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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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3.30•【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6届〕第2号•【施行日期】2023.03.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5月28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3年3月30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规划与利用第三章水资源监测与保护第四章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第五章节约用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重庆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

重庆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

重庆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促进供水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的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其他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节水,是指在城市供水区域内通过行政、技术、经济等手段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城市供水节水实行开源与节流并重,保障供水与保证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重庆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供水和优质饮用水实行统一管理,对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进行管理,具体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机构负责。

各区、县(市)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城市供水节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供水节水规划,经市建设、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七条推行城市供水节水事业科技进步政策,鼓励供水节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善水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二章供水工程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城市供水工程及供水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方针,避免重复建设。

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供水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

城市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服从供水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其建设方案应当经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基建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市供水任务主要由公共供水企业承担。

第九条在供水水源地应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水源保护标志,并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行为。

第十条第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地下取水的,须经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向水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2•【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95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95号)《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已于2022年7月22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7月22日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2022年7月22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水第三章二次供水第四章用水第五章节水第六章安全与应急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供水、用水,维护用水人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建设节水型城市,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用水节水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城市供水用水应当遵循安全、节约、优质、高效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节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节水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节水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城市供水节水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城市供水节水事业科技进步,鼓励供水节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节水智能化、信息化水平。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水资源【发文字号】渝府发[2018]42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9.07【实施日期】2018.09.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18〕4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7日重庆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节约用水,是指采取经济、技术、管理等综合措施,降低水资源消耗和损失,防止用水浪费,优化用水结构,合理高效利用水资源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全市各级政府应当在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坚持节水优先方针,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全程管理、因地制宜、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全市各级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创建节水型城市,建设节水型社会。

全市各级政府应当把节约用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下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内容。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的协调衔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监督管理。

工业、能源、农业、商务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落实节约用水工作要求。

重庆市节水型单位建设标准

重庆市节水型单位建设标准

重庆市节水型单位建设标准一、前言为了加强重庆市节水型单位的建设,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的各类单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

二、组织管理1. 建立节水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确保节水工作的顺利开展。

2. 制定节水管理制度,明确节水目标、措施和考核办法。

3. 定期组织开展节水宣传活动,提高全体员工的节水意识。

三、计划用水1. 制定年度用水计划,明确各部门的用水量和使用时间。

2. 对用水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3. 建立用水计量系统,对各部门的用水量进行实时监测和统计。

四、节约用水1. 采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如节水型洗手盆、节水型马桶等。

2. 推广使用中水回用技术,将废水进行再利用。

3. 加强用水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减少漏水和浪费现象。

五、合理用水1. 合理安排用水时间,避免高峰时段用水。

2. 推广分质供水,提高用水的效率和质量。

3. 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调度,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分配。

六、非常规水源利用1. 利用雨水收集系统,将雨水进行收集和处理后用于绿化、清洗等用途。

2. 利用灰水回收系统,将废水进行再利用。

3. 利用海水淡化技术,解决淡水资源短缺问题。

七、总结与展望本建设标准旨在推动重庆市节水型单位的建设,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通过实施本标准,可促进单位内部的节约用水和合理用水,同时推动整个社会的水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未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应用,节水技术和设备将会更加先进和成熟,节水型单位的建设也将不断迈向新的高度。

重庆节水行动实施方案

重庆节水行动实施方案

重庆节水行动实施方案重庆市位于长江上游,是我国重要的水资源城市之一。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重庆市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节水工作迫在眉睫。

为了有效应对水资源紧缺问题,重庆市制定了《重庆市节水行动实施方案》,旨在全面推进节水工作,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一、背景分析。

重庆市水资源总量丰富,但水资源分布不均衡,城市供水面临压力较大。

同时,城市居民和工业用水量不断增加,农业用水也存在浪费现象。

因此,开展节水行动成为当前重庆市水资源管理的紧迫任务。

二、总体目标。

本方案的总体目标是,到2025年,实现重庆市水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城市居民和企业用水意识明显增强,水资源保护和节约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三、主要任务。

