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颁布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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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2011-01-26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11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有效]颁布时间:2011-01-14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有效]颁布时间:2011-01-10颁布机构: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有效]颁布时间:2011-01-07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有效]颁布时间:2011-01-07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有效]颁布时间:2011-01-06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订部分司法统计报表及相关事项的通知[有效]颁布时间:2011-01-04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刑法修正案八及司法解释
一、刑法修正案(八)对于减刑假释的修改内容自从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了四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分别是:1.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其中,和刑罚执行关系比较密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很好的体现了“从旧兼从轻”的刑法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但是,它主要是对未决犯的司法审判规则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对已决犯刑罚执行问题的规定,针对性略显不足。
直接涉及刑罚执行方面的规定只有两条,即第七条和第八条。
第七条是2011年4月30日以前的已决犯,减刑以后或者假释前实际执行刑期,适用修正前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八条规定,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因具有累犯情节或者是八种暴力犯罪行为(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并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1年5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能否假释,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因其他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1年5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能否假释,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二、关于修正案溯及力及其对减刑假释的影响《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对于施行以前发生的行为,按照刑法溯及力的理论,应当依照《刑法》第12条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规定进行处理,即从旧兼从轻原则。
减刑假释工作处于刑事审判的“下游”,对于溯及力判断和适用,应当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并依从生效裁判对于减刑假释的确定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9.14•【文号】法〔2015〕260号•【施行日期】2015.09.1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5〕2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该《解释》已于7月21日发布,自7月22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解释》与原有相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的衔接适用问题。
1.《解释》第二条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作了进一步解释和明确,立法解释中已经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在《解释》中没有重复规定,实践中仍应遵照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6号)已经废止;其他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与《解释》内容冲突的,以本《解释》为准。
二、适用《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公诉转自诉程序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情形:(1)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或者《不起诉决定书》的;(2)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予接收材料、不予答复的。
2.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进行核实后,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拒执自诉案件,应当及时予以立案。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章节训练营(第十八章 刑法)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章节训练营第十八章刑法刑法的基本原则多项选择题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刑法的基本原则、追诉时效。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追诉时效单项选择题李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根据《刑法》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追诉时效及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二)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三)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本题法定最高刑为5年,追诉时效则为10年。
犯罪构成单项选择题丈夫为了杀死妻子,在妻子饭碗里投放毒药。
明知其孩子可能分食而中毒,由于杀妻心切而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题中,丈夫为了杀死妻子,在妻子饭碗里投放毒药,丈夫对妻子的心理态度是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会发生导致妻子死亡的后果,却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所以丈夫对妻子的主观心理态度是直接故意。
丈夫为了杀死妻子,明知孩子可能分食食物而中毒,由于杀妻心切而不顾孩子的死活,放任这个危害后果的发生,甲对孩子的主观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
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老年人犯罪适用强制措施和量刑的规定。
《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多项选择题正确答案:ABCE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犯罪主体。
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所以选项A说法错误。
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因此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同样也不适用死缓。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2348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事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某甲和某乙涉嫌共同犯罪,某甲在逃。
崔律师为某乙担任辩护人。
案件判决生效后,某甲被抓获并被起诉。
关于崔律师可否担任某甲辩护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崔律师不得担任某甲辩护人B、如果某甲系法律援助对象,崔律师可以担任某甲辩护人C、如果被告人某甲同意,崔律师可以担任某甲辩护人D、如果公诉人未提出异议,崔律师可以担任某甲辩护人>>>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6章>第2节>辩护人的范围与人数【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辩护。
根据《刑诉解释》第38条规定,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2.某市检察院对卢某涉嫌贿赂案进行立案侦查。
掌握有关证据后,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卢某进行传唤。
卢某闻讯逃匿,去向不明。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二30题,单选)A、符合通缉条件,由该市公安机关作出通缉的决定B、符合通缉条件,由该市检察院报请有决定权的上级检察院作出通缉决定C、符合通缉条件,由该市检察院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发布通缉令D、不符合通缉条件,检察院发布协查通报>>>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2章>第2节>通缉【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通缉的程序和要求。
关于通缉,考生必须明确两点,第一,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检察等)都有权作出通缉决定;第二,通缉令只能由公安机关发布。
本题中贿赂案件的侦查机关是检察院,公安机关无权作出通缉决定,所以首先排除A;而且,通缉令只能由公安机关发布,所以同时排除C。
《最高检规则》第269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疑人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本题中卢某去向不明,可能需要在本市以外通缉,所以需报有关的上级检察院决定。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 不定项选择题
不定项选择题:(2011年(三根据有关立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因而涉及相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
请回答第92-93题。
92.关于犯罪分子可以适用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案件,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1年卷二不定项第92题A.绑架案件B.抢劫案件C.爆炸案件D.有组织的暴力性案件【答案】ABCD【考点】限制减刑【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93.高级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下列处理程序正确的是(。
(2011年卷二不定项第93题A.直接改判B.发回重新审判C.维持原判不再纠正D.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答案】D【考点】限制减刑程序【解析】《死缓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
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四李某、阮某持某外国护照,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
