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善医院职工(居民)保险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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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医疗保险规章制度

门诊医疗保险规章制度

门诊医疗保险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门诊医疗保险的管理,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市场秩序,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具有门诊医疗保险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门诊医疗保险是指在医生门诊就诊时的医疗费用报销保险,主要包括门诊挂号费、检查费、药费等费用的报销。

第四条门诊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为负责医疗保险管理的行政机构,具体管理规定由各地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根据本规章制度制定。

第五条门诊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降低医疗费用负担。

第六条门诊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门诊挂号费、检查费、药费等费用,具体报销标准由各地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条门诊医疗保险的费用来源包括政府补助、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用等。

第八条门诊医疗保险的实施单位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和个人的管理,确保医疗费用的公正合理报销。

第二章报销规定第九条被保险人在门诊就诊时应当持有有效的保险证件,并按规定填写相关报销资料。

第十条被保险人应当在医疗服务后向医疗机构提出报销申请,提供相关的医疗费用发票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销程序,将报销资料提交给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经审核后将报销款项支付给被保险人。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填写报销资料,不得有隐瞒或虚假记录,否则将不予报销,并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不得将非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费用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医疗费用违规行为。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门诊医疗保险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积极配合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资料。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当自觉遵守门诊医疗保险的规定,如发现有违规行为应当主动报告。

第十八条对于故意违规或欺诈行为,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有权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普善医院医疗保险工作总结汇报

普善医院医疗保险工作总结汇报

普善医院2014年度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汇报汉寿县医疗保险局:2014年,我院在医保局的领导下,根据《汉寿县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汉寿县2014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首诊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认真开展工作,落实了一系列的医保监管措施,规范了用药、检查、诊疗行为,提高了医疗质量,改善了服务态度、条件和环境,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针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监督考核的服务内容,就本年度医疗保险工作总结如下:一、建立并完善医疗保险管理组织1,我院有健全的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管理组织,有专门的医保服务机构。

由业务院长郭德勋分管医保工作,医院有一名专门的医保联络员。

,2,为方便广大患者清楚便捷的就医制作出规范的患者就医流程图。

并将制作的就医流程图放在医院大厅明显的位置,使广大患者明白自己的就医流程。

3,建立和完善了医保病人、医保网络管理等制度,并根据考核管理细则定期考核。

设有医保政策宣传栏、意见箱及投诉咨询电话,定期发放医保政策宣传单2000余份。

科室及医保部门及时认真解答医保工作中病人及家属提出的问题,及时解决。

及时公布了我院常用药品及诊疗项目价格,调价信息。

组织全院专门的医保知识培训。

二、2014年执行医疗保险政策经费运行情况;(一)城镇职工医保经费运行情况;2014年度,我院共收治城镇职工医保住院病人77 人次,住院床日763天,人均在床日10╱天, 年度再住院率22%,住院总费用205919.89元,统筹支付基金131681.79元、住院人次均费用2674.82╱人、自费比例28%、检查费占住院总费用11%、特殊检查阳性率90%。

本院职工住院人数3个占本院职工总人数的6.3%;门诊刷卡52人次,产生费用5553.89元,个人账户金额5541.49;年度内我院没有特殊门诊病人、没有大病救助和转诊转院病例。

由此本年度我院住院和门诊共发生基金总数137223.28元。

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制度范本(2篇)

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制度范本(2篇)

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供全民有效而可持续的医疗保障,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保险范围及对象1.保险范围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包括在本国内居住或工作的人民群众,其中包括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

2.保险对象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为居民户口人员、农村人口和城市轻工业、服务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以及其他规定范围内的人员。

三、保险费用及支付1.保险费用的确定与支付为了保障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保险费用由保险参保人、用人单位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

具体的保险费用的确定和支付方式由相关行政机构制定并予以公布。

2.保险费用的调整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要求,保险费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保险费用调整需经过合法程序,经相关行政机构批准并公布。

四、医疗保险待遇1.医疗保险基本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待遇范围包括诊疗、药品费用、住院护理等。

具体的医疗保险基本待遇由相关医疗保险机构制定并公布。

2.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为了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在医疗保险机构的指导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定点审核程序。

3.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由相关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

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和有效的原则。

五、机构设置及职责1.医疗保险机构的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机构由政府相关部门设立,具体的设置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2.医疗保险机构的职责医疗保险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保险参保人信息管理、保险费用的征收与支付、待遇范围的确定与调整、基金管理、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审核和监管等。

