拥有 共 同的 理念 与 志趣 ,二是 物 质 上 收 益 分配 要 体 现互 利共 赢 。所 以 ,合作 者 在进 行 利 益分 配 时 应 先 统筹 利 润 ,接 下来 再 去 思考 收益 总 数 、资历 知 深 度 和社 会 从 当前 来 看 ,我 国合 伙 制 律 师事 务 所 不管 是 经 营规 模 ,还 赞 同度 等等 和整个 团 队有关联 的成分 , 寻找并 建立 一个 中 间点 , 是管 理 机 制上 都 还无 法 满 足我 国不 断扩 大 的法 律 服 务市 场 的需 这 样 以后 再 进 行利 益 分 配 。对 于 中间 点 的判 断 与 断定 ,很 难 有 求 ,这 不利 于我 国法 律 人 才 的培 养 与 发展 。因此 ,研 究 和 探 索 个 清 晰 的规 则 , 因为律 所 不 同 ,合 作伙 伴 不 同 , 中间点 也 会 合 伙制 律师 事务 所管 理机制 的改革对 策是 当务 之急 。 不 同 ,只能具 体 问题 具体 分析 。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劳动关 系主体 3 . 正确 解决好合伙律 师和聘 用律 师二者之 间的关 系,这 合 伙 制 律 师事 务 所 成立 的法 律基 础 条 件 是 《 合 伙 协议 》 , 样才能把事务所的人 才资源优化整合 律 所 合 伙人 按 照 《 合 伙 协议 》所 规定 的 ,同时 兼具 投 资 人 与从 千万不要认为合伙律师就是老板,外聘律师就是员工 。每 业 律 师 ,雇 主 与 劳动 者 的 双重 身 份 。一 方 面 ,合伙 制律 事 务所 名律 师 都 具 备着 专业 的职 业知 识 与 技 能。 只是 合 伙 律师 的执 的合伙人符合 《 合伙企业法 》所规定 的投资人范畴 ,也就是对 业 期 限相 对 于 聘用 律 师 来说 时 间 长 了 5年 ,除此 之 外 ,二 者 并 律 所 的 财产 以及 收入 盈 余 享有 所 有权 与分 配权 ,而且 同时 还必 无 其他 差 异 。作 为 合伙 律 师 必须 要 意识 到 ,聘 用 律 师 不会 对 自 须 承 担 律所 债 务 的无 限连 带责 任 。这 与 《 公 司 法 》所 规 定 的投 己 造成 竞 争 ,反 而 是在 帮 助 自己去 开拓 更 大 的市 场 空 间 ,只 有 资人 稍 有差 别 。 另一 方 面 ,根 据 相关 律 法 规定 ,律 所 合 伙 人要 明 白 了这一 点才 能够 和聘 用 律师 树立 公平 对 等和 睦 的相处 模式 。 成 为 该 律所 的法 定投 资 人 和雇 主 ,就 必 须 在该 所 执业 ,因此 这 合伙 人 必 须要 重 视 聘用 律 师 所关 心 的 三方 面 要素 :一 收入 要 能 又与 《 劳 动合 同法 》 所界定 的劳动者 范 畴相 同 , 属 于特 殊劳 动者 。 够 达到 预 期 的 目标 ,二 在 工作 上 要 获得 尊 重 ,三 有 发展 的平 台 二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与发展 与机 会 。其 中最 关键 的是第 三要 素 。所 以 ,合 伙 律师 事 务 所 想 1 .“ 人合”是合伙制律 师事务所 的立足之本 要 发展 壮 大 ,成 为业 界 的有 名 律 所 ,一 定要 对 合 伙人 资 格 严 格 合 伙 制 律师 事 务所 从 本 质上 来 讲 是 合伙 人 的 自愿 组 合 。律 把关 ,优胜 略汰 。只有满 足既定 条件 的 律师 , 方 可成 为合伙 者 , 师 普遍 认 同在 自愿 组 合 的基 础 上采 取 合伙 制 的 形式 建 立 律师 事 但 是 如 果 行 为 出错 ,那 么合 伙 资 格 也会 被 取 消掉 。这 样 的 制 度 务 所 并 经营 发 展 。 自愿组 合 的 核 心是 合伙 人 之 间要 互 相 信 任 , 规定 ,不会 造 成 事务 所 唯创 办 者 独 尊 ,能够 把 精 英全 部 集 中在 这 样 才能 保 证事 务 所 正 常发 展 ,从 而 才能 发 挥 出合 伙 制强 大 的 事 务所 的骨 干层 。