请回答第94-96题。
94.如李某、阮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下列选项妨碍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是(。
(2011年卷二不定项第94题A.李某、阮某持有某外国护照B.李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C.李某左腿严重残疾D.阮某系怀孕妇女【答案】A【考点】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处理【解析】《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二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2.可能判处死刑的;3.外国人犯罪的;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7.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
省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竞赛单选题库
D.不得假释
答案:C
15.关于证据的关联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4
A.关联性仅指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B.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即具有可采性
C.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度决定证据证明力的大小
D.类似行为一般具有关联性
答案:C
16.被宣告(
)的犯罪分子,在(
)考验期内
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
)年以上检察官任职经历的检察
人员担任。
A.一年
B.两年
C.三年
D.四年
答案:C
36.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
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并及时审查处理。对控告人、举报人、
申诉人要求回复处理结果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在( )
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反馈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
可以假释;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由
6
(
)核准,执行死刑;犯罪已经经过 20 年,如果认为必须
追诉的,须报(
)核准。
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
A.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法院
B.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法院
C.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
),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
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 69 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关于三个空格的填充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均应填“假释”
B.均应填“缓刑”
C.既可均填“假释”,也可均填“缓刑”
死刑可以缓刑吗
一、死刑可以缓刑吗死缓不属于缓刑。
缓刑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死缓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相继公布,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的规定:最低服刑时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年。
也就是说,无论如何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都要服满至少二十年的徒刑。
二、组织卖淫罪可以判缓刑吗?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3年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拘役,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综上,组织卖淫罪的处罚最低量刑都是五年的有期徒刑,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所以不能适用缓刑。
三、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风尚。
卖淫、嫖娼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丑恶现象,法律一贯予以禁止。
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行为比一般的犯罪行为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直接促使卖淫、嫖娼活动的蔓延,严重损害或威胁人们的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风气,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组织卖淫的犯罪对象是“他人”,不是指一个人,而是指多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XX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1次会议通过)为进一步标准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四)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根据情况,分别适用前款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以下材料:(一)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五)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的材料。
报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人民检察院对报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检察意见的,执行机关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经审查,材料齐备的,应当立案;材料不齐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在三日内补送,逾期未补送的,不予立案。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
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文档
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4月25日,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类案件的审理程序作了规定,但没有规定适用限制减刑的实体条件。
死刑减刑资讯说:鉴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影响重大,而刑法的相关规定较为原则,现结合审判实践,就适用限制减刑的原则和条件略作探讨一、关于决定限制减刑应遵循的原则对部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限制减刑,延长其实际服刑期,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
对限制减刑的被告人本人及其亲属、对监狱的基础设施和监管改造工作、对刑事司法、对人民群众的刑罚观念等诸多方面,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正因为此项制度事关重大,在《刑法修正案(八)》起草过程中,一些地方、单位和部门提出,根据刑法的原有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实际执行期多在15—20年,出狱后再犯率很低,没有必要再延长其实际服刑期。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是经反复论证、综合平衡后形成的立法成果。
从条文本身看,虽然规定对三种情形(简称“1+8”)的死缓犯可以决定限制减刑,但同时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决定是否限制减刑,体现了立法对适用限制减刑的慎重。
司法机关在考虑对被告人限制减刑时,一定要从立法本意出发,慎重作出决定。
本文认为,适用限制减刑应当遵循以下三项基本原则。
一是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事司法工作中要遵循的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是否限制减刑也应当遵循该原则。
根据刑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只有对于“1+8”情形的案件,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的,才可以考虑限制减刑,其他情形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的,一律不得限制减刑。
此方面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处理因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
刑法列举的7种具体犯罪中,没有故意伤害罪,但该罪实际上也是实践中判处死刑较多的犯罪之一。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系累犯,或者系“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可以决定限制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最⾼⼈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法律的规定(2016年9⽉19⽇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通过,⾃2018年1⽉1⽇起施⾏)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的。
第⼆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条第⼀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情况、交付执⾏后的⼀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融管理秩序和⾦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个⼈影响⼒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为有“⽴功表现”:(⼀)阻⽌他⼈实施犯罪活动的;(⼆)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的;(四)在⽣产、科研中进⾏技术⾰新,成绩突出的;(五)在抗御⾃然灾害或者排除重⼤事故中,表现积极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贡献的。
