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工具在MBO中的运用分析(doc 8页)

合集下载

浅谈公司股权信托模式中MBO、ESOP的法律问题

浅谈公司股权信托模式中MBO、ESOP的法律问题

理层把资金信托给信托投资公 司 ,由信托 投资公 司去完成最 终的收 购 , 因此无论管理层参与收购的人数有多少 , 都不会受到有 限责任公 司人数
的限制 。 第 二,解决管理层收购 的巨额融资问题。管理层收购除 了面 临收购 主体适格 、人数 限制外 ,资金 的来源也是很重要的问题。管理层 的 自有 资金是有 限的 ,与巨额 的收购资金是有差距的。管理层可 向银行 贷款但 作为个人往往不具有很 大的信用额 度 ,叉没有 可抵押 的巨额 固定 资产 , 因此巨额融资来源很 困难 。MB O股权信 托是 由信托 公司对 信托项 目设 计出一定数量的信托产品并 由社会投 资者进行购买 。信托公 司可以将发 行信托计划融到的资金贷给管理层 ,进而解决管理层融资难的问题。 第三 ,避免新设公司导致的双重 征税 。为 了解决管理层 收购人数 限 制及转投资的限制 ,管理层会选择设 立一家新 的公 司作 为收购主体 ,但 是设立新的公司会面临企业所得税 的问题 ,因而管理层就 面临着双重征 税 的困境 ,就会降低管理层的收益。但是通 过管理层收购 股权信托能避 免双重 收税给利益带来的损失。 2 .MB O股权信托 中存在 的法律问题
浅 谈 公 司股 权信 托 模 式 中 MB O、E S O P的法 律 问题
祝 建 鹏
摘 要 :近 年 来 ,信 托 业 已成 为与银 行 、保 险、证 券一 样成 为 了现 代金 融体 系构成之 一 。 目前 ,股 权信托 的应 用越 来越 多 ,比如 MB O、E S O P
股权信托 。 但是 目 前股权信托的理论和法律规定都还不够完善 , 股权信托在 实践 中的优势 以及存在的法律 问题有待进一 步探 究。 关键词 :股权信托 ;MB O;E S O P;法律 问题

MBO案例实务运作

MBO案例实务运作

1 收购主体的设立续1
如果收购主体为有限责任;须规避 法第12条的规定:向其他有 限责任 股份有限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和控股以外;所累计 投资额不超过本净资产的50%
解决办法: 1 引入过渡性战略投资者比较复杂
2 在对目标形成控制的情况下;母 子合并会计报表
3 收购委托信托收购
1 收购主体的设立续2
1 MBO的概念
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MBO又称经理层融资 收购;是杠杆收购Leverage Buyout;LBO的一种
所谓杠杆收购;即通过高负债融资购买目标的股份 当收购主体是目标内部管理人员时;LBO便演变为MBO;
即管理层收购
1 MBO的概念续1
收购主体
全体员工Employee
通过设立收购;将面临双重征税的问题 如果股权变 现;则应缴纳所得税;而分配给个人股东时;个人 应 缴纳个人所得税
2 收购价格的确定
主要评估方法:
现金流量折现法DCF 可比法 价格收益法P/E 帐面价值法 资产估价法
其中国有股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净资产价格
3 收购资金的来源国外LBO的融体系优先债60%
战略投资者
包括MBO基金等 如何通过设立LBOMBO基金运作LBO MBO已成为业界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
4 还本付息安排
管理层持股收益
管理层所持股份带来的分红与增值收益
关联交易
合理 合法资金往来 重组 购销
投资收益
包括出售资产 转让股份等
还款计划和节奏
利用过桥贷款;巧妙的设计还款计划和节奏
我国MBO运作的价值增长空间
管理层与信托设立 一个MBO信托计划
用信托计划向金融机构或 其他投资者贷款融资

MBO的运作方式及其关键问题(doc 11页)

MBO的运作方式及其关键问题(doc 11页)

MBO的运作方式及其关键问题(doc 11页)MBO的运作方式及其关键问题十六大报告提出国有资产要分级管理,要有计划地实施国有股减持,这为MBO从幕后走向前台提供了政策保障。

我国目前有11万亿国有资产,其中有2/3需要盘活,这幺多的国有资本要从竞争性领域退出,可选择的对象无非是外资、民营资本和身处其中的管理层,MBO必将成为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手段之一。

目前,由于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配套、各类制度机制不健全,MBO市场的发展一直是举步维艰、陷阱重重,致使MBO从一开始引进我国就毁誉参半,成为争议的焦点。

业界需要规则,市场呼唤规范,只有在健全的法律法规的指引下,才能形成有效的市场、合法的收购主体、有法可依的定价模式和融资渠道,才能保证MBO的运作安全有效,走上健康发展之路。

那幺一个规范的MBO方案是怎样运作的?我国在MBO运作过程中有哪些关键的问题及其管理者决策的依据是什幺?本文将对此进行初步的探析。

一、一个完整的MBO方案是怎样操作的MBO是指目标公司的管理者或经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本公司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从而使企业的原经营者变成了企业的所有者的一种收购行为。