这 样一 来 ,事务 所必 然会 有很 好 的发展趋 势 , 力 量 与作 用 。根 据 以往 的经 验 可知 ,大多 数合 伙 制 律 师事 务 所 “ 名 所 ” 的愿 望 也 指 日可 待 。 “ 名 所 ” 最好 的状 况就 是 所 里 律 的 合作 伙 伴 间一 旦 存 在 “ 人 合 ” 问题 ,这 一 问题 解 决 不好 将 直 师 优胜 略汰 ,在 强大凝 聚力 的影 响下 ,朝着 共 同的 目标奋 斗 。 接 导致 律 师 所难 以发 展甚 至 最 后解 散 。所 以 ,合 伙 制 律师 事 务 三 、 结束 语 所 想要 良好 的持 续 运 营发 展 必须 要 处 理好 合伙 人 之 间 的关 系 和 随着 国民经 济 的不 断增 长 ,各 个领 域 对 律 师 的需 求 也呈 直 解决 好合伙 人 之间 出现 的问题 。 线 上 升 趋势 。 合伙 制 律 师事 务 所应 该 抓 住这 样 一 个发 展 良机 , 相 同 的思 想 观念 ,相 同 的理 想追 求 ,想 同 的创 业 理念 ,这 同时 完 善本 所 的 管理 体 制 ,将 律所 发 展 壮 大 。总 而 言之 ,合伙 些不是单凭喊口号就能完成,必须要依靠科学完善的运营机制 制 律 师事 务 所 的管 理 与 发展 是 一个 需 要 打 持久 战 的工 程 ,全所 来 保证 与 实 现 。只有 做 到 理 念与 机 制 一一 对 应 ,才 能 把理 念 转 律 师 的必须一 起共 同努 力 ,才能 将律所 做大 做强 。 换 到实 际 应用 中。笔 者 认 为合 伙 制 的组 织 形式 也 存 在 利弊 ,好 参 考文 献 : 的 是它 可 以让 律 师合 伙 人 自主选 择 想 要 的机 制 ,但 是创 建 一 个 [ 1 ] 刘 晶茹 . 舍伙 制律 师 事 务所 的崛起 [ J ] . 山西 经 济管理 干部 学 院 符 合 因地 制宜 的管理 机 制 ,需 要 付 出很 多 的 时 间和 精 力 ,而且 学报 . 2 0 0 9( 0 4 ) 必须 要 在 实 际运 营 中不 断 的 去试 验 一 总结 一 完 善 。所 以 ,优 秀 [ 2 ] 汪 少鹏 . 合伙 制 律 师 事 务 所管 理 思 维 创新 之 我 见 [ A ] . 第 四 届 的管 理 机制 必 须 是合 作 伙 伴们 相 同意 志 的结 晶 ,不 源 于单 个人 中 国律 师论 坛百 篇优 秀论 文集 [ C 】 . 2 0 0 4 的 主观 意 志 。优 秀 的管 理机 制 不 倡 导律 师 个人 一 意 孤 行 ,注重 [ 3 J 张学 兵 . 合伙 制 律 师 事 务 所管 理 制 度研 究 [ A ] . 第四 届 中 国律 律 师 事 务所 的团 体合 作 精 神 ,强 调充 分 释 放 团 队整 体 的能 量 , 师 论 坛百篇优 秀论 文集 [ C 】 . 2 0 0 4 以便 事 务所 能够 不 断 突破 原 有 的计 划 与 目标 ,这 就 是 “ 人合” [ 4 ] 喻 映辉 . 浅论 律 师 事 务 所核 心 价 值 观 的形 成 和 发展 [ A ] . 第 三 的精髓 所在 。 届 西部 律师 发展 论坛 论 文集 . 2 0 1 0 2 . 完善 分配关系,是事务所发展壮大的前提 [ 5 ] 金琦. 合伙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管 理 模 式 创 新 —— 结 合 贝克 ・麦 目前 很 多合 伙 所 在 费用 分 配 上基 本 采 取这 两 种 方 法 :一是 肯 思律 师 事务 所 的实 证 分 析 Ⅱ 】 . 武 汉科 技 大 学 学报 ( 社 会科 学 2 0 0 6( 0 2 ) 费用先按照合伙人各 自的业务额 比例分配 , 结余的再平均分配 , 版 ). 二是合伙人各 自管理财务 ,各 自承担收益风险。这些合伙人对

