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
(一)为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保护教育秩序,维护教师的名誉和权利,切实落实教师职业道德的规范,根据《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教[2024]10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基础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教师。
三、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依据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其自身情况对其实施教育处分,或者按照公务员违纪处理的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理。
四、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实施教育处分,分为谈话警告、书面警告和记过两种,对不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分别处理。
(一)谈话警告应当适用于教师的小过失,现场和口头上进行谈话警告;
(二)书面警告应当适用于较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以书面形式警告教师。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8.11.08•【文号】教师〔2018〕18号•【施行日期】2018.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师〔2018〕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扎实推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我部对2014年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18年11月8日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13年修订)》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十一)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十二)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十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四)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十五)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三章违规处分及权限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党员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应按照《中备案。
核实有关事实,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九条中小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教师要求听证的,学校和主管教育部门应当组织听证,进行复核。
第十条学校和主管教育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学校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处理决定及调查核实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13年修订)》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十一)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十二)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十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四)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十五)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三章违规处分及权限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党员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应按照《中备案。
核实有关事实,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九条中小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教师要求听证的,学校和主管教育部门应当组织听证,进行复核。
第十条学校和主管教育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学校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处理决定及调查核实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2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官以及校外教育实践基地、地方教研室、电化教商、教师发展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处理的种类及适用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24个月。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诚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子党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教师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师德行为并退出违规所得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子处分。
符合前述情形免予处分的教师,应由所在学校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对屡教不改的,拒绝或干扰调査的,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以及在专项整治中顶风作案的,应当从严处理、从重处分。
第七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处分的,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北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细则(试行)发布日期:2016-04-26信息来源:湖北省教育厅教师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我省教师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适用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24个月。
第六条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第七条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
第八条教师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
应当给予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2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官以及校外教育实践基地、地方教研室、电化教商、教师发展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处理的种类及适用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24个月。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诚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子党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教师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师德行为并退出违规所得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子处分。
符合前述情形免予处分的教师,应由所在学校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对屡教不改的,拒绝或干扰调査的,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以及在专项整治中顶风作案的,应当从严处理、从重处分。
第七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处分的,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13年修订)》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违规行为第二条中小学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违反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在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活动中传播宗教思想,诱导学生参加宗教活动的;或者邀请、允许有关人员在校园内从事传教活动的;(三)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活动和社会组织非法活动的;(四)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坏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五)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七)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八)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九)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十)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十一)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十二)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十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四)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十五)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三章违规处分及权限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1. 前言中小学教师是培养未来社会栋梁的重要人才,他们的职业道德行为对学生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偶尔会有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情况发生,因此需要制定一套处理办法来规范教师的职业行为,维护教育系统的良好秩序。
2.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定义教师的职业道德是指教师在专业、职能和有关教育和教学活动中,在思想、行为、言语中所应具备的伦理道德品质和行为准则。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背职业道德所具体规定的一种行为。
3.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种类(1)学术不端行为:包括抄袭、剽窃、捏造数据等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2)与学生不当关系:包括虐待学生、性骚扰学生等侵犯学生权益的行为;(3)违法乱纪行为:包括贪污受贿、故意伤害学生等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4)违规行为:包括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私自收费等违反教育管理规定的行为。
4. 职业道德行为违反的处理办法(1)教育指导教师:对于初次违反职业道德的轻微行为,可以通过教育指导方式进行处理,引导教师认识错误并改正;(2)扣减绩效工资:对于较为严重的职业道德违反行为,可以通过扣减教师的绩效工资来进行处罚,以警示教师并修正其行为;(3)责令停职检查:对于严重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可以对教师进行停职检查,通过停职处罚来让教师认识错误并反思自身行为;(4)解聘处理:对于尤为严重的职业道德违反行为,甚至涉及犯罪的行为,可以考虑解聘教师,从根本上清除不良教师,维护教育系统的权威和纯洁。
5. 处理办法的执行(1)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教育部门应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建立健全处理机制,并将其纳入学校教育管理体系中;(2)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通过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素养和道德自觉,从源头上预防职业道德违反行为的发生;(3)完善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学生、家长和社会大众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确保每一起投诉都能得到及时处理和调查。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汇编教学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13年修订)》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违规行为第二条中小学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违反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在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活动中传播宗教思想,诱导学生参加宗教活动的;或者邀请、允许有关人员在校园内从事传教活动的;(三)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活动和社会组织非法活动的;(四)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坏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五)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七)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八)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九)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十)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十一)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十二)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十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四)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十五)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三章违规处分及权限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13年修订)》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违规行为第二条中小学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违反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在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活动中传播宗教思想,诱导学生参加宗教活动的;或者邀请、允许有关人员在校园内从事传教活动的;(三)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活动和社会组织非法活动的;(四)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坏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五)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七)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八)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九)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十)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十一)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十二)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十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四)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十五)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三章违规处分及权限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8月整理).pdf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13年修订)》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违规行为第二条中小学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违反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