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屠宰场肉品检验管理制度
屠宰厂管理制度范本
永昌县天开屠宰场管理制度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精神,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场长职责1、认真贯彻党路线、方针和政策,廉洁自律,勤政为民,办事公道,奖罚分明,起模范带头作用。
2、全面负责并安排好场内各项工作和事务。
3、场长既要注重经济效益,又要重视社会效益,保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步增长。
4、研究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调动起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并与检疫人员密切合作,加强生猪屠宰检疫,保证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副场长职责1、在场长的领导下,有计划地安排好每天的屠宰等工作,监督屠宰人员热情服务,保证肉品质量。
2、要与检疫人员密切合用,加强对生猪等禽畜的检查,坚决防止出现死畜,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3、负责造好各类登记册,记载清楚每天进出的生猪等畜禽,避免混乱。
4、兼任好出纳工作,配合会计记清现金帐、实物帐,做到帐实相符。
5、领导门卫、会计、屠宰人员等全场职工,搞好环境卫生,清除场内外各类脏物,保持场内外清洁卫生6、负责安排好场内的防盗、防火、防疫等工作,否则造成问题,应负主要责任。
三、会计职责1、服从场长的工作安排,搞好财务工作。
2、要自觉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经得起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
3、对财务帐目要日记月清,保持帐帐平衡,帐实相符。
4、对每天所收的现金必须存入银行,不得携带在身或放在办公室内,否则若发生失窃,由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5、财务开支必须经场长审批、签字后方可支出报销,不能私自开支,更不得借用、挪用公款。
6、要认真学习并运用《会计法》及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理财,管好全场财务工作,依据法律和财经纪律,拒绝报销场长签字而不合法的发票单据等。
7、认真负责财务工作,不能马虎从事,否则,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屠宰人员职责1、屠宰人员必须服从场长的安排,尽职尽责搞好屠宰。
2、凡是屠宰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用户交给的屠宰任务,如果不能按时完成任务,影响用户出摊卖肉,一切责任自负,并赔偿其损失。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5号《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五月二十五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猪屠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屠宰场管理制度模板(3篇)
屠宰场管理制度模板一、屠宰厂厂长负责屠宰厂的食品安全工作,是本厂肉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二、经常____员工学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完善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出厂肉品品质。
三、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和检疫检验规程。
四、做好肉品品质的管理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对肉品品质的全程检验,确保出厂肉品安全放心。
五、实行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实行严格的消毒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消毒工作到位和屠宰厂的环境卫生。
七、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公开向社会承诺。
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不进厂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品不出厂销售,有害肉品实行无害化处理,不屠宰注水畜禽、病死畜禽。
八、承担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
定点屠宰厂____年____月____日屠宰厂检疫证章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动物屠宰检疫工作,严格屠宰场检疫证章标志管理,根据《动物防疫法》和《____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动物屠宰检疫实施同步检疫制度,检疫时,应根据屠宰规模和岗位需要,合理配备屠宰检疫人员。
第三条机械化定点屠宰场及大中型动物屠宰检疫,应按头部检疫、内脏检疫、胴体检疫和实验室检疫等有关要求,设置检疫岗位;家禽等小型动物屠宰检疫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检疫岗位,并根据屠宰量配备检疫人员。
各检疫岗位应设置检疫牌,明确检疫内容。
第四条手工屠定点宰场,应按同步检疫要求,对屠宰后的动物进行集中吊挂,统一编号,由检疫人员逐头实施检疫。
第五条检疫人员检疫时,应严格按照屠宰检疫规范进行操作,对应检部位不得遗漏。
第六条检疫人员实施检疫时,应按以____法进行:(一)视检。
观察胴体皮肤、肌肉、胸腹膜、脂肪、天然孔及各种脏器的色泽、形态、大小、____性状等是否正常;(二)触检。
借助检疫工具进行触压或用手进行触摸,判断____、器官的弹性和软硬度等是否正常;(三)剖检。
屠宰场管理规定
屠宰场管理规定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一、屠宰场生猪进厂验收制度1、生猪到屠宰场后,检疫人员要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清点生猪、检查耳标,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予以卸车。
严禁无产地检疫证明、无耳标生猪进场。
2、卸车后,验收员要逐头观察活猪的健康状况,按照检验结果进行分圈、编号。
健康猪赶入待宰圈,可疑猪赶入隔离卷。
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3、对查出的可疑猪,经过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送往急宰间处理。
4、在检查中发现烈性传染病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停止屠宰、运输、上市,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5、生猪必须经“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合格后,方可屠宰。
6、进场生猪在进入待宰圈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
生猪卸车后,运输车辆应进行消毒后离场。
7、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检验检疫台账》,检疫证明逐日收齐并按月装订保存。
二、生猪停食静养管理制度一、待宰猪临宰前必须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
在生猪静养期间要停食,宰前3小时要停止喂水。
二、保证生猪在待宰圈内享有充分活动空间,保持自然静养状态。
三、在生猪静养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与生猪静养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待宰圈。
四、生猪静养管理人员定期对静养生猪进行巡视,及时按规定处理疑似病猪、残猪和死因不明生猪等不宜进入屠宰车间屠宰的生猪。
三、屠宰场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检验人员上班前应配备好各种检验工具、用具,穿戴好工作服进入工作岗位。
工作完毕,对工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妥善保管。
应以相关法律、规程为准则,认真履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职责。
(一)、宰前检查1、待宰检验:生猪在待宰期间,检验人员要进行(静、动、饮水)的观察,检验有无病猪漏检,并检查生猪在待宰期间的静养喂水是否按《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执行。