对于MBO的产生,理论界的主要解释是MBO节约了代理成本,这种节约体现在两个方面:诱导专用人力资本的投资是导致MBO的根本原因;信息优势使管理层实际获得了公司的控制权,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分离带来了经济学上的经典代理问题,而MBO使两权合一,节约了两权分离带来的成本。

从这里可以看出,MBO对我国企业改制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明晰产权、所有者回归;降低代理成本、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效率;股权激励,培育中国企业家阶层;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行业的退出等。

MBO没有一个固定模式,也不存在保证成功的模式。

它的判断标准是能使企业的管理层、所有层都有一个比较满意的方案,而且在这个方案的基础上能够使得这个企业得到可持续的发展。

信托机制在管理层收购中的应用

信托机制在管理层收购中的应用

信托机制在管理层收购中的应用在现代企业经营中,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简称MBO)是一种常见的简单而有效的企业重组手段。

它指的是公司的高级管理层,或包括管理层在内的一些投资者,通过购买公司的股权或资产,从而控制和经营这家公司。

管理层收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一些企业面临的问题,如缺乏灵活性、效率低下、管理团队士气不高等。

信托机制在管理层收购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本文将从信托机制的定义、优势以及在管理层收购中的应用三个方面进行探究。

首先,信托机制是指将财产或权益交由第三方独立的信托义务人托管,用于实现特定目标的一种法律制度和服务,由此衍生出了信托财产以及信托受益人等概念。

信托机制的应用在管理层收购中具有诸多优势。

其二,信托机制可以解决管理层收购中的利益冲突问题。

在管理层收购中,管理层往往既是买方又是卖方,因此容易出现利益冲突。

作为买方的同时,管理层又要为卖方争取最佳利益,这种双重角色容易导致利益冲突。

信托机制可以帮助管理层更好地处理利益冲突问题。

通过设立信托机构,管理层可以将股权或资产交由信托机构托管,由信托机构来决定和实施相关策略。

这样一来,管理层和卖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就可以有效地消除,有助于管理层更好地推动收购的进行。

其三,信托机制可以保护管理层的利益。

在管理层收购中,管理层通常需要承担较高的风险和责任,其对公司的贡献往往无法准确衡量和评估。

如果管理层能够成为信托受益人,那么他们的权益就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

信托机制可以确保管理层在公司经营中得到公正的回报,并且有权监督和参与决策。

这不仅有助于提高管理层的积极性,也有助于稳定公司管理层队伍,进一步促进管理层收购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信托机制在管理层收购中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信托机制,可以解决资金问题,降低财务风险;解决利益冲突,推动收购进程;保护管理层利益,维护企业稳定。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信托机制仅是一种手段,其应用需要与具体情况相结合,找到最适合的方式和模式。

MBO实际运作中的几个关键点(doc 7页)

MBO实际运作中的几个关键点(doc 7页)

MBO实际运作中的几个关键点(doc 7页)MBO实际运作中的几个关键(一)规范实施主体,使MBO运作合规化1.出让方的规范。

在实施MBO时,如果涉及对国有产权的收购,必须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即国资委是国有产权的出让方。

由管理层与国资委去谈判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程序,与国资委正式签订收购契约。

国资委应切实履行好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真正对企业国有资产负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不能出现绕过国有资产出资人,由管理层既代表被收购方,又代表收购者,自编自演MBO的局面。

2.受让方的规范。

对于国有企业,MBO中“M”的确定,即哪些人员可以作为管理层进行收购,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国外MBO一般不存在这个问题,但由于我国真正的职业经理人市场还没有形成,长期以来国有企业经营者的选拔一直沿袭党政领导干部选拔的途径和方法,选拔任用受到身份、地域、所有制、人际关系、个人意志等各方面的影响,不是市场经济的“赛场”选出来的,在贡献与能力方面良莠不齐。

如果“一刀切”地允许他们进行收购,有失公正。

鉴于我国国有企业管理层的特殊性,应该对管理层收购的主体资格有适当的限制。

有资格参与管理层收购的管理者,除了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具备相应的财务能力和实际履约能力等一般要求外,还应该是确实对企业的发展做出了较大的历史贡献。

3.政府角色的规范。

在组建了国资委,国有资产出资人到位后,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在机构设置上分离了。

这个时候,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行政部门就不应该再成为实施MBO的主体,它在MBO中的职责是制定和维护游戏规则、规范交易秩序、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虽然,《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管理层收购显然需要经过政府的批准,但必须正确发挥政府的作用,我们理解政府的角色应该是审查收购过程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市场导向,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规则,而不是参与具体的MBO项目、干预MBO的运作。

企业并购案例分析

企业并购案例分析

企业并购案列分析-----阿里巴巴并购雅虎中国一、引言2005年8月11日,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阿里巴巴”)收购雅虎中国所有业务,包括门户网站、雅虎搜索、即时通讯、拍卖业务,以及3721网络实名服务等。

