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9.独角兽法考(三国法)-国际经济法的其它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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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 国际经济法

三国法 国际经济法

三国法国际经济法摘要:1.三国法和国际经济法简介2.三国法的起源和发展3.国际经济法的起源和发展4.三国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关系5.三国法在国际经济争端解决中的应用6.我国在三国法和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发展7.结论正文:1.三国法和国际经济法简介三国法,又称国际公法,主要研究国家间的关系和互动。

国际经济法则是研究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这两者都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同维护国际秩序和稳定。

2.三国法的起源和发展三国法起源于古希腊和罗马时期,经过中世纪和近现代的发展,逐渐形成了现代国际法体系。

在国际关系中,国家主权、平等和互不侵犯等原则成为规范国家行为的基本准则。

3.国际经济法的起源和发展国际经济法起源于19 世纪末20 世纪初,随着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快速发展,各国逐渐认识到需要制定共同的法律规范来解决经济争端。

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国际经济法逐渐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

4.三国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关系三国法和国际经济法有着密切的联系。

国际经济法是在三国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两者有许多共同之处。

例如,它们都关注国家间的经济关系,都需要维护国家主权和平等原则。

然而,它们在研究范围和侧重点上有所区别,三国法更注重国家间的基本关系,而国际经济法更关注具体的经贸问题。

5.三国法在国际经济争端解决中的应用在国际经济争端解决中,三国法原则起到了基础性作用。

例如,在国际贸易争端中,国家往往依据三国法原则,如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来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国际经济法为三国法提供了具体实施途径,如通过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机构来调解和解决争端。

6.我国在三国法和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发展近年来,我国在国际法领域取得了显著成就。

我国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推动国际经济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同时,我国在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实践为三国法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案例和经验。

7.结论三国法和国际经济法是维护国际秩序和稳定的重要法律支柱。

独角兽法考2019三国法基础讲义-第30节 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其它领域(2)

独角兽法考2019三国法基础讲义-第30节 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其它领域(2)

例题】(2017-1-81,多选)略【判断】根据《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受理的争端必须是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和政治争端。

()(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的主要内容【判断】依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WTO成员方不得限制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

()【判断】依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WTO成员方不得将企业获得外汇与其外汇流入联系起来进行限制。

()三、国际融资法1.国际资金融通方式:国际贷款、国际证券融资、国际融资租赁2.★★★国际融资担保:保证、备用信用证、意愿书、浮动抵押、动产担保、不动产担保【判断】备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只有在开证行对借款人的违约事实进行实质审查后才产生。

()【判断】大公司出具的担保意愿书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

()【判断】浮动担保中用于担保的财产的价值是变化的。

()【判断】见索即付保函独立于基础合同。

()2.★★2017年新增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独立保函的界定、生效及特点(原则上不可撤销)★★★★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

★★单据,是指独立保函载明的受益人应提交的付款请求书、违约声明、汇票、发票、判决、仲裁裁决等表明发生付款到期事件的书面文件。

独立保函可以依保函申请人的申请而开立,也可以依另一金融机构的指示而开立。

开立人依指示开立独立保函的,可以要求指示人向其开立用以保障追偿权的独立保函(反担保函)。

★★第三条保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保函性质为独立保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函未载明据以付款的单据和最高金额的除外:(一)保函载明见索即付;(二)保函载明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三)根据保函文本内容,开立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及保函申请法律关系,其仅承担相符交单的付款责任。

三国法 国际经济法

三国法 国际经济法

三国法国际经济法【原创实用版】目录1.三国法简介2.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点3.三国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4.我国对三国法与国际经济法的态度和实践5.结论正文1.三国法简介三国法,又称为“三国条约法”,是指中国、日本和韩国三国间签订的一系列条约。

三国法起源于 20 世纪 70 年代,随着三国间经济贸易往来的日益密切,为解决争端、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三国政府开始积极签订各种条约。

这些条约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多个领域,对三国间的合作关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2.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点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

国际经济法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它具有跨国性,即其调整的对象是跨越国界的经济活动;其次,国际经济法具有平等性,即各方主体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地位平等;最后,国际经济法具有相互约束性,即各方主体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应遵循共同的法律规范。

3.三国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三国法与国际经济法存在密切的联系。

首先,三国法中的一些条约内容本身就是国际经济法的具体体现,如三国间的贸易协定、投资保护协定等;其次,三国法为三国间的国际经济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使得三国间的经济交往更加规范、有序;最后,三国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际经济法的不足,为三国间解决经济纠纷提供了有效的途径。