六、监督与处罚1.监督机制的建立为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的正常运行和规范发展,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监督基本医疗保险机构的工作。

2.监督内容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保险参保人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保险费用的征收和支付情况、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等。

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

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

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已经1999年8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李嘉廷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的原则。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地、州、市级统筹(以下简称统筹地区);确需实行县级统筹的地、州,必须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章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第六条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5--8%。

具体缴费率由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

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

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

上海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精)

上海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精)

上海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门诊急诊基本医疗需求,逐步完善本市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镇的企业及其退休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退休人员,是指在前款规定的企业中,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并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月发放养老金的人员。

第三条(门诊急诊医疗保险的原则)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遵循社会统筹、互助共济、保障基本医疗需求、方便就医和避免浪费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退休人员在《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门诊急诊部分项目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项目之外,因门诊急诊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支付。

第五条(医疗费用的支付和分担)退休人员每次门诊急诊就医时所发生的属于医疗保险规定范围、项目和费用标准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

其余部分根据退休人员就医的一级、二级或者三级医疗机构的不同级别,按照不同的比例,由企业和退休人员合理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市医疗保险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按照规定应当由企业承担的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企业不得无故拖欠。

第六条(特殊医疗项目费用的支付)对退休人员在门诊急诊就医时采用费用较高的检查、治疗方法或者使用昂贵的进口材料、药品的,市医疗保险局可以制订相应的支付办法。

第七条(就医)退休人员需门诊急诊治疗的,可以在由所在企业选择的约定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约定医疗机构的范围,由市医疗保险局另行规定。

居住在外省市的本市退休人员需门诊急诊治疗的,可以在由所在企业选择的当地国有或者集体医疗机构就医。

退休人员需急诊治疗的,也可以就近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就医。

第八条(就医凭证)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急诊治疗时,应当出具门诊急诊医疗保险凭证和有关身份证件,约定医疗机构应当认真核验。

抚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抚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抚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1.12•【字号】抚顺市政府令第74号•【施行日期】2000.11.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抚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办公会议通过,并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周银校二000年十一月十二日抚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提高职工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辽宁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是政府为切实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要求而实施的强制性保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三)中省直及外地驻抚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四)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六)依据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职)人员。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暂不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第四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与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低水平、广覆盖,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坚持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行先易后难,分期分批,试点起步,逐步推广的原则。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县两级统筹管理。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按照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根据财政状况、用人单位和个人经济承受能力确定筹资标准,实行城乡统筹、全市统筹,并逐步实现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转换。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城乡居民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学生、儿童、城乡未就业居民,应当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居民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财政、卫生、教育、物价、食品药品监管、审计、民政、工商、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保险费征缴、个人权益记录、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提供经办业务指导。

第七条本市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鼓励发展补充医疗保险,政府对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给予支持。

第八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聘请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有关专家等作为医疗保险社会监督员,对医疗保险管理和经办服务有关部门及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及医师、药师,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实施社会监督。

枣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枣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枣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山东省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一)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与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运行初期采取全市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分块运作、分步实施,适时纳入全市统筹;(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四条本辖区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统称为用人单位,下同)及其职工,退休职工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统称参保人员,下同)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可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辖区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主管部门,市、区(市)设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六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拟定基本医疗保险的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和政策;(二)监督检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和统计制度;(四)会同卫生、财政、物价、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收费情况及医疗服务质量;(五)协调基本医疗保险中的有关争议。

本溪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汇编

本溪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汇编

本溪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汇编目录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1.1 本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2)1.2 本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7)1.3 本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补充文件 (14)1.4 关于调整本溪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16)1.5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17)1.6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18)1.7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个人自付比例的通知 (19)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2.1 本溪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21)2.2 本溪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28)2.3 本溪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35)2.4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待遇享受期的批复 (42)2.5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43)2.6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44)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3.1 关于进一步提高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和补偿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45)四、定点医疗机构政策4.1 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49)五、基金结算政策5.1 本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 (52)1.1 本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促进全市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1999]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任务和原则改革的任务:通过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

2020年辽宁医保有什么政策最新

2020年辽宁医保有什么政策最新

2020年辽宁医保有什么政策最新制度更加公平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意见提出“六统一”的要求: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

“这意味着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后,城乡居民不再受城乡身份的限制,参加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按照统一的政策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城乡居民能够更加公平地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

