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标准公路治超检测机构运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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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超站运行查处车辆公示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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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各治超站:
为消除公路货运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保障交通安全,保护路产路权,促进全市公路运输市场的良性循环,进一步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文明治超。

省局要求,各治超站自即日起,逐日公示前一日查处车辆内容,请广大司乘人员及社会各界人士监督。

公示的要求:
一、每日查处车辆均要在实施行政处罚后两日内全部进行公示。

二、安徽省路政管理信息平台首页右上角超限治理模块,点击更多,查询到本单位的车辆信息,从该版块里复制本单位需要公示的信息到Word,每页两个车辆信息。

三、复制后的内容、格式不要作任何改动。

治超站运行查处车辆公示模板。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规定精编WORD版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规定精编WORD版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规定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办法(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以下简称“治超检测站”)管理,规范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治超”)行为,形成全国性超限超载车辆监控网络,建立长效治超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等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治超检测站是国家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对车辆实施称重检测、超限超载认定、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的特定场所,是公路保护的执法设施。

治超检测站是公路附属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治超检测站的设置,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布局、因地制宜、适时调整的原则,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设置的治超检测站,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变更用途或撤销。

第四条根据功能和需求,治超检测站(点)分Ⅰ类、Ⅱ类和Ⅲ类三个类别。

其中Ⅰ类治超检测站用于把控全国性路网的重要关口;Ⅱ类治超检测站用于把控区域性路网的重要关口;Ⅲ类检测点主要用于防绕堵漏。

Ⅰ、Ⅱ类治超检测站采取设施设备固定、组织机构固定的设置方式;Ⅲ类检测点可采取位置预留、移动设备检测、组织依附于Ⅰ、Ⅱ类治超检测站的设置方式。

本办法所称治超检测站,非特别说明时指Ⅰ、Ⅱ类治超检测站。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治超检测站点是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治超工作和履行超限超载治理职责的主要执法场所。

第六条治超检测站的管理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监管、规范运行的原则。

安徽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安徽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对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准备及基本要求、施工原则、总体性或关键性施工管理要求、重要或关键技术、四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推广应用、环保等作出规定。
()程序框图:主要对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流程进行规划。
()重点关注的施工环节:重点对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中应予以关注及注意的施工环节的有关管理与技术要求进行了规定,重点列入了我省及公路行业一些成熟且有效可行的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管理经验和好的做法,推动提高施工技术和项目管理水平。
、范围:本范本适用于安徽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本编制。包括国、省、县道公路(包括政府还贷公路、经营性公路)普通国省干线路基、路面、桥涵、桥涵、隧道、绿化和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设施)小修保养、大中修养护工程,乡道、村道可参照执行。
、术语和定义:主要对本标准中涉及的且在国家或行业相关规范中未进行定义的术语进行了定义。
、年月,召开标准咨询会并广泛征求意见。年月~月,编写组重点对以按修改后的范本为蓝本推行施工标准化管理的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进行了再次调研,收集了相关资料,对标准文本做进一步修改;
、年月~月,编写组对标准文本进行了集体讨论,调整了部分思路,并根据讨论意见进行完善。年月,召开中期成果咨询会,邀请有关单位对文本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年月至月,编写组结合审查意见,对标准文本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标准送审稿。
、总体框架:范本主要内容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条款、投标文件格式等八个篇章。
、总则其中第章承包人驻地建设应按照安全、环保、实用的要求,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少占农田的原则可以自建条件允许可以刻租赁。项目管理机构、驻地建设、拌合站建设等应根据项目规模,结合项目特点等因地制宜进行建设。对规模较小的项目,可借用现有的或附近的设备、设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06•【字号】皖政办[2012]56号•【施行日期】2012.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2〕5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9月6日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落实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及人员在治超工作中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治超工作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以行政执法部门在治超工作中查获的超限超载车辆为线索,倒查超限超载行为涉及的车辆所有人、装载货物源头、车辆生产和改装企业等单位的过错责任,并追究其主管和监管部门、责任人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治超工作职责的责任。