4.我国对三国法与国际经济法的态度和实践我国一直积极参与三国法的制定和实施,认为三国法有助于促进地区经济一体化、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

同时,我国也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和实践,致力于推动全球经济治理体系的完善。

在实际操作中,我国严格遵守三国法和国际经济法规定,积极推动三国间经济合作,同时通过国内立法、司法等途径,保障三国法和国际经济法在我国的实施。

5.结论三国法与国际经济法在调整三国间经济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核心讲义】(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制度)【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核心讲义】(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制度)【圣才出品】

第六章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制度考查小贴士本章年均考查4分左右,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国际知识产权法:主要涉及《巴黎公约》中的临时保护原则和优先权原则、《伯尔尼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和自动保护原则,考题相对简单。

(2)国际投资法:常考查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保证对象、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的险别及承保条件、解决国际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行使管辖权的条件等内容。

(3)国际金融法:常综合考查国际借贷与一般商业贷款的异同、国际融资担保、特别提款权的含义及行使的限制等内容。

(4)国际税法:主要涉及国际税收管辖权制度、国际双重征税的解决,可能与我国关于外资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相关法律制度结合进行考查,但总体难度不大,掌握好相关知识点即可应对。

一、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律规范和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

政府间,国际金融机构之间、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投资关系不属于国际投资法的调整范围。

1.海外投资保证制度(1)海外投资保证又称“海外投资保险”,是资本输出国对本国私人海外投资依据国内法所实施的一种对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的制度。

(2)海外投资保证是一种特殊的保险,它不是一种民间保险或私人保险,而是一种政府保证或是国家保证。

(3)国际投资法中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具有如下特点:①该制度的保证对象只限于政治风险;②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着眼于防止风险的发生,重在保护,而不在事后弥补;③该制度的实施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即投资者直接参与经营管理和控制,不包括间接投资;④该制度提供的是一种“国家保证”。

因此与一般的商业保险相比,不具备营业性。

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1)担保机构承保的险别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担保的风险为政治风险,即东道国政府的行为引发的风险,包括货币汇兑险、征收或类似措施险、违约险以及战争和内乱险。

①货币汇兑险货币汇兑险是指东道国政府限制将其货币转换成可自由使用货币或投保人可接受的另一货币,并兑出东道国外,包括东道国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该投保人提出的此类汇兑申请作出行动。

三国法 国际经济法

三国法 国际经济法

三国法国际经济法摘要:一、前言二、三国法的概念和特点三、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特点四、三国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五、结论正文:一、前言三国法和国际经济法是两个不同领域的学科,分别研究国际关系和贸易制度。

尽管它们研究的领域不同,但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

本文将探讨三国法和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特点,以及它们之间的联系。

二、三国法的概念和特点三国法,又称国际公法,是研究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

它主要关注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国际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三国法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国家是三国法的主要参与者。

2.客体:国际关系的法律问题。

3.渊源:国际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4.规范性:三国法对国家行为具有约束力。

三、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特点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领域。

它主要关注跨国经济活动的法律问题。

国际经济法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企业和个人。

2.客体:国际经济关系,包括贸易、投资、金融等。

3.渊源:国际条约、国内法、国际惯例等。

4.规范性:国际经济法对国际经济活动具有约束力。

四、三国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尽管三国法和国际经济法研究的领域不同,但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

首先,它们都属于国际法的范畴,都是研究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

其次,在实际操作中,三国法和国际经济法往往相互影响、相互渗透。

例如,在处理国际贸易争端时,需要依据国际经济法的规定,同时也要考虑到三国法的规定,如国际法关于国家主权、平等和互不干涉内政等原则。

五、结论三国法和国际经济法分别是研究国际关系的两个重要法律规范。

虽然它们研究的领域不同,但在实际操作中,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

国际经济法的其它领域--司法考试辅导《国际经济法》第五章讲义1

国际经济法的其它领域--司法考试辅导《国际经济法》第五章讲义1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国际经济法》第五章讲义1第五部分 国际经济法的其它领域一、国际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的保护——《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的是工业产权,主要是专利、商标和其他工业产权。

申请获得:1.国民待遇原则公约要求缔约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给予缔约国的国民和在一个缔约国领域内设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非缔约国国民以国民待遇。

2.优先权原则专利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内,在优先权期限内缔约国内每一个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均为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