2、送宰检验:生猪送宰前(应报检),检验(疫)人员还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准宰通知单》。
肉制品检验规章制度
肉制品检验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肉制品的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肉制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技术标准,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三条对肉制品的检验工作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进行,确保产品合格,不得出现问题。
第四条肉制品检验工作应该依据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和方法,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第五条肉制品检验工作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六条对于发现的肉制品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本规章制度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并进行定期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
第二章肉制品检验标准第八条肉制品的检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标准、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等。
第九条肉制品的质量标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外观、色泽、气味、口感、营养成分等。
第十条肉制品的安全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无公害物质残留、无病原微生物污染、无有毒物质添加等。
第十一条肉制品的卫生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生产加工环境卫生、生产加工设备卫生、人员卫生等。
第十二条对于新产品的检验标准应当根据其特点进行调整和制定,确保新产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三条本规章制度所涉及的具体检验标准应当具体明确,便于工作人员操作和准确判断。
第三章肉制品检验工作流程第十四条肉制品检验工作分为现场检验和实验室检验两个环节,应当相互协调、互相配合,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五条现场检验包括以下几个环节:接受检验任务、准备检验工具、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操作、记录检验结果等。
第十六条实验室检验包括以下几个环节:接收样品、进行检验操作、记录检验结果、制定检验报告、存档等。
第十七条作为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技能和经验,严格按照工作流程进行操作,避免出现失误。
定点屠宰工作制度
定点屠宰工作制度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动物卫生监管、保障公共健康和动物福利,对生猪等牲畜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定点屠宰的定义、意义、我国的政策法规、屠宰检疫流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定点屠宰的定义和意义定点屠宰是指国家根据动物防疫、公共健康、环境保护和动物福利等要求,在一定区域内设置专门的屠宰场(点),对生猪等牲畜实行集中屠宰、集中检疫的管理方式。
定点屠宰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意义:1. 保障公共健康:定点屠宰可以有效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降低食品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 提高屠宰加工水平:定点屠宰有利于提高屠宰工艺和肉品质量,提升我国肉类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3. 促进环境保护:集中屠宰可以减少环境污染,降低废弃物处理成本。
4. 关爱动物福利:定点屠宰有助于提高动物福利,减少动物痛苦。
二、我国定点屠宰的政策法规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定点屠宰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
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等。
这些法规为定点屠宰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
三、屠宰检疫流程定点屠宰的检疫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申报检疫:养殖户在生猪出栏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
2. 产地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所对申报的生猪进行产地检疫,合格后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3. 运输检疫:在生猪运输过程中,应当携带《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并对生猪进行运输检疫。
4. 屠宰检疫:生猪到达屠宰场后,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对生猪进行屠宰检疫,包括查证、验物、感官检查等。
5. 检疫合格:生猪经过屠宰检疫合格后,方可进行屠宰加工。
四、定点屠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 非法屠宰现象仍然存在:部分地区非法屠宰现象仍然严重,导致疫病传播和食品安全问题。
2. 屠宰设施不完善:部分屠宰场(点)设施简陋,不符合动物福利和卫生要求。
3. 检疫监管不到位:部分地区动物卫生监督力量薄弱,检疫监管不到位。
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5号《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五月二十五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法律法规——产品篇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法律法规——产品篇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一、产品要求第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
肉品品质检验应当遵守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
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
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二十二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严禁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
第十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其生产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停止屠宰,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知销售者或者委托人,召回已经销售的生猪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对召回的生猪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二、产品出厂第十六条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生猪、生猪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足额配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由其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对屠宰的生猪实施检疫。
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对检疫结论负责。