第四条责任倒查中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涉及的行政机关、行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由其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治超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分级负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相关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对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作出行政处罚后,应当立即启动倒查程序,排查其所属单位或者自然人、途经站点、装载货物源头或者非法改装车辆场所等涉及单位的过错责任,提取相关证据,形成初步核实报告。

公路治超新规定标准

公路治超新规定标准

公路治超新规定标准背景在公路治超过程中,长期以来存在超载、超限、超速等违法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公路设施的安全和寿命,也对交通运输秩序及安全造成了威胁。

为了加强公路治超管理,维护公路安全畅通,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于公路治超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标准化要求。

新规定标准1. 超限和超载规定根据新规定,超限和超载行为将分别按照不同的扣分标准进行处罚。

对于超限行为,凡是经执法检查发现属于整车超限和轴重超限的,属于轴荷超限的等级较高的超限违法行为,一律以12分计算。

如车辆只是在单位安装前,未按规定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超过限制车速和重量,因并未进入道路,一般按照一般行政处罚处理。

对于超载行为,检查执法人员将按照超载程度、车型、计重方式、装载物品等情况,采取超载记分、行政处罚以及责令下线等多种手段进行处罚。

2. 行车记录仪公路治超中的行车记录仪要求也逐渐标准化。

为了检查行车记录仪是否正常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检查前将提示检查聚合物释放度等技术要求,并在现场抽取样品测试。

同时,在安装完行车记录仪后,车辆的出厂日期、品牌、型号、位置、安装地点、安装单位等信息都应在行车记录仪上进行标注。

3. 安装标志和标识为了方便查执法检查,新规定对于超限车辆进行装贴标志的要求更加严格。

根据规定,超限车辆应该用彩色标识和标志仪进行标注。

标志的形状、字体、颜色、尺寸和位置等均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范围内。

同时,在末位挂车等车辆上进行标记时,应悬挂标志牌。

4. 检验频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车辆类型、违法情况和治超能力,以及检查结果等因素,对行驶超过一定公里数的车辆进行不定期检查。

同时,公路管理机构将对重点车辆定期进行例行检查,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进行整改。

5. 加强治超组织为统筹公路治超力量,提高管理效能,新规定大力强调对治超机构建设的重视。

公路管理部门应不断加强对道路交通信息等信息化技术的应用,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确保公路治超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落实。

公路治超检测站管理制度及流程

公路治超检测站管理制度及流程

公路治超检测站管理制度及流程公路治超检测站,就像是公路交通的健康卫士,默默地守护着公路的安全与正常运行。

治超检测站的管理制度,那可是一套相当严密的规则呢。

这就好比是一个大家庭有自己的家规一样。

检测站里的工作人员,就像是这个家庭里的守护者,他们得严格遵守上班的时间,要是像有些散漫的人一样,想来就来,想走就走,那这检测站还不得乱了套?这就像一个足球队,每个队员都得守好自己的位置,按照战术来踢球,要是有人乱跑,这球还能踢好吗?工作人员要定期接受培训,得跟上技术和法规的新变化呀。