1. 推进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资源监测和调度能力。

2. 加强城市供水管理,提高供水管网的覆盖率和供水质量,减少供水损失。

3. 加强农业用水管理,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减少农业用水浪费。

4. 加强城市居民和企业用水管理,推广节水型生活方式,鼓励企业开展节水生产。

5. 加强水资源保护,治理水污染,保护水生态环境。

四、重点措施。

1. 完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水资源核算和考核机制,推动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2. 加大供水管网改造力度,提高供水管网的覆盖率和供水质量,减少供水损失。

3. 加强农业用水管理,推广滴灌、喷灌等节水灌溉技术,鼓励农民科学用水。

4. 加强城市居民和企业用水管理,推广低水耗家电产品,鼓励企业开展水资源循环利用。

5. 加大水资源保护力度,加强水环境治理,保护水生态环境。

五、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2.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节水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树立节水意识。

3. 加大投入力度,加强资金保障,保障节水工作的顺利开展。

4. 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法规标题】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适用区域】重庆市【发布时间】2018-07-26【生效时间】2018-07-26【关键词】环境,水及废水管理,取水用水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15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备注:国家尚未公布2018年修订后的正式版本,此版本是一点通团队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8年7月26日发布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年发布)》编辑而成,仅供参考。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规划与利用第三章水资源监测与保护第四章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第五章节约用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鼓励社会资本按照水资源规划参与开发、利用水资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欢迎共阅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合理配置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三)统一管理和保护水资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统一实施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合理调配,统一管理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五)调解水事纠纷,建立健全水政监察制度,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十条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十一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

流域、区域规划包括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区县???系,统筹兼顾供水、灌溉、治涝、发电、航运、渔业、畜牧、水土保持等方面的需要,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重庆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重庆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重庆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节约用水(简称“节水”),是指采取经济、技术、管理等综合措施,降低水资源消耗和损失,防止用水浪费,优化用水结构,合理高效利用水资源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节水原则)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中应当坚持节水优先方针,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全程管理、因地制宜、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节水政策)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创建节水型城市,建设节水型社会。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节约用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本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实绩考核内容。

第五条(管理体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面的节约用水工作;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的协调衔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监督管理。

工业、能源、农业、商务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落实节水工作要求。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第六条(节水技术研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推广,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

鼓励和支持企开展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节水产品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节水技术和产品。

重庆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重庆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重庆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一、背景
重庆市是一个以航运和工业为主的城市。

由于城市化和经济发展
的快速推进,重庆市的用水量逐年增加,水资源的供应却越来越紧张。

为了保证城市居民的日常用水需求,减轻水资源压力,重庆市政府开
始实施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
1.严格限制污水排放。

对于生产和家庭使用的废水,重庆市
政府将采取严格的排放措施,确保废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源。

同时,鼓励企业和家庭使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降低废水排放。

2.制定用水定额标准。

根据不同用水需求,制定用水定额标准,防止浪费和滥用水资源。

对于超过用水定额的企业和家庭,将加
大用水费用,以鼓励节约用水。

3.开展用水管理培训。

针对企业和家庭,开展用水管理培训,提高用水管理水平和意识。

同时,鼓励各地政府和社会组织开展宣传
活动,普及节约用水的知识和技能。

4.规范用水行业市场。

重庆市政府将加强用水行业市场监管,规范用水行业市场秩序。

对于违规行为和不良竞争现象,将依法查处,保障市场公平和消费者权益。

三、实施效果
重庆市政府实施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后,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截至2021年,重庆市的总用水量下降15%,水资源利用率提高了10%。