优先权原则并不是对一切工业产权均适用,它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品商标。

3.临时性保护原则临时性保护原则要求缔约国应对在任何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

如展品所有人在临时保护期内申请了专利或商标注册,则申请案的优先权日是从展品公开展出之日起算,而非从第一次提交申请案时起算。

4.保护的独立性原则依该原则,外国人的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应由各成员国根据本国法律作出决定,不应受原属国或其他任何国家就该申请作出的决定的影响。

同一商标在不同成员国所受的保护相互独立,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条件,由成员国法律确定。

5.最低标准原则公约采用的保护标准是最低标准。

6.其他强制许可原则只适用于专利。

对驰名商标给予相对保护(相同或相似)。

【例题·单选题】根据保护知识产权的《巴黎公约》,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2006-1-43)A.《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适用于一切工业产权B.《巴黎公约》关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成员国商标权保护的最高要求C.《巴黎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在我国海南省设有住所的非该公约缔约国国民D.对于在北京农展馆举行的农业产品国际博览会上展出的产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我国给予临时保护[答疑编号2768050101]『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解读【2】

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解读【2】

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解读【2】第二节国际投资法一、国际投资法概述(一)国际投资法的概念及形式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律规范和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投资是指资本的跨国流动。

它可以分为国际直接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和非股权直接投资)和国际间接投资(证券投资)。

前者是指一国私人在外国投资经营企业,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该企业的经营活动。

例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BOT(即“建设-运营-转让”)合作方式等。

后者是指将借贷资本输出到国外,投资者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

例如,购买外国股票、其他有价证券和贷款等。

国际投资法主要调整国际直接投资。

(二)国际投资法的调整对象和特点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关系既有横向的,也有纵向的。

具体包括: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产生的投资商事关系;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管理和保护关系;跨国投资者与母国有关机构之间的投资促进和投资保证的关系;政府之间及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为促进和保护投资或协调投资关系而缔结双边或多边条约所产生的关系。

国际投资法的特点可以概括为:其一,仅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即自然人、法人和民间组织、企业团体的海外投资。

其二,仅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即不包括国际间接投资关系,债券或股票等间接投资由国际金融法来调整。

其三,所调整的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既包括私人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及其法人、个人间以及同本国政府间的关系,又包括东道国与投资者母国政府间的关系。

(三)国际投资法的渊源和内容国际投资法的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投资法主要涉及下列内容:国际投资的市场准入问题;国际投资的待遇标准问题;对外国投资的管制问题;对国际投资的保护问题;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问题。

1.国内立法。

国际投资法的国内法律规范主要是指一个国家关于私人直接投资方面的法律规范。

调整国际投资的国内立法通常包括两个方面,即对资本输入的法律调整和对资本输出的法律调整。

2019年强化讲义-第25节三国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的其他领域(2)-王斌

2019年强化讲义-第25节三国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的其他领域(2)-王斌

(1)当事人有协议的依协议;
(1)保函载明的依保函;
(一)
(2)没有协议,由开立人住所地或被告住所
管辖
(2)保函未载明的,由开立人住所地或被告 地法院管辖;
住所地法院管辖;
(3)基础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独立保函的争
(3)基础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不能适用。
议解决条款,不能适用。
管辖 和法
1.独立保函交易示范 (1)保函载明 规则的适用(第 5 条) (2)开立人和受益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一致援引
2.开立人拒付理由:(1)单函不符、单单不符;(2)保函欺诈(第 6 条); (二)
3.开立人审单权利义务:自行决定单据是否相符;自行决定接受或拒绝接受不符点(第 8 条)。 单据性
4.开立人追偿(第 9 条)
一般:开立人依保函付款后,可向申请人追偿
例外:单据不符的情况下付款,开立人向申请人追偿,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提交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独立保函”
定义 及认

类型: 未载明可撤销,即为不可撤销(第 4 条); 未载明可转让,即为不可转让(第 10 条)。 1.依保函申请人申请(直开保函)
申 ①申请



立 ②开立保函




(二) 2.依另一家金融机构指示(转开保函) 开立 依指示开立,可要求指示人开立用以保障追偿权的独立保函(反担保函)(第 1 条)。
表现 (4)受益人确认基础交易债务已得到完全履行或者确认独立保函载明
欺诈
的付款到期事件并未发生
及止
(5)受益人明知其没有付款请求权仍滥用该权利的其他情形。
付 1.止付申请(第 13 条)
(二) 申请主体:保函申请人、开立人、指示人

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解读【3】

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解读【3】

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解读【3】第三节国际融资法一、国际融资法概述(一)国际融资法的界定国际融资法是调整不同国家主体之间国际资金融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融资法的调整具有复合性,既包括平等主体间基于协议而发生的国际资金融通关系,也包括有关国家政府与资金融通主体间发生的国际融资管理法律关系。