屠宰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屠宰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屠宰场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肉类产品的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屠宰场的食品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屠宰场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屠宰场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确保肉类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与人员第五条屠宰场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屠宰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屠宰场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明,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影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肉类产品的工作。
第三章动物防疫与质量控制第九条屠宰场应当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做好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第十条屠宰场应当严格执行兽药使用规定,禁止使用禁止使用的兽药和其他化合物,严格按照兽药使用指南和处方箋使用兽药。
第十一条屠宰场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对屠宰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进行严格监控,确保肉类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屠宰场应当对屠宰的动物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动物方可进行屠宰。
第十三条屠宰场应当对屠宰过程中的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四章食品安全检查与追溯第十四条屠宰场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五条屠宰场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记录屠宰过程中的关键信息,确保肉类产品的可追溯性。
第十六条屠宰场应当对肉类产品进行标识,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第五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第十七条屠宰场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处理的程序和责任。
定点屠宰场管理制度
定点屠宰场管理制度定点屠宰场管理制度和关键岗位操作规程第一节牛羊进厂验收制度一、驻厂检疫人员要认真做好牛羊检疫检验工作,对入厂牛羊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在认真核对收取产地检疫证明的同时,做到逐头检疫、检查耳标和健康状况,按规定做好药物残留的抽检工作,检查无误后方可入厂待宰。
二、屠宰厂应积极配合驻厂兽医及检疫检验人员,加强对牛羊进厂的管理,认真开展牛羊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不合格牛羊坚决不得进厂。
三、在检疫中发现有染疫的牛羊,应及时向上级监管管理部门报告并坚决制止屠宰、运输、上市。
责令并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进厂牛羊在进入待宰栏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
牛羊卸车后,对运输车辆应进行消毒后离场。
五、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检疫检验台帐》,检疫证明逐日收齐并按月装订保存。
第二节牛羊销售台账管理制度一、屠宰厂牛羊及牛羊肉品销售使用票据必须实行专人管理、领用登记、存根留存保管制度。
二、牛羊及牛羊肉品销售票据上应当载明购货人、销售数量及金额、牛羊经营者、销售时间、开票人、收款人等事项。
1三、代宰牛羊原则参照经营生猪执行,严禁无记录代宰牛羊行为。
四、开票员应及时准确填写《牛羊销售台帐》,城区屠宰厂按时上报每日屠宰及销售数据,《牛羊销售台帐》按月装订,妥善保管。
五、屠宰厂牛羊屠宰、销售数据应定期同检疫检验数据核对并保持一致。
六、牛羊及牛羊肉品销售使用票据的存根及台帐的保管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肉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一、认真做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入厂牛羊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
二、严格按照屠宰操作规程和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对屠宰加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三、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屠宰加工过程进行肉品安全控制。
四、严格执行牛羊销售台帐管理制度,对牛羊肉品销售过程进行控制。
五、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从牛羊进厂、屠宰加工到销售全过程的肉品质量安全控制、可追溯的资料台帐记录体系。
《畜禽屠宰管理制度》
《畜禽屠宰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驴、兔、鸡、鸭、鹅的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畜禽屠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畜禽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畜牧兽医、卫生、环境保护、工商、公安、城乡规划、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屠宰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畜禽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畜禽。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农村居民屠宰自己食用的畜禽;(二)城镇居民屠宰自己食用的家禽。
第五条屠宰供清真食用的畜禽,除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山西省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六条鼓励、扶持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新产品研发,鼓励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推广质量控制体系认证。
第七条鼓励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和畜禽产品经营者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成立专业化行业组织,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畜牧兽医、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部门,遵循合理布局、适度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编制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市区设置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应当严格控制。
第九条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选址,应当远离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避开污染源,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第十条设立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水源条件,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二)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屠宰设备、冷藏设施和运载工具;(三)有经考核合格的畜禽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并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四)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消毒药品和污染防治设施;(五)有病害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六)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范文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2016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5月25日国务院令第525号公布根据2011年01月0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规范生猪屠宰制度》