就像厨师得不断学习新菜品的做法一样,要是老用旧方法做菜,食客们可就不乐意了。

说到设备管理,这也是很重要的一环。

检测站里的称重设备、检测仪器等,那可都是宝贝。

这些设备就像战士的枪一样,得好好保养。

要是不保养,设备不准了,那检测出来的结果能靠谱吗?就好比用一把刻度都磨没了的尺子去量东西,量出来的尺寸肯定不对啊。

所以要定期检查设备的准确性,有了问题要及时维修,可不能拖拖拉拉的,这就跟人生病了得赶紧看医生是一个道理。

那治超检测的流程又是怎样的呢?当车辆驶入检测站,这就像是客人走进了一个特殊的检查大厅。

车辆要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不能乱闯,这就像我们在商场里要按照指示牌走一样。

首先会进行称重环节,这是最关键的一步。

称重设备就像一个超级精确的秤,把车辆的重量称得清清楚楚。

要是车辆超重了,那就好比一个人背了太多东西,走路都不稳当了,对公路也是巨大的损害啊。

接着就是检查车辆的相关证件了。

证件就像是车辆的身份证,工作人员要仔细核对,看看车辆是不是合法合规运营。

这跟我们去住酒店,前台要检查身份证是一个道理。

要是证件有问题,那就得进一步调查了。

如果车辆超重又证件不全,那可就麻烦了,就像一个人既违反了纪律又没有身份证明,肯定是要被严肃处理的。

对于那些超重的车辆,检测站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般会要求车主卸载超重部分的货物,这就像给一个吃得太多的人让他把多余的食物吐出来一样,虽然有点难受,但这是为了他好,也是为了大家好。

安徽省交通系统公路路政管理优质规范服务标准4

安徽省交通系统公路路政管理优质规范服务标准4

安徽省交通厅贯彻省政府《关于对超限运输车辆管理工作的通告》的实施方案为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工作的通告》(皖政[2002]71号)(以下简称《通告》)精神,减少超限运输车辆对公路的损坏,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维护运输市场秩序,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和运政管理机构的领导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加强超限运输管理工作对维护我省公路事业发展的成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并把此项工作作为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治理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来抓。

要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自觉接受政府纠风部门指导,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互相配合,政府纠风部门和群众有效监督,新闻媒体舆论正确引导,群众拥护的良好局面。

省厅成立治理超限运输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均要成立治理超限运输领导小组,并设立日常治理办公室,落实联系人和电话,并抄报省交通厅治理超限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超限运输车辆管理的主要依据以《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2年第2号)、《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工作的通告》、《安徽省公路、公路设施的占用、挖掘、损坏赔(补)偿规定》和《关于核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函》等为依据。

三、超限运输车辆管理的基本原则1、卸货减载为主与补偿为辅相结合的原则试点的稽查站在检测的基础上,对超限运输车辆必须责令车主或者司机自行卸载或者强制卸货减载,不处以罚款,要弱化罚款意识,树立减少对公路的破坏就是治理工作取得效益的意识。

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造成损害的,按规定收取一定的赔(补)偿费用,并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

2、联合执法和综合治理相结合的原则超限运输管理工作由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牵头,在政府纠风部门的指导下,积极与公安交警部门合作,力争开展联合执法活动,稽查站内部的路政和运政人员应统一领导,通力协作,对外是一个执法主体,增加超限运输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各司其职。

公路超限检测站规章制度

公路超限检测站规章制度

公路超限检测站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货车超限超载的管理,维护公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路超限检测站是指专门用于检测和监控道路货车是否超过规定尺寸和重量等限制的设施,以防止超限超载现象对公路设施、桥梁和其他设施造成损坏。

第三条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立、管理和运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障道路货车超限超载的有效监管和控制。

第四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不得私自调整或篡改检测结果。

第五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加强与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做好超限超载的管理和打击工作。

第六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建立健全检测设备和人员管理制度,确保检测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七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定期对检测设备进行检测和校准,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第八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对检测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九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及时公布检测标准和规定,使道路货车司机和企业知晓超限超载的相关要求。

第十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加强对超限超载行为的监测和追踪,及时制止和处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第二章设备管理第十一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检测设备,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准确检测。

第十二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建立定期检测和维护设备的制度和记录,确保设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对于发生故障或者无法正常使用的设备,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及时通知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并及时恢复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建立设备使用记录和维护记录,确保设备管理规范和有序。

第十五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校准,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建立设备保管制度,加强设备的安全保护和防范措施。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七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的检测人员,确保其具备专业的检测和操作技能。

第十八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定期对检测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治超检测站工作预案

治超检测站工作预案

一、预案概述为有效遏制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保障公路、桥梁安全畅通,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预案。