”国家卫计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医疗保障研究室副主任顾雪非说。

目前,我国全民医保体系基本形成,覆盖人口超过13亿,但仍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医疗救助四项基本医保制度。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制度城乡分割的负面作用开始显现。

顾雪非说,医保制度不统一带来的问题主要在于“三个重复”:同一区域内,居民重复参保、财政重复补贴、经办机构和信息系统重复建设。

辽宁省医保新规定解读2016年7月28日,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救助供养。

除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外,还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生活资助:实物或现金方式保障我省将为特困人员提供包括粮油、副食品、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在内的基本生活条件供养,可以通过实物或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原则上主要通过金融机构以现金形式发放。

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应纳入城乡困难家庭取暖救助范围。

医疗资助:全额资助医疗保险缴费我省将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各地区可以在试点基础上,以县(市、区)为单位,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中按适当比例提取疾病救助资金,统筹用于重特大疾病特困人员的疾病救助。

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规章制度

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规章制度

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提高福利待遇,公司设立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规定互助范围、互助标准、互助流程等事项,以确保职工在医疗保障方面得到充分的保障。

第二条公司将职工医疗互助保险列为职工的基本社保,参保是每位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公司设立专门的医疗互助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保险管理工作,包括方案制定、参保管理、理赔管理等。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条件第四条适用范围:全体在职员工均可参加医疗互助保险,同时公司还支持员工家属参与医疗互助保险。

第五条参保条件:员工必须为公司的正式员工,具备法定的劳动关系,且在公司正常工作期间内。

第三章医疗互助基金第六条公司每月统一代扣员工的医疗互助基金,用于互助金的累积和管理。

第七条医疗互助基金的使用必须符合互助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定,禁止私自挪用、篡改记录等行为。

第四章互助标准和延伸服务第八条互助标准:在参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根据互助管理机构的规定,给予一定的互助金或者报销。

第九条延伸服务:公司还可以提供一些延伸服务,如健康体检、健康咨询等,以提高医疗保障的全面性和灵活性。

第五章互助流程第十条理赔流程:职工医疗互助保险的理赔流程包括申请、审批、支付等环节,职工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提供相关证明。

第六章互助管理第十一条互助管理机构要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参保人员的信息安全和保密。

第十二条互助管理机构要定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参保人员对医疗互助保险的认识和了解。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规定不符合的,以本规章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公司保留对本规章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如有修改或补充,将提前通知职工。

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以上是公司制定的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规章制度,希望每位员工能够认真履行,并加强对医疗保障的意识,共同维护自己和家人的健康。

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管理规定

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管理规定

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管理规定1患者出院时,应按规定出院带药,急性疾病 3天量,慢性疾病7天量,最长不超过一个月量的原则给药。

2、三级医院的普通日位床费标准为20元3、按照我市规定,社会统筹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和支付比例标准,三级医院在职职工700元,报销比例85%,退休人员400元,报销比例92.5%,全年纳入统筹最高支付25万;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线标准按100%执行(两次住院不超过15天的不收起付线)。

第二次住院在职职工起付线每次递减100元(第三次后住院不收起付线),退休人员起付线每次递减50元(第三次后住院不收起付线),城镇居民起付线第二次为200元,第三次后不收起付线。

4、我市特殊疾病门诊起付线标准调整后为700元。

5、计划内生育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生育补助为500元。

6、居民参保患者需住院治疗的,符合三个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扣除400元起付线后三级医院报55%,全年纳入统筹最高支付5万。

7、参保患者因病需要办理转诊手续的,患者需向所在科主任提出申请并填写“诊断证明”(注明向上级医院治疗)后,到院医保办领取《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异地转诊审批表》,依据表上内容填写后到所属医保处备案。

8、参保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患者或患者家人办理完住院手续后,需向主治医生出示二代身份证和医保证以便填写“住院证明”,并由科室医务人员在住院后48小时内到院医保办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不予报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管理规定:报销所需材料:东港区:1)住院发票、2)身份审核表(主治医生填写)、3)每日清单。

无第三者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的患者需领取东港区意外伤害申请表并回村委盖章,出院报销同时出具住院病历复印件。