合伙律师事务所冶理模式探析

合伙律师事务所冶理模式探析

合伙律师事务所冶理模式探析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治理模式探析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一个复杂且特殊的组织,其管理水平超过对企业的管理水平,更需要创新管理,以真正实现现代化、国际化、规模化和品牌化。

一、对贝克·麦肯思成功经验的借鉴贝克·麦肯思国际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49年,最初是由两名年轻律师Rus Sell Baker和John Mckenzie在美国芝加哥成立的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目前,贝克·麦肯思已发展成为由来自30多个国家的3300多名律师组成的全球最大的国际律师事务所。

在其全球65家办事处中,有56家位于美国之外,500多名国际合伙人都是同一美国合伙制下的成员,但是一半以上的律师是美国以外的外国公民。

律师事务所的内部业务主要是以英语进行,但是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通晓世界上58种语言。

因此,贝克·麦肯思被誉为由具有不同国籍、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律师组成的国际律师事务所的成功典范,成为许多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品牌化发展效仿的模式。

如今,贝克·麦肯思在其管理委员会主席克莉斯汀·勒加德女士的带领下,创造了超过10亿美无的总收入(其中亚洲各办事处收入占全球业务收入的1/4强),而且还在全球范围内取得执业的优异成绩与各种嘉奖,如1999年和2000年分别获得“最佳中国业务奖”和“2000年度最佳国际律师事务所”等殊荣;2002年、2003年成为排名全美律师人数最多、业务收入居第二位的合伙律师事务所。

贝克·麦肯思的发展历程充分说明了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的两点成功经验:其一,合伙律师事务所要明确品牌定位,以高效优异的服务质量实现品牌化管理;其二,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层必须重视合伙制的管理和合伙人的质量。

(一)树立品牌,以质取胜在瞬息万变的国际经济环境和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合伙律师事务所要始终立于不败之地,树立自己的品牌,走品牌化的发展道理是必然的选择。

对于合伙律师事务所而言,品牌化必然要与规模化发展相伴而行。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范本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运营管理,保障合伙人合法权益,提高律师事务所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律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及员工。

第三条本律师事务所遵循依法、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合伙人合法权益,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本律师事务所设合伙人会议,作为律师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五条合伙人会议职责:(一)决定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项,如变更章程、合伙人入退伙、律师事务所解散等;(二)审议和批准律师事务所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三)选举和罢免合伙人;(四)制定和修改本制度;(五)其他应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合伙人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七条本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服务;(二)担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律顾问;(三)办理各类法律事务。

第八条合伙人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开展业务,不得从事非法业务。

第九条合伙人之间应相互尊重、支持,共同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声誉。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条本律师事务所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合伙人出资应当及时足额到位,并按规定享受权益。