二、工作目标1. 建立健全治超检测站工作机制,确保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得到有效遏制。

2. 提高执法效率,确保治超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3. 保障公路、桥梁安全畅通,减少交通事故发生。

三、组织机构1. 成立治超检测站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治超工作。

2. 设立治超检测站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3. 设立治超执法队,负责现场执法工作。

四、工作职责1. 治超检测站工作领导小组:(1)负责制定治超工作计划和方案;(2)协调各部门、单位,确保治超工作顺利开展;(3)对治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2. 治超检测站办公室:(1)负责编制、更新治超工作相关资料;(2)负责治超设备的维护、保养;(3)负责与相关部门、单位沟通协调;(4)负责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

3. 治超执法队:(1)负责现场执法工作,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进行查处;(2)负责对查处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进行卸载、分载;(3)负责对违法行为进行取证、登记、处理;(4)负责对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指导、监督。

五、工作流程1. 接到举报或巡查发现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查处。

2. 执法人员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进行检查,核实车辆信息,对超限超载行为进行认定。

3. 对查实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依法进行卸载、分载,并作出处罚决定。

4. 对违法行为进行取证、登记,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上级部门。

5. 对查处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进行跟踪、督促,确保整改到位。

六、应急处理1. 遇有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引发交通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伤员得到及时救治。

2. 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收集相关证据,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 对事故车辆进行拖移,恢复交通秩序。

七、宣传与培训1. 定期开展治超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6.06•【分类】修改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2014年1月20日在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王晓林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2013年12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书面征求了部分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在安徽人大网公布草案征求社会意见,并赴宿州市、萧县等地进行了调研。

在此基础上,会同有关方面进行了两次集中研究。

2014年1月10日下午,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及省交通厅,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建议,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

1月14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并于15日上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

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一、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草案第二条对条例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对“超限超载”的概念作了界定。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将草案第三十三条关于“超限超载”的概念的内容合并到第二条中。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超限超载”是贯穿于条例始终的基本概念,并且对条例的适用范围起到补充说明的作用,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规范手册的有关规定,关于“超限超载”的定义条款,放在适用范围之后规定更为合适。

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将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超限运输”、第二项“超载运输”的定义条款调整到草案第二条,作为第二款、第三款。

(修改稿第二条)二、关于治理超限超载的责任主体和部门职责草案第三条规定人民政府对治理超限超载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第四条规定了政府相关部门治理超限超载职责。

安徽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安徽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3)企业制定的定额细致程度不够,普遍存在缺项和项目划分不细的现象;
(4)由于全省没有统一的施工定额,为制定全省预算定额增加了难度。
使养护管理工作在人员配置、工作量计算、机械配置、资金预算及使用分配上有一个量化标准,科学合理地制定养护人工、材料和机械消耗量,从而准确确定养护资金需求,统一养护工程量计算规则,降低养护费用,优化资金使用,促进养护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然而,养护工程与基本建设工程不同,涉及范围广、工程类别繁杂多样、较为分散、管理复杂。如何用科学的方法从这些庞大复杂的养护工程施工实际中探求及测定出切合实际的既具有普遍性又能反映养护特点的数据与模型,合理确定代表社会平均水平的养护定额,从而应用于养护生产、养护市场,对养护工程施工进行科学管理,适应现代化公路养护及公路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这是摆在我们公路养护部门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负责起草单位
安徽省公路管理局
单位地址
合肥市屯溪路528号
参与起草单位
安徽华泰交通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标准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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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情况
1、编制过程简介
2016年8月份,《安徽省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及定额》地方标准编制项目合同签订后,为保证和提高标准编制质量、符合我省实际情况、切实能得到推广应用,安徽省公路管理局、安徽华泰交通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商讨确定分两步走方针,第一步是根据现行的《安徽省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及定额》(以下简称编制办法及定额)及其在试用期内大家使用过程中的反馈意见,重新整理形成修编后的《编制办法及定额》(征求意见稿),由省公路管理局在全省普通干线公路项目上再次进行推广试用、征集意见,并由安徽华泰交通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组织专家进行评测,提出相关审查意见。第二步在《编制办法及定额》试用总结完善的基础上开展《安徽省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及定额》地方标准制订工作。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正文:----------------------------------------------------------------------------------------------------------------------------------------------------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号)《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已经2014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4月1日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2014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第三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协调机构,将治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平台,完善监控网络,不断提升科技治理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农业、水利、国土资源、财政、价格、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15•【字号】皖政办[2004]46号•【施行日期】2004.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4]4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六月十五日安徽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交通部等7部委发布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解决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政府法制办等8部门联合提出了以下实施方案:一、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一)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要求,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综合治理,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鼓励和保护合法道路运输行为,促进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治理工作的原则坚持路面专项治理与源头长效治理相结合,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宣传先行和稳步推进相结合。