根据协议,雅虎将拥有阿里巴巴35%的投票权和40%的经济获益权,同时向阿里巴巴支付10亿美元,雅虎因此成为阿里巴巴最大的战略投资者。

二、并购双方简介(一)阿里巴巴简介阿里巴巴( )是全球企业间( B2B )电子商务的著名品牌,是全球国际贸易领域内最大、最活跃的网上交易市场和商人社区。

2003年5月,阿里巴巴投资 1 亿人民币推出个人网上交易平台淘宝网( ), 2004年7月,又追加投资 3.5 亿人民币。

截至 2005 年7月10日,淘宝网在线商品数量超过 800万件、网页日浏览量突破9000 万、注册会员数突破760万、2005 年二季度成交额达 16.5 亿人民币,遥遥领跑中国个人电子商务市场。

2003 年10月,阿里巴巴创建独立的网上交易安全支付产品支付宝( ),目前,支付宝已经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和招商银行以及国际的VISA 国际组织等各大金融机构建立战略合作。

(二)雅虎简介雅虎公司是一家全球性的互联网通讯、商贸及媒体公司。

其网络每月为全球超过一亿八千万用户提供多元化的网上服务。

雅虎是全球第一家提供互联网导航服务的网站,不论在浏览量、网上广告、家庭或商业用户接触面上,雅虎都居于领导地位,也是最为人熟悉及最有价值的互联网品牌之一,在全球消费者品牌排名中位居第 38 位。

雅虎还在网站上提供各种商务及企业服务,以帮助客户提高生产力及网络使用率,其中包括广受欢迎的为企业提供定制化网站解决方案的雅虎企业内部网;影音播放、商店网站存储和管理;以及其他网站工具及服务等。

雅虎在全球共有24个网站,其总部设在美国加州圣克拉克市,在欧洲、亚太区、拉丁美洲、加拿大及美国均设有办事处。

MBO理论分析与操作实务(DOC 38页)

MBO理论分析与操作实务(DOC 38页)

MBO理论分析与操作实务(DOC 38页)部门: xxx时间: 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编辑MBO理论分析与操作实务目录一、MBO概述 (3)(一)MBO的经济学意义 (3)(二)MBO的特点 (3)(三)MBO的两种形式、收购途径 (4)1、两种形式 (4)2、收购途径 (4)(四)为什么要MBO (5)1、MBO的动机 (5)2、什么企业适用MBO (5)二、MBO在中国的市场前景 (8)(一)国企改革与MBO (8)(二)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MBO (10)1. 监督职能处于弱化状态 (10)2. 企业家激励动力不足 (11)三.国内MBO案例 (13)(一)类型 (13)(二)特征 (13)(三)国内MBO案例分析 (15)1. 美的:职工持股会造壳控股 (15)2. 恒源祥:刘瑞旗造壳买断恒源祥 (17)3. 深方大 (18)4、宇通客车 (20)四、投资银行与MBO (25)(一)投资银行在MBO的作用 (25)(二)投资银行如何操作 (26)(三)方案制作中的融资问题和法律问题 (27)1、融资问题 (27)2、法律问题, (28)五、MBO的难点及解决思路 (30)(一)政策和法律风险 (30)(二)收购主体 (30)(三)资金来源问题 (32)1、银行贷款 (32)2、信托公司参与 (32)3、MBO风险基金 (33)4、其他形式 (34)(四)MBO交易定价 (34)(五)还款 (36)(六)信息披露 (36)(七)MBO后的监管 (36)MBO理论分析与操作实务一、MBO概述(一)MBO的经济学意义MBO(Management Buy-outs)是指公司的管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或股权交换及其他产权交易手段收购本公司的行为。

它使得公司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通过收购,企业的经营者变成了企业的所有者。

MBO是LBO(杠杆收购)的一种特殊形式,它限定收购主体是目标公司内部管理层员,方式是通过借债融资收购获取控股股份。

MBO存在的问题

MBO存在的问题

MBO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管理层收购(MBO)是指公司管理者或经理层通过借贷融资购买本公司股份,从而改变公司所有者结构、控股权和资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公司目的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

这种国际上通用的收购行为,在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中却发生了变异,出现了不少问题。

研究这些问题背后的动因,对于促进中国国有企业MBO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MBO在中国实践中的变异MBO发源于英国。

1980年,英国经济学家迈克·莱特(Mike Wright)在研究公司的分立和剥离时发现了一种奇特的现象:在被分立或剥离的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被出售给了原先管理该企业的管理(或经理)层。

在当时的研究中,这种现象还没有名字,人们笼统地把它称之为“buy-outs”。

后来,英国对此类收购进行融资的主要机构工商金融公司(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Finance Corporation)把这种现象起名为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s),简称为MBO,该名称一直沿用至今。

MBO的出现并非偶然,在很大程度上,它可以说是20世纪70年代公司分拆的结果。

公司分拆是指大公司将部分非主导业务剥离出去,以便集中精力经营主导业务。

在战后至20世纪70年代以前,公司发展的总趋势是:不断地寻求兼并机会,迅速扩大公司规模,很少出现通过公司分拆将公司变小的现象。

物极必反,20世纪70年代后,这种倾向开始逆转,很多过去因追求多样化而形成的大公司遇到了发展的障碍而不得不将公司拆小,即卖掉一些业绩不佳的辅助业务或子公司等,在很多时候,公司总部更愿意将小公司卖给原来经营公司的管理层,即所有权变更而管理层不变,这就是MBO。