同时,城市居民的用水质量和用水体验有了明显提升,节约用水成为了
一种美德和社会责任。

四、展望
未来,重庆市政府将继续推进水资源节约和管理工作,在节约用
水方面发挥好示范和引领作用。

同时,将结合城市化和经济发展实际,逐步推进水资源开发和利用,保障城市居民的日常用水需求。

重庆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重庆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重庆节约用水管理办法重庆市一直致力于节约用水并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为此,重庆市于20XX年颁布了《重庆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下面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制定背景为了响应国家实施水资源战略,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重庆市人民政府根据《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结合重庆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重庆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一)节水意识的培养重庆市政府应当加强公民的节约用水意识,通过各种途径广泛普及节约用水的知识、技能和方法,提高公民的节水意识和能力。

(二)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重庆市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按照“本地水资源优先利用、节约优先、节约与增加供给并重”的原则,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推行节约用水的技术和理念,强化水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在水资源的分配和利用中注重节约用水。

(三)节约用水的措施重庆市政府通过控制城市的扩张,推广高效节水设备、改善供水管网等技术手段,开展城市生态修复,实现城乡居民节约用水的措施,以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四)水资源管理和监管重庆市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管,依法打击浪费和滥用水资源的行为,制定和执行各类水资源管理和监管办法,强化水资源管理和监管的责任,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管理办法的落实为落实《重庆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重庆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各类用水单位的监管和管理,引导企业和居民合理用水,并通过教育、宣传和行政手段等多种途径推广节约用水知识和方法,提高公民的节约用水意识,推动全社会形成现代化的节约用水观念,促进我市节约用水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总结《重庆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是重庆市政府为解决城市节约用水问题而制定的重要法规,是推动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关键措施。

我们相信,随着管理办法的不断完善和落实,重庆市的水资源利用效率将不断提高。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5.28•【字号】•【施行日期】1999.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节能管理正文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1999年5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促进供水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的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其他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节水,是指在城市供水区域内通过行政、技术、经济等手段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城市供水节水实行开源与节流并重,保障供水与保证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重庆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供水和优质饮用水实行统一管理,对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进行管理,具体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机构负责。

各区、县(市)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城市供水节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供水节水规划,经市建设、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七条推行城市供水节水事业科技进步政策,鼓励供水节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善水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二章供水工程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城市供水工程及供水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方针,避免重复建设。

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供水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改建、扩建必须服从供水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其建设方案应当经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基建程序批准后实施。

新版《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新版《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新版《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新版《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从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了解到,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已审议通过《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全文发布,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提出要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等4项制度。

据了解,《条例》共7章45条,主要从保护水质和控制用水总量入手,落实国家提出的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通过立法提升全市水资源使用和管理水平。

从源头保护饮用水如何确保群众喝上干净、安全的水?《条例》对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划定以及水污染防治统一监管等提出了要求。

《条例》规定,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提出饮用水水源地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管。

重庆集大城市、大农村、大山区、大库区于一体,除了要保护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源,《条例》还对分布在全市广大农村地区的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保护提出要求。

根据《条例》,分散式饮用水源地应当划定保护范围。

其中,湖库型水源地保护范围为取水口半径不小于200米的区域,但不超过集雨范围;河流型水源地保护范围为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米,下游不小于100米,两岸纵深不小于50米,但不超过集雨范围;水窖、水井水源周围等地下水水源保护范围是取水口周围不小于30米的区域。

《条例》特别强调,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6种行为,包括新建厕所、化粪池;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堆放医疗垃圾,设立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堆栈;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网箱网栏养殖;排放工业污水;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违反上述任一规定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责令当事方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逾期不履行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重庆水费标准2024

重庆水费标准2024

重庆水费标准2024重庆水费标准2024重庆市自2024年1月1日起,对居民生活用水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具体标准如下:一、居民生活用水计量收费标准1.生活用水计量级别划分:根据居民生活用水计量级别的不同,将生活用水划分为一级水量计量(1立方米至10立方米)、二级水量计量(11立方米至20立方米)和三级水量计量(超过20立方米)。

2.生活用水计量收费标准:(1)一级水量计量:每立方米3.5元人民币。

(2)二级水量计量:每立方米4.5元人民币。

(3)三级水量计量:每立方米5.5元人民币。

二、水费优惠政策1.养老优待老年人:年满60周岁且符合居民生活用水计量的老年人,按一级水量计量标准的50%收取水费。

2.残疾人生活用水补贴:居民生活用水计量中的残疾人,按一级水量计量标准的50%收取水费。

3.低保家庭水费补贴:市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可根据家庭人口情况享受相应的水费补贴。