国际融资在内容上涉及国际贷款融资、国际证券融资、国际融资租赁、国际融资担保等法律关系。

调整国际资金融通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各国的金融法、国际资金融通的公约和惯例。

(二)国际资金融通的方式国际资金融通主要通过国际贷款、国际证券融资和国际融资租赁等几种方式实现。

国际贷款指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基于信用而进行的货币资金的有偿让渡,是资金使月权的跨国交易活动。

国际贷款协议指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为一定数额货币的借贷而订立的、明确相互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

国际证券是在国际证券市场上发行并销售流通的、以某种可兑换货币为面值的、证明或设立财产所有权的书面凭证。

国际债券融资是一国政府机构、金融机构或工商企业为筹集资金向外国投资者发行的可自由流转的债权证券的债权融资方式。

国际融资租赁是一国的出租人按照另一国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而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由承租人负责的一种租赁方式。

典型的融资租赁由三方当事人和两个合同构成,即出租人与供货人签订的购货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国际融资租赁具有租赁期限长、租金较高的特点,租赁期满,承租人可以选择将租赁物退回出租人或者按残值购买。

二、国际贷款协议(一)国际贷款协议的种类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国际贷款协议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依贷款人的不同,可分为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协议、政府贷款协议和国际商业贷款协议;依借款人的数量不同,可分为独家贷款协议和银团贷款协议;依贷款期限的长短不同,可分为长期、中期和短期贷款协议;依贷款有无担保,可分为有担保的贷款协议和无担保的贷款协议;依贷款利息的种类不同,可分为固定利率贷款协议和浮动利率贷款协议;依对贷款使用的规定不同,可分为自由外汇贷款协议和项目贷款协议;依贷款资金的来源,可分为外国贷款协议和欧洲货币贷款协议。

2019年强化讲义-第26节三国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的其他领域(3)-王斌

2019年强化讲义-第26节三国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的其他领域(3)-王斌

例8.根据2016年最高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银行开立的保函中,属于独立保函的是?A .我行开立见索即付保函,如果申请人违约,我行将向受益人支付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款项B .我行开立保函,将在收到受益人关于申请人违约的书面声明后,向受益人支付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损害赔偿金等款项,保函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C .我行开立保函,将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第三方提供的证明申请人不能按时完工的证明文件后,向受益人支付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款项,保函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D .我行开立保函,将在收到受益人关于申请人违约的书面声明后,在相符交单下,向受益人支付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款项例9.关于独立保函欺诈,根据2016年最高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受益人确认基础交易债务已得到完全履行,仍要求开立人付款的,这属于独立保函欺诈的表现B .在独立保函欺诈中,只有保函申请人有权提出止付申请C .法院受理止付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D .如果存在独立保函欺诈,即使开立人已经善意付款,对保障该开立人追偿权的独立保函,人民法院仍可裁定止付四、国际税法(一)两种税收管辖权1.居民税收管辖权:一国政府对于本国居民来自全球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利(无限纳税义务);例10.某中国公民所得如下:2.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所得来源地国对非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利(营业所得、劳务所得、投资所得、财产所得)。

(二)国际双重征税(三)国际逃税与避税中国200万美国 100万★2.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 )1.逃税(不报送纳税资料、谎报所得额、虚构成本、伪造账目)2.避税 (1)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2)征税对象的转移①利用关联企业转移定价②利用避税港避税1.方式掌握这五大核心要点,54岁照样考过赢取不一样的人生!我1964年出生,是一名警察,去年第一次参加司法考试败北。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所考查的内容必背.doc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所考查的内容必背.doc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所考查的内容必背-根据今年司法考试大纲和指导思想,“三国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所考查的内容和题型与以往没有太大的不同。

今年唯一有所变化的是,国际法增加了非政府组织(NGO)内容,国际经济法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际法具体就它的知识点而言,国际法所考查的内容大体都是围绕国家所形成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制度,重点考查的内容主要可以简单归纳为:1.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演变,国际法渊源与编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和民族平等自决)。

2.国际法的主体(个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国家要素和基本权利,国家的管辖权和豁免,国家的承认与继承,联合国的体系,国际责任)。

3.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1)领土:领土主权和限制(一般和特殊),领土取得的方式(包括传统与现代),南极;(2)海洋法: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水域,公海和海底区域;(3)航空法:基本制度(芝加哥公约),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华沙公约),民航安全制度,外层空间制度(营救制度、登记制度和责任制度);(4)环境保护制度(大气、海洋、危险废物、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5)居民制度(国籍、外交保护、引渡和庇护、国际人权法)。