中国MBO实践始于20世纪90年代,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相对完善的市场经济,一些国有企业的管理层在MBO的实践中往往以廉价获取国有资产为主要目的,所以导致中外的MBO存在很多差异:1.目标动因不同。

信托公司在MBO中的作用

信托公司在MBO中的作用

信托公司在MEO中的作用(作者: _________ 单位: _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 )管理层融资收购(MEO)是指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本公司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本公司的目的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行为。

由于管理层收购能促进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故在西方国家曾是风行一时的购并方式。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及与国际经济的接轨,ME o作为一种解决所有权与经营权关系(即委托与代理关系)的工具,从20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尤其是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国有资本要从一般竞争性行业退出后,已越来越多地在中国得到应用。

作为一种国有资本的退出方式,MEO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

但从现实情况看,国内法律法规在很多方面不适应MEO的要求,使MEO 实施存在很多难点。

然而,信托公司可以利用信托这一法律关系,发挥其独特的作用,使这些难点在现行法律环境下得到较好的解决。

、信托公司在MEO中的作用信托与银行、证券、保险并列为金融四大支柱。

但随着广州国投事件的发生,信托业的地位已逐渐被人淡忘。

事实上,信托有银行、证券、保险所不能比拟的巨大优势。

经过最近一次的信托公司整顿及《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新的信托公司业务定位明确,资产质量优良。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资金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以贷款、投资等方式运行。

在MEO的过程中,信托公司可以用信托方式解决MBO过程中的收购主体对外投资障碍、管理层融资难等问题,并对MBO中的股权定价和后续的企业整合和监管发挥作用。

(一)信托公司解决收购主体对外投资障碍的作用根据《信托法》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中国MBO信托融资模式研究

中国MBO信托融资模式研究

h ' t B ut nni m ds nli t oeo u —ot b t t oe i n i , do s / by te mtn M O ts fa c oe ,ic d em d by u 0jc, em d f ac g te o a u e  ̄ r i g n un h g f e h f o n n h r f h' o e
A s at m n enm r sw y op pr s m w'm i s t—ondetpis m ngtet u —ot ( O bt c:A ogt u o u as f r ets t o a r h o o y y e A r n te w e n rre。 aaer y u MB ) e s rn b s
t s oe —pt f aaer tadt s 咖 pr si ca eo sl t ret hepprpt fw r e ie r t nyi u o ngt n n ut u ,m n m r e r ai hr f e cn p j s I n e g ei g o ,t e u ra af s l c a so d ab
h s rc i ma yc n e n cA s fi r i n i a cn a e ev d e n o c r sb o u e o t p cn a df n igmo e . h a e n lz st ea v t e n dd s d a t e f _ l s i g n d s T ep p r ay e h d a a sa i v na s o a n g a g
中图分 类 号 :F 3 . 805 文献 标 识 码 :A
Ch n e M BO r s i a c g M o e ie s T utFn n i d s n S O U U

企业并购案例分析

企业并购案例分析

企业并购案例分析企业并购案列分析XXX并购XXX中国一、引言2005年8月11日,XXX(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XXX”)收购XXX中国所有业务,包括门户网站、XXX搜索、即时通讯、拍卖业务,以及3721网络实名服务等。

根据协议,XXX将拥有XXX35%的投票权和40%的经济获益权,同时向XXX支付10亿美元,XXX因此成为XXX最大的战略投资者。

二、并购双方简介一)XXX简介XXX()是全球企业间(B2B)电子商务的著名品牌,是全球国际贸易领域内最大、最活跃的网上交易市场和商人社区。

2003年5月,XXX投资1亿人民币推出个人网上交易平台淘宝网(),2004年7月,又追加投资亿人民币。

截至2005年7月10日,淘宝网在线商品数量超过800万件、网页日浏览量突破9000万、注册会员数突破760万、2005年二季度成交额达亿人民币,遥遥领跑中国个人电子商务市场。

2003年10月,XXX创建独立的网上交易安全支付产品支付宝(),目前,支付宝已经和XXX、建设银行、XXX和XXX以及国际的VISA国际组织等各大金融机构建立战略合作。

二)XXX简介XXX是一家全球性的互联网通讯、商贸及媒体公司。

其网络每月为全球超过一亿八千万用户提供多元化的网上服务。

XXX是全球第一家提供互联网导航服务的网站,不论在浏览量、网上广告、家庭或商业用户接触面上,XXX都居于领导地位,也是最为人熟悉及最有价值的互联网品牌之一,在全球消费者品牌排名中位居第38位。

XXX还在网站上提供各种商务及企业服务,以帮助客户提高生产力及网络使用率,其中包括广受欢迎的为企业提供定制化网站解决方案的XXX企业内部网;影音播放、商店网站存储和管理;以及其他网站工具及服务等。