第十二条合伙人收益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合伙人承担律师事务所债务,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章合伙人权益第十四条合伙人享有下列权益:(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二)了解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财务状况;(三)获得合理收益;(四)参与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五)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合伙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制度及法律法规;(二)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三)保守执业秘密;(四)按时缴纳出资;(五)其他义务。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六条合伙人违反本制度及法律法规,造成律师事务所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分裂之原因的经验交流发言稿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分裂之原因的经验交流发言稿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分裂之原因的经验交流发言稿各位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同事们,大家好!今天我想与大家进行一次关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分裂的经验交流,分享一些我个人的观点和经验。

作为一个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我对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运营和管理都有一定的了解和经验。

首先,我认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分裂的原因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利益分配不公。

在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中,律师们共同分享事务所的成果是一个基本原则。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时难免会出现一些律师感到自己的努力和贡献没有得到公平的回报,导致利益分配不公。

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及时妥善解决,就容易导致律师之间的矛盾激化,最终可能导致事务所的分裂。

第二,管理机制不完善。

一个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管理机制的科学与否。

如果管理机制不完善,导致决策效率低下,沟通不畅,律师之间的合作变得困难,就很容易导致事务所的内部矛盾加剧,最终分裂。

第三,专业发展路径不清晰。

律师这个职业对于很多人来说是一个长期的职业规划,大家都希望能够在自己的专业领域有所成就。

如果在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中,律师们发展的专业路径不够清晰,无法给予律师们足够的发展空间和机会,那么律师对于事务所的归属感就会下降,也更容易出现分裂的情况。

在我看来,解决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分裂的关键有几点:第一,建立公平的利益分配机制。

在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中,必须确保利益的分配是公平合理的,努力避免不公平的情况发生。

同时,要加强与律师之间的沟通,让每个律师都能够真正感受到自己的努力和贡献被认可和回报。

第二,完善管理机制。

事务所的管理机制必须具备高效性和透明度,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同时,要加强内部沟通和合作,建立起良好的团队合作氛围。

第三,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律师事务所应该为律师们提供良好的专业发展环境,清晰的晋升路径和发展机会。

只有律师们能够在事务所中实现自己的发展目标和价值,才会对事务所的发展保持长久的忠诚。

律师的合作与合伙如何在律师事务所中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合作关系

律师的合作与合伙如何在律师事务所中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合作关系

律师的合作与合伙如何在律师事务所中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合作关系合作与合伙:律师事务所中建立和维护良好关系的关键在律师事务所中,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合作关系对于团队的成功至关重要。

律师的合作与合伙能够促进专业知识的共享、案件处理的高效以及团队整体的发展。

然而,要实现这样的合作与合伙关系,并不仅仅依赖于人际关系的融洽,更需要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策略和管理手段。

本文将探讨律师事务所中建立和维护良好合作关系的重要性,并提供一些实用的指南与建议。

一、建立共同的目标和价值观律师事务所中建立合作关系的首要任务是确保团队成员对于事务所的发展方向和价值观有着一致的理解和共识。

与合伙关系相比,合作更注重团队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各成员的个人目标和团队目标应该相互协调。

通过明确规定事务所的使命和愿景,并与每个律师进行深入的沟通,可以确保所有成员在合作中心存共同的目标,进而塑造一种良好的合作氛围。

二、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沟通是律师事务所中建立和维护合作关系的基础。

事务所内部的律师之间以及律师与客户之间都需要进行清晰、及时、有效的沟通。

面对团队成员的多样性和工作繁忙的现状,合作伙伴应该着重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定期的团队会议,分享工作进展和经验,解决问题,并及时提供反馈和建议。

会议应当充满积极的互动,鼓励团队成员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实现各项工作的协同推进。

2. 采用适合的沟通工具和技术,例如项目管理软件、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以提高沟通的效率和效果。