《规范生猪屠宰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经营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完善屠宰行业标准体系,指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国家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鼓励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推广质量控制体系认证。
第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在生猪屠宰管理和屠宰技术研究、推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国家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成立专业化行业协会、学会,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一)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其建筑和布局,应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规定。
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三)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
屠宰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 2008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
第六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家禽定点屠宰场管理制度
家禽定点屠宰场管理制度篇一:畜禽屠宰总厂直属厂管理制度畜禽屠宰总厂直属厂管理制度一、厂长岗位工作职责1、负责屠宰厂的全面管理工作,是本厂肉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2、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完善本厂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厂肉品检验合格率100%,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并落实责任人,保证全厂生产规范运行。
3、负责落实发展规划,保证硬件设施建设达到法定标准。
4、服从生猪屠宰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完成相关部门交给的工作任务。
5、积极配合驻厂兽医及检疫检验人员,认真开展对生猪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及时协调处理检疫检查中出现的问题。
6、加强出厂肉品品质的管理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对肉品品质的全程检验,确保出厂肉品安全放心。
7、实行严格的消毒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消毒工作到位和屠宰厂的环境卫生。
二、畜禽进厂验收制度1、驻厂检疫人员要认真做好畜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入厂畜禽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在认真核对收取产地检疫证明的同时,做到逐头检疫、检查耳标和健康状况,按规定做好药物残留的抽检工作,检查无误后方可入厂待宰。
2、应积极配合驻厂兽医及检疫检验人员,加强对畜禽进厂的管理,认真开展畜禽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不合格畜禽坚决不得进厂。
3、在检疫中发现有染疫的畜禽,应及进向兽医管理部门及屠宰厂报告并坚决制止屠宰、运输、上市。
责令并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
4、进厂畜禽在进入待宰栏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
畜禽卸车后,对运输车辆应进行消毒后离厂。
5、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检疫检验台帐》,检疫证明逐日收齐并按月装订保存。
三、台账管理制度1、畜禽及畜禽肉品销售使用票据必须实行专人管理、领用登记、存根留存保管制度。
2、畜禽及畜禽肉品销售票据上应当载明购货人、销售数量及金额、畜禽经营者、销售时间、开票人、收款人等事项。
3、代宰畜禽原则参照经营生猪执行,严格无记录代宰畜禽行为。
定点屠宰场肉品检验管理制度
定点屠宰场肉品检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度的目的和依据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定点屠宰场进行肉品检验管理工作的场所、设备、人员等。
第三条主要内容本制度主要包括肉品检验的组织管理、工作要求、责任分工、检验指标、检验方法、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肉品检验管理机构第五条肉品检验管理人员肉品检验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应的检验人员。
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并接受定期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工作要求肉品检验管理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要求,积极开展肉品检验工作。
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减少食品安全风险。
第三章肉品检验的责任分工第七条肉品检验责任人第八条肉品采样人员第九条检验机构第四章肉品检验的具体要求第十条检验指标肉品检验应按照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要求制定相应的检验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外观、气味、臭味、色泽、肉质等等。
第十一条检验方法肉品检验应采用标准化的检验方法与仪器设备,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第十二条检验记录肉品检验应做好详细的检验记录,包括检验项目、检验结果、检验日期、检验人员等信息。
检验记录应保存一年以上,以备查阅。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监督机制肉品检验过程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抽查,确保肉品检验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反馈和整改肉品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关人员,并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定点屠宰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建立相应的违规记录。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定点屠宰场肉品检验管理机构所有。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定点屠宰场经理批准后生效,并于定点屠宰场内公示。
如需修改本制度,应经定点屠宰场内部讨论并获得经理批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相关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以上为定点屠宰场肉品检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制定和完善。
希望本制度能够确保肉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定点屠宰场的管理水平。
屠宰定点管理制度