在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活动中传播宗教思想,诱导学生参加宗教活动的;或者邀请、允许有关人员在校园内从事传教活动的;(三)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活动和社会组织非法活动的;(四)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坏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五)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七)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八)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九)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十)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十一)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十二)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十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四)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十五)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三章违规处分及权限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13年修订)》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违规行为第二条中小学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违反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在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活动中传播宗教思想,诱导学生参加宗教活动的;或者邀请、允许有关人员在校园内从事传教活动的;(三)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活动和社会组织非法活动的;(四)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坏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五)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七)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八)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九)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十)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十一)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十二)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十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四)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十五)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三章违规处分及权限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湖北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细则(试行)发布日期: -04-26 信息来源:湖北省教育厅教师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我省教师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适用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24个月。
第六条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第七条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
第八条教师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
应当给予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 13年修订)》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违规行为第二条中小学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违反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在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活动中传播宗教思想,诱导学生参加宗教活动的;或者邀请、允许有关人员在校园内从事传教活动的;(三)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活动和社会组织非法活动的;(四)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坏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五)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七)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八)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九)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十)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十一)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十二)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十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四)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十五)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三章违规处分及权限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2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官以及校外教育实践基地、地方教研室、电化教商、教师发展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处理的种类及适用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24个月。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诚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子党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教师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师德行为并退出违规所得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子处分。
符合前述情形免予处分的教师,应由所在学校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对屡教不改的,拒绝或干扰调査的,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以及在专项整治中顶风作案的,应当从严处理、从重处分。
第七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处分的,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2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官以及校外教育实践基地、地方教研室、电化教商、教师发展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处理的种类及适用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24个月。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诚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子党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教师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师德行为并退出违规所得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子处分。
符合前述情形免予处分的教师,应由所在学校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对屡教不改的,拒绝或干扰调査的,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以及在专项整治中顶风作案的,应当从严处理、从重处分。
第七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处分的,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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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与省委、省政府关于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得要求,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得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与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13年修订)》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违规行为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得,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与国家方针政策言行得;
(二)违反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得原则,在教育教学与学生管理活动中传播宗教思想,诱导学生参加宗教活动得;或者邀请、允许有关人员在校园内从事传教活动得;
(三)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活动与社会组织非法活动得;
(四)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坏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得;
(五)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得;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得;
(七)在教育教学活动与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得;
(八)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得;
(九)体罚学生得与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得;
(十)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得;
(十一)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得;
(十二)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得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得;
(十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得;
(十四)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得;
(十五)其她严重违反师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与后果应当给予相应处分得。
第三章违规处分及权限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得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党员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得,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得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四条警告与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五条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
第六条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得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用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四章处理程序
第七条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得处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公正、合理适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得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得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八条中小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本细则所列违规行为得,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九条中小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得陈述与申辩,听取学生、其她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得权利。
教师要求听证得,学校与主管教育部门应当组织听证,进行复核。
第十条学校与主管教育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学校并载明认定得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处理决定及调查核实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教师不服处分决定得,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得,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得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教师受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得,在受处分期间未再发生违规行为且有悔改表现得,处分期满或有经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情形,由作出处分决定得学校或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根据有关程序解除处分。
第五章处理结果使用
第十三条教师有本细则所列违规行为受到处分得,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得,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得,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四条教师有本细则所列违规行为受到处分得,处分期间内不得参加教师职务(职称)评审、评优奖励与特级教师、名师、学科带头人评选(评审)。
已经被评为特级教师、名师、学科带头人得,由授予得主管教育部门或学校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教师受警告与记过处分期间,不得聘用高于现聘等级岗位;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得聘用高于现聘等级岗位,也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得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六条教师因违规受到主管教育部门记过以上处分得,按责任追究制要求,追究所属学校校长责任,并取消该校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或次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教师包括全省公办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各级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得教师。
也包括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
第十八条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大对本实施细则执行、落实情况得检查、监督与督导。
中小学校对发生得违反师德行为未及时组织调查、提出处理建议,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得,按管理权限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责任,并通报批评。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得,上一级教育部门应当建议当地党委、政府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监察部2012年第18号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12月9日发布,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