(三)治理工作的目标总体目标: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持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我省公路设施的完好和道路交通安全。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2013年修订)-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2013年修订)-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2013年修订)正文:----------------------------------------------------------------------------------------------------------------------------------------------------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广德、宿松县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为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权的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省厅修订了《安徽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经2013年6月9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皖交政法〔2010〕437号)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安徽省交通运输厅2013年9月18日安徽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序号案由名称义务条款责任条款裁量区间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备注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二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责令停止经营,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1.此处自由裁量的前提是符合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情形2.对于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3.能够认定违法所得的,应在处罚款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一般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特别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或者道路运输安全的处9万元以上1 0万元以下的罚款2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一般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的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特别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或者道路运输安全的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的下罚款3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责令停止经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1.此处自由裁量的前提是符合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情形2.对于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3.能够认定违法所得的,应在处罚款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一般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多次违法或者存在较大道路运输安全隐患的处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处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特别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或者道路运输安全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4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五十二条第(一)项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1.此处自由裁量的前提是符合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情形2.对于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3.能够认定违法所得的,应在处罚款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一般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多次违法或者对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影响较大的处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处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特别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或者道路运输安全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5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货运站经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一)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条第(一)项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1.此处自由裁量的前提是符合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情形2.对于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3.能够认定违法所得的,应在处罚款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一般基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正在申办许可审批手续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道路运输安全隐患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社会影响较大的处4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特别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或者道路运输安全的处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6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初次违法或者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1、应当在处罚同时收缴有关证件,2、有违法所得的,应当同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一般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多次违法或者对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影响较大的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社会影响较大的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特别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或者道路运输安全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7客运、货运、放射性物品、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警告情节一般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重要运营行为过程中未随车携带、多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8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情节轻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必须是原许可机关情节一般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多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三次以上违法且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3000元罚款,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三次以上违法且严重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9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和强行招揽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条,《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四)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情节轻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必须是原许可机关情节一般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多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三次以上违法且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3000元罚款,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三次以上违法且严重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10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条,《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五)项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情节轻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必须是原许可机关情节一般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多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三次以上违法且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3000元罚款,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三次以上违法且严重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11客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四)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六)项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情节轻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机关必须是原许可机关情节一般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多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三次以上违法且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3000元罚款,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三次以上违法且严重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12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情节轻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机关必须是原许可机关情节一般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多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三次以上违法且危及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3000元罚款,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三次以上违法且严重危及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13客运、货运经营者、放射性物品、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专用)车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一般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多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处3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三次以上违法且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4000元以上45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三次以上违法且严重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处4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14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客运、货运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一般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多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三次以上违法且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三次以上违法且严重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处1.8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15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一般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多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处2.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三次以上违法且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2.5万元以上2.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三次以上违法且严重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处2.8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6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一般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多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处2.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三次以上违法且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2.5万元以上2.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三次以上违法且严重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处2.8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一般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多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处2.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三次以上违法且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2.5万元以上2.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三次以上违法且严重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处2.8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8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情节轻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此处自由裁量的前提是符合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情形2.对于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3.能够认定违法所得的,应在处罚款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4.吊销经营许可的机关必须是原许可机关情节一般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多次违法或者对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影响较大的处4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三次以上违法且影响道路运输安全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处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情节特别严重三次以上违法且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安全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19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情节轻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1.此处自由裁量的前提是符合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情形2.对于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3.能够认定违法所得的,应在处罚款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4.吊销经营许可的机关必须是原许可机关。