开发区:1)住院发票、2)身份审核表(主治医生填写)、3)患者身份证复印件、4)新农合小本的复印件。

无第三者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的患者需回所在村委出具意外伤害证明。

岚山区:1)住院发票、2)岚山区新农合身份审核表。

老年人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老年人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老年人医疗保险管理制度1. 制度目的为确保我国老年人享有充分的医疗保险保障,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 保险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年满60周岁及以上,参加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老年人。

3. 保险待遇3.1 保险范围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住院医疗费用;- 门诊医疗费用;- 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 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费用;- 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的诊疗费用;- 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服务费用。

3.2 报销比例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根据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不同病种、不同年龄段等因素进行差异化设定。

具体报销比例由医疗保险政策规定。

3.3 报销流程老年人发生医疗费用后,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报销:1. 持医疗保险卡(或身份证)在医疗机构进行就医;2. 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进行费用结算;3. 老年人如有自付部分,可在规定时间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报销申请;4.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按照报销比例进行费用报销。

4. 保险基金来源老年人医疗保险基金来源包括:1. 医疗保险费收入;2. 政府补贴;3. 医疗保险基金投资收益;4. 其他合法收入。

5. 管理制度5.1 参保登记老年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医疗保险,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具体流程如下:1. 携带相关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2.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为其办理参保手续;3. 发放医疗保险卡(或电子医保凭证)。

5.2 基金管理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稳健运营。

具体措施如下:1. 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基金预算、收支、结算等管理规定;2. 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内部控制制度,防止基金流失;3. 定期对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审计,确保基金安全;4. 积极推广医疗保险基金投资,提高基金收益。

5.3 医疗服务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医疗服务内容、质量、费用等事项。

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结算管理规定

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结算管理规定

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结算管理规定【法规类别】职工管理与奖惩【发文字号】马劳社[2006]64号【发布部门】马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6.08.16【实施日期】2006.08.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结算管理规定(马劳社[2006]64号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六日马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根据《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马政[2006]36号),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城镇非职工居民就医实行定点管理,就医定点范围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第二条参保人员患病,必须携带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统一发放的《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历》(以下简称证历)和IC卡,在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第三条定点单位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必须认真查对人、证历和IC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和医疗保险政策的各项规定,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第四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单位就医购药发生的费用,属于个人负担的由个人用现金支付,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单位记帐,定点单位按规定与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章门诊规定病种管理第五条门诊规定病种的范围: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组织器官移植手术后门诊使用抗排斥、免疫抑制剂;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肾功能衰竭(氮质血症期);心力衰竭[三级以上心功能(含三级)];Ⅱ期以上的高血压病(含Ⅱ期);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病;脑血管意外(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精神病维持治疗期;肾病综合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再生障性贫血;系统性硬化症;慢性阻塞性肺病;炎性肠病;活动性结核病。

第六条参保人员患有第五条所列病种,可由本人或代理人填写《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医疗申请表》,经本市专科或二级以上(含二级,下同)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相关专业医师鉴定,并附相关病历资料和检查化验报告单原、复印件及1张1寸照片,报经办机构审核,符合《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鉴定标准(暂行)》的,发给《规定病种门诊证历》。

中铝山西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8

中铝山西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8

中铝山西企业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河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中铝山西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的五大险种之一,中铝山西企业基本医疗保险执行中铝晋协字[2003]27号文件《中国铝业公司山西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

主要任务是:建立山西企业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山西企业和员工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山西企业员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建立中铝山西企业员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1.基本保障。

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员工收入水平相适应,只能保障员工的基本医疗需求。

2.双方负担。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中铝山西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合理负担。

3.统帐结合。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四条覆盖范围中铝山西企业所有在册员工和退休人员。

第五条经办机构中铝山西企业社会保险部,是经中国铝业公司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成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受中铝山西企业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领导,负责办理山西企业员工医疗保险业务,主要职责是:1.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2.负责中铝山西企业医疗保险登记、缴费申报工作;3.负责山西企业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和管理工作;4.负责编制、上报中铝山西企业员工医疗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第六条山西铝厂职工医院、孝义铝矿职工医院为中铝山西企业员工在本地区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接受中铝山西企业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和医疗卫生管理部门的领导,并与中铝山西企业社会保险机构签订服务合同。

同时,按照医疗保险属地管理原则,中铝山西企业医疗保险执行河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相关文件,接受河津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和检查;外地定点医院由职工医院根据员工就医的需要,按所需定点医院数量2倍的比例上报中铝山西企业社会保险部审核,经中铝山西企业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审批后确定;第七条中铝山西企业员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南浔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农)保制度汇编