4.大病救助水费补贴:符合大病救助政策的居民,可根据病情程度享受不同比例的水费补贴。

5.环保节水奖励:采用节约用水措施的居民可享受一定比例的水费优惠。

三、水费缴纳方式居民生活用水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缴纳:1.银行代收缴费:居民可携带水费通知单至指定银行进行缴费。

3.自助缴费:居民可以选择在指定的自助缴费终端机上进行水费缴纳。

四、水费计量与补偿机制为保障居民对水费计量的准确性和公平性,重庆市水务部门将建立水量计量监测和补偿机制,确保水费计量准确、公正,居民按实际用水量缴纳水费。

五、其他注意事项1.水费按月结算,每月固定日期前缴纳上个月的水费。

2.水费未缴纳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催缴和处理。

3.水费收费标准以及优惠政策可能会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和市场调整进行相应的调整,请居民及时关注官方公告和通知。

以上是2024年重庆市居民生活用水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的介绍,具体收费标准以当地政府官方发布为准,且可能会因特殊情况而有所调整,请居民及时关注当地政府相关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十四五”节约用水规划工作方案和编制技术大纲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十四五”节约用水规划工作方案和编制技术大纲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十四五”节约用水规划工作方案和编制技术大纲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
•【公布日期】2020.09.22
•【字号】渝水节水〔2020〕3号
•【施行日期】2020.09.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十四五”
节约用水规划工作方案和编制技术大纲的通知
有关市级部门、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重庆市“十四五”节约用水规划工作方案》和《重庆市“十四五”节约用水规划编制技术大纲》已经全市节约用水工作联席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相关部门、单位和各区县(自治县)按照要求推进工作,并于10月20日将相关资料电子版发至邮箱***************。

附件:1. 重庆市“十四五”节约用水规划工作方案
2. 重庆市“十四五”节约用水规划编制技术大纲
重庆市水利局2020年9月22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3(000)007
【摘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实行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19日重庆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
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
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2)6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5页(P22-2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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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节水节电实施方案

重庆节水节电实施方案

重庆节水节电实施方案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源的紧缺和环境的恶化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严峻问题。

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难题,重庆市制定了节水节电实施方案,旨在倡导全社会节约用水、节约用电,推动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节水节电意识。

重庆市将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加大对节水节电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市民的节约用水、用电意识。

同时,还将在学校、社区等地方开展相关主题活动,引导学生和居民养成良好的节约习惯。

二、推广高效节能设备,降低用水用电成本。

重庆市将鼓励和支持企业和居民购买高效节能设备,如节水器、节能灯等,以降低用水用电成本。

同时,还将加大对节能设备的研发和生产力度,提高产品的性能和质量,满足市场需求。

三、加强监管,严格控制浪费行为。

为了有效节约用水用电,重庆市将加强对各类用水用电行为的监管,严格控制浪费现象。

对于违规浪费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用电。

四、建立奖惩机制,激励节水节电行为。

为了进一步推动节水节电工作,重庆市将建立奖惩机制,对节约用水用电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鼓励更多人参与到节能减排工作中。

同时,对于浪费用水用电的行为,将进行严格处罚,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加强技术支持,推动节能减排工作。

重庆市将加大对节能减排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力度,推动相关技术在生产生活中的广泛应用。

同时,还将加强与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合作,共同推动环保技术的创新和应用,为全社会节能减排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六、加强政策引导,营造良好环境。

重庆市将出台相关政策,对节水节电工作进行引导和支持,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政策保障。