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新或者其他较⼤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期间独⽴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功表现”:(⼀)阻⽌他⼈实施重⼤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犯罪嫌疑⼈的;(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技术⾰新的;(五)在⽇常⽣产、⽣活中舍⼰救⼈的;(六)在抗御⾃然灾害或者排除重⼤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贡献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6.09.21•【文号】法释[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9.25•【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3年4月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已于2006年8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8次会议、2006年9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2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6年8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8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6〕8号为依法准确惩罚犯罪,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确保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开庭审理。
第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上诉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庭审理:(一)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需要开庭审理的;(二)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开庭审理情形的。
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司法解释本站北京2月22日讯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推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公开、规范,对正确适用法律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维护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开始正式启动《规定》的起草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了相关各方的意见。
减刑、假释制度改革也是本轮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以及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确定的重要任务之一,其主要目的是“建立减刑、假释审理程序的公开制度,严格重大刑事罪犯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主要采用书面审理方式,这既不利于人民法院科学判断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的条件,也不利于充分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
对减刑、假释案件依法实行开庭审理,可以避免人民群众对减刑、假释审理工作“暗箱操作”的怀疑,也可以使人民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听取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罪犯本人以及同监区罪犯等多方面的意见,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平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
但鉴于目前人民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要求所有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开庭审理是不切实际的。
《规定》选取了现阶段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司法实践中也容易出问题的六类减刑、假释案件,明确要求必须开庭审理。
这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分别是:(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2)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3)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4)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5)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6)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
《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一律予以公示。
公示地点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
有条件的地方,应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刑法(总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第7版)(下)
[相关规定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3日公安 部修正发布)(节录)
[相关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 解释》(2013年1月1曰起施行,法释〔2012〕21号)(节录)
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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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 解释》(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2〕21号)(节录)
[相关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 12月19日起施行 法释〔2000〕45号)(节录)
[相关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2014年11月6日起施行 法释〔2014〕13号)(节录)
《刑法[总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第7版)系2016年我社出版的《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 (第9版)的配套图书,本书分上下两册,共五章,总字数达104万。本书体例延续了以往风格,对刑法总则条文 的阐述从条文、相关规定及释解三...
目录分析
第四十八条 (死刑 和死刑缓期执行)
第四十九条 (死刑 适用对象的例外)
[相关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5〕19号)(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9•【文号】法释〔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减刑、假释,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已于2024年1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5号(2024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0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正确处理减刑、假释与财产性判项执行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审查原生效刑事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情况,以此作为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因素之一。
财产性判项是指生效刑事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裁判中确定罪犯承担的被依法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判项,以及民事赔偿义务等判项。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查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情况,应将执行法院出具的结案通知书、缴付款票据、执行情况说明等作为审查判断的依据。
人民法院判决多名罪犯对附带民事赔偿承担连带责任的,只要其中部分人履行全部赔偿义务,即可认定附带民事赔偿判项已经执行完毕。
罪犯亲属代为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视为罪犯本人履行。
第三条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应当着重审查罪犯的履行能力。
罪犯的履行能力应根据财产性判项的实际执行情况,并结合罪犯的财产申报、实际拥有财产情况,以及监狱或者看守所内消费、账户余额等予以判断。
刑罚总论--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二部分讲义1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二部分讲义1第二部分 刑罚总论一、死刑适用·死缓执行1.不得被适用死刑的人,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时:自侦查羁押时起;人工、自然流产的仍按孕妇对待。
*审判的时候已满75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例:甲女因抢劫杀人被逮捕,羁押期间不慎摔伤流产。
一月后,甲被提起公诉。
对甲能否适用死刑? 答:不能。
甲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2.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适用条件:A.共同要件:罪行极其严重;B.不同点: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3.死缓:判处“死缓”的,在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注意不包括过失犯罪)4.*“限制减刑的死缓”:对判“死缓”的①累犯以及②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8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法院可酌情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限制减刑的死缓犯”,实际执行刑期:①期满后减为无期的,不能少于25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的,不能少于20年。
【例题·不定项】关于犯罪分子可以适用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案件,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2011年)A.绑架案件B.抢劫案件C.爆炸案件D.有组织的暴力性案件[答疑编号2772020101]『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限制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局人民法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局人民法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
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报》
【年(卷),期】2014(000)006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总页数】4页(P41-4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1
【相关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8号 [J],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 [J],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J], 无
4.最局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补充规定 [J],