南浔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农)保制度汇编

各类医(农)保管理制度汇编(试行)南浔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00九年九月目录一、前言二、参保病人就医流程三、各类医保不予支付的病种范围四、医保审批制度五、参保病人外伤管理制度六、特殊病种管理制度七、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制度八、处方与病历管理九、药品管理与使用制度十、收费结算制度十一、信息网络管理制度十二、医保医师相关工作职责十三、护理人员医保相关职责十四、学习宣传培训制度十五、考核及奖惩制度附件一、临床科室及医保协议医师考核细则附件二、评选表彰优秀医保医师工作者制度附件三、南浔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关于加强医保及新农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一、前言随着全民医疗保障的推行,参保病人已成为医院业务的主力军。

医保政策和制度的规范运行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医院的发展。

目前,我院就诊的参保病人种类较多,包括湖州城镇职工医保、新农合医保、企业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医保等。

为了方便大家及时掌握,严格执行和规范医保服务行为,以下整理并汇编了我院的各项医保制度,希望每一位医务人员积极参与到医保管理和监督中来,履行职责和义务。

二、参保病人就医流程(一)、门、急诊流程:请参保病友在门诊大厅服务台取号,出示医保卡和医保病历本在挂号处挂号。

医生诊治后,病友可凭医保卡在收费处直接刷卡结算。

(二)、住院流程:医生开出住院证后,病友凭病历本和医保卡在住院部办理住院手续,仔细阅读“入院告知书”并选择医保性质、签字。

如遇医保卡未带来者,请先自费住院治疗,并务必在入院三天内将医保卡带来,补办刷卡手续。

以便您在我院的本次住院治疗可以充分享受医保权益,进行实时报销。

(三)、出院结算:出院结帐时,请病友在住院处领取自己的医保卡,并妥善保管。

院医保办咨询电话:三、各类医保不予支付的病种范围(一)、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其他赔付责任应予支付的;(三)、怀孕、流产、堕胎、正常分娩及其他生育所需的一切医疗费用(“公务员医保”暂时例外);(四)、职业病、工伤(含旧伤复发)、各种不孕不育、各种性病、涉及整形或美容所需的医疗费用;(五)、因突发性疾病流行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大范围的急危重病人,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六)、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中不列入的项目。

葫芦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最新范本模板】

葫芦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最新范本模板】

葫芦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葫芦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2000年第4号现发布《葫芦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医疗保险事业改革,保障城镇职工基医疗需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基本医疗保险,是政府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所建立的一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

本市辖区内下列用人单位及职工均应按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二)城镇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三) 中央、本省、外地驻葫各级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四)依据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退职人员。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水平,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本着低水平、广覆盖、保障职工基本需求和逐步完善的原则确定。

第四条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依照本办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条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个人的年龄、工资收入、缴费年限适当挂钩,医疗费用由社会、单位和个人按比例合理负担.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县两级统筹。

连山区、龙港区、南票区、市直单位及中省直用人单位由市统一管理.第七条市县两级劳动行政部门是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

各级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是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具体业务的经办机构。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第八条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下列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市、区参保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7%缴纳;(二)参保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并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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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职工(居)医疗保险工作各小组和相关制度的通知全院职工:为了更好的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汉寿县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规范医疗行为,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结合我院工作实际,成立了医保各小组,并制定了相关的工作制度,现印发给大家,请严格贯彻执行。

附件1:医(居)保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职责附件2:医(居)保信息系统管理小组成员及工作职责附件3:医(居)保管理工作制度附件4:医(居)保管理细则附件5:履行医保协议具体措施附件6:参保(居)患者知情同意制度附件7:处方、病历审核制度附件8:医(居)保违规行为内部处理制度附件9:医保工作财务管理制度附件10:医保工作信息反馈制度附件11:医保信息系统管理制度附件12:医(居)保政策宣传及培训制度附件13:医(居)保病人就诊流程附件14;医保工作定期总结分析制度2013年2月20日2013年2月20日附件1医(居)保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职责为了更好的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行为,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结合我院工作实际,成立医院医(居)保工作小组,负责监督审查我院的医(居)保相关事宜,成员名单如下:组长:xx(副院长兼内科主任)副组长张光法(副院长兼门诊部主任)朱圣艳(副院长兼外科主任)成员:邱少军(分管财务副院长)xx(院医保管理专职干部)xxxx、xx(挂号、收费人员)下设办公室在医务科,由xx具体负责。