4.对外关系:(1)外交和领事关系:外交机关以及外交和领事的特权与豁免;(2)条约法: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条约的保留、条约的效力(冲突和第三国的问题)、条约的解释和条约的终止;(3)国际争端和平解决:传统和现代的方法、国际法院的职权;(4)战争法:第一部分战争的开始和结束、中立国。

第二部分作战中的规则、作战手段和方法、保护平民、交战人员和战争受难者(作战手段与方法是海牙体系,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是日内瓦体系)。

独角兽法考2019三国法基础讲义-第29节 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其它领域(1)

独角兽法考2019三国法基础讲义-第29节 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其它领域(1)

第三部分 国际经济法的其它领域一、国际知识产权法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几个主要的国际公约——《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案例:2018年7月3日,福州市中院裁定美光半导体销售(上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进口十余款Crucial 英睿达固态硬盘、内存条及相关芯片。

美光科技为美国母公司。

(一)★★★★★巴黎公约【例题】2011年4月6日,张某在广交会上展示了其新发明的产品,4月15日,张某在中国就其产品申请发明专利(后获得批准)。

6月8日,张某在向《巴黎公约》成员国甲国申请专利时,得知甲国公民已在6月6日向甲国就同样产品申请专利。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3-1-41,单选)A .如张某提出优先权申请并加以证明,其在甲国的申请日至少可以提前至2011年4月15日B .2011年4月6日这一时间点对张某在甲国以及《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专利没有任何影响C .张某在中国申请专利已获得批准,甲国也应当批准他的专利申请巴黎公约 国民待遇原则(国籍、住所地标准)优先权原则(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12个月;外观设计、商标6个月)临时性保护原则(时间限制同上)保护的独立性原则最低标准原则其他:强制许可原则(专利)对驰名商标给予相对保护D .甲国不得要求张某必须委派甲国本地代理人代为申请专利【答案】A(二)★★★★★伯尔尼公约案例分析:法国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指责中国盗版【例题】甲国人柯里在甲国出版的小说流传到乙国后出现了利用其作品的情形,柯里认为侵犯了其版权,并诉诸乙国法院。

尽管甲乙两国均为《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但依甲国法,此种利用作品不构成侵权,另外,甲国法要求作品要履行一定的手续才能获得保护。

根据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1-43,单选)A .柯里须履行甲国法要求的手续才能在乙国得到版权保护B .乙国法院可不受理该案,因作品来源国的法律不认为该行为是侵权C .如该小说在甲国因宗教原因被封杀,乙国仍可予以保护D .依国民待遇原则,乙国只能给予该作品与甲国相同水平的版权保护【答案】C(三)★★★★★TRIPS 主要内容(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华盛顿公约)(1)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首次);2)最低保护原则;3)促进经济与社会福利(3)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措施双国籍国民待遇 作者国籍标准:公约成员国国民和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的非成员国国民作品国籍标准: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其作品只要是在任何一个成员国首次出版,或在一个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首次出版1)民事和行政措施:程序公平公正2)刑事措施:商业规模的故意假冒商标或盗版3)临时措施:侵权发生之初制止侵权继续及防止销毁证据,有权责令请求保全者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保全者合理期限内未发起案件程序,可应被申请人的要求应撤销临时措施4)边境措施:海关中止放行有证据被怀疑的侵权商品(4)中国的边境措施:①收货人或发货人可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备案,备案10年有效可续展;②权利人充分举证并提供担保,可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也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海关认定侵权可以没收。

386.独角兽法考(三国法)-中国的区际司法协助

386.独角兽法考(三国法)-中国的区际司法协助

第四部分★★★★★中国的区际司法协助★★★【本部分考点历年真题统计】:2005年——2013年,9年间考过13题,计21分1、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区际法律冲突的一般解决途径冲突法解决途径统一实体法解决途径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和步骤途径及步骤设想:分别制定自己的区际冲突法或参照适用各自的国际私法;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全国统一的实体法或各地区分别采用相同或类似的实体法2、★★★★中国的区际司法协助:中国区际冲突解决方案:a.各自的区际冲突法b.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c.全国统一实体法(1)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送达安排——参见“涉外送达”部分(2)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送达与取证)的安排——参见“涉外送达”部分(3)最高法《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参见“涉外送达”部分(4)涉港澳送达——2009年《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的送达方式——参见“涉外送达”部分(5)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与执行民事判决(包括劳动争议案件)的安排送达主体案件范围文字程序保全措施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