同时,还将加强对环保产业的扶持和引导,推动环保产业的快速发展,为全社会节能减排工作提供更多的机会和空间。

总之,重庆市的节水节电实施方案将以全社会共同参与为基础,通过宣传教育、技术支持、政策引导等多种手段,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用电,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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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节约用水(简称“节水”),是指采取经济、技术、管理等综合措施,降低水资源消耗和损失,防止用水浪费,优化用水结构,合理高效利用水资源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节水原则)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中应当坚持节水优先方针,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全程管理、因地制宜、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节水政策)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创建节水型城市,建设节水型社会。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节约用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本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实绩考核内容。

第五条(管理体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面的节约用水工作;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的协调衔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监督管理。

工业、能源、农业、商务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落实节水工作要求。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第六条(节水技术研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推广,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

鼓励和支持企开展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节水产品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节水技术和产品。

第七条(节水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节约用水知识的宣传,营造节约用水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节约用水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节约用水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

第八条(节水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二章节约用水管理
第九条(节水规划)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按同级专项规划要求报批,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节约用水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

经批准的节约用水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用水总量控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根据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管理。

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计划不得超过经批准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用水定额)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行业用水定额,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发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用水定额应当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变化、技术进步情况及时修订。

规划编制、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和用水计划核定,应
当严格执行用水定额标准。

第十二条(计划用水管理)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以下统称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其他用水大户的类别和规模,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用水计划申报)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

第十四条(用水计划核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用水定额、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前三年用水情况、用水项目情况等核定用水计划,每年1月31日前下达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

新增用水单位用水或用水单位因调整生产经营规模、用水设施设备变化等情况要求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在用水前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用水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向用水单位下达用水计划。

第十五条(用水情况报送)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制度和工作机制,制订节水目标,落实节水措施,按照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送用水情况。

第十六条(水平衡测试)用水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有关
技术标准,定期组织开展水平衡测试。

水平衡测试结果按分级管理权限报送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作为核定用水计划的依据。

第十七条(用水计量)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用水计量、统计、通报制度。

用水单位应当依法安装和使用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并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计量准确。

用水单位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水源或者两类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应当分别安装用水计量器具。

第十八条(水资源监控)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

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的用水计量设施应当符合水资源远程监控要求,并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

第十九条(节水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阶梯水价制度)对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阶梯水价制度。

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第三章节水措施
第二十一条(工业节水)工业企业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实施节水技术改造,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加强工业用水循环利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建设节水型企业。

第二十二条(工业园区节水)鼓励工业园区推广园区内企业串联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建设节水型工业园区。

第二十三条(农业节水)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优化农业生产布局和作物种植结构,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灌溉技术,提高农业灌溉用水利用率,发展节约用水高效现代农业,建设节水型农业示范区和节水型灌区。

第二十四条(节水管网)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降低管网漏失率。

第二十五条(节水型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当按照制度完善、管理严格、设施规范、宣传到位的要求,建设节水型单位。

第二十六条(节水型小区)鼓励居民节约用水、合理用水。

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物业公司和居民生活节约用水的指导,建设节水型居民社(小)区。

第二十七条(水效标识)对用水产品按照国家规定推行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非常规水源利用)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
府应当将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用水以及生态景观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

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单位,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雨水、污水管网和排水设施改造,采取措施加强雨水收集利用,配套建设雨水滞留渗透、收集利用等设施。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进行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配套建设雨水利用和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四章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节水监督机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监督检查机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用水单位的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提供真实情况,不得拒绝、阻挠、妨碍监督检查人员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节水激励机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制定促进节约用水的政策措施,通过水价调节、财政补助、节水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

统筹安排农田水利建设、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等各项水利发展、考核奖励资金,对节水型社会建设、节水型城市、节水型企业、
工业园区、单位、社区(小区)建设、水平衡测试、节水技术改造和非常规水源利用等项目给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合同节水)鼓励节水服务机构与用水单位或个人签订节约用水管理合同,并以节约用水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

第三十二条(节水服务机构)鼓励节水服务机构发展,支持节水服务机构开展节约用水咨询、检测、水平衡测试、认证和合同节水管理等服务。

第三十三条(队伍建设)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队伍建设,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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