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1. 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安徽省各级地方标准的制定、发布、实施和管理,提高地方标准的质量和效力,促进地方标准制度健康发展,为安徽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学、规范和可靠的标准服务。

2. 基本原则- 科学性原则:地方标准制定必须基于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具备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 公开透明原则:地方标准的制定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 公平公正原则:地方标准制定应当公平公正,不得伤害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 国际接轨原则:地方标准制定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国际标准的相关规定,并尽量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性。

第二条适合范围本办法适合于安徽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方标准的制定、发布、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地方标准的制定第三条制定程序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1. 研究确定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 讨论和研究地方标准的内容和结构,明确制定目标和要求3. 制定地方标准草案,并组织评审和征求意见4. 组织专家审定地方标准草案,并根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5. 上报省级标准化管理机构审批,并报省政府备案6. 按照核准的地方标准编号进行发布第四条制定依据地方标准的制定依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原则和要求2.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3. 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4. 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要求第五条制定组织机构制定地方标准应当成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或者工作组,并组织专家进行研究和讨论。

第六条制定周期地方标准的制定周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安排,普通不超过一年。

第三章地方标准的发布和实施第七条发布程序地方标准的发布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1. 地方标准的稿件应当经过专家评审和修改完善后,上报省级标准化管理机构审批2. 省级标准化管理机构根据审批结果,决定是否发布地方标准3. 地方标准的发布应当通过指定的标准发布渠道进行,并向社会公众公示第八条实施和执行地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具有强制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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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DB34/T 812-2008 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预检 Prep.Check 采用动态称重设备对车重进行预检测,筛查超限车辆。 3.2 精检 Check 采用低速动态或静态称重设备对车重进行精确检测。 3.3 复检 Re-Check 采用低速动态或静态称重设备对超限车辆卸载后的车重进行检测复核。 3.4 巡检 Go on a tour of Inspection 巡检是巡查和流动预检的总称。是指治超检测机构使用专用车辆巡视辖区路网,在预定的流动检测 位置对可能超限车辆进行预检,告知超限车辆进入固定治超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卸载和接受处理的过程。
4 运行流程
4.1 一般规定 固定检测机构运行流程主要由预检、精检、处理、卸载、复检等环节构成。 流动巡检也是治超检测机构预检的一种方式,巡检车辆在治超检测机构管辖范围内进行巡查、检测,
流动巡检超限的车辆应在限定时间内进入治超检测机构接受处理并卸载货物。 治超检测机构一般检测流程图见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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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检测站入口应设置指示标志预告超限检测站位置。 4.3.2 超限检测站入口的车辆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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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在超限检测站入口处根据预检结果示意、引导超限车辆进入治超检测站。 4.3.3 精检