劳动争议盖章的中文委托书、中文向一地法院申请执行的同时,可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查封可据被请求方法律,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澳门认可判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有权执行的法院为初级法院。

同上同上同上(6)《关于内地与香港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8基于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的终审判决管辖法院被申请人在两地均有财产的申请期限及程序、文字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文件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可选择其一,但不得同时分别申请可同时分别申请,两地法院分别执行判决的总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

申请的期间为二年;依据被申请执行地法律;向内地法院提交的文件应为中文或中文译本(向香港申请则无须中文)(1)申请书;(2)经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书副本;(3)原判决法院出具的证明该判决为可执行的终审判决的证明书;(4)身份证明材料香港香港高等法院其他:①可裁定不予认可和执行的理由:管辖协议属于无效;判决已获完全履行;执行地法院对该案享有专属管辖权;未曾出庭的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或未获依法律规定的答辩时间;判决是以欺诈方法取得的;就相同请求所作其他判决或仲裁裁决已经为执行地法院所认可或者执行的;违反公共秩序②对依据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可以中止认可和执行程序;③对于不予认可和执行的判决,可以按照执行地的法律依相同案件事实重新起诉。

2024年法考三国法重点笔记

2024年法考三国法重点笔记

2024年法考三国法重点笔记一、国际公法。

1. 国际法的渊源。

- 国际条约:重点关注条约的缔结、生效、保留等。

- 国际习惯:其构成要素(物质要素和心理要素)。

2. 国际法主体。

- 国家: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国家主权豁免的相关内容,国家承认与继承。

- 国际组织:联合国的主要机关(大会、安理会等)及其职能,安理会的表决制度(15个理事国,9票赞成,大国一致原则)。

3. 海洋法。

- 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不同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例如,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专属经济区的资源开发和管辖权等。

4. 航空法。

- 领空主权原则,国际航空运输的相关制度。

5. 外层空间法。

- 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外空活动的主要原则(共同利益原则、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等)。

6. 国际法上的居民。

- 国籍:国籍的取得(出生取得、加入取得)和丧失,国籍冲突的解决。

- 引渡和庇护:引渡的原则(双重犯罪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等),庇护的对象和范围。

7. 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

- 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馆的特权与豁免(馆舍不得侵犯、档案文件不得侵犯等),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人身不得侵犯、寓所和财产不得侵犯等)。

- 领事特权与豁免: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区别,领事的主要职能。

二、国际私法。

1. 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

-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冲突规范(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2.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 主体: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 物权: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船舶、航空器物权的特殊法律适用。

- 债权:合同之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侵权之债(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共同属人法等)。

- 婚姻家庭:结婚、离婚、夫妻财产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的法律适用。

- 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3.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三国法 国际经济法

三国法 国际经济法

三国法国际经济法
三国法是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其中,国际公法和国际经济法虽然考点很分散,但是每个章节的考点却是相对固定的。

国际私法的考点则比较集中,60%-70%都在考法律适用,因此这个部分需要重点突破。

针对国际公法和国家经济法的复习方案,要注重理解,比如说领土主权问题的内容时,考生只要保持社会主导的主流正确政治立场,从这个角度出发去理解,答题时就可以答对;关注社会热点,根据社会热点和老师的命题推断来有选择的重点复习;建立总体框架体系,了解国际私法到底考什么,对整体有个大概的感性认知。

针对国际经济法的复习方案,要注重细节,准确记忆;要重视真题,勤于动笔;要多练习多做总结;最重要的是要学会有的放矢,学会放弃。

因为国际经济法还有15%的分值会考查后面几章的一些琐碎知识点,内容很多,如果全部理解掌握肯定是不现实的。

这就要求在老师的指导下,有重点的挑出其中可考查的内容来集中背诵记忆,而不需要对整个内容的复习和理解。

2019年强化讲义-第24节三国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的其他领域(1)-王斌

2019年强化讲义-第24节三国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的其他领域(1)-王斌

考区五 国际经济法的其他领域一、国际知识产权法例6.A 、B 两国都是《巴黎公约》的缔约国,甲某发明了一种空气净化设备,于2001年8月10日向A 国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后来,他又于2001年10月26日向B 国提出了同样的申请,根据优先权原则,甲某向B 国提出申请的日期应如何确定?例7.根据保护知识产权的《巴黎公约》,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 .《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适用于一切工业产权B .《巴黎公约》关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成员国商标权保护的最高要求C .《巴黎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在我国海南省设有住所的非该公约缔约国国民D .对于在北京农展馆举行的农业产品国际博览会上展出的产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我国给予临时保护1.《巴黎公约》①国民待遇——对象:缔约国国民,或在缔约国有住所或营业所的非缔约国国民②优先权对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外国人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由各成员国根据本国法律作出决定,不受他国决定的影响。