XXX在全球共有24个网站,其总部设在美国加州圣克拉克市,在欧洲、亚太区、拉丁美洲、加拿大及美国均设有办事处。

三、并购背景及其动因一)并购背景1.XXX:XXX中国当时已经进入了一个很严重的瓶颈期,在本地化的道路上步履艰难,因此作为投资一方的XXX本着投资回报最大化的考虑,自然希望能够将其优化整合。

MBO案例分析

MBO案例分析

信托投资公司
股权质押 信托贷款
管理层 受让股权
目标公司
利用自有资金和信托贷款 集合信托委托收购
信托投资公司
集合信托 信托贷款
收益权
管理层 表决权
目标公司
信托融资需要防范风险
• 要求借款人将所持股权作为贷款抵押,或将 借款人其他无瑕疵资产作为贷款抵押等;
• 要求并购信托融资收购方最低出资比例; • 在经营上,信托投资公司可以选择外部监事
新动态之三
(国资委)
• 上市公司MBO是以取得上市公司的控股权为目的,所需 要收购资金较大,而且管理层难以用自有资金进行,主要 靠融资取得。贷款通则规定,融资资金不得用于股本收 益性投资,因此,在现行法律条件下,受法律障碍限制,管 理层没有正常的融资渠道
• 在国有企业出资人缺位及国有企业监督机制不健全的 情况下,上市公司国有股出售给管理层容易出现自买自 卖,出现国有资产低价出售的情况,容易产生国有资产的 流失;
郑州宇通集团公司 17.19%
宇通客车600066
国内MBO模式
• 通过职工持股会或工会造壳收购上市公司 • 管理层自然人直接出资设立主体收购上市
公司 • 设壳收购大股东,实现间接控股 ✓ 对公司优质资产或子公司的局部MBO • 控制“黄金股”来影响目标公司 • 股权激励模式 • 借助信托投资公司持股
四通集团
四通集团 616 名职工 5100 万元注资
1999 年 5 月 6 日, 成立职工持股会 的。
段永基和董事长沈 国钧各占 7%,14 个新老核心成员共 占 50%左右。
间接控股
出资 51% 出资 49%
1999 年 5 月 13 日
四通投资有限 公司,即"新 四通

伊利MBO案例分析

伊利MBO案例分析

信托案例系列分析之一:伊利MBO案例分析——兼论信托在MBO中的适用空间和风险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研究所二零零五年一月MBO(Management Buy-Out)是指目标公司的管理者或经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本公司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本公司目的并获得预期收益降低公司治理成本的一种收购行为。

在“国退民进”的浪潮中,MBO曾被视为国有资本从竞争性领域中退出的有效通道之一。

但在当前我国的法律政策环境下,MBO在股权定价、收购主体、资金来源等方面存在难题。

在“一法两规”颁布,信托回归主业后,信托被业内人士视为实施MBO的灵丹妙药。

海正药业、四川全兴、宇通客车等纷纷借道信托成功地设施了MBO,但在伊利事件爆发后,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信托在MBO中的作用和风险。

一、伊利事件回顾2003年7月,金信信托以10元/股、总价2.8亿元从呼和浩特市财政局手中受让的伊利股份14.33%国有股过户完成,金信信托正式成为伊利第一大股东。

在收购伊利时,金信明确作出了“收购人有意保持伊利公司在人员安排、经营管理上的独立性和稳定性,支持公司在现有管理层领导下按预定发展规划管理运作,原则上不干涉伊利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的承诺。

到现在为止,金信信托确实也履行了该承诺,伊利股份没有任何一位金信信托委派过去的高管。

2003年10月,伊利董事长郑俊怀在董事会上提出购买国债的想法,11月开始,伊利分五次打入子公司牧泉元兴公司资金,用于在金通证券进行国债投资,共为2.8亿元,与金信信托付给呼市财政局的股权转让款相同。

2004年4月,伊利股份独立董事俞伯伟提出质疑:“伊利股份好像是宁可亏损也要买国债,是不是和MBO所需要的资金有关系,我怀疑国债投资是股份公司资金体外循环的通道。

”2004年6月16日,伊利股份临时董事会通过了罢免俞伯伟独立董事资格的议案。

2004年12月27日,伊利股份大股东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公司56057486股社会法人股,和呼和浩特华世商贸有限公司所持有的8448482股社会法人股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因案件查办需要依法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从2004年12月24日起至2005年12月23日止。

5.案例:中国MBO典型案例

5.案例:中国MBO典型案例

MBO的方案设计:中国MBO案例11. 思路导航及其他MBO是一种资本市场的运作技术,曾被视为“降低代理成本、提高治理效率”的利器,亦是投资银行的经典业务。

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上,MBO曾经风靡一时,盖因其产权界定的功能。

该案例的主要目标是:(1)分析经典MBO的经济条件、产生背景和运作过程,在此视角下,分析中国MBO的功能;(2)分析中国MBO的融资路径选择;(3)在中国的资本市场,MBO存在诸多悖论,基于此种情况,为了提高MBO的成功概率,中国MBO方案设计的要点是什么?(4)如何实施MBO的方案,其要点是什么?(5)分析中国资本市场上MBO的五种模式,证明和说明中国MBO的经济原理。