确保信息的准确传达,并就工作安排、时间表等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沟通。

3. 建立定期的个人面谈机制,倾听每个律师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困难,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这不仅可以增强团队的凝聚力,更可以促进个人的成长和发展。

三、培养团队精神和合作能力在律师事务所中,提升团队成员的合作能力和团队精神是建立良好合作关系的关键。

以下是几个培养团队精神和合作能力的建议:1. 鼓励互助和分享,建立合作共赢的意识。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以及特殊普通合伙制度的健全完善的内容,并提供专业律师免费法律解答。

特殊普通合伙制度的健全完善新《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特殊普通合伙,类似英美法中的有限责任合伙。

其根源于各类专业人士从业组织为解决其专业特色与传统企业组织形式之间存在的矛盾(即专业人士的执业特点与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的矛盾,传统合伙的人合性与专业组织规模化经营的矛盾,专业人士的个人信誉与公司法人独立性的矛盾),是一种全新的合伙形式。

各国在立法上对这种企业形式均有较为严格、详尽和特殊的规定。

我国新《合伙企业法》仅用寥寥五条确立这种特殊制度,显然存在诸多漏洞。

为此,笔者期望通过如下三个方面的分析论证,探讨如何健全完善我国的特殊普通合伙制度问题。

一、适用对象的有限性分析(一)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成因考察有限责任合伙制度最早产生于美国。

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美国的专业服务机构均以普通合伙为主要组织形式,政府为此还专门颁布了公司化禁令。

时至20世纪60年代,由于法律允许银行采用浮动的市场利率,一些节约社团或存贷社团失去了传统的利润来源,便开始投资于风险较大的金融投机项目。

后来,此类社团大多因投资无法收回而纷纷宣告破产。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此类社团在经营活动中的严重违规行为,导致了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被依法追究渎职责任。

当这些普通合伙制事务所的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全体合伙人必须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那些从未参与此类执业活动的无辜合伙人,不得不以个人财产代人受过。

20世纪80年代频繁发生的此类诉讼,迫使专业人士要求对传统合伙法中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制度进行改革。

尤其是在专业人士合伙组织规模不断扩大的条件下,合伙的人合性逐步降低,合伙人代人受过的不合理情形愈显突出。

为此,以免除专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为主要特点的有限责任合伙制度便应运而生。

1991年,得克萨斯州出台了美国第一部《有限责任合伙法》。

律所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律所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律所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所内部劳动保障制度,保护律所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律所员工是指在律所内具有劳动关系,接受委托或指挥,为律所提供劳动的人员。

第三条律所应当依法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劳动保障制度。

第四条律所应当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所应当加强劳动关系协调管理,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维护律所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律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劳动纠纷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劳动纠纷,维护律所和员工的共同利益。

第二章律所员工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律所员工有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一)享受法定工资福利待遇;(二)参加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三)享受劳动保护和安全保障;(四)享受法定休假和带薪年假;(五)享受职业培训和晋升机会;(六)遵守律所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七)保守律所的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八)维护律所的声誉和利益。

第八条律所员工应当遵守律所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律所的管理和安排。

第九条律所员工应当尊重律所的领导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条律所员工应当保守律所的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不得泄露律所的机密资料。

第十一条律所员工应当维护律所的声誉和利益,不得从事损害律所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第十二条律所应当在录用员工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律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等事项。

第十四条律所应当及时支付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拖欠和克扣员工的工资。

第十五条律所应当保证员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律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劳动关系,避免劳动纠纷。

第十七条律所员工应当遵守劳动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保障律所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律所员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律所的管理和安排,不得违法违纪。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运行机制和分配问题初探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运行机制和分配问题初探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运行机制和分配问题初探*王隽: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工作委员会主任,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昕然: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管理问题,在中国来讲还是个新鲜的研究题目,因为新中国的律师业一路颠簸走来拢共才不到三十个春秋。