车辆精检可使用低速动态称重设备或静态称重设备。 使用低速动态检测设备精检的检测站,称重设备前应设置限速标志,引导车辆低速通过动态称重设 备。车重信息、车型信息、车辆牌照信息由精检设备自动获取,无法识别的车牌由人工录入系统。 使用静态检测设备精检时,车辆在称重台面上保持静止后,检测人员开启静态称重设备。设备自动 获取车重、牌照信息,并判断是否超限,无法识别的车牌由人工录入系统。 4.3.4 告知称重结果 精检设备后方应设置可变信息情报板,显示车辆精检结果。对超限 10 %和 55 t以上的超限车辆进 行实时语音播报。 4.3.5 送达检测凭单 精检检测人员打印精检凭单后送达驾驶员,并将放行或卸载指令传送至信号机:车辆超限时,信号 机应显示指向卸载场的引导信号; 车辆不超限时应显示放行信号。 4.3.6 数据上传 精检流程数据经管理软件格式化数据后,经网络传递至治超检测机构数据服务器,供其他检测流程 调用。 4.4 处理 4.4.1 超限车辆进入检测站临时停车 超限车辆进入检测站后按指示标志停放在指定区域。 4.4.2 接受处理 驾驶员停放好车辆后,进入执法大厅接受处理。 4.4.3 运载不可解体货物的超限车辆处理 运载不可解体货物的超限车辆出示许可证后应予以放行,证照不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相关规定处理。 4.4.4 超限车辆信息、处理信息上传 超限车辆信息、驾驶人员信息、卸载登记信息、超限车辆处理信息经管理程序汇总后,生成数据报 表上传治超检测机构数据服务器。 4.5 卸载 4.5.1 卸载登记 卸载场工作人员应告知驾驶员对卸载货物的处置规定,填写卸载货物登记。 4.5.2 引导车辆进行卸载 卸载场工作人员引导车辆进入指定区域卸载。超限车辆需要卸载场协助卸载货物的,可提供必要的 装卸人员、机械协助卸载。 4.5.3 引导车辆进入复检或放行 卸载场出口处应按照指示标志指引车辆进行复检或放行。 4.5.4 二次卸载 对于第一次卸载后复检仍然超限的车辆,卸载场站工作人员核对其复检单据后,引导其继续卸载。 4.6 复检 4.6.1 复检 超限车辆精检、复检可使用同一检测设备以降低检测误差。复检检测流程参见第 4.3节精检。 4.6.2 送达检测凭单 复检结果不超限的车辆,由管理软件根据精检、复检结果计算实际卸载重量,打印卸载凭单,复检 检测人员将凭单送达驾驶员。复检超限车辆,复检人员告知驾驶员继续卸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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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安徽省交通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公路管理局、安徽省公路路政总队、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秦勤、彭道月、沈国华、徐欣、汪波、宋楠、米小艺、胡晓泉、王建、朱帮前、 屈言宾、王振兴、吴京梅、唐琤琤、李爱民。 本标准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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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2 发现下列状况时,通过通讯系统告知相关工作岗位; 超限车辆逃避预检; 车辆未按照正常顺序进行卸载流程,扰乱卸载场站正常检测秩序; 卸载场站货物发生泄漏、火灾等情况; 治超检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
5.4.2.3 实时监视治超检测机构精检、卸载、超限处理、复检等岗位工作人员的工作状况; 5.4.2.4 按时导出监控视频资料,上传服务器; 5.4.2.5 导出监控设备捕获的关键证据资料,如车辆逃避检查、强行冲卡、阻碍正常检测,检测场站 人员违规操作等视频片段,上传服务器。 5.4.3 设备维护岗位
制定并组织实施治超检测机构的检测方案,负责治超相关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管理治超检测机构的人员档案管理,业务培训及考核;
治超检测机构检测单据的整理归档;
治超检测机构检测数据的统计、上传,以及违法行为的通报;
治超检测机构其他事务性工作。
5.4.2 监控岗位