图1 思路导航2. 经典MBO视角下中国MBO的功能分析在经典经济意义上,MBO的根本特征是“金融创新”。

MBO的金融创新是建立在目标公司能够创造财富和提升价值的基础上。

那么,如何做到这一点呢?在经济学的意义上,MBO的价值创造,是公司所有权结构优化的结果,是1 声明:本案例的目的是用来说明MBO的经济动因、条件、方案设计和模式选择等问题,并不是着重说明MB0的细节问题。

由于材料来源的局限性,材料之中可能存在引述、说明和数据不当的地方,但是这并不重要,需要读者格外关注的是背后的金融原理和逻辑。

本案例并不是用来评论某个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其他,而是分析决策背后的经济逻辑。

案例中的评论是基于学术目的,而不是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其他进行判断和说明。

本案例的素材来源于有关材料。

公司治理结构失效的市场纠正的结果。

公司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并不是适合于任何类型的企业。

在要求高度创新性的领域,企业家的功能更为重要,而不是职业经理人。

MBO是一个将职业经理人变为企业家的资本市场机制。

自从迈克尔·C·詹森和威廉·H·麦克林提出代理成本理论以来,如何降低代理成本就成为管理者、学者关注的主要话题。

MBO存在的问题(doc 5页)

MBO存在的问题(doc 5页)

MBO存在的问题(doc 5页)MBO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管理层收购(MBO)是指公司管理者或经理层通过借贷融资购买本公司股份,从而改变公司所有者结构、控股权和资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公司目的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

这种国际上通用的收购行为,在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中却发生了变异,出现了不少问题。

研究这些问题背后的动因,对于促进中国国有企业MBO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MBO在中国实践中的变异MBO发源于英国。

1980年,英国经济学家迈克·莱特(Mike Wright)在研究公司的分立和剥离时发现了一种奇特的现象:在被分立或剥离的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被出售给了原先管理该企业的管理(或经理)层。

在当时的研究中,这种现象还没有名字,人们笼统地把它称之为“buy-outs”。

后来,英国对此类收购进行融资的主要机构工商金融公司(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Finance Corporation)把这种现象起名为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s),简称为MBO,该名称一直沿用至今。

MBO的出现并非偶然,在很大程度上,它可以说是20世纪70年代公司分拆的结果。

公司分拆是指大公司将部分非主导业务剥离出去,以便集中精力经营主导业务。

在战后至20世纪70年代以前,公司发展的总趋势是:不断地寻求兼并机会,迅速扩大公司规模,很少出现通过公司分拆将公司变小的现象。

物极必反,20世纪70年代后,这种倾向开始逆转,很多过去因追求多样化而形成的大公司遇到了发展的障碍而不得不将公司拆小,即卖掉一些业绩不佳的辅助业务或子公司等,在很多时候,公司总部更愿意将小公司卖给原来经营公司的管理层,即所有权变更而管理层不变,这就是MBO。

中国MBO实践始于20世纪90年代,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相对完善的市场经济,一些国有企业的管理层在MBO的实践中往往以廉价获取国有资产为主要目的,所以导致中外的MBO存在很多差异:1.目标动因不同。

MBO实际运作中的几个关键分析

MBO实际运作中的几个关键分析

MBO实际运作中的几个关键分析MBO(管理者业绩目标管理法)是一种以目标为导向的管理方法,旨在提高组织绩效和员工绩效。

在实际运作中,MBO 依赖于几个关键分析,以确保其成功实施。

本文将讨论MBO 实际运作中的几个关键分析,包括目标分析、绩效评估和结果反馈。

首先,目标分析是MBO实际运作中的重要一环。

通过目标分析,管理者能够明确组织和个人的目标,并将其与绩效联系起来。

目标分析涉及对组织的战略目标进行研究和分析,以及明确员工应负责的任务和目标。

在目标分析的过程中,管理者还需要考虑到目标的可测量性和可达性,以确保目标能够评估和实现。

此外,目标分析还需要与员工进行讨论和协商,以确保员工对其目标有清晰的理解和接受。

其次,绩效评估是MBO实际运作中的另一个重要环节。

绩效评估涉及对员工达成目标的程度进行评估和记录,以确定其绩效水平。

在绩效评估的过程中,管理者需要使用指标和标准来测量员工的工作成果和绩效表现。

这些指标和标准可以是定量的或定性的,取决于具体的工作性质和目标要求。

绩效评估可以通过定期的考核和面谈来进行,以便及时提供反馈和改进机会。

最后,结果反馈是MBO实际运作中的另一个关键环节。

结果反馈涉及向员工提供关于其绩效和目标达成情况的信息。

这种反馈可以是正面的,以鼓励员工继续努力和改进,也可以是负面的,以指出不足和提供改进建议。

结果反馈应该是及时的,以确保员工能够及时了解自己的表现,并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进。