无论是理论方面,还是实践层面,律师事务所管理相关课题基本上是块待开垦的处女地,缺少系统的调查、研究、总结和论证,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只能靠不断地借鉴、试探、实践、反思、修正,“在大海中学习游泳”,在事务所管理中学习管理,这种学习是有风险的,甚至要付出很高的成本。

每个合伙人对事务所管理问题都有自己的思考,不少事务所已经积累了很多值得借鉴的宝贵经验教训,亟需深入沟通,互相启发,共同探讨关系到每个事务所发展前途的重要课题。

笔者在此愿意抛砖引玉,就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两个核心管理问题,即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运行机制和分配问题,从实践角度谈一些个人见解。

一、关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运行机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运行机制指的是事务所各要素之间彼此依存、有机结合和自动调节所形成的内在关联和运行方式,它是事务所管理体制的主要部分。

从理论上讲,事务所运行机制是事务所活动规律和运行规律的内在表现,是管理体制存在并发挥作用的依据,并成为宏观目标和微观效益之间的结合点。

从实践上看,随着律师事务所业务发展步伐的加快,内部管理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如何建立最优的内部权力架构、制衡机制和治理规则,对于律师事务所来讲具有重要意义。

(一)运行机制的主要类型中国的律师事务所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其合伙人运行机制从大框架上看已较成熟。

笔者认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运行机制大体可分为以下四类:(1)刚刚开办的、规模比较小的律师事务所,多实行主任律师负责制;(2)初具规模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达到10人左右时,可实行合伙人会议领导下的执行合伙人制度;(3)合伙人队伍进一步扩大,达到15人以上时,就可实行合伙人会议领导下的管委会负责制,这里所述人数是相对的,实质条件是执行合伙人不能满足管理需要;(4)当合伙人队伍继续膨胀,达到30人、50人乃至更多时,合伙人实现决策时成本既高,效率也低,不能满足日常管理需要,此时可能产生更细分的决策方式,即合伙人会议授权的决策合伙人领导下的管委会负责制。

合理规避新劳动法风险(下)

合理规避新劳动法风险(下)

合理规避新劳动法风险(下)
陈昱
【期刊名称】《商界:评论》
【年(卷),期】2008(000)001
【摘要】法律的刚性条款,企业除了承受便无路可走;法律的柔性条款,却是自我救赎。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即,企业需要积极应对。