工作职责:1、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和积极宣传医(居)保政策和法规。

2、根据医保相关部门的政策法规要求,制订我院医(居)疗保险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新政策要求,随时调整相关规定。

3、认真核对参保人员信息,及时办理有关住院手续,做到人证相符,杜绝冒名顶替。

对于急症先入院的,在三天内补办相关住院手续。

4、检查临床各科医(居)保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结合医院总量控制,指导临床科室做好医保病人医疗费用的监督审核管理。

转院条件进行审核。

6、严格掌握意外伤害的纳入范围,严禁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他伤、犯罪、酗酒、吸毒、自杀自残等不属意外伤害范围的病人办理审批手续。

属意外伤害住院须填写意外伤害申报表,24小时内上报医保中心。

7、做好和医保中心的费用核算。

8、热情服务,周到细致,耐心向医保病人做好宣传解释。

9、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业务,掌握核算办法、核算比例及不予补偿及自付项目的范围,熟悉实施方案和各项制度;10、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附件2:医保信息系统管理小组成员及工作职责为确保医院医保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保障医保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医院的工作实际,成立医院医保信息系统管理小组,负责信息系统的维护,成员名单如下:组长:xx成员:xxxxxx下设办公室于医务科,由xx具体负责。

工作职责:1、熟悉并管理我院医保网络系统和通迅线路的分布,熟练掌握医保计算机设备的运行状态。

能排除一般故障。

对不能排除系统故障的要及时联系有关部门尽快解决。

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2、负责医保系统软件的日常维护,定期对系统资源和数据库资源的维护和管理。

3、认真学习医(居)保各项规定,熟练使用应用程序,对目录库进行必要的检查及维护。

附件3医(居)保管理工作制度1、建立医院医疗保险管理组,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设立医疗保险办公室并配备1名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院医疗保险工作。

2、制定医保管理措施和具体的考核奖惩办法,医保办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健全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措施。

3、建立医保管理网络,贯彻落实相关的医保规章制度。

医院信息管理人员对医保相关软件要妥善维护;医保新政策出台,按要求及时下载和修改程序,及时上传下载,确保医保数据安全完整,为参保病人提供全天候持卡就医服务。

4、规范医疗行为,认真贯彻执行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按时与区医保局签订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按照协议规定履行相应权利和义务。

5、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各项医疗技术操作规范、病案管理和相关业务政策规定,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6、采取措施杜绝如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落实为参保病人医疗费用自费告知制度。

7、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控制标准,杜绝冒名住院、分解住院、挂名住院和其它不正当的医疗行为,控制并降低住院药品占比、自费率占比,将医疗保险各项考核指标纳入医院整体考核管理体系之中。

8、做好医疗保险收费项目公示,公开医疗价格收费标准。

规范一次性医用材料的使用管理。

9、严格执行医保规定,确保数据的准确及时传送和网络的正常通畅运行。

并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和业务操作,正确理解、及时贯彻落实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按照规定指导各部门对医疗保险执行。

的对口联系和沟通。

11、加强医疗保险的宣传、解释,设置“医疗保险宣传栏”,公布举报奖励办法和监督电话,公示诚信服务承诺书。

正确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努力化解矛盾,保证医疗保险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附件4医保管理细则为保证广大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相关事宜作如下规定:(一)门诊接诊医保病人规定1、医生接诊医保病人时,必须先检查“三证”,对人证不符的患者,不能开医保检查单及处方,同时应扣留其医疗保险证并及时通知医院医保办,并由院医保办及时通知区医保局,否则,所发生的费用由开单医生赔付。

2、在诊疗过程中检查、治疗、用药等与病情、诊断不相符合,发生的费用由开单医生赔付。

(如患者为多种疾病,必须写明多种诊断)。

3、与生育有关的医疗不属医保范围。

如妊娠试验、透环、上环、取环、人流、胎儿超、早孕反应、不孕症、接生婴儿费等,不能用医保处方。

否则,所发生的费用由医生赔付。

4、斗殴、酗酒、吸毒、违法犯罪、交能事故、自杀致伤、工伤、美容、矫形术、扁平疣、痤疮、腋臭、镶牙、性病等不属医保范围,不能用医保处方。

否则,所发生的费用由医生赔付。

5、各辅助检查科室和各门诊治疗科室,对医保检查和治疗病人,必须验证医保证,出现违规检查和治疗者,所发生的费用,皆由检查、治疗科室及检查、治疗医生各赔付(二)住院部接诊医保病人规定1、严格掌握收住院标准,杜绝冒名住院、分解住院、挂名住院望。