5.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规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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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分类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15)
刑事诉讼法分类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15)(1/25)单项选择题第1题在刘某(15岁,涉嫌抢劫)一案的审理过程中,应当贯彻不公开审理的原则,下列做法不符合这一原则的是:______A.法院不准新闻记者采访报道B.法院宣布对于刘某涉嫌抢劫的审理过程不公开C.法院审理结束后,为了刘某的健康成长,决定不公开宣告判决D.法院允许刘某的父母到场下一题(2/25)单项选择题第2题人民法院受理某甲抢劫案件,开庭时,公诉人出庭公诉,某甲没有委托辩护人,并查明某甲在案件受理后刚满18岁。
人民法院如何为某甲指定辩护人?______A.由于某甲在实施抢劫犯罪时尚不满18周岁,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B.某甲在案件受理后已满18岁,但是案发时未满18岁,因此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C.某甲不符合法定的应当指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不为其指定辩护人D.人民法院不能为某甲指定辩护人上一题下一题(3/25)单项选择题第3题下列关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的说法,错误的是:______A.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严格限制和尽量减少使用逮捕措施B.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C.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后服从管理、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能够保证诉讼正常进行的,公安机关可以变更强制措施D.对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上一题下一题(4/25)单项选择题第4题未成年被告人赵某被检察机关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在考验期内,应当由以下哪个机关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查?______A.人民检察院B.公安机关C.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D.社区矫正机构上一题下一题(5/25)单项选择题第5题关于为未成年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______A.只有法院才有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无此义务B.如果其犯罪的时候未满18周岁,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了,法院不用再为其提供法律援助C.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D.到了审判阶段,如果其还是未成年人,法院要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某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上一题下一题(6/25)单项选择题第6题下列关于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______A.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B.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的,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C.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D.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可以进行补充陈述上一题下一题(7/25)单项选择题第7题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的公诉案件,以下做法错误的是:______A.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B.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和解的,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可以由该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履行C.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D.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上一题下一题(8/25)单项选择题第8题下列案件可以启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是:______A.张某在公安机关侦查其涉嫌的盗窃罪过程中死亡B.李某在检察机关侦查其涉嫌的贪污罪时潜逃国外,通缉1年后未被抓获C.赵某在公安机关侦查其涉嫌的抢劫罪时潜逃外地,通缉1年后未被抓获D.王某在检察机关侦查其涉嫌的玩忽职守罪时死亡上一题下一题(9/25)单项选择题第9题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上诉、抗诉B.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C.人民法院在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案件时,必要情况下,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D.审理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案件可以由一名法官独任审判上一题下一题(10/25)单项选择题第10题下列案件可以适用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是:______A.张某因盗窃罪被立案侦查,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B.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立案侦查,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无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C.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立案侦查,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存在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D.王某因故意杀人罪被立案侦查,经鉴定为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犯罪过程中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上一题下一题(11/25)单项选择题第11题以下关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说法正确的是:______A.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可以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B.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一律应当开庭审理C.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案件由被申请人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D.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2023年国家电网招聘之法学类过关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国家电网招聘之法学类过关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下列选项中,正确表述一个完整认识过程的是()A.感觉——知觉——表象B.概念——判断——推理C.实践——认识——实践D.意识——物质——意识【答案】 C2、甲国公民刘易斯在中国居留期间被甲国刑事追诉,甲国向中国提出引渡刘易斯的请求,中国和甲国间无引渡条约。
依相关规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哪项?()A.如甲国的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则中国可决定是否拒绝引渡B.如依中国法,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中国应当拒绝引渡C.由于刘易斯健康原因,依人道主义原则不宦引渡,中国应当拒绝引渡D.甲国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只要依甲国法律构成犯罪,中国即应准予引渡【答案】 B3、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机关中有权处理县与县之间行政区域边界争端的是:()A.县人大常委会B.县人民代表大会C.县人民政府D.县民政部门【答案】 D4、某镇拟编制并实施镇总体规划,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防灾减灾系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之一B.在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可设立经济开发区C.镇政府编制的镇总体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后,再经镇人大审议D.建设单位报批公共垃圾填埋场项目,应向国土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答案】 A5、甲与乙两人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乙仍然使用该房并按照原合同如数交纳租金,甲也收取该租金,那么在原租赁合同期满后()。
A.甲乙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B.甲乙双方都有违约行为C.承租人乙侵犯了甲的所有权D.甲乙双方都以积极的行为建立不定期租赁关系【答案】 D6、商业资本所执行的职能是()A.购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B.生产出剩余价值C.销售商品,实现价值和剩余价值D.贷出货币,投入生产和流通中【答案】 C7、柯某长期打骂家人、为害乡邻,在当地激起民众公愤。
其父屡次规劝柯某无果,决定大义灭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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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9次会议通过法释〔2011〕8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相关案件审理程序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二条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
第三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
第四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
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限制减刑。
第五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对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后没有上诉、抗诉的案件,认为应当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对其中部分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七条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所作的限制减刑决定,应当在判决书主文部分单独作为一项予以宣告。
第八条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的其他事项,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