【总页数】3页(P54-56)
【作者】陈昱
【作者单位】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兼主办律师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5
【相关文献】
1.新劳动法背景下的高职院校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风险规避 [J], 牛杰
2.新劳动法体系下物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风险规避 [J], 宋安成
3.合理规避新劳动法风险(上) [J], 陈昱
4.风险与规避:出版单位"合理注意义务"行思录 [J], 冯然
5.奥林巴斯关厂规避中国新劳动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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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律师事务所的主体法律关系问题
(四)国外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关系
●美国律师事务所在组织形式上,其本采取合伙开业或 美国律师事务所在组织形式上,
个人开业.合伙律师事务所主要依据合伙法设立, 个人开业.合伙律师事务所主要依据合伙法设立, 除合伙人外, ●除合伙人外,美律师事务所还聘用许多非合伙律师和 各种行政,文秘辅助人员. 各种行政,文秘辅助人员.事务所与这些人员的关系就是典 型的雇佣关系,比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就属于劳资关系; 型的雇佣关系,比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就属于劳资关系;
第二届西部律师论坛主题发言
合伙律师事务所劳动制度 的建立与完善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陈昱律师
问题: 问题:
1.律师事务所是否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律师事务所是否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律师事务所是否受 2.《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律师事务所会产生那些 《劳动合同法》 影响? 影响? 3.律师事务所是否应当与律师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 律师事务所是否应当与律师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 4.律师事务所如何应对《劳动合同法》的变化和要 律师事务所如何应对《劳动合同法》 律师事务所如何应对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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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律师事务所的主体法律关系问题
(三)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基本属性
1.本质特征 本质特征 合伙律师事务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根本属性是非营利性, 合伙律师事务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根本属性是非营利性,律 师事务所本质是不进行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师事务所本质是不进行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它只向社会提供 法律服务 具有明显特征: 具有明显特征: 其一,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 其一,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属于国家司法体系中必不可少 的支点,具有国家性; 的支点,具有国家性; 其二,事务所的执业权利来源于当事人的委托, 其二,事务所的执业权利来源于当事人的委托,属于私法权 利范畴,具有社会性; 利范畴,具有社会性; 其三,事务所的服务是维护公众利益,并以实现社会公平为 其三,事务所的服务是维护公众利益, 基点,带有公益性. 基点,带有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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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范管理,机制创新 规范管理,
(二)社会保险,经济补偿,最低工资等问题 社会保险,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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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范管理,机制创新 规范管理,
(二)社会保险,经济补偿,最低工资等问题 社会保险,经济补偿,
1.对实习律师和年轻律师的处理: 对实习律师和年轻律师的处理: 对实习律师和年轻律师的处理
1)对于创收不高或无创收的实习律师,建议适用固定工资制; )对于创收不高或无创收的实习律师,建议适用固定工资制; 2)对于创收不高或无创收的年轻律师,如果其执业素质与技能达不到独立 )对于创收不高或无创收的年轻律师, 主办案件的水平,可考虑适用固定工资制; 主办案件的水平,可考虑适用固定工资制; 应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以降低事务所用工风险; 应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以降低事务所用工风险;执行最低工资制和解除合同 经济补偿金制度; 经济补偿金制度; 如果其己பைடு நூலகம்到独立主办案件的水平,可考虑适用年薪制, ●如果其己达到独立主办案件的水平,可考虑适用年薪制,工时制度适 用综合计算工时制;该类律师有一定创收能力时,可转换成提成制. 用综合计算工时制;该类律师有一定创收能力时,可转换成提成制.
伙人——主任的晋升阶梯, 伙人——主任的晋升阶梯,是解决律师职业上升通道最合理最 ——主任的晋升阶梯 公正的办法,这仍然需要制度的完备. 公正的办法,这仍然需要制度的完备.考核制度就是最有效的 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上述这些制度我们都是可以从劳动制度中找到合法 有效的支撑点. 有效的支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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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范管理,机制创新 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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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事务所建立劳动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是行业生存的需要. ●首先,是行业生存的需要. 其次,是行业发展的需要. ●其次,是行业发展的需要. 再次,是事务所核心竞争力的需要. ●再次,是事务所核心竞争力的需要. 第四,是律师职业化的核心体现. ●第四,是律师职业化的核心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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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制度对现行合伙律师事务所架构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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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范管理,机制创新 规范管理,
(二)社会保险,经济补偿,最低工资等问题 社会保险,经济补偿,