此外,管理者还应该与员工讨论和协商,以制定一些具体的行动计划,以支持员工的绩效和目标达成。

综上所述,MBO实际运作中的几个关键分析包括目标分析、绩效评估和结果反馈。

这些分析有助于确保MBO的有效实施和组织绩效和员工绩效的提高。

通过目标分析,管理者能够明确组织和个人的目标,并将其与绩效联系起来。

通过绩效评估,管理者可以对员工的目标达成情况进行评估和记录。

通过结果反馈,管理者能够向员工提供关于其绩效和目标达成情况的信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信托工具在MBO中的运用分析(doc 8页)信托工具在MBO中的运用2003-06-20MBO(Management Buy —Out),通常译为“管理层收购”,是指目标公司的管理者或经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本公司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从而使企业的原经营者变成了企业的所有者的一种收购行为。

对于MBO 的产生,理论界的主要解释是MBO 节约了代理成本,这种节约体现在两个方面:诱导专用性人力资本的管理层成立上海宇通创业投资公司,注册资金1.2亿元 2001年6月上海宇通收购宇通客车第一大股东宇通集团89.8%的股份 1.控制第一大股东,间接控制上市公司2.收购金额1.2亿元,超过50%不详,2001年公司推出了10派6元的分红方案投资是导致MBO的根本原因;信息优势使管理层实际获得了公司的控制权,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分离带来了经济学上的经典代理问题,而MBO使两权合一,节约了两权分离带来的成本。

从这里可以看出,MBO对我国企业改制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明晰产权、所有者回归;降低代理成本、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效率股权激励,培育中国企业家阶层;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行业的退出。

然而MBO在我国的发展却遭遇一些特殊的难题,这些难题为信托在MBO 的运作中提供了舞台。

宇通客车洞庭水殖公司董事长罗祖亮控制的公司是泓蠢公司的第一大股2002年1月泓蠢公司以5.75元/股收购常德国资局持有的1245.8万股,成为第一大股东,2002年获财政部同1.转让国家股,价格高于每股净资产1分2.对外投资比例超不详东,泓鑫公司注册资金8000万元意过50%佛塑股份管理层成立佛山富硕宏信公司2002年富硕宏信收购11002.44万股,转让价格2.95元/股1.转让价格2.95元/股,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3.187元2,投资超出分次支付收购款,首期2236万元由公司自有资金,其他资金拟通净资产50%过金融机构融资深方大董事长熊建明持股85%的邦林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元,和其他高管和技术2001年6月邦林以3,28元持有4890万股,9月以3.55元/股收购111O万股,成为第一大股东,6月时利和以3.08元/股收购4711.2万股1.分次收购,管理层通过壳公司控制公司2.收购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2001年8月邦林公司将持有的法人股向银行质押,期限三年,时利和公司11骨干组建的时利和公司只采用了同样的方式胜利股份2002年管理层以自然人成立胜利投资公司,注册资本1-1亿元山东胜利收购国家股16410850股,收购价2.27元/股,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已获财政部批准1.收购国家股,收购价格等于每股净资2.投资总额超过了公司净资产的50%不详特变电工管理层成立了上海宏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5002001年11月,每股2.5元收购法人股412.6万元2002年9月收购1280万元,每股3-1元,成为第二大股东1.转让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2.交易金额超过50%不详由以上案例总结出来的国内MBO操作的特点构建“壳”公司作为收购的主体管理层收购通常以“壳”公司的方式来进行,而不采取自然人直接收购的方式,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的考虑:(1)掩藏个人信息,避免引起公众对管理层收购的关注。

尽管MBO本身在国内并不是一件新鲜事了,但毕竟涉及公众对管理层收购的动机和资金来源的追问,特别是对于国有企业而言,试想以国有企业管理层微薄的薪金,如何可能有如此巨大的资金用来收购股权,而目前的收购本身存在很多黑箱操作,关注本身使得操作面临着“见光死”的可能,为此管理层通常倾向于设立“壳”公司来掩盖管理层收购的事实。

(2)基于收购方式的考虑,通过设立“壳”公司来受让股权。

由于目前我国的股权结构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而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之间存在显著的价格差,所以为了掌握公司的控制权,通常采取法人股协议转让来实施,自然人不可能作为合法的主体参与国家股和法人股的协议转让,必须通过“壳”公司来进行。

(3)通过“壳”公司可以规避现有对自然人持有股票比例的限制。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千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试想这个比例根本不可能满足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权的保证,采取“壳”公司的方式是必然的选择。

“壳”公司作为收购的主体,主要采取了以下几种方式来控制上市公司。

方式A是最常用的方式,粤美的、佛塑股份、深方大、胜利股份和特变电工都采取了这种方式,洞庭水殖尽管也采取了这种方式,但在壳公司的设置方面,采取了双重架构,即管理层控制的壳公司A作为另外一个壳公司B的第一大股东,由B公司出面收购洞庭水殖的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实际上A公司是最终的实际控制人,而且为了隐蔽公司管理层的身份,尽管公司董事长是A公司的最大股东,但公司法人却是另外一个人,掩藏了管理层收购的迹象。