否则,所发生费用由相关责任人全额承担。

2、经治医生要严格执行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执行首诊责任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就诊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所有检查和治疗要有医嘱,有记载,有报告。

在诊疗过程中检查、治疗、用药等与病情、病程、诊断不相符合或提供过度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经治医生承担一半。

3、医生要严格掌握医保药品范围,尽量使用范围内药品。

如病情需要使用自费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时应向病人或家属解释清楚,同时必须逐项填写《汉寿县医疗(生育)保险病人自费项目同意书》,病人或家属并签字后方能使用。

如果医生开具医保目录外药品未征得医保患者书或家属签字同意所发生的费用经治医生承担一半。

4、医保患者出院带药继续治疗的,必须在出院记录出院医嘱上记录。

急性病不超过7天量、慢性病15天量,药品种数不超过4种,金额不超过300元的原则带药(针剂不得外带),否则所发生费用由医生全额承担。

5、告知医保病人入院后24小时内必须办理住院审批手续者,办理住院审批手续三天之后住院,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方可入院。

若因医务人员原因导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相关责任人全额承担。

6、住院病人应24小时在床。

7、医务人员应及时为符合临床治愈标准的医保病人办理出院手续,不得故意拖延住院时间;两次住院之时间不得少于28天以上。

8、斗殴、酗酒、吸毒、违法犯罪、交能事故、自杀致伤、工伤、美容、矫形、性病、意外伤害住院做到及时申报。

9、住院病人根据病情需要产生大额医疗费要实行严格的申报制度。

10、参保人员在医院就诊发生医疗事故时,应及时通知医院医保办,医保办在24小时内通知县医保办。

11、参保人员住院时收费室应收取住院预交款,住院部护士每天向病人发送费用日清单,出院后3天内,医务人员要督促患者到收费室办理结算。

否则,病人所欠费用由经管医生承担一半。

附件5履行医保协议具体措施根据《汉寿县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我们应该做到如下:一、认真核对病人身份;《身份证》、《医疗保险手册》、IC卡。

身份不符合时,及时通知医保办并且拒绝办理一切有关手续对车祸、严禁弄虚作假。

二、履行告知义务;对住院病人告知其在规定时间(24小时)《医疗保险手册》、IC卡(收费室)、对于有关医保政策和用药范围,报销比例要认真宣传。

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不能超医疗保险限定支付范围用药、诊疗,对提供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须事先征得参保人员同意,并签字确认。

否则,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诉等,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自行处理。

三、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西药和中成药可分别开具处方),门诊每次配药量,住院病人必须在口服药物吃完后方可开第二瓶药。

严格掌握用药适应症。

四、严格《病历管理制度》;病历书写必须规范、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记录参保病人的门诊及住院病历,各种意外伤病人,在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程录中必须如实的记录意外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

院审批同意方可进医保使用。

否则,一律自费使用,并做好病人告知工作。

六、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检查,维护参保病人利益。

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各项医疗技术操作规范,防止服务过度或者服务不足。

住院病人需要重复检查的必须有原因分析记录。

七、严格掌握医疗保险病人的入、出院标准。

严禁分解门诊处方开药、人为分解住院人次;禁止挂床住院或把门诊治疗、检查的病人作住院处理,住院病历内容必须规范完整,如发现住院医嘱中只有药物医嘱或只有检查、检验医嘱的情况引起医保的拒付款,全额由科室、诊疗组和相关责任医生负责。

八、严格按照规定收费、计费,杜绝乱收费、多收费等现象。

各科主任、护士长高度重视,做到及时计费,杜绝重复收费或出院一次汇总计费、累计计费(如氧气费等),各种费用记帐必须与病历医嘱相符合。

由于乱收费、多收费、重复收费产生的医保拒付款全额由科室、和相关责任医生、护士负责。

九、做好医院医保信息系统管理。

医院信息管理人员对医保相关软件要妥善维护;医保新政策出台,按要求及时下载和修改程序,及时上传下载,确保医保数据安全完整,为参保病人提供全天候持卡就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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