屠宰定点管理制度一、前言屠宰定点管理制度是指国家针对屠宰环节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标准,旨在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
屠宰定点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规范屠宰行为、提高屠宰质量、推动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屠宰定点管理制度的内容、流程、标准等方面展开详细阐述。
二、管理体系1. 监管部门屠宰定点管理制度的实施管理主体应当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屠宰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违规行为。
2. 屠宰企业经过严格审核认定的屠宰企业可以获得屠宰定点资质,这些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相关的屠宰标准进行屠宰操作,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
3. 监测机构为了确保食品安全,应当有独立的监测机构对屠宰企业的产品进行检测,以及监督和监测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环境卫生和食品安全等情况。
三、定点管理标准1. 设施条件屠宰企业应当构筑符合卫生标准的屠宰场所,包括屠宰间、储藏间、处理间等。
各项设施应当保持清洁,确保不同品种的动物在屠宰过程中不受交叉感染。
2. 卫生条件屠宰企业应当定期对设施进行卫生和消毒处理,确保屠宰场所的卫生环境符合要求。
员工应当做好个人卫生,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防止污染食品。
3. 操作流程屠宰企业应当制定合理的屠宰操作流程,严格按照该流程进行屠宰操作,以保证屠宰过程的卫生和安全。
4. 检测监控屠宰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检测和监控体系,对屠宰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确保食品安全合格。
四、运行流程1. 申请阶段企业需要向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屠宰定点资质,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资质、设施条件、卫生环境、操作流程等。
2. 审核认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相关专业机构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定级,通过审核的企业可以获得屠宰定点的资质认定,未通过的企业需要根据审核结果进行整改再申请。
3. 抽检获得屠宰定点资质的企业应当定期接受抽检,监督机构可以对企业进行抽样检查,确保企业能够按照规定进行生产经营。
屠宰场管理制度
屠宰场管理制度一、屠宰场生猪进厂验收制度1、生猪到屠宰场后,检疫人员要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清点生猪、检查耳标,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予以卸车。
严禁无产地检疫证明、无耳标生猪进场.2、卸车后,验收员要逐头观察活猪的健康状况,按照检验结果进行分圈、编号。
健康猪赶入待宰圈,可疑猪赶入隔离卷。
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3、对查出的可疑猪,经过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送往急宰间处理。
4、在检查中发现烈性传染病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停止屠宰、运输、上市,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5、生猪必须经“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合格后,方可屠宰。
6、进场生猪在进入待宰圈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生猪卸车后,运输车辆应进行消毒后离场。
7、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检验检疫台账》,检疫证明逐日收齐并按月装订保存。
二、生猪停食静养管理制度一、待宰猪临宰前必须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
在生猪静养期间要停食,宰前3小时要停止喂水。
二、保证生猪在待宰圈内享有充分活动空间,保持自然静养状态.三、在生猪静养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与生猪静养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待宰圈。
四、生猪静养管理人员定期对静养生猪进行巡视,及时按规定处理疑似病猪、残猪和死因不明生猪等不宜进入屠宰车间屠宰的生猪。
三、屠宰场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检验人员上班前应配备好各种检验工具、用具,穿戴好工作服进入工作岗位。
工作完毕,对工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妥善保管.应以相关法律、规程为准则,认真履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职责。
(一)、宰前检查1、待宰检验:生猪在待宰期间,检验人员要进行(静、动、饮水)的观察,检验有无病猪漏检,并检查生猪在待宰期间的静养喂水是否按《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执行。
2、送宰检验:生猪送宰前(应报检),检验(疫)人员还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准宰通知单》。
车间凭此证明屠宰.3、急宰猪检验:宰前检验人员还负责急宰生猪的宰后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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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
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等及《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等国家标准。
每个检验人员要钻研业务,服从生猪屠宰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掌握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及检验检疫等相关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确保生猪产品检验率100%,漏检率为0。
2.肉品品质检验是强制性检验,必须与生产同步进行。
检验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业务素质和思想素质,逐头按要求进行检验,操作规范熟练,判断迅速准确,不漏岗、不漏项、不错判,同体检验,同体处理。
记录准确清晰。
3.为迅速准确地检验屠体和内脏,避免漏检,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和顺序。
为了保证肉品的卫生质量和商品价值,剖检时只能在一定的部位进行,而且深浅适度,严禁乱划和拉锯式的切割,以免造成组织切口过多或破坏病变的自然景象。
正常情况下,检验刀具锋利,达钩部位准确,肌肉切面不小于40cm2,肌肉应顺肌纤维切割。
4.当切开脏器或组织的病变部位时,要防止病变材料污染产品、场地、设备、器材和检验人员的手等。
为了顺利地进行检验,检验人员在工作期间,每人应配备两套特制的检验刀、钩,以便交替使用。
被污染的器械在清除病变组织后,应立即进行消毒。
5.对检出的病害生猪和病害肉不得擅自处理,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且不合格产品必须在检验员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无害化处理必须专人负责。
在检验中发现不合格
等异常问题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卫生质量负责人。
6.积极配合驻场兽医及检疫人员,加强对生猪疫情的管理,认真开展生猪屠宰的检疫工作,不合格猪源不得进厂。
及时协调规范处理检疫中出现的问题。
7.认真做好生产现场的消毒管理工作,防止交叉污染。
同时每天监督检查本车间的卫生环境,设备清洗、消毒情况,并做好记录。
8.检查上岗员工个人卫生情况,着装情况,人员洗手消毒情况并有记录,如不符合要求,应立即责令整改,并对不符合上岗要求的员工立即上报上级部门。
在整个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都应十分注意自身防护。
手发生破口后,尽量减少与肉尸、内脏的接触
9.做好检验的各种记录,必须按宰前、宰后检验记录要求认真记录,记录要真实、及时、清晰、整洁、准确、完整,如有记错应将原字划掉,在旁边重写清楚,不得涂改。
原始记录最低保存两年,以备后查。
并按时作好月报、季报、年报,报表必须完整、及时、准确。