宇通客车的管理层收购采取了第二种壳公司的构建方式。

由管理层设置的“壳”公司收购了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的股份,导致上市公司成为“壳”公司的孙公司,间接控制了上市公司,这种方式不涉及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的转让,在转让的审批难度上相对较小,不用报财政部批准,是一个捷径。

(二)MBO现在面临的风险尽管MBO的过程已经完成,但回顾这些过程,却发现其中存在相当多的违法违规行为,意味着这些行为本身是在钻法律的漏洞,面临极大的法律风险,他们的成功本身可能只是因为当时的幸运,没有被查处,但并不意味着这些案例本身可以广为推广,实际上宇通客车因为在MBO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被证监会查处,付出了沉重的声誉代价,所以我们必须清楚地了解现有的MBO案例面临的法律风险和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1.收购主体的合法性为了实施MBO,管理层成立的“壳”公司主要采取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这种公司形式主要涉及两条法律条文的限制。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能超过50人”,对于涉及的管理层人数较多的情况,有限责任公司的形态不合适,尤其在存在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更是如此,规避的方式可以采取设立职工持股会,让其作为单一主体作为“壳”公司股东,降低公司股东的总人数,这种方式在粤美的案例中出现了,但目前民政部已经停止对职工持股会这种社团法人的审批,因为职工持股会作为非盈利组织,其成为上市公司的控制人涉及商业利益。

这种方式被禁止以后,只能通过多设“壳”公司的方式来避免超过人数的限制,像深方大的收购一样,但这种方式导致了“壳”公司设立的成本剧增,而且同一笔收入在不同的公司进行分配必然面临着多重增税的问题,得不偿失。

另外一个条文涉及公司对外投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所累计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这对于壳公司而言,是一个非常难以逾越的限制,从上面的案例来看,没有一个公司能够符合这个规定。

2.融资的合法性问题在国外,MBO主要采取的是高杠杆率的借贷来实施收购的,比例见下图。

但在我国,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不得用于股本收益性投资”,实际上限制了MBO的融资渠道,在实际操作中,都采取了套用银行资金的做法来实现收购,蕴含着极大的法律风险。

以粤美的为例,尽管在事后披露融资的资金来源于“管理层将持有的法人股向当地信用社进行质押贷款获得”,但问题是质押必须是有所有权的前提下才能进行,而为了取得这些法人股本身也需要支付大笔的资金,这一过程不可能通过质押来获得,惟一的合理解释就是利用时间差,套取银行贷款,获得法人股用于质押。

这一过程风险极大。

如果不能获取银行贷款,只能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来进行。

尽管可以实施,但面临极大的风险,因为根据我国法律,借贷款业务必须经过专门批准的金融机构来进行,民间的借贷合同无效,如果出现法律纠纷,借款人的权益不受法律保护,而且MBO作为高风险的业务,其收益必须通过贷款的风险溢价来实现,在我国对贷款利率有严格的限制,不能超过基准利率的30%,这样任何私下的利率协议出现纠纷时也不受法律的保护。

信托工具在MBO中运用的探讨正是因为现有的MBO面临着以上的法律风险,而市场又对MBO有着巨大的需求,寻求一种稳妥的方式来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成为了现阶段重要的议题。

而信托工具的出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MBO中出现的问题。

(一)信托工具的基本特征按照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其按照委托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信托具有如下三个特点:1.信托合同的受托人必须是经有关部门批准专门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

2.信托是以受托人的名义办理信托业务,委托人不直接与第三方发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3.信托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解散、破产而终止,具有信托财产独立化的特性。

(二)信托在MBO中具有的优势正是因为信托具有的如下特点,使得信托工具引入MBO具有其独特的优势。

1.信托对收购主体合法性的保障由于MBO本身的敏感性,使得管理层通常不愿意直接出面参与公司的收购,利用信托关系,可以由管理层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约,委托信托公司出面收购公司股票,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信托公司必须对信托事项保密,不能向外界透露委托人、受益人和所处理的信托事项,从而在收购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中不会出现实际的委托人的信息,从而有利于隐藏管理层收购的真实意图。

另外,信托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金融机构,作为收购主体不存在法律上的缺陷,基于信托事项投资,而不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存在,没有投资比例的限制,对于采取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收购的情况,信托可以接受员工的委托成立员工持股信托来实施收购,不存在法律漏洞。

2.信托对融资来源合法性的保障信托公司作为一个合法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资金信托的方式为MBO筹集资金。

因为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可以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具体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单独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单独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的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集合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两个和两个以上委托人的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

实际上无论是单独资金信托还是集合资金信托,信托公司作为一个金融中介,介入了原有民间借贷的过程,给这种借贷活动提供了合法的要素,使得原有的违规借贷行为纳人了合规的借贷行为之中。

尽管借贷的合同是由信托公司和借款人之间签订的,但信托公司只要基于委托人的利益,按照“专业、谨慎”的原则运作信托资金,最终的贷款风险仍然是借贷双方来承担,信托在其中作为监督者和管理者,收取管理费用而不用承担借贷风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