5.4.2.1 实时监视治超检测机构预检、精检、卸载、超限处理、复检等检测环节的运行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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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开启、关闭复检设备,并监视设备工作状态; 人工录入识别设备无法识别的牌照信息,更改识别错误的牌照信息; 控制检测控制设备打印复检凭单后送达驾驶员; 控制治超管理软件打印卸载凭单后送达驾驶员。 5.2 处理岗位 5.2.1 处罚岗位 设置立案调查岗位和处罚岗位。 立案调查岗位每班由两人值守,主要职责: 确定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 搜集证据,核实驾驶员的驾驶证、行驶证,以及超限车辆的其他证照,填写询问笔录; 对当事人权益进行保护,告之其所具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处罚岗位每班由两人值守,主要职责: 填写超限车辆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卸载并予以相应处罚或免于处罚,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 送达“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由驾驶员签字确认。 5.2.2 卸载管理岗位 治超检测站卸载场内应设置卸载工作岗位,每班一人值守岗位。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告知超限车辆驾驶员治超检测机构对卸载货物的相关存放事宜,填写卸载登记; 引导超限车辆至指定区域卸载; 询问是否需要治超检测机构提供装卸服务,组织人工、机械装卸货物,或提供装卸服务单位联系方 式; 引导完成卸载车辆驶离卸载场,进入复检流程。 5.3 流动巡检岗位 流动巡检岗位每班宜由两人履行岗位职责,各个环节的岗位分工及职责见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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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检设备打印凭单后,将放行或卸载指令传送至信号机:车辆仍然超限时,信号机应显示指向卸载 场的引导信号; 车辆不超限时,应显示放行信号。 4.6.3 数据上传
复检流程数据经网络传递至治超检测机构数据服务器,供其他检测流程调用。 4.7 巡检 4.7.1 巡查 4.7.1.1 巡查线路的确定
治超检测机构根据各检测站覆盖的范围和辖区内超限车辆行驶线路的特点制定巡查线路。治超检测 机构巡查岗应制定多个巡查线路方案每班随机选取巡查线路。
巡查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应保障各方安全,不可在巡查线路上追、堵可能超限的车辆。 4.7.1.2 巡查取证
流动巡查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利用相关设备对可能超限车辆进行取证。 4.7.2 流动预检 4.7.2.1 流动预检位置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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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治超检测机构运行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治超检测机构的运行流程,岗位设置及职责。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治超检测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流动巡检工作人员送达检测凭单时应告知预检超限的驾驶员何时、何地接受超限处理并卸载超限货 物。 4.7.2.5 数据上传
检测数据经网络传递至治超检测机构数据服务器。
5 岗位设置和职责
5.1 检测岗位 5.1.1 检测站入口引导岗位
引导工作岗位,每班宜由两人值守,主要职责: 根据预检结果示意、引导超限车辆进入治超检测站进行精检、卸载; 筛查逃避进站检测、强行闯卡的超限车辆,获取证据。 5.1.2 精检岗位 治超检测站内应设置精检工作岗位,每班宜由一人值守岗位,主要职责: 负责开启、关闭精检设备,并监视设备工作状态; 人工录入识别设备无法识别的牌照信息,更改识别错误的牌照信息; 打印精检凭单后送达驾驶员,超限车辆驾驶员需签字确认; 5.1.3 复检岗位 对于使用同一称重设备进行精检和复检的治超检测机构,精检岗位和复检岗位可合并为一个岗位, 每班宜由一人值守,该岗位负责履行精检、复检的工作职责。对于初、复检使用不同设备的治超检测机 构应分别设置精检、复检工作岗位,每岗每班宜由一人值守岗位。 主要职责:
预检路段应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标线或其他交通设施,引导待检车辆顺序通过指定的检测车道。 其设置应符合 GB 5768 和 DB34/T 812-2008 的规定。 4.2.2 预检设备的运行
预检设备设置于公路主线检测车道上,保证设备不间断运行,无车辆通过时,设备处于待机状态, 车辆通过时由检测设备自动获取车重、车型、牌照信息。 4.2.3 超限告知
表1 巡检岗位分工及职责
治超检测机构人员 流动巡检各环节
岗位一
岗位二
流动巡查
驾驶车辆按巡查线路行驶
利用视频捕捉设备获取车辆超限运输的证据
流动预检引导
引导可能超限车辆接受检查
利用视频捕捉设备获取车辆逃避检查的违法证据
检测称重
引导可能超限车辆按限定速度通过称重设 操控称重设备称量各轴轴重,录入相关数据并打印
预检超限车辆的信息通过路侧可变信息情报板进行发布,预检控制设备将超重车辆牌照信息传递至 可变信息情报板,显示“X××××超限请进检测站”,版面参见附录A。 4.2.4 数据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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