③临时性保护:申请期限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12个月 成员国应对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举办的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以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

④专利商标保护的独立性:外观设计、商标:6个月 2.《伯尔尼公约》 ①国民待遇原则②自动保护原则:作者国籍标准: 公约成员国国民和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的非成员国国民;作品国籍标准: 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其作品只要是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出版,或者在一个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30天之内)享有和行使成员国法律和公约规定的权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也不论作品在来源国是否受到保护。

③独立保护原则: 享有和行使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不依赖于在来源国是否受到保护。

二、国际投资法(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 )(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基本原则: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首次引入知识产权保护)权利内容 (1)版权: ①对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进行版权保护②增设电脑程序和电影作品的出租权(3)专利例外: ①疾病的诊断、治疗方法、外科手术方法;②动植物新品种(2)商标: 扩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将相对保护改为绝对保护;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适用于服务标记)实施程序:民事、行政、刑事。

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解读

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解读

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解读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解读司法考试栏目为考生整理分享关于2016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解读,欢迎考生前来参考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考生。

第七章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第一节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主要是通过互惠、双边条约和多边公约的途径进行。

多边公约的保护是目前国际上保护知识产权的最有效、影响最大、也是最主要的途径。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是目前影响最大的几个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公约》于1883年签订,1884年7月7日生效。

生效后曾进行了六次修改。

中国于1985年3月15日正式成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巴黎公约》是知识产权领域第一个世界性多边公约,也是在知识产权领域影响最大的公约之一。

《巴黎公约》共30条。

其主要内容如下:1.《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及公约特别规定权利原则。

公约要求缔约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给予缔约国的国民和在一个缔约国领域内设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非缔约国国民以国民待遇。

一切不得损害公约特别规定的权利。

国民待遇的例外是各成员国在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以及选定送达地址或指定代理人的法律规定等方面,凡工业产权法有所要求的,可以保留。

如有的国家的工业产权法要求外国专利申请人必须委派当地国家的代理人代理申请,并指定送达文件的地址,以利于程序的进行。

(2)优先权原则。

依《巴黎公约》第4条的规定,优先权原则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品商标。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在优先权期限内缔约国内每一个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均为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

2022法考计划‖国际经济法——其他领域法律制度

2022法考计划‖国际经济法——其他领域法律制度

2022法考计划‖国际经济法——其他领域法律制度2022年的法考备考已经开始以目标为导向,以行动为引领愿我们都能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添砖加瓦⚖愿我们都能够成为真正的“法律人” ⚖️国际经济法——其他领域法律制度▲图片画质实在不佳,有需要欢迎私我补充说明本章的顺序大体是按照杨帆老师2022年《杨帆讲三国之精讲》教材为主其中内容部分以杨帆老师的三国法精讲教材内容为主,改正了一些错别字和不太通顺的语句,因个人观点可能会有出入,因人而异 其中内容中标有★的部分是老师上课强调或者自己认为的重点和难点内容,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判断是否需要,因人而异特此声明:思维导图完全是本人原创,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作商业用途补充内容★国民待遇原则➡《伯尔尼公约》:“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1.“作者国籍标准”成员国国民和在成员国有惯有居所的非成员国国民,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均应在一切成员国享有国民待遇2.“作品国籍标准”非成员国国民的作品在某一成员国首次或同时(30日之内)出版,也应在所有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行使管辖权的条件➡《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公约》:“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1.主体条件①原则:东道国&外国投资者②例外:东道国&东道国法人(受外资控制)2.客体条件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3.主观条件争端双方同意中心管辖的书面文件★见索即付保函1.独立性不受基础合同效力的影响2.连带性➡连带保证开立人没有先诉抗辩权3.无条件性单函、单单表面一致即付款★居民税收管辖权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区别居民税收管辖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管辖依据属人管辖权属地管辖权纳税主体纳税居民非纳税居民征税对象境内外所得无限纳税义务本国境内所得有限纳税义务★国际合作打击国际逃避税➡《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共同申报准则”1.自动完成,每年1次2.以税收居民作为识别依据3.交换的信息仅供金融账户信息(现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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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国际经济法的其它领域
一、国际知识产权法
★★★★★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几个主要的国际公约——《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
【判断】《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只适用于专利和商标,并不适用于其他工业产权。