司法部在2008年发布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36 年发布的《 ●司法部在 年发布的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条明确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 条明确规定: 所应当按照规定为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 所应当按照规定为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 医疗等社会保险"; 医疗等社会保险" 应适用最低工资制度,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制度, ●应适用最低工资制度,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制度, 社会保险制度等. 社会保险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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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范管理,机制创新 规范管理,
(一)合伙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管理
3.聘用己达退休年龄的人员,签订聘用协议: 聘用己达退休年龄的人员,签订聘用协议: 聘用己达退休年龄的人员 律师事务所聘用一些退休的法律从业人员担任兼职律师, ●律师事务所聘用一些退休的法律从业人员担任兼职律师, 顾问等,对退休返聘人员可以不再为其交纳社会保险, 顾问等,对退休返聘人员可以不再为其交纳社会保险,只发给 劳务报酬; 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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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律师事务所的主体法律关系问题
(二)律师与事务所的相互关系
1.《律师法》第25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 . 律师法》 条规定: 律师承办业务, 条规定 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 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 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 2.律师代理任何诉讼,仲裁案件,必须向司法机关出具盖有 .律师代理任何诉讼,仲裁案件, 律师事务所公章的证明函件. 律师事务所公章的证明函件. 3.律师的执业责任由律师事务所承担. .律师的执业责任由律师事务所承担. 律师法》 条规定: 《律师法》第54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 条规定 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其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相冲突 其与《劳动合同法》 9
三,劳动制度对现行合伙律师事务所架构的影 响
3.对事务所人力资源配置与上升通道的影响 .
●对任何一位从事律师职业的人而言,成为事务所合伙人 对任何一位从事律师职业的人而言,
是律师执业的终极目标: 是律师执业的终极目标:
●建立一个从见习人员——实习律师——专职律师——合 建立一个从见习人员——实习律师——专职律师——合 ——实习律师——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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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律师事务所的主体法律关系问题
(三)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基本属性
2.组织形式 . 新修订的《律师法》 ●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的民办律师事务所主要就是 合伙形式,并已允许个人律师事务所存在; 合伙形式,并已允许个人律师事务所存在; 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合伙所" 个体所" ●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合伙所","个体所", "法人所"(公司化发展方向),而这样的组织形式与普通 法人所" 公司化发展方向),而这样的组织形式与普通 ), 民办非企业单位属性完全相同. 民办非企业单位属性完全相同.
●对于临时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如为了某个案件聘用的鉴 对于临时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
定人员,审计人员等, 定人员,审计人员等,或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聘用 工作人员,可根据《劳动合同法》 工作人员,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采取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 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期限的终止以约定办理该项事务的结束为标 志及时终止; 志及时终止; 另外,对于事务所需要的保洁人员或炊事人员, ●另外,对于事务所需要的保洁人员或炊事人员,如每天工 作时间不超4小时,可采用《劳动合同法》 作时间不超 小时,可采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 小时 这种特殊用工形式,此种用工形式采取小时计算工资,即时结算. 这种特殊用工形式,此种用工形式采取小时计算工资,即时结算.
1.对分配制度的影响 1.对分配制度的影响
1)提成制; )提成制; 2)固定成本制; )固定成本制; 3)固定成本制加提成制; )固定成本制加提成制; 4)工资加奖金制;底薪 奖金; 奖金; )工资加奖金制;底薪+奖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司法部《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 理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是律师事务所的法定义务, 理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是律师事务所的法定义务,事 务所不能通过约定的方式, 务所不能通过约定的方式,或者认为律师已经将比例提成走就 免除这项义务,而当然将缴纳保险的义务转嫁给律师个人. 免除这项义务,而当然将缴纳保险的义务转嫁给律师个人.
(一)合伙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管理
1.律师的合同管理: 律师的合同管理: 律师的合同管理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1)原则上采取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签订期限3-9年. )原则上采取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签订期限 年 2)而对于在事务所工作十年以上的律师,可采取无固定期限 )而对于在事务所工作十年以上的律师, 劳动合同,但应当根据律师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签订. 劳动合同,但应当根据律师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签订. 3)律师事务所一般不适用无固定期限合同制度. )律师事务所一般不适用无固定期限合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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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范管理,机制创新 规范管理,
(一)合伙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管理
2.行政辅助人员的合同管理: .行政辅助人员的合同管理: 律师事务所的辅助人员,具有典型的劳动者特征; ●律师事务所的辅助人员,具有典型的劳动者特征; 这类人员熟悉事务所管理体制和流程, ●这类人员熟悉事务所管理体制和流程,从稳定角度可以 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如果连续工作年限满十年, 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如果连续工作年限满十年,或两次签订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情形,再次签订合同的, 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情形,再次签订合同的,应签订无固定期限 的合同. 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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