( )
【判断】根据《巴黎公约》,如果展出者为该公约缔约国国民或者在我国有住所的非该公约缔约国国民,对于其在上海博览会上展出的产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我国应给予临时保护。

( )
【判断】根据《巴黎公约》,实用新型专利的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

( )
【判断】根据《巴黎公约》的独立性原则,在一国获得专利,并不自动在其他缔约国获得专利。

( )
2.伯尔尼公约
作者国籍标准:公约成员国国民和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的非成员国国民; 出版,或在一个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首次出版
【判断】根据《伯尔尼公约》,各国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给予其他成员国国民最惠国待遇。

( )
【判断】根据《伯尔尼公约》,非成员国的国民如果将其著作首次或同时(在非成员国发表后30天内在公约成员国国内发表)在成员国国内发表,则该作品即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

()
【判断】根据《伯尔尼公约》,凡出版的作品必须在首次出版时在每一份复制品上都加注“版权标记”后,才能享有公约的国际保护。

()
【判断】根据《伯尔尼公约》,作品的版权保护依各成员国国内法,不受其他缔约国国内法的影响。

()
3.TRIPS主要内容(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华盛顿公约)
(1)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3)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措施
1)民事和行政措施:程序公平公正
2)刑事措施:商业规模的故意假冒商标或盗版
3)临时措施:侵权发生之初制止侵权继续及防止销毁证据,有权责令请求保全者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保全者合理期限内未发起案件程序,可应被申请人的要求应撤销临时措施 4)边境措施:海关中止放行有证据被怀疑的侵权商品
(4)中国的边境措施:①收货人或发货人可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备案,备案10年有效可续展;权利人充分举证并提供担保,可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也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海关认定侵权可以没收
【判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于知识产权一概都规定了应给予自动保护。

()【判断】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专利可实施强制许可,不授予专利的对象包括动植物新品种、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外科手术的方法。

()
【判断】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只规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民事和行政措施,未规定刑事措施。

()
二、★★★★国际投资法
1.《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宗旨为促进向发展中国家投资
【判断】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东道国拖延汇兑的情形也属于货币汇兑险的承保范围。

()
【判断】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只承保向发展中缔约国的投资。

()
【判断】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可以向机构投保的合格投资者必须是东道国以外的人。

()
【判断】根据《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受理的争端限于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的争端。

在争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

()
【判断】根据《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投资者用尽东道国的司法和行政
救济,是将争端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必要前提。

()
流入联系起来进行限制。

()
【判断】依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WTO成员方不得限制企业产品出口或供出口产品的销售。

()
【判断】依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WTO成员方不得限制外国投资者在本国或本地区投资时所占有的股权比例。

()
三、国际融资法
1.国际资金融通方式:国际贷款、国际证券融资、国际融资租赁
【判断】大公司出具的担保意愿书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

()
【判断】见索即付保函独立于基础合同。

()
【判断】浮动担保中用于担保的财产的价值是变化的。

()
四、国际税法
1.两种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自然人居民身份之认定标准:住所、居所、居留时间、国籍;
中国征税时的居民身份认定标准(住所或在中国居住1年以上)
法人居民身份之认定标准:法人登记注册地、实际控制与管理中心所在地、总机构所在地来源地所得的类型:营业所得(一般采用常设机构原则)、劳务所得、投资所得、财产所得
2. ★★★国际双重征税及其解决
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
概念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笔收入,两
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各自依据
自己的税收管辖权,在同一征税
期限内按同一税种予以征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笔收入在
(具有关联关系的)不同纳税人手中各征一
次税的现象。

(2)解决重复征税的几种方法:
通过双边协议划分征税权、免税法、抵免法(全额或限额)、扣除法、减税法
中国人甲
的收入居民
美国中国
50万 100万
20% 在来源国美国交税(10万) 10%
假设中国采用如下方法,则甲应缴税额为:
免税法:100万*10%=10万;
全额抵免法:(100万+50万)*10%-10万=5万
★限额抵免法:(100万+50万)*10%-50万*10%=10万;
扣除法:(100万+50万-10万)*10%=14万
【判断】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征税对象一般包括非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

()
【判断】根据常设机构原则,仅对非居民纳税人通过在境内的常设机构获得的工商营业利润实行征税。

()
【判断】根据常设机构原则,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油井、采石场等属于常设机构,而不是必须满足公司实体的要求。

()
【判断】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所得多次